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2024-08-29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精选9篇)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1

标题:XX公司关于要求免征XX房产税的请示

主送:主管地税分局(全称)

内容:本公司属于XX(经济性质、类型)的公司,从事 XX、XX行业。由于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持续涨价,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截止今年10月底,公司销售收入为XX万元,同比下降XX%,利润亏损XX万元,而库存成本同比增加了XX万元,增长率为XX%。为帮助本公司能够渡过经营难关,保障生产经营正常维持,特向贵局要求给予本公司免征XX房产税的照顾。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落款:XXXX(公司并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月X日

网上房产税减免申请审批

一、适用对象

适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注销户除外。

对于非电子申报户目前暂不提供此项网上申请审批服务。

二、用户登录

电子申报户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点击“涉税申请-网上审批”,选择“房产税 减免税申请”,进入该申请审批事项。

三、操作步骤

(一)纳税人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事项,按要求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审批表》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应于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1、所有减免税项目均应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报告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除上述统一资料外,请根据具体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1)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A、企业章程;

B、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减免税

A、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

B、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税务管理员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2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验的给予受理。按管理规定程序逐层上报审批。

(四)审批结束后,由管理员打印《减免税审批通知单》,并联系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纳税人同时可在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方可提出此项申请。

(二)填写要求:除规定由税务机关填写的栏目外,纳税人应填写完整准确。此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真实准确,以便税务管理员及时联系到纳税人。

五、查询和其他操作

纳税人可查询已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当前受理状态,包括待受理、已受理、正在审批、审批结束(批文已生效)、不予受理等。

对于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申请事项还分别提供可操作功能,具体如下:

(1)待受理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并可进一步修改或删除。

(2)已受理或正在审批即税务机关已受理该事项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但不能再做修改。

(3)不予受理的,可查看该申请事项被拒绝受理的原因,并可根据情况重新修改提交申请。

(4)批文已生效即申请事项已办结的,可查看审批结果(通知书)。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2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活跃,各地房价上涨态势难以平抑,“炒房”现象较为严重,贫富差距扩大。现有的房产税税制对个人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房产税改革亟待推行。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重庆率先推出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

重庆市试点方案为针对重庆主城九区范围内的个人独栋商品住宅和个人新购高档住房以及非重庆市个人新购的第二套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分为三档(0.5%、1%、1.2%),对存量征税房产按每户减免180平方米,对新购房按每户减免100平方米。上海市试点方案为针对上海全市范围内的新购第二套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征收,税率分为两档(0.4%和0.6%),免税面积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

五年来试点效果争议不断,经过试点,重庆上海两地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等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征税对象不公平,造成同“房”不同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没有考虑房产价值变动因素,造成房产税缴纳明显有失公允;税率设计不合理,能够达到计税标准的征税对象寥寥无几,造成个人房产税征收名存实亡。暴露的这些问题,为个人房产税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也为个人房产税改革提供了研究方向与税制设计方向。

二、个人房产税征收的积极意义

(一)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近年来国家为调控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房地产政策,如限购、限贷、加息等,但房价上涨的势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若对个人计征房产税,会使过去的“持房无税”变成了“持房纳税”,且每年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计税,房屋的持有成本将逐年上升。投资者对存量房占有的越多,则承担的房产税也越多。投资者投资房产获利减少甚至不获利,投机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在现有房屋供给不变的情况下,炒房团大量退出,市场对房屋的需求减少,形成供过于求,房价就可能会得到有效控制,回归理性。国家从过去的行政手段变成以房产税为主的市场经济手段,有助于有效调控房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但收入差距日益增大,据中国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一直高于国际警戒线0.40,其中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中国社会财产不公平的程度毫无缓解。房产增值率高致使中国相当一部分家庭将余量现金转换为存量形式的房产,其房产价值占家庭财产总价值的比重较高。房屋已偏离了居住功能,成为投资工具。房价上涨,房产价值不断攀升,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价值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差距矛盾凸显。为发挥好个人房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可对存量房产按年征缴房产税,存量房产的数量越多、面积越大,征缴的房产税越高。购置大面积、高档住房或者独栋别墅者每年的税收负担加重。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可实现通过房产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贫富差距扩大有望得到缓解。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税收体系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是大税种或者大税种的大份额,地方政府主要是小税种或者共享税中的小份额,地方财政缺乏大量、稳定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较大,捉襟见肘。为满足居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土地及相关产业税费收入,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开征个人房产税可为地方政府带来广泛的税源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担负起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税种的重任,减轻地方政府通过高房价而得到高地价的欲望与动力,降低房地产开发商的建造成本,推动房价理性回归。

