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2024-06-12

武汉节能评估收费(通用8篇)

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1

一、前期准备阶段工作

1、对即将要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测算与判断

a、对项目可研编制单位资质进行鉴别,尽量选择项目可研编制单位资质是乙级以上的,它们的报告内容做评估用非常理想(因此可与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共赢协议)

b、在可研报告中是有产品所适用的国家,行业亦或是地方标准,有相关能量消耗标准,这样可便于去编制能评报告。有的产品特殊,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得有以前的生产标准与之比较,或者是新产品在中试过程中已有一定的数据,否则无从下手。有时有外国参考资料也可以

c、可研报告中对产品的规模,所选择的各种技术,工艺设备的耗能情况有所准确的表述。煤、电、汽、天然气、燃油、工质水以及所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等。对于各种新型设备的用能效率都要有所明确的表述,否则节能评估报告无法面对评审会通过。

d、在工艺技术选择的原则方面,是否达到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安全可靠。设备清单齐全,无缺失,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混入其中。如果是外国设备一定要有个年限要求,避免以次充好。

e、节能评估单位有无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有无此类专业的经营资质。若无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超出了经营范围,那么尽可能别勉强去做,因为费事费时费力完成慢,给客户交不出批文,如果有一定实力亦可尝试一下。

2、对节能评估报告所需价格、完成所需时间的确定

a、要做好节能评估报告,就势必会遇到报价和回盘的问题,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万不可回避,必须以科学、严谨、公允的态度对待。判断理由以下几点:

1区分专业分类;2技术、工艺复杂程度;3耗能种类多少及转换与加工难度大小;4要求完成编制时间的长短而定。(15天;30天;45天;60天;90天)

b、整个价格确定后,企业内部如何合理安排使用。同客户签订合同成本后,一般来说先付总金额的50%,其余部分批文下达后付。

编制费用及其他支出比例: 撰写政策规定,公共部分: *% 撰写计算工艺技术部分:

30% 印刷部分:

5% 公司运作部分:

15% 论证评审委员会部分:

10% 编制单位获利部分:

25% 不可见报部分:

*% 总

计:

100% 以上部分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依据情况不同而可上下浮动变化的。但是有一个原则不能随便改变,那就是说不得勀扣和侵害技术专家的相关费用。一般来说按比例付给撰写费用。接收任务付1/3;脱稿付1/3;通过评审查论证 会付1/3;(例如某化肥厂节能奖励项目,承诺不兑现。还有某些评估公司把撰写费用压缩至10%的极低水准。)假如不尊重人才,不尊知识,不实事求是,必将透支其信誉和发展前程。

二、在节能评估报告撰写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

a、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一般说来可分开五部分。输变电与电力; 炉,窑与蒸汽; 工艺设备过程;

工质水的平衡,循环与排放;废烟气烟尘排放; 余热余压利用与新能源,循环经济开发利用。

b、任何一部分的评估和测算都要认真,精细,反复进行,要有依据,有出处,有公式,有过程,再给出结果。(例如一个月≠900小时,符号不清,大小写不分。把代号当产品,实在说不过去。)

c、撰写报告一定要杜绝造假,任何时候造假,瞎编有违法,违背职业道德之嫌疑。屡次报告上会不通过,将使公司陷入最大限度的尴尬情况,最终被吊销资质。

d、要经常走出去,请进来相互学习,交流经验体会。诸如滕处长举办的培训班,王树茂、孟昭利教授节能减排方面的研究。

e、在编制报告时要大量阅读并占有资料,新鲜信息。必备的资料及工具书:

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地区标准;

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地区耗能标准;

电工速查速算手册;

中国节能服务;

图书馆,新华书店,计量研究所资料库要多去。(如白酒标准,各种单位能源的排碳量,球磨机需要系数等)f、多使用直观,简单扼要,形象,易懂的图表表达方式。(如:能流图,能平衡图,耗能品种比例图,电力分配图,工质水平衡图等。)

