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2024-08-11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通用7篇)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1

一、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的要求

1.完成课题立项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

2.重点项目等须有在北大核心刊物或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开题和中期检查报告、其它成果佐证材料等);一般项目(包括自筹项目)应有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其它成果佐证材料等)。各类项目结题时需提交研究成果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和学校发展中推广应用的报告。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必须与课题相符合,并注明“课题名称”和“课题编号”。(注:“课题编号”在当年立项文件里查找,学校档案馆或每个院部、处室都有立项文件原件,高教所网站下载专区有立项电子文档可供查找。)

二、结题验收工作程序

1.项目主持人首先向所在院部、处室提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的申请,并填写《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表》。所在院部的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处室负责人需认真审查课题结题材料,对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在《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表》中所属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署推荐结题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课题需要求课题组继续研究,达到结题要求。

2.项目结题材料通过所在院部的签署意见后,课题主持人再将所有结题材料提交到高等教育研究所。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课题管理工作人员检查验收后,签署同意结题。

3.《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表》需一式三份,其它材料或复印件等均只需一份(发表的核心或国家级论文需提供原件,仅供验证)。所有结题材料要求袋装(且纸袋外贴上“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表”封页),并上交发表论文的word文档、研究报告及结题成果登记表等材料的电子文档。所有电子文档放入新建的文件夹,文件夹命名格式为:项目编号-主持人-课题名,例如:09A01-孙晓-基于广域网的项目评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递送纸质档之前,先行发至高教所课题管理人QQ邮箱里:441097113@qq.com。不事先提交电子文档,不予结题。

4.结题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6月份 和12月份。

5.所有项目一律在结题工作完成后,方可一次性使用完经费。按照财务处规定,凭发票报销经费。

三、其他

1.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自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委托项目、教学之星或教学新秀项目、青年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重大项目主持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研究期限的,必须向高教所提交延长研究期限的申请,经同意,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2.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将按《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湖南工大政字[2007]18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课题组主持人在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课题组其他成员两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终止经费使用,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及放弃、中止、撤销的项目经费归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金。

本细则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2

发表日期:2008年3月3日 已经有25位读者读过此文

1.凡被批准确立为区级教育科学课题,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及时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并做好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区重点课题向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进修学院科研室)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区规划课题向课题承担人所属单位提出结题申请报告。2.区重点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由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课题承担人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课题结题申请及成果材料后,及时对成果进行初审,确定可否具备结题验收条件,并在2周内予以回复。同意进行结题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所属单位应事先将拟请的鉴定专家名单报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和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具体鉴定时间。区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由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课题承担人所属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

3.区重点课题的鉴定,一般采取专家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现场考察、质询、听取课题组汇报等。区规划课题可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

4.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用会议鉴定的应在会前半个月将有关材料及《结题表》中“专家鉴定意见”页提交给有关鉴定专家。

5.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区重点课题,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区规划课题,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鉴定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6.可聘请的专家组成员包括专职科研人员和具有相应学段的高级职称并有过区重点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历的人员。

7.鉴定专家在认真研读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应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无论采用会议鉴定还是通讯鉴定方式,都由鉴定专家组填写成果鉴定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1)课题成果获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2)课题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不包括市级内刊)。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9.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应在鉴定或批准免于鉴定完成一周内将完整的结题材料及其电子稿(区重点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表》一式3份,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各1份;区规划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表》一式3份和1份结题报告)报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存档,验收合格者,由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题证明书》。

10.已到结题时间不结题也不依照规定申请延期结题的课题,将按不能完成课题研究处理。11.本细则是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拟定,解释权在嘉定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定区教育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一般要求 篇3

1、结题报告(一式一份)

一般为1500字以上,内容是综述该课题的来源(立项背景简述、立项批文)、研究目标、研究过程(开题和各阶段的时间、人员分工、工作进展等)及主要成果(采用、应用、出版或发表),还存在哪些有待于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及今后的建议与展望。

2、结题验收表(一式二份)

(1)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需由课题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核准。

(2)成果形式主要是指:教改论文(必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教改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著作等。

3、研究成果主件及附件(一式一份)

(1)教改论文。须提交公开发表论文的杂志封面、目录以及论文所在页码的版面全文的复印件。

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及编号”字样;否则,将不予认可。

(2)其它成果及附件

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

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教学网站开发类等方面的,应附光盘或注明相应网址,也可打印网站界面作为依据;

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4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项目结题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我校承担的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在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及时结题。

相关的结题申请表格在湖南省高校科技网下载。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一般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技处组织。

二、原则上,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按期完成研究工作,不允许延期。对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项目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三、一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题:

1、项目在研究期内,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不少于1篇);

2、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被SCI、SSCI、A&H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含观点摘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以上;

3、撰写学术专著1部。

四、结题材料中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有“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材料。

五、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三周和12月的第三周。

六、学校在每年的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推荐申报工作中,将把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各学院务必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组应积极开展研究工作,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建设财力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城建资金投入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其它资金投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活动,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的验收。专项验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不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

