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2024-08-12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精选10篇)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篇1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

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

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

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

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篇2

《劳动合同法》要求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 使人力资源管理趋向法制化。为保证劳动者的自由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对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仅作了时间上的约束, 即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间提前三天履行告知。从法律角度来讲, 目前, 企业员工跳槽离职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因此,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 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提升员工跳槽离职的成本是降低离职率的有效手段。但中小企业相比之下对人力资源成本更加敏感, 而履行时间上约束的措施又确实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降低市场竞争力。

解读《劳动合同法》 篇3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人员5000万人,此外还有数量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久的将来要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

2006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更牵动人心的法律。

而争论似乎也从一开始就伴随着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倾斜性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会不会在新法颁布以后受到影响?从2006年两税并轨的讨论到2007年新劳动法措施的推出,企业的成本会不会大大增加?外资会不会有异议……

在对抗激烈的争论背后,在我国GDP每年平均以9%~10%的速度递增的同时,劳资——这一对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

保护谁?代表谁?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起了轩然大波。资方、劳方以及工会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2007年6月29日,高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到底保护谁的利益?代表谁的利益?

1.着力解决订立劳动合同和合同短期化问题

数据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重点考虑的是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在订立合同的期限方面,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会对用人单位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大有好处。同时,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为用人单位保留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2.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

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3.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4.着力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近年来农民工为讨要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斗殴事件愈演愈烈。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一度十分严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更多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格外重要,因为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形负有举证义务。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这也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新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擴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

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生产链上重要一环的中国,劳资问题一度被国际关注。《纽约时报》评价说:“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

尽管只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但他的诞生足以让人欣喜。在中国,广大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欧洲国家。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于投资的过分依赖,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难免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到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广大劳动者与新成长起来的雇主阶层在劳资关系的不断市场化中经历了13年的探索与挣扎;从2005年的一审到2007年的四审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诞生经历了2年的酝酿与权衡;《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劳动法》的困境,能否真正促进劳资关系的均衡发展,我们希冀磨合的时间不会太长……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篇4

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

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最新劳动争议仲裁司法解释的解读 篇5

一、立案问题

1、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金、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

(不作为劳动争议的定义范畴;计生相关法律规定,由计生部门解决)2、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

(订立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无实体依据;履行环节做为劳动争议处理)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高温津贴(广东省享受范围扩大了,一般人都可享受,标准不同而已:150/100;通过行政手段、监察等处理;非高温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福利”范围,不记入“工资”范畴)5、非深户员工未办理失业保险的一次性赔偿;

(省级未区分户籍;深圳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深圳户籍缴交,要求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6、档案问题;

(档案的价值:涉及个人退休问题;工龄;干部身份。“补办档案”不作为劳动争议;“转移档案”作为劳争处理)7、深圳公司外地分公司;

(原则上,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解决;如到深圳解决,深圳方面亦可处理-人性化)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订立;

(员工要证明,符合条件下自己提出过订立无固定合同的相关要求;如无此要求,即使签订了固定合同,则不违反法律要求)

2、非过错性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未提前30天;未通知工会);(程序瑕疵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3、裁员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未报告人力资源管理局);(认定裁员无效)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未婚生育;超生);

(单位无义务给予员工“三期”待遇;未婚情况,单位可给予一定时间补办相应手续)

6、员工找到新工作,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纪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做扩大理解,仲裁不支持)

7、员工以未支付两倍工作或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被迫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不能以破坏劳动合同为前提,仲裁不支持)

三、两倍工资(支付11个月)1、计算基数;

(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岗位工资、奖金等所有)

2、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段时间后,才签劳动合同);(同意倒签,意味着员工放弃以前的权益;仲裁不支持)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不再两倍,而签无固定劳动合同)4、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拒绝签订;(直至补签日两倍工资,最多支付12个月)5、新公司筹备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无两倍工资;

(筹备期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此阶段不存在两倍工资问题)6、未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不支持。(两倍工资为惩罚性措施,非实发工资)

四、年休假待遇

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含义(非本单位); 2、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员工自己举证)

3、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4、员工同意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单位的年休假工资负支付责任(额外支付200%,共计300%);如单位提出“放弃”意见,员工同意,单位可不支付额外工资。

五、福利待遇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适用于深圳养老规定:丧葬费;一次性补偿金)2、未参加社保员工因病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

(医疗期满,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支付工资的下限按照病伤工资的60%,且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六、终局裁决 1、分享计算 2、工伤待遇 3、劳动基准

