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合同书格式

2024-09-12

广告发布合同书格式(通用11篇)

广告发布合同书格式 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广告媒体所有者、广告发布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广告订单内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盖公司印章) 乙方代表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广告资料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广告序号 刊登媒体 分类号分类描述或其它说明 原价 优惠价

总计:

增值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付款方式: 电汇( )支票( )托收( )

甲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收金额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记录:(乙方财务部专用)______________

订单管理:(乙方销售/运营部专用)_________

工作内容经手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SM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核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录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回访: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版录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质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供乙方核对、复印件供乙方存档):

1)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使用他人图片或肖像名称的,须有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证明。

甲方若违反以上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广告证明文件,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按广告订单内容所列刊登媒体发布的广告,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注册登记和许可证制度等。甲方保证对其委托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3.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额。逾期不付,乙方则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四收取甲方的违约金(按日收取)。

4.甲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给乙方提供全部相关设计资料及书面设计图, 逾期且无书面通知说明,由此造成乙方工作延误,甲方责任自负。

5.甲方签收乙方提供的设计稿之日起____日内须向乙方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此设计稿。甲方对其最终签字确认的广告内容负完全责任。

6.甲方签字确认广告稿后直至乙方广告媒体截稿之日起15日前欲更改或更换广告内容,甲方须按合同全额____%的比率支付乙方加急设计费。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广告发布合同书格式 篇2

格式合同 (standard form contract) 又称为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 在法国称为附和契约, 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 在台湾称为定型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通常认为,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合同条款, 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的合同。由此看出, 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而言, 若要订立合同, 必须全部接受合同内容。现实生活中, 车票、保险单、飞机票、网购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早在19世纪, 西方的农保险业和手工业就已经出现格式合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 格式合同运用范围愈加广泛。格式合同因其所独具的价值发展壮大, 但它并不是完美的, 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旧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

(一) 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1.效率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 合同提供方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 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单独协商而耗费大量时间, 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 促使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另外, 格式合同的效率价值还体现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因为众多纠纷都使用同一个合同, 所以就不必一一审查, 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2.安全价值

现代社会中, 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是不对等的, 各方享有的交易信息也是不均衡的。在普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相对方可能因为交易方提供虚假信息处于交易不安全状态。而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并且不能变更的, 相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信息, 充分认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易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 合同提供方制定合同时已吸收成熟经验, 充分考虑各种情况, 避免合同技术上的风险。

3.公平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 并不因为相对方合同地位、履约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从而保证了同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得到同样地商品或服务。另外, 随着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 若单独订立合同反而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格式合同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1.对效率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 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 这使得相对方无论到哪里都面对着同样的格式文本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在垄断行业,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不允许对方协商, 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其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使得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也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公平的负面价值

在现实交易中,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以及身份优势, 相对人处于弱势。提供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常会把责任推给相对方或者不正当的免除己方责任, 并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这些定型化的合同在发挥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合同权利失衡的特点。

3.对诚实信用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为了促使相对方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经常会在文字或合同形式上下功夫。例如, 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 或用不明显的方式标注责任, 或把免责条款隐藏到其他条款之中。这些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

二、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具体规定了格式合同的相关制度。尽管《合同法》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步较为全面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法律且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 但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仍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 具体表现如下:

(一) 立法体系不完整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除《合同法》外, 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做出了含糊的规定, 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劳动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等, 没有一部类似于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不仅分散而且实施效果极为有限。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二) 立法技术不科学

对格式合同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够周延, 目前仍然没有对该概念的法律解释。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 立法的内容抽象, 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没有规定提供方没有这么做的后果, 也没有规定提供方限制对方权利和加重相对方负担的具体情形,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相关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三) 缺少程序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该条能够看出, 格式条款是已经订立在合同中的条款, 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是, 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合同条款要约、承诺等程序性原则, 却没有规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条款的程序。这种程序规制的缺失是造成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格式合同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立法

