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

2024-05-06

重大决策(通用10篇)

重大决策 篇1

效能督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顺利实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提速增效,争先创优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的效能督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三二一”发展战略及区委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推进、重要事项落实,整合督查资源,创新督查机制,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全面打造富强罗庄、活力罗庄、生态罗庄、幸福罗庄提供有力保障。

二、对象内容

(一)督查内容。一是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二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三是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上级和本级领导批(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四是各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五是其他需要效能督查的重大事项。

(二)督查对象。一是具体负责和参与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

要事项落实的单位和人员,二是为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

落实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纪委书记、区委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

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事项效

能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效能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二)设立工作机构。在原有职能和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整

合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效能室、区纪委优化发展环

境办公室及区政府纠风办的督查职能,成立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效能督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由区纪委

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

体实施。

四、督查程序

(一)选题立项。根据会议决定、领导指示、工作需要和区委办

督查室、区政府办督查室筛选,经办公室审查并报效能督查领导小

组研究批准后确定需要效能监察的事项,进行监察立项。

(二)拟定方案。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区委区政府的有关

要求及责任单位与区委区政府签定的《任务目标责任书》拟定《效

能督查方案》,报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建专项效能督查组,向责任单位下发《效能督查通知书》。

(三)调查了解。根据《效能督查方案》规定要求,通过查阅资

料,察看现场、随机抽查、组织暗访、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该事项

进行初步调查,熟悉运作程序,明确责任分工,掌握发展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制约因素,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督查督办。针对调查了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通过协调服务、下发督办单、上门催办、约谈负责人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五)考核评估。督查活动结束后,效能监察小组对照责任单位的《任务目标责任书》,对该责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协调配合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及效能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评估意见将作为评先树优、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加减分因素。

五、工作要求

(一)责任追究的行为。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2、工作不力,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或无人为不可抗因素,不按时间要求完成,质量效果有严重瑕疵,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3、拒不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具体要求的;

4、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同一事项发出两次及以上督办通知的;

5、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16、牵头单位不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支持配合,服务单位不积极服务,致使工作延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在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工作中造成损失尚未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就地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2、对在落实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事项工作中造成损失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重大决策 篇2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绩效的相关概念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 政府

目前对于政府的概念还没有完全统一的界定, 总体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政府仅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 当代中国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广义上的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全部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元首。”[2] 这里我们依据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政府四项基本职能, 并结合霍琳琳 (2010) [3]中关于政府的定义, 本文认为“政府就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 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

(二) 重大决策

决策 (Decision Making) 是管理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或在处理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时, 从各种备选方案中做出选择的行为, 简单地说, 决策就是做出决定, 是在将要进行的活动之前做出抉择的行为, 它表现为关于组织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的战略性决定, 也可能是关于处理一些具体问题的手段、措施等战术性选择, 还可能是关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程序的规定等。[4]

按照不同的标准, 决策有不同的分类。按决策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 可分为战略性决策和战术性决策;按决策主体的不同, 可分为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按决策的问题是否经常出现, 可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按对决策结果的了解程度不同, 可分为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风险型决策、未完全确知条件下的决策。

重大决策就是对于所涉及的问题范围比较广、影响比较大、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 会影响到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决策 [5]。

政府重大决策则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通过运用国家的权利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或实现一定的目标, 通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客观的分析现实条件, 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加以实施的过程, 主要表现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政策等。

(三) 绩效

绩效即成绩、效益, 指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决策的过程中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方式来实现预期目标。政府决策的绩效可以通过决策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投入和最终产出的比值、 经济增长率、居民幸福感的增强程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指标来进行评价。

本文对政府重大战略性决策绩效进行评价, 即由政府的高级管理层做出的关于国家发展方向和发展远景的决策, 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方向性, 关乎重大国计民生的决策绩效进行评价。

