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2024-08-25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精选10篇)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篇1

《中国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实用全书 (1978-2008) 》以医疗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主线, 适度收入了重要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同时, 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形势, 考虑到医院管理的需要, 还收纳了职业道德建设、信息、财务与收费、卫生改革, 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规定。本书集文献性、指导性、实用性于一体, 是一部供卫生行政、医院管理、医务人员和卫生法学人员学习实践的工具书。

全书共310万字, 分为上、中、下三册, 具体分成医疗机构管理;医务人员管理;护士与护理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管理与医学装备;血液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应急、急救、急诊管理;传染病管理;职业病与地方病管理;职业道德建设;信息管理;财务与收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卫生监督、卫生改革;农村与社区卫生等18大类。现行有效文件共计852个。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篇2

本次活动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结合刑事司法案件和驾校学员身心特点,精心选题,有针对性开展了以“真爱生命,文明驾驶”为主题的授课活动。向各位驾校学员介绍了近年来国家、辽宁省及本地区交警肇事数据统计及该院办理的交通刑事案件数据,宣讲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并重点讲解了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北镇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交通肇事罪案例,同时穿插播放触目惊心的事故图片及演示文稿,使听课学员真切感受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和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广大驾驶员们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本次活动以案说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得到了學员们的一致好评。驾校学员们听了授课后纷纷表示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文/陈晓琳 张运峰)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总结 篇3

今年我院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现将这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宣传工作小组,并进行了不同的分工,制定了活动方案

二、重点加强了医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宣传

为使我们乡医疗事业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重点加强了乡村医生的法律法规宣传,利用每次例会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全乡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并能在工作中自觉掌握应用,提高了全乡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全年共培训人员25人,培训时间约20小时。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防疫科负责,方法为利用日常的检查中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宣传,使他们明确这一行业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认识。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标语 篇4

一、保护环境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

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三、让我们共同行动,保护家园碧水蓝天。

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五、保护环境是责任,爱护环境是美德。

六、保护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七、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八、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九、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个个争当绿色天使。

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爱护我们共有家园。

十一、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十二、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十三、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十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十五、争做环保使者,共创生态文明。

十六、发展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十七、环境关系你我他,保护环境靠大家。

十八、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十九、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观念。

二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持续发展。

二十一、保护碧水蓝天,营造绿色家园。

二十二、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家园。

二十三、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二十四、与绿色相约,与保护同行。

二十五、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二十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建筑法律法规宣传标语汇总 篇5

1、安全为本

质量第一

2、质量更高

安全更重

3、偷工减料

损人害己

4、守法施工

防范未然

5、依法建筑

和谐幸福

6、科学管理

文明施工

7、生命无价

平安是福

8、安全发展

国泰民安

9、治理隐患

防范事故

10、今日质量

明日市场

11、平安工地

法制为基

12、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13、杜绝违章

珍惜生命

14、一百道工序

一百个放心

15、质量即生命

责任重泰山

16、安全在我心中

质量在我手中

17、质量在我手中

住户在我心中

18、树建筑曲范

立法制楷模

19、携手建精品

法制你我他 20、建设要文明 法制必先行

21、工地是我家

守法靠大家

22、守法保质量

质量赢信誉

23、学好建筑法

做好建筑人

24、规范定乾坤

合理待天下

25、施工要进度

26、法律心中有

27、责任大于天

28、管理人性化

29、守法建工程 30、依法搞建设

31、以守法为本

32、依法做基础

33、守法天天乐

34、工程安建好

35、施工不守法

36、盖放心工程

37、依法建工地

38、规矩定方圆

39、建筑人为本 40、携手建精品

41、建精品工程 更要讲法度 工程有保障 施工法为先

施工标准化 诚信赢天下 以德求卓越 以诚信为荣诚信好建筑 施工日日优 守法才可靠 工程必受罚 树诚信品牌 和谐筑社会 守法保太平管理法为先 法制你我他 做守法标兵

