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024-05-06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1

集会场所是指影院、剧场、体育馆、文化宫、俱乐部等处,这些场所大多设有舞台,其上可燃物很多,如布景、道具、幕布等。如电气线路发生短路、过载都能引燃这些可燃物。一巨发生火灾,人员众多、秩序混乱,疏散困难,往往会造成重大事故。

1.线路敷设

应采用硬塑料或钢管内穿绝缘电线敷设;也可采用瓷瓶明线敷设,但在人员易于触及的地方,必须加装铁丝网等进行适当保护.电影放映室则应采用电线管明、暗敷设。

舞台上一般都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对用于天幕灯、效果灯等移动电具的引线则应采用坚韧的橡套电缆(软线)或塑料护套线。

2,

配线方式

应根据负载情况、分支回路配线,防止在同一支路中接人过多负载。一般可以按以下原则:

(1)电影放映室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每台放映机再各有一个分支回路;

(2)每台弧光灯一个分支回路;

(3}每一分支回路的普通照明灯不应超过20个,电流不应超过15A。

3.注意事项

〔1)舞台上所有电气设备应在后台控制,其总容量应与线路的安全载流量相配,并设置熔断保护。凡是外露的带电部分都必须有防护设施,插座也应有适当的护罩和盖板.

(2)天幕灯与幕布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台前的面光灯也应设防护网。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公共场所属于营业性场所, 其不仅面积较大, 而且在装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一些易燃性材料, 再加之公共场所内人员较多, 火灾隐患较严重。一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 其会在短时间内燃烧起来, 特别是在一些商场、宾馆和影剧院内, 当火灾发生时, 极易形成大面积的立体燃烧, 而且会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 这些有毒气体在蔓延过程中, 人员吸入后会导致大量伤亡发生。火灾发生时烟雾中的有毒气体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 同时还包括氰化氢和氯化氢等气体, 在空气中氧气缺乏的情况下, 人体在吸入有毒气体后则会失去知觉, 甚至死亡, 所以在火灾发生时, 死亡的人员中被烟气熏中毒窒息死亡的要占较大比例。

2 公共场所防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随意降低建筑物耐火等级, 先天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

目前在很大一部分公共场所中, 如饭店、商场、超市和一些娱乐场所, 由于负责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利益驱使下更注重装修的豪华性, 而对于消防设施的安装则缺乏重视, 这样就导致建设消防安全隐患增加, 消防等级降低, 一旦发生火灾, 则会加剧火势的扩散速度, 从而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发生。

2.2 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违章用火、用电现象普遍存在

公共场所不仅人员较为密集, 而且人员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 电气设备也较多, 这就导致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如在一些体育中心及一些娱乐场所内, 为了设置大量的照明、通讯和音响等电气设备, 则临时线路较多, 而且私接线路及超负荷用电情况较为严重, 在操作上也无法保证严格按照规范来进行, 极易导致线路出现发热、老化、短路及过负荷的情况发生, 从而引发火灾。同时在一些场所内还使用一些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旦发生火灾, 则会加剧火势, 无法救援。

2.3 消防设施损坏、缺乏、停用的现象较为突出, 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善

在一些公共场所, 按照消防相关规范要求, 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 但这些场所无论是在消防器材数量的配备上, 还是消防安全出口的标志上都存在着不合格的地方, 不仅没有消防安全应急指示灯, 而且一些消防设施也存在着停用的情况。部分场所虽然安装了消防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但由于安装后没有专人进行维护, 设备存在损坏及老化的情况, 一旦发生火灾, 防火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无法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自救。

2.4 防火分区不严, 疏散通道不畅, 安全出口数量少

有些单位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分区, 在建设之初, 常常突破分区面积标准或为满足分区面积要求, 简单以卷帘进行分割, 只简单的以面积数字上满足规范要求, 没有具体考虑货柜摆放等因素对疏散的影响, 造成从数据上看分区面积够, 但对疏散的安全有效上考虑较少。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

