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委托

2024-09-04

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委托(精选10篇)

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委托 篇1

诉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内容:

证明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此申请,望准予为谢!

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律师: 您好!06年12月8日,我父亲去一个熟人那里,当时熟人让我父亲帮忙他抬一个煮牛杂的热锅,抬的过程中我父亲往后退的时候,牛杂热锅翻倒,泼到我父亲的腿上,两条腿从上到下都被烫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没有完全彻底好,但医生说可以出院,就出院了.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是那个熟人出的,其它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都没有,后经和那个熟人协商说给一定的赔偿也没有结果,后来不了了之,我父亲就回老家养伤。从事发到现在为止已经一年一个月多了,腿上的伤还是没有完全好彻底,有时站的时间长了经常痛,而且里面有硬块,等于是留下了后遗症。如果我们现在再去找当初的那个人去要求赔偿费用或再治疗费用,行不行?需要办什么手续?怎么办?象这种情况,可以赔偿多少费用?急盼回复!非常感谢!

对这一点各地要求并不一样,通常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要求残疾赔偿,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请求数额增加,鉴定材料《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或者先写医疗费等费用,立案后,再申请鉴定,鉴定出来后对诉讼数额进行追加或变更。

1、在诉讼请求上的不必写,立案时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是会立案的,待鉴定

做出后,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可。

2、起诉后,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法院会委托鉴定的。

3、上海也一样

伤残鉴定是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再起诉好,还是等起诉后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好?

这两种鉴定方式各有优缺点。如果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比较容易;通过法院鉴定,若是没有证据证明鉴定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就不可能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要严格得多。

在起诉之前就已经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于已经知道了伤残等级,受害人就可以大体了解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起诉的时候,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只能等到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有可能不服,对方一旦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极有可能有会决定重新鉴定,而一旦重新鉴定,之前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之前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所花的鉴定费只能自己承担。

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问题研究 篇2

尽管经过多年的摸索,对外委托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并已形成自己独有的工作思路和流程,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目前对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某些委托机构鉴定效率不高的现象

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针对案件标的进行鉴定工作。以株洲市为例,不乏存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较低的现象,且往往选择市外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要长于市内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若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事项,重新选择中介机构既耽误当事人的时间,也会浪费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财力、及精力。

2.法院对机构接受委托后的后续事项缺乏监管力及约束力

存在某些机构对于收费不高但鉴定程序复杂且当事人难以沟通的案件,法院在选定鉴定机构后拒绝接受委托的现象,或者是已接受委托的立即将资料退回法院。法院对于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的后续工作监管力度不大,对鉴定机构缺乏约束力。

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同的机构或公司收费数额相差悬殊

不同省份及同省份的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而且相差数额比较大。特别是具有特殊执业范围的鉴定机构不仅收费高而且服务态度欠佳,不按他的要求交费就不接受法院的委托。如株洲市某区法院委托的两个房产评估案。其中一个案件某评估机构评估价为68.3万元,收评估费6800元;而另一案件中机构评估价为55.7万元,收评估费7500元。同样的房产评估案件,评估费的收取因鉴定机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当事人的利益是一种变相的损害。

4.不排除存在鉴定机构为了增加鉴定收费而提高评估价格的情况

如曾经有一个案子中有一辆开了几年的面包车需要进行评估,新车价格在5至6万元之间,但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却在3万5左右,实际若同一辆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出售远远不能卖到这个价格。所以说是否存在为了增加鉴定收费而提高评估价的这种情况还不好说。

5.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力度不够,对违反对外委托管理机制的鉴定机构有一定的处罚机制但缺乏实施力度

每年法院都会对对外委托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以此确定入册名单。但在确定名单后,却很少启动日常监督机制,法院对鉴定机构现状了解不够,是否存在机构变动或违规现象一无所知。尽管制定了有关违反对外委托管理机制的处罚条款,但是细化不够且缺乏执行力度。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需要加强的方面

1.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年审制度

每年对入册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入册机构信誉档案,记录各机构在接受委托、出庭、拍卖等环节的情况,作为年度审核和调整的依据。根据具体鉴定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严格按照标准选择机构,没有达到法院要求的机构不得入册办理法院的对外委托的案件的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因某种原因进行了更名或者变更了执业范围未及时告知或因其他原因不告知法院,造成法院办案的被动,对于此种情况要坚决杜绝。

