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2024-07-15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精选6篇)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1

第一章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创新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柔性引才机制,加快高端人才集聚,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6〕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理念,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枣庄,提供智力支持服务,构建政府引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灵活多样的引才格局。

第二章 引才方式和对象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等)以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服务外包、技术入股、人才租赁等形式,柔性引进创新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端人才。

第四条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首席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 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引进的高端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引进方式、劳务报酬、合作内容及效益目标,约定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引进期间,每年在枣庄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六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的认定工作,随时接受用人单位申报,每个季度组织专家集中认定。申报时,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需在枣庄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人才身份证明、引才协议等相关材料。区(市)、枣庄高新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按属地原则由区(市)、枣庄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市属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由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第四章支持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对认定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发放“人才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休假疗养、健康查体等相应待遇。符合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申报条件的,优先纳入工程支持;符合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第八条企业柔性引才的劳务报酬总额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市、区(市)财政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已在我市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不在申报范围,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九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工作协议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2—1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十条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高端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配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6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的若干规定

枣办发[2015]27号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有效破解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才要素制约,鼓励企业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1、支持企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鼓励企业与市外、海外科技领军人才联合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实施的创业创新项目,经评审优先纳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分别给予50—3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2、鼓励企业引进使用海外人才智力。对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报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助。对经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分五年发放。

3、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基础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以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一批大学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职在岗、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承诺服务3年以上),由同级财政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人才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连续发放三年。

4、支持企业培养开发技能人才。对企业技能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证书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由同级财政补贴50%的评审鉴定费。

5、支持企业建设人才平台载体。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科技孵化器、技师工作室(站)等人才载体及创新研发平台,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共建平台、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并取得实际成效的,支持申报“山东省科学院—枣庄”产业技术研发联合基金项目,经评审,择优给予项目扶持。

7、开展“人才工作先进企业”评选表彰。对重视人才工作、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各类人才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才工作先进企业”,并给予10万元奖励。

本规定支持的企业范围为在枣庄市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含中央和省属驻枣企业)。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人才,其补助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

为抢抓省委、省政府关于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的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更好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就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当前,枣庄正处于城市转型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继续深入推进城市转型战略,促进经济快速隆起发展,关键在于破除人才瓶颈制约,集聚一批能够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坚持政策引领、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高端、引育结合,能够有效吸引高层次人才向枣庄聚集,更好地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加快城市转型、建设“幸福新枣庄”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从2014年起,力争用五年时间,在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我市高层次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形成枣庄人才竞争优势。

二、工程体系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重点支持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和学术研究类人才。其中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侧重支持产业人才,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通过人才链整合创新链、带动产业链,形成高端人才引领优质项目、优质项目 聚集高端人才的良好格局。学术研究类侧重支持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学术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一)产业创新类。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等我市转型发展重点领域,计划支持50名左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左右的创新团队。

(二)科技创业类。计划支持4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三)学术研究类。计划支持10名左右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

(一)产业创新类

标准条件:领军人才产业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主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领导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其技术研发方向处于国内产业发展前沿,研发成果处于省内外同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成果产业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是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或能填补市内技术空白领域、较大程度推动我市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启动支持经费50万元;成果落地转化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科技创业类

标准条件:创业人才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海内外创业经验或知名企业中、高级职位管理经验,是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能够填补省内空白或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有明确的产品线和市场目标,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省外“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50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支持,最高金额为100万元。(3)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后,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三)学术研究类

标准条件:在自然科学及文化、教育等社会科学领域内取得重要成就、作出突出贡献,且具有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具备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 潜力,课题研究方向有重要创新前景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对入选的每名学科(学术)带头人,给予科研补助资金30万元,分3年拨付,重点用于课题研究、科研设备购置、学术交流合作等用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后,再一次性发放补助100万元。人选所在单位应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可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选组成团队。

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和《枣庄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枣办发〔2010〕19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管理评估

(一)实行绩效评估。工程入选者统一作为“枣庄英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库管理服务,管理期为3年。工程人选入选后,与用人单位(园区)签订工作合同,约定产业化时限和效益目标。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据此拨付次年经费;管理期满后,进行期满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供后续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称号,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

(二)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人选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 常开展工作、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资助扶持的,取消人才称号,停止其相关待遇,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对在人才团队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拨经费,问题严重的取消申报枣庄英才集聚工程资格。

(三)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制度,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人选工作情况,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和动态监测。

(四)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要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强化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配套服务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枣庄英才给予优先支持,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专项培训、分配激励、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规定》(枣委〔2010〕83号)予以落实保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各类平台载体建设力度,优先支持枣庄英才所在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枣政发〔2013〕10号)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三)各级各部门要大力优化人才创业环境,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对落户本区域的枣庄英才及所创办企业,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降低创业成本。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投融资服务,引导投资机构对枣庄英才项目跟进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注重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枣庄英才及所创办企业相应支持。