2.5 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公共场所中的一些单位履行消防管理责任不够积极, 配合消防机构执法、宣传等工作不够主动;一些单位消防主体意识不强,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许多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 消防设施不配套,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 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设, 营业后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基本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致使员工上岗后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识, 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欠佳, 社会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较弱。

3 公共场所的火灾防范管理措施

3.1 场所防火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地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 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 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3.2 公共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 电气焊,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内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场所营业时, 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3 公共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还需要实施安全责任制度, 由公共场所的负债人担任消防安全负责人, 对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而且将安全责任进行具体细化到每一个人头上, 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

3.4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安全巡视检查在营业结束后也要进行, 同时建立全员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公共场所内的全体人员都需要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掌握, 能够熟练的使用消防安全器材, 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扑灭火灾, 及时进行自救。

3.5 公共场所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

要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 同时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 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 增强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3.6 公共场所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

公共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 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3.7 公共场所应提高员工素质

在一些营业场所, 为了更好的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则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培训工作,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强化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使其能够熟练的使用消防安全设备, 主动消防火灾隐患。

3.8 公共场所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的加强, 仅仅依靠自身和消防部门的努力还是不够的, 这需要全民共同参与进行, 只有全民整体消防素质提高了, 才能有效的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所以需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加台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使消防安全知识得到普及。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9.

[2]樊庆连.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特点及扑救[J].山东消防, 2002 (7) .

小场所安全管理难点与对策 篇3

【关键词】小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

一、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和自主创业越来越多,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所谓“小场所”是指根据公安局派出所的分级管辖原则而划分出的人员密集场所,例如小商店、旅馆、网吧以及小餐厅等,小场所是针对这些小范围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代称。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府对自主创业的不断支持,“小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目前,小场所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其辐射范围大。就消防安全的角度来看,目前,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发展远远落后于小场所的发展速度。同时,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尚缺乏系统的监督系统,导致小场所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小场所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质疑。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针对目前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二、小场所小单位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一)消防通道问题。小场所小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存在占道经营、出摊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出口等问题,屡经整治,但效果不甚理想,时有反弹。此外,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应急照明和安全指示标志严重不足,大大限制了受困人员火场逃生。还有一些小场所小单位为了管理方便,在窗户上安装防盗网,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和火场人员疏散逃生。虽然近两年来,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全有所改观,但仍然不能够满足规范要求。拓宽消防通道问题仍是当前小场所小单位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难的一点。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

(二)消防水源问题。部分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水源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影响了整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如部分乡镇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水源问题就是单位消防工作的老大难,整个小加工、小作坊内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形成了单位消防工作盲点,隐患整改举步维艰。

(三)消防设施问题。一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存在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固定的消防设施。还有的由于管理不善,自动固定设施被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发挥作用。

(四)灭火器材的问题。一些小场所小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材。有的场所虽然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但位置摆放不正确,不便于寻找和取用;有的灭火器型号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配置需求;有的场所灭火器材缺少专人管理,经常出现灭火器已经报废但仍在使用的情况,甚至有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

(五)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的问题。一部分小场所小单位使用大容量的保险丝、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电路始终处在过负荷的使用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危险性。许多经营者为了个人方便在建筑物内搭建隔层用于存放货物,同时又在这样的建筑物中居住,烧水做饭,乱拉电线。这样不仅造成了潜在的火灾隐患,同时也大大加深了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

(六)内部管理问题。一般小场所小单位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经营者根本就没有真正重视起消防工作,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出事故,有的甚至把消防监督人员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看作是故意刁难,当耳旁风,对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器材维修保养等经常性工作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一般小场所小单位不能坚持每日巡查活动。在生产旺季,经营户在生产车间内堆放大量货物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圈占室内消火栓。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内吸烟现象时有发生,单位负责人对这些隐患,不能及时制止,只是做表面文章,遇到突发事件束手无策。

