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5-10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10篇)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1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

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

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2

一、人民币流通管理内容

人民币流通指人民币以现金进行的货币收支活动。人民币流通管理是指为了维护人民币信誉和确保人民币现金的正常流通而对现金收支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按人民币流通管理的主要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

(一)管理对象为银行

包含不得对外支付残损及停止流通人民币、挑剔残损人民币、券别调剂、残损人民币兑换、反假货币等。

(二)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

包含经营和装帧流通人民币、人民币图样使用等。

(三)管理对象为主要个人

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损害人民币行为、制贩、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行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等。

二、我国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近几年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力度的加强,对维护人民币信誉,营造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确保现金交易需求券别等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待规范的地方。

(一)管理权不明晰造成监管缺位

人民币流通管理涉及的主体有个人、企业和商业银行等,对不同的主体管理机构不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人民币流通管理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对个人和企业,人民银行则必须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进行执法。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手续繁琐,先是申请、发函,而后送达有关联合执法的行政部门,再被动等待回复,这样运转周期长,客观上造成执法滞后。如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市场的管理与检查,需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工商管理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对于没有经人民银行许可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作为发放许可证机关人民银行却没有独立的执法权与处罚权。同时,由于各部门间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缺位。

(二)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不强

一是管理取证难。如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商业假币收缴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在管理取证时,难以发现假币收缴中的违规行为使得规定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处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币、收缴假币,但却没有为金融机构设立相应的激励条款,在罚则中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导致人民银行出现监管处罚难的尴尬局面。三是处罚轻。对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企业,《人民币管理条例》四十四条中规定“根据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但从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多为微小企业,其会计体系不健全,违法所得统计较难,造成处罚轻。

(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但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这使得故意损害的人民币能得到无偿兑换,无形中鼓励了损害人民币行为,也为变造假人民币流通提供了环境。

(四)法律法规存在管理“真空”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没有对跨区域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企业的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的公司是否可设立多个店面进行经营,也没有明确,存在管理“真空地带”。

(五)人民币流通管理投入不够

由于人民币流通量逐年增加,人民币发行工作历来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但在人民币流通管理方面则投入不够,当然也存在缺乏相应的管理专业人才的原因,使得人民币流通管理弱化。如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金融机构对无偿提供残损币兑换和假币收缴服务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存贷款、轻兑换服务现象,部分金融机构因此放松了对窗口兑换工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力度,导致柜台现金服务质量逐年下降。

(六)对人民币流通管理认识不到位

在人民币发行和管理上,存在“重发行弱管理”的认识问题,而且人民币流通管理投入大,效果不明显。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人民币流通管理是人民币发行工作的补充,加强管理能维护人民币信誉,减少人民币的流通量,能更好地做好人民币发行工作。

(七)人民币流通管理难以做到与时俱进

随着科技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流通管理部分内容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对应的管理方式。如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2万元的标准难以满足出入境人员的消费需求;而网络及媒体上进行的流通人民币销售和广告宣传等,损害了人民币信誉,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但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依据。

三、建议

(一)明确人民币流通管理执法和处罚权,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检查监管机制

明确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人民币流通管理各项内容中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人民银行在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上人民币流通及管理情况,根据需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二)增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

针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取证难”、“处罚难”和“处罚轻”问题,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操作性调研,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和操作性,使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在实践中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完善人民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由于这一系列规定出台的时间及背景不同,在人民币流通管理的实践中出现相抵触或“真空地带”,因此,对这一系列规定要从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整体出发,加强调研,不断完善。

(四)加大人民币流通管理的投入

针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的难点、疑点及薄弱点等,加强对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人民币流通管理资金投入,如商业银行增加营业网点小面额货币库存量确保足额的券别调剂需要,配备精确度高的残损人民币兑换仪器,增加营业场所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五)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创新

组织专家及时对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网络上出现人民币图样使用、买卖流通人民币行为、人民币非法宣传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加强对销售流通人民币网站的管理及人民币图样使用的审批,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的调研,创新人民币流通管理方式。

摘要:“发行人民币, 管理人民币流通”是央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但央行一直以来都是“重发行弱管理”。这其中包含一些原因, 即发行人民币是管理人民币的源头, 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确保现金供应, 还有就是人民币流通管理本身存在诸如涉及的内容和主体较多, 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从而弱化了人民币流通管理。因此分析人民币流通管理包含的内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对于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 更好履行央行职责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宝山.现钞货币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工作业务制度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3]张尚学, 王春满.货币运行原理[M].北京:蓝天出版社, 1991.