三、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后期注意事项:

1、反复校对精益求精,切忌急躁。

2、主编制者,技术负责人,认真准备答疑事项,应对评审论证会。对于会上的提问和质询一定要虚心接受,万勿抵触。确信无疑可理,可据理争辩。无需有理有据而唯唯诺诺,低声下气。

3、节能评估报告审批后,及时向客户传达文件和评估报告,收回余款。为企业界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我们节能评估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与义务。同企业界交知心朋友,密切合作才能创造出双赢的大好局面。评审节能评估报告中各章节所占比分情况分析(参考)第一章 2分

项目概况 第二章 8分

评估依据及设计原则 第三章 10分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第四章 20分

项目耗能工序分析及主要耗能指标核定分析 第五章 20分

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要求提供计算依据、过程及结论)第六章 10分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七章 10分

评估结论 第八章 5分

项目可研报告节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此基础上核定采取以上建议后的耗能指标 第九章 15分

附件(重点耗能工序热力计算平衡、有关支撑性文件等)节能事业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还包含着相当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感。

投资总额:

0.3亿-1亿元

1亿-5亿

5亿-10亿

10亿-50亿

50亿以上 单位:(万元)

商业计划书

10-15

15-25

25-50

50-100

100以上

可研报告

10-15

15-25

25-50

50-100

100以上

申请报告

5-10

10-20

20-30

30-50

50以上

资金申请报告

节能专篇

10-15

15-25

5-10

10-20

25-50

50-100

20-30

30-50

武汉市路桥收费改革案例分析 篇2

 新闻一:武汉六桥一隧年内将计次收费 2010/05/26

(楚天都市报)(记者陈凌墨 梅军 实习生徐骞 徐小龙)实行了8年的武汉路桥“年票制”,今年将发生重大改革。昨日,武汉市不停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力争年内在全市贷款建设的“六桥一隧一路”实行计次收费。

纳入计次收费的“六桥一隧一路”为:武汉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天兴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长江隧道、三环线道路。计次收费征收对象为:通过收费路桥隧的机动车辆(免费车除外)。其中,在三环线通行的机动车辆若不经过过江桥梁,则不收费。

据介绍,上述路桥隧将全面启用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可在车辆正常行驶中完成收费,不影响交通。目前ETC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城区内大规模实施ETC,在国内尚无先例。

2002年10月,武汉市首次改革路桥通行费征收方式,由设站、设卡按次收费,改为“年票制”,武汉市籍车辆无论是否过桥或过桥次数多少,一律按缴纳通行费。这一收费方式加剧了过江通道的紧张状态,对不过桥或少过桥的车辆有失公平。为适应城市交通和路桥隧的建设管理需要,武汉市提出实行计次收费方案,今年3月获省政府原则同意。

计次收费正式实行后,机动车辆多过桥多交费,少过桥少交费,不过桥不交费。此外,针对不同群体,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公交车免费;出租车、摩托车实行现行的定额费制;经常过江的车主可选择年优惠票。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形成,今起在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面向社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今天,武汉市物价局将在武汉价格信息网()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定于6月下旬举行价格听证会。届时将邀请19名各界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8人、经营方2人、专家2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人、相关政府部门代表5人。此次听证会还将征集5名旁听人员,市民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武汉市物价局价格审批窗口报名。

新闻二:武汉路桥隧按次计费听证举行 小车过江年票2460元2010年06月27

楚天都市报报道 昨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六桥一隧一路”计次收费(ETC)标准听证会举行。包括8位消费者在内的19位听证代表,只有一人对收费表示“反对”,半数听证代表认为应适当下调次票和年优惠票收费标准。

绝大多数听证代表认为,实行ETC计次收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体现了用者付费的公平原则,有利于缓解过江交通压力和节能减排,有利于城市路桥建设的良性发展。

仅有一位听证代表认为,路桥收费不合理,不同意收费。他认为,政府有义务向市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交通设施。

