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2024-06-12

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精选8篇)

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篇1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标志着我国入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随着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的达成,我国离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越来越近。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方之间的谈判,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为了实践这个宗旨,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多边解决争端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等。并且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将对国际贸易的干预、限制和妨碍减少到合理和最低的程度,目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建立一个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国际贸易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和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秩序。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的一些法律产生很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是以互利互惠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为建设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世贸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最大的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狭隘的保护主义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世贸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魏杰认为:wto(世贸组织)不仅仅是一个产业概念。wto是国际经济组织,参加wto的各方成员就必须要遵守国际规则,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承诺的义务。我国加入世纪贸易组织谈判的首席代表龙永图表示:根据协议,中国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遵循规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尽义务。这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和入世后都很重要并且需高度注意的问题。wto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众多的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规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如果中国不能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必将阻碍自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入世”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生机,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恩格斯说:“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他陷入新的矛盾”。即法律体系建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所依存的经济关系发生变化,就必然要求它自身要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期不远。一旦加入世贸,我国将享有wto成员国的权利,同时应承担wto成员国的义务。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规范有一定差距,尤其突出的表现在金融法领域,同时一国的金融制度关系到本国的金融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保证国家在世界金融交往中的经济安全,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一、中国加入wto的紧迫性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加入wto后,不仅我们的经济战线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同样面临着诸多严重挑战。法学界应当全面介入,参与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并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指通过规定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及各自的职权和职责,从而确立各当事人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进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贸组织作了必要准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1998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作委员会;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

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化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国际金融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二、我国金融领域对加入wto的应对

1997年,在wto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从而使得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

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及法学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如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提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其中包括了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71件、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80件、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70件,这是对我国行政法规的一次较大规模的动作。而且我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修改,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不完善、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比如中国对外国投资银行准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租赁、票据、证券、期货等相关法律制度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总的来看,加入wto,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由于国际金融是一个急剧变化的市场,连传统国家权力对之都无能为力,因而中国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更是一项重大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三、我国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的内容。

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西方工业化国家基本上都已形成了在法治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证券和保险等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1993年底,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的金融体制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缺乏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灵活;商业银行政企不分,缺乏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的约束机制;同时各商业银行条块管理,由总行垂直领导,加剧了部门分割,形成“大一统”变“小二统”的国家垄断局面;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必须进一步改革。

1994年全面开始的我国银行金融体制的深入改革,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199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包括了关于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决定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规定了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展示了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如何建立健全上述三个体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因此,改革首先应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地位,摆脱各级政府的干预;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基准利率、汇率、贷款限额等调控手段,实现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过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监管标准体系,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持金融秩序。

第二、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政策性银行,把商业银行真正办成商业运作主体,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的健康发展。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是各国金融业发展的惯例,也是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身兼二任的的关键。1994年,我国已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政策性业务分离后,除人行以外的其他银行需逐步改造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作。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其任务是为中小企业、农业和发展地区经济服务。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正确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

第三、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

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首先要完善货币市场,严格界定和规范进入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直接联系,防止资金从货币市场直接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同时中央银行应逐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使货币市场成为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工具,成为监控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场所。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加强对国债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监督管理。最后,要加强外汇市场建设,形成统一的外汇市场。

第四、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建立现代化的金融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加快会计、结算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结算工具票据化。加快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网络的建设,推广计算机的运用和开发,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要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加速培养现代化金融人才,加强金融队伍建设。

事实上,从1993年我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就借鉴了西方国家金融体制的相关模式,并发生了巨大变化,体现在:一,扩大银行信贷领域,发挥了金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资金融通主渠道的作用。二,建立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三,确立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了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四,改革单一的银行信用,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实现多功能的、多形式的资金融通。

具体说来,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并存的金融体系。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筹集融通资金、发展和活跃金融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完善,人民银行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3、政策性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

4、向商业银行的转轨迈开步伐,并且一批新兴的商业银行陆续建立起来,形成了商业银行体系。

5、我国外汇体制改革进展顺利,1994年成功实现了汇率并轨和银行结算外汇制度。

6、我国境外的中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境内的合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有了重要发展,并且其业务也已进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至1998年12月20日止,中央银行管理体制新框架基本形成、九家跨省区分行组建完成。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新组建的中国人民银行九家分行于1999年1月起正式运行,新机构按中央银行新体制运作。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书目:

1、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2、卢炯星《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93、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24、钱弘道《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重庆《现代法学》2000.6)