(四)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劳动力从农村走向城市,城市老城区人口密度高,各项资源配置受限,城市不断向周边郊区扩展。追逐利润的房地产开发商圈占新城区土地,建造独栋别墅、高档住房,迎合高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低容积率住房消费了过多的土地资源。开征个人房产税后,高档住房持有者的持有成本会加重,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将会降低,居民的住房消费则会理性回归到保障型购房、刚需型购房、改善型购房。房地产开发商会根据市场需求转而建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高容积率住房,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个人房产税征收面临的问题

(一)房产税未进入立法程序

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该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不高。要发挥个人房产税的法律作用,按照人大立法惯例和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也应效仿个人所得税正式立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因此将个人房产税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已毫无疑问。个人房产税尽快进入立法程序,能够增强个人房产税的法律权威,确保个人房产税征收有法可依。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体系欠缺

个人房产税的征收要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可使房产税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的价格水平动态一致,并且确保同一地段的房地产不因购买时间先后而购买价值不同,造成税负差异,体现税制的公平性原则。目前地方税务机关对二手房交易计征税费就采用了专门的评估系统,但是该系统的评估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还不够贴近,不能够实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房产估值体系的建立任重道远,需要提前谋划。

(三)房地产信息未共享

目前我国的个人住房信息尚未实现联网,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信息系统,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够准确掌握个人名下的所有住房信息,这给个人房产税的征收带来巨大障碍。因为各项税收都是采取主动申报纳税的形式进行的,在风险极低而收益极大的情况下,作为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将会选择承担风险获取收益,势必出现申报率极低。不过,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相关部门已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促进全国住房信息联网,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尤其房地产信息数据库的形成与共享更为艰难,但这将为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房产税征管系统缺失

个人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巨大,而且需要精确到每套房的评估价格,而且是面对所有个人征收,征收工作将非常繁重,因此建立一套自动收集和更新每个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共享,集合各项市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自动产生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自动生成每个人的个人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做到个人申报的便利性,这才有利于提高个人房产税的申报率。

四、个人房产税税制设计建议

(一)税制设计

现行税制中,针对房地产征收的财产类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主要是以房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而土地使用税是按占有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目前这两个税种对个人都是不征收的,如果征收个人房产税,那么将面临个人占有的土地使用税无法征收,而房产开发商取得的土地已经将土地价值包含到个人房产的交易价格中,如果再征收一道土地使用税,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并且目前很多地方都没有进行土地分割,只是在房地产证书中记录开发商取得的小区土地总体情况。因此,建议废除现行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将其整合成房地产税,简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

(二)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沪渝试点方案中的征税对象是对部分房产征收房产税,而世界上开征房产税的国家中,所有房地产均列入征税对象,只是对部分特殊情况给予免税。为减少纳税人的“套利”行为,建议我国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也应做到普遍征收,实行“宽税基”,在针对特定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如个人自住房屋按家庭人口给予一定的免征面积,对农村自住房给予更多的免征面积,最终实现“宽税基、低税负、严征管”。

为公平税负,加强与房地产价值的联动,并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房地产的市场评估值进行征税,建议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房地产应通过房地产征管系统获得房地产评估价格,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税率是衡量房产税税负轻重的标准,所以在个人房产税的要素中税率尤为重要,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度、税收征管效益以及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力等因素。

国外房产税一般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对不同类型房屋实行阶梯式税率,如:美国税率为1%-3%;英国为1%左右;俄罗斯实行差别税率,价格越贵税率越高,为0.1%-2%;德国为1%-1.5%;墨西哥根据土地价值和建筑物价值的高低对应不同的税率,为0.05%-1.2%之间。