二、我国重大决策绩效评价的现状及 问题

我国对政府决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 始于20世纪80年代, 起步阶段决策绩效评价主要是围绕“目标责任制”;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 政府决策绩效的评价不再是单一的指标, 政府对社会的服务水平、公众的评议状况等也列入了考核的范围, 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广度、深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1999年初,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有关部门成立了联合课题组, 开始研究公共部门 (政府) 决策绩效评估的国际实践、特点以及发展趋势, 总结了我国政府机关绩效管理的发展现状 [6]。马先男 (2008) [7]构建了地方政府决策绩效的评价体系, 并通过该体系对宁波市政府的决策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宁波政府决策绩效还是比较高的。

我国政府的决策绩效评价到目前为止已有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 经过多年的发展, 政府决策绩效的评价包括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评价的结果也越来越贴近实际, 但是目前的决策绩效评价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以经济为中心较为单一的指标评价 体系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下, GDP已成为我国政府进行重大决策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时占有绝对权重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而对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人们自身发展等方面的评价指标缺乏或者对其赋予的权重过小。GDP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段时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货币价值的体现, 无疑是评价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体现了某项决策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 但是GDP的增长并不能代表人民福利的增加、社会财富的增长、贫富差距缩小等, 如果GDP的增长是以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 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形成的, 那即使某项决策带了GDP的快速增长, 也不能说这项决策是非常成功的, 反而是很失败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非常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贫富差距问题、人们受教育的程度和受教育的公平等问题。在设计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指标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 素, 确保人们最大程度的享受决策所带来的社会福利, 而不是较为单一的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二) 部分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缺乏真实性

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者是政府, 一方面政府的产出大都是服务, 具有无形性, 这就决定了政府决策绩效的某些评价指标难以量化。要获取这些数据进行评价大都要进行问卷调查, 而问卷调查的结果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主观评价给出的分数, 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具有主观随意性, 可能使考核的结果有失偏颇;另一方面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 实施的过程需要很长时间, 由于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相关性, 使得政府的产出和贡献在短时间内难以度量, 有些指标即使在短时间内可以度量出来也和实际数据存在出入;最后, 现行的评价体系所获得的评价数据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初步统计, 然后层层上报中央政府而形成的, 这中间可能存在地方政府的官员为了自己的仕途而人为地夸大政绩、减弱人民群众的不满、伪造绩效评估数据的可能性, 从而使重大决策绩效评估的数据不真实, 评价结果和事实不符。

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 需要在采集政府决策绩效评价数据的渠道和技术上进行完善, 减少正确信息的损失, 增强难以量化指标评价的公正性, 使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 对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 政府、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绩效评价还不够重视, 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决策进行评价的机构仍是政府部门, 而不是独立的第三部门, 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很可能敷衍了事或者尽量向好的方面进行评价。他们认为对决策绩效进行评价就是在走形式主义, 是做给社会公众和上级领导看的;在评价体系的制定过程中, 参加制定的人员大都来自政府部门, 这就使得所制定的评价体系所产生的最终评价结果会造成某种单一利益最大化; 在向社会公众发放调查问卷进行信息采集时, 社会公众往往认为政府这是在走形式主义, 对待调查问卷不够认真, 随意填写, 还有的可能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 隐藏了自己的真实感受, 将政府行为进行美化等等;在对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时, 社会公众对此漠不关心, 有的社会公众甚至都不知道其作用。

由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决策绩效评价不够重视, 会使得这一评价过程过于形式主义而失去了其真实存在的意义。政府和公众要加强对决策绩效评价体系的了解和重视程度, 依托独立的机构来对政府的决策绩效进行指标体系的合理构建、决策绩效的真实评价, 科学规范决策绩效的管理。

(四) 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作机制 不健全

对政府决策绩效进行评价的目的就是使决策不断地趋于完善, 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现行的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就是单纯的为评价而评价, 在相关机构对决策绩效做出评价时, 相应的政府当局没有认真分析评价的结果, 更不会针对评价结果所反映出的问题而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进行改进。如何将评价结果与决策的实行进行挂钩, 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充分行使决策绩效评价的话语权是目前决策绩效评价运作机制的最大问题。