七、庭审

劳动合同法解释 篇6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解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在参与***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安全卫生、解决劳动争议等。这些权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同权益。因此,这些权利同时也是工会的职责。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是工会一项具体的职责。工会法第20条也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的规定,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要订立劳动合同。本来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事,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但是现阶段,广大劳动者的知识文化水平有判别,尤其是大量进城的农民工,很多人对什么是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的解释》。这些帮助、指导不是由工会代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对职工作一些宣传解释工作,教育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怎么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怎么办?等等。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大量的劳动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依据,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护。针对现实中的这些情况,本法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书面形式,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比较严格,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更需要工会发挥作用,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利于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需要注意,这里的工会包括各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篇7

1 公司成立和治理相关法律问题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创业团队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包括:首先理顺对内对外的股权结构。对内是指创业团队内部的股权划分和员工期权制度的建立,对外是指如何正确处理创业团队和投资人的关系。除此之外,为了夯实公司管理和永续经营的基础,需要理顺劳动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此时公司很可能需要经验丰富的外部律师帮公司建立劳动管理体系。再者,在设计阶段和执行阶段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规范商业模式。①

具体而言,根据一般程序,创业团队需要在公司注册前签订“股东协议”,然后依据《公司法》和相关的行业准入要求成立公司。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尽快取得主营业务方向必需的各种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也需要租赁办公场所、采购基本设备。这就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下以“股东协议”为例详述。

股东协议既是股东间有关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项事业的民事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经营管理、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运营规则的基本依据,对于创业公司起步意义非同小可。②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包括: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股东协议还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当然,以上所有约定还应当体现在章程之中。

股东签订合资协议有其必要注意事项: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其次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2 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需要招聘员工。对于大学生初创团队而言,劳动合同的签署也涉及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小范围问卷调查创业团队得出的结果,创业团队在实践的过程中,认识到以下问题:

首先,要避免签署空白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此可知,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创业团队应当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含企业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其次,在实践中创业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本身是法人,公司与创业成员之间的雇用关系需要通过合同确定下来。但由于很多现实原因或者经验不足的疏漏,企业与创业成员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创业者依然愿意为自己的团队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创业团队中的个人应该注意保留工作相关证据,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其中重要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以员工身份和其他个人、机构签订过的合同文书等。最后,要注意,创业团队中的劳动者有相对自由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是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辞职不是违约。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是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的,故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设置越长,对劳动者越有利。

3 公司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会不断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新股东加入,或者旧股东退出,公司股权变动带来的是新老股东的双赢还是当事人的痛苦?这就涉及股权变动时的安排策略。

发展期作为公司非常重要的阶段,通常会引入新的投资者,这就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通常用两种方式稀释股权,其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处应注意的问题是:若涉及新股东的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则应在股权变动协议中明确说明相应的违约责任。再者,在引进新的股东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则要对新股东的资信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与分析,分析新股东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其二是转让股权或股份,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按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进行规定。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将某一股东的股权转让他人的方式达到稀释该股东股权的目的。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规定更为严密和烦琐,创业团队应该仔细研读相应条款,做到有的放矢。

还应注意的是,处于发展期的创业公司,应该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在遇到数额较大的交易或者不慎卷入纠纷时,可以得到专项法律服务。

4 公司深度发展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到了成熟期,一般已经规模相当,有能力的公司开始考虑与其他公司开展更为深层次的合作,此时就会涉及“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出于长期共赢的考虑,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合作。

此外,如果公司考虑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涉及“股权收购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那么创业公司首先应当考虑,是收购股权还是收购资产,考虑的方向主要是看作为买方,我们到底想要什么?是资产本身还是业务体系亦是人员构成等?而在我们需求的基础上,卖方能为我们提供什么?卖方的出发点是单纯出卖资产、精简非主营业务,还是有其他的想法?最终调和达成共识的基点,就是利益共同点。其实收购股权和收购资产没有绝对的优劣势,以双方的需求为基准。但是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简单来讲就是,资产收购税费更高,在实践中收购方普遍更倾向股权收购,负税低、审批也少,而资产收购需要重新登记的地方很多,比较烦琐,万一存在审批障碍,资产的价值就会打折扣。①更应注意的是,公司本身也会遇到被收购的风险。以上涉及的合同条款都非常的复杂和重要,因此公司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并购律师来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最后,如果大学生创业公司能够做到上市规模,则应该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务部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提供专业合同服务,并预警法律风险,故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篇8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转变理念。企业的发展模式,应由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从而成功实现《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软着陆。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软着陆

中图分类号:F272.92;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4-0088-05

Raising level of corporat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by unscrambling Labour Contract Law

QIN Wei-ping,WANG Can

(School of Economics & Trade,Shihezhi University,Shihezhi Xinjiang 832003,China )

Abstract:It is of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y for the corporate to implement Labour Contract Law. Based on the labour right protection,The Labour Contract Law raises a series of serious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ich promote the corporate to change their concept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The roadmap of the corporates development should be transferred from the level of competition depending on low-labour cost to that of competition depending on corporate innovation capability by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of labour and capital in order to put The Labour Contract Law into practice in a softlanding way.