三、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方向,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由于很多小场所经营者并没有拿到消防安全的检查报告即可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导致一些小场所的经营者忽视消防安全这一环节的工作,因此,在整治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时,首先要对小场所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培养和教育,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并以消防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以及消防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内容为重点检查方向。除此之外,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加强对小场所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并对那些拒不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二)加强小场所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配置。畅通的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是保障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小场所消防安全通道的建设中,确保疏散通道的足够畅通,切记不能在疏散通道处堆放杂物和货物,合理构建小场所的安全出口系统,保证每个角落都有一个明确的安全出口;同时,小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消火栓和灭火器等。

(三)加强对小场所建筑和基础设施的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建筑和设施要求进行及时的更换。一方面,小场所在被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对原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被改造和继续使用的要求,对于不能改造使用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做报废处理,重新购置;另一方面,在对小场所进行了改造之后,还要对小场所所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其消防设施的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检查,以及灭火器、出水管等设施使用期限的检查,看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等,如果检查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就必须责令重改,如果检查结果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

(四)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提高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很多小场所之所以容易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每个小场所都必须配置必要数量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小场所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四、结束语

近年来,小场所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更是惨不忍睹。随着国家政府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不断重视,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在后期的消防安全工作中,一定要根据小场所的实际情况,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向,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尽可能的杜绝小场所的安全事故和损失。

参考文献:

[1]浅谈小场所小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及预防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吴绪堂;2012-08-10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学校出操集会铃响后,各班须在教室或走廊集中排队。

2、按学校规定次序依次由教师带领到指定地点集中,过楼梯须慢行不统一踏步,班与班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3、排队行进中集中注意力,不开小差,不讲话,保持队伍整齐。

4、在楼梯和到操场梯步处实行值周教师定点安全维护,确保学生安全规范地进

出楼梯和操场梯步。

5、出操集会结束后,各班应按规定次序进教室。

6、建立校内学生重大教育活动安全论证制度,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须报学校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临时性建筑多, 可燃物品类别多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也有些是在固定性建筑中举行的, 但更多的是在临时搭建的建筑中进行的。临时搭建的建筑多采用可燃性材料, 加上摊位大多相邻较近, 防火分隔差, 耐火能力极低。易着火、易蔓延。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一般都是综合性的, 经营的商品包罗人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各种物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可燃物品。并且绝大部分未设置专用的库房, 有的也仅以板棚、偏厦暂存, 因而物品混杂堆放现象十分严重, 大多不能分类存放和隔离存放, 不能保持堆放的间距。火灾负荷大, 隐患比较严重。

1.2 人员众多密集、流动性大, 消防安全意识差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的参观人员众多, 且密度大, 吸烟者有之, 乱丢废弃物者有之, 因此而埋下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 众多的人群易惊慌失措, 一片混乱, 因而给疏散带来难度。

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大都是由成百上千的小摊位构成的, 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摊位多各自为战, 有些经商者又带有临时思想和经常流动或更替经商主人, 摊商之间无密切的整体关系和全盘思想, 构成了一个各顾各的松散临时性整体, 通常只顾经济效益而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很多摊商文化水平不高, 极为缺乏消防业务知识, 发生火灾后应变能力亦差。

1.3 用电负荷量大、电器线路不规范, 违章用火现象较普遍

汽车电影院、大型集会、临时性集贸市场、展销会、灯会, 尤其是灯会用电量极大, 往往临时安装一些照明灯具、装饰性的彩灯、霓虹灯和电动模型等, 用电负荷量增多。由于具有临时的特点, 电器设备施工安装往往比较粗糙, 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因而带来了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另外, 由于电器线路的敷设除了装修布置时安装进去的以外, 营业后临时接拉的电线、插座很多, 有的棚摊内液化气罐、火炉“同室操戈”;有的棚摊从附近居民家或单位拉线“代电”;还有的直接从附近的高压线或配电盘上私自接线, 无任何保险装置, 用电量大, 易超负荷运载, 起火的危险性很大;违章用火现象普遍, 因此, 明火烧火煮饭, 电视机、收音机、电冰箱等用火用电器具以至液化石油气应有尽有, 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火灾隐患。