(五) 绩效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

“现在的公共部门管理将目标作为首要目的, 其他都退居其次”[8], 这充分的体现了政府部门设定目标的重要性, 而目前我国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在决策实施前缺乏对决策目标的设定, 即没有设定各项指标在决策实施后应该达到的一个合理数值。这就使得在现有评价体系下对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进行评价的最后得分是一个绝对数, 而不是现有的决策结果与预先设定的决策目标偏离的相对数, 这样的一个绝对数就使得重大决策绩效的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 对决策的调整缺乏导向性作用。

三、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在研究了我国现有的重大决策绩效评价体系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 本文力求改善现有体系的不足, 并以我国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在深入研究国外政府决策绩效评价较成功的评价体系基础上, 构建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相对较为科学、完善的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切实推进我国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为决策的实施和调整提供可量化的指标依据。

(一) 重大决策预期目标体系的设定

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 需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对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设定重大决策的目标体系。既为重大决策的执行提供导向性作用, 也为重大决策的评价提供了基础。政府重大决策目标体系的设定分别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来进行。

1. 经济指标

经济指标反映了某一决策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的贡献程度, 它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 也是政府决策目标和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决策预期目标经济方面的指标主要从对经济规模的贡献度、经济效率、经济结构的改善程度、经济潜力的发掘四个方面进行选取。

2.社会指标

社会指标反映了某项决策对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的贡献情况, 也是决策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决策预期目标的设定, 社会方面可以从社会安全、社会生活两方面的贡献度来进行选取, 这几方面更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决策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3. 环境指标

环境指标主要反映某项重大决策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是现代政府需要关注的决策目标之一, 环境指标主要从对环境的污染、治理和传统资源消耗三个方面来反映。

(二)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

为更好地对重大决策的绩效进行评价, 需对照目标的完成情况, 设定评价指标体系。

1.指标的设定

根据绩效目标体系, 选取合适的指标, 具体包括 :

经济方面, 选取决策所能带来的GDP的增加值衡量对经济规模的贡献度、决策的投入产出比衡量经济效率、决策所带动其他产业的增加值来衡量经济结构的改善程度、该决策所能吸引来的外资或 本土以外的资金、企业的数量来衡量经济潜力的发掘程度。

社会方面, 选取该项决策所能提供的工作岗位数 (即失业率的减少程度) 来衡量社会的安全程度, 决策对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程度来衡量社会生活。

注:A1、A2 等与表 2中代表的指标相同。

环境方面, 该项决策所能带来的大气污染物、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增加量和噪音污染作为对评价环境污染的指标, 绿化面积的增加量作为环境治理的衡量指标, 传统自然资源消费的增加额作为传统能源消耗指标。

2.指标赋值

首先, 对上述的十三个二级指标进行分级, 每个指标分别分为一至五共五个等级, 然后对这五个定级进行定义。这里我们设定达到决策预期目标95% ~ 105% 这一范围为三级, 即预期目标, 设四级、五级为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 一级、二级为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例如, GDP增加值为预期目标的105%~ 110% 设为四级, 超过了110% 设为五级。不能量化的指标本文通过细化描述进行界定, 如图1所示的人们生活条件改善程度这一指标;最后, 对这五个等级进行配点, 三级为标准权重, 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一、二、四、五级设定权重。 (见表1)

3.建立评价表

本文通过先后组织80余位专家, 经过专家论证与投票, 通过德尔菲法、专家调查加权法等相继确定了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相关指标与具体权重, 最终制定了政府重大事项绩效决策评价表 (见表2与表3) 。其中, 表2列出了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表3列出了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表。

(三) 评价及改进

每项决策的实施可分为不同的阶段, 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预期目标。在决策实施过程中, 通过收集各阶段所取得成果的各项数据, 对照表3就能计算出每项指标所对应的等级和得分, 将每项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总就能算出该决策绩效的总得分。如果最终得分为100分, 说明最终结果和预期结果基本没有偏离;如果超过了100分, 说明最终结果超过了预期目标, 该决策得到了顺利的实施, 很好的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建设;如果低于100分, 说明决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 这就需要相关人员通过各个指标的得分情况推断出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结论

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指标的复合体系, 在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的基础上, 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体系, 并通过专家论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指标的筛选, 最终形成了一套包括三大方面、13项较易量化和获取的指标构成了一个系统的体系, 力求为我国政府重大决策绩效评价方面提供参考, 推进我国重大决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并为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和数据的支撑。政府应以法律的力量来推动决策绩效评价体系的实施, 建立决策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对决策绩效进行跟踪、指导, 使重大决策切实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魏娜, 吴爱明.当代中国政府与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张立荣.论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3]霍琳琳.影响中国政府决策绩效的相关因素分析[D].内蒙古大学, 2012.