鉴于我国国情, 目前出台一部单行法规规范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合同法》范围内, 以解释等法律形式详细规定格式合同的定义、范畴、制定程序、无效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条款的解释等等。这样既可以避免体系上的杂乱, 又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时机成熟之时, 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法律规制格式合同。

(二) 建立公证预先审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

引入格式合同的公证预先审查机制, 可消除格式合同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公证制度确立的终极目标就是预防纠纷, 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在格式合同的公证申请中, 公证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逐一审查, 依照法定程序对格式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三) 实施格式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作为格式合同监管的重要举措, 对规范提供方诚信经营、维护相对方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备案制度时, 可借鉴《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 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法等内容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然, 笔者并不主张所有的格式合同都要备案, 仅是针对在信息和经济地位上占有绝对优势的合同提供方。

(四) 加大司法控制力度

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最原始最极端的方式便是司法规制, 也是世界各国目前都通行的做法。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个案审理, 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捍卫社会正义。法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司法控制: (1) 区分格式合同和行政指导性规定, 明确格式合同的受案范围; (2) 加强对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 特别应严格未经合同相对人签署的合同文件中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维护司法正义。

上述内容之外, 笔者认为, 还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以规范格式合同, 如加强格式合同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及引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机制等等。格式合同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将以上方法结合起来, 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 才能将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

参考文献

[1]郭海宁.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 2011 (9) .

[2]任国平.论格式合同[J].法制与社会, 2012 (4) .

拾 格式合同暗藏各类陷阱 篇3

今年夏天,谢先生和单位的两名同事随团从上海前往青岛避暑游玩。参团时,接待人员就谢先生提出的景点、住宿、购物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近乎完美的承诺并主动与谢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

由于旅行社方面的态度积极,谢先生对此次青岛之行也充满了期待。但在实际的游览过程中,谢先生却遇到了一系列不愉快。首先是因为旅游巴士在景区抛锚,导游不顾游客换车的要求直接取消了当天下午的全部既定行程。其次,由于谢先生是三人出行,原本旅行社在出发前口头予以的“会安排其他男性游客与谢先生同住”的承诺也完成没有得到履行,谢先生为此增加了 5晚超过700元的房款开支。更让他们感到愤怒的是,在一次出海的项目中,谢先生同事放在导游指定地点的摄影包因船体渗水而被泡,包内总值约2万多元的数码单反设备因此无法开机,但领队却声称自己没有保管义务,拒绝进行赔偿。

回沪后,谢先生一行前往报名的旅行社讨要说法,但旅行社方面却以旅行合同中“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需补交房差价”两项条款以及“合同中没有财物赔偿约定,相机损坏与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分析:

旅行合同本是保证旅行社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平等协议,但由于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都是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策划好的格式合同,普通消费者便很难就合同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平等协商。

一般而言,在旅行社主导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以下三大类利于其逃避责任的“陷阱”。首先是合同用语不规范,部分旅行社在制定合同时大量使用“若干”、“部分”或“仅供参考”等模糊概念;第二是服务安排不具体,比如有些旅行社合同中写明“舒适大巴”,但却不标注大巴型号、座位数以及有无空调等具体标准;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合同中加入“有疑问需在当地当时提出,如回团后再行投诉,我社概不负责”、“不参加自费项目的客人需要在景区外等候其他人,不得擅自离队活动”等霸王条款。

对于游客们而言,抵御合同陷阱的最好手段就是首先确认旅行社出具的合同是否完整包括日程、观光娱乐、交通工具及食宿标准、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预付金额、导游服务、保险金额、应缴纳旅游费总额、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条款;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旅行社进行“格式”外的细化,加入具体的各项标准描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点评:

报纸广告合同范本格式 篇4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报》编辑部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乙委托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发布第_____期共_____期_____广告,出版日期每月_____日。

2.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___________》杂志。

3.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通过乙方的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报纸广告合同范文节选!