5、周忠海《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思考》(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篇2

金融体制是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 它是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的综合体。同时, 金融体制是指金融机构与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一国通过立法确立并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 包括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包括:金融部门、融资模式与公司治理和监管体制, 它不是这些部分的简单相加, 而是相互适应协调[1]。

2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 中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在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与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削弱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2.1 金融组织体系的问题

由于传统的制度的惯性束缚, 我国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 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比较缓慢。由于四大国有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垄断地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商业化的产权基础, 资本充足率不高, 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不彻底, 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还不够规范等问题, 使得国有银行在商业化改革中举步维艰。其次, 金融机构市场进退机制的缺陷明显。我国金融机构市场进退机制主要采用以“行政关闭、业务托管”为主的方式, 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操作难度大,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最后, 中小银行面临着发展难题。中小银行的特点是规模小、网点少、营业额低, 业务单一, 并且缺乏政策的支持, 以及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而导致竞争力不强, 抗风险能力差, 经营成本增加, 生存困难, 难以与国有商业银行共生共荣, 联动发展[2]。

2.2 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 致使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效率低下, 阻碍了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主要问题有:监管内容不够明确以及监管范围狭窄。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法性, 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有待改进;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网络银行, 电子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另外, 监管方式落后和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 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完善, 行业自律组织较少, 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在监管手段上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缺乏实施细则, 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 这样势必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2.3 金融市场总体规模的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 金融体系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首先是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 资源配置能力不足。只有市场交易主体种类多样、交易工具齐全的具有相当规模的金融市场, 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金融市场的各项功能。但是,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总体规模小, 金融市场, 尤其货币市场流动性不强, 活跃程度不高, 交易价格利率不能全面反映社会货币资金的供求关系, 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另外, 金融市场中货币与资本市场缺乏整合, 阻碍了经济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对发展货币市场不够重视, 优先发展资本市场, 以及特殊国情不得不在现阶段实行坚持分业经营和管理的金融发展策略, 造成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严重分割, 货币市场远远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影响和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均衡协调发展,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和推进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完善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体系,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 继续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完善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信心, 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鼓励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优质大型企业回国上市, 允许来内地投资的港澳台、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展多元化机构投资力量, 拓宽合格资金入市渠道, 发展机构投资者。

3.2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在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的同进, 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发展服务于企业和居民的债券, 特别是公司债券市场, 降低发行门槛,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实行分类监管, 将监管主体归于证券监管部门, 推动发行核准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建设成场外交易市场, 成为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的主要场所;培育和发展合格机构投资者, 逐步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入市;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估等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3.3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通过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 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 规范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性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和对违规者的追究、校正机制;科学划分监管职能、强化联合监管力量, 实现向审慎性、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方式转变;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合作;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准则。

3.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速农村金融改革, 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 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 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规范、风险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实施有效监管, 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 注意风险防范[3]。

摘要:针对我国的内外经济环境实际, 分析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中, 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哪些巨大变化, 在哪些具体领域体现行业面貌的根本改观。此外, 也应该在正视在改革取得成绩的同时, 在改革向纵向和横向深化的过程中, 认真思考金融体制还仍旧存在哪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找到适当的解决对策, 并提供基本的科学的解决问题的宏观思路。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裴欣.浅谈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J].金融财经, 2008 (6) :118.

[2]柳红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 2009 (4) :64-65

浅谈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 篇3

【摘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也是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过去两年中,金融改革在浙江率先起步,2012年初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成功获批,2013年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崛起,都让我们听到了金融体制深层次改革启动的隐隐雷声。不可否认,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效应,是振兴经济全局的催化剂,若处理不慎也会成为撼动全局的火药桶。因此,国内外经济形势越是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压力越是加大,就越需重视金融体制改革的独特关键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将强烈激发我国的经济潜能,大幅开拓我国经济发展空间,创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一、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1.建立了较完善的货币市场

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1996年1月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第一次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自1996年6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同业拆借利率上限,全面放开拆借利率。统一拆借市场的形成,结束了市场分割、多头拆借的局面,规范了各金融机构的拆借行为,提高了银行之间融通资金的效率,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并为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条件。

2.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1990年10月和199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经过12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

3.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

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品种日益丰富,保险业务范围逐步扩大,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商业保险已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发展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4月,中国在上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原来分散的外汇交易集中统一起来,为成功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体制奠定了重要的市场基础。