从各国税率可知,税率主要定在1%-1.5%,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个人承受能力,我国个人房产税的基本税率建议定在年税率1%,再根据特定情况给予免税额,同时考虑人均持有房屋的面积以及别墅等低容积率高档住房,实行累进税率。考虑到地区差异,房地产税法中统一制定税率的区间,再由地方政府在实施细则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区间内选定地方适用的税率。

(四)征管机制

个人房产税的征管机制是房产税能够实施的有力保障,而个人房地产税征收前提就是需要全国房地产统一登记,并实现全国信息联网,收集和更新每个人名下的所有房产,并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收集共享社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自动形成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才能准确计算每个人的房产税纳税额。国家正在推进设立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并建立统一登记信息系统,最终实行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共享,为房产税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个人房产税改革不能是沪渝经验的简单修补,须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体制建设等,统筹考虑、优化设计,逐步建立起覆盖住房交易、保有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制度,释放个人房产税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调控居民收入差距,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杰.房产税试点初评与房产税改革深化的意义[J].探索与争鸣,2011(5).

[2]谷成.房产税改革再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1(4).

[3]智丽.对我国房产税立法改革的几点看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0).

房产税如何影响个人 篇3

2011年1 月27 日,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改革启动之际,在回答“为什么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将目标聚焦于两点:一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决策部门对房产税政策目标的阐述,将“民”的利益作为主要改革诉求,突显“税改”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的谨慎抉择。

实际上,“打造地方主体税源问题”通常只是学者和官员较为关心;开征房产税究竟会对个人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才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面对一个逐步来临的房产税时代,普通民众的生活将产生何种变化?

“刚需”豁免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发现,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开征房产税是否会增加其税负。

这种担忧源于一个现实:在多数购房者看来,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已经偏多偏重,增加了购房成本。在北京等一些大城市,目前的政策规定,交易未满5年的二手房再次上市时应缴纳5.5%的营业税,再加上契税等各项税费,总的税费成本约为购房款的8%。如再加上房产税,税负累加效应无疑增重。

而理论研究者给出的客观分析是,如果房产税改革路径设计合理,并不会加重群众购房税负,反而会相应地减轻税负。

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印堃华教授说,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税收存在结构性问题,即流通阶段征税重,保有阶段基本不征,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征收房产税十分必要,但是流通环节的税赋应当减轻,达到税赋总量的平衡与合理。

国际上的成功征税经验表明,政府征税的原则应该是“增一项,减一项”,即在开征一项税赋的同时,相应减少另一项税赋;具体到房地产税而言,可以是“轻流转、重保有”。因此,有专家建议,目前我国房产流通阶段的各项税赋偏重,宜考虑合理清理归并。否则,房地产税赋整体上加重,有重复征税嫌疑,会使公众产生逆反心理。

就房产税自身的制度设计而言,国外房产税经验成熟国家大都遵循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对基本的居住需求和适度的改善性需求给予征税豁免权。对于居住面积未超过基本居住需求的普通住宅持有者而言,税收负担很轻甚至无需缴纳房产税。

目前国内正在试点房产税改革的重庆市和上海市,在征税设计中也因袭了这一豁免原则。重庆市仅对独栋别墅、高档商品房和外来炒房者征税,且按照增量和存量区分,给予100-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上海也对“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两座城市的试点原则代表了中国未来房产税改革的方向,则显然,普通购房者不必为税负加重过于担忧。

剑指炒房

理论研究认为,房产税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手段,可以直接并快速地改变房地产作为投资品的属性,增加房产持有成本,从而改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在未来房产税时代,投资、投机性购房者的消费需求将受到抑制。相应地,其住房消费模式或许将被逐渐改变。

在重庆试点房产税之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曾在一次财政工作会议上对杜绝“炒房”现象做过精辟分析。在他看来,现在之所以“人人炒房”、“全民炒房”,归根结底是“没有搞房产税”。

