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2024-08-01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共6篇)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2]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八条 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行政部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林地灭失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行政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向初始登记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林地灭失之日起30日内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规范的合同格式。第十六条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发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林地承包期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

第三章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林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

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

(六)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

(二)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

(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2]

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经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和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五)相关部门批准的采砂、采石、采矿、修路等建设工程的文件。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二)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地林业行政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 后,由用地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确定实物指标,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不得审核同意: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超过200平方米;

(四)旧住宅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

(五)出卖、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六项工程设施。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权属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用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

(四)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

(三)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2]

第六章 附 则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林地保护,发展对策,大方县

1引言

大方县产业基础薄弱,经济正处于脱贫建设的关键时期,近年来,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十分突出。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着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保障大方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大方县林地保护利用进行了探讨。

2基本概况

2.1自然地理概况

大方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中部、乌江上游六冲河北岸,地跨东经105°15′~106°08′、北纬26°50′~ 27°36′。东与黔西县毗邻,东北抵金沙县,南靠六冲河同织金县接壤,西南以瓜仲河为界与纳雍县相望,西部和西北部同毕节市七星关区相连。大方县地貌处于乌蒙山脉东麓的黔西高原向黔中山原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广泛分布着碳酸盐岩,峰林、峰丛、溶洞、竖井、漏斗等岩溶地貌十分发育。山地、丘陵、盆地等3种成为地貌主体。境内山地面积占该县土地总面积的37.3%; 丘陵占该县土地总面积的46.7%;盆地(坝子)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6.0%。

2.2气象气候

大方县气候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冬无严寒、 夏无酷暑、冬长夏短、春秋相近、无霜期长、阴雨天气多、 日照时数少、相对湿度大,具有高海拔、低纬度的高原气候特点。年平均气温12.85℃,年均日照数1294.56h, 年均降雨量982.32mm,无霜期250d。主要灾害性天气有8月低温、干旱、冰雹、暴雨、大风等,对农业生产危害较大。

2.3森林资源概况

大方县林地总面积139333.85hm2(209.0万亩), 占国土面积的39.79%。 在林地中,有林地面积51294.99hm2,占林地面积的36.81%;疏林地面积390.02hm2,占0.28%;灌木林地面积69845.5hm2,占50.13%;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3172.55hm2,占9.45%; 苗圃地面积7.72hm2,小于0.01%;无立木林地面积831.61hm2,占0.60%;宜林地面积3774.92hm2,占2.71%;辅助生产林地面积16.54hm2,占0.01%。

3森林资源特点

3.1森林生态功能脆弱

根据大方县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Ⅰ的森林面积(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473.16hm2,仅占森林面积的0.40%;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Ⅱ的面积17068.44hm2,占14.27%;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 Ⅲ 的面积40264.45hm2,占33.65%; 森林生态功能等级为 Ⅳ 的面积61835.04 hm2,占51.68%。生态功能等级为Ⅲ、Ⅳ的森林面积占森林面积的85.33%,说明了大方县现有林分质量较差,树种单一,森林结构简单,生态功能脆弱。

3.2林地生产率较低

现有林分中,平均胸径仅6.03cm,平均每公顷蓄积为37.31m3,这与大方县优越自然环境,充足的光、 热、水条件不相适应,只要经营得当,大方县林地生产力仍有较大的提升潜力。

3.3森林资源分布不均

森林资源现状分布不均,呈现东高西低的特点。在东部的雨冲、星宿、果瓦、普底、百纳等乡镇,森林覆盖率高达50%以上,雨冲乡高达68.82%,林木绿化率达到71.72%。而西南部的马场、牛场、理化等乡镇森林覆盖率不到10%。

3.4林分结构不合理

一是幼、中龄林面积多,近成过熟林面积少。在乔木林地51193.19hm2中,幼龄林面积34377.49hm2,占67.15%;中龄林面积9126.7hm2,占17.83%;近成过熟林面积7689hm2,仅占15.02%。二是树种单一。在乔木林51193.19hm2中,纯林多达40072.42hm2,占78.28%;混交林少,仅为11120.77hm2,占21.72%。树种主要以华山松、马尾松、云南松、杉木为主,占90%以上。

4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大方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尚处于发展农业阶段,工业化发展刚刚起步,由于大方县地处山区,耕地资源十分有限,无论是哪种建设项目用地,几乎都必须使用到林地。“十二五”比“十一五”期间的年平均使用林地面积翻了5倍之多,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4.2林地潜力未充分挖掘,保护与利用未有机结合

传统观念上林地保护就是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利用就是采伐利用,而轻视了森林景观效益的挖掘利用。