按拟定标准,通过武汉“六桥一隧一路”的小汽车每次收费8元,年优惠票2460元。客、货车根据座位数和载重吨位不同,次票从12元到40元、年票从3690元至12300元不等。的士、摩托车维持目前定额费制,分别每年缴纳500元、280元。

对于上述收费标准,有3位听证代表认为,次费收费偏高,建议适当下调。8位听证代表认为,和现行年票980元相比,年优惠票涨幅偏大,建议适当降低。

此次拟实施ETC收费的“六桥一隧一路”,均为政府贷款建设,包括: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天兴洲大桥、长江隧道和三环线新增道路。

据测算,实施ETC后,“六桥一隧一路”首年收取的通行费约11亿元;而2002年以来,平均每年以年费制收取的路桥费仅为3亿多元,还不够偿还每年的建设贷款利息。

武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将在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于下周与代表建议一并交由省定价机关,由其审定并作出定价决定。

届时,武汉将取消已实施了8年的路桥费年票制,在全国率先启动ETC计次收费系统,多通过多收费,不通过不收费。

每次收8元收费30年如何算出来?

小车(二类车)每次过桥收费8元,这个标准是如何算出来的?在昨日的听证会上,武汉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副局长王德华对此作了专门说明。

此次收费范围包括:“五桥一路”(长江二桥、白沙洲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三环线西段)、“新建项目”(天兴洲大桥、长江隧道、三环线新增道路),二者纳入本方案测算的(城建资金等已经剔出)回购和建设总投资141.52亿元,投资来源全部为银行贷款。

王德华介绍,次费是按照这样一个公式计算的:建设投资(贷款数额)+运营成本+财务成本(贷款利息)-财政补贴(每年武汉市政府给五桥一路的财政补贴是1亿元,给新建项目的贷款也是1亿元)-定额收入(摩托车和出租车每年的定额费)作分子,除以分母收费车辆流量。

其中,建设投资为141.52亿元,运营成本为159.6618亿元,财务成本213.12亿元。另据交通规划部门预测,收费期内的车辆总流量约为56亿次(不含摩托车、出租车)。

“五桥一路”收费年限是23年,“一桥一隧一路”收费年限是30年。由上述公式,分别算出两个年限的小车次票,最后加权平均后,得出小车次票成本应为8.01元。

然后,以小车基数为1,按照不同车型乘以不同系数,就得出其他类型车辆的次费标准:三类车系数是1.5,四类车是3,五类车是4,六类车是5。

“五桥一路”收费还有23年“新建项目”收费年限30年

根据拟定的方案,长江二桥等“五桥一路”的收费年限为23年。

有市民提出疑问,即在2002年实施年费制之前,长江二桥等五桥设立收费站收次费的那笔收益,是否从此次收费成本核算中剔除?对此,武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称,这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并已通过省政府批准。

该负责人介绍,具体收费年限为:“五桥一路”收费年限为30年(2002-2032年),已实施收费7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后,“五桥一路”收费年限还有23年(2010-2032年);“新建项目”收费年限为30年(2010-2040年)。

他说,2002年实施年费制前,武汉市政府已向投资方回购“五桥一路”收费经营权,用于回购的贷款资金余额为50.82亿元。再加上“新建项目”投资90.70亿元,由此得出“五桥一路”与“新建项目”纳入此次核算的建设投资141.52亿元。在整个收费期间,车辆通行费总收入460.63亿元,财政补贴53亿元,总支出514.3亿元。收支相抵,资金余额-0.67亿元。

问题:根据上面两则新闻材料,并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并评判武汉市此次的路桥收费改革,并提出你认为合理的收费水平并说明理由。

解: 城市桥梁属于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按照传统的公共品理论,应该由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建设公路桥梁,而在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制度变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往往是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否正确,方式与否合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武汉市路桥收费改革这一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了武汉市路桥收费制度改革方案,证明武汉市路桥收费制度改革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变迁。同时,建议将这种的“谁吃谁买单” 的收费制度在其他城市的路桥收费改革中加以推广应用。