42、安全两天敌

违章和麻痹

43、在岗一分钟

安全六十秒

44、多一份小心

少一份担心

45、严把质量关

宽广企业路

46、树品牌意识

创精品工程

47、安全一万天

事故一瞬间

48、建设法制工地

筑造和谐永兴

49、同创安全工地

共享美好生活 50、提高质量意识

狠抓安全管理

51、加强工程监督

规范建筑市场

52、安全在于心细

事故出于大意

53、强化质量监督

严把质量关口

54、生命至高无上

安全责任为天

55、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促进生产

56、精心施工保质量

消除隐患保安全

57、精心施工建精品

与时俱进创辉煌

58、安全警句千万条

安全生产第一条

59、造高楼靠打基础

保安全靠抓班组 60、安全隐患大于天

质量责任重如山 61、安全是生命之本

违章是事故之源 63、管理基础打得牢

安全大厦层层高 64、无人故意出事故

事故出于无意中 65、人人遵守《建筑法》

安全生产靠大家 66、创一流施工业绩

树文明施工新风 67、实施安全生产法

人人事事保安全 68、百年大计质量先

安全生产记心间 69、工作称职不称职

安全生产作标尺 70、条条规章血写成 人人必须严执行 71、宁听职工骂几声

勿闻家属啼哭声 72、班前预想班中防

事故苗头难漏网 73、现场施工讲文明

周围居民得安宁 74、违章作业等于自杀

违章指挥等于杀人 75、你违章作业之际

正是灾难降临之时 76、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77、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78、责任心是安全之魂

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79.抓好班前安全管理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80.建筑“三宝”配备好

保障生命安全方有效 81.“四口”好比老虎洞

不加防护把命送 82.以百分之百的细致

创百分之百的优良 83.质量是安全的基本保障

84.以鲁班精神,打造优质品牌工程 85.时时事事讲安全

86.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严格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政府监督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87.抓企业班组,抓标准建设,抓细节监督,抓长效规范 88.违章蛮干铸成终身遗憾

遵章守纪伴你一生平安 89.凭侥幸,耍大胆,出了事故后悔晚 90.马虎、迷糊、不在乎,早早晚晚出事故 91.用节能环保理念

建绿色文明工地 92.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93.大力实施建筑节能,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 94.建筑节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95.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96.实施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97.建筑节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8.节能建筑,一次投入,终身受益 99.实践科学发展,打造节能住宅 100.实施建筑节能,建造舒适住宅 101.建造节能住宅,造福一方百姓

102.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运行能耗,建造节能住宅 103、打造节能建筑,实现可持续发展 104、实施建筑节能,发展循环经济 105、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106.建绿色节能建筑,创低碳生态城市

107.建造节能建筑 造福千家万户

108.坚决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役

109.倡导绿色建筑 提高人居品质

110.建筑节能 利国利民 11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112.以绿色建筑构造城市 让城市创造美好生活

113.墙体革新 建筑节能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114.实施建筑节能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15.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低碳生活

116.同建绿色温馨永兴,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117.节能环保记心中,安全健康伴我行 118关爱居住环境,倡导绿色建筑

119.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120.建筑节能,利国利民

121.建造节能建筑,造福千家万户

122.坚决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役 123.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建设一流生态工程 124.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篇6

1.1 调查对象

2008年支援北京市海淀区奥运会保障工作的外省市监督员共69名。

1.2 调查方法及内容

采用自行设计的《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问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涉及食品、饮用水、传染病、公共场所监督及行政许可等方面的知识,得分以100分制计。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3份,收回71份,其中有效问卷69份,有效率为97.18%。

1.3 统计分析

采用Epidata3.1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使用SPSS11.5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1.4 质量控制

对调查问卷进行逐项核查,发现错漏项时要求被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更正;数据录入采用双录入形式。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69人中,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以上的有46人,占66.67%;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的有39名,占56.5%。(表1)

2.2 不同性别得分情况

经t检验两组间的差别没有统计学意义(P=0.618),表明不同性别的监督员,其监督知识得分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别。(表2)