[4]张康之, 齐明山.一般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5]苑林娅.重大决策民主化研究[J].开发导报, 2005 (2) .

[6]邢卓明.基于渐进决策模型的中国政府决策绩效影响因素分析[D].内蒙古大学, 2012.

[7]马先南.地方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研究[J].数学理论与应用, 2008 (2) .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篇3

为加快我省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山东省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议确定由山东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山东省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送审稿)》。此后,在省领导同志重视支持和各方的协同配合下,最终完成了《规划》的编制工作。

据了解,《规划》是我省第一部综合交通规划,是新一届政府在国家推进“一带一路”、环渤海地区建设,全省启动编制“十三五”规划和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关键节点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山东省发改委对此高度重视,深感责任重大,全力以赴开展相关工作。

《规划》由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承担主要编制任务,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积极配合。2013年年底,编制团队完成了5个专题报告和研究总报告,形成了《规划》初稿,全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意见,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了评审。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篇4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外监督,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对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事项

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的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全局事业发展规划;

2、全局各项规章制度;

3、全局党政工团工作计划;

4、有关人事调动、调整,干部的推荐、培养、使用和管理监督,干部培训、考核、任命、免职;

5、干部职工的津贴、晋级晋职、评优表模;

6、局重大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7、全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8、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坚持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干部职工干事业的思想,让干部职工参与农业局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决策,实现由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化。

1、沟通信息渠道,采取设立信箱、召开征求意见会等

形式,听取干部职工对全局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2、定期召开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使他们的建议和经验得到借鉴和发扬。

3、大力推行全局政务、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政务、财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群众意见的处理

1、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各类意见或建议,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专人向干部职工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2、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如果群众有不同意见,则还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果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待公示期满后才能实施。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篇5

一、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具有决策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造成损失或产生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部门和个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部门和个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部门和个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部门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部门和个人做出的决策而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六、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七、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二、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十三、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十四、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十五、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十八、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九、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方案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第二条重大决策实行党委决议、党政分工贯彻、纪委监察部门和民主监督制度。重要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是党委集体领导的成员。党委统一领导我局工作,凡属重大问题均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在企业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局长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努力做到步调一致。

第五条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局长要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企业党委决议,维护党委的领导,党委要支持局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局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内主持企业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党政工作的书记协助局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重要决策范围

第七条企业党委会的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企业党的建设。研究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方面工作,企业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重要问题。审批党员发展。

(三)谋划企业的发展。研究企业发展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研究通过企业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企业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研究定员定编和干部、员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通过行政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审议局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七)审定企业财务预决算。审定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三产政策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八)审定企业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国(境)组团与企业领导出国等。

(九)维护企业稳定。

(十)研究企业其他有关方面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重要决策程序

第八条会前准备

凡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会前均必须做好认真调查研究,为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提供科学民主决策奠定基础。

(一)议题初定:按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方案)和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提交行政事务部,由办公室主任报告书记或局长,列入会议议程。

(二)审查议题:办公室根据书记、局长审查的有关会议议题,拟定会议通知,并在会议召开的前1~3天向参加会议人员发出通知。

(三)材料准备:会议要讨论的议题一般都要有文字材料,重要议题和解决方案要有简要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并由办公室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以便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征求意见:凡是提交会议决策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改革方案,审定前应先提交企业工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会议决策;凡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性规定和规章制度,应先征求意见和进行调研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五)会前协商:凡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领导分管的事项,需由企业主要领导在会前协商提出方案。如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分别附上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