黄奇帆还算了一笔账:如果一个炒房者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炒房,其资金成本大致6%左右,物业费大致每年1%左右,如果房产税按最高税率3%征收,一年就是10%左右的持有成本,如此算来,一套原价100万元的房子,即使7年内以200万元卖出去,也基本无利可图。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重庆市调查发现,从房产税对于购房行为的影响来看,其对中小投资客和改善型购房者影响较大,因为这些人群税负承受能力较低;但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高的富人群体而言,目前的房产税税率设置还不能成为其放弃投资购房的理由。

但业内人士相信,随着房产税政策的深入推进和效应累加,房屋的空置率会逐步降低,房价暴涨将受到遏制,炒房的热钱和游资也会萌生退意。

同时,房产税改革还会对反腐作出某种贡献,因为征税之前,必须对全国范围的住房进行登记、确权和估价,从而使个人名下的真实房产数量浮出水面。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极力推动40个重点城市今年实现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这对一些隐匿财产的贪官震慑较大。

富人税?

在许多国家,房产税都是十分重要的税种。除了在住房保有环节调控房地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外,作为将房地产资本利得纳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房产税更深层次的作用在于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学者认为,房产税开征后,其收入再分配的效果将明显好于现在的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缩短贫富差距,增加人民收入成为重要发展目标。这一目标的重要实现手段,就是通过税收调节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简单来说,就是让拥有更多房产、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公民缴纳更多的税费,以缩小贫富差距。

有学者认为,因为房产税对自住房免征、对出租房低征、对空置房高征,因而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富人税”。而向富人合理征税,也恰恰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目前,中国的社会财富有向富人集中速度进一步加快的趋势。美林全球财富管理公司和咨询机构凯捷此前曾发布《2009 年世界财富报告》披露,中国个人资产过亿的富豪约5.1万人。2009 年,中国内地富豪人数首次超过英国,上升至全球第四位。

这份报告还显示,中国富豪最多的城市是北京,千万富豪有14.3 万人,亿万富豪有8800 人。其次是上海,千万富豪有11.6 万人,亿万富豪有7000 人。同时,目前中国已是世界上奢侈品销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而近年来富人财富暴增的一大现实因素,便是基于中国突飞猛进的城市化和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房产增值。在这股洪流中,众多的开发商和无数的炒房者、投资客被推上富人榜。根据“溢价归公”的市场经济原则,“向富人多征点税”利国利民。

房产税减免规定 篇4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十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扶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二者兼有的技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应征税。

十三、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

十四、我省房管部门征租的居民住房已恢复征税。

十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六、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十七、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十八、地下人防设施免税。

十九、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税。

二十、木板房、铁皮制房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二十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下列房产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2.纳税人遭受水、火等灾害造成不能使用的房产。3.房屋大修期间,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5.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房产。

6.对房管部门经租的除居民住房外的非营业用房。7.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房产。

二十三、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十四、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的柱)能够这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地、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精蜜地、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5

xx税务所:

xx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引入光谷,于2013年7月29日成立,地址:xxxxx;负责人:xx;财务负责人:xx;营业执照号码: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经营范围:„„

xx房产,主要为xx,但公司至今未开展业务,没有营业收入,而公司每年接受应往届人才,社会缓解就业压力尽微薄之力。目前,公司现有员工x,其中博士x、硕士研究生x、本科生及大专生x。

公司成立x来,一直按时缴纳各种税赋,但近两年在生产经营方面形势很不乐观,竞争压力大,在手项目“少”“小”,盈利能力低。从公司范围内看近年承接项目较少,每月还需偿还银行贷款,收入勉强能维持公司的各项开支,而公司2013年末资产总额x,年末负债总额x,未分配利润x。全年实现营业收入x,利润总额x,售局面困难。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公司确实面临困境,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我公司渡过难关,得到持续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减免我公司x度的房产税及城镇房屋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Xx公司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财务会计报表;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及税额等);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4.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5.财务会计报表;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述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财务核算真实、账务健全,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审批。符合上述减免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2014年减免税申请时限可延长至10月底前。

四、减免税审批相关要求

(一)减免税审批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从严把握的原则,并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备案减免。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缓欠税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1〕252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完善减免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撤销减免税决定,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上报上减免税审批情况。