二、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上建立的,它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特点是高度垄断,主要为国有企业服务。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也开始迈开改革的步伐。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金融体制的改革及金融业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度垄断没有完全打破,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较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缓慢。这些体制性缺陷,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影响稀缺资金的配置效率,不仅伤害我国经济健康运行,而且威胁到长期稳定发展,所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已刻不容缓。

中国的市场化取向改革走到今天,现行金融体制非改不可,这已经是共识。海外金融机构进入、民营银行的设立、地方银行异地设分支机构、利率的市场化、汇率的弹性制度、温州金融改革民间融资的发展和规范等,应该说,都已经有所起步。

但是,高利差养懒银行,各大银行坐拥高额利润带来的垄断惰性,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人民币的国际化问题等等,都要求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必须再改。改革金融体制,涉及到在经济组织上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动刀子,决非易事。

按中国的体制,如果上面没这个意图,根本动不了。最早的农村改革,是因为原有吃大锅饭的体制再也走不下去了。给了一个极小的空间,在一些边远落后的长期要补助的地方改,当时有一句话,叫丢包袱,意思是反正这些地方差,干脆丢下这个包袱,让他们去试,涉及的利益关系不复杂,好处是看到了思想误区。但是后来的进程,包括工业企业的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等等,越来越多的是涉及到权力的让渡和利益关系的调整,都非常艰难,或者没达到目的或者无果而终,甚至失败或者拐弯了。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1.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

2.利率市場化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向央行提交了在温州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的报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一直是央行重要工作之一,目前银行利率仍然有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没有放开。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主要是资金供求关系,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自主地确定资金价格。解决居民存款负利率问题,提高正规金融渠道对居民资金的吸引力。同时也可以理顺资金价格体制,使货币政策从目前的偏重数量手段发展到主要以价格手段为主,消除数量调控手段对小企业的负面影响。利率市场化的放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民间借贷的温度,但是需要一个缓冲期,不然也可能会刺激市场利率的走高。推进利率市场改革要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银行承担风险定价的责任、整个金融产品与服务价格体系的市场化、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条件。

探析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 篇4

摘要:中国金融系统由过去的单一银行制转变为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已进入深化金融改革和适应入世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但这并不等于说必须在金融领域内全方位地与国际金融接轨,事实上,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我国还不具备金融创新的条件,因此,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国情,循序渐进地在一些方面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进程。

关键词:金融体制 发展 难点 对策 思路引言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有了较大转变。在走向市场的这段期间,其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与此相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变革则显得有些滞后。自从1979年我国打破了“大一统”的金融管理模式之后,相继推行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措施,但是,改革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了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网点,引进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住房抵押贷款、CDR、QFII等新闻论文发表/xinwenlunwenfabiao/),开辟一些新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回购协议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等,即遵循了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和市场创新,而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可能造成潜在威胁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的往往是迂回方案或者基本不予涉及。也就是说存在着明显的“三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显然,这就与金融创新的系统化变革思想有些相违背。参照熊彼特的技术创新思想,我们不妨将金融创新分解为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以及制度创新。那么,这四者应该说是一完美组合。金融要创新,就必然融合了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以及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其一个极为重要的目的,我们知道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现有制度所不能实现的潜在利润,它有着将外部收益内部化的能力。具体到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金融制度的创新,它之所以受到重视,同样在于其将闲置的金融资源加以重新配置并投入使用的能力。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承载市场的有效的金融制度,又何以创办适应市场运行的金融机构?机构不存在了,那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工具又怎么会诞生呢?当然,作为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有了较大转变。在走向市场的这段期间,其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与此相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变革则显得有些滞后。

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从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来看,它可分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金融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四部分。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改革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有这样几个难点,即如何建立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管理,用什么方法来控制住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由于过去我们长期以来回避了这个问题,1993年以来大家对目前这种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提出了很多非议。因为组织体系的设立体现看其功能,一定的功能也要通过定的组织体系来实现,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专项贷款权。这点遭到大家的猛烈批评。国外有人据此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从上到下有一个专项贷款指标。这个专项贷款有一部分是国务院点名的,由专业银行去具体办理。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篇5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

罗 琳 彭维琴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F830.91

国内学者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大讨论,源于现行的 金融监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是由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 营大趋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大变革;二是我国入世 后的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 从事混业经营给当前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三是国内金融 业合作的日益加强和金融集团的出现,我国金融业出现了 混业的趋势。因此,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我认 为要经历三个阶段:

(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业监管 我认为分业监管是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首先,采用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 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 率。另外,在我国,金融各业的合作基本上是委托代理类 业务,金融产品的重合度、交叉度不大,而金融集团的混 业经营基本上是业务层次的,基本上不影响分业监管主体 的监管。再者,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 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些正是国内金融所 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 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 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 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 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 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 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 加强。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 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 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 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 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渐进式过渡性质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

(二)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面对 21 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 “金融巨无霸”的威胁,特别是在我国自身金融业混业经 营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们应逐步建立综合混业和分业监 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只是起一个过渡性 的作用。混业经营作为当今世界金融经营体制的主流也是 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必然选择。

在这样的背景下,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发 展到现阶段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三大子行业互相分 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对接和 协调发展,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例如,商业银行 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影响同时,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7)04—0025—01

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中信、平安保险)及其所带来的法 律问题,我国法律尚无规制。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监管如 何协调和分配也不够明确。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 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中国金融将进一步嵌入国 际金融体系。2005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金融机构便在服务 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开始与中资银行平起平坐展开激烈地竞 争。而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从资金、技术、管理上都 是有很大的优势,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 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给我国金 融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应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他有 权对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和争议进行界定和裁 决,以有效解决我国在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分业与混业 经营并存引发的监管难题。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 别对各类分业经营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公司名下的子公 司仍然实施专业化监管。

(三)最终的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统一或综合)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一旦形成,金融监管模式将 变革为混业金融监管模式。丁俊(1999)、刘佳(2002)等 认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集中由一家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负责。成立独立 的国家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内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监 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等部门,按 “金融服务功能”的种类而不是按“金融机构的分类”实 施监管。对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 综合监管部负责,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 主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参考文献:

[1] 张宏著,《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经营 体制的现实选择》,《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6月

[2] 张文菊著,《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思考》,《金融业 监管》,2006年5月

[3] 徐燕著,《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投资》,2006年6月

[4] 刘康华著,《国内金融监管模式研究》,《新疆农垦 经济》,2006年6月

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篇6

「内容提要」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和依然保留在中央银行的两个典型。本文阐明了两种监管模式的形成实践和理论,对比分析了两国做法中的有益经验,并对我国在创建独具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借鉴英、美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 自己的建议。

「关 键 词」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

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 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一)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注: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加强。英格兰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 简称FSA)。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注:《金融服务与市 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s),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4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 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 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 年银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建立了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

根据英国《20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其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FSA享有广泛 的法定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例如“监管11条”。该法令要求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注: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和评价》,《金融与保险》第8期。)从业务上看,FSA除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注:如从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等等。)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这样,英国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了FSA的统一监管权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整体移交得到了法律确认。

FSA作为目前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FSA综合行使,使英格兰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

“分离”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中央银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监管当局基本上是通过对银行行为的控制(颁发许可证、管制、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与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的。正是在第三个领域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产生了撞击。在大多数国家,货币政策当局主要通过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来实现其内部(物价)与外部目标(汇率)。”(注:[美]查理士??恩诺克、约翰??格林:《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朱忠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版,第343页。)英国中央银行职能之所以最终分离,就是因为双重职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注意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货币膨胀指数;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这双重职能必然使英格兰银行陷入两难选择。事实上,英格兰银行主要关注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加强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为突出。(注: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 ,中国发展出版社版,第143页。)

其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出于维护社会支付体系、经济政治稳定的目的,往往在银行发生挤兑之前出资救助,使之免于倒闭,避免社会动荡,此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当中央银行兼具银行监管职能时,商业银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他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陷于困境的银行规模越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他们的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将是异常灾难。这就是所谓“大得无法倒闭”的论据。)的心理,为追逐利润一味扩大负债,忽视审慎原则,从而使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中央银行也因为可以启用

“最后贷款人”而存在疏忽监管的可能。相反,将银行监管脱离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监管机构的银行监管行为相互独立,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盖监管失职之责的机会,被监管者也不会因为可以 得到资金救助而纵容道德风险的积聚。

其三,实现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一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实质上为银行提供了大量“隐性担保”,使得银行在金融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对于公众来讲,商业银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再加上监管强度、管制力度的差别,这些不对称的外部环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公平的;商业银行也会因得到特别的庇护而怠于创新、丧失竞争力,这无疑阻碍了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