[4]井青山, 崔文革.农村人民币流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3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良好的服务是一种潜在的效益,经营管理中存在着重存贷款业务轻日常服务的思想。认为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仅耗时费力,还要增加成本,承担可能短款的风险。因此放松了对窗口兑换工作的培训与指导、检查与考核,导致窗口兑换服务质量下降,经常以“吃不准”为由,将客户推到人民银行了事,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误导,同时也是银行的形象受损,信誉受到质疑。

(二)精神领会不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没有真正领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通知》中明确指出只有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是金融机构确实难以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才须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然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一遇特殊残损币就以不能把握标准为由,将持有人推到人民银行,把本来可以由金融机构营业窗口解决的兑残工作转移到人民银行,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工作负担。

(三)设施配备不齐。目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配备的货币鉴定工具多为普通的防伪点钞机,其只适用于正常货币的鉴定。而特殊残损币,因其毁损严重,某些基本的防伪特征被毁坏,要辨别其真伪,必须借助专业货币鉴定工具进行更深层次的鉴定,如:使用票币真伪鉴别仪、票证定位对比器等进行鉴定。而目前多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尚未配备这些设备,这也是造成金融机构临柜人员推委、拒兑特殊残损币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去认识做好特殊残损币兑换工作的重要性,从树立金融企业良好形象,着眼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出发,树立“良好的服务也是一种潜在的效益”的经营理念,积极做好特殊残损币兑换工作。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落实残损币兑换工作首兑责任。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培训,提高货币鉴别技能,同时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领会和掌握残损币兑换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依法做好特殊残损币兑换工作。

(三)完善鉴定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货币鉴定设施的投入,为营业网点配备必要的货币鉴定专业工具,特别是特殊残损币集中兑换网点,必须保证票币真伪鉴别仪等专业货币鉴定工具的配备到位,以确保特殊残损币兑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发行和管理机关,基层人民银行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准确地提供特殊残损人民币再鉴定服务。同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对故意推诿、拒兑残损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确保残损币兑换工作依法开展。

关爱职工 从娃娃做起——曲沃县联社工会组织员工及家属参加亲子教育授课 牛青武 石可

本刊讯:针对信用社员工日常工作较忙,对家庭关心不足的问题,近日,曲沃县联社工会邀请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刘晓琴老师为全县员工及家属作了题为“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走进孩子心灵”的专题讲座。

刘老师结合信合员工工作实际,深入浅出的向年轻妈妈、年轻爸爸们传授家庭教育知识,科学教育理念,通过典型的案例,宣讲普及科学家教理念,让父母成为孩子合格的第一任老师,让孩子更好地健康快乐成长,让家庭更加和谐幸福美满。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4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行玉田县支行 2012年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逐步推行金融机构法人监管制度”,为积极配合人总行推行的金融机构法人反洗钱监管制度,深入了解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切实防范洗钱风险,人行玉田县支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管理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措施亟待加强,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亟待完善。

当前工作开展的难点与对策

实践发现,当前该项工作开展的主要难点是人民银行缺乏工作经验,金融机构配合难。由于反洗钱法人监管是一项全新工作,人民银行没有可借鉴的工作案例和经验;金融机构地方分支机构难以配合人民银行提供其系统内的法人监管工作经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地市级)普遍缺乏洗钱风险评估和内控制度与运作模式构建等能力,难以为人民银行的研究探索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各级人民银行信息沟通,共享金融机构法人监管制度建设经验,包括大型法人金融机构工作开展经验和各级人民银行工作推行经验;