4.广告样稿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5.广告单价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加急费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元,扣除优惠__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____元,刊出次数_____,总计_____元。

6.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7.广告客户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对广告中注明认证、专利、获奖、鉴定、注册商标等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对注册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等应表明出处并提供相应证明;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广告中所用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证明相一致,证明文件需是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的复制件。

8.甲方提供广告资料

(1)广告内容和表达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的标准规定。

(2)提交软片的客户,务请在出片前将设计稿件传真或寄至乙方,经审核通过后再出片。定稿后,请打印一份彩样,并同该广告光盘及软件一起于截稿日前寄送乙方。

(3)需要乙方代为制作广告的广告客户,请将广告稿于截稿日前寄(送)至乙方。

(4)除已注册商标外一律使用简化字。

(5)广告截稿日为预刊期前_____天。

9.交付广告费用

(1)广告收费见本合同附件(版面价格)。

(2)本刊实行广告费预付制度,广告费须在广告截稿日之前寄(汇)至乙方指定帐号。

(3)广告代理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报纸广告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用途: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新版公交车广告承包合同格式 篇5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兹决定:甲方将其所拥有7路25辆公交车(车号、台数详见附表),车身外部广告发布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经营,合同期限为 年。

承包费用:车的广告有偿使用费:按 元/辆/年计算,自粘贴广告之日算起,每年 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管理费 元,逾期超过10日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约定广告经营发布权,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时间为 年,时间计算从 至 。

(3)、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即: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付清当年的广告发布管理费,如果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管理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安装。

2、乙方保证发布的广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同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审批资料。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公交车辆的相关运营资料(车辆数、线路、车牌号、营运证复印件,车辆运营方式等)。

2、在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履行期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为发布广告进行车辆确认、量形等,并负责协调车辆为乙方提供广告及设备安装时间、场地等。

3、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乙方安装之广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安装之广告及设备安全不受损坏,否则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所属车辆在改变签订合同时原运营现状的,如出现转让、报废、转线等,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不承担任何因广告发布产生的任何费用。

7、甲方新增公交车线路及车辆将自动增补进该合同,并按本合同执行,时间及费用计算自该车辆正式营运之日开始计算。

8、甲方车辆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不能正常发布广告的,因此造成的延误广告发布时间则按合同约定时间顺延予以补充。

9、如甲方出现更名或转让、合并等产权变更事宜,若在合同期内,则变更后经营主体仍需按此合同执行。

10、为了保证甲方车辆能按期审验,乙方在甲方车身粘贴广告后,必须负责更换甲方车辆行车证,如果由于乙方粘贴车身广告后造成甲方车辆不能按期审验,由此造成甲方车辆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公交车体广告承包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签合同。

2、任何一方欲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单方面主张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3、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合同效力即自行终止。如遇到国家政策性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合同书格式 篇6

甲 方:

乙 方:

中 介 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

填 写 说 明:

一、当事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并于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以下要求填写: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

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

三、双方应按规定格式填写

1、甲方:一般指技术买方。乙方:一般指技术卖方。

2、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指各级科委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3、本合同书中,凡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四、中介合同应在“其他”栏内写中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三、主要协作事项: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提供及其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其它:

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 篇7

(一) 格式合同的含义

格式合同, 旧称标准合同,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都是常见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符合现代交易的简便、快速等要求, 适应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 在讨论格式合同的概念时, 应当将之与示范合同加以区别。示范合同, 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它只是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参考文件, 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 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 也可以增减条款, 因此它与格式合同有很大不同。

(二) 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 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常常限制消费者权利, 侵害民众利益。本文所论的霸王条款, 限定在格式合同中, 主要探讨格式合同下明显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所谓“霸王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成因分析

既然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我国现今社会的基本民事交易原则, 为何还能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呢?究其原因,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订立当事人的利益驱动

在格式合同这种特殊情形下, 订立方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 其订立的合同不可避免得有失偏颇, 由此, 霸王条款便出现了。

(二) 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过以上特点即可看出, 订立当事人拥有绝对强势的地位。

(三) “行规”陷阱

很多情况下, 受方或者说消费者其实并不清楚自己面对的是霸王条款, 而仅仅把它们当成一般性的条款, 甚至错误地认为本应如此, 这就是订立方为确保自身利益, 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而为受方设下的所谓“行规”陷阱。

