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07-17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8篇)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1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2

为提高北京市物流服务水平,降低北京市物流服务成本,推进物流信息的标准化,带动北京市经济发展,北京市建立了目前区域唯一的综合性物流信息平台——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保证平台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平台必须注重其服务管理,包括平台的服务定价管理、运营计费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本文以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研究主体,重点分析平台的服务定价管理,通过对第三方B2B平台收费定价的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构建平台只收取注册费的收费形式的模型,探讨了平台的收费定价问题。

1 理论分析

1.1 第三方B2B平台分析

第三方B2B平台是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中立企业建立的电子商务系统。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已经成为B2B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对于交易双方它有三大优势:第一,使交易方不需要直接连接多个被交易方界面,只需访问第三方界面,节省大量费用;第二,大量卖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布信息,可以吸引更多的买方访问平台,从而增加卖方的商业机会;第三,第三方平台可以使买方搜寻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买方不限于和特定的卖方交易,这使买方可以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方B2B平台的盈利方式一般有:广告费、风险投资、会员费和交易费。其中广告费和风险投资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补充,注册费和交易费是主要的盈利方式。由于交易的不可检测性,第三方B2B平台往往采用注册费方式。收费的多少不但决定了买卖双方参与平台的数量,而且关系到平台的自身利润。

1.2 双边市场理论简析

对于双边市场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的严格定义。Rochet和Tirole(2004)提出了用价格结构非中性来判定双边市场的原则,这一观点正逐渐被该领域学者(有限度地)接受。Rochet和Tirole(2005)更是在自己和其他学者前期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价格结构和网络外部性两个角度对双边市场进行界定。大体上看,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所谓双边市场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存在一个双边或多边的平台结构,即有一个平台运营商提供有形或无形的平台服务,同时存在两类或更多类的终端用户通过这个平台服务发生交易或相互影响。二是不同类型的终端用户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交叉网络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效应可以通过平台服务得以有效实现。三是平台企业定价时存在着价格结构非中性,即不仅双边市场的价格总水平,而且双边市场上价格结构也会影响平台的交易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发现,在不考虑价格影响的情况下,从交易双方看,供给方的数量越多,买方用更低价格获得商品的机会越大,就会有更多的买方加入平台。买方数量越多供给方以高价出售产品的机会越大,就会有更多的供给方加入。这就是双边市场中的正交叉网络外部性。从交易一方看,平台中供给方越多,由于竞争关系供给方卖出产品的机会就要下降,供给方即不愿加入,这就是负直接网络外部性。

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不但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还提供信息服务(如相关产业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在不考虑网络外部性情况下,交易双方对平台的服务是很看重的。因此,平台就可以通过信息服务去绑定交易双方,这就与双边市场中的客户十分相似。下面我们采用双边市场理论来探讨一下北京市物流信息平台的收费定价问题。

2 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收费定价模型构建

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A平台)的客户主要有两种——买方b(物流需求方)和卖方s,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通过接入平台来完成交易。平台向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用v来表示,即。由于平台向两边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同时的,且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为简便起见,认为平台向两边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一致的,即vb=vs=v。假定市场上同时存在的买方和卖方的总数量规模都是1,而接入平台的两边用户规模用n来表示(nb表示接入平台A的买方企业数量,(ns表示接入平台A的卖方企业数量),这里有

双边用户对于平台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所做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假定双边用户对平台提供的服务评价用θi(i,=b,s),来表示,且θi在|0,1|之间服从均匀分布。由于B2B市场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即如果平台的某一边用户规模越大,越能促使另一边市场的企业接入到平台中,因为这有可能使得他们接入平台交易成功的机率越高。假定平台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分别为λb、λs,这里λi>0。实际上,平台的双边用户存在自网络效应e,即如果接入平台的某一边同类用户越多,由于这些企业之间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他们通过平台实现交易的可能性会降低,但为了便于分析,本文认为λ>ε,因此,本文忽略了自网络效应的影响。综上描述,本文借鉴Armstrong构建的双边市场注册费模型,可以将接入平台的两边用户的效用函数表示为:

其中,pi(i,=b,s),代表的是B2B平台对双边用户的注册费收取水平,j代表平台的收费方式。此外,为分析简便,本文认为平台企业向双边用户提供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成本为沉没成本,并且由于买方和卖方在平台的服务要求上基本一致,平台可以无限的复制其服务,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在本文中假定平台向买方和卖方用户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f=0。