在19以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5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 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此外 ,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 (DFI),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60年,直到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 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这部法案。至此,迄今为止美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分歧最大、争论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的法律终于问 世。)后,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确。

该法案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到混业经营的标志。它一方面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第20节和第32节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鼓励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机构、人员上的保证;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凡是金融业务或附属于这些金融业务的活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经营,从而为创立具有新的组织结构特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难以维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 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从前者处获取必需的监管信息,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确定已投保存款机构的情况而检查其关联的投资公司除外。(5)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适当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银行控股公司、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并前,与州保险将官部门协商。同时规定各监管当局有义务为所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年版,第174~175页。)这样,该法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的监管权力。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银行、保险、证券行业高度混业,这实际上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 联邦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国的中央银行中。

中央银行可以身兼两职的理论依据在于: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这是制定正确货币政策的前提。(2)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是建立货币政策有效传导机制的关键,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关键。(3)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获取制定检验货币政 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货币政策职能的信息收集成本。

第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 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为金融监管所利用,同时,货币政策目标 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兼容式监管有助于银行监管摆脱行政干预。凡是那些在中央银行以外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一般要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做到这点。相比之下,由于货币创造功能,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总能得到最起码的保证。这种超然独立性可以使银行监管摆脱财政预算的压力,资金的独立使得其监管行为不必受行政干预,从而保证监管的中立性、客观 性。

最后,统一的监管结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在与其他各国中央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之间的往来与合作,会促进各国在银行风险管理、监管文化、监管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并由此加强本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英、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有益积淀

正如美国学者斯古勒所言:“美国和英国显然在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上发生了分歧。”( 注:H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23。)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前和现在始终保持其联邦银行三个监管者之一的地位。随着GL

BA法案的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职能不可否认地得以提高;英格兰银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银行监管者,现在却基本丧失这一职能。英国由于合并性监管和大胆的中央银行职能分离而为世界瞩目,同样,逆向而动的美国GLBA方案也被公认为精妙绝伦的举措。毫无疑问,相互对立的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都证实为高水平的金融变 革。笔者认为,两国改革的以下积淀应该是有益的:

其一,尽管英国“分离”模式和美国“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 两国都以变革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来应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强本国银行业的实力与 竞争力,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 .1984年,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1979年银行法案所 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 “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银行的失败――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注:EilisFerran,Symposium:Financial Supermarkets Need Super Regulations?Examining the United Kingdoms Experience in Dopting the Single Financial Regulator Model, 28 BROOKLYN J.INT‘L L.,257,261(2003)。)

美国则是顺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相 关法规的需要导致GLBA法案的问世。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成千上万家银行破产和经济萧条。1933年3月6日罗斯福总统不得不下令全国银行业停业。为了重建银行业信誉,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的出台对恢复当时的金融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经济一直快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很低,每个金融行业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长率和利润率,银行基本上按照3―6―3规则运行,很少有人产生“侵犯”他人“地盘”的动机。但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和工会管理的退休计划增长的需求,将市场参与者带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金融服务领域:“脱媒”的出现,客户将资金从存款机构撤出,进入了更具市场敏感性的投资市场,购买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机构的存款大幅下跌;先进通讯设备和计算机技术为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迈向新领域,实现全球金融一体化化更多有效地机会。 (注:Joseph 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AnIncreasingly Important Component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33,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来,美国大的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规定几乎都建立了银行持股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可以拥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形式,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除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发行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近几十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既合作又竞争而相互融合。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国法院引起争议甚至久拖未决。GLBA法案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或经济生活中业已存在的“踩红线”问题。

实践表明,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 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注:1984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称为“大爆炸”,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等等。)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 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 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注:美国19《联邦储备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作为国民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体系作为会员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联邦储备体系成为会员银行。原来任何会员银行都必须按自有资本6%认购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获得6%的固定利息。由于会员银行要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理,最初几年州银行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很少,代以后才逐渐增加。参见张贵乐:《金融制度国际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 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 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 Scho

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38(20 03)。)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 .(注:Id.,28 BROOKLYN J.INT’L L.411,415(2003)。)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 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 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 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