三、典型案例的审判实践

霸王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但大抵没有超出成因的衍生范围, 基本都可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得以佐证。但由于此类案件中合同条款合法与否的界限常常很模糊, 为审判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少障碍, 再加之类似案件的繁多和复杂, 因此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2003年12月, 曹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朱女士, 转让价为52.5万元, 两人各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订由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时, 朱女士并没留意到合同中还存在“不平等条约”。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曹某再出售其房屋, 视为违约, 加倍退回定金 (赔偿的定金由朱女士与中介平分) ”。合同签订当日, 朱女士立即支付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元。

由于曹某的原因, 买卖没有成交, 曹某双倍退还了朱女士的定金11万元。朱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遭拒绝后,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中介公司也在法庭上提起反诉, 要求法院判决朱女士把从曹某手中多拿到的定金55000元的一半支付给中介。

分析:

在本案中, 朱女士收回曹某退还的双倍定金, 符合合同规定。而中介在合同第七条中的条款则明显排除了朱女士合法收回定金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 因曹某违约, 中介公司未促成朱女士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 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收取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返还预收的居间费。中介房地产居间合同第七条格式条款, 明显限制了朱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力, 故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返还朱女士居间费5000元, 对中介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22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购房一方在与中介签订合同的时候, 应谨慎阅读合同内容, 以防霸王条款的出现。此类合同下, 可依照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辨别原则, 以避免日后可能的问题, 保护购房人利益。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 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 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 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 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 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然而, 与此同时, 不少格式合同提供方却趁机订立不合理条款, 破坏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损害受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有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审理过程将更趋于合理和顺利。而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非成熟阶段的不良产物, 也必然会被日益规范的法律法规所淘汰。

摘要:格式合同, 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具有的多种优点, 如简洁、便利、可重复使用等而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广泛占有一席之地。但是, 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以及外在的种种原因, 一直以来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都在各行各业中盛行,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 因霸王条款引起的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这表明人们逐渐认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并试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 我国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尚没有十分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仍可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审判实践,格式条款,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

[2]何志:《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论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 篇8

摘要:格式合同问题一直是合同法中引人非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中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其中主要包括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这三种手段。但是,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在立法上过于简单、粗糙,司法上操作困难,行政上也比较简单、分散。所以,我国应该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我国可以建立专门的格式合同法或完善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化法院审查权;建立专门的审查监督机构,同时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这样,规制手段得到完善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国外一些国家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尽相同,如意大利、奥地利以及德国则采用“一般交易条款”或者“一般契约条款”;法国法、美国法以及日本法采用“附合合同”的概念;英国和以色列采用“标准合同”的概念;葡萄牙法采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采用“定型化契约”的概念。[1]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格式合同被称作“格式条款”。

那么到底什么叫做格式合同呢?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对该制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磋商的一种合同类型。[2]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的内容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提前拟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意思表示一致后再确定合同的内容,此时确定的条款就是普通的合同条款,就不再是格式合同条款。这就是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实践中,格式合同既能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委派别人代为制定,也能够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亲自制定。然而无论如何,非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都是不会介入到拟定格式条款的过程中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定型化特征。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形式等比较固定,在同类型的交易活动中,一般不会将对方当事人分为三六九等,而是一视同仁地使用相同的合同。这就使得格式合同在同类交易活动中能够数次反复使用,不用每一次交易都得重新拟定合同,有利于各类企业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花费很少的时间,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和性特征。此处的附和性是指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也就是非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的需要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约束,尽管可能不愿意同意,但又不得不同意。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制定大量的格式条款,并没有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另一方当事人对条款的内容要么整体接受,要么拒绝,他们是不能自由表达意志的。[3]

二、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交易活动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要想使格式合同在我国能够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我国应该努力在“上层建筑”这一块做到更好,也就是努力地完善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进而来保障格式合同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能够将其的优越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由于我国立法体制的相对滞后,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并没有像国外那样,除了民事一般法和民商事特别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外,还存在专门的规制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而我国只是在民法中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细致。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不能只是从立法方面进行,因为立法毕竟还是滞后于现实的。立法并不能将社会生活中的各方面都穷尽到,难免会有漏洞。所以,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还得借助于司法规制手段。

