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2024-08-12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共8篇)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局烟草办案经费开支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局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办案经费是指县局专卖管理部门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和查处其他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进行查处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办案经费主要用于与查办案件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举报奖励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租凭费、专用器具费、器材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保险费、专项宣传费、其他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补充部门日常公用支出及基建、设备购置等非直接办案支出.

第四条 办案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专卖管理部门年初做出本办案经费预算,报县局财务部门纳入县局费用预算,严格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设立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办案经费严格管理,保证办案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挪用或浪费办案经费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六条 办案经费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立案报告、物品清单、质量检验报告及验级报告、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货物案件说明书等)。

第七条 办案经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烟草商业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案经费开支审批程序:

1、举报费的支付。要按照确定的标准,由经办人提出举报费的支付依据和金额,经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专卖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经理)审批支付。经办人员代举报人领取的举报费,必须严格执行案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联签制。

2、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按照开支标准,由经办人提出协同办案费的支付依据和金额,经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专卖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经理)审批支付。款项支付后要取得协办单位的合法收据。

3、人员费用的支付。耍按照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由经办人提出人员费用的支付依据和金额,经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专卖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经理)审批支付。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加打假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的签名。

4、奖励、保险费的支付。要按照奖励、保险费开支标准,由经办人提出奖励、保险费的支付依据和金额,经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专卖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经理)审批支付。领款凭证上要有领取人的真实签名。

5、其他费用的文付。要凭正式发票和合法的收据,由经办人签字后,经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专卖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支付。

第九条 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切实保障专卖部门案件查处工作合理必须支出,同时要加强费用支出的跟踪分析和考核,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要结合日常同级审计对费用列支进行专项审计,强化办案经费开支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篇2

一、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相关制度

(一) 建立明确的警务区办案安全以法警为主办案干警为辅的责任制。

主要内容包括:以法警队为单位与办案小组指定一名责任人 (科室负责人) , 以“点对点”的方式, 对本组办案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法警负责如何安排各项办案区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办案部门对其有要求的, 要办案小组负责人与当班法警沟通后由法警执行。法警与下一组干警交接班时应填写交接班日志, 写明交接班时间、犯罪嫌疑人状况 (包括身体和心理) 、下一组干警需要注意的事项, 交接的上下两班法警与办案干警各自的负责人应在日志上签名。这样不仅使办案安全的责任落到了实处, 也使法警与办案干警联系工作也比较明确, 避免当班法警在安排安全人员上岗时出现差错影响了整个讯问过程能够有序、高效进行。如讯问女犯罪嫌疑人, 则至少要有一名女法警或女办案干警参与。

(二) 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申请制度, 约束进入警务区人员的行为规范, 维护警务区工作秩序规范警务区使用申请制度, 做到合理安排, 高效运行。

警务区必须由法警队独立管理, 作为警务区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性规范, 制定相对完备的规章制度对进入警务区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不但是警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也是文明办案、保障安全的基本保证。警务区作为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场所, 为保障高效、安全的使用原则, 有必要针对办案部门制定相应的申请制度, 这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配警力, 确保办案安全, 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警务区的使用, 便于领导掌握案件办理情况, 杜绝了以往办案场所使用无序化的状况。对此, 我院应建立申请制度, 以“申请表”的形式下发到各办案部门, 由案件承办人事前填写, 并分别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 后交由法警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场所, 并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履职。

(三) 建立警务区日常定期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确保办案场所安全、卫生。

办案警务区一般为一相对封闭的场所, 只在特定、有限的时间使用, 加之集中办案时连续数日的加班加点, 一旦出现设备或水、电 (检查设备和水、电请技术和后勤部门配合) 等故障, 必然会给有着严格时间性要求的办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 以一定的时间为周期进行检查登记, 分别以环境卫生、监控设备运行、供电供水、温度湿度等内容分别逐一检查登记不失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措施。如当月办案部门未使用警务区, 以一个月为周期检查一次较为适宜;如使用, 则应在使用前检查。检查记录应由法警大队长签名审核。

二、检警人员规范使用使用警务区相关制度

(一) 合理调配警力, 坚持执行派警令制度。

派警令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 明确人员、任务和职责, 切忌以口头、打电话等形式安排落实, 做到警力合理配置, 令行禁止。