目前,我国已经顺应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的国际潮流,设立了银监会将央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但仍有学者对这一分离举措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在人民银行之外成立“银监会”,目的是要解决“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兼具金融监管职能的角色冲突问题,角色冲突的确存在,并且可能引发央行的通货膨胀倾向,以及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捕获’效应,但通过机构分立将角色冲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监管职能也同步分立,并带来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难题,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的非中立性姿态。”(注:钟伟:《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与保险》20第5期。)仔细分析,其中某些观点的确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独立探索一条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过程 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首先,在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重建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衔接与 协调,廓清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方面 ,英国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发布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贵:《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启示》, www.financialnews.com.cn/lldx/200309290074.htm.)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设,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9月18日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主要是:(1)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建立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规定各金融机构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3)明确了就重大监管事项、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的做法。 (4)规范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注:参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www.cbrc.gov.cn/yaowen/detail.asp?id = 155.)可见,我国已经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 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多边紧急磋商机制通过立法方式有效固定下来,这是十分可喜的。但现在问题是,人民银行与上述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还缺乏制度性建设,这既不利于金融监管,也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笔者建议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起制度性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 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次,银监会成立之后,担负着监督管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重要职责 .为了达到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采用美国的某些灵活做法,是较好的选择。在美国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占据着不同寻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认为“随着美国在FDIC(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参于银行监管的广泛化和必要化,人们会质疑美联储的有关机构直接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如果FDIC对银行败战负根本性的责任,那么是FDIC ,而不是其他机构为逻辑上的银行监管者的位置。”(注:H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41(2003)。)实践表明,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虽然明确的存款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注:Mathias Dewatripont、Jean 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版,第51页。)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在银监会之外,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强制有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保险。银监会负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其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稽核;对金融

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计管理;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处罚强制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对金融经营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尤为重要。而存款保险机构则能在减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倒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线。此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多元监管主体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联储(FRS)为代表的银行监管系统、以证券委员会(SEC)为代表的证券监管系统、以国家保险委员会(NAIC)为代表的保险监管系统分别在各自的行业内行使联邦监管权,再往下细分,各个行业监管系统内部又可以分为多元的监管主体。程宗璋:《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研究》, www.pkufli.net/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它可以确保每家金融机构随时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一家金融机构同时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漏 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

再次,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以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取向,全面审视我 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安全性与效益性应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且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因此安全性是前提。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又要成为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以及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固然一味追逐赢利性、效益性而不顾流动性、安全性,只能是饮鸠止渴;但迷信流动性、安全性而忽视效益性,也无异于因噎废食。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从总的来看,十分注重安全性,而对效益性有所忽视。比如“ 分业经营”监管就是一例。作为一种监管措施,分业经营制度的初衷是想通过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方式来控制金融风险,分业经营也确实具有切断风险传递链条的作用,但它也有限制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影响金融效益的弊端。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在以后,金融业将面对实行混业经营、功能齐全、资金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为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由“分业”到 “混业”的转变,已是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变革刻不容缓的任务。如果说英、美的做法是先对“分业”监管松绑,然后为适应这一转变而调整监管体制,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先调整监管体制,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认为,应结合监管体制的调整,以安全性与效益性的统一为价值目标,全面审视金融监管制度,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 、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而努力。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篇7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以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总揽了包括货币政策的制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在内的众多职责。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 接管了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直到2003年3月10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银监会, 并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自此“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便在我国形成了。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根据修定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 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基金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使得金融业的现状与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 进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 已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各自为战, 条块分割, 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或机制构建不完善, 因此各个机构都需要有自己的办公设施, 且需各自收集所需信息, 并各自对信息进行整理, 这期间就出现了信息的重复收集与整理问题, 不仅造成了监管成本的提高, 而且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在此情况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我国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这无疑又一次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二) 对影子银行等新型金融创新的监管缺失

金融创新对一国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创新工具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因而成为众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追捧的对象。

金融创新几乎随处可见, 其中以影子银行为主的金融创新就包括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借贷一级私募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但无论何种方式, 其都是游离在正常金融监管之外的融资活动。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 美国正是因为过分地进行金融创新, 放松了管制才为金融危机的爆发铺就了温床。由此可见, “最少的金融监管并不意味着最好的监管”。我国虽然金融创新发展不足与发达国家的相比较, 但任其发展不进行相应的管制, 任其进行风险累加, 终有一天会爆发严重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 建立和完善我国分业监管协调机制, 提高信息披露

首先, 应完善“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实现各监管部门的充分合作。不仅要赋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以更高的权威性, 更明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并且要进行制度化运行。