1.4 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大, 消防设施薄弱

室外群众性活动一般都有主办单位、出租场地单位、承租单位、参展单位和参展个体等。参加单位众多, 且思想素质不一, 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同时部分室外公众聚集场所无消防组织, 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 消防安全制度也不健全, 形同虚设;另外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平时只是进行业务管理, 而消防安全却无人过问, 造成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由于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缺乏统一规划, 形成乱搭乱建, 影响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情况严重;集贸 (展销) 摊位无消防器材或数量不足, 摆放的位置比较“冷僻”;室外消火栓没有明显标志, 遇有火情, 水源很难保证。加上经营者消防意识差, 不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容易造成重大损失。

1.5 装修布置期间, 材料种类多, 工序复杂, 火灾危险性大

举办大型集会、灯会及展销会等往往需要制作各种展板、展台、展柜、展箱、模型和展览厅的间隔装饰等, 这些设施多数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布置期间, 有木工、电工、焊接、油漆、喷漆、粉刷等多种工序交叉作业, 火灾危险性较大。

2 切实加强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1明确消防管理职责, 措施步步到位

1) 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临时性集贸市场、汽车电影院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应由主办单位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对大型集会、灯会、展销会进行审批。主办单位负责人为法人代表暨消防责任人, 其主要措施是: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3) 组织人员开展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 组织义务消防队,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5)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6)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保护火灾现场。

2) 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依据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 应按照自然区 (片) 划成管理区 (片) 或组。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与主办单位签订消防责任书, 落实消防责任;主办单位要与区 (片) 或组负责人签订消防责任书, 区 (片) 组负责人应与摊 (店) 主签订消防责任书 (状) , 做到层层签订, 层层落实, 并与奖罚挂钩。

2.2 完善消防组织,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1 成立防火管理机构

每个室外公众聚集场所都应成立防火管理机构, 并由公安派出所或治安管理小组配合, 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防火管理机构的领导应由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并由工商、治安及区 (片) 或组的负责人组成。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 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2.2.2 组建义务消防队

组建义务消防队, 并设兼职防火人员, 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等, 从组织上形成防火和灭火的完整体系, 并明确其职责, 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

2.2.3 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活动性质和物资种类的防火要求, 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管理制度。

2.2.4 加强对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演练, 同时, 公安、安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配合, 经常对场所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 及时监督整改。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各类人员应当接受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各摊位经营人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2.3 加强建筑防火管理, 规范建筑布局

2.3.1 对固定建筑应进行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的规定,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的固定建筑, 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3.2 对室外临时性建筑的防火要求

室外搭建的临时性建筑, 其顶棚应当采用A级或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隔断应当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不得堵塞消防车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在高压线下两侧5m以内, 不得摆摊设点。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划分若干区域, 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2.4 加强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1) 在汽车电影院、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大型集会、灯会场所划定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 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2)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3)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4)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照明用电, 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且临时性集贸市场和展销会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5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及管理

2.5.1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 应由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各摊位应当在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 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具, 并掌握使用方法。室外公众聚集场所还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 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及时报警。

2.5.2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室外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由产权单位、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负责, 并明确各方责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集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6

【关键词】剧场;演出场所;安全标准;保障措施

文章编号:10.3969/j.issn.1674-8239.2015.03.007

【Abstract】For the current theater building, stage equipment, and security risks exist in performance management, "Capital theatre security system" was formulated to reduce accidents theater, improve the ability of theater as a large public facilities to respond to natural disasters.