2.3 不同学历得分情况

将调查对象分为3组(专科及以下、本科、硕士及以上),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进行统计学检验。结果显示,随学历升高,监督员得分依次升高(P=0.029)。其中,与学历为“专科及以下”相比,学历为“本科”和“硕士及以上”的监督员得分较高,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本科”与“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监督员相比,其得分没有差别(P>0.05)。(表3)

2.4 不同工作年限得分情况

将调查对象分为3组(工作年限≦10年组、11~20年组、≧21年组),经ANOVA检验,工作年限为11~20年的监督员得分最高(与其他两组比较,P<0.05)。工作年限≦10年的监督员得分居中,而工作年限长于20年的得分最低。(表4)

2.5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监督员得分情况

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上的统计公报,按照2007年各地人均GDP,将监督员所在省市划分为3个经济水平组(人均GDP 2万元组、2~3万元组、≥3万元组)。ANOVA统计结果显示,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监督员的卫生监督知识没有差别(P>0.05)。(表5)

3 讨论

3.1

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普遍较高在被调查的69名监督员中,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71分,平均91.04分;得分高于80分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9.86%。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对卫生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普遍较高。监督员扎实的知识贮备为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3.2 学历和工作年限是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知晓度的影响因素

调查结果表明,专科及以下学历的监督员与学历较高(本科、硕士及以上)的监督员相比,得分较低;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的卫生监督事业起步较晚,卫生监督队伍力量薄弱[1,2]。在初期队伍建设方面对监督员缺乏统一的准入要求,有些监督员学历较低,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术贮备不足。而随着我国监督事业的发展,逐步规范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3],一些专业的、学历较高的人员加入到监督队伍,这些监督人员均具备较全面的知识贮备,且他们对新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接受速度更快。

工作年限对监督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影响,其中工作年限为11~20年的得分最高,工作年限10年的得分居中,而工作年限长于20年的,得分最低。原因可能是后者参加工作时间长,平均年龄较大,对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能力降低;而工作年限短于10年者,虽然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强,但实际工作经验较少,也可能导致得分偏低。有研究表明,海淀区36~45岁年龄段(工作年限一般在11~20年)的卫生监督员对卫生监督知识的掌握程度最高[4],本次调查结果与上述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3.3 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综合素质作为卫生监督执法者,除了应熟练掌握各项专业基础知识、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外,还应掌握广泛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影响监督员知识掌握程度的因素加强对监督队伍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监督队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满足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

摘要:目的了解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海淀区奥运保障支援单位卫生监督员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现状,探讨影响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知晓度的因素,为加强和提高我国卫生监督队伍人员素质提供依据。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问卷》,对参与保障支援工作的69名外省市监督员进行问卷调查,分别运用Epidata3.1软件和SPSS11.5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和分析。采用两样本t检验比较不同性别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得分情况,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比较不同工作年限和学历的监督员的得分情况。结果监督员的学历和工作年限对其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度有影响。学历较高的,其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较高;工作年限为11~20年的,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程度最高;工作年限长于20年的监督员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有所下降。而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没有性别和地域差异。结论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普遍较好,应结合影响监督员知识掌握程度的因素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关键词: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影响因素,调查

参考文献

[1]谷政,黄浩,孙梅,等.剖析影响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发展的根源及作用机制[J].中国卫生监督,2007,14(4):319-320.

[2]何翔,王冀,陈刚,等.我国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2007,14(4):311-313.

[3]李程跃,蒋虹丽,陈锐,等.卫生监督体系的首要问题:职能缺位[J].中国卫生监督,2007,14(4):317-319.