(二) 建立警务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

按照规定, 警务区不仅担负着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询问证人、接待来访场所的职责, 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在警务区期间人生安全等, 因此, 针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外来人员, 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进入警务区的非检察人员有必要进行登记, 并依法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警务区制定了“进出人员登记表”, 由负责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 任务执行完毕后交由法警大队内勤存档保管。

(三) 逐步探索建立检警技协调配合制约机制。

毫无疑问, 建立警务区的主要目的是为自侦部门办案工作服务, 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通知》精神, 司法警察全面负责警务区的安全、警戒等诸多事宜。此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有赖于技术部门同志的大力协作。因此, 除了要抓好检察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干部正规化建设外, 要逐步探索建立检警技协调配合制约机制, 以充分发挥他们在执法办案和安全、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相互制约作用, 发挥检警技合力效能。

三、办案期间各项检查常规化相关制度

(一) 建立办案期间安全检查制度, 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保障办案安全, 有必要对进入警务工作区的非检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 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当面清点并及时办理移交。此项工作以“登记表”的形式由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 将暂予保管的物品当场封存锁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中, 物品所有人离开时当面开封清点, 确认无误后签字退还。

(二) 建立对犯罪嫌疑人定时身体检查制度。

与医院联系选聘政治素质高、医术精湛的一至两名医生与检察院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 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拘传到检察院之初即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 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 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此后每隔一定时间检查一次, 必要时还可开出一定的药物辅助治疗。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一来可以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 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 有利于促使其主动如实交代问题;二来对一些以谎称身体不舒服企图拖延时间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此举使其谎言不攻自破;最后, 也是最为重要的, 检察机关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意味着在办案安全工作上掌握了主动权, 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软硬件的细节处理

“细节决定成败”, 对于办案安全来说尤其如此。因此, 我们不应只满足于高屋建瓴的制度化建设, 同时也要把安全的意识落实到办案工作的细微处。如:讯问室的桌子应是圆角的;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所坐的椅子是底端固定在地面上且上端带锁, 以使其不能有较大范围的自由活动空间;监视的摄像头不留死角;犯罪嫌疑人的餐具不能用快子, 食物里不能有骨头、鱼刺;犯罪嫌疑人去洗手间时应有两名以上干警贴身陪护;犯罪嫌疑人在进入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在第一时间法警对其搜身, 对于一切可能被用来当作自杀、自残工具的硬物如眼镜、钥匙、钢笔, 及女犯罪嫌疑人头上所戴的发卡、身上佩戴的饰物等一律清点暂由检察机关代为保管;犯罪嫌疑人所用的签字笔应是特制的:将一支通常的笔去掉外壳, 只留笔芯, 将笔芯用纸张包裹起来, 以仅能握住为限, 用透明胶布将笔芯缠绕, 重点是将笔尖裹住一半, 仅留少许在外面可以写字即可, 等等。只有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竭尽所能并一一落实相关工作, 才能够切实保障办案过程的安全。

结语: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篇3

一、办案过程的特殊性

办案行为是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一部分,是检察人员处理案件相关行动的总和,包括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处理意见的决定等等。办案过程则是具体办案行为和期间的结合体。办案行为和过程是检察人员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

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多元的体系。通常来讲,评价行为的最直接标准是行为的结果,这一点对于办案来说也是适用的,因为案件的结果是办案行为和过程的成果,行为和过程的特点大多通过成果表现出来。但如果仅限于这一个标准,显然不行。办案行为和过程的好坏,还要看其是否合法、是否及时以及行为的实效性、安全性、效率乃至办案行为的文明程度。这些都不是案件处理结果所能体现的,而且对检察业务来说又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由于办案行为需要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加以固定,办案过程有相对固定的环节,这使得办案过程具有某些流程性的特点。这为对办案行为和过程实施过程控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而为检察业务管理的实施提供了相应的平台。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流程性特点为检察业务管理所提供的空间和余地是有限的,因为办案的过程和生产的流程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和灵活性,需要专业经验和资历,基于检察业务的特殊性和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需要赋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因此,管理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控制度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套用质量经营战略进行全面控制,更不能不留余地。