二是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其洗钱风险评估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运作模式构建等方面的能力;

三是重视基层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机构法人监管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枢纽作用。

二、问题

(一)可疑交易报送模块形同虚设。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11家被调查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表面上均使用了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系统中也设臵了可疑交易的相关操作模块,但所有机构均不能从系统中抓取到异常交易数据,可疑交易报送信息完全靠人工录入,如此可看出通过系统报送可疑交易的相关设臵形同虚设。在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已步入主动甄别分析阶段的今天,被调查机构的反洗钱监测系统自使用以来没有发挥应有的监测交易、防控交易风险、报送可疑交易的作用,存在较大的系统监测隐患和风险。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劳而无功。

在被调查的11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中,全部是通过手工划分或未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手段之一,划分的目的是便于柜面人员知晓客户风险级别,在为其办理业务时,有相对应的防范意识,起到提高对高风险客户关注度的作用,同时便于对高风险客户进行定期核查。而通过手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金融机构,在纸质客户资料中或单独列表中标注客户风险等级,然后就束之高阁,没有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导致客户风险管理工作劳而无功。

(三)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无法应对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被调查的11家机构至调查日共开立了近700万个账户,均不能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身份证件有效期,如果仅靠人工翻阅资料确定客户身份证件是否到期,是根本无法办到的,且目前大量的非柜面业务,更无法及时掌控客户身份证件过期情况,无法做到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

三、建议

2012年人总行推行金融机构法人监管制度,树立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对金融机构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以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主要手段的有效的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由此可见法人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管理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系统化管理刻不容缓。

(一)修改流程、加强监管,建立高效完善的法人银行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由于被调查的11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由省联社统一汇总导入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当地人民银行无法掌握属地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造成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管不畅通现象。建议各省联社在充分发挥其统一监管基础上,同时负责向省辖内各地人民银行反馈其属地机构的反洗钱相关数据信息,以便更好地体现人民银行反洗钱属地监管原则,力促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高效、规范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查找原因、完善系统,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48号)要求,地方法人机构应尽快查找原因,修改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提高异常交易数据分析深度,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监测系统和工作流程,及时甄别、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三)增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设臵,实现客户风险管理目标。建议地方法人机构尽快完善其业务系统,在其系统中增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设臵,切实起到有效防控客户风险的目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篇5

一、程序设计混乱,功能发挥不足

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弥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保障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彰显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然而现行制度的涉及欠缺经常化、规范化的特征,影响其充分发挥效能,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

1、办案期限与监督期限的冲突

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紧密相关的法定期间有:强制措施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规定(试行)》第27条规定,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15日。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由此可见,规定是将监督期限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的。因此压缩办案期间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对于不服逮捕的案件,由于主要是事后监督的性质,因此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辩期间和审查期间都很紧凑,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在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还可以依法撤消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没有侵犯的危险。对于拟撤消案件的,由于没有侦查期间的限制,同时侦查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并不影响侦查部门的办案工作。但是,对于拟不诉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审查起诉期间,而且这种监督是在事中进行的,势必压缩了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时间,一种结果就是可能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另一种结果就是可能突破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间,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权与检察长权限上的冲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逮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则由检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保证所作决定的正确性,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决定程序无疑是合理的,体现了对公正和效率的兼顾。但是,《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是说,只要是检察长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无论检察长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否有权作出生效决定,都必须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规定遵循的是公正优先的原则,是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但是如此规定,检察长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所拟意见的情况下,受到了剥夺,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这一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两者对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作出了不同的选择,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两者兼顾的方法,而人民监督员制度遵循了公正优先的原则。

3、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冲突

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一个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