医疗过失法律探析 篇7

李某诉某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称医院违反如下医疗常规:术前未看患者患有肺癌的胸片和胸片报告。术前没有遵照胸片报告建议对患者做胸部CT检查。术前未对患者做眼部影像检查,包括X光,CT、B超等,仅凭肉眼观察就做眼部手术等。本案争议的焦点:医院判断李某的眼部肿物为肿瘤并实施切除手术有无过错。

关于医疗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责任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因患者身体、健康、生命权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行为而发生的责任,并且须有过失。其中,造成患者健康权损害,包括一般伤害和残疾;造成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造成患者身体权损害,即造成患者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者未经患者本人同意而非法侵害患者身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之一,它是一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生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生注意义务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如何认定,这就涉及到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问题。

医疗过失的含义

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它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而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的注意义务;二是特别注意义务。罗马法系民法根据注意程度的不同,把过失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二是具体轻过失;三是抽象轻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所谓具体轻过失即行为人违反应当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所谓抽象轻过失即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区分过失程度对于认定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过失责任中,首先,医生具有专业知识,属于专家,而患者则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医方有依赖性;其次,医生的诊疗行为,关系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任何人都有生存和追求健康的权利,即使是医生也无法把患者生命健康当作儿戏。因而,对医生的注意义务应该是特别注意义务。因为医生所从事的医疗职业是关系到患者生命与健康的重要职业。因此,医生没有理由不具备一般医生所具有的医疗水平与注意能力。医疗过失是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理解医疗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对注意义务的界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果预见义务,即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对患者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务;二是结果避免义务,即医生在预见到其诊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损害时,应放弃该种疗法,或提高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已经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此种损害结果而没有采取应有的避免措施,就可以认定存在医疗过失。需要强调的是,从医疗行为的目的与动机看,无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从医疗过失所致的损害结果来看,医疗过失行为的违法性直接体现在过失上,即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诊疗不能达到正常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目的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失,即可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对医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学说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关于医生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应当以通常医务人员的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为标准。在日本称为“最善之注意義务或万全之注意义务”,而在普通法系则以“医师成员的平均、通常具备的技术”为标准。这一职业标准显然比一般的过失责任的要求更为严格,它不仅仅要求以一个“谨慎”的专业人员的行为为标准,同时,还要求用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通常的和习惯的后行为作为标准。就医疗过失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失,就应以医方是否已尽到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即根据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来判断。判断的主要标准有:

1、考虑医疗水准

医疗水准,即治疗时候当时的医疗水平。在确定义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时,考虑当时的医疗水平,而不是看事发时医疗水平如何。以医疗水准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平是在实践中的水平,是医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2、区分地域因素

即便以医疗水平作为基本的评判标准,但是医生的注意能力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例如:执业地域的限制,医院的级别,医师执业专业等。小卫生院和综合性大医院在人、物力、资源配备等各方面相差很大;对于处于不同的地域的医生来说,经济发达的地方的医生的注意义务应该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生;医生应该向患者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在充分的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条件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3、区分普通医生和专科医生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医学水平不断地进步,医疗卫生水平得到了大力发展。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医疗领域也不例外。医学的发展,医学分科自然而然。医师专科化成为了趋势。专科医生的注意义务则明显大于普通医生。因为专科医生的业务熟练程度一般高于普通医生。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在医疗水准的基础上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

医疗的紧急性因素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症无法做出详细的检查和诊断,很难要求医生与平时的注意程度相同的情况。医疗的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通常是对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下发生的;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对于这种紧急性因素的医疗行为,法律在对医生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如在从事开腹手术时出现患者严重出血的情形,医生在作紧急缝合时将纱布不慎遗留于患者体内,此时可能会考虑手术时间上的紧迫性而对医生这种不是很严重的疏忽行为而不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又如当患者所患疾病为胃癌晚期,其生命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时,为挽救患者生命而选择施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手术,就对该医生注意程度的要求就低于一般情形,因为此时通常会考虑存在事项上的紧急性因素。