其次,办案行为和过程的可控度是非常有限的,不像生产流程那样具有很强的可操控性。这主要是因为办案过程中可操控的环节有限,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可操控的一般是案件的“进出口”、办案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文书和表格,更多的办案环节是管理部门无法控制的,也不应该控制。

其三,对办案行为和过程的管理控制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即便是那些可控的环节,对案件处理结果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就像学者们指出的那样,“从根木上说,办案质量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检察官工作的结果。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1]

检察业务管理中,由于办案环节的流程性和某些环节的可控性,不少检察机关探索引入产品质量管理模式的某些合理做法,这对提高检察业务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也必须注意办案过程与生产流程的差异性,对办案“流程”的控制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二、办案质量的评价标准

办案质量包括办案的行为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其中办案的结果质量,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优劣程度,也称之为案件质量。由于检察业务的目标既要追求实体的公正又要兼顾程序的公正,因此对办案工作不仅要进行行为结果的评价,而且要对行为过程进行评价。故而用办案质量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检察业务的这一特点。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各地检察机关制订的标准除了案件质量标准之外也都全部包含了办案过程标准。关于办案的质量标准,以下几点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一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的复杂性。评价办案质量标准涉及办案工作的诸多方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首先,评价办案质量的标准是多元的。既包括了实体性质量标准,又包括有程序性质量标准;既有体现社会对检察机关要求的外部标准,又有检察机关自己制订的内部标准。根据评价的依据划分可分有政治标准、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根据办案环节和流程划分,又分为侦查质量标准、侦查监督质量标准、公诉质量标准、审判监督质量标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质量标准、控告检察质量标准、刑事申诉检察质量标准等等。[2]其次,多元的质量评价标准之间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实体性质量标准和程序性质量标准,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必然会反映在两类评价标准之中。又如外部标准和内部标准,“由于社会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要求具有多面性、多变性,检察机关制订的办案质量标准与社会对办案质量的要求之间往往存在既相互矛盾又要相互适应的关系。”[3]

二是办案质量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办案质量标准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案件质量管理的理想模式是为每一个业务部门量身订制一套质量标准。但制定这样的标准需要专业背景,如何保证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办案质量标准具有引导作用,如果不合理则会误导办案,甚至扭曲法律程序,违背立法宗旨。如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改判率、无罪判决率,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完全取决于检察人员的办案行为,很难说预先设定什么样的幅度就是合理的。其次,对办案质量标准的描述本身存在困难。如办案的效果,有的把是否受到投诉、是否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或好评作为衡量办案效果标准的依据。且不说列举出的依据是否合理,但就周延性而言,也是有欠缺的,可以体现办案效果的这类依据还有很多,几个条文是很难列举穷尽的。再次,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产品”,通常无法分割,多人、多业务部门协同办案现象普遍,一个案件须经几个环节不同的人经手,其中办案行为和过程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最后,绩效管理模式需要以精确的量化为前提,但办案质量标准难以量化。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地方把确定的办案质量指标再设定相应的分值,但又很难说出设定这些分值的基准是什么,具体依据是什么。即便办案质量从技术上可以量化,以量化的形式表现办案质量是否适宜也是值得怀疑的。

三是办案质量最低限度标准。应当肯定的是,评价办案质量必然有一定的标准可循,实践中我们可以设定一些基本的标准。但由于评价标准的复杂性和局限性,这些标准并一定能真正全面反映办案的质量,因此也必然会制约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作用的发挥。为了解决评价标准的可行性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办案质量“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所谓最低限度就是指办理案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满足这些标准确立的条件是办好案件的必要条件,而不一定是充分条件。实践中,做好一件事情的上限是不容易确定的,但好与不好的界限是可以确定的。办案也是如此,如办案期限问题,只满足办案期限的要求未必就能办好案件,但超期办案是确定违法的。对检察人员办案而言,这种最低限度标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要求和检察机关系统内部确定的纪律规范等等。就检察业务管理而言,管理部门确定的办案质量标准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保障性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其确定性和可行性。

三、办案质量的评价

在办案质量评价中,评价的主体和评价的方式至关重要。评价主体是由谁来评价的问题,评价方式是如何评价的问题。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地方是成立了专门的案件流程管理机构,负责案件的考评。评价的方式包括检查、统计等方法。案件质量评价必须处理好两个问题。

