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4-08-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精选6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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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7-17

【生效日期】2009-07-1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 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 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 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 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 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 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 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 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 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 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 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 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 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 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 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 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 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 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 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 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 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 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 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 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 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 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 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3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法院的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同时也为配合《信访条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建设,以便今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能有序、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高级法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高院信访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

11、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要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12、实行挂帐督办制度。高级法院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将由本市法院系统管辖的越级访、重复访、群体访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挂帐给责任法院,并督促办理。对挂帐督办案件,责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级法院汇报工作进度,高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工作力度。

对重大、疑难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实行双挂帐制度,即高级法院各业务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业务部门负责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一方面要对全市法院系统本业务口相关信访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参与协调和处理。

1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各级法院要把信访工作机构定期统计的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与本院年结案数及个人年结案数的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和一个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真正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比和单位、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促使单位和干警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各级法院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体的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高级法院信访办定期对全市法院及本院有关责任部门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检查、汇总、统计、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法院系统“双先”评比及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

14、实行汇报制度。对涉诉信访数量多、案件复杂或存在较多问题的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要求其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工作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各级法院需编制信访摘报,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进行汇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涉诉信访工作。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21、完善信访工作信息电脑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电脑管理水平。挂帐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系统管理要求逐案录入;其他信访事项各级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访电脑管理系统。要求对信访信息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对于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信访基本情况录入电脑,信访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处理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录入电脑;应由其他审判庭室和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办结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处理信息录入电脑。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22、排查。信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涉诉信访问题和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工作预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23、接访。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示交办,需要进行复查、复核、再审或复议的,要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切实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

24、交办、承办和督办。对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法院,由高级法院以一定形式将案件交给责任单位。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交由生效判决所在法院承办;如属二审生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交由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交由二审法院。接受交办案件的法院如认为交办案件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向高级法院提出报告,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各主责单位接到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后,严格落实责任,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工作措施。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并按照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交办后,高级法院信访办要在第一周内进行确认,以电话询问、传真、面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案件办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时提醒。具体办理程序上级机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25、化解。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正确结论。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

(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裁判。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要研究其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信访人有关情况;对执行难问题,应加大工作力度,如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应及时说明并出具执行中止裁定;对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的,要研究长期未结的原因,讲明法律规定,及时审结,如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审结,要依法办理延审手续并向信访人讲明。

(3)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实,或者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其提出了超出政策法律的过分要求的涉诉信访,应认定为无理信访。对无理信访,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积极推行联合接访、登门下访、公开答复、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提高息诉罢访工作的效果。

(4)对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群众,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困难。

(5)对少数采取违法行为上访、无理缠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6)对精神病人,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依法采取治疗、控制措施。监护人查不到或不负责任的,向有关街道(居委会)通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对信访老户,应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详细记载信访老户的案件事实、申诉理由与要求、上访史、不息诉的原因以及曾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积极与信访人所在地的人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信访人所在单位等部门和信访人近亲属取得联系,共同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稳定和息诉工作。

26、限期办理。原则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办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并向高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向高级法院书面申请延期结案。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对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

27、结案标准。原则上,只有实现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涉诉信访案件才能作为结案处理。对确属无理缠访的案件,通过说服教育、解决问题等各种工作仍然不息诉罢访的,经制定稳控方案,落实稳控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和结案程序要求的,可以结案。结案同时发信访答复书,由信访人签收。对无理缠访案件的信访人,确定结案后可以在接访场所公示,信访人继续无理上访的,不再作为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立即通知稳控责任单位接回、控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有关结案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结案的相关规定执行,而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

28、结案报告。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符合结案标准的,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高级法院上报结案报告,有关结案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意见》(京高法发[2004]330号)执行。

29、归档。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挂帐督办案件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做好案卷整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其他涉诉信访案件的归档参照该办法执行。

30、应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规范和强化现场处置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要正确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并参照《信访条例》的相应规定,对少数蓄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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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及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外提供。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完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县重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依照统计规范要求,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艺美术、海洋等产业经济核算。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科学性,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海关、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按统计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做好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六)增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站,其余乡(镇、街道)应明确编制,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人口、投资等统计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在村(居)确定统计人员,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

(八)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对部门统计业务考评制度,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实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成连通国家统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省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连接全省统计网络。