4、人民监督员选任不合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术语,而“人民”中的那些人或群体适不适宜担当人民监督员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来界定。难免会有“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之嫌。实践中,被调查的各个地方检察机关基本上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中物色,有的地方采取了主要在专业人士中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一做法可能会将普通民众排除在监督活动之外,导致选任范围窄,代表性不足。诚然,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无论是在社会地位、专业知识、参与能力,还是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要优于普通民众,但是如前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不仅是法律术语也是一个政治术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克服司法垄断和专业化可能存在的不足,通过人民监督员来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的评价,评价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这是了解、听取社会民意的重要渠道和载体,也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举措。1此外,多数产生于领导阶层的人民监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案件监督,或对检察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也是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依据缺位,监督权刚性不足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为社会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是一项权利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仅仅规定于检察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来自与法律的赋予,监督员的表决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检察院的组织与管理,因此这一监督权并不具有独立性、制约性及权威性。、人民监督员职责规定不完善

人民监督员通过对职务犯罪调查过程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行使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力,然而相关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但对如何听取以及履行何种程序却未做规定;案件承办人要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本案的主要证据,但对主要证据的判断标准和证据的范围、种类、形式等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但哪些情形应当回避,如何对监督员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回避情形进行调查以及如何对监督员是否遵守保密义务进行审查均无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人民监督员应当忠于事实证据、秉承良知和理性实施监督,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的接触,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但对此也无相应的判断标准和考核依据;人民监督员是否有权进入羁押场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对于基层检察院,1 郭彦《“强化八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载《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2007年第2期 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而拟撤销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无法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是否可以适当扩大基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使其不流于形式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整个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职责规定的完善有利于形成一个全面、完整、可操作性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使该制度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改善执法环境,遏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责规范不明确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它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者,又是推进者,这一双重身份决定了它是调控和指导人民监督员制度运作的中坚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在全国各级检察系统中实施,并防止流于形式,保障他们实施监督工作的顺利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中要求各级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院办公室,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但如何履行上述职责,规定没有明确。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6年7月30日以72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的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决议》,开辟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2有关学者指出,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监督,根据宪法原则和有关规定,由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则》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趋干制度化和规范化。3

3、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定位不清

23载《检察日报》2004年08月24日第一版。青格勒图、乌云巴特尔:《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监督衔接设想》,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通过调查,截至2007年底,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仅有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该院所聘任的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进行过考核、表彰,全国其他各省市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表彰的情况也不多。很多学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由人民检察院考核管理是一大缺憾,难免又回到“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那么究竟检察机关该不该对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质量进行考核和表彰呢?

究其本质,是回答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是“权利监督”还是“权力监督”的问题。“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 两者存在着实质性区别。权利是授益性的,现代社会中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权利都囊括其中,所以“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是法治国家公认的行为准则;而权力是授予性的,没有立法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行使。《宪法》第2条、第27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这些立法条文可以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法律依据,但这只能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违宪,并不足以说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立法没有明确授予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从性质上看只能是权利性的。5从形式上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产生的,那么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力是否源于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权部分授予?

检察机关的权力是宪法授予的国家公权,不能随便地扩张和让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并没有通过权力的扩张和让渡取得权力性。但是,如果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权利性监督,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有的鲜明的程序刚性特征又无从解释。众所周知,权利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柔性的,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却能够必然引起一些法定程序的启动,即使没有实体的权力,也有程序性的权力,这种程序上的刚性与强制性足以使其与以往任何一种权利监督相区别。所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准权力监督,是“带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即实体上的权利监督,程序性的权力监督。目前没有适格的法律授权依据,以上问题,都有待立法解决,使该项制度从准权力监督向权力性监督转化。

4三、保障不利阻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长期发展

1、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对人民监督员支持不够

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 45戴中祥:《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载《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5年第8期。左卫民、吴卫军:《人民监督员:理念和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1(下)也没有对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尚未形成良好的制度,迄今仍未能有效的实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

通过调查,红河州两级人民检察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落实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存在不够重视的地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认识不足。其一,检察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检察官本身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少数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存在着对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不熟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其次,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三类案件”、“五种情形”都是要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产生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所预期的效果,而在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中,有的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够充分,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开展看成是加重业务部门工作量,阻碍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人民监督员自己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不足。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所任命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都是由单位所举荐,多数是党政干部,许多人把人民监督员当成单位分派的一项任务来完成,或是把人民监督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持无所谓态度。加之,多数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意识淡薄,案件评议会上发言很少或几乎不发言,更多的是以同意承办人意见以予搪塞。再次,很多人民监督员都是党政机关干部,本身工作繁重,这也给评议案件时间的确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个别人民监督员临时有事不能参加评议案件会议,也给试点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3、实施经费难以保障,阻碍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6

