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2024-06-28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精选6篇)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1

农工党市委会

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土地供应日益紧张,高层建筑已成为城市建筑的主要选择。特别是最近几年,以小高层住宅楼为代表的我市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这些高层建筑以其宏伟的风格、现代的气息极大地提升了城市品位,深受市场欢迎。与此同时,高层建筑的迅速增加,也暴露出高层消防救援能力薄弱的不足。由于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通道密布,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已为我市敲响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警钟。经调查,我市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主体不明。由于我市纯住宅和商住一体式高层建筑居多,受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物业服务不规范、商、住利益难协调等因素制约,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不明,职责落实不到位,隐患较大。

二是城市老城区建筑密度大,通道狭窄、违法堵塞严重,消防车辆通行困难。

三是居民装修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大量使用木材、纤维 制品和高分子材料,使得高层建筑火患荷载巨大。

四是现代化消防技术装备滞后。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时依靠外部消防车辆等装备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市高层建筑数量与扑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不相符合,目前全市仅有举高消防车?辆,高喷消防车?辆、压缩空气泡沫车?辆,最高施救高度仅为??米,而我市超过这一高度的建筑已有数幢,大型现代化消防装备亟待加强和完善。

五是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诸如人为因素引起的消防管带和管口失窃、灭火器过期、消防泵不启动、报警联动装置失灵、消防通道堵塞甚至移作它用、应急灯失窃或失效,物保人员不会操作消防设施,高层住户消防知识欠缺、没有经过培训、更没有进行过实际逃生演练,消防安全通道标志和示意图不明显等等,都是高层建筑存在的普遍问题,火灾隐患不容轻视。

消防安全,性命攸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尤其是多家经营、使用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要尽可能地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由出租单位(业主委员会)牵头,租用单位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租用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消防安全,集中管理大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 会议,按时进行防火检查,制定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自主管理。物业服务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对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纠正堵塞消防通道、消防平台、应急楼梯等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居民生活用电常识和火灾逃生的普及和演练。各单位、各楼层、各住户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户户都参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针对我市高层建筑多为住宅楼的实际,建议将高层住宅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管理。

二、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投入财力引进一系列先进消防设备,包括相当高度的举高消防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高层建筑先进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附属排烟系统,特别是抓紧购置有效高度达100米的消防云梯等必备设备,财力允许时每个区、县应配备一辆。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由房管部门在验收时,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消防管理的专项储备基金,或提请业主大会同意,从维修基金中建立消防质量专项维护基金,遇有消防设施毁损、过期失效问题随时整改。

三、落实“双防联控”措施 在“人防”措施方面,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严把日常的监督检查关。要在熟练掌握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的基础上,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物业公司作为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的有生力量,必须在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将日常巡防重点从防盗向防盗防火并重转变,对堵塞消防通道、消防平台等行为及时纠正,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抓、层层管的局面。

在“技防”措施方面,逐步推行高层建筑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既能解决因警力不足而存在的对社会单位实地监督检查率低的问题,又能及时发现火情,快速出警、迅速灭火。

四、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

一是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城管、广电等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制订防火公约,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在高层建筑内建立动态消防宣传栏、消防漫画、专题图片展等,让群众在进出楼道时能时时看到警示图片。内容上要重点突出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简单设施使用以及高层建筑内常见的习惯性违法行为等基本常识。二是开展培训,落实责任。有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性组织物业服务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并对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每个物业公司必须配备消防安全员,落实责任制。

三是开展演习,提高能力。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高层住宅消防演示和演习,增强居民的防火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2

1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 我市农作物品种试验示范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1 从数据上分析

一是专业人员比例偏低, 人员分布不协调。全市种子管理部门共有人员52人, 区县两级从事种子试验示范的专业人员较少, 专科毕业的人数更少, 使我市农作物试验示范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