一是评价者与办案者的关系问题。评价者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质量检查人员,是对办案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的人员。检查人员不仅要有客观、公正的心态,而且要具有专业知识,评价者的专业水平越高,结论越具有权威性。随着立法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变得复杂,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办案难度进一步提升,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当检查人员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不一致时,必须妥当处理,如果难以确定,便会产生矛盾。另一方面,檢查人员行使的是业务管理职能,不是行使检察职能,因此不能与检察人员的职权发生重叠和冲突。检查人员不能因为检查而参与或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

二是评价的方式问题。通常使用的评价方式是案件质量检查和数据统计。检查一般是随机抽样,不能保障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两次的检查并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需要通过次数来弥补其缺陷。但多次数的检查会占用办案人员的精力,因此必须把检查的次数进行适当的控制。统计的方法通常是通过对办案的几个方面数据进行统计,来反映办案的质量。采用这种方法时,一方面设定的统计要点必须合理,能最大限度反映办案质量;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防止办案人员完全围绕统计数据做文章。不难看出,两种方式都有其优越性,也有其不足,所以办案质量的评价方式不能仅限于一种或两种,而必须

探索运用多种评价方式。

注释:

[1]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管理》,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5期。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篇4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海港边防派出所成立于1991年,地处东营港,辖区沿海线长69.6公里,南至桩三与垦利交界,西至黄河故道四河与利津交界,是沿海和海上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的主管部门,担负保卫国家安全,打击走私、偷渡等边防保卫工作任务,是集公安、军事、涉外和管理、打击、防范于一体的战斗集体。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和东营港扩建工程开发建设给东营港治安防范带来了新的挑战,海港边防派出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三基”工程建设为依托,调查辖区基本情况,排查社会隐患,协调上级部门增加巡逻艇2艘、高速快艇4艘,开展了东营港沿海和海上治安整顿工作,抓获9名盗窃东营港扩建工程施工物质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1个抢劫团伙,逮捕四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妥善处理东营港扩建工程施工船只和渔船网具纠纷16起,调解群体纠纷20起;在“7.17”海上救助过程中,营救遇险施工人员21名。

为加强对辖区社会面尤其是发案较多的重点部位、路段和时段的防范控制,海港边防派出所规划设计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办公区、东营港码头、重点路段安装监控器材,更好的维护东营港沿海治安秩序。由于部队经费有限,为解决工

作中经费紧张的局面,更好的发挥边防职能作用,恳请开发区增加单位公安业务经费、船艇巡逻油料费、官兵生活补助经费合计30万元。

妥否,请批示

海港边防派出所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篇5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办案新制度工作总结 篇6

以事例作介绍:派出所教导员田铭是派出所的兼职法制员,上报分局案件都要经过他的审核签字。实行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后,教导员田铭在对案件审核后,还必须填写《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意见表》,如实记载审核所发现的问题,督促办案民警加以整改。这张表格还必须附卷上报分局法制、预审部门。由分局法制、预审部门根据尚志市公安局制定的个案质量评分标准,对领导审核案件质量进行评分,并将情况上报局领导。这一作法,把基层案件审核关口从分局移到了派出所,真正实现了派出所初审、分局审核、市局抽检的案件质量三级审核制度。

2009年初,尚志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由分管法制副局长牵头组成调研组,对全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评估调研。调研发现制约警方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最大的瓶颈问题是执法工作源头管理存在不足,特别是一线科所队领导未能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执法执勤工作的重要职责。审核案件只签字、不看案件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

经过前期大量试点摸底,酝酿筹备后,杭州市公安局在8月初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出台杭州市公安局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要求各级公安所科所队正副职领导,对所管辖部门行政、刑事案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责任,严把案件质量关。

根据制度规定,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案件受理、立案;治安、行政案件报批;采取、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和撤销案件报批;未破、未处刑事、行政案件归档等四个环节。内容主要是笔录制作,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定性量处等实体问题及受理、立案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调查)措施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

一旦在案件审核中发现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相关问题,科所队领导必须立即向办案民警指明,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监督落实整改。

二、领导审核案件实行终身问责制

根据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对所审核案件质量实行终身问责。负责最终案件审核的领导对全案负责,对案件某个具体环节审核的领导对该环节负责。