瞄准贫困群体开展针对性扶贫已经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需求,但扶贫工作过程中仍出现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扶贫资金天女散花,年年扶贫年年贫; 重点县舍不得脱贫摘帽,数字弄虚作假,挤占和浪费国家扶贫资源的问题,无法真正让贫困人口真正走上富裕。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精准扶贫:

第一、建立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平台。基层政府组织干部入户调查,并积极与各联村单位衔接,抽调联村单位干部参与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全面采、惠农政策、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教育信息管理、社会救助、卫生扶贫、富民产业发展、劳动力培训、精准贷款等10项信息,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并对信息进行了审核,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再通过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新思维,集数据采集、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实时更新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夯实精准扶贫数据基础。

第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盘活贫困地区资源,授人以渔。政府应坚持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总抓手,大力实施生态立农战略、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模式科技创新和新型适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将农业现代化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实现当地农民的脱贫致富。对现代农业产业扶贫项目有专门的扶贫指标和奖励措施。在推行公司+农户、大户带动贫困户等产业扶贫模式的同时必须要明确提出贫困户的盈利模式,不能把贫困户沦为简单的原材料提供者。

第三、精准扶贫与创新考核机制相结合。立科学考核体系,抓紧制定贫困县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精准扶贫党政一把手责任制,改变由主要考核地区GDP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 建立多维度考核体系,坚持既看眼前又看长远,既看发展又看基础;创新考核方式,采取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并充分运用现代手段,随机抽样网络评价,建立科学考核体系; 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把扶贫县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与扶贫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扶贫攻坚贡献突出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引导干部全力扶真贫真扶贫;对扶贫进展迟缓的地区扶贫工作开展不力的个人进行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严格奖优罚劣。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7

关键词: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建议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 人民币在货物贸易跨境收支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和本外币差异化管理的现实, 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立足于外汇管理角度对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面临的问题

(一)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结售汇差额

一是人民币跨境收入大于支出, 减少当期贸易项下顺收顺差, 加大资金流入压力。出口贸易采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 意味着企业出口结汇减少, 进口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意味着企业进口购汇减少, 当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大于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时, 就会导致结汇的替代作用大于购汇的替代作用, 导致贸易结售汇差额缩小。二是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推高当期顺收顺差。如进口方面, 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的开立、人民币存款质押及海外代付所产生的延期付款, 减少当期的购汇支付。

(二) 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隐含风险

由于转口贸易真实性较难判断, 部分企业根据境内外利差和汇差的变化, 通过伪造虚假合同, 虚构转口贸易业务, 利用信用证进行本外币交叉套利或跨境融资, 加之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偏弱, 在业务竞争压力和利润动机的多重驱动下, 银行存在借助转口贸易业务扩大存贷款规模、赚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 部分转口贸易采取本外币交叉结算, 通过规避现行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先支后收”外汇管理政策, 致使转口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 货物不入境, 无相应的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真实性难以审核, 可能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途径。

(三)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融资业务出现“资本化”趋势

目前由于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 通过资本项下向境外融资等业务仍受到限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人民币业务监管比较宽松, 在境外人民币存量规模不断累积的情况下, 境外人民币资金价格相对便宜, 且企业以贸易方式较易获取, 促使部分企业借助经常项目渠道进行融资, 尤其是通过多次叙做90天以上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 将短期融资行为长期化, 致使经常项下人民币融资“资本化”趋势更为突出。

二、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影响因素

(一) 人民币单方向持续升值影响跨境结算人民币的使用

当前国际贸易中主要结算货币美元、欧元和日元汇率都经历了较大波动, 人民币自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改革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且一直保持单方向持续升值状态, 汇改以来, 人民币汇率累计升值幅度已经超过20%。大部分企业认为, 人民币仍存在一定的升值预期, 人民币相关汇率避险产品也不够丰富, 采取人民币结算会承担较大的汇率风险。