(五)各企业、园区等用人单位要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要大胆创新用人制度,允许枣庄英才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兼职流动,支持枣庄英才在科研立项、团队组建、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评估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六、组织实施

庐江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修订) 篇2

关于印发《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经济开发 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龙桥工业园区、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 月19 日

庐江县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庐江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庐发〔2011〕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引进遵循高端引领、创新驱动,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方针,按照储备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有计划、分批次引进。实施人才引进“双百计划”,即在5年内,为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各引进100名全日制本科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人才是指从县外(含庐江籍在外)引进的下列急需紧缺人才: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百人计划”专家等省级重点人才;

(三)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百人计划”专家;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优秀留学归国人员,其专长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急需紧缺人才;

(五)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投资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展技术攻关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

(六)经审核认定与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发展密切相关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可通过公开招聘(选调)方式引进。

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用人主管部门(企业)申报,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编制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县委、政府研究批准并公示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引进政策与激励标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津贴。引进的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5年合同期内可享受县政府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第四条第一类的人才,每月8000元。

(二)属第四条第二类的人才,每月7000元。

(三)属第四条第三类的人才,每月6000元。

(四)属第四条第四类的人才,每月5000元。

(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每月3000元。

(六)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1000元。

第七条

实行安家补贴。引进的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第四条第一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属第四条第二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属第四条第三、四类的人才,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急需紧缺人才,一次性补贴1-3万元。

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兑现的,党政机关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50%;企业由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补助30%。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的,按照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八条

对于能够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研发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对于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投资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其引进待遇采取“一人一议”方式进行。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智力引进、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方式柔性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对经审核认定,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人才引进单位可在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础上另行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费用由引进单位解决,并及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配套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可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领《庐江县高层次人才特聘工作证》,享受以下配套服务:

(一)不限岗位编制。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若单位编制岗位已满,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加人才引进用编计划。对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评聘,经申报可不受原岗位设置数额、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任。

(二)提供住房保障。不愿意享受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由县有关部门在城区或用人单位附近的周转房中予以免费安排。

(三)安排家属就业及子女就学。采取单位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随迁家属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随迁家属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县人社局协助引进单位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适当工作。

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就近入学。

(四)简化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县公安部门要积极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等手续。

(五)完善社会保险关系。引进人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六)加强政策衔接。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档案保管等相关服务。因到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原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对不能通过商调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实行“一人一策”予以引进。

(七)注重能力提升。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选送各类优秀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进行系统培训和专题培训。对于优秀人才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攻关等活动,经审核认定确有必要的,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活动资助。第十二条

对于引进人才的任职资格、学历学位、业绩成就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资助的资金,采取全程跟踪评估问效,杜绝套取和挪用。

第十三条

实行人才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考核不称职的,停发每月津贴。严格引进人员合同管理,对违反合同的人员,停发每月津贴,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安家补贴。考核工作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对引进优秀人才的评比表彰,推荐引进人才参加省、市、县等各级各类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对有重要技术突破或重大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特别表彰、奖励。奖励内容包括经济待遇、政治荣誉,以及疗养、体检、培训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五条

以上各类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在庐江工作或为庐江服务期间,若不在庐江工作或不再为庐江服务,即刻终止享受的政策待遇。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政策的拟定、修正、解释,统筹抓好人才引进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编办及各工业园区、各镇协作做好人才引进、资金拨付兑现、项目落地、建设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县房管局做好人才公租房等配套工作。第十七条

加大投入力度。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监管审计,明确资金的流向、用途。逐步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评比等制度,将人才工作考核纳入单位考核,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3

为推动“中国新经济平台”建设,实现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型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或团队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拥有创办或领办企业所需部分资金,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其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

(二)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

(四)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三章 认定及评审

第六条 开发区成立“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

第七条 劳动人事局、科技局负责确定开发区创业型领军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认定参照高级人才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以企业推荐为主,采取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创业型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集中申报、评审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的,在听取参评人选答辩的基础上,专家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专家评委评议通过的,提名领军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开发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各项扶持政策从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予以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和安家费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分5年支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对创业型领军人才在五年内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后,每年向办公室提交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办公室跟踪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享受《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其总额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政策补充执行。本政策与上述两政策不可兼得。

第七章 附 则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伊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为实现伊宁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面向伊宁县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教育、卫生、农林水牧、城建规划、交通物流、旅游开发、煤化工、财会、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等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疆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宁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和涉及引进人才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疆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第九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伊宁县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伊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宁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短期服务意向书,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除第八条第一、二款外,原则上不超过50

