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2024-05-18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共8篇)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1

【摘要】中国物业管理服务起步较晚,从起步以来,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物业管理服务不断进步,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商丘市市场为例,剖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业主的矛盾及解决建议。

【关键词】业主;物业服务;矛盾及对策 1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对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市场发育不成熟

一方面,物业企业缺乏政府政策性指导。没有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仅仅将其视为实现住宅商品化的辅助手段。主管部门、社区及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物业属地管理原则未得到很好落实,重复管理,推诿现象时有发生。专业管理人员少,工作疲于应付,专业学习培训不够、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工作指导不强。政策研究、指导不够,缺乏一套能充分体现商丘物业管理服务实际的系统配套的法规和工作规范。另一方面,受社会传统观念、经济、消费、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认识不足,收费难、质价不符现象成为制约物业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突出。1.2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矛盾突出

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物业管理服务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质量的责任,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热点问题。根源在于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人们对责权利的界定不清晰。1.3物管企业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

截至2012年底,商丘市共有物业管理企业一百多家,多数企业规模小,注册资金只有几万元,有的甚至更低,提供的服务项目少,如打扫卫生、治安服务等。

1.4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设施不配套,旧居民区物业管理严重滞后

新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共用配套设施不全,存在着垃圾站点、公厕、公共停车棚、电子监控等公用配套设施没有按标准规划设计落实到位的问题。仅有约70%的物业管理小区设有电子监控,20%的小区修建有公厕。物业管理公共停车棚(场)配套不到位,造成物业服务难以实施,同时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也增加了物业服务工作的难度。旧居民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陈旧,既缺乏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又缺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水、电没有分表到户现象,常常因停水、停电、房屋损坏无人、无钱维修。1.5物业服务费偏低,物业企业生存艰难。

相关调查显示,商丘80%以上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在每平方米0.50元以下,2012年全市有14家企业趋于亏损,有4家刚刚进入新开发楼盘、矛盾较少的物管企业盈利。目前实行小区管理的业主中,能主动自觉交纳服务费的业主约占60%,30%经过催讨能陆续收齐,但有10%的业主催讨无果,因各种理由欠费不交。2.6业主委员会不健全,业主对物业的作用和认识不全面

物业行业管理协会没有建立,不能有效地协调好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物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及时组织物业企业的学习与交流活动,以提升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商丘市有近60%的物业还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多数业主对物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不了解,往往把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和物业服务功能混同,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存在一些纠分和矛盾;有一些的业主甚至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的对象是房产,但服务对象是人,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及其复杂。很多业主与物业发生矛盾,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超出了物业管理部门的权限,光靠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许多小区在物管、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这几方面的沟通还亟待完善、加强。1.7物业企业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存在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低、素质差、缺乏物业服务行业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偏大,多数人员的年龄在35-50岁之间,女性的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男性的年龄在50岁左右;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下,其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0%左右;三是女性占多数,目前从事物业服务的女性占65%左右,男性占35%左右。商丘物业行业缺乏对物业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定、评审和培训机制,无法为物业企业输送合格的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2对缓解商丘市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矛盾的几点建议 2.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商丘近年来的物业管理的实际,修订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监督体系,建管分离,严格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商丘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政策和制度,开展物业行业协会各项活动,规范和引导商丘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协调好政府与物业企业、物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物业企业与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相关的学习与交流活动。完善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或私营业主组建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外聘和招商引资等方式积极引进外地有资质、有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经营。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管理服务费用收支的透明度。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对物业资质、服务质量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要限时查处和答复。2.2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应进一步创新思维,制定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的经营策略,一是要广开渠道,在扩大服务范围上下功夫,逐步开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包括钟点工、送煤气、修理家电、代接送小孩、代业主管理房屋以及负责小区的治安、设备租赁等业务;二是把针对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作为未来物业服务的重点;三是把服务作为企业品牌推向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四是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品位,发挥营造社区文化、引导消费的作用。应建立必要的文教娱乐设施,引导社区健康文化生活,营造社区欢乐、祥和、文明的氛围,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2.3制定计划,逐步落实,推动旧居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旧住宅区管理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按照《业主大会规程》要求,负责指导各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争取此项工作纳入各区、市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社区工作考核的范围。协调物业服务公司、社区、业主之间关系。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使业主委员会真正发挥监督、协调作用,推动小区物业管理有序发展。2.4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物业公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使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走向成熟。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培养合格的物业行业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人才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物业培训中心;为物业企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2.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共管合力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2

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何破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物业服务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的矛盾

1.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

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服务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质量的责任,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热点问题。根源在于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人们对责权利的界定不清晰。

2.业主享受服务拒付费

不少小区都存在这样的现象,个别业主借口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诸如管道维修不及时、安全保卫工作有漏洞等,不交或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维持生存就会降低服务成本,导致服务标准下降,最后形成恶性循环,直至放弃对小区的管理。