Key words:Labour Contract Law;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soft landing

从华为公司要求旗下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以至近万名元老工龄归零,到“没有原则”的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四个分部全部下达裁撤令,到2008年初西门子、LG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区“争先裁老”的异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引发了舆论对新旧劳动合同法交接之际劳资纠纷的关注。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1994年的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新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带给企业许多新的保证,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学习新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一些了解,是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诸多条款规定上显示了其独特的亮点,突出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2]

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甚至更为浓厚。

由于我国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从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秦伟平,王 灿:解读劳动合同法 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由“单决行为”变为“共决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3]

3.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为了有效遏制此种趋势,《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实上,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一度十分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虽然状况大有好转,但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4]

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令广大劳动者非常鼓舞的地方。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5.试用期受到法律全方位规制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随意延长试用期、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将试用期作为廉价期、随意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等。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了新的对应关系。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明确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新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挑战

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只要做好市场就可以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因此很多企业倍感压力。 简单地讲,新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四方面影响:用工成本提高、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增强、法制化管理压力增强。

1.用工成本大幅提高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大幅提升企业的人力成本;绝大多数离职情形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以前一些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被杜绝,企业用工方式单一化,导致成本增加。

同时无处不在的企业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让企业一不留神就面临着赔偿金或罚款,企业违法用工成本也大幅提高。例如: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2.用工风险加大

试用期严格化、员工辞职自由化、不能随便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商业机密等问题都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例如,以后员工辞职提前三十天告知,员工辞职的随意性很大,企业核心岗位的泄密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试用期的严格管理很可能导致一些企业被动用工,而且成为无固定期限用工方式,面临着支付双薪的风险;等等。

3.用工难度增加

因为法律鼓励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让员工离开企业的难度加大,如何有效地保持人员合理流动,避免劳动关系僵化,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对待年龄较大的员工,将是人力资源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 有人把劳动合同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以前国有企业固定工抱着铁饭碗,出现“磨洋工”现象,导致国企效率低下。企业存在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同样“磨洋工”,要炒却炒不得,特别是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缺乏上进心和主动性、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员工,企业奈何不了,也将严重威胁企业发展。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辞退,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难、代价高的困境。

4.法制化管理压力增强

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将成为新的趋势。与国外相比,中国劳动力极大地供过于求,企业可以随便招之即来挥之即去[3]。这同西方企业不一样,国内企业没有遇到强劲的对手,所以在内部管理上,完全是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另外企业有工会,时时刻刻都在监督着企业,同时为员工争取权益。因此国外的企业家,不得不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的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们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制意识相对不够高,管理过程中没有压力。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提高,以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乎法律的要求,而且制定制度的程序必须要民主,没有经过民主形式制定出来的公司制度是无效的。

三、积极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成功实现《劳动合同法》软着陆

1.转变用工理念,变追求低成本为鼓励创造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确实有压力,怎么办?规避法律的成本更高,正确的选择就是改变自己。企业怎么应对?应对的不是法律而是自己。如果用最简单的话说,企业必须转型,这是非常重要的。过去我们那种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了,目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变了,企业必须适应法律,企业改变不了法律,只能改变自己。而且也需要改变自己,因为企业过去在经营理念上、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不足,或者说过去的管理理念到现在已经不适应了。怎么转型?企业必须要从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低劳动成本手段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用的,但是从长久来看,劳动力成本低绝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的国家的法宝。国际上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劳动力成本都是高的。毫无疑问,如果过分追求低成本劳动力,唯一的结果只会导致劳动力的低素质。而低素质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创造企业的竞争力,也就不可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对企业转型的必然要求。

因此,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用工观念,树立一种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并不是低劳动力成本才是企业的最爱;将员工切实看做是“人力资本”,在一定限度内提高劳动力成本,吸纳和保持高素质劳动力,才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5]