(六)党委审定:党委会审定的事项,属于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改革措施以及企业发展计划、规划等,应由党委会先指定负责人,成立临时工作小组,提出方案报党委会审定。属于重要的党务事项,应经讨论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九条会议讨论

具体内容见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条会后落实

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党群口的由党委书记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贯彻执行;涉及到行政口的由局长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贯彻落实。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党委和行政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会议纪律

加强重大经济决策审计的思考 篇7

一、当前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 违背科学规律错误决策

重大经济决策要遵循科学规律, 事前需进行充分的咨询、调研和科学论证, 慎重决定并实施才能达到科学发展的目的, 但是不尊重客观规律、错误决策的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一是部分干部权力太大, 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失误的潜在可能性也就越大;二是责任追究制度缺位, 错误决策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

2. 决策水平低, 盲目决策

有的领导追求面子和政绩, 贪大求洋, 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 不经事前论证, 不顾民众利益, 不管不顾超前引资发展,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某企业主管局为了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在生产技术还不成熟、企业又缺乏科学的市场定位的情况下, 盲目决策, 投资设立公司投入生产线建设, 由于产品不达技术要求, 导致项目不能验收投产, 企业陷入困境。又如, 某国有公司发展煤矸石电厂项目, 由于前期调研论证中未能充分考虑和预测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和公司经济实力, 最终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强制下马, 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究其原因是求成心切、不深入调查研究, 在情况不明、问题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决策, 没有前瞻性, 决策水平低。

3. 利用决策失误之名, 搞权钱交易

有的领导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 趁企业对外合作经营、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经济决策之机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 抱着项目的招标权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受贿等。这种腐败隐蔽性强, 往往以决策“失误”之名, 行腐败之实, 逃脱法律追究, 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更大, 领导的决策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决策。究其原因是权力监督的失效, 由于对决策及相关信息的垄断, 使社会公众对决策的过程、内容知之甚少, 监督也无从谈起, 腐败就相随之而生。

二、如何有效开展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

1. 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 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收集、审阅审计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审查是否明确了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和标准, 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是否存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掌握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和控制点。重点审查重大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检查和评价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 重大经济决策的总体情况。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的会议记录和纪要, 批办单、收发文件记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领导干部对有关经济事项的重要批示等, 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征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分配管理等决策事项, 并按照资金、资产、资源、土地、民生等类别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进行分类, 检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数量、涉及金额等总体情况。

⑶抽查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一是检查决策事项前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落实, 是否进行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特别是对决策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是否予以考虑, 作出正式答复;重点检查签订的合同、协议有无显失公平、损害单位利益问题。二是检查具体经济事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对照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审查决策内容是否依规依法。三是审查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审查重大经济事项是否按照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会议讨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是否做到科学、民主决策, 要审查经济决策是否公开化;有无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和擅自决策等问题;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有无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四是检查有关决策执行的有效性。综合运用收集的财务和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 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审计方法, 检查决策事项的执行是否及时;决策权和执行权是否真正分离;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和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特别是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决策事项的预期效益是否实现, 对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是否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2. 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审计评价

根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点内容的审计情况, 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效益情况等进行分析, 明确划分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效果。同时注意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抽查的范围内进行, 并说明审计抽查的范围。审计评价本着权力责任对等、定性定量结合的原则, 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重要指标, 也可以采取定性说明或者列举事实等方式, 借鉴委托部门的指标和标准, 找准领导决策、管理的实质性环节, 厘清责任界限, 实化责任内容, 使审计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三、做好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建议

1. 重点监督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决策

坚持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的原则, 探索建立经责审计对象数据库, 对审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对掌握大量资金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制度。如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资公司等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2. 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监督重大经济决策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发挥监督合力, 充分利用纪检、组织部门的职能优势, 加强信息沟通, 收集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信访举报材料和相关情况, 形成资源共享, 实时监督, 将审计关口前移, 改变事后监督的常态并形成长效机制, 这样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采取措施, 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3. 积极探索创新, 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对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工作人员在政策、技术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 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 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经济决策评价体系, 规范经济决策的审计监督, 以达到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科学、客观、规范评价的目的。另外要建立审计监控预警机制, 着重对决策的执行过程中重要措施的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重大开支、重大变更等事项的合理、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反馈, 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 提出了对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审计应当关注的内容和方法, 就如何加强重大经济决策审计提出了建议。