在我国,格式合同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形成,是垄断企业为了利益能够最大化最常用的手段。垄断企业不断地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使得市场自身调节失灵,这时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就需要国家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上的规制,当然行政规制并不是政府行使其经济职能的唯一手段,只是重要表现之一。这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兼顾公平和效率,能够在社会经济交易中更好地发挥格式合同的优越性,行政规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缺陷

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很分散、不够系统化,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而且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尽管法院在个案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我国没有一个专门规制格式合同的系统完善的法律,我们还是无法保护到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依据强行法来裁决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二是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规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只规定了几条而已,内容十分有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格式合同作出的司法解释的进度是非常缓慢的。在司法方面,我国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不成熟。

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主体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审查、监督机构,还有一些主管行政部门滥用部门立法权。我国的行政规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对完善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思考

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还可以在民法一般法的规定中增加一些强行性的规定。例如,在总则部分,针对格式合同从民事行为制度这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到对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合法等作出强行性规定。还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制格式合同的法律,在这个单行法律中,我们可以就格式合同的定义、类型、内容、基本原则、格式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效力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其次,在司法方面,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样对于实际中新出现的案件,法院就不用烦恼没有法律可以遵循了。法院可以根据最高院定期公布的经典案例进行指导,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诠释,进而对案件作出判决。

最后,在行政方面,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成立一个专门的格式合同审查机构,对各企业使用的合同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从而使完善行政规制手段和现有的事先审查手段。

参考文献:

[1]严文戟.格式合同诌议[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2]刘亚妹.浅谈格式合同的规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4)

劳务合同书格式 篇9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为优质、高效的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完成修建等工作,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恪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本合同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方认可或制定下发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开工报告,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施工计划、会议纪要等;

合同组成文件若有冲突时,采取优先有效原则,按组成文件编号数字排序,由小到大依次优先。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否则双方工程施工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受本合同约束和调整。

第三条:本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及内容:炒油路面人工劳务

4.工程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以主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特殊情况可单独约定]。

5.工程数量及单价:

6.1)承包方式:单价承包

2)工程数量及单价:本合同工程数量仅为名义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规定计价条件的工程数量为准。

本合同工程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报酬,含: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管理、保险、合同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

3)道路工程总数量约为23公里,每公里48万元人民币(不包含各种税费)。

4)工程造价:暂估算为(小写) 元,(大写元整),具体金额以最终累计结算款为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符合主合同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甲方对工程质量管理

1、监督、指导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2、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和施工配合比,定期对测量基准点复核及修正。

3、编制下达(或审批乙方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与程序交底。

4、参与乙方首件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5、负责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验,对施工过程实施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

6、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

第五条:工程进度

(一)工程进度要求

1、工程进度要满足甲方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甲方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

(二)甲方进度管理

2、甲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进度协调与服务。

(三)乙方进度计划管理

1、乙方应确保合同承诺中约定的人员、材料、设备及资金等资源的按期投入为进度计划的实施奠定基础。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产。

第六条:临时用电

1、本工程用电:。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写义务

1、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

2、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审核。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甲方在总合同中对业主承担的相应义务与责任(指本合同涉及的部分),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工程结算

1、结算原则

1)按每公里结算一次给乙方。

2)甲方给乙方结算时,原则上乙方法人代表应亲自到场。

2、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由甲方计量结算。

1)由甲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核算,确定工程数量签认单。

2)甲方收到工程数量签认单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乙方负责人现场复核并交乙方负责人签认。

第九条:支付

1、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视乙方施工相应工程业主计量支付款到位情况进行支付。

2、按规定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2、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l、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须向甲方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仲裁是终局的,双方应予服从。

2、本合同在同时具备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承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场方能生效,逾期合同将自动解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终止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商铺租赁合同书格式 篇10