(六)市局将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审批减免税的,依法撤销减免税决定,同时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日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7

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对个人住房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 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之一。各国对房地产的税收课征一般是在房地产的取得、流转、保有三个环节, 其中取得环节包括房地产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等;流转主要指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等;保有指持续地持有房地产的产权。三环节税赋均衡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 有的称“物业税”“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改革主要是针对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由原来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和出租房屋征税扩大到对居民居住的个人住宅也要征税, 其次对住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 征收方法等进行改革。这项改革是“十二五规划”中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一种对财富存量的课税, 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把其归入财产税, 根据国际经验, 财产税类的房产税, 主要包括对土地价值、房产与土地总体价值或房产课税, 它们的特点是均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 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因此,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下, 房屋属于财产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和财产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应归属于财产, 因此, 在我国应把个人住房房产税归入财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收特点:

1. 个人住房房产税为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课征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一切财产的价值综合课征的税收。不同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一, 但大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营业性动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家用动产;资源开采权、营业性专利权、股权、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等无形动产。这种模式从价值层面看较为公平, 但从技术层面上要求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先进, 尤其是配套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备。个别财产税是将个人的某些特定的财产, 如房屋、土地、资本和其他财产有选择地进行课征。采用个别财产税制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居多, 个别财产税制与一般财产税制相比, 就价值目标而言, 个别财产税制的公平性要弱于一般财产税, 但就技术层面而言, 个别财产税制对征管技术的要求要低于一般财产税, 这种税收制度的塑造对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 实现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公平价值———横向公平。个别财产税的形式主要有对土地课征的土地税, 对房屋及有关建筑物课征的房屋税, 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合并课征的不动产税。

2. 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对不动产课征的经常税。

房地产主要是指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用的不动产, 那么物业税只能是对已建成的不动产征收的税收, 即在不动产保有阶段设立的税收, 而不涉及房地产的建设阶段。

3. 个人住房房产税是针对住宅房产征收的税种。

由于我国居民只拥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开征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不针对土地征收, 只能对地上建筑物征税。

二、我国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必要性

1. 建立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的需要

一个现代化完整的税收体系应当包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及财产税类三大体系。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 我国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不断完善, 但在财产税方面, 目前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 财产税体系中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房产税之所以是财产税类中的主要税种, 主要是因为房产是私人拥有财产的重要内容。因此, 开征房产税对于我国财产税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满足房产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 对房产交易过程的税收是较重的。以私人出售房产为例, 房产一方要按售价5%缴纳营业税, 若产生增值, 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按增值额的大小不等缴纳30%~60%的土地增值税;购买方则要按购买价格的3%~5%缴纳契税, 而对房产拥有的税负是较轻的, 主要对经营性企业单位征收房产原值1.2%或房产租金12%的房产税。

这样一种税制结构的设计一方面相当于国家给了土地保有者无息贷款, 而流通环节税负繁重使房地产建设成本大幅提高, 抑制了土地正常的市场交易, 导致了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另一方面, 在保有阶段土地使用税税率较低,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征收, 一般情况下, 房产保有时间越长房产原值与现值差距越大, 这就决定了保有阶段存在房产税源的流失, 使得国家无法对房产保有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参与分配, 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国家征收房地产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 “重流通, 轻保有”的税收政策增加了房产所有者出让房产的成本, 同时也造成房产在存量市场上的积压, 无形中在鼓励土地的囤积及商品房的空置而抑制了土地及二手房市场的正常交易, 总体上不利于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因此, 房产税的开征在有利于降低房产交易环节税负的同时增加房产拥有的税负, 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 促进资源配置格局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3. 规范税费制度的需要

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租、税、费三个经济范畴在理论上的区别非常明显,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其增值价值的一种形式, 它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纯粹的经济关系, 地租是整个社会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初次分配;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 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属于社会的二次分配;费是经济生活中对一方为另一方劳动或提供服务的补偿, 具有有偿性和对等性, 但在实践中, 每个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都对土地和房地产的开发进行管制并收取相应的租、税、费, 由此产生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税代费的现象。