为了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杭州各级公安机关还分批建立起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质量执法档案,每月上网公布。在一年中累计3次月排名末位的,暂停其审批案件的资格。存在严重执法过错的,依照《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案件审核者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加强民警和领导干部联系

尚志市派出所民警小潘在办结一起数额很小的治安盗窃案后,在报批分局前将材料交由派出所所领导审核。没想到所领导和他探讨案件细节,一谈就是两个多小时。所领导在审核案件中,对扣押物品登记和笔录细节存在不同意见,便和办案民警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

案件质量没有大小,我们要求民警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派出所平均每个民警两天要办理4起案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进步和群众法制意识增强,民警执法能力的个体差异等问题对公安基层办案要求越来越高。

四、新制度有利于执法源头管理

尚志市公安分局近日组织全局科所队领导进行了一次法制能力笔试考试,专门挑挑这些案件审核员的执法毛病。不合格,不能上岗。这让分局科所队领导大为紧张,纷纷精心准备应考。

明确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有效改观以前法制部门保姆式的个案办理指导,让法制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疑难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上,有利于提高分局整体执法办案质量。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篇7

高校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的庞大生力军, 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随着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校由原来单一的人才培养功能, 逐步向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多项功能转变, 科研实力不断增强, 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呈大幅度增长, 不仅增加了高校的收入, 也提高了高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 提升了高校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自“十一五”以来, 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保持增长态势, 国家财政科技支出稳步增加。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2011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指出, 2011年我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8687亿元, 比上年增加1624.4亿元, 增长23%, 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全时工作量) 计算的人均经费支出为30.1万元, 比上年增长2.5万元。按执行部门看, 各类企业经费支出为6579.3亿元, 比上年增长26.9%, 高等学校经费支出688.9亿元, 增长15.3%。2011年, 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4902.6亿元, 比上年增加788.2亿元, 增长19.2%。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随着国家对科技经费投入的增加, 高等学校的科研经费也不断增加。但与教育事业经费管理相比, 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过于粗放, 往往存在重立项, 轻管理的现象, 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和流失, 影响了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 甚至导致科研经费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 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 确保高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已成为当前高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结构

高校科研经费按照来源渠道大体分为两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 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的科研经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以2009年为例, 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经费收入为276亿元, 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占62.83% (高杰等, 2011) , 这说明高校目前科研经费收入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与问题

(一)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 “意见”多, “办法”少。有资料显示, 在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中, 除前述配套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外, 财政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出台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多以“意见”形式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一体系中, 其效力依次递减。其中规章常以“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出现。可见, “规定”, “办法”, “细则”等效力属最低层次, 而以“意见”形式出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其效力更是等而下之。其次, 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统一。横向、纵向和校内等科研经费都有各自的管理制度, 有些条款存在冲突。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对于财政拨款的科研立项 (一般称之为纵向科研) 管理制度相对较严, 而对于来源于企业的科研立项 (一般称之为横向科研) 管理制度相对宽松。

(二) 科研经费管理模式不流畅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学校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 共同完成管理、监督科研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然而, 在科研工作的实际中, 往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和经费下达,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经费的日常收支核算和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的签订和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 各自负责各部门的职责, 相对独立, 各自为政。这样的管理模式下, 三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及信息交换平台, 造成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严重脱节的现象。

(三) 忽视科研人员权益

从现行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看, 关于开支范围的规定, 均或明或暗地禁止对“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发放劳务性费用, 但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 “会议费”等支出未加限制。然而, 就高校而言, 绝大多数搞科研的教师还承担着教学任务, 如果严格按现行办法执行, 搞科研的教师除能借机发表几篇论文和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外, 似乎别无他益, 试想一下,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 科研经费管理的这种目标期望, 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于是, 一部分科研人员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科研精力被分散, 想方设法搞发票以抵充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等。

科研活动是开创性的活动, 往往需要全身心地投入, 置身于现实社会环境中, 只有重视并考虑科研人员的基本权益, 才能显示出对其劳动的尊重, 毕竟科技人员是科技活动的最关键因素, 否则, 国家对科技的投入, 很可能只会事倍功半。