一、公共产品角度剖析武汉路桥收费改革

(一)路桥作为混合公共物品收费是合理的。

公共产品(有时称为公共物品、公益品、公共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排除性和非竞争性。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城市路桥是否应该收费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只有在可以收费的前提下,讨论收费制度才有基础。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公共产品是不能收费的,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只要产权明确,公共品收费也是可能的的结论,对我们进行桥梁收费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城市路桥是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一个路人的消费(过桥或过路)并不排除其它人的消费,而且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引起成本的增加。当然,如果是极端的情况,在一条路上都停满了人,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的满足。这一特性对于公路和桥梁来说特别重要,对于生产者来说,只要不到特别拥挤,需要拓宽的程度,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增加生产者的成本,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拥挤是一种成本,因为拥挤会延缓车速,浪费时间,所以,在一定的消费量以下可以认定其拥挤成本为零;当消费量到达一定程度,拥挤成本就体现出来了,并且会随着消费量的增加而明显增加。因此,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还应该有边际拥挤成本为零的特征。在现实社会中,纯粹的公共物品是非常少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更多的是具有公共产品部分特征的产品,如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非竞争性、排除成本较高及产生外部收益(外部成本)的产品,桥梁就是属于此类,称为混合产品或准公共品。

传统的公共经济学认为,根据产品的“公共品纯度”,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提供:对于“公共品纯度”较高的,应该由政府免费提供,用征税来筹集资金;对于“公共品纯度”较低的,政府可以用收费的办法筹集资金,同时用价格管制、补贴、免税等手段进行干预。

(二)切实解决“搭便车”现象,才能解决公共品供给不足现象。

由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要求社会成员按自己从公共产品中的受益来相应负担公共产品的成本,而人们倾向于隐瞒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真实收益,这种“搭便车”行为使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往往十分困难,结果是公共产品的实际供给不足与过度消费并存,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公共产品与外部效应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外部正效应(外部收益)和外部效应(外部成本),这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和表现之一。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认为:由于公共品的外部性,使得该产品的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相背离,不能通过合同或租约来补偿,引起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是,政府应该对具有外部正效应的公共产品进行补贴,对具有外部负效应的公共产品进行征税,以调节供需,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例如要生产一个公共产品需要一定的成本,为简化起见,假定这个公共品被两人或两群人使用,成本要在他们之间分摊,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根据其对该产品的需求来分摊,从而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但是,现实经济中,很难清楚每个人或每群人的真实需求,一般消费者总是试图隐瞒自己的需求或宣称需求较低,而希望把公共品的成本转嫁到他人身上,自

己成为“搭便车者”,每个人都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共品供给不足,形成短缺。

二、武汉市路桥收费改革之我见

(一)用者付费的原则体现通行费征收的公平性。

目前武汉市的路桥费征收方式暴露了吃“大锅饭”的尴尬,对部分车主有失公允。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国务院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用不停车收费(ETC)等先进收费系统,提高通行能力。路桥费是“大锅饭”,ETC是谁“吃”谁买单。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可以精确识别、确认机动车辆是否通行了纳入收费范围的路桥隧设施和通行次数,对通行车辆按次收费,不通行的不收费,体现了用者付费的原则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公平性。

(二)弥补资金缺口,减缓政府修建公共产品的成本压力。

目前在武汉采用的路桥收费体制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种体制有效地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尽管随着收费路桥的增加和收费站的激增,交通的公共产品特性与私人供给方式之间的矛盾逐步激化,对武汉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收不偿贷。从材料中不难看到,政府收费不足之余还本付息压力越来越大,旧债越背越多,新债不断增加。因此,武汉市政府取消年票改计次收费:一是“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过江交通拥堵压力,提倡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二是还清当年修建这些工程的贷款及其利息。