(二)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限制了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以融资为主 (包括部分转口贸易业务) , 而真正能衡量境外客户对人民币接受程度的货物贸易进出口结算规模偏小。人民币还未实现完全可兑换, 境外缺乏合理的人民币投资渠道和产品,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进一步发展。就目前而言, 美元的走弱和流动性紧张使其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有所动摇, 但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 人民币想在短时间内取代美元作为国际货币被广大境外企业所接受难度相当大。

(三) 境外融资成本过高及回流渠道不畅阻碍人民币跨境贸易

目前, 香港虽已经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境外市场, 但由于境外市场人民币业务的市场规模和深度都十分有限, 虽然部分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关联交易、贸易融资等途径获得人民币, 但因人民币贷款利率高于境外的利率, 增加了境外企业的融资成本, 加之目前人民币回流渠道不畅, 境外企业所收人民币难以用于第三方贸易或顺利回流, 部分进出口企业反映因此不愿选择以人民币结算。

三、管理建议

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开办有效地满足了企业和银行机构的实际需求, 促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但不少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项下套利, 这其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政策来解决。

(一) 完善现有外汇系统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监测

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及时了解银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创新产品及业务, 适时配套统一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完善账户、外债等系统的人民币监测功能, 构建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建立RCPMIS系统与相关外汇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流机制, 确保相关信息完整性与准确性。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监测与分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涉外收支主体监测, 从非现场监测角度发现收付汇行为异常的企业。

(二) 完善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政策

一是加强对银行表外融资业务和组合理财产品的监管。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沟通, 建立对表外融资理财产品的备案制度, 以及对本外币融资组合型产品的准入监管, 对套利意图明显的组合型融资理财产品不予准入。二是加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梳理表外融资业务, 构建针对性强、操作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 加强对融资性产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 为外汇分析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 加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结算管理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8

一、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力度不够。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原则指导多,具体措施少;部署要求多,检查落实少。有些单位工作流于形式,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案件发生。

(二)安全管理及防范工作运行机制不顺畅。按照央行管理体制,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全省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存在责、权、利不清的问题,客观上使支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责,一些领导和主管部门不敢大胆管理,工作主动性不强。

(三)发案总数虽有减少,但大案要案突出。几年来,先后发生了温州市中心支行发行库750万元被盗案、湖北省武汉分库200万元被盗案、北京印钞厂盗窃案、河南省宁陵县支行11名管库人员集体盗窃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这些案件造成了重大资金损失,严重影响了中央银行的形象。

(四)安全保卫工作的技术防范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由于历史原因,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很不规范。分散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

(五)保卫队伍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随着银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犯罪案件范围不断增多,对人民银行保卫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心态失衡是人民银行系统发生内盗案件的催化剂。由于职工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异,以至一部分人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观念。他们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冷静,处事不顾后果,看到别人变成爆发户,心态严重失衡,导致内盗案件发生。

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抓责任落实,建立目标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必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人目标管理考核范畴,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安全工作搞的好不好,关键是领导。对于县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和检查,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同时要经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专门听取保卫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思想认识到位。只有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才能自觉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在当前社会各种犯罪猖獗的情况下,必须强化全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坚持不懈地对全员进行正面教育,努力培养干部职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工作责任到位。要明确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行长为第二责任人,保卫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其他行级干部和股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细化,并层层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二)抓制度建设,建立保障约束机制。一是要完善各项制度。在上级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细化和完善。在完善制度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其切实可行,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要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因制度本身的约束性和强制性,落实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立一套奖惩机制并与目标管理、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制度落实很有必要。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努力建立起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保障约束机制。