至此,已经建立了平台联结双边用户的模型,认为平台双边用户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偏好是异质的,并且平台向双边用户提供一致性服务,基于以上模型对平台只收取注册费形式下的收费定价问题进行探讨。

3 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最优定价分析

在注册费收费形式中,由于平台只向双边用户收取一次性费用,与交易量无关,此时Pb1=pb1,Ps1=ps1。基于表达式(2-1)和(2-2)可以知道,当且仅当接入平台的效用水平满足:

平台的买方和卖方才有可能接入平台参与交易。

令分别为买方和卖方用户对平台服务水平评价的无差异点。有:

这里,处于无差异点上的买方与卖方用户认为接入平台与否对他们没有影响。而处在的买方用户以及处在的卖方用户认为接入平台对他们是有必要的,都将接入平台,如图3-1所示。

因此,可以得到买方和卖方的无差异点

接入平台的双边用户市场份额,结合式(3-4)可以得到双边用户的市场份额满足如下表达式:

平台通过向买方和卖方收取费用获取利润。因此,平台企业在满足表达式(3-7)和(3-8)的条件下,寻求利润最大化。平台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要使上述表达式(3-7)和(3-8)成立,需要满足不等式(3-9)

因此,可以通过对表达式(3-6)分别对买方和卖方的价格水平求导,得到平台的最优收费水平

如果平台只收取注册费时,双边用户的注册费收费水平是一致的,但是并不能确定平台是否会对双边用户进行补贴,这取决于,平台将向双边用户同时收取费用;反之,平台则有可能同时对双边用户进行补贴。此时,平台的市场份额nb*和ns*分别为:

4 结论

本文从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会涉及到的仅仅收取注册费的收费形式,通过构建不同收费形式的垄断模型,探讨了仅仅收取注册费的收费形式下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的最优定价策略问题,得出了几点主要结论:

当平台采用注册费收费方式时,平台对买方和卖方采取相同的收费标准,且对买卖双方的最优收费水平分别为:

此收费模式下,平台的最优收费水平的高低分别与平台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及平台向买卖双方(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

摘要:盈利模式和平台用户收费问题一直是平台企业和行业研究者关注的热点。文章主要考虑北京市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B2B市场主流的收费模式,构建了平台只收取注册费形式下的模型,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平台收费的定价问题。

关键词: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双边市场理论,定价策略,注册费

参考文献

[1]K Bhargava,V Choudhary.Analysis of an intermediary's strategies in electronic markets for decision technologies[J].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Charlotte,North Carolina,1999(2):82-92.

[2]Byungjoon Yoo.Ownership structure and business model of electronic marketplaces[J].Handbook of Telecommunications Eco-nomics,2002(1):209-227.

[3]Armstrong M.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2000(5):37-40.

[4]Rochet,Jean-Charles and 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n Overview[J].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03(15):425-442.

[5]陈宏民,胥莉.双边市场:企业竞争环境的新视角[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3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规范经营 服务收费

这几年,随着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增加,收费标准的节节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比如借记卡收取年费、收取零币点钞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主要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经营比较粗放,服务品种比较单一,免费服务的局面维持了较长时间。公众对商业银行定位不准确,往往把国有商业银行看做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要求银行像行政机关那样“为人民服务”、不收费的观念已经成为公众心理定势。虽然银行服务收费有其合理的原因,监管部门对银行收费也多次发文予以规范,但商业银行收费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业银行收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1.收费项目繁多,但同质化特征明显。近几年,商业银行服务产品发展很快。据相关资料统计,收费项目从2003年的300多项到目前的3000多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虽然项目繁多,但其中同质化现象突出,产品和服务相似度比较高。往往是一家银行推出新产品,其他银行很快会推出相似产品,只是推出的新产品名称有所不同,而且这些产品大多集中在传统业务上。如各家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汇兑、银行卡、代理、担保及承诺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同业竞争不是以特色产品吸引客户,而主要是以价格争夺客户。即使是开发了众多理财产品,也是从传统信贷业务转化来的,正是这种产品同质化,导致各银行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不强,缺少具有差别化的特色产品。