(三)实行ETC,提高汽车出行成本,鼓励绿色出行。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lectronicTolColection),是指通过电子收费技术征收通行费,即对机动车发行安装车载卡(电子标签),设置与车载卡相对应的车主专用账号,车主预存通行费,当车辆通过收费桥隧时,由设置在收费车道门架上的天线读取车载卡信息,识别装有车载卡车辆的身份,按车辆类别从该车主的专用账户中自动扣划通行费,实现车辆不停车收费。此次推行ETC计次收费,治堵是其重要目的之一,其目的是为提高汽车出行成本,鼓励公交出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车辆过江,通过经济手段平衡过江车流、缓解过江交通压力。

三、合理收费水平之界定

政府决定修建ETC收费站,民众一片哗然,大多数是反对意见,反对的理由无外乎两个:无车的人,害怕收费造成堵车,而且外地车必然要人工收费,通行效率大打折扣;有车的人则害怕单次收费增加费用,同时也担心造成新的拥堵。今天提出ETC收费模式,其实质就是恢复几年前才撤销炸毁的收费站,而且是一掷数亿金,其奢侈不难想象。

本人认为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比较合理去解决关于“以次代年”路桥收费改革问题:

1、维持原武汉出城口的收费站不变,主要转变为收取外地车或本地郊区(不愿购买年票的人)的路桥费。外地车进城时,领取一卡通,记录入城时间,到出城时一并结算,按每天一定数额的路桥费通行。当然外地车也可以购买年票。同时建议外地车进城一月需交费一次,若出城时发现超出一月时间,则收取一定的滞纳金,郊区车辆可选择年票或次票。

2、年票费用过于偏高,建议定在1200左右,比目前年票标准980元高一点即可。

3、对于城区车辆,可能有些城区车辆不愿意缴纳年票,因为一年过不了几次桥,为示公平,可以自由选择次票或年票。而次票只需要在桥上设置一个类似ETC监测系统即可,每台车贴上一张能够自动扫描的卡片,车辆通过一次就记录一次,年底车子年审时一并按照次费缴纳。

评估收费最新标准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00以下(含100)9-15100以上~1000(含1000)3.75-6.251000以上~5000(含5000)1.2-2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2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100000以上 0.1-0.2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 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 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 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 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篇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 1

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

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

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

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

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

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

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

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

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

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

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 篇5

第223号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0一二年

一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

第八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

(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用能的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

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节能监察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书面和其他合法方式实施节能监察。

对列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节能监察计划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由该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被监察单位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自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积极为被监察单位节能制度建设及日常用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帮助被监察单位建立良好的用能秩序。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人员应当提出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法用能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监察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赋予区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6

1#厂房基础工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武汉兰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O O八年七月二日

1.前言

1.1本报告针对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1#厂房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价。1.2编写本报告的条件

1.2.1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1#厂房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自检合格资料,已审查的质量保证资料;

1.2.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控制资料,如旁站记录、见证取样、平行检查、复查记录、审核资料等;

1.2.3设计技术文件、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1.3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2.工程概况

2.1工程项目名称和参建各单位名称

2.1.1工程项目名称: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1#厂房 2.1.2项目法人: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 2.1.3武汉赛德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1.4承包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5设计单位:东风设计研究院

2.1.6监理单位:武汉兰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2建设规模:建筑面积:9678.9㎡,轻钢一层 局部二层 2.3工程所在地地理位置

本工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五路 3.质量评估依据

3.1设计技术文件:本工程由设计的东风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纸,由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岩土勘查报告。3.2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国家,地区现行标准。3.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4国家、地方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3.5试验、检测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6《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3.7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4.质量受控状态

4.1施工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后均建立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并能按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业主、监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为满足业主功能要求及时修改,对存在的问题能认真组织整改。4.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情况