(三)抓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为实现安全保卫工作的规范管理,要不断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人,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物防、技术设施投入,保证硬件建设到位。要严格对照安全保卫有关规定,配齐配好安全保卫物防设施,保证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消防系统、运钞系统的可靠运行。二是重视人防建设,保证人防同步到位。光有先进设备,坚固设施,而没有可靠的人员去使用,也是形同虚设。因此,在保证物防、技术到位的情况下,也要保证人防的同步到位,对保卫人员补充配备要坚持"人尽其才"的原则,既要考虑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又要考虑其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真正把思想红、作风硬、身体好、能吃苦的人员选拔配备到安全保卫岗位上来,保证安保人员数量足、素质高,这样才是做好基层央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

(四)抓监督检查,建立控制风险机制。重点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对保卫人员考核到位。首先是要抓好安全保卫人员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其次是按要求对保卫人员行为进行跟踪考核,重点对安保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再次是以人为本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该调离的调离,该留用的留用,对在岗的安保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帮助,该批评的批评,该讲道理要讲道理。二是安全检查到位。在检查中要具体做到五个结合:经常性检查与节假日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支行领导与上级行检查相结合,系统内检查与接受公安部门检查相结合,领导查岗与相互监督相结合。三是整改落实到位。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逐一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宣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9

做好税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税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还有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的空间。

一、税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当前的税收宣传工作中,集中搞宣传、上街发传单、举办专题文艺汇演等一些税收宣传形式逐渐流于形式,其原因是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多层次的需要,宣传成本高但效果越来越小。在今后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应以注重实效为出发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一)积极与本地报纸、杂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经常刊登政策性税收新闻,或者联合举办税收宣传专题、专栏,能够极大地提高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但当前存在的一个难题是:各地市的主流媒体一般仅一两家,基层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宣传时选择余地小,协调难度大,宣传费用高,建议由省级税务部门出面联系一家覆盖全省的省级媒体,联办一个一周一次的税收宣传专栏,由各个地市协调配合,或者每个地市做一两次专题宣传,形成一个经常性的、覆盖全省的宣传阵地。

(二)目前的税收宣传工作基本上是由税务部门独家开展,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它执法部门很少参与,建议由政府牵头,或者与其它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宣传,发挥各自的宣传优势,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就会大得多。

(三)针对社会不同阶层的各自需要,经常性的举办分行业、分纳税人、分税种的专题税收政策辅导班,开展税前培训(即税务登记时的纳税辅导),以及送税法到企业的单一对象的税收辅导,目的明确、针对性强、简便易行,能够满足不同纳税人的多层次的需要,对增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有很大帮助,近几年来安阳市地税系统通过开展这样的宣传活动,非常受纳税人欢迎,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非常具有实效的税收宣传形式。

(四)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生活组成部分,纳税人通过网络学习税收政策、进行电子申报纳税日趋普遍,所以,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外部网站建设,开展网上税收宣传工作,是今后税收宣传工作一个重点之一。

(五)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违法案件、欠税企业予以曝光(以往也有,但普遍来说曝光的还是太少),这也是增强纳税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动申报纳税意识的一个有效宣传手段。

二、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政治理论教育短期学习较多,系统性、长期性的专题学习不多;

2、在思想理论教育中,缺乏有理论深度、对当前社会热点现象有深刻剖析的政治教材,难以解决群众思想上的一些深层次困惑。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

1、领导干部带头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实质上,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从这几年安阳地税系统快速发展的经验中可以看到:一个领导班子的作风,往往决定着一个单位的作风。

2、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当前人们思想上出现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没有或暂时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的,既讲道理、又办实事,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有说服力。

3、加快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引导、规范、激励作用。安阳市地税系统近年来大力推行“三项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全系统人员的思想认识,从上到下树立了一种努力学习、团结互助、严格管理、勤奋工作的浩然正气。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人们的思想认识、理论观念差别非常大,所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搞“一锅煮”、“一刀切”,而要针对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比如,加强沟通交流可以增进了解、消除隔阂、促进团结;举办文体活动可以增强凝聚力、活跃单位气氛;对外参观学习可以开阔眼界、转变观念;举办业务竞赛和争先创优活动可以强化竞争意识、提高工作水平等等。