二是第一线科技人员职称比例偏低, 学历层次不高, 人员结构不合理, 高级职称人员偏少。

三是科技人员年龄普遍偏大, 人员老化问题又不能得到及时改进。

四是农技人员使用不够充分。一方面, 有许多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到专业对口的单位就业;另一方面, 大批的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致使学非所用、无学而用的现象大量存在, 造成了人才资源的隐性浪费。

1.2 从原因上分析

一是用人体制不够健全, 机制不灵活。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有两大因素, 即机构设置和产业发展不适应。没有按产业建设需要对口设置机构, 管理体制也不顺。农技推广机构没有选人用人的自主权, 造成专业技术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形成了农技队伍青黄不接, 后继乏人。

二是科研经费严重不足, 科研成果被闲置。近年来, 农技部门由于科研和人员经费不足, 影响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科技创新, 致使农技人员大部分时间只能待在办公室, 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人员知识陈旧, 观念老化, 继续教育、知识更新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对农业高新技术不了解, 对延伸到二、三产业的相关技术更是不熟悉, 在市场经济中安于现状, 缺乏拼搏精神, 从而不能很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2 加强农技队伍建设的建议

2.1 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 用好现有科技人员

一是适应农业发展需要, 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人员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使科技人员能够在建设新农村的主战场中大显身手,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人才建设的多赢。在实施中, 关键要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并制订一整套扶持、优惠、激励的政策。

二是充实调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理顺编制人员, 做到在编在岗, 专业对口, 学以致用。要改善待遇, 千方百计稳定农村各类农技人员队伍。

三是对现有人员按照专业属性和职称高低实行定岗、定责制度。要确保为农服务部门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推广和服务经费的到位, 真正让农业科技人员用其所长, 尽其所能。

2.2 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引进、培养专业科技人才

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依托, 大力引进农业科技人才, 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牢牢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全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引进人才良好环境。

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改善科技人才的学习、生活条件, 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素质, 增强服务意识和本领。

2.3 进一步建立继续教育的长效机制, 使品种试验示范人员知识及时得到更新

首先, 要抓好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各部门、各单位应进一步开展对科技人员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 培养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的奉献精神。

其次, 要切实做好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过业余教育、专项培训、参加学术交流和选派一定数量农业技术推广骨干到有关院、校、所培训深造等方式, 让他们经常“充电”, 促使科技人员知识常新, 成果常有。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3

关键词: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队伍建设

1 乡镇安监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1 企业量大面广与属地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正科级建制成立于2005年,全市23个乡镇(园区)安监站于2010年正式挂牌成立,按当时每个乡镇(园区)实际配备2名监管人员计算,基层监管人员只有60多人。根据高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市共有规模以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上)企业470家,中小企业更是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船舶修造、农机、学校等各个领域,按照属地管理要求,面对我市众多的企业,基础企业安全监管难度较大,工作中时常因人手不足,工作力度和覆盖面达不到预期目标。

1.2 乡镇安监人员专业性要求与流动性大的矛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安全监察员除了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外,还需要经过长期的监管工作实践才能逐渐胜任工作。一名称职的乡镇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成长需要一定周期的培训、指导,培养一名优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则需要更长时间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然而,乡镇安监机构由于编制不足,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精力牵扯过多,很难全身心投入到安全工作中。再加上人事调整频繁,比如2013年9月,我市乡镇区划再次调整,合并为13个乡镇和3个园区,安全监管监察的区域扩大了,但监管监察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充实,原来从事安全监管的部分人员被安排交流、轮岗或转岗,新进的同志又要有个调研学习的过程,耽误安全监管有效时间,影响了乡镇安监工作的有序开展。