其次, 应在三会联席会议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行再监管并且处理联席会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其中再监管主要包括监管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及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中央银行可以牵头设立此机构, 并且由于中央银行享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利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等重要职责, 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央行应该在该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另外, 强制创新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使一切复杂的产品暴露在阳光下以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产品, 进行理性投资。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等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并确保其真实性。加强信息披露也能起到一个共同监管的作用, 最终形成各部门相互监督且良性竞争的局面。

(二) 加强功能性监管并引导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各个主体及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以传统的方式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难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的问题。因此需要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做出努力。功能性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所提供的功能区分监管的依据, 具有相对稳定性, 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监管落后于创新的问题, 因而可以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监管部门应对金融创新进行合理的引导以防止创新过度。如金融创新极易发生风险的很重要的一条在于其高杠杆性,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具体标准以防范创新过度, 比如制定合理的杠杆最高限, 并对超越限额的产品停止流动等处罚措施。

(三)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要更好地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满足市场的需求。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折射出对利率市场化的需求。使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市场化, 摆脱存负利率的现象是我们需要达到的目标。这可以有效地抑制地下钱庄民间借贷等高利贷滋生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辛乔利.影子银行[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0.

[2]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和2008年经济危机.[M].中信出版社, 2009.

[3]巴曙松.“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创新[EB/OL].中国企业家, 2013-1-23.

浅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篇8

【关键词】 金融抑制 金融自由化

1.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1金融抑制

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

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1.2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假如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

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假如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还抑制了资本市场,由于投资渠道少,居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导致企业过度依靠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破产风险。

其次,政府限制利率,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歧视,导致了市场分割,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租金的存在构成资金的漏损。另外,信贷市场抑制还导致了银行业兼顾利润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

最后,信贷市场上的价格管制和市场分割与政府限定证券价格,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从狭义上理解,资本市场特指股票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假如政府过多考虑政治利益,那么直接或间接治理就将转化为金融抑制,从而扭曲市场机制,最终伤害企业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抑制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一方面,股权结构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并把国有股的份额看作是控制企业的唯一手段,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畸型股权结构。国有股不流通,不能改进企业绩效,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票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流向。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证监会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证监会直接管制一级市场上的市盈率水平,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低定价发行行为,这种低定价水平增加了企业直接融资成本。

可見,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呆滞的经济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我们的对策很明了,进行以自由化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

2.金融自由化及其危害

2.1 金融自由化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80年代初西方国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让金融商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2)业务自由化。即答应各类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公平竞争。(3)市场自由化。即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4)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

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接近最优化。因此,金融自由化改革对增进发展中国家现有金融市场效率,深化金融体制以满足现实经济高效运行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2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危害

金融自由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稍有不慎就会冲击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最终导致发展中国家出现经济衰退。1997年始于泰国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就是由金融自由化引发的。这次风暴给正在推行或将要推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给具体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债务负担加重,企业不堪负重;货币危机导致金融业陷入困境;资本大量外流;失业增加;政局不稳。实行金融自由化必须有适当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基础,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3.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对策

我国金融改革经历了20年,这20年来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整个行业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在党的十五大以后,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金融体制开始向更加深入方面展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金融体系过程,同时也就是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并溶入这个体系的过程。所以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就是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统一。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假如完全开放金融市场,必然会使国内经济面临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甚至发生金融危机。所以,我国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金融自由化的过程应与市场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应同步进行。自由化过程假如超过市场的承受力,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必须进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假如采取拖延政策,不但不能避免或推迟金融风险,反而会导致新的市场扭曲。同时,假如金融市场改革不同步,对有的金融机构放松管制,而对有的金融机构仍进行严格管制,就会扭曲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地位。金融当局只有通过高效地执行适当金融自由化策略,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与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相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规范化与自由化并举。假如金融自由化步伐超出了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导致金融危机。只有加快改革金融体制,包括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促进专业化银行的商业化改造才能更好地推进金融自由化。真正做到金融市场发展与规范并举,当改革取消了对金融市场的行政干预时,市场约束力和功力机制要取而代之。

第三,国内金融自由化必须在金融约束之后,外部自由化必须在外贸自由化和国内金融自由化之后,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是渐进的过程,从金融抑制到金融自由化必须经历金融约束的过程,金融约束指的是一组金融政策,如对存款利率加以控制,对进入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它突出了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可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在开放的同时应采取一些政策措施和间接的资本控制,

结束语

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有透明度,但不能过度,建立有序金融市场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融资成本使资源配置更接近最优化。深化金融体制以满足现实经济高效运行的需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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