三、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教育培训硬件建设不足,各地市普遍存在教室、宿舍等教学用场地面积较小,满足不了当前大规模、经常性培训的需要。

2、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薄弱、专职教师太少的情况,3、培训教材质量高低不齐。

4、培训电教化设备不足,培训方式比较单一。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建议

1、加大对培训硬件设施的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建立一个集教学、科研、服务于一体的高质量的教育基地。

2、充分发挥省市两级税务部门“人才库”的作用,增加专职教师的编制。另外,聘请高等院校的知名教授作为兼职教师,增强师资力量。

3、针对基层工作需要,举办中长期会计、稽查、计算机操作等专项培训班,每期培训一到三个月,此种方式能够在短时期 内较快的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4、目前教材编写单位较多,水平不齐,省内不统一,建议由省级税务部门组织一批理论水平高,有实际税务工作经验的人才,编写一套适合税务工作实际情况的教材。

5、每年举办一次征管能手、稽查能手、信息技术应用标兵等多种内容的业务竞赛,以前参加过同类竞赛的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获得名次者给予重奖,这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一个有效手段。

6、加大对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税务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考试。安阳市地税局与中国海洋大学联系,联办一个公共管理硕士培养班,是培养高层次税务专业人才的一个有益的尝试。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10

在我们派出所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 70%的案件以上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结合本人在南站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一、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们派出所治安调解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行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民警不能审时度势,图省事,早结案。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二)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搞人情关系或受托于人,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那些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有时甚至会由于当事双方不满而引起投诉上访。

(三)不能严格按治安调解的程序调解。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遵守法定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无法有效裁决,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投诉的行为发生。

(四)调解工作方法简单。有些民警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时甚至因为调解方法的不当、或浅谈派出所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苏飞跃,方 健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 广西柳州 545000)

摘 要:目前,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违反自愿原则、扩大适用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工作方法简单、违反办案期限和卷宗不够规范等现象。因此,为了提高治安调解质量和办案效率,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过程必须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快查快办,依法依理、讲求策略和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工作。关键词:派出所;治安;调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09)增刊-0078-03 78不注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或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办案民警,将问题归咎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即使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也未能获取当事人的认可和理解,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五)办案超期或拖拉现象严重。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还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解决问题,一门心思在“拖”字上下功夫,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如果时间过长,当事人不满,也很容易形成了上访案件。

(六)调解卷宗不规范。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化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

二、做好派出所治安调解的措施

针对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实践操作中,民警对纠纷类治安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在材料中突出反映当事人双方是否是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则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以组织者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质,整个过程只表现为一种外在力量的疏导与教育、劝解与协调,而最终结果的作出则是基于当事人不受威胁、欺诈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正确理解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首先,涉案纠纷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等)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才可适用治安调解,非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行为,不能适用调解处理。其次,涉案行为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 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在执法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将治安调解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落实监督考评的长效机制,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法定程序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四)合理运用调解方法。在治安调解中要注意运用适当的方法,以求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依据这一经验,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要做到控制调解局面,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

(五)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79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治安调解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未履行协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调解案件卷宗。严格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调解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中来,要求基层所队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办案民警在一周内将调解卷宗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并上交本单位内勤统一集中保管,以存档备查,避免因当事人履行完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时,公安机关无据可查,形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调解需要掌握的几种方法

(一)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做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此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理,以理服人。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相关业务知识、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之间的联系,要有渊博的知识。只有在这些“懂”的基础上,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让群众了解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帮助他们分析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说理式调解法不仅能够充分体现民警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也是办案民警向涉案当事人宣讲法律的一个平台,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在案件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在实践中,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调解民警必须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 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讲求策略,艺术调解。无论是在纠纷发生时还是纠纷调解阶段,民警的言语运用必须恰当,不仅能够消除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要达到三个效果: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调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二是打圆场。圆场话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三是搞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纠纷调解奠定一定的基础。通过此种方法调解的案件,能够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能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达到警民关系和谐。

上一篇:第五章 商务演出活动策划下一篇:校园保安管理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