(十)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省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省、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开发应用并重、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等数据库,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各类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

(十一)改革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在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联网直接报送。推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手持电子设备采集、传输统计数据。

五、重视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

(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创意和动漫产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监测体系,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列入考核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计量器具配置和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十四)健全社会与科技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指标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统计调查。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科技统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为统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配齐配强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地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会同统计部门广泛开展统计和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活动;驻闽部队和武警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确保质量,如期完成本系统管辖的普查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在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予以加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增加力量,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深化统计部门效能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总结推广基层统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市县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十七)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篇5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是我州积极抢抓战略发展机遇的迫切需要,是我州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器”,是我州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的战略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来抓,为我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坚持走生态文明崛起之路,围绕“六州”发展战略和“四圈一区”经济布局,突出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要集群、强力推动,有效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机制体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力争2010年-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目标任务年均增长30%以上,即: 2010年52亿元、2011年67.6亿元、2012年88亿元、2013年114亿元、2014年149亿元,到2015年达到193亿元。

(二)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走生态文明崛起的科学发展道路的原则。着力引进先进生产要素,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更加注重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土地集约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2、坚持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招商的原则。通过解放思想,提高全州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扩大开放的动力和能力,进一步破除影响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为大招商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3、坚持以人为本的招商引资原则。把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让全州人民共享扩大开放的成果,凝聚更广泛的力量投入开放。

4、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的招商引资原则。实现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5、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导向、部门服务、共同推进招商引资的原则。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

(一)突出抓好承接产业转移,努力把我州建设成西部承接产业转移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州情,承接产业转移要依托和充分利用交通和资源优势及产业基础,大力承接国际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制造业;大力承接对我州优势资源依赖较强精深加工产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加快我州工业化进程,把我州建成贵州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极。

(二)加快文化旅游业开发,努力把我州建成全国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基地。发挥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旅游基础设施、精品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建设,全面提升旅游产业水平。发挥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吸引国内外专业性文化公司和一流文化创意、经营领军人才,加快发展工艺美术产业、演艺产业、会展产业、竞技娱乐产业以及影视动漫、广告创意等产业,培育具有时代特点的文化品牌;加快发展旅游商品产业,努力把我州建成特色商品生产加工基地。同时,加大对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努力把我州建成面向泛珠三角区和长江三角区的无公害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原料及加工基地。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农业“十大基地”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全州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高标准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区。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围绕建设高标准农业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全州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鼓励内外资本进入城镇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打造我州成为吸引外来人才的城镇绿色宜居基地。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鼓励国内外资本加快进入,积极吸引内外资进行城镇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努力打造城镇最佳人居环境。

(五)进一步做好全州劳动力就业培训,努力将我州打造成为劳动力培训基地。鼓励国内外资本参与我州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建设,大力实施劳动力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

(六)加快服务业领域的引资步伐,努力把我州建成区域性商贸物流和金融中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形成贸易、投资和产业相互衔接和相互支撑的格局。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政务环境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州及各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为项目投资业主提供审批事项的咨询、指导、办证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问责制。

(二)简化审批程序。变重事前审批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整合在政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并联审批。重点和鼓励投资项目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缩短1/3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对我州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审批管理权限,能下放审批的全部放权。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全程代理新建项目和新设立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

(三)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试行初审认可项目建制。对我州重点和鼓励投资项目落户凯里经济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初审对符合开发区现行总规和详规并获得规划“一书两证”的项目,企业可进行前期项目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办事时限在部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州投资者投诉机制,及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加快对全州外商投诉大案的清查和处理。

(五)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为落户企业提供相关优质高效服务,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建立重大项目督办制。各级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落实相关

责任,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领导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州政府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每月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通报。

(七)建立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机制。纪检监察会同组织部门出台有刚性、约束力、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监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行风评议,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实行投资企业缴费公示制。严禁重复检查、和检测;严禁索、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加快园区规划和建设,不断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以中心城镇为依托,以加强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为关键,以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为重点,以园区为主要承接地,加快我州工业化步伐。

(一)坚持推动工业走园区化发展道路。根据我州“四圈一区”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各功能区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州工业园区规划,确保重大项目落地在工业聚集区,促进产业聚集和集群发展。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洛贯产业承接区要按照每个园区建设规模“十一五”期末不低于10平方公里、“十二五”期末不低于40平方公里的要求做好规划建设。凯里炉山(碧)波、台江革