2.收费标准不统一,缺乏定价依据。当前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仅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除此之外的服务产品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成本效益和业务拓展的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代理委托业务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和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监管部门只对价格的合理性和制定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基于这种监管方式,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收费政策和定价制度上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缺乏完善的定价体系,还不能完全核算到业务条线、客户和产品,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定价政策依据不统一,相同的服务产品,价格相差悬殊。

3.争抢市场,服务收费行为欠规范。目前商业银行都在争夺市场,竞争激烈,部分银行故意压低价格、以价格战的方式视服务对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引起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性产生了质疑,影响了银行在客户中的信用形象。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名称不规范,经常引起金融消费者的歧义;银行收费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之前往往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收费公告也不够及时、明确和醒目;对私业务收费中对客户的解释不够到位,既缺乏对消费者的耐心解释和说明,也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宣传,使银行与客户之间在收费问题上的分歧经常无法消除。部分扰乱正常的银行服务市场秩序;一些银行以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形式的不规范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部分商业银行业所属金融机构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显然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4.引导宣传不够,经营行为欠规范。这几年,商业银行在新增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在向客户收费前,未尽到应有告知义务;收费公告不够明确和醒目,透明度不高;对客户的疑问咨询解释不到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宣传。部分银行片面追求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却忽略了服务质量的改善,由此出现了服务收费与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协调、不匹配的现象,造成了客户对银行收费的不满。为提高销售量而不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充分的风险提示,或是向不需要某些服务产品的客户进行盲目的推销,使银行与客户间产生冲突或误解。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利于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也损害了银行业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逐步发展的过程。《价格法》等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及银行业发展,不应笼统地反对银行服务收费项目总量的增长,而应关注收费服务是否合规、合理,是否遏制质价不相符的服务收费项目。

二、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

如何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完善服务定价机制。目前商业银行收费指导性文件主要依据《价格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随着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的迅速发展,虽然各商业银行增加的基本服务业务大体相同,但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不一致,容易给客户造成收费名目杂乱、繁多的假象。笔者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梳理规范价目名称,进一步明确对商业银行收费活动的监管要求。确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如对具有“公共产品”特点的银行服务,包括人民币储蓄账户、结算、银行卡服务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适用范围和幅度;对一些创新服务产品如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市场培育尚未成熟的产品,制定保护性指导价格,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以鼓励商业银行研发创新;对一些传统产品、成熟度高的产品,适度收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浮动幅度;对于一些可以为客户提供的高端的、个性化服务,允许商业银行与客户沟通协商,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内部要建立规范的定价决策机制,在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定价政策应统一;对一些按市场发展和客户定位划分需要制定不同的、有区别的服务产品价格,应制定便于操作执行的指导意见。另外,商业银行要认真进行成本核算,合理解决成本收益问题。确立科学的定价战略和业务发展战略。以成本动因为基础,细分产品,分配归集产品和账户实际消耗的成本,通过成本分析为收费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持。通过合理厘定收费价格,不仅能够有效地进行成本补偿,更能避免盈利客户流失。

第三,优化服务收费环境。商业银行在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同时,应该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加速业务创新,创造出满足公众多样化金融需求的中间业务产品。要加快理财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创新力度,通过良好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升生活品质。同时,要积极拓宽低成本服务渠道,特别是ATM、网上银行等低成本的电子渠道,单笔业务成本较低,收费也较低,通过拓展低成本渠道,既可以降低银行的服务成本,又可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自助服务应逐渐过渡成为消费者接受银行服务的主要方式,运用技术、法律的,减少交易故障、防范信息欺诈,提供安全便捷的自助交易环境,普及自助交易知识,接受新型的自助服务方式。

第四,加强服务收费宣传。商业银行应及时规范地披露服务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服务之前告知收费或潜在的收费条件,为客户进行账户调整和服务选择创造条件,提供全面最新的收费信息,规范披露渠道,照顾不同阶层客户的需求,提供包括网络公告、寄送通知函、网点放置等多种渠道,通过多渠道不同方式进行宣传和营销,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达到吸引顾客、让顾客认同银行服务收费的目的,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合法的服务收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北京律师收费标准 篇4