4.2.1武汉兰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通过ISO9000认证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在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严格按ISO9000标准运行管理,在承包单位进场初期,审核了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基础施工开始前,审核了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协助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公司的管理特点,向业主作了通报,向承包单位作了监理交底,明确各监理岗位的职责和监理工作程序,使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按公司质量操作文件,项目监理部具体实施了监理管理,始终围绕施工产品必须符合合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和用户需要,有效地实现了产品功能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4.2.2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对进场材料(钢材、水泥、砂、石)首先进行目测检查,杜绝不合格材料使用在本工程中;然后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抽检;针对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在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有关保证资料后,进行见证取样,待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在工程上。

4.2.3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承包单位在工程隐蔽之前,要求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合格后报监理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根据设计文件、规范、验评标准的要求,对照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验收记录进行认真检查,对钢筋笼制做、加工质量进行了认真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部位,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整改,不留隐患。5.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5.1本工程基础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钢筋原材料合格证9份、钢筋原材检测报告9份,锚栓合格证3份,检验报告3份,商品混凝土资料4份、混凝土标养检验报告7份,同条件检验报告3份(因试件龄期未到未进行评定),基础竣工图1份。基础砼强度等级为C25。5.2监理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核查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批,土方开挖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1份、土方回填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1份、钢筋加工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3份、钢筋安装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3份、模板安装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4份、模板拆除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4份、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4份、混凝土施工工程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4份、现浇外观尺寸念头检验质量验收记录表4份。除少数地梁底部存在胀模现象,M、L、G/7轴三个承台钢筋茏面筋存在露筋现象外,基础混凝土密实度符合要求,观感质量良好。在钢构安装前,应对三个承台露筋现象进行处理。

5.3综上所述,监理单位对武汉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1#厂房建筑基础工程质量的等级评定,待混凝土达到试件龄期,混凝土标养检验报告检测合格后,评定为合格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武汉兰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134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工业节能降耗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工业节能奖励,支持本市工业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

第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等,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

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2.重点支持高耗能通用设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变压器等)能效提升、重点用能单位(钢铁、建材、化工、纺织、造纸等)综合能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余热余压高效回收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

3.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4.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5.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 3.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完成并已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4.用能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为:

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40%奖励给节能服务 2

机构,60%奖励给用能单位,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市经信委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单位)通过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项目申请、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决算报告;

(四)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流程如下:

(一)受理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二)现场核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项目拟定。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审核与现场核查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并将拟支持项目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同时提交项目申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遴选节能量审核第三方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真实性、年节能量等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市经信委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依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公示后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按照重点支持方向制订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并与市财政局会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将经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作为以后申请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武汉节能评估收费 篇8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进行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现场水电监测、电梯验收、防雷检测、外墙红红外线检测、档案验收、综合验收和质监站总验收,最后才能办理竣工备案证,仅就最重要的专项验收之一的节能验收资料目录,在不到一年之内就更新了三次版本,现罗列对比提供给各位同仁(特别注意彩色字体部位的变化):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一版)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5、市、区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

6、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

7、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

8、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9、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

10、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1、给排水管材进场复验报告;

12、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

13、外墙、屋面、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备案证,门窗型材、组装企业备案证,墙体材料备案证,给排水管材备案证; 说明:资料需要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一式五

份。本目录2012年10月收集

联系人:胡智联系电话:8573294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版)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等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5、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7、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

8、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压缩强度试验报告;

9、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

11、幕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中空玻璃露点进场复验报告;

12、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3、给排水管材进场复验报告;

14、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

15、外墙、屋面、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备案证,门窗型材、组装企业备案证,墙体材料备案证,给排水管材备案证; 说明:资料需要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一式五份

本目录2013年2月收集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三版)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等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3、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4、武汉市公共建筑(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5、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报告。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及锚固件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当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时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填缝材料进场复检报告,饰面砖与保温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6、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物理性能、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7、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及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8、幕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及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中空玻璃露点进场复验报告;

9、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0、保温隔热材料备案证,门窗型材、组装企业备案证,给排水管材备案证;

11、武汉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米以上公共建筑、市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创建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说明:资料需要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一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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