我国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现状分析 篇8

归责原则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归责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包括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等。行政决策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决策的种类多种多样,同样也就决定了决策失误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正因为如此,确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的归责原则就显的极为复杂。但目前我国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还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责原则,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造成了危害结果,就必须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是否可以删掉这句话,上句讲过存在不同声音了)。由于重大决策具有其特殊性,在适用归责原则的时候除了考虑传统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外,常常(可以删掉)决策者的个人知识能力水平也是影响很大的一个因素,例如当一个专业背景为历史方面的领导去作出有关道路桥梁这样的决策时候,即使其主观动机是好的,也难免会因为专业背景知识的原因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在确定重大决策终身制归责的时候,不能仅以危害结果或者主观恶性作为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程序上的合法,以及决策者的知识涵养。归责原则的模糊,使得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可能导致客观归责或者主观归责。势必会影响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顺利实施,影响法治政府建设。

我国现有的有关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的规范种类繁多,既有党中央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制定的条例法规,又有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办法等等,各种规范确立的责任种类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党的纪律责任、政治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由于各种规范缺乏统一性,适用范围有限,随意性较强。极个别政府规定的责任带有作秀的色彩,存在着很多形式主义的味道,所确立的各种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且难以执行,把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变成了政府的“形象工程”,对于一些决策失误者,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时连纪律处分的责任都给省略了。现有规范也忽略了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的责任种类的随意设定,导致不同地区对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同,效果也差强人意,因此有必要确立统一的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的责任种类。

从我国正式确立依法行政原则开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就受到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普通民众的极大关注。但到目前为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制度保障的缺失,实际操作起来苦难重重。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结果或许可以满足舆论与民众,但是这样的追责效果实际上却是不稳定的。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所依据的应该是一套统一科学的规范体系,重大决策涉及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决策者自身的利益和政治前途,应属于严肃的法律规范范畴之内,但是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很难发现清晰表述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条文,因此在实际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依据只有党的政策、国务院规章、地方性规定等等,这无疑会导致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缺失。同时,党政交叉立法,各级政府各自行动,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难以形成统一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的法律体系。法律问题的解决应该主要依靠立法规范,而不是党的政策、政府的规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立法的不足以及政策约束机制的急功近利,使得对掌握重大决策权的公職人员的制约机制稍显乏力,许多重大失误的决策并未得到追究,决策失误受到追究的例子也都是舆论的压力或者是迫于上级领导的指示。【7]很显然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的重要地位与目前的立法状况难以匹配。

重大决策 篇9

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党工委领导班子决策水平,为推进我办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结合我办实际,现就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措施;

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社会未定中长期规划及计划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投资在xxx万元以上(含xxx万元)的项目;

2、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题.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职能科

室研究意向性议题,并报党政办公室。

(二)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办事处书记、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会议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四)讨论决定。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要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和会议表决。

(五)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作出决策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班子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班子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班子讨论。

(三)召开集体决策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

备。班子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实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班子会的,书记、主任和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六)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班子会议。

(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异议。

(九)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内容,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县财政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

财政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财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

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局办公室负责财政听证制度的牵头工作。各科

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财监科对听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局机关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科室、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财政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1、社会普遍关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2、面向农村、企业以及教育等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资金安排使用的制度和办法;

3、重大财政支出政策的出台;

4、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财政支出项目;

5、涉及差旅费等标准的变动及相应的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 1

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

2、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重大事项;

3、国有企业5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由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财政

职能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1、涉农资金、教育资金、扶贫资金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涉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等标准的提高;

3、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听证的重大财政处罚、许可事项。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社会听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财政网站或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

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

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县属行政事业、企业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财政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专家学者、中介机

构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加听证的代表。

(六)本条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本条第(三)、(四)项的听证代表由财政部门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财政局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财政局确定。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提请审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

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条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照上级重大决策听

证制度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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