(四)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不严格

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科研项目结题时, 项目的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严重不相符。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编制预算不准确。经费预算编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不仅要熟悉相关课题的具体开支内容和预计金额, 还要具备一定的编制预算相关的财务知识。申请科研项目时, 通常由科研人员自行编制预算, 再报经科技管理部门, 由科技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经费。整个过程没有财务人员参加, 既没有参考现有的各项财务信息编制经费预算, 而科技管理部门由于不掌握财务数据, 也不能有效地对科研人员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及调整。二是预算执行不严格。在科研经费“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下, 经费支出管理意识和执行预算意识淡薄, 存在不能严格按照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课题经费混用、公用私用不分等现象。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时, 也仅仅关注票据的合法和报销手续的完备, 仅仅对劳务费、招待费等敏感性支出以及项目超支与否加以关注, 至于是否与预算匹配、是否是课题必须开支, 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没能履行会计核算、监督、分析等职能。

四、解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 转变科研经费管理认知

科研经费的管理问题已引起国家、社会的重视, 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如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5]11号) 文等。科研经费管理的好坏不仅仅影响到科研工作完成的好坏, 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声誉。为此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最重要的是转变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和经费是个人争取的, 个人享有绝对的、完全的使用权限的错误观念, 引导他们认识科研经费是学校经费的组成部分, 树立科研“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观念, 要求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负全责, 作为责任主体, 不仅是对经费享有合法使用权, 还应承担出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负的各种处罚处分的责任。同时, 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方面知识的专项培训, 提高他们遵守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自觉性, 促使他们在科研经费方面廉洁自律。

(二) 各司其职, 颁行普适性的科研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部门目前的职能分工, 从专业管理角度, 科技部可制定规范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 (课题) 管理办法以及科研人员科研行为规范, 以达到规范操作、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之目的;财政部可依据科研项目的性质、承研单位及人员的不同情况, 制定科研经费申领、使用、分配与结算等管理规定, 以实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果之目标;教育部作为全国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 以培育和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科研队伍为立足点, 制定有关端正学风、提高学术诚信的制度, 变无形的道德约束为有形的制度规范。

(三)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互平台, 加强内部管理过程

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资源共享、联动高效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和体制是目前科研经费管理具体实践的首要任务。目前许多高校的科研经费信息, 如预算审核、科研到款、支出控制、固定资产购置等信息不能做到完全共享, 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能连接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科研信息共享平台, 便于对科研项目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 对预算不合理、超额支出、固定资产流失、节余经费过多等问题及时发现, 尽早解决。从学校内部管理上来说, 继续强化“课题主持人责任制”, 强化责任意识,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院 (部) 、项目承担部门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职, 各尽其责, 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采用财务绩效评价体系的相关指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对责任主体进行跟踪考核,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建立“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四) 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首先,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在编制项目预算时, 应先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开支范围, 综合全面提交项目研发必须的各类所需开支项目, 例如固定资产购置、材料、会议、调研、测试等, 编制初步预算, 交由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市场价格调研、支出内容聘请同行专家论证, 综合同类项目实际支出水平, 对各项支出进行测算合理性, 调整明细支出额, 并按照一定比例计提房屋、水电、设备使用等间接费用, 调整编制详细预算提交经科研项目管理几方进行讨论, 由管理小组制定支出结构合理、可行的科研项目细化预算进行申报。其次, 严格经费预算执行。为了严格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科研经费下达后, 财务部门首先设立专项进行专项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五、结束语

面对我国高校科研工作的大发展, 科研经费的管理已成为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在科研经费的管理过程中, 既要兼顾国家、学校、科研人员的利益, 又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 科学地管理科研经费, 是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 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才能推动高校科研事业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兰欣卉]

摘要:随着国家对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 科研经费管理是否科学与规范, 已成为影响高校科研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高校对科研工作日益重视, 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大幅度增长, 但科研经费管理较为混乱的现象已为社会所关注, 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已成为高校和社会研究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人员

参考文献

[1]方娟娟.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高校科技, 2013 (9) :18~19.

[2]李海涛, 徐磊.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思考[J].会计之友, 2013 (4) :109~111.

[3]燕廷淼.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其未来走向的思考[J].财会研究, 2013 (6) :49~51.