4.3林地生产力较低,森林质量提高空间较大

林分的灌木林比重大,其他林地面积小。大方县有灌木林69845.5hm2,占林地面积的50.13%,有林地仅为51294.99hm2,占林地面积的36.81%。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为37.31m3/hm2,远远低于全国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84.73 m3/hm2和贵州省林分单位面积蓄积量60.30m3/hm2。

4.4林地保护利用投入不足,林地效益没有充分发挥

森林资源培育生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各类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地方政府每年投入林地保护的资金仍然较少,现有林地保护资金基本依赖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4.5缺乏有效的规划约束,林地保护与利用管理水平不高

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定量控制、定额管理、 科学管理,更加无法做到突出重点、分类使用、提高效益。

5对策与建议

5.1森林保护措施

5.1.1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设立县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确保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积消耗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限额和计划。

5.1.2加强宣传,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制度

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建设单位保护和依法使用林地意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建立非法批准使用林地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非法批准使用林地和瞒报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相关人员责任。

5.1.3建立林地和森林面积保有量制度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现有林地面积基础上, 若发生征收征用林地的,占用征收单位必须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异地恢复,异地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征收的面积。

5.1.4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经依法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林地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面积现场拨交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地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力度,建立档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实施检查。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未归还的,要依法收回,并制定规划,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尽快恢复森林植被。

5.2 加强林地用途管理措施

5.2.1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

按照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搞好公益林管理。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县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中,每年进行考核。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核销。

5.2.2商品林林地用途管制

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栽植、速生丰产的原则,科学经营和大力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提高商品林地经营质量和效益。在确保不突破五年总量控制限额的前提下,视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的调整、安排和控制5年内各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量。商品林实施皆伐作业后,应在翌年春季前完成更新造林。未能完成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其下一年度的采伐计划。

6结语

林地资源管理作为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性工作, 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生态的稳定持续发展。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和意识培养,提高公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森林资源有效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大方县林业局.大方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R].大方:大方县林业局,2014.

[2]宋运传.巧家县森林资源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绿色科技,2015(3):115~116.

[3]卢彰显.广东连山县林地保护利用问题分析于对策[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9(1):17~19.

[4]董宏君.浅谈林业的可持续发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5):78~79.

我国林地管理形势严峻 篇3

2014年,国家林业局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法,对29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9个县的林地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还针对媒体反映的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刘东生介绍,此次检查共抽查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694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的491项,面积4977.4公顷,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670项,应缴纳费用35352.3万元,实际缴纳项目数469项,实际缴纳费用32435.5万元。项目收缴率70.0%,费用收缴率91.7%。

国家林业局利用遥感影像判读疑似占用林地图斑12839块。抽查1620块,查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316项,面积1256.3公顷。其中,建设项目265项,面积722.1公顷;土地整理23项,面积466.5公顷;毁林开垦28起,面积67.7公顷。移交地方自查疑似占用林地图斑9489个,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653项,面积2209.1公顷。

“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林地保护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刘东生说。

检查结果表明,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比2013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一是土地整理毁坏林地面积大,区域生态破坏严重。浙江省被检查的5个县均存在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问题,面积206.5公顷。此外,专项检查发现,2009?2014年,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完成土地整理面积2427.9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2021.8公顷;抽查核实的22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315.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90.5公顷,占92.1%;在这些林地中,有73.5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25.3%。二是一些地方对工业园区“开绿灯”,违法乱占林地。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达64.9公顷。三是采石采矿及各类经营性建设侵占林地情况屡禁不止。抽查发现勘查采矿类违法项目105项、面积210.5公顷,占抽查违法建设项目总数的39.6%、面积的29.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林地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占用大量林地开采煤矿。四是随意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的地方为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工业园区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重影响林地管理正常

秩序。

“对于公布的11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国家林业局将重点督办,督促整改。”刘东生表示,对林地管理问题严重的县,在整改到位前取消所在省占用征收林地使用国家备用定额的资格,并暂停所在市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将加大对整改问题的督办力度,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结果。

刘东生表示,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坚决遏止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蔓延的势头。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跟踪最终处理结果,杜绝以罚代刑;对于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协调有关部门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责任。

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严重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项目是:

一、浙江省仙居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项目

2009?2014年,该县完成土地整理面积997.2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977.2公顷。抽查核实的11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210.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03.4公顷,占96.6%;在203.4公顷林地中,有32.2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15.8%。

二、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圪洞河村圪针梁土地开发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靖边县非法开垦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面积137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人冯文广。

三、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2年4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阜平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4.9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人侯惠林。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兴庆区非法开垦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24公顷,责任人候建敏、杨柏。

五、辽宁省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连山关铁矿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6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本溪县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12.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92.5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责任人李洪义。