【Key Words】theater; venues; safety standards; safeguards

1 研究意义

舞台表演艺术是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内容,而剧场则是这一活动最重要的场所。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日益繁荣、演出活动日趋频繁;与此同时,剧场演出事故也时有发生。剧场建筑安全、舞台设备安全以及演出安全问题开始凸显,演出组织者、演员以及观众都对演出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性,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也是进一步繁荣文化的保障。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均明确提出了舞台表演艺术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制订舞台表演艺术行业安全标准的迫切要求。因此,研究和制订舞台表演艺术行业赖以生存的剧场安全管理体系及重要技术措施,是当前剧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迫切任务。

造成以往剧场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剧场设计不合理、舞台设备故障、使用者操作不当以及业主管理不善等。经过对不同的事故进行统计分类发现,剧场和舞台的管理以及演出活动中都缺少完整的安全管理机制,也就是本文提出的“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体系”(简称“演出安全体系”)。通过制定演出安全体系,剧场等演出场所涉及的安全问题被清晰地罗列出来,为今后起草相应的演出安全标准打下基础。

2 发生舞台安全事件的原因

出于对演出事故的担忧,2009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联合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剧院等单位成立了“剧场安全问题研究”课题组,其申报的《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被列为2010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剧场是具有代表性的演出场所,因此,《剧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研期间,笔者翻译了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大量舞台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整理了国内演出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剧场建筑、舞台设备、演出管理的安全隐患,并参考“剧场安全问题研究”课题组《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的报告,为《剧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建立》一文搜集了大量资料。通过总结,课题组认为演出活动日益复杂而协作机制相对滞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缺乏成熟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等,是造成当前舞台安全事件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

2.1 协作机制跟不上演出发展

当前,文艺演出活动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正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我国演出场所的形式、样式不断创新,从广场大型演出到实景舞台演出,规模越来越大,设施设备越来越复杂多样。这些变化,使得演出制作变得更专业化和细分化,对演出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有一套成熟完善的协作机制来支撑现代演艺行业的发展。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演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却越来越少。在很多的工作现场,演出主办方、制作单位以及负责舞美、灯光、音响、舞台机械设备等的相关工作人员众多,他们各有各的制作流程以及设备管理程序,各自施行自己制定的安全标准和措施,而将全体从业者统一起来保证安全的指挥系统却相对薄弱很多。

2.2 安全意识不到位

我国现代化剧场建设从20世纪末至今,首批10年建龄剧场中的一些易损件、磨损件都到了大修的期限。然而,当前我国剧场的运营管理中,既无折旧也无维修专用款项。没有政府部门或行业部门的推进,到龄的设备和系统得不到及时维修维护和零件更换,将是极其危险的安全隐患——小则出现演出事故,大则造成人员伤亡;尤其是电器件,得不到及时更新,极易引起火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然而,事实上,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外,由于日程安排、经费等原因,许多文艺演出的制作周期往往非常紧张,这就使得制作团队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参与演出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对安全警示技术教育不屑一顾,演出过程中也缺少针对从业人员开展的必要的安全教育,缺乏安全对策。因此,一些由于舞台从业人员操作失误而导致的事故也凸显出来。

由于安全意识不到位,对已经出现的舞台安全事件的认识和反省也往往不到位。在收集演出安全事故的案例时,遇到的困难超出了预期。笔者认为其原因有如下两点:(1)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都无上报统计制度,事故发生后无处查询、无从调查;(2)事故方对事故遮遮掩掩,不配合调查统计。因此,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到位,也是导致当前演出安全事件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

2.3 安全管理体系缺位

资料显示,直至今日,我国公开发布的安全管理文件中,均未涉及有关演出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国家卫生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定了各种行业安全体系建立和整顿的方法,但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演出制作行业的规定,也未提及高空作业、开口处作业人员坠落、物体坠落、黑暗处工作等保证安全的措施。目前,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大都沿袭了各自不同的体制,安全措施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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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劳动安全法》中规定了危险性高的工作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体系,但是法令上没有规定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由于国家和行业部门没有实施安全管理的措施,尽管部分演出场所自身发现了很多安全隐患,却缺乏申请资金、停演维护的正当理由。