3.物业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小区管理混乱,许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小,发展潜力不大,这就导致了企业服务项目单一,部分物业企业服务只停留在提供保洁、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以及治安巡护等简单的公共服务阶段。同时,物业企业还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不到位、不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等情况。

4.业主对物业的作用和认识不全面

多数业主对物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不了解,往往把房地产商的责任和物业服务功能混同。有相当部分的人不清楚物业服务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处理业已存在的问题时,随意夸大可享受的权利,减少应承担的义务。

5.管理区域水电费收缴矛盾

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矛盾得以形成并加深的主要原因是:在物业行业兴起之初,未能明确水电费收取的责任主体,致使代收水电费成了物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使矛盾得以形成。如不能摆正水电供应部门、用水用电的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在水电收缴这一关系中的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的矛盾势必得不到彻底解决,物业服务的质量势必受到影响,业主与物业单位的矛盾势必进一步加深。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在物业服务实践中还有一种代收代缴方式:各业主自用水电已抄表到户,公用水电已分类装表计量。由物业单位将公摊计算好,分配到各业主户头上,再由水电供应部门将公摊与业主自用部分统一从业主收取。

物业单位不收取水电费,只负责按既定办法计算公摊。对于某些长久拖欠户,水电部门可通过停水停电进行催收而不影响其他业主;物业单位只承担了水电公摊的计算,不用直接收水电费,更不用对水电费进行垫付;水电代缴的矛盾减少,对物业、 业主、水电供应部门等矛盾主体的影响很小,基本实现了“水电供应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这一条例中的规定。

二、如何破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房产,但服务对象是人,造成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很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超出了物业管理部门的权限,光靠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1.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关键

作为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矛盾的业主委员会,在很多纠纷中需要起到桥梁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强加于业主和物业单位的不合理甚至无偿的代收代缴行为进行抵制。防止权力滥用、组织处理具体问题、促进和谐、为小区业主服务,应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主题。

2.政府部门监管存在提升空间

收费要阳光、透明,服务流程要公示。对于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公示的方法让业主了解,甚至可以邀请业主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还可以设立监督平台,改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系,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纠纷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房管等部门,最基本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缺乏监管也是此类纠纷日渐增多的原因。政府部门监管仍然存在提升空间,这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3.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物业公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使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走向成熟。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人才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物业培训中心,为物业企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4.提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意识

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3

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何破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物业服务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存在的矛盾

1.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

物业管理涉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涉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服务中,单个业主的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的平衡,房屋质量的责任,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收益的归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热点问题。根源在于相关主体关系不明确,人们对责权利的界定不清晰。

2.业主享受服务拒付费

不少小区都存在这样的现象,个别业主借口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诸如管道维修不及时、安全保卫工作有漏洞等,不交或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维持生存就会降低服务成本,导致服务标准下降,最后形成恶性循环,直至放弃对小区的管理。

3.物业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小区管理混乱,许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小,发展潜力不大,这就导致了企业服务项目单一,部分物业企业服务只停留在提供保洁、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以及治安巡护等简单的公共服务阶段。同时,物业企业还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不到位、不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等情况。

4.业主对物业的作用和认识不全面

多数业主对物业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功能不了解,往往把房地产商的责任和物业服务功能混同。有相当部分的人不清楚物业服务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处理业已存在的问题时,随意夸大可享受的权利,减少应承担的义务。

5.管理区域水电费收缴矛盾

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矛盾得以形成并加深的主要原因是:在物业行业兴起之初,未能明确水电费收取的责任主体,致使代收水电费成了物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使矛盾得以形成。如不能摆正水电供应部门、用水用电的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在水电收缴这一关系中的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收缴的矛盾势必得不到彻底解决,物业服务的质量势必受到影响,业主与物业单位的矛盾势必进一步加深。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在物业服务实践中还有一种代收代缴方式:各业主自用水电已抄表到户,公用水电已分类装表计量。由物业单位将公摊计算好,分配到各业主户头上,再由水电供应部门将公摊与业主自用部分统一从业主收取。

物业单位不收取水电费,只负责按既定办法计算公摊。对于某些长久拖欠户,水电部门可通过停水停电进行催收而不影响其他业主;物业单位只承担了水电公摊的计算,不用直接收水电费,更不用对水电费进行垫付;水电代缴的矛盾减少,对物业、业主、水电供应部门等矛盾主体的影响很小,基本实现了“水电供应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这一条例中的规定。

二、如何破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房产,但服务对象是人,造成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极其复杂。很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超出了物业管理部门的权限,光靠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不能很好的解决,还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1.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关键

作为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矛盾的业主委员会,在很多纠纷中需要起到桥梁和化解矛盾的作用。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强加于业主和物业单位的不合理甚至无偿的代收代缴行为进行抵制。防止权力滥用、组织处理具体问题、促进和谐、为小区业主服务,应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主题。

2.政府部门监管存在提升空间

收费要阳光、透明,服务流程要公示。对于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公示的方法让业主了解,甚至可以邀请业主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还可以设立监督平台,改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系,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纠纷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房管等部门,最基本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缺乏监管也是此类纠纷日渐增多的原因。政府部门监管仍然存在提升空间,这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3.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物业公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使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走向成熟。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人才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物业培训中心,为物业企业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4.提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意识