一、律师代理一审案件

1、律师代理刑事案件

①北京市案件:侦查及起诉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费12000元-50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2000元;审判阶段代理费12000元-50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2000元。如果分阶段单独委托、侦查、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审判各阶段分别6000元;律师如需到外地出差,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两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20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4000元。

②外地刑事案件,侦查及起诉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费不低于25000元;审判阶段代理费不低于25000元。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10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两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40000元。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20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③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④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不低于上述标准的2倍,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⑤代理刑事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⑥代理刑事被害人案件,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律师代理民商、行政案件

①代理费:

A、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北京市内普通民商案件,代理费不低于5000元;北京市外普通民商案件,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北京市内知识产权和房产纠纷案件,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北京市外知识产权和房产纠纷案件,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北京市内行政案件,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代理费不低于30000元;北京市外行政案件,代理费不低于30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代理费不低于50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民商、行政案件,根据争议标的按照下表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上述A类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争议标的 比例 代理费

10万元以下部分 8% 争议标的的8%

10万—50万元部分 7% 8000元加标的10万元以上部分的7%

50万—100万元部分 6% 36000元加标的50万元以上部分的6%

100万—500万元部分 5% 66000元加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

500万—1000万元部分 4% 266000元加标的500万元以上部分的4%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3% 466000元加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3%

5000万—1亿元部分 2% 1666000元加标的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亿元以上部分 1% 2666000元加标的1亿元以上部分的1%

②办案工作费用:

A、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a.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b.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c.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另收异地办案费每位律师1000元整。

B、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C、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不低于上述标准的2倍,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3、仲裁案件与一审民商、行政案件收费标准相同。

二、律师代理二审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三、律师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代理费按以下阶段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与一审案件标准相同。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先收取20000元代理费;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时,再收取50000元代理费;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时,再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四、律师代理执行案件

1、未曾代理一、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五、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①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5000元。

合同标的 比例 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 5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0.8% 5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6% 37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6%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3% 67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2% 187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1亿元以上部分 0.1% 287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

财产标的 比例 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 2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1% 20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0.8% 60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0.6% 100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4% 34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亿元以上部分 0.2% 54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2%

③经协商,也可按律师服务时间收费,1000元/小时。

2、公司、企业设立

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册资本金额 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 1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 500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00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150000元

5000万元以上 200000元

3、企业改制、兼并、收购、股权转让

按所涉及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涉 及 金 额 比例 律师费

500万元以下部分 1000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2% 100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1% 200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1%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0.5% 60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1亿元以上部分 0.1% 85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股权转让按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1/2收取。

4、企业破产、清算

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律师代理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

5、股票上市

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拟募集资金金额 比例 律师费

5000万元以下 500000元

5000万元—1亿元 0.5% 50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1亿元以上 0.1% 75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6、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①、专项投资顾问:5万元起,委托交易 1000万以下2%,1000万-1亿部分1%,超过1亿部分0.5%。

②、专项融资顾问:5万元起,委托融资 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

③、重组并购顾问: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④、常年财务顾问:5万元起 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⑤、公司治理顾问: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⑥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5万元起,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8‰收取。

⑦、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

⑧、律师尽职调查、法律风险评估:5万元起。

⑨、破产清算顾问:5万元起,1000万以下3%,1000万-1亿部分2%,超过1亿部分1%。或根据所涉财产金额,按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律师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确定。

7、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视单位规模按下列收费。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年营业额800万元以下,每年24000元—36000元 ;

2、注册资金100万—500万元,年营业额800万—3000万元,每年36000元—60000元;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每年60000元—96000元;

4、集团公司,每年96000元以上。

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代理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1/2收取。

8、聘请私人律师

1、私人律师费用,初级会员1000元/年(一次性支付);

2、私人律师费用,普通会员 5000 元/年(一次性支付);

3、私人律师费用,高级会员 10000 元/年(一次性支付);

4、VIP会员20000元/年;

5、钻石级会员5万/年。

9、以上非诉讼业务所需相关费用(交通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六、北京律师法律咨询

咨询---收费(每小时200-1000元)

约见咨询地点:

a.、前来办公地点面谈咨询:收费 200 元 / 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收 200 元。建议前来咨询前最好提前预约并有咨询提纲,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预约应提前1天进行。

b.、约定地点面谈咨询:300元/次(不超过一小时),超过一小时的部分每小时加以收200元。建议咨询前最好有咨询提纲,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延长,应提前1天预约。注: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用。