地 址: 邮编: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甲方将韶关市新华南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商铺或/柜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以自己的名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甲方在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实施统一管理,商铺租赁合同书。

第一条 专柜位置与面积

租赁的专柜位于 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 楼 号铺位,商铺合计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平面图所示)。

第二条 经营与管理

1、乙方在其承租的新华南路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商铺内经营商品品种按甲方统一规划,确认为 ;或按甲方统一规划,确认经营为商品品牌是 (乙方已获授权代理),其品牌中文注册商标为 ,英文注册商标为 。

2、乙方在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销售的商品以确认范围为限。如需增加或更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经营资料,需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方可执行。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1000元/单品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限时改正。

3、乙方销售的商品是代理经销的商品,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代理或授权证件。如因代理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须在其销售的商品或包装的主显示面上按“ 省(市)有关产品标识管理方法”标贴具体标识,标识内容需用中文填写。

6、乙方进场前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在提供件前用﹡表示)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注册证(复印件)

3)外销许可证(甲方为境内非本市企业)

4)商标注册证、当地工商部门受理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5)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商品出厂合格证

8)报关清单(复印件)

9)进口完税单(含增值税单)

10)商检证明

11)卫生检测报告、合格证、计量标准号

12)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13)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乙方提供在甲方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销售的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本地区其他销售网点同种(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将该种(类)商品零售价降至与其他商场相同,并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

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进行营业。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世纪新城商业群楼管理细则》。

10、乙方在甲方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推出的一切商品,如发生顾客投诉,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裁决,乙方保证服从甲方裁决决定,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租金与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乙方所承租专柜的租金从 年 月 日(以此为计租日) 到 年 月 日止,优惠为 元/月(大写);

从 年 月 日起,专柜的月租金开始为 元(大写)。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所承租专柜的租金按(年、季、月)支付,乙方应于每(年、季、月)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支付当(年、季、月)的租金,每推后一天,乙方要承担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的罚金,如拖欠租金至一个月时乙方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乙方还将承担两个月月租金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进场开业保证金

进场开业保证金: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缴纳贰仟元的进场开业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按时开业营业,甲方则不再退还;如是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进场的,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进场开业保证金。

在乙方进场后,进场开业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合同期满一个月后甲方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质量保证金

为做好商品质量检验和售后服务工作,乙方进场前须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合同范本《商铺租赁合同书》。根据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的面积,乙方应交纳的质保金为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在终止协议后(国家规定的本类商品质保期质保完毕),如乙方售出的货品被确认再无质量投诉,甲方则将此项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发生顾客质量投诉事件,质量保证金用于赔付投诉,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足。

第六条 促销

1、甲方在每年重大节日或销售转季都将举行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合作,并分摊其费用。促销活动的方案及大致费用,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

2、乙方如需自行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如需使用甲方场地或设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使用费用。其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客户的正常营业。

第七条 费用

1、综合管理费:指用于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统一管理和用于保安、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各项费用支出。乙方同意管理公司收取综合管理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并于每月前5日内按月向管理公司上缴。

2、水电费:自用电费按实际用电千瓦数进行计费,公共区域水电费按建筑面积据实分摊。乙方不得随意私拉乱接水电管线。

3、广告费:标准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计算,并于每月前5日内按月向管理公司上缴。本广告费只是日常统一宣传、布置所需,含重大节假日、店庆。竞争对手的针对性促销以及销售转季举行大型促销而产生的费用另计(使用情况张榜公开)。

第八条 乙方进场与营业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

乙方保证营业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遵守甲方《世纪新城商业群楼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商品经营的品牌或品种;

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所有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范围。

必须将经营证照交由甲方列管。

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3、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必须爱护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的所有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商业街内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乙方必须遵守商业群楼内的安全消防规定,自觉维护商业群楼内的卫生。

5、乙方所有合法、合约经营活动,均不受甲方干预。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世纪新城商业群楼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处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A、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含超合同规定,改变或增加经营品牌、品种);

B、擅自改变商铺的建筑结构及装潢设施;

