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201

2024-08-3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201(精选2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201 篇1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201 篇2

二:

个人保证书

本人叫,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在住址:。

在本人名下登记的 型号的(大/中/小)型载客汽车、(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号牌为豫,车架号为:,现因 已灭失无法找到,本人自愿申请办理该车注销登记业务,如今后该车出现任何问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保证人:(捺印)

年 月 日

三:

单位保证书

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本单位名下登记的 型号的(大/中/小)型载客汽车、(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号牌为豫,车架号为:,现因 已灭失无法找到,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该车注销登记业务,如今后该车出现任何问题,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捺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四:

情况说明

我叫,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是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

现就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的车辆去向做如下说明:

机动车所有人:(捺印)居委会(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五:

情况说明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我单位是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现就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的车辆去向,做如下说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证 明

年 月 日 时 分,(单位名称)的工作人员、前来我村委会(居委会),查找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经查,我村(街道)无此人(单位),无法进行调查。

特此证明。

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七:

上门调查车辆去向情况说明

我叫,现系 的工作人员。根据单位指派,年 月 日 时 分,我和单位同事 一同上门查找豫 号(大/小型)机动车所有人,调查车辆去向。

按照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地址,我们到登记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查,该地址查无此人,我们无法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特此说明。

查找人:

上一篇:人员政审材料下一篇:药学大专300字自我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