七、律师代书法律事务文书

每件500元—3000元。

八、律师最低收费

律师最低收费,个人不低于5000元。

律师最低收费,单位不低于10000元。

九、律师代理涉外案件

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收费最低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

十、客户支付律师费的程序:

对于大额费用(5万元以上),签定委托协议时支付全部律师费用的50-70%,到委托事务结束后将余额支付完毕;对于小额费用(5万元以下,含本数),需在委托协议生效时一次性支付。

律师最低收费制度: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篇5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调整标准自新学年起执行。

第十九条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及实际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审验。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同级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7

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质量,内涵,特征,措施

一、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内涵

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质量是收费员向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过程, 它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的、无形的, 主要靠司乘人员主观感觉和认识收费服务质量的过程。司乘人员和收费员之间在收费过程中发生的相互接触, 会让司乘人员对服务质量的感觉和认识发生重要影响。从根本上说, 司乘人员所感觉和认识到的收费服务质量, 可分为两个方面, 前者指司乘人员得到了什么, 即质量管理的技术质量;后者指司乘人员是如何得到的, 即质量管理的功能质量。收费服务质量是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的统一, 即收费服务质量是结果和过程的统一。

二、收费服务质量的特征

1. 收费服务具有无形产品的特征, 是

一项或一系列收费活动, 而不是实物, 司乘人员能感受其结果, 可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方测评和公众测评系统) 。

2. 收费服务的供需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同步性, 即时空上不可分离。

司乘人员接受服务后, 会产生感受和印象。

3. 司乘人员的参与性。

在整个收费过程中, 司乘人员自始至终是参与者, 因此司乘人员十分注意自己看得见的那部分收费服务过程, 会非常仔细地体验和评估所看见和感受到的服务。

三、影响评价收费服务质量的因素

1.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是否对收费人员有文明服务的高标准要求 (礼仪规范和手势微笑服务) 。

2.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形象的良好程度以及对司乘人员的关注程度的高低。

3.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定期采集社会公众对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及改进要求。

4. 收费人员是否提供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和便民服务。

5. 收费人员是否有较强服务意识和饱满的工作热情。

上述五个因素与服务的技术质量密切相关, 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社会声誉则是司乘人员感知服务质量的过滤器。

四、提高收费服务质量管理的作用

1. 收费服务质量是满足高速公路高效的有力载体。

2. 高品质的收费服务质量是体现高速公路行业水平的有效载体。

3. 持续改进收费服务质量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永恒的目标。

五、收费服务质量管理的要点

1. 收费服务质量是司乘人员的主观认识。

收费服务质量的好坏, 不仅取决于管理层所做的策划, 而且还取决于司乘人员如何认识这种策划。因此狠抓服务质量的提高, 要以满足司乘人员的需要为努力目标。

2. 收费服务质量的形成离不开收费的整个过程。

由于收费服务质量表现为司乘人员的主观认识, 收费过程的结果只能是司乘人员对服务质量的主观认识的一部分, 而司乘人员参与服务的感受则构成司乘人员对服务质量的主观看法的另一部分。收费服务功能发挥得如何, 对于司乘人员判断服务质量的好坏有很大关系。要提高服务竞争力, 必须持之以恒地抓服务功能管理。

3. 收费服务质量产生于双方接触的关键时刻。

司乘人员与收费员的接触感受成为左右司乘人员对收费服务质量的主观认识的最为重要的因素。鉴于收费服务质量产生于收费一线员工与司乘人员发生接触的过程中, 收费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就应该向收费服务现场转移, 这样可以提高司乘人员主观认识中的积极作用。

4. 收费服务质量应为全体员工所创造。

应当树立“后勤服务一线、一线服务公众”的服务意识, 收费管理部门的全员都应为服务员, 相互配合, 通力合作, 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让一线收费员带着感情、热情在三尺岗亭服务好每一位过往司乘人员。

5. 收费服务质量应加强现场监督与实时监控的力度。

要强化收费服务质量的管理, 就必须在单位创造收费服务质量的各个时点上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控与监督。采取收费服务现场的随机稽查和事后监控图像核查的形式, 确保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6. 营造提高收费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