医疗过失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则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俩原则,一则在医疗损害侵权中适应过错原则;二则确立了雇主赔偿原则。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做的较为明确的规定。被告提出抗辩理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主要是:(1)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水准并善尽了专业的注意义务。在诊疗过程中,遵循医生的专业水准以及注意义务,符合医疗常规和法律规定。(2)可容许的合理医疗风险。合理风险是医学科技发展水平不能达到的风险。无法预料,不能避免。医学的进步需要相应医学风险的承担,这种医学风险既是医疗方承担的也是患者在作出利益最大化选择的前提下承诺承担的风险。(3)知情同意。但医疗方必须充分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同意,否则不构成知情同意。(4)患者本身主要过错。在有的情况下即使患者本身有不配合治疗、甚至放弃有效治疗方法等过错,但也应分析具体情形,不能因此全部免除医疗方的告知义务和适当治疗的相应义务。(5)医疗意外。主要指的是不能预见和预防的并发症、难以预知的患者特殊体质、不能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但必须明确,这种规定并不具有据此免责的当然效力。

案情分析

前案争议的焦点:医院判断李某的眼部肿物为肿瘤并实施切除手术有无过错。而在前文所引案例中,该医院对患者李某实施手术时,在术前谈话时也未向患者及家属提及此结果,违反了病人的知情权及一般术前常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告知的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等。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医院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而造成了该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篇8

2017年我院认真加强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创建绿化、美化、净化的环境。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加强环保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忧患意识和参与环保的自觉性,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我院为了增强职工环保意识,提高大家的环保知识水平,使职工有效的参与环保工作,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环保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1.开展5次共20学时的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并针对院内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教育活动,使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环境。

(1)7月12日开展3学时的《环境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内容为: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其他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签订的主要国际公约,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参加学习30人,经考核全部合格。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该对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任务、目的和作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掌握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了解环境保护法体系。

(2)7月27日开展6学时的《环境管理制度》培训,主要内容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参加学习30人,经考核全部合格。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了解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8月10日开展4学时的《环境标准》培训,主要内容为:水、气、声、固废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参加学习30人,经考核全部合格。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了解有关环境标准监测的相关知识。包括环境标准的特点、体系,环境监测的内容、对象等。

(4)8月25日开展3学时的《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培训,主要内容为:产业政策、其它。参加学习30人,经考核全部合格。(5)9月12日开展4学时的《法律法规的获取和识别》培训,主要内容为:获取、识别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参加学习30人,经考核全部合格。

2.利用低碳日、全民清洁日、减灾防灾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纪念日,举办宣传活动,悬挂有关宣传标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开展环保实践活动。

我们我院实际,开展实践活动,有效地推动了环保宣传和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利用雷锋纪念日、党员奉献日、全民清洁日到街道、社区、以及对全院内外进行彻底清扫、义务劳动。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篇9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 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A

A.性卫生知识教育

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

D.心理健康指导

10.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11.医疗事故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违反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技术操作规程

D.和院方的约定

12.学生甲从医学院口腔专业1999年6月毕业,因对所分配单位不满意,便在7月28日向当地区卫生局申请个体行医,当即答复不准。未准该申请是因为甲应A

A.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B.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

C.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一年

D.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三年

13.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错误的是B

A.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临时参加工作的不需要健康证明

C.患有伤寒、痢疾的病人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D.每年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14.须予以隔离治疗的患者是B

A.鼠疫、霍乱和炭疽

B.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病人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

C.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

D.对除了艾滋病病人、肺炭疽患者以外的乙、丙类

15.不得出现在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的内容有B

A.价格便宜

B.有医疗作用

C.明星代言

D.进口或民族产业

16.下列情形属于医疗事故,除了A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

17.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构成犯罪的A

A.给予刑事处罚

B.开除

C.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D.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

18.下列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的是 B

A.鼠疫

B.艾滋病

C.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D.流行性感冒

19.我国卫生法的体系组成部分有 D

A.传染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法规

B.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法规

C.公共卫生法规和医疗保健服务法规

D.公共卫生法规、医疗保健服务法规和中医药法律、法规

20.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D

A.做产前诊断

B.做医学技术鉴定

C.做终止妊娠

D.做胎儿性别鉴定

21.不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母婴保健指导服务的是 A

A.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B.对产妇提供营养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C.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D.为新生儿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2.医生甲在为一孕妇检查高血压原因时,怀疑胎儿可能有先天缺陷。患者的高血压缓解后再没有就诊。该患者后生育一畸形儿。医生在怀疑有先天缺陷时D