一、丹寨金钟三个工业小区按照不低于10平方公里的要求,抓好规划建设。

(二)完善园区承载功能。各县市财政每年要投入一定资金加强园区道路、管网、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立技术创新、招商引资、信息资讯、人力资源、现代物流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园区吸纳功能和承载能力,使园区成为推动产业聚集、产业升级的基地。园区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明确各重点承接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实现“一园一特色”原则上一个园区选择1—2项重点产业开展引进承接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一)编制我州重点和鼓励投资产业目录。根据我州资源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我州产业目录,在充分用活、用足国家和省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我州实际出发,对重点和鼓励类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按照(黔东南党发〔2009〕22号、(黔东南府发〔2004〕130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黔东南州公通〔2009〕106号)等文件,从用地、财政扶持、工商注册、融资、企业用工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构建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经营服务型管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的资源与效益优势,推动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开发建设发展,培育我州经济发展新的带动极和增长极,建议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试行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项目规划管理权限赋予各县(市、区)工业聚集区部分县级职能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需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材料,由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换文上报。

(三)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库、客商库、园区库、中介库和黔东南招商网。

1、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要根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最新动态,精心筛选、包装、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发展规律、产业带动关联性较强的承接项目。积极和善于包装、借用、创造和挖掘项目。州和县市应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储备中心和组建项目咨询投资公司,确保有组织、有机构、有专人、有专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州发展战略,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到每年至少储备、包装重点项目30个,一般项目80个。

2、建立和完善客商库。对重点企业信息和洽谈客商等的资料进行搜集和详细的记录,方便与客商进一步联络。

3、建立和完善园区库。按照“一园一主业”原则,搭建专业化平台,做好重点特色产业园区投资推介和服务。

4、建立和完善中介库。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和互动,开展委托招商和代理招商等。

5、建立和完善黔东南招商网,实现州内招商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招商引资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使用好招商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外宣传资源,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整体对外推介。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工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工业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州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州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要按照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先行用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及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流转等政策,切实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服务。

(五)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州、市、县和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各级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发展资金。每年从招商引资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10%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同级政府管理,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1、积极开展专业化产业投资对接活动。围绕目标产业、目标集群、目标企业,以园区和企业为主体,州和县市区联动,精心研究市场,注重产业细分,共同搭建专题性投资对接活动。各县市区也要围绕本地产业重点,务实组织一批实效强的专题活动,变综合性推介为专业化产业推介。

2、大力实施小团组和专业化登门招商。按照“小规模、专业化、强实效”原则,瞄准大企业进行合作对接,围绕大项目进行点对点洽谈。各市县区要组织专门工作和招商小分队,选择客商比较集中、产业转移和扩张倾向比较强烈的地区进行驻点招商,直接到企业宣传我州比较优势,推介优质项目,突出产业、工业园区对接招商,主动和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实现点对点的对接,提高产业承接的成功率,注重招商引资的实效性。

3、开展重大招商活动。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要组织一到二次大规模、有实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州级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大型招商活动,形成招商引资的强大声势。

4、拓宽交流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与东部及沿海地区政府间的经贸合作,密切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大公司的交流,多渠道寻找合作伙伴,做好与本土在外成功人士的沟通,促进“回引”创业。网上招商与会展招商相结合,突出“以特招商,以大招商,以商招商,以优招商”等有效形式。

(七)把招商引资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狠抓落实”的原则,从2010年开始,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把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情况与目标考核紧密结合;并纳入政府责任制体系。州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制定引资总量与项目质量相结合、引进项目与推动落实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奖惩。

(八)完善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确保招商引资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由州招商局与统计局共同制定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并正式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做好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要适应大招商、招好商的要求,通过有计划地组织选配、专业培训、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的人才队伍。要选调政治素质好、开放意识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招商引资第一线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

(十)强化对招商引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相关领导参与的黔东南州领导招商引资小组。建立和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尽快研究制定招商引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提出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篇6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

(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

(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

(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

(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

(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

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讼网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

(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

(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

(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

(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在二至三年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况等予以确定。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条件的应购置汽车。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庭的信息网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人民法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

和业务素质。

40、本意见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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