树立服务质量标兵等先进楷模, 以激发员工的工作进取心。编制收费服务质量规范手册, 以图片的形式直观体现标准的服务规范动作, 将员工以小组为单位培训, 每月由收费管理部门定期考核打分, 成绩优秀者在“服务标兵光荣榜”上公示。

六、提升收费服务质量的主要做法

1. 员工应拥有积极的心态, 工作中传播快乐。

比如:在岗上说文明用语和做手势时, 当我们说:“您好”、“再见”时, 有些司机会回应“您好”、“谢谢”, 这时我们心里会很高兴, 因为我们的工作会得到认可。反之, 当我们遇到不文明的司乘人员时, 要把心态摆正, 放宽, 进行换位思考, 向其提供更高品质的收费服务。

2. 精通业务, 强化学习, 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收费工作。

在处理与司机的矛盾时, 能按制度办事, 回答司机提出的问题, 要做到有理有据, 不仅要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洞察力和政治敏感性, 还要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遇到司机刁难时, 就会应付自如, 在解释问题时就会让人心服口服。比如:在检查绿色通道时, 我们不但要仔细地用眼睛验货, 还要动嘴问, 问司机所运输的物品要去哪里, 还要用脑子想现在的季节和所运输的目的地是否合理, 装载的重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做到“应征不漏, 应免不征”。

3. 学会与司机交流的要素。

(1) 要学会听。当在收费过程中司机有意见时, 应先耐心听完司机不满和想法, 然后针对问题晓之以理, 让司乘人员理解收费政策和有关方针。 (2) 要学会讲。讲话要讲究艺术, 收费过程中避免使用服务忌语, 回答司机问题时, 要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 做到“因人而异, 言语得体, 以理服人”。

七、收费服务质量管理方法

在整个收费服务质量的管理系统中, 一共有三个群体, 它们相互作用, 构成企业的收费管理系统, 分别是管理层、员工、司乘人员。搞好收费质量管理, 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 管理层的管理方法。

(1) 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研究, 判明收费服务的现有司乘人员和潜在司乘人员对服务质量有哪些要求。 (2) 将市场调研中获得的信息公诸于众, 并提出为达到这些要求员工应该有何新的表现, 然后让员工对此进行讨论, 管理层则从旁研究全体员工的反应和认识。 (3) 管理层在已知奋斗目标 (司乘对收费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 和企业现已达到的目标条件 (司乘人员要求的重要性、可行性和积极性的认识) 之后, 就能明确目标与条件的差距, 然后将这些差距作为努力的方向, 制定一整套提高收费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 (4) 管理层将奋斗目标与具体措施灌输与员工的思想并变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5) 加强对外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提高收费服务质量的行为方案和服务口号。比如倡导文明礼仪手势+八颗牙微笑服务收费模式。

2. 员工的管理方法。

(1) 全体员工要认同目标和措施, 积极主动的参与。 (2) 一线的收费员工要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动向, 随时调整服务方式。 (3) 收费员工的根本任务, 是要积极主动的向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司乘人员的反应。

(1) 司乘人员对服务的预期通常是非常具体的, 如招手示意的规范、微笑服务的尺度及问候语的方式等。 (2) 司乘人员是装着预期质量来体验实际获得的服务质量。 (3) 司乘人员会不自觉的将预期质量与实际质量进行对比, 从而得出服务质量优劣的结论。 (4) 司乘人员评价服务质量分为四种:低劣质量、认可质量、良好质量和过高质量。从实际工作出发, 服务质量应至少把目标定位在基本满意, 但从长远管理目标来说, 应把目标定位在让社会公众有意外收获, 达到非常满意。但这要付出长期而持续不断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谢燮正, 夏海贤, 杨风林.企业创新能力开发[M].东北大学出版社, 2000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8

一、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转型期,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府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方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推进区级政府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城市服务管理的目标是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整洁美丽的生活环境,让市民生活更方便、更舒适,使城市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提升房山区的城市服务管理水平是承接首都功能、建设“一区一城”、实现“新城新业新生活”房山梦的重大举措。随着全面深化改革逐步推进,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逐步实施,在大环境的变化下,立足房山区的本地实际,对城市转型升级过程中如何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和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房山区在城市服务管理领域作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区城市服务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社会局面和谐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约了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房山区特定的城市功能和有限的资源环境,客观上要求全区必须注重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把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服务和治理效能作为重点,立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切实推进城市功能配置、空间布局和城市服务管理的统筹衔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城市管理运行更加安全高效、智能精细,使城市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其中,改变传统的以突击方式为主、重点放在问题发生之后的反应式管理,建立从源头上抑制或减少城市管理问题的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是提高城市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保障。