[4]张建江.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探析[J].财会通迅, 2013 (9) :55~56.

[5]杨二宝.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 2013 (4) :61~62.

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篇8

完善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对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做了战略安排,明确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要求,这些要求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013年3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界定了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通过健全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以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高效的运行,确保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念目标

制度理念目标是制度的核心、指引制度建构的方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宪法(1982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各项职责权能中最根本、最普遍的职能,这是检察权本质的具体体现。因此,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目的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相一致,其制度实体必须有利于法律监督权的实施。

公正与效率是程序法的兩大基本价值,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与法律制度的设置都面临着公正与效率的选择。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司法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良性运行的制度设置,这一制度设置必须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基础上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的职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必须尊重公正与效率的程序价值选择,必须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二者之间找到平衡。“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只要法律不要过分苛刻。”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既要通过强化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提高办案效率,促使员额检察官积极主动办案,同时,又要通过强化办案检察官的自我负责、自我约束、自我纠错意识,来自觉规避其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瑕疵与错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检察官依法规范、高效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目标。而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必须有一支自身综合素质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来支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转。根据检察规律的内在要求实现检察管理的扁平化和办案的专业化,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办案检察官之间建立合理的权力关系结构,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形成检察权的最优化运行机制、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无疑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检察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功能作用是经由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的,而理想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检察权的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检察公正与检察效率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约束的统一等等。这些平衡和统一只有通过检察司法的工具性制度设置及制度运行机制的良性互动才能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制度与机制的共同作用,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并产生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整合效应,最终达到实质法治与社会公正。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正确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是检察官实施检察权力的基础,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前提。《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检察官检察权力的来源和依据,是建立检察官职权清单时进行职权厘定和责任认定的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检察官法定取得的职权的具体化,是确保检察职权顺利实施的依据、程序和监督救济措施。除因检察官个人原因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法定依据、非经法定程序均无权终止、剥夺、增减、移转检察官的职权,同时,检察官必须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二)权责相当原则

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只承担责任而无权力的部门。要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体现权责相当原则,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从理论上讲,检察官拥有的检察职权与其承担的司法责任是一致的、对应的、不可分割的。检察官在拥有司法职权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司法责任与司法职权一样具有法定性,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检察权力将依法承担司法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权力与责任必须相当。在检察官职权清单中要确定检察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并将职责细化为具体工作事项;界定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边界,防止越权诿责。检察官的职权职责的变更、移转和调整,必须经过相应程序。

(三)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相统一原则

由于检察权兼有行政权的执行性和司法权的独立性特征,检察官本身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检察权的执行性要求整个检察系统形成“上命下从”、职能协助、协调统一的组织体制,即施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官在行使检察职权时应当相对独立,即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自行处理有关事务而排除任何不当干涉,对自己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奉行检察独立原则。然而,“检察一体是在承认检察官相对独立基础上的一体,检察官独立是检察一体下的有限独立。”检察一体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适用,促进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协同办案,同时,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然而,检察一体必须以检察官的办案相对独立为前提,它对检察官独立作了一定的限制,使其服从检察院的统一意志。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计必须体现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独立原则相统一的精神。检察一体与检察相对独立性二者互为条件,不可或缺,统一于检察司法责任制度之中。

(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平衡原则

公正和效率二者之间的平衡不仅是程序法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检察司法公正要求检察官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检察权力滥用;同时,又要防止检察权行使的低效率,使案件陷入拖沓冗长的程序中,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公正是有缺憾的公正。因此,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司法公正,又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原则,既保证检察权公正运行,又要兼顾检察效率。不能为了追求片面的公平公正设置过多监督环节而牺牲司法效率,也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牺牲司法公正,在检察司法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和“有公正的效率”。

(五)责罚相当原则

“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其本意就是责罚相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责罚相当原则,既不完全等同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责罚相当原則的“责”是指检察官的司法责任,“罚”是有权机关对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在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办案检察官要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检察官应受处罚形式、处罚程度、处罚方式等必须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危害影响程度、危害行为的情节等相一致,必须根据检察官承担的司法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处罚强度和处罚方式。坚持责罚相当原则,要求在对检察官个人司法责任追究时做到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既不能对检察官的司法违法行为追责过重,也不能追责过轻,否则,都不利于检察官正当行使职权,不利于检察官办案积极性的发挥。