岁。引进人才要求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三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县人才办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报州专项办审核后,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第十四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县人才办组织协调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签订意向。招聘单位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专项办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十六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根据州专项办批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实行编制实名下达,直接办理人事等相关手续,工资纳入本级财政统发;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县人才办报请州专项办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通过伊犁州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十九条中的优惠政策。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十九条 通过伊犁州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第八条一、二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伊犁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10万元,提供100-11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二)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伊犁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8万元,提供100-11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5万元,提供90-10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四)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宁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提供80-9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五)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进行健康检查。

(六)引进人才在婚前享受由县财政给予每月300元伙食补贴。

(七)引进的人才每年年底可按相关规定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我县探亲,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用及在县域内产生的旅游费均由县财政承担。

(八)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在县城中、小学校就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经人才办认定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考核不合格的,按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考核优秀的,按现行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进行或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人才办备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政策落实和人才周期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县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伊宁县连续工作应不少于8年。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人才办审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

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经调查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可重新建档。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伊宁县工作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人才投入优先保障政策。每年用于人才工作投入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县财政设立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引进专项基金1000万,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并逐年增加。优先保证人才发展投入,逐年提高人才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5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到天津市东丽区创新创业,促进人才科技等创新要素集聚,加快构筑人才高地,成为人才发展的示范区、人才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人才竞争的优势区、人才自由宜居的生态区,服务推动“两个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是2015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本办法设立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博士后补贴、行政事业人才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等5项专项补贴,优化落户、入学、医疗、休假等4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东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

第四条 在海内外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团队给予12万元补贴。

第五条 在海内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三分之二应取得硕士学位,属于企业管理、科研技术、营销核心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占股份不少于30%,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或者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将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团队给予2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补贴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场租补贴等。

第三章 研发人才补贴

第七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在东丽的负责人),引进落户我区的,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10万元。

第八条 区政府统筹引进的科研院所、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重点项目骨干人才(负责落地到东丽的项目,每单位每年至多推荐5人),引进落户我区后,一次性给予人才落户补贴5万元。

第四章 博士后补贴

第九条 对经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生活补贴(2年,含税),补贴按月平均发放,每月2500元。

第五章 行政事业人才补贴

第十条 教育、卫生领域引进急需紧缺的教师、卫生人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选调生、公务员、事业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卫生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将给予相应人才落户补贴:

1、拥有博士学历(全日制)的人才,给予5万元落户补贴。

2、“985”、“211”高校硕士研究生,给予4万元落户补贴。

3、“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中引进教师、卫生人才,所学专业应该对口),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给予3万元落户补贴。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落户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等高技能紧缺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4、3、2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落户的高级技师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领域的技师,一次性给予紧缺人才补贴5万元。

第七章 落户、入学

第十四条 符合天津市现行引进人才户籍政策的.人才,东丽区将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办理进津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随迁的适龄子女,按照教育就学的相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国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就学。

第八章 医疗、休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医疗保健补贴,每年到指定的区内医院免费健康体检1次。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范围的人才,可享受休假补贴,每年到东丽湖地区休假1次(至多5天,可带家属),在指定的宾馆住宿免费。

第九章 审批程序及要件

第十八条 人才资助补贴的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10日。由人才本人填写《东丽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落户发展的专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后携带相关要件,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日至10日报送至用人单位所属街道、园区(行政事业人才补贴直接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十九条 街道、园区负责汇总本区域的人才资助补贴《申请表》,初审把关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11日至15日统一报送至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科委牵头负责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研发人才补贴,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博士后补贴、高技能人才补贴、行政事业人才中公务员、事业干部补贴,组织部牵头负责行政事业人才中选调生、大学生村官补贴,教育局牵头负责教师补贴,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人才补贴。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对各街道、园区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后,报送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贴的人才或团队应在东丽区服务至少5年,1-3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60%,4-5年期间离开,退回补贴40%。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区急需紧缺的城建类、经济类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用”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均为税前资金,享受政策的人才应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

枣庄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 篇6

【发布文号】粤府〔2003〕81号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粤府〔2003〕8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经省和地

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续办新证。

第六条第六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第七条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

(一)至

(四)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和第(五)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七、八、九条的规定,当场审核《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申请表》、婚姻状况公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退回相关材料原件,并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凭据》(以下简称《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并发给不予受理凭据,写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里签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申请表》2份,收回《受理凭据》。留下1份《申请表》和相关申领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签注的《申请表》,到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他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