二、房山区城市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配置有待于更加合理化,机制落后

1.权责划分和职能配置不清晰

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众多,且权限和管理职责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工商、城管等各管一块,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有审批权的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没审批权的部门在末端管理环节难从源头抓管理,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同时在协调方面也存在不到位、运行不畅的问题,甚至存在部门冲突和监管真空地带。

2.缺乏长效化管理机制

由于机构职能不够明确,体制不完善,日常基础工作不扎实,基础台账不完善,网格化管理模式执行不严,“前端”管理与“末端”执法衔接不到位,形不成合力,致使成果难以固化和维持,没有形成长效化机制,陷入反复抓、抓反复的恶性循环。

(二)社会参与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外部力量不足

1.公众参与需要提高

市民在城市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比较薄弱,缺乏参与的责任感,不能认识到自身的城市管理主体地位。由于市民文明参与意识不强带来了管理执法工作难度。不少市民缺乏主人翁意识,爱护城市意识不强,文明行为难以一时养成,参与城市管理不主动不积极。

2.城市服务工作市场化程度需要加强

在发挥市场作用方面,房山区在城市服务管理工作中基本没有引入市场元素,城市服务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没有审批权,尤其是城管局只有执法权,没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仅仅靠城管局引入市场元素难度较大,因此城管局的管理负担较大。

(三)城市服务管理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

房山区城市服务管理电子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还不高。虽然目前日常的信息传输通道运行顺畅,市民可以通过96310、12355等热线反馈情况,城管局通过重点点位监控录像、跨街乡镇统一调度等手段,能够有效承担日常指挥调度、热线举报受理等工作。但在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快速反应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依然不高,先进技术的运用程度比较低,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造成较大的信息资源浪费和管理成本,直接制约了服务质量和监管效率的提高,并没有建立起一体化的信息采集、问题分析、任务监管决策指挥体系,城市管理的智慧化水平较为落后。

三、提升房山区城市服务管理水平的对策和途径

(一)完善城市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1.统筹资源,设立城市服务和管理中心

设立区级服务中心,承担对市民、企业的服务,也承担社区生活服务(统一的市民服务热线),结合网格化指挥平台,将监督指挥中心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有效推行智能执法系统,积极发动市民参与智能化管理,建立互动管理与资源共享平台;将现有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电话进行整合,统一设立市民服务热线,扩展服务功能。

2.整合社区力量,建设便民服务圈

尝试在街道层面整合各类基层力量,逐步将各类协管员划归街道统一管理,相应人头费从区政府部门划拨到街道。街道统筹管理使用基层管理力量。借鉴推广试点街道社区的成功经验,从各街道实际出发,以一刻钟便民服务圈为依托建立网格,与社区邻里中心建设相对接,真正把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使服务更贴心,实现服务“零”距离。

3.开展市场化试点,提高服务效率

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公共服务定价机制,在城市服务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培育企业化服务的城市运行机制。通过政府间协议、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参股、政府补助、凭单制、BOT 等多种形式,授权其他机构、私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明确政府向市场(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制定放权清单。建立由独立第三方负责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主要标准,对依据放权目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政府回购其公共产品和服务。

nlc202309051559

(二)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1.明确职责体系

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对于需要整合的职能以及职能交叉重叠的部门进行撤并。在城市服务管理若干重点领域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在城市管理的社会化探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厘清城市服务管理的行政职能和服务管理职能,将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承担,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分离。集中理顺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居委会的关系,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整合社区治安、消防、交通以及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和相关职责,试行一岗多责,建立统一的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人员联动。

2.统一配置职能

对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职能配置进行统一规定,授予城管执法机关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市政、绿化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工商管理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对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环保对社会噪音的行政处罚权,并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批复精神,将这些处罚权从原有行政机关完全剥离,由城管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在城管执法局相应增加一定的执法力量。