(1) 以税代租。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它的出台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 既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因“级差收入”而设, 就自然属于地租的范畴。

(2) 以费代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这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 减少土地闲置采取的措施, 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行为税, 其开征并非因提供相应服务而产生, 因而是一种典型的税而不是费。

(3) 以税代费,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上是向享受城市建设设施服务的从事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征收的一种费。

由于租、税、费体系没有理顺, 税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如计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 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信息和其他收入情况几乎处于监管之外, 相应增加了税务机关对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成本, 而纳税人对房地产租、税、费制度的掌握较全面, 对在各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选择较清楚, 理性的纳税人会利用各种手段使自己少缴税。因此, 改革现行的房地产税费体制, 变复杂的税费制度为较为规范、简化的税制就更具现实意义。

三、我国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可行性

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法律建设日趋完善, 使我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具备了基本的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2005年3月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 中国目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偏轻, 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 “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 完善税收制度体系, 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物业税 (房产税) 。2009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 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 研究开征物业税;2011年在上海、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改革, 征税范围涉及住房保有环节;2012年国务院公布《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 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2013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可见, 针对住房保有环节的征税具备较扎实的政策支持。

1. 住宅商品化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我国城市住宅长期以来由国家投资建造, 以低租金实物分配给职工, 住宅非商品化使房屋并非职工所有, 从而无法作为财产税的课税范围。近年来以房屋商品化为主旨的住房制度改革, 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 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 将住房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消费, 以满足人民的住房需求, 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业。

2. 私有财产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 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 2005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 证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 法律都给予保护, 这使得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物 (不动产与动产) 和物权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下, 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 这为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提供了丰厚的税基, 选择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大势所趋。

3. 征税所需的技术条件渐趋完善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顺利开征面临的技术难题主要在于房产价值评估、房产数据缺乏、专业人才匮乏等, 而自2003年开始, 有关部门就分3批在北京、深圳、辽宁、重庆、江苏等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了模拟评税试点工作, 在2009年中国财税改革年度论坛上,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小华表示, 经过6年多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 按评估值征收物业税从技术上是可行的。同时, 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 开发了若干套各具特色的评税软件, 形成了专家支持队伍, 储备了大量专业人才, 形成了“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房产税改革思路。2013年2月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展房产税需要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不存在硬障碍。可见, 开征物业税所需的技术条件经过近10年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已日趋完善。

4. 上海、重庆房产税的试点提供了借鉴

继“新国八条”楼市调控政策后, 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上海、重庆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政府对房产保有环节正式步入实际征税阶段。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征税对象主要面向独栋别墅、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以及在重庆三无人员购买的第二套以上住房, 税率在0.5%~1.2%之间;上海则选择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 税率为0.6%和0.4%, 同时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扣除。试点两年以来, 各界对试点效果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房产税虽然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财政收入, 但总征收金额太少;试点以来沪、渝两地房价并没有下降, 而是呈稳步上涨。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 房产税试点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 而是调节市场, 影响住房消费, 为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房产税试点是在房价高企的时候推出, 但推出目的不应定位为调控房价。可见, 房产税试点以来虽然褒贬不一, 但两市为全国探索房产税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是值得各地借鉴和避免的, 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真正意义在于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 逐步建立起覆盖住房交易、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制。

四、结语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透视房地产税制设计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 恰当地处理税收分配关系, 强化税收的聚财功能和调控功能, 依照税制优化理论的基础指导, 综合考虑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市场行为和土地资源的特点、房地产税收自身的规律、房地产市场的地区特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及地方政府对当地土地利用状况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公平稳定的房地产税制度, 实现税收政策的预期目标。

摘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对建立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 规范税费制度, 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改变不动产税制中重交易、轻保有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房屋商品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及技术条件渐趋完善的前提下,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具备了可行性。

关键词:个人住房房产税,财产税

参考文献

[1]孙瑞玲.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研究—基于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增进的视角[J].改革与战略, 2012 (4) :76-79.

[2]郭松山, 黄绍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 2005 (5) :37-40.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篇8

2、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个人房产税纳税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个人房产税减免申请书 篇9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第二十九条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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