3 目前的研究状况

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演出市场发达的国家,对演出安全都十分重视,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如德国的《演出安全标准》、日本的《剧场等演出空间安全导则》等。这些国家也是在有了各种各样的安全规范后,发现缺少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而后陆续整理完善,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演出安全管理体系。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本研究在开始制订演出安全标准时,引入OHSAS 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与国家安全管理政策和世界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接轨,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演出安全管理体系,使各个安全标准能够在一个统一和规范的框架下,完成相关的演出安全标准。另外,自美国“9.11事件”之后,美国的建筑界学者率先提出了“建筑安全”的概念和定义,受到各国建筑设计者的认同。本研究也将结合剧场建筑的特点,引入“建筑安全”的概念和定义,整理归纳出剧场建筑安全体系。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正在开展全国的剧场资源情况方面的研究工作——《北京市剧场资源调查报告》(文化部科研项目)。收集近年来演出事故情况并进行分类统计,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因此,今后有必要建立演出事故申报制度。由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牵头制订的WH/T 42—2011《演出场所安全技术要求 第2部分: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技术要求》已经颁布实施,并在上海世博会上得到应用。根据此安全标准,上海演出行业协会对世博园区内的临时搭建的舞台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评估,保证了世博会期间的演出安全。目前已经实施的演出安全标准还有WH/T 36—2009《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WH/T 28-2007《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要求》等,另外,《艺术表演场所通用安全技术标准》、《剧场等演出场所通用安全评估方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综上,在研究翻译国外有关演出安全的规章制度、条例、标准等,归纳、研究、起草演出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多方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审查修改文件,发布实施、推广使用、科学评价以及积累经验,最终建立必要的演出安全评估方法和制度。

4 今后的研究课题

演出活动从制定计划到进入剧场等演出场所,包括进场、装台、排练、演出、拆台、运景等过程,需要多个工种的人员参与,安全管理表现出一定的时间性,应当明确所有参与演出制作方的作用和责任。此外,必须对演出程序、技术人员、剧场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统筹管理,且各方应当达成共识。

目前的研究仍是初步的成果,开展与此相关的课题研究十分迫切。如,剧场等演出场所一般有各种吊挂物、可动舞台机械设备等,在该场所的高空、暗处工作,具有独特的工作环境;投影、激光、LED大屏幕、特殊效果等;室内外临时搭建舞台等。不同的演出活动沿袭了许多传统的管理模式,也有各自独特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具体怎么制订,都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不仅如此,第二类演出事故中所包含的职业安全事故、演出安全事故等也有待于研究和探讨。

由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剧院等单位联合实施的《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初步建立了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体系,为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编制剧场等演出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工作标准,以及其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奠定了基础。期待符合我国实际的演出安全管理体系尽早形成。

注:本研究获得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北京工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美)内德(Nadel,B.A)著,胡斌等译. 《建筑安全规划设计手册》[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2]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等. JGJ 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S]. 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1.

[3]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WH/T 28-2007 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4]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WH/T 36-2009 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5] 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 德国DIN标准 演出安全标准[S]. 2001.

[6] 日本演出空间技术协会主编,剧场等演出空间安全导则(内部资料)

[7] OHSAS18001:2007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要求[S]. 挪威船级社,2007.

[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28001-2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28002-2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篇7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理解安全保障义务,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我国国情,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避免引发过多社会纠纷;同时还要处理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避免或者减少相关法律规定间的冲突或者竞合。“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其他开启或者持续危险者”的表述过于模糊,范围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土地利益占有人”的概念难以涵盖一些因行为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法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有关内容也会重合。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下面两类人: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除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2.保护对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应存在某种关系,但是否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有不同意见。在法律中明确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较为困难,因此,本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他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实践中哪些人属于保护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3.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对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未尽到前一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接加害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介入;未尽到后一类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他人的损害,只有当这种未尽到义务的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时才导致了他人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所未尽到的义务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比如,顾客到餐厅吃饭,由于餐厅的地板有油渍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餐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比如,储户到银行取钱或者存款,遭到第三人抢劫,银行的保安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注意或者制止,导致储户钱款被抢或者人身受到伤害;又比如,宾馆没有完善的保安措施或者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导致住宿旅客被外来人员殴打等。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例子中,应当先由抢劫者和打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篇8

