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2024-06-05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共5篇)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篇1

行办法》的通知

2010-10-25 10:38:22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 浏览:168次

威海市财政局文件

威财采„2010‟3号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

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促进供应商公平、有序竞争,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威海市“网上办公用品超市”和“注册供应商询价”的供应商,必须是注册登记供应商。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汽车经销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三)在威海市范围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注册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房产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

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不少于1辆本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

(八)不少于5人本单位职工上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供应商;对准予注册的供应商发放《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同时将注册供应商有关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发放证书单位的公章,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七条为方便注册供应商参加询价或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率,注册供应商须交纳2万元的保证金,按照“一次交纳,多次使用”的原则,保证金在注册供应商参与报价时作为报价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由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注册供应商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不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报价保证金,不需提供注册登记时已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但必须出具《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供应商可以向准予其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需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自最后一次成交之日起,12个月后其2万元保证金无息返还。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注销供应商情况及时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无正当理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2万元保证金也按上述规定无息返还,但自准予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重新注册登记。

正当理由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或一年以上无成交记录等情形,供应商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注册供应商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份,年检合格的加盖“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年检专章”,年检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供应商,取消其注册供应商资格三个月,收回《威海

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三个月内仍不按规定办理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其2万元保证金。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年检专章”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刻制并管理。在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供应商的年检工作由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年检合格后,由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到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至

(九)款内容及企业其他变更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等事项。

第十一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供应商资格,2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定代表人重新工商登记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其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其他供应商参与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答疑:

(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注册登记或年检的;

(二)按照《威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记录的;

(三)被取消或注销注册供应商资格,不及时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原先已注册登记的供应商需于201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及换证手续。否则,须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其原注册登记保证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篇2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是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授予非营利组织主体资格的证书,是非营利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开展公务活动的法定凭证。对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的管理是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证书的制作应当统一、科学、规范,以彰显这些组织的法定性,因此,统一、规范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是非常必要的。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的编号(即主体资格注册号)是确定非营利组织身份的重要标志,通过编号对所颁发的证书进行管理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通过编制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让各级登记机关在全国性网上填报平台上登记。借助这一平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及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全国及各地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发展动态、行业分布、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证书的编号。

国务院一些部门对自己管理的有关证书制定了相应的编号规则,涉及到的数字从1位数到18位数不等。居民身份证号码18位,学位证书16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15位,组织机构代码证9位……

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的编号自成一体,从《中国社会报》的登记公告看,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的编号五花八门,有的证书是从1位数开始编流水号,如第一个证书编1号,第100个编100号,有的登记机关竟编虚号,1号编成001号或0001号等,这违背了公文“序号不编虚位”的原则(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因为,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也属于公文,是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有的证书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混合使用,如KB002;有的使用无含义码,有的则是无含义码和附加含义码混合使用。这些凸显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的不严肃性和不规范性。

制定统一的编号规则,掌握和了解即时信息,规范地管理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体现非营利组织证书的权威性、法定性和规范性已十分必要。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可采用由附加含义码和无含义码共同组成的13位阿拉伯数字。

(一)前6位采用登记机关代码。指非营利组织为获得主体资格而进行登记注册的登记管理机关的代码。民政部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如“ 11”代表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前6位号码可采用“110000”表示; 110101代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证书前6位号码用“110101”表示,110228代表北京市密云县,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登记的证书前6

位号码用“110228”表示

。“34”代表安徽省,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证书前6位号码采用

“340000”来表示;3401代表合肥市,合肥市民政局登记的证书前6位号码采用“340100”表示;340102代表合肥市东市区,合肥市东市区民政局登记的证书前6位号码用340102表示。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采用类似方式编号。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登记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二)第7--13位作为顺序码。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7位顺序码中的第一位(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

社会团体使用

“1”;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

“2”;

基金会使用

“3”;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使用

“4”;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使用

“5”。

明细为:“1XXXXXX”表示社会团体,“2XXXXXX”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XXXXXX”表示基金会,“4XXXXXX”表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5XXXXXX”表示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以后若有其它社会组织纳入民政部门登记范畴,可使用“0”和“6-9”来表示,何时启用根据需要由民政部决定。

后6位数可按先后顺序依次登记。例如,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的全区第1822个社会团体,则该社会团体编号为

1101011001822,如该社会团体设立1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是全区社会团体设立的第115个分支机构,其编号为

1101014000115;在安徽省安庆市民政局登记的第29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编号为3408002000290。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篇3