1.3 乡镇安监人员权责不对称的矛盾 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基层安监人员是代表当地基层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但事实上,工作在一线,真正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乡镇安监站监管人员没有执法权,往往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将查出的隐患反馈给企业,要求其整改,却得不到相关企业的重视。乡镇安监机构没有执法权,遇到这种情况,安监站工作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只能口头或书面制止再报告市安监局或其他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部门,甚至可能一说了之。而市安监局或相关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也面对人少事多、精力不够的尴尬局面,导致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在第一时间排查治理,监管职责不能发挥到位,产生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1.4 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与安全监管要求的矛盾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总体要求是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但乡镇安监站安监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检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无法贯彻这一要求。安全检查工作往往受到企业主安全意识不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思想的抵触,特别是小微企业,安全欠账较多,安全投入普遍不足,对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或者避而不见,或者盲目乐观习惯性违章。企业很多生产隐患都是老问题,但企业多以生产繁忙为借口就是不整改,乡镇安监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未能收到实效。

2 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解决乡镇安监人员编制,提高待遇稳定队伍 目前,安监执法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已经实施,执法服装也已经配备到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关键的人员编制问题及监管装备配备情况还需加大争取力度。要争取贯彻扬州市编委要求,每乡镇安监站1个行政编制、2个事业编制配备落实到位;乡镇合并后,基础安监人员监管面积加大,要积极向上争取经费支持,为基层安监机构配备执法车辆等监管装备,真正有利于安监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此外,根据基层安监工作责任重、压力重、任务重的特点,适当发放加班补贴,使每一个基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能够安心、舒心、热心、尽心地投身工作。

2.2 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开展乡镇委托执法 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理顺管理体制。选择若干人员素质较高、经验较丰富、建设进度较快的乡镇开展委托执法试点工作,与市安办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授权其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2.3 延伸安全监管网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 对于集中在村(社区)的中小企业,发动群众,依靠村(社区)加强安全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要把村委会(社区)主任、治安队长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在村(社区)中设立安全监督员,将他们纳入各乡镇安办统一管理,并落实一定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延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网络,推动安监工作得到全覆盖,监控无死角。

2.4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严格开展行政执法工

作 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基层安监人员加强自学提高业务能力。譬如提供考核奖励鼓励乡镇安监站监管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组建具有安全资质的高素质安监队伍。

3 结束语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基层安监队伍,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彻底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矛盾,真正实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效实时监管。

参考文献:

[1]介承梅.深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4).

[2]甄盼好.严格执行安规保证安全生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11).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4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目前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通字[199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高层居民住宅发展很快,但消防安全措施普遍滞后。据一些城市调查,不少高层住宅日常防火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超负荷用电、楼梯通道阻塞等状况到处可见,消防器材缺乏或者损坏、丢失的现象也很严重。有些高层住宅已发生火灾。为了保障广大居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改善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近期内要督促和协助房产等部门对高层住宅普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发现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落实。今后对高层住宅的防火检查,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形成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首先是房产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公安机关要督促他们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并发动和组织住户制订防火公约,互相监督实施,使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经常有人抓,违反防火安全的行为经常有人管,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密切同报刊、广播、影视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各种舆论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高层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救生知识,提高居民群众的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做到人人防火。

四、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治安管理、户口管理等经常工作,加强对管界内高层住宅的消防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指导他们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住宅防火的业务指导,适时向有关部门和派出所通报有关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同时,要加强对高层住宅内外环境的调查研究,制订灭火抢险的预案,并有重点地进行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迅速地予以扑灭。

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 篇6

文号:郑建办〔2011〕56号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4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针对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存在砌体材料质量问题,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出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全面考察建筑材料厂家,要求其提供全套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企业标准等质保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选择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并在使用过程中跟踪检查。

二、工程质量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登记、报验制度,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按照进场批次和不同规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样品具有真实性、代表性。建筑材料进场登记、报验完毕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必须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并及时通报各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质量监理企业要把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纳入日常监理的重点,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关和见证取(送)样关,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凡外观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的,一律不应同意送检。

四、各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督促各方主体做好建筑材料入场登记、入场报验和抽样检验,同时必须加大对使用新型材料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五、各县(区)建设局要加大对各类建筑材料尤其是新型材料使用的监管力度,鉴于目前市场状况,应结合实际,对在建工程使用的钢材、新型砌体材料等建筑材料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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