2.强化细节管理,降低用工风险

(1)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骨干力量,企业8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20%的核心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对核心员工的各种顾虑、福利、待遇等,应当处理到位。人家的事情你办好了,人家才能安心办好你的事情。非核心员工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操作,其实等于人事风险和所有事务的外包,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每月交纳每个员工几十块的管理费用给人才服务机构即可,所有的相关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薪资等全部外包处理,企业只要一心一意经营即可。当前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营销之外,生产、销售、财务、采购、人事等基本采用外协群处理即外包的方式,在中国要一下子达到这种程度可能不现实,但这是方向。

(2)关于合同中培训违约金的约定。许多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企业不敢培训员工,一培训好就跑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企业感觉很亏。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之后,企业可以大胆培训员工,一方面员工要跑的话,企业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能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员工经过培训必然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整个工业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促进培训业的规范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放心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注明培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3)严把招聘考核关。在招聘环节上,要把握招聘质量,避免以往企业大量招人、不满意再解雇的情况。过去许多企业在绩效考核上相对比较粗放,现在新法的出台也要求企业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在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上重新进行梳理。

3.转变管理方式,推进管理法制化建设

现在的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发达,但劳资冲突越来越严重,这是一个悖论,证明有我们有许多该做的没做到。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很迫切的转型。笔者主张人力资源管理应该以劳动法律作为依据去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也应该法制化[6]。比如涉及招聘问题,必须按照法律去跟人家签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个月内必须签完,不签完必须付两倍工资;解雇的时候必须有条件,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而且遇到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时候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有一个严密的企业管理制度。我们现在为什么会有压力?就是我们管理制度不严格,包括招聘、包括考核、包括薪酬随意性很大,所以遇到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有人担心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员工没有积极性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说明你的管理不到位,调动不起员工的积极性。为此,企业要积极通过三个转变、四项强化再造企业规章制度,使其合法化、民主程序纸面化、证据化。

三个转变包括:(1)对员工从压力式管理转向激励式管理。过去,一些企业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手段不多,一味地“胡萝卜加大棒”,依赖“高压政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越签越短,从三年一签到一年一签,直到最近流行半年一签,结束劳动关系的主动权握在企业手中,员工整天战战兢兢,拼命争取下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多地需要通过感情激励、待遇激励、事业激励等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工人从“不得不干”变成“越干越有劲”。(2)从不平等管理转向平等管理。一些企业往往会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特别是在福利和社保待遇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初次分配中要更多地体现公平。(3)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粗放式人力资源管理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将要求由专业人才担任,从工人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整个生产、生活环境管理,都要走上法制化轨道。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调整自身不适应之处,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还要强化如下四项工作:第一,根据新法内容和要求,确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第二,尽快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第四,根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程序,设计劳动合同的管理流程[7]

四、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解释是片面的,因为它更多侧重于人力资源管理对法律变化的应对。人力资源是以人为基本内容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促成员工和企业共同健康和谐地成长。基于这样的考虑,人力资源管理的初衷就应该有其终极追求。只要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已经充分的考虑了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而不是纯粹从企业利益出发,就不会在面对新法时有失措之感。因为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本就是企业分内之事,而不应该非得由国家用法律来强力约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

[2]刘春彦.六点创新将重写职场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成才与就业,2007(18).

[3]刘明辉.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外比较研究[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6)

[4]常凯,陶文忠.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8).

[5]杨河清,詹婧. 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选择的制度因素探讨[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6).

[6]郑爱青.和谐社会视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思考——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角度[J].法学家,2007(2).

[7]赵秋菊.企业规章制度应如何与劳动法接轨?[J].中外企业文化,2007(4).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读 篇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2011年8月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条【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列明裁决类型的,视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有权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三条【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和调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形式。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条【终局裁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的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用人单位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该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条【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与申请仲裁冲突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仅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作出确认决定书之前,另一方反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应当终止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六条【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的确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虽经民主程序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八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十条【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一条【特殊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全部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结合劳动者岗位的性质、作用与价值、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三条【违约金的调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的,应当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解除】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该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定力。

用人单位因其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经公开,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劳动者同意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然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原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新的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请求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种类的变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由,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协商一致,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且自履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变更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九条【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法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上款规定的程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一年内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一致的后果】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末位淘汰的适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过错的大小,相应减少赔偿金的数额,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标准的50%。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未优先留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被裁减的应予优先留用的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后果】

第一种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规定情形而续延,由此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除用人单位同意的外,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规定情形而续延,导致劳动者由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外国人、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外国人、台港澳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驻内地代表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中国境内企业、高校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解读 篇10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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