2.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

法院对入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守纪,办理委托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对入册机构实行动态化开放式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以及不适合办理法院委托案件的机构,及时清理调整,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法院可定期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其工作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态度进行随时抽查,若是鉴定机构不能达到法院的要求,暂停进行对外委托,立即责令更改;若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毕,则取消其入册资格,直到满足法院的要求再重新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再次进入名册。

3.加强对鉴定机构接受案件委托后的后续事项监督

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机构接受案件委托后的监督力度,鉴定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委托案件的最新进展,杜绝鉴定机构故意拖延鉴定时间、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如发现此情况,要给予批评及一定的处罚机制。受委托鉴定机构在其执业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法院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

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委托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案件的对外委托与管理

第四章 鉴定

第五章 司法 鉴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开展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实现审判与司法鉴定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委托或组织的鉴定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拍卖、药品、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声像资料和其他各类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以下统称鉴定)。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或组织有关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协调和监督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机构与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对外委托及组织审计、评估、拍卖、检测以及其他各项技术鉴定过程中,各相关合议庭、执行组应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鉴定过程中,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相关业务庭、执行局主审法官协调、配合时,主审法官应予配合。主审法官不得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单独或直接联系、接触。

第五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择优的原则,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册,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选择并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章 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社会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入册资格须经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登记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资格证书,并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对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核,择优确定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单。

第十一条 列入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报告,报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并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公告:

(一)机构名称、住所地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

(三)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列入市级法院库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接受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各中院将审核情况报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列入省级法院库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直接由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内容、事项涉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之外专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的要求,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按上述要求择优选定、并委托和组织相关专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被选定的社会鉴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进入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名册的,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案件的对外委托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技术证据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由合议庭或执行组提出意见,报庭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填写司法鉴定申请表,移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以下材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二)当事人举证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材料;

(四)委托拍卖的应附拍卖物的清单、相关权属证明及拍卖决定法律文书等;

(五)其它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等。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接受移送材料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二)委托鉴定内容是否清楚;

(三)鉴定目的是否明确;

(四)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接受各业务庭申请对外委托鉴定报告后,应当委托经省法院批准的列入名册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委托拍卖前,应按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对拍卖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拍卖底价可以低于评估价值,但首次拍卖底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30%.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追回的物品,应适用《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底价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合议庭或执行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业务庭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委托双方约定的机构,约定的机构无相应资质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择优与公平竞争原则,在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库中指定和委托符合要求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如需鉴定的标的可能损及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不适用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征求主审法官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

第二十条 重大案件的鉴定、疑难或跨学科的综合鉴定,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择优委托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或联合鉴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提出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由本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增加鉴定事项,合议庭应当及时通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与鉴定机构联系。主审法官认为需要与鉴定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会谈的,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补充、增加鉴定事项的,由合议庭、执行组决定并及时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相关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委托过程中,接受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通知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移交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合议庭或执行组决定。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委托后,应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鉴定工作计划和收费通知书(并附鉴定收费标准)。

鉴定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承办鉴定的技术人员名单,勘验现场计划,检测被鉴定物品计划,询问当事人的计划,以及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接到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计划和收费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用。

在鉴定过程中,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补充鉴定材料的期限为15日。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自材料补充齐全和交纳鉴定费用后正式计算。

有关补充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对鉴定时限造成影响的,由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义务方承担延误责任。提出鉴定的当事人在接到交费通知一周内,未交足鉴定费用的,不予鉴定;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就交费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接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复杂案件应在60天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可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延长鉴定时限,是否同意延长鉴定时限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决定。

受理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鉴定工作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关系,并根据需要更换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拍卖首次不成交,需再行拍卖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征求执行组或合议庭的意见,重新确定拍卖底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提议,在鉴定完成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中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或就有关问题征求主审法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委托的拍卖机构在拍卖成交后应及时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交成交确认书、拍卖活动细则,并移交扣去拍卖佣金的剩余价款。

第二十九条 在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报告和送检材料移送合议庭或执行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必要的鉴定材料应复制存档。

第五章 司法 鉴定的监督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监督鉴定过程,协调鉴定过程中有关问题,为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

被委托的拍卖机构举行拍卖活动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派员到场监拍,对拍卖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拍卖成交后,相关合议庭、执行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司法管理部门对鉴定案件的有关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得干涉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结束后,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需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的,应当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指派鉴定人本人或鉴定协办人出庭支持自己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列入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其情节给予内部通报、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等处分。