A.可以不诊察

B.患者有要求时给诊察

C.患者有要求时给产前诊断

D.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23.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包括 D

A.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

B.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C.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母婴保健指导

24.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D

A.吊销其执业证书

B.追究刑事责任

C.罚款

D.承担赔偿责任

25.亲友互助献血,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后应如何 C

A.护士负责采血

B.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

C.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

D.经治医师负责采血和贮血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于 D

A.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B.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

C.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D.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7.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时,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 B

A.孕妇健康诊察

B.胎儿发育诊察

C.胎儿先天性缺陷诊断

D.对孕妇进行遗传病诊察

28.医疗机构的下述行为中不属于违反条例的是 D

A.未将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

B.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戴标牌

C.未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D.擅自增加医师人数

29.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D

A.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单采血浆站

B.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C.由血站自主决定

D.必须用于临床

3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的,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C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31.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C

A.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B.未及时报告,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C.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D.一次性使用物品回收重新消毒使用

3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除了 A

A.警告

B.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C.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D.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3.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必须配备 D

A.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

B.管理制度

C.检验仪器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4.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

A.审核

B.认可

C.许可

D.确认

35.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几天的C

A.1天之内的B.2天之内的C.3天之内的D.4天之内的36.某男青年婚前医学检查时发现患有梅毒。该青年对这一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以 D

A.要求婚姻登记部门裁定

B.要求婚姻登记部门重新检查

C.申请行政复议

D.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37.一患儿以肠梗阻入院手术,术中医师将膀胱认作囊肿切除,造成患儿储尿、排尿功能严重受损。该事件中,医师的行为属 B

A.术中并发症

B.过失

C.意外事件

D.直接故意

38.对甲类传染病,向卫生防疫站报告的时间 A

A.城镇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

C.城镇和农村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D.城镇和农村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9.发生医疗纠纷,可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结论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 C

A.只能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起诉

D.不能进行任何申请或起诉

40.护士是指 D

A.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中等文凭者

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

C.护理员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篇10

关键词:法律七进;法治宣传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63-02

2015年是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中共四川省省委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发表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全文深入浅出,是全省开展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决定》中在谈到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提出了要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即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寺庙、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以及法律进单位。并且还就“法律七进”制定了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行动纲要。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但是纵观历来的宣传教育形式,不得不说效果差强人意。四川省委提出的“法律七进”,将法律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是正确的思路,但是在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等重要方面仍有值得讨论与注意的地方。

一、信法教育重于服法教育

当前,公民对于法律缺乏心悦诚服的信任,不能认同法律存在的价值,办事不信法,遇事不找法,自觉守法意识淡薄,已成为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瓶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也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因此,形成人们对于法律信赖与尊重的内心确信是进行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求新求变。

培养群众的法治信仰,首先要使群众对法感兴趣,那么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是否吸引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提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毋庸置疑一定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譬如四川省委提出的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更是详细具体的列举出了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名称。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固然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但是想要收获更为良好的法治宣传成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必须搞活思路。切不可过分强调对于法律法规内容的死记硬背,这样的宣传来的无趣,效果也不会明显。四川省开展的以“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为主题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大型系列活动,其展开的内容包括有评选法治人物,征集经典案例,甚至是法治微电影比赛等,这都是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上进行的不同尝试。