一、部门名称

天津海关

二、事项名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换证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注: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海关验核。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海关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和地址

天津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业务范围包括报关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及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等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工商注册地到所属区域海关办理。

各区域海关管辖范围及受理部门如下:

1、开发区海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出口加工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开发区海关审批科咨询电话:652060172、保税区海关:天津港保税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保税区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科

咨询电话:652058293、武清海关:天津武清区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武清海关业务一科咨询电话:842026494、蓟县海关:蓟县、宝坻县所属企业

受理部门:蓟县海关业务科咨询电话:29145944(蓟县)

82661107(宝坻)

5、新港海关:塘沽区(除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所属企业受理部门:新港海关综合业务处保税科

咨询电话:652051066、现场业务处:上述地区之外的企业

受理部门:现场业务处保税科、北辰监管科(北辰区所属企业)、静海监管科(静海县所属企业)

咨询电话:84202302、84202362、84202363、84202484(北辰)、84202472(北辰)、84202717(静海)

办公地点:

保税科: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18号。具体路线:从市区走上友谊路,过外环线进入西青开发区后,沿画黄线的大道一直向前走10公里左右(中途经过一片较荒僻地区)后左转进入赛达二大道,向前第四个小路口左侧即可看到带有“中国海关”标志的三层楼,进楼后在右侧大厅的“企管(1)”窗口办理以上业务。

北辰监管科: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中捷火炬科技园淮河道5号(宜兴埠天士力花园附近)。静海监管科:天津市静海县迎宾大道99号静海县政府大楼309房间。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篇4

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考核,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佛山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佛山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建立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与区信息共享和共同使用。

第四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供应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 管理。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参加本辖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管,如实记录供应商的诚信情况。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受理、审查供应商的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五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供应商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六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称交易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手续。

第二章 供应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加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登记采取网上申请的形式。供应商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GDCA数字证书和南京翔晟电子签章。

(二)办理GDCA数字证书与供应商信息的绑定。

(三)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如实填写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

(四)交易中心对供应商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供应商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加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供应商登记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

(二)证照信息;

(三)相关资质信息;

(四)供应商基本帐户信息;

(五)供应商在佛山分支机构信息;

(六)出资人信息;

(七)供应商相关人员信息;

(八)供应商相关项目业绩信息;

(九)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供应商在登记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的扫描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荣誉等)。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网上递交登记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供应商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在登记核对过程中,交易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 符合规定的,应通过交易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等,并同时公布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市资管办实名举报反映。

第十四条 市资管办对实名举报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同意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考核;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视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五条 如供应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供应商应自发 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

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网上递交变更申请起一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变更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供应商变更信息资料(涉及到供应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市资管办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备核对。

第十七条 供应商登记、信息变更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其登记和变更的信息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获准登记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交易系统,报名并参与投标和报价、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活动,查阅并下载采购、招标文件,浏览有关采购、招标公告的历史信息等。

(二)参加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免于提供已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信息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获准登记的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全面、真实地登记和及时调整、变更供应商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交易中心审查;

(三)中标、成交后,要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投标、响应承诺;

(四)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五)依法接受各级资管办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条 参加佛山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项目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以供应商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正式入库的信息为评审依据,供应商未录入到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或已录入到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但未经公示结束的信息均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加佛山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其登记的相关信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评审依据有关信息有疑问的,可在评审结果结果公示之日超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供应商信息库”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查询,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以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二)采购人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三)在处理质疑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诚信行为;

(五)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

(六)其他信息来源。

第二十四条

凡反映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材料,均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和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反映,并实行实名制,情况反映人员应当署名,如为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反映材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概不受理。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考核和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诚信考核进行扣分: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或放弃其投标(报价)(扣10分);

(二)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扣3分);

(三)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扣3分);

(四)编制投标报价时,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最高限价的(扣3分);

(五)不按规定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事宜不属实的(扣5分);

(六)不按合同要求履约或提供售后服务的(扣5分);

(七)采购人有明确依据或事实,反馈供应商有不诚信履约行为,并经审核属实的(扣5分);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扣10分);

(九)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扣10分);

(十)中标后无故放弃的(扣10分);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或违反规定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扣10分);

(十二)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扣10分);

(十三)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的(扣10分);

(十四)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文件或谈判、询价时的承诺(扣10分);

(十五)未及时配合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扣5分);

(十六)供应商的重要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的有关信息的(扣5分);