(六)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权同样面临腐败的危险,监督者自身也需要被监督。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依法合理授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但同时,必须健全对检察权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的监督制约。只有坚持监督制约原则,才能实现权责统一,确保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才能确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真正有效的落实。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度保障

(一)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前提。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等级、考核、培训、奖励、工资福利以及惩戒等制度,检察官法确定了4等12级检察官制度,将检察人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与普通公务员作了区分。本轮司法改革启动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不仅要实现内外有别,凸显检察官工作的司法属性,使之同普通公务员相分离,而且内部也要实现差异性,实行检察官、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相分离,凸显检察官中心地位,各个序列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职业化管理方式。员额检察官是指从现具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统一遴选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凡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各检察院都把员额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花大量精力处理单位内部检察官的入额问题。员额制改革以有效发挥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性和公正性为目的。但个别地方检察院由于入额的具体问题处理不当,引起了内部年轻检察人员的不满甚至“用脚投票”。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目前要解决制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外部体制不配套”和“系统内部的体制约束”问题,要防止把员额制改革演变成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利益再分配,不能以减少未入额人员的福利来提升入额人员的福利。

(二)职权清单制度

检察机关的职权清单制度以规范检察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建立完善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职权清单是规范、约束和监督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强制性依据,是保证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基础。各地方检察院都按照责权统一、权力制约、程序公正和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了职权清单,明确了司法责任。根据检察官的职位类型制定了不同岗位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分别对侦查监督业务类、公诉业务类、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类、指挥办业务类、职务犯罪预防业务类、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类、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类、控告申诉业务类、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类、案件监督管理业务类的检察官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为了确保职权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必须建立与职权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形成完善的职权与责任清单制度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检察权力公正有效运行。从对检察权力实施效果的影响作用来看,责任清单比职权清单更具有执行意义和约束效力,它对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力的行为形成直接的、具体的责任约束。职权清单制度的建立为建构责任清单提供了可能性,各级检察院要在建立职权清单的同时加快推进责任清单建设,建立责任清单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厘清与检察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惩戒机制。同时,必须明确检察权运行中的责任,明确检察权力在收取、移转、取消、合并等情形下的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主体。按照检察权力公正、高效运行的原则,提升检察权力运行效率,形成检察权力行使过程可检查、行使结果可监督、责任可追溯的运行机制。

(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院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保障机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着直接监督制约的作用。检察机关建立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借助内部监督制约系统的有效运转来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达到纠正司法不公现象、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标。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对象包括各项检察权的运用,是对检察权运行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有学者认为“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检察系统内部形成的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完整工作系统”。从监督的对象看,覆盖检察权运行的方方面面;从监督案件范围看,既有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又有非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各地检察院在改革过程中设置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包括:纵向监督制约制度、横向监督制约制度和技术监督制约制度。

(四)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

检察官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要终身追究,这些制度规定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成了直接强制性约束,可以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以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为基础,使办案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对案件处理决定负责,这一制度由司法责任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方面构成。目前,需要严格细化追究条件、明确责任公平分担办法,解决检察官个人负责制与检委会决策的关系,有效化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疑难案件提交、不敢主动决定等问题。

(五)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检察官履职保障机制,是确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健全检察官职权清单制度,明确其责、权、利边界,是对检察官职业保护的制度设施,依据职权清单行使权力可以避免潜在的职业风险。“法无授权不可为”,超越了清单授权范围的行为即应担责,否则可以免责。不仅要制定行为积极清单,明确哪些事项必须为,还要制定權力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项不能为;对疑难问题、模糊的中间地带问题交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是一个法律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经验积累,需要建立严格的检察官准入、培训、遴选、奖惩、薪酬等机制。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科学划分检察官职级层次,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职业管理模式,可以逐步确立“检察官没大小”的理念,取消检察官对应的行政职级。建立检察官按年资晋升制度,拓宽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上升空间,可以提高检察官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可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职责稳定。

[本文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立项课题“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2016年立项课题“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关系研究”(GJ2016001)的阶段性成果]

上一篇:社保局工作情况汇报下一篇:中班主题详案《手机》及活动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