3.加强队伍建设

要通过专家讲授、模拟演练、实地体验、交流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全面提高执法队员理论知识和实战能力。特别要注重对一线执法队员法律法规、沟通技巧、执法技巧、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素质,使其在面对复杂局面的情况下,将依法行政和运用执法技巧相结合,积极化解遇到的各种矛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继续完善落实城管工作各项制度规范,加强经常性教育,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队伍,完善城管执法系统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坚决守住执法底线,不触碰执法红线、高压线,提高制度落实和纪律约束力,确保廉洁、公正、高效履行职责,提升队伍形象。

(三)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多元治理

1.落实重心下移,发挥属地政府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主体作用。依托属地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定期汇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及时提出城市治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区政府城市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落实街道在基层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日常组织统筹、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整合辖区城市管理执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实施联勤联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统筹力、执行力。

进一步拓展参与对象的范围。不仅要发展在校学生,还要加强与本辖区社区组织、单位的联系,将他们也纳入志愿者队伍,强化责任单位自治、自律和大局意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与兄弟部门如公安、工商、环保、城建和卫生等联手共建,事先通气、互商对策、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这样既壮大了队伍,造成了声势,又有利于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

2.积极引导宣传,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作用

积极引导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和社会主题活动。进一步发挥各新闻单位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法守法、维护环境秩序的意识。发挥好社区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平台作用,通过街道、居委会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群众参与决策,利用网络手段收集公众意见,对合理有用的意见进行采纳,对意见受理情况进行回复等。要充分发挥城管志愿者在宣传教育、引导示范、柔性劝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积极劝阻破坏卫生和危害环境的不良行为,形成群策群力、共治陋习的良好局面。

吸纳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创新不同的参与方式,使公众有机会和平台参与到城市的建设管理中去。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通过行业协会、自律会、商会等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作用。探索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的范围,引导社会力量落实维护环境秩序的社会责任。组织市民开展当一天“城管110”接报员、随同城管现场执法等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到具体的城管执法实践,切实感受城管工作的艰辛与重要,取得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3.强化信息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借助媒体力量,畅通群众了解城管工作的信息渠道。全面推进“四公开、一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责任清单,公开网格化管理机制,公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过程和结果,公开考评情况,积极落实综合监管职能,强化督察督办力度,检查部门、属地履行职责情况,实现监管全覆盖。

发挥广大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民主、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实行重大决策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确保程序合法、决策民主、实施科学。强化城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在推进城市管理长效化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城市管理信息员、监督员、巡访员的监督、参谋、桥梁作用,使城市管理从市民最需要、反响最多的地方抓起、抓好,使决策的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为执法工作提供社情、民情的支持,从而不断推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设。

(四)搭建智慧平台,实现智慧管理

1.搭建综合集成的智慧化城管平台

完善智能化城管系统全区域正式运行,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平台,使智能化城管平台功能更强、流程更优、效应更佳。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秩序等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采集机制、处置机制、综合评价机制,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以人性化服务为工作目标,提高政府自身内部的办公自动化水平和外部应急管理水平,建设智能化的便民设施和智能化的信息查询、事务办理平台,提高百姓的生活便利程度。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和促进行业先行、部门先行,逐步实现各系统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和挖崛“大数据”,提高决策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供热燃气、供暖、管网建设、环卫等系统平台,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软硬件开发,实现实时监控、快速反应、辅助决策、督察督办的管控模式,更快速、便捷、高效地服务于百姓。依托数字化城管平台,整合“12345”、“12319”、“96310”热线,由城管执法部门聚合资源,统一受理市民举报、投诉和求助,实现信息共享,缩减信息鸿沟,形成统一指挥、监督有力、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机制。

3.深化协调联动工作

健全城管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平台,认真履行通报、挂账、考核等职能,协调监督各部门落实管理执法责任。深化政府间互动、多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继续推动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行政管理的衔接,探索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文书互认、惩戒联动等机制,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效率。加强城管执法、公安治安管理的联动,固化街面秩序日常联合巡查机制,深化集中整治行动、重大会议活动同步部署、同步上岗、统一调度机制,加强执法保障,提高执法安全。

参考文献:

[1]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 年第1期.

[2](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35页.

[3]丁煌.《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理论的新发展——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6.

[4]连玉明.《城市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李静敏)

上一篇:食堂、保安、保洁工作满意度调查表下一篇:摇滚音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