C、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D、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E、乙方严重违反世纪新城商业群楼的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而又不接受处罚的。

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合法、合约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管理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甲方应平等对待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所有经营客户,并为各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道具与装潢

世纪新城商业群楼内原有的装潢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权、保管权。乙方自带入场的道具,合同结束后应在当日自带离场,否则甲方认为乙方已放弃权力,甲方即可自行处理。乙方进场如需二次装潢的,必须先行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有不可移动的装潢部分(含不可移动的道具),乙方在离场时必须保持原样。

第十二条 工商、税收

甲方、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交费、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续签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期限为 月,于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请求。

第十四条 提前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中的任一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提出方必须在解除本合同的二个月前提出,并支付对方双倍月租金的违约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订立合同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两份。甲、乙方如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广告发布合同书格式 篇11

格式合同又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为了重复使用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即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无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格式合同的另一特征是虽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存在很大差别,导致经济地位不平等。

一、格式合同的缺点

(一)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订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它包括当事人享有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而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不论是其形式、内容,都只能表示全盘接受,没有选择的可能。

(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悬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经常要求对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诸如限制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而减轻自己方的责任等。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意义

(一)提高了生产效率

使用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加快了交易进程,尤其适应于大规模的生产交易,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节约了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合同其提供方可以反复使用,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时间成本以及反复磋商的附加费用。

(三)适应了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尤其是异地交易,借助于网络十分便捷,而格式合同正是适用应了这种要求。

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从总体上看格式合同是积极的、进步的。正因为如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合同从事交易活动,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的。但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从以下三方面予以限制:

(一)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明确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即格式合同若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或者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引入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虽然《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但由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明确,在适用上有一定困难。另外,它侧重于事后的维权,而老百姓出于经济能力、维权成本的考虑,很少选择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院受理的有关案件也不多。可否考虑在格式合同订立之初,让广大消费群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这样可以维护各方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引进听证制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听证”是国家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给各方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事实上是一种法制程序设计。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自然公正原则对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公开听证的最大魅力在于它彰显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对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独断专行”具有很好的限制作用。

五、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听证制度自引入我国以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调整铁路票价,还是决定一些公共产品(水、电)的价格,甚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倾听普通百姓的心声,其社会意义不言自明。但是,每次听证会的结果都是“逢听必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异化。许多地方的听证会讨论的已经不再是涨不涨价,而是涨多少的问题,这有违听证制度的本来意义。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设置不够科学

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集思广益,既要考虑提出听证要求的部门的利益,也要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愿,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参加人员的名额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门说了算,缺乏一定的选择标准,真正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与会者比例小,声音弱,其意见很难被采纳,这有违听证制度集纳民意的本意。因此,只有听证会的与会人员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制度才能起到沟通的作用。

(二)听证会召开程序的设置不够科学

实行听证制度,就是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从而证明决策者做出的某项决策是否正确。这就要求与会人员应该对听证事项有必要的了解,他们不仅仅代表其个人,而是作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听证。这就要求设计一套规范的机制,确保听证会广泛收集所在利益群体的民意。为此,与会人员事先应该了解听证的内容,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但是,这些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保障。

(三)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缺乏刚性制约

因为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它仅仅是决策机关在进行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那么,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什么意见、对决策者的最终决策是否产生影响,应该是召开听证会的根本目的。但是,现在各部门举办的听证会都有“作秀”的嫌疑,仅仅是决策部门为自己的决策披上了一件“民主”的外衣而已。

六、利用听证制度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设计

鉴于听证会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在采取听证制度规制格式合同时,可由政府部门、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一起,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程序设计,可以借鉴深圳市经过16年的探索,总结出的“六公开原则”:

第一,通过媒体公告,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先向社会公开;

第二,公开听证代表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三,公开申请听证方的听证方案;

第四,公开听证过程,通过媒体直播等方式让市民了解听证会的全过程;

第五,公开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媒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网站等全部公开;

第六,公开最终听证结果。

上一篇:项目管理PM趣谈下一篇: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