纵观各省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不断变化,并且充分借助了时下各种新媒体的帮助。但是内容却总是让人感觉换汤不换药,无论是宣传法治人物或是法治事件,宣传主体通常都只是在向群众传达“应该怎样做”“不能怎样做”等的宣传内容。这种近乎祈使句的内容,犹如老师对学生发问式的方式,怎会让人产生兴趣,终究经不起实践考验。因此,内容的创新需要的是宣传理念的转变,法治宣传教育不是期末考试,基础知识固然重要,了解为什么而学却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法治宣传教育最终要传达给老百姓的应当是了解法律、信仰法律对于日常的生产生活是多么的有益,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多么让人信任的保障。简言之,就是让公民意识到法律对于自身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具体的内容可以在罗列法条之余,将法律法规的内容向公民做出阐述,譬如让公民明白法律法规为何要如此界定,法律精神是哪些等等。或者以案释法,利用鲜活的案例向公民展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权利义务的实现与保障多么重要等方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脱去法律神秘的外衣,使公民自觉的去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让法律成为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伙伴。

(二)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姿态要摆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但是由中央推及到地方进行具体建设时很容易成为形式主义的牺牲品。如果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自上而下不能统一认识,那么,地方政府办几个展览,推几个典型就说已经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法治精神终究难以进入老百姓的生活之中,公民的法治信仰也将难以实实在在的培养起来。因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尤其要摆正姿态,万不能将法治宣传教育变成一种政策强加,进行填鸭式的宣传教育。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不足,公民对于法治建设活动容易出现逆反的心理。此时,法治宣传教育主体再摆出一副官腔,用各种政策要求的态度来在公民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试想有谁能够心悦诚服。

中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价值观使得执政者常摆出一副大家长的姿态,认为百姓都是愚昧无知,需要教化指导的,这也是时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容易产生的误区。法律制裁的往往是道德难以规制的,法律理念也大都是从最浅显易懂的道理中总结出来的。老百姓都知道“杀人要偿命”,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与量刑制度等使得杀人不一定要偿命。老百姓都知道“白纸黑字不能抵赖”,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以及诉讼时效等制度使得有白纸黑字也可能“抵赖”。因此,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是宣传教育的主体以平等的态度去向受众传达法治建设的内容与精神。是朋友与朋友之间的对话,没有政治姿态,没有家长主义,只是想告诉对方我们这里有一个名叫“法治”的好东西,它对于你我的生活,对于我们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发展都会有不可估量的好处。

二、“法律七进”如何更好的落实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当中

(一)法律进机关。

开篇提到的四川省委的《决定》一文将法律进机关摆在了法律七进的首位,要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社会法治意识的关键。可以说,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树立是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领导干部手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如果其都不具备法治意识,那么上行下效,可想而知。《决定》中提出的学法必修课,学法用法考核制度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乃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这些都是消极被动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这样的努力,但是仅靠这些笔者认为很难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真正的树立法治意识。意识一词从其表面意思分析可以知道,它必然是需要一个人内心的确信。因此,除了外力的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外,更多的还是需要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将法治意识的树立作为共同的事业来经营,积极主动才能投入足够的热情。笔者认为,下基层,多聆听基层群众的声音,真正的去关注民生,放低身段,褪去官僚主义,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学习法律知识之余,更加理解法治精神将会有莫大的帮助。无论是内在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还是外在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机关工作人员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自我修养,尊法信法,做出让老百姓信服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法律进学校。

青少年时代是最具有可塑性的年纪,也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对于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可以说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未来。四川省委的《决定》中提出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且还重点强调了要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可见省委计划开展法律进学校的决心之大。只有政府自上而下对学校法治教育提出足够重视,才能使青少年对于法律法规以及法治精神有更多了解的机会。但是,仅仅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列入教材、组织考试,这些略显僵硬的形式也许能够让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熟记法律法规,可是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对于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又将如何呢?譬如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前有马加爵,后有复旦大学投毒案等。舆论都在讨论如今的青少年多么欠缺法律意识,多么应当加强法治教育等等。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过于表面,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甚至是名校的在校生,当事人真的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多么恶劣的后果么?显而易见,当事人是清楚的。可以讨论其行为形成的各种复杂的主观及客观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根源于对法律的无视,对于自己及他人生命及人身财产健康的不尊重。学校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如果只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的考核,不但树立不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反而可能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尽可能的让青少年接触实际的法治案例,亲身感受法治的力量,譬如参加法治相关的社会实践等,笔者相信让青少年用自己的内心感受法治精神远比生硬的背诵法条政策要更能培养起法治信仰,树立起法治意识。