第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处理原则。主任或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能确定时,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作进一步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并报验收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后方可进行各类验收。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一节

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分部工作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资料齐全,经监理单位按照标准评定合格。

第十二条

当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包括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节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建制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制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当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验收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涉及的分部工程已通过验收;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施工单位施工总结、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评价报告、检测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回复项目法人。

第三节 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第二十一条

当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已完成(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按规定进行了各种验收以及施工质量评定,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验收资料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施工现场清理情况;验收资料整理情况,施工期工程运行情况;

(二)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三)确定合同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四)讨论并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节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制造)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各合同工程的完成及验收情况;各合同工程之间的联动性;

(二)解决各合同工程之间存在的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

(三)讨论并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将《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签定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八条 阶段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验收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已完成,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施工单位阶段施工总结、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评价报告、检测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当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并决定是否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包括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结论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节

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一般应在工程项目法人完工验收1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组织竣工技术预验收。是否进行竣工技术预验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竣工技术预测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可以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检查。技术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技术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

(二)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三)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四)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五)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二)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四)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根据工程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样检测;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有关区(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代表、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应为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且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会议,其代表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委员提出的问题,并在有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能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作出专题报告。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工程投资已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工程款已经按合同结清,工程项目法人完工验收、专项验收、技术预难收(需要时)已经通过,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竣工验收所需各项工作报告(监理工报告、建设管理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已经完成。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检查工程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

(三)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名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5、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听取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抽检报告》

7、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质量结论应当准确反映工程建设实际,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定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格式)。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还应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分部、单位、单项合同工程定义:

(一)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二)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三)单项合同工程,指工程项目内项目法人订立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阶段验收是指:

(一)河、湖工程在开挖完成后,放水前。

(二)水闸、泵站工程,放水前进行水下工程验收。

(三)围垦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的度汛断面,在设计规定的节点前。

(四)泵站工程土建主体结构工程基本完工,具备机电设备安装条件时。

(五)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六)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成后(架梁前)

(七)防汛墙工程的墙体需进行装饰或后级墙体需覆土的二级挡墙。

(八)需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

第五十五条

为简化验收工作量,具备条件的三个以下分部工程可以一次组织验收;一个单项合同工程仅含一个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与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项目仅含一项合同工程的,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五十六条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6

湖南省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职务:

报告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投资前基本情况(地址、占地面积、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投资完成后的变化,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投资项目的依据

说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的编制单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日期。

三、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建成的主要内容及项目的标志性目标。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

更内容、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本次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至报告期止设备、土建、公用设施、安装工程完成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情况。节能审查情况,技术文件归档情况,财务决算情况,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

五、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说明项目完成后投入生产前的各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试生产情况以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等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说明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发情况,项目建设前后产品新增生产能力或企业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项目建设前后的企业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的环境、社会效益。

七、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具体用途。

八、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九、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标志性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

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职能部门的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3、项目中标通知书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投资总额较小的项目可不要求)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求的淘汰证明文件

6、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支付凭证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篇7

1、结题验收:省拨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在完成研究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提交申请结题验收相关资料。经主管处室、计划处审核后,提出准予结题或不予结题意见。经审核通过结题的,颁发《湖北省软科学研究成果结题证书》。

申请结题验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表》一式2份;2)课题研究报告及研究报告摘要(3000字以内)一式2份;3)按任务书规定提交的其他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4)课题经费支出决算表(要求加盖财务公章)。

2、评审验收:省拨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在完成研究任务后2个月内,向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提交申请评审验收相关资料。省科技厅主管处室组织5-7人的专家组,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审。经评审通过验收的,颁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可据此进行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

申请评审验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各一式2份;2)课题研究报告及研究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一式两份;3)按任务书规定提交的其他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一式2份。

注:省拨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也可申请组织评审验收。

附件1:

软科学研究报告编写格式(参考)

一、封面

1、左上角标注:项目编号:(请填写项目任务书上的编号);

2、居中写明:(课题名称)研究报告;

3、课题名称下分行注明: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完成时间等;

二、目录

三、研究报告正文

四、参考文献

五、课题组成员及协作完成单位信息

六、著作权说明:本研究报告由本课题组独立完成,授权湖北省科技厅在内部资料上刊载,如需转载,请取得课题组同意。

七、课题研究成果应用情况说明和推广计划

八、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建议

附件2:

软科学研究报告摘要编写格式(参考)

标题(可使用课题名称或根据摘要内容拟定名称)

课题完成人(只注明课题第一完成人和第二完成人名称和单位,课题组其他成员可以备注形式说明)

内容摘要:100字左右

报告摘要正文:应选取项目研究中决策参考价值较大的角度,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撰写研究报告摘要。对问题的概括要准确、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分析问题要作到有理有据、数据丰富、观点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是研究报告摘要的重点内容,应作到思路明确、针对性强、具体可行。

著作权说明:本研究报告由本课题组独立完成,授权湖北省科技厅在内部资料上刊载,如需转载,请取得课题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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