关键词:公众场所,火灾,对策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 伴随而来的就是娱乐行业的飞速发展、公众聚集场所与日俱增, 这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所谓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些场所因面积较大、人员密集、可燃物集中、用电设备多而日益成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高发区,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十年来, 全国发生多起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其中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火灾死亡323人, 洛阳东都商厦“12·25”火灾死亡309人, 焦作市天堂音响俱乐部“3·29”死亡74人, 还有北京蓝极速网吧“6·3”特大火灾, 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檀岛西餐厅酒吧“12·25”特大火灾等, 这些火灾都是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 都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峻的火灾形势, 不断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本文拟结合实际, 探讨一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对策。

1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

1.1 是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娱乐场所往往在装潢方面讲究豪华气派, 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导致建筑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也容易在火灾中产生有毒有害浓烟, 使人中毒窒息而死, 加大了火灾危害性。

1.2 是建筑规模大, 功能复杂, 可燃物较多。

现在的商场、超市、市场规模普遍较大, 总建筑面积小的几千平方米, 大的数万平方米, 体量大、空间大, 而且多数都集吃、喝、玩、乐、购于一体, 存放的商品多, 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设备也多, 提高了火灾发生机率。

1.3 是场所内用电设备多、火源较多、不易控制。

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音响、空调以及其它用电设施设备, 数量多、功率大, 如果使用不当, 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故障而引起火灾, 有些场所还使用各类明火或热源, 如果管理不当也会引发火灾。

1.4 是人员密集、流动性大, 结构复杂, 疏散难度大。

这些公众聚集场所内人员集中、流动性大, 尤其是节假日期间顾客云集, 人流如梭, 同时建筑结构复杂, 疏散路径复杂, 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有些场所甚至占用有限的疏散空间, 增加了疏散难度, 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2 公众聚集场所自身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场所火灾隐患突出, 整改难度较大。

公众聚集场所中由于受经济利益的趋使和盲目提高装修档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严重忽视消防安全, 投入重金进行豪华装修, 大量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 这样不仅容易起火, 且起火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的烟雾, 致使能见度降低, 呼吸困难, 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对于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 大多未按要求去做、不能达到所要求的耐火级别。不少单位和场所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规定不懂或知之甚少, 个别单位出于节省设计费和地盘的考虑, 随心所欲自行设计, 将消防安全统统置于脑后, 甚至不预留或违规少留安全出口, 有的虽有通道但设置不合理, 有的临时改建或乱堆乱放杂物堵塞通道, 使安全出口名存实亡, 影响人员疏散。部份新、改、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 其防火设计、室内装修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 也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就投入使用;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而言, 其防火设计、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本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这就导致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2.2 场所自身消防管理不到位, 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

单位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不健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或虽然建立了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 或得不到贯彻执行, 不能发挥作用, 制度形同虚设。

2.3 场所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 缺乏主人翁意识。

许多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安全负责人轻视消防安全教育, 相关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和责任心淡薄, 不注重安全检查和整治, 发生火灾后又不愿承担相关消防责任, 大部分人认为损失是集体的, 责任是领导的, 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 缺乏维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人翁意识, 另外, 场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得不到落实, 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基本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致使员工上岗后不懂消防安全知识, 不会引导人员疏散、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对策措施

3.1 是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关。

加强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管理, 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作为消防监督部门, 要严格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设计单位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对设计不合格的项目, 消防部门一律不通过审核。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和场所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场所, 则坚决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对外营业。

3.2 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

公共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同时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实行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3 是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 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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