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最高院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最高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经入册登记和批准,并经《人民法院报》公告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一律以收到委托、通知后的第二日起算。

个人委托鉴定法院委托 篇4

作者:张晓蓓,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为2007第013号民事指导案例。《中国案例指导(2007第1辑)(总第3辑)(民事卷)》

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2007]013号案例 案例指导原则 评析: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杨立新

在律师代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尽管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基于毛红夫妇诉前单方委托,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基于医院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和法院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还是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医院过错与毛凯悦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被认定有效。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称:“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临床专业、专科背景,在鉴定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宋中清律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庭审中,对此发表代理意见认为:“依据过去的《司法鉴定通则》、现行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认为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广泛印证。原判决引用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资质,故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称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不能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鉴定结论只是证据形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相应上诉理由被判决不成立。在这一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取胜了法院委托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5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那要怎么写好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授权委托书,欢迎大家分享。

法院授权委托书1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地址:xxx,受托人:xxx,身份证号:xxx,地址:xxx,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x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2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单位与_______因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特别授权的,须注明具体权限内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注:

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法院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XXXX公司

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公司员工)。

委托事项:在某某一案中,委托其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授权范围: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4

我____为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为我与_______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并授予下列权限: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撤回起诉。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 区________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借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____ 性别:__ 身份证号: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特此委托!

法院授权委托书5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 址:

受托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

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委托人:

二o一三年月 日篇二:授权委托书(法院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现委托

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人民法院。篇三:授权委托书法院版

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用)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的,须注明具体权限内容,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

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法院授权委托书6

xxx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我方与张三xxxx一案,我方现委托李四、王五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某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特别

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和反诉,进行和解。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人xxx(签名或盖章)

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月x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7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xxx 工作单位:xxx 住址:xxx 电话:xxx

现委托xxx在我与 xxx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委托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

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人民法院。

法院授权委托书8

(法人单位用)

委托单位:北京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北京 xx有限公司

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北京 xx有限公司

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委托单位:北京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法院用)

法院授权委托书9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xx与我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性别:xxx年龄:xxx工作单位:xxxx职业:xxx住址:xxxx)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法院授权委托书10

委托人姓名: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xxx,邮编:xxx,电话:xxxx

现委托俞律师在我与张星星借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调查,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收调解,代为签署有效文书等。

x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11

委托人姓名: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邮编:xxxxxx,电话:

现委托俞律师在我与xx借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调查,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收调解,代为签署有效文书等。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法院授权委托书12

委托单位:_______

受委托人:____

性别:__

身份证号: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我____为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为我与_______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并授予下列权限:_________________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撤回起诉。

特此委托!

委托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13

委托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

年月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14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特聘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终结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法院或检察院一份。

例二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与我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法院授权委托书15

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

一、征收范围

1、受托人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2、受托人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3、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4、受托人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5、受托人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6、受托人对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受托人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委托权限

受托人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有实施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履行等权力。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档案装订整齐,保存完整。

五、具体事宜

(一)对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个案(如征收额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或对象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等案件),受托人应当集体讨论并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报委托人审查,由委托人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并由各乡镇送达并监督执行。

(二)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必须向委托人申请分期缴纳,由委托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受托人必须在30日内移送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受托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通用票据》,并加盖合江县社会抚养费票据专用章有效。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七、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委托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院授权委托书 篇6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撤回起诉。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 区________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借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xxxx 性别:xx 身份证号:xxxxxxx

工作单位: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书 篇7

因一案(案由案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现委托代理本人办理该案有关强制执行的全部事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代为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

代为与被执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

注:(如果,您写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则受委托人只能代你领取一些事务性的文书,不能做出对委托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特别授权则已包括了一般授权的权限,不须特意写明)

委托人: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 篇8

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权,只是传达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代交诉状、代收文书的人,或者依法律规定支持他人提起诉讼的人,都不是诉讼代理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院诉讼委托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法院诉讼委托书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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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授权委托书-公司 篇9

委托人名称:

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盖章)

****年**月**日

法院用被告、原告授权委托书 篇10

委托人:XX 地 址:XX

受托人: XX,身份证号: XX 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卷号(XX)XX号”诉讼。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附件: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字):

二O一八年

七 月

一 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人民法院。附件: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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