六、江西省浮梁县鹅湖镇鹅湖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2月以来,在浮梁县非法开垦林地面积8公顷,责任人吴青松。

七、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林场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9月以来,在梨树县非法开垦防护林地面积6.2公顷,毁坏林木蓄积432.1立方米,责任人为林场职工。

八、黑龙江省尚志市隋延龙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以来,在尚志市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8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1.4立方米,责任人隋延龙。

九、安徽省金寨药山现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种植药材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2月以来,在金寨县非法开垦林地面积3.4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金寨药山现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人谢文明。

十、四川省西昌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马鞍山乡跑马沟石灰石矿开采二期工程堆渣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1年7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西昌市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2.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73.2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西昌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陈芬。

十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毁林开垦问题

检查发现加格达奇林业局毁林开垦53起,合计45.8公顷,尤其在2012年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下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后,毁林开垦情况剧增。据掌握的情况,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等单位组织职工开垦了大量林地。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地权属证书;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

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十六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第十八条 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第十九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等公益林的,应当依法给予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林地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

(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第二十四条 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与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五)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征收、占用林地达到下列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征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九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上报或依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对拟批准的申请,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林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有法定依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时的公告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占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转委托。

第三十四条 一个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范围的具体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 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五)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篇5

(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

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探讨我市林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篇6

【关键词】林地资源;管理;保护;对策

我国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积相对较少,加之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国的林地资源被破坏严重,此外,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林地的破坏。面对林地严重不足的现状,对现有林地资源的保护就显得日益重要。从总体上看,森林资源的增长难以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的不断增加,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1 我国林地资源的现状

1.1 森林资源数量不足

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排在世界第139位;人均森林面积0.145公顷,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10.151m3,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

1.2 森林资源质量不高?

我国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为85.88m3,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平均胸径仅13.3cm,人工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仅49.01m3。林地保护管理压力增加,全国第七次清查的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虽比第六次清查的有所减少,但依然有831.7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377.00万公顷,征占用林地有所增加,个别地方毁林开垦现象依然存在。我国现有宜林地质量好的仅占13%,质量差的占52%;全国宜林地60%分布在内蒙古和西北地区,由于这些地区造林困难多,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1.3 森林资源增长缓慢

我们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须是“三分造,七分管”,可在有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没人管”,片面追求造林数量的增加而忽视造林质量的提高,加之经营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难以巩固。有的地区虽然造林绿化面积看似很大,但森林覆盖率却增长甚微。不合理的利用方式也是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伐和抚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致使珍贵树种、大径级林木日益减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

2 林地资源的管理方案

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土生态安全、人民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应该担负起这项重任。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全社会应该共同行动,把林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好。就目前林地情况,笔者提出了以下管理方案: 2.1 健全管理制度

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强化服务,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确认的林地统一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和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对尚未发放林权证的,应认真组织林地林权的实地勘界和林权证核发,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并将权属落实到地块,将面积与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明确的主体上来。

2.2 强化宏观调控

根据各区林地保护利用方向、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林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区、市)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林地保护利用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林地保有量、林地生产率、重点公益林地比率、重点商品林地比率等预期性指标,强化国家对省级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的调控,强化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对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促其逐步实现。

2.3 实行差别管理

严格控制和优化开发区建设用地,特别是工矿企业使用林地,限制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类开发区使用林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通过造林绿化、生态治理等措施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鼓励建设高标准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打造宜居环境;加强粮食产区、水源区、沿海区域生态林和农田林网建设构建生态屏障,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逐步减少城市建设、工矿建设和农村建设占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

3 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的有效对策

3.1 充分认识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林地资源是林业和生态建设的根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当前,我国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形势虽然日趋好转,但是,也确有个别地方的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林业各项改革之前,首先要研究和落实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的措施;在部署各项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森林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法制意识,依法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严禁以改革和发展之名行违法破坏森林资源之实。

3.2 坚决制止林地非法流转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坚决克服审批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强化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上缴和使用管理,要进一步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的确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区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3.3 合理控制林地资源消耗

要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对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伐区作业;要严格执行林地采伐限额制度,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大林地采伐检查力度,严把伐区调查设计、拨交和验收关,坚决制止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

3.4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执法能力。建立和健全重大林地资源破坏案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有情况就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有效处置;对林地资源管理混乱、破坏严重的地区,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打击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处理结果在报纸、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警示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林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意识。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兴林富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推进林地经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严格按照批准的木材运输总量核发木材运输证,并做好运输证与采伐证的衔接,加大对无证运输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着力增加林地总量,提高林地质量、增强林地功能,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文.安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林业.2013,9.

上一篇:生态养殖市场前景下一篇:英文的褒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