(三)法律进寺庙。

四川省省情的独特性,使得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对于本省宗教寺庙问题不得不尤为重视。宗教寺庙相关的问题处理起来需要格外谨慎,需明白培养宗教相关人员的法治信仰与其本身的宗教信仰并不矛盾,对于宗教信仰的尊重反而更有利于法律进寺庙。宗教信仰的建立是源自教众对本宗教义的认同与其给予自身的安全感、归属感,培养公民法律信仰也需要得到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以及法治社会能够带给公民的安全感,应充分利用宗教信仰带给教众的有益影响。四川省委在《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双语宣讲团”,开展大宣讲机制。笔者认为宣讲机制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如果能够将宣讲对象不仅局限在寺庙内部人员,而是扩大至教众,同时,宣讲主体由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员为主来进行宣传教育,想必如此能获得更大的好感与成效。

(四)法律进乡村。

乡村仍是目前中国尤其是四川最主要的社会单元结构,亦是传统的生产生活单位。熟人社会是乡村主要的形态,面对“熟人”,法律意识与情理意识不免要发生碰撞。很多时候,村民在村内经过调解就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一旦村民并不能靠自身或者周围的“熟人”帮助解决问题保护自己时,缺乏法律常识的村民就容易投问无门,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来为自己鸣不平。四川省委的《决定》中对于法律进农村虽然只有寥寥数句,但是每一条都点到了痛点。《决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健全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制度。“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几个字是其精髓,做好老百姓的后盾,切实为村民便利提供法律服务,如此,法治的精神才能在农村的广袤土地上生根发芽。

(五)法律进社区。

区别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形式,城市社区的特点就是人口复杂,流动性大。除了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这样的便民活动之外,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注意针对重点人群分类开展普法教育是关键。这点在四川省委的《决定》中突出强调了出来。城市人口流动大,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譬如城市中常见的诈骗犯罪,形式变化多端,受害者众多。对社区居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其鉴别诈骗,保存证据,及时维权等都会有极大的帮助。宣传主体要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用心准备,紧密结合时下社会的热点,及时更新,紧靠群众。只有以真正关心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心情来展开法治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在老百姓的心里扎根。

(六)法律进企业。

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至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国内企业在各个方面也都日趋完善。事实证明,只有尊重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企业才能长久。四川省委在《决定》中针对法律进企业的要求是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公司律师制度,并且强调了最终是为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笔者认为,想要经营好一家企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掌握必不可少,一个有心的经营者都会自发的去学习。关键是用法与守法的问题,自古对于商人的理解都是“重利轻义”,将利益放在第一位,也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对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一方面要时刻警示企业违法成本高,完善监督监察机制,同时,也要让诚信经营的企业感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安全感。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中重点提出了公司法律顾问以及法律律师制度的完善问题。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来辅助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对于企业的合法诚信经营,企业法治意识的树立都将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七)法律进单位。

四川省委在《决定》中针对法律进单位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制度,由此可知“单位”就是实践法治宣传教育最主要的主体。虽然放在了七进的最后一位,但是其地位决定了“单位”自身法治意识的树立与否将直接关系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开展工作的实效。其重要性不再赘述,笔者想要谈的是,首先,在法治宣传教育手段上,单位尤其紧贴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业务部门,如果能够在公民办理业务时及时充分的为公民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的宣传提示,可以说这将成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最有实效的手段。其次,应当注意司法单位独立性公正性问题,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司法部门除去浓重的政治意味,不能被其它行政部门影响,更不能为社会舆论所左右。笔者相信只有相关单位在执法、司法中充分尊重法律,尊重人民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义务,才能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进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

[2]四川省“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

上一篇:高考各科知识点总结下一篇:我是值周生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