(十七)各级资管办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其诚信考核分为零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七)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三)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 实质性内容;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八)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诚信考核进行加分:

(一)交货或履约准确及时,采购人满意的(加3分);

(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采购人满意的(加3分);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5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国家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20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诚信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供应商诚信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供应商诚信考核分=基础分-扣分分值+加分分值。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级资管办根据记录和反映的情况,认为供应商行为符合扣(加)分条件的,按照随时发生随时扣(加)分的方法进行,对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加)分项的,按分值高的单项扣(加)分。

第三十一条 扣(加)分时,各级资管办应当出具《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扣(加)分通知书》(详见附件)。供应商对扣(加)分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资管办提出书面申诉,同级资管办应在5个工作日对申诉予以回复。

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诉,或同级资管 办对申诉理由不予认可的,扣(加)分成立。

第三十二条 各级资管办在《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扣(加)分通知书》送达供应商后,同时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系统”进行扣(加)分,并上传《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扣(加)分通知书》扫描件。

第三十三条 市资管办根据供应商诚信考核得分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诚信等级评定。诚信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

供应商诚信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下相同)以上的,诚信等级评为AA级;考核得分85至94分,诚信等级评为A级;考核得分75至84分的,诚信等级为评B级;考核得分65至74分的,诚信等级为评C级;考核得分64分以下的,诚信等级为评D级。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诚信等级较高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应设定诚信分值,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供应商的诚信等级确定诚信分值。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设定的诚信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对诚信等级评定为AA级的供应商,可得诚信分值的满分;对诚信等级评定为A级的供应商,可得诚信分值满分的80%; 对诚信等级评定为B级的供应商,可得诚信分值满分的60%;对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的供应商,可得诚信分值满分的30%;对诚信等级评定为D级的供应商,诚信分值为0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系统”中供应商的诚信等级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打分。对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中自动关联诚信得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诚信等级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实时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或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扣(加)分通知书

佛采供管﹝﹞ 号

你单位。根据《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考核管理办法》

(XXX﹝﹞ 号)的规定,现扣减(增加)你单位诚信考核积分 分。

对本通知有异议,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 资管办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通知。

XXX 年 月 日

——————————————————————————

回 执

XXX :

《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扣(加)分通知书》(佛采供管 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签收人: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篇5

一、前言

S公司一家连锁超市。从采购与供应链角度去看,S公司存在缺乏供应链合作关系、供 应商绩效反馈方法不当等问题,可采用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人员培训等方法,完善供应链效益。

二、背景分析

S公司建立了集集货、存储、加工、分拣、配送等于一体的配送中心,同时引进多种现 代化信息系统,根据货品需求不同,实行集中采购、运输配送,和分散配送的模式,将产品运至配送中心、分店,最终销售到客户手中。配送中心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缩短流通周期、实现集中化管理,但同时建设成本较高,管理风险较大;

三、问题

(1)信息流不稳定:供应链体系中信息流往往不稳定,物流支持不固定;

(2)管理风险较大:配送中心建设投入高,同时缺乏专业人员来管理,使得管理风

险较大;

(3)产品质量货源存在风险:配送中心的运营未能缓解产品质量和数量上的风险;

(4)供应商评价、反馈方法不当:挫伤了了供应商的积极性、奖惩机制不合理导致

成本上升、供应商不满;

四、原因分析

(1)未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供应链间组的合作为临时合作,没有过多的信任与支

撑;

(2)未建立有效的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供应商评价不全面,不具体,无法客观的评价供应商;

(3)缺少专业人员:在制定方案、管理、开拓市场上缺乏专业人员,员工理念仍停

留在初级阶层;

(4)前期建设投入成本高:配送中心仓房、设施、软硬件设备、员工培训等投入了

巨额资金和经理;

(5)未充分利用进行供应链管理:人员对供应链管理的概念认知度不高,管理思想

未上升到供应链整体理念;

五、建议

(1)建立供应链整体合作关系:加强供应链中上下游的连结,建立供应链整体合作

伙伴关系,增加供应链整体效益;

(2)健全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选定合理的供应商评价标准要素,设定合理的权术,并制定适宜的奖惩条款;

(3)聘用专业人才,对员共进行培训;聘用有专业知识素养的人士,制定更具战略

发展的计划,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整体思想理念;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配送中心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进行分层或抽样等

检查,保证质量;

(5)采用ABC库存控制法:可利用条码、RFID射频、自动分拣装置等设备,更便捷的将产品进行ABC库存分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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