(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参加广东统一高考,报考本省部委属高校,省、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按照“四种考生”的有关规定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参加本省机关养老保险;在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本省企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按照粤劳社〔2002〕26号文件办理,其他人员按照企业办理。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终止合同离开本省时,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储存额及其利息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省时,本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省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广东省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人员,外国籍人员或者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号码在本省内的任一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省工作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长期居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乘坐各种民用交通工具,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国内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了《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在其个人信用档案里加注失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资格条件审核工作,最大限度地缩小行政人员在审核资格条件时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审核工作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引 进人才的原则,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的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学科带头人;

五、博士生导师;

六、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

九、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

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一、获得省(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

十三、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

十四、持有《外国专家证》的。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不含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的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创业分两大部分、共12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200分。

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2个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

第五条第五条 一般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9个要素分组 成,满分为200分。

一、基本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住房情况等4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55分。

(一)年龄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35周岁以下计10分

2.36――40周岁计8分

3.41――45周岁计6分

4.46――50周岁计4分

5.51周岁以上计0分

(二)受教育程度要素分最高为30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得分;学士、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计分标准:

1.博士计30分

2.硕士计25分

3.学士计20分

4.大专(高职)计10分

5.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计0分

(三)受聘情况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省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计分标准: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计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计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6―12个月计5分

4.未受聘计0分

(四)住房情况要素分最高为5分。计分标准:

1.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计5分

2.其它计0分

[注:“申领人在本省有产权住房”是指申领人本人为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产 权人。]

二、专业能力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2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5分。

(一)专业能力要素分最高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要素分的,只计 其中一个最高要素分。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30分

①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

2.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5分

①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中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3.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20分

①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取得技师资格的;

③受聘于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④受聘于企业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

4.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0分

①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②受聘于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③受聘于企业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

5.获得执业(职业)资格的计5―15分

6.拥有发明专利的计5―10分

7.其它0分

[注:“获得职业(执业)资格”的,根据不同的职业(执业)资格,给予 5―15分。“拥有发明专利”是指由申请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经同行专家认定 后根据专利水平给予5―10分。]

(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要素分最高为5分。参加中国(包括港、澳、台)和外国合法 的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证书,经认定计 1―5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分值只计一次;有多种不同专业技术培训证 书的,分值可以累计,累计分超过5分的,只记5分。各类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省人事厅申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认定,经认定后纳入本细则的要素计分体系 予以公布。计分标准:

1.具有下例条件之一的计1―5分

①取得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5分

②取得省级政府(国家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 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3分

③取得地级市(省级政府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 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计1分

2.未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计0分

三、导向分由专业类别导向、产业(行业)导向、地区导向3个要素分组成,满分为30分。

(一)专业类别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根据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三个专业类别。计分标准:

1.紧缺专业计10分

2.需要专业计5分

3.控制专业计0分

(二)产业(行业)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计分标准:

1.受聘于高新技术产业(行业)的计10分

2.受聘于本省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行业)的计10分

3.其它计0分

(三)地区导向要素分最高为10分。重点发展地区根据本省区域经济发展 规划确定,要求居住地、工作地同时在重点发展地区。计分标准:

1.受聘于重点发展地区的计10分

2.受聘于一般地区的计5分

第六条第六条 创业分由在本省投资创业、纳税和聘用本省户籍员工数量3个要素 分组成,满分为80分。

一、在本省投资创业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创办多家企业多次投资额 可以累计,以50万元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每追加投资50万元人民币加计1 分,累计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以15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投资额以 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

二、在本省纳税要素分最高为30分。在本省纳税额可以累计,以10万元 人民币计1分为起点,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加计1分,累计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的,以300万元人民币计。确认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收税 证明为准。

三、聘用本省员工数量要素分最高为20分。在本省创办的多家企业聘用的 员工可以累加。总数超过1000人的,以1000人计。计分标准:

(一)聘用本省员工1000人及以上的计20分

(二)聘用本省员工800人及以上的计17分

(三)聘用本省员工600人及以上的计14分

(四)聘用本省员工400人及以上的计12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200人及以上的计10分

(六)聘用本省员工100人及以上的计8分

(五)聘用本省员工80人及以上的计6分

(七)聘用本省员工60人及以上的计4分

(八)聘用本省员工40人及以上的计3分

(九)聘用本省员工20人及以上的计2分

(十)聘用本省员工10人及以上的计1分

第七条第七条 确认《居住证》期限的标准分:

一、暂未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素累计分值在50 分及以上者,可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或1年的《居住证》。

二、已被本省用人单位聘用或在本省投资创业的人员,可按要素累计分值分 别办理相应有效期的《居住证》:

1.分值在81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5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2.分值在80分以下、66分及以上者,可由申请人选择办理3年及以下 有效期的《居住证》;

3.分值在65分以下、60分及以上者,可办理1年及以下有效期的《居 住证》。

第八条第八条 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本省人才队伍结 构和人才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和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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