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力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按国家对物业服务项目创优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制定评审标准和办法,建立规范的创优和评优管理体系,每年开展物业企业创优和评优活动,树立典型,推动物业行业规范化发展。为维护各方利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业主投诉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4

农民群众因生产生活引发的矛盾纠纷,历年来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由传统型、单一型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个人与集体矛盾、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向多元型、复杂型的经济矛盾、权益矛盾演变,呈现出矛盾数量多变,范围扩展,跨时较长,涉案人之多,情况复杂的态势,这使得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增大。作为农村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面对现阶段矛盾纠纷的复杂情况,我们要冷静分析形势、找准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我认为农村现阶段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一个基础”把握好“三个关键”,既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把握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真情感化为轴线,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这三个关键。

坚持“一个基础”就是矛盾纠纷调解时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坚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我们在调解矛盾纠纷时,首先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了解事实的来龙去脉,只有这样,我们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才能做到有据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调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调处,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我们调解矛盾纠纷的前提。3月份,我们调处了一起行政接边地区水源纠纷,受理此纠纷后,我们对案情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致使无功而返。后来,我们对纠纷情况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了知情群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认真做好笔录,用客观事实来说话,调解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双方当事人只能尊重事实,接受了我们的调解,因此,我们成功而圆满地调处了这起三十年余来一直没有处理好的接边地区水源权属纠纷。

把握好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调解中要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结合乡风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起矛盾纠纷出现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给矛盾纠纷定性,看属于何种矛盾纠纷,需运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乡风民俗,村情民俗给当事人讲解清楚,让他们遵纪守法、尊重民俗,只有这样,他们对我们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为轴线,就是在调解中要把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贯穿始终。我们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要主动为当事人着想,真心实意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报。年初我们受理了一起遗弃老人的矛盾纠纷,老人常某已70余岁,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条件都一般,日子过的还可以,但就是老人无人赡养,当事人对我们讲述:他们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读书,毕业于大理师范,在某单位工作,其余二子由于当年经济条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较早,经济上无能力负担,没有继续读书上学,因此在家务农,二兄弟都认为父亲培养了大哥成才理应由大哥赡养,而且对赡养问题大哥早读大理师范时就已承诺,现在三个儿子都各说各有理,就是不愿赡养父亲。说到动情之处老常泪流满面,我们听后也为之动情,当时就安慰老人说;我们一定帮你调解好此事。第二天,我们找到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说服教育:“老人养你们三个儿子不容易,现在你们都已做了孩子的父亲,总有一天你们也会老,如果你们儿子像你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你们作何感想?俗话说,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抚养之情。你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报恩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所规定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经过一番语重心长的劝导后,弟兄三人茅塞顿开,都表示悔意,并且当即表态,以后三弟兄共同赡养老父亲,并不让此类事情在他们身上重演,当时,三兄弟握住我们的手感动万分地说,你们真是我们的亲人,让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们司法工作人员如此善解人意,我们真是惭愧万分。随后,三兄弟搀扶着老

人高兴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与策略,就是要在调解中讲究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因人而异,因势利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随着现行农村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调解方法,在实际调解中要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确保矛盾纠纷能顺利调处。今年5月,我们成功调处了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事发后我们迅速介入此纠纷,并于第二天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谈到5000元差距时,调解陷入了僵局,这时我们想起当事人一亲属在县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几人中威望较高,且为人讲诚信,办事也公道。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来做工作就顺利得多,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协议,均对我们调解工作较为满意。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5

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地址: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物业用房座落位置: 物业服务备用房面积: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有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小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清运。

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消杀。

四、绿化养护: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治安: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但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巡视本物业内各公共场地(所),制止违纪、违规行为。

3、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六、消防:

1、制止在本物业区域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保持本物业区域的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对本物业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七、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

1、维持本物业区域内交通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不承担车辆的保管及保险责任,不承担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合同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

6、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7、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合同事项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8、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9、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依照本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合同事项的行为;

4、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5、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6、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经营;

7、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8、向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良生活工作环境,;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第四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步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二、电梯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别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商铺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业主/商户出租房屋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商户交纳或业主/商户指定由承租人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向乙方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的,业主/商户负连带责任;

六、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建筑面积 元代收,房屋建筑的公用部位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七、因业主/商户的原因而造成的物业空置,产生的管理费用,每平方建筑面积每月 收取。

八、甲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九、下列项目支出应列入物业服务支出,但不包含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1、管理服务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费及公积金等;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及财产的保险保管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及其他能耗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现场办公、固定资产折旧及人员教育培训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

9、社区文化及节日装饰费用;

10、雇用聘请会计、审计及律师咨询费用;

11、法定税费;

12、其他公共服务性费用(如社区公共宣传费用等);

13、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户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按规定执行。第五条 其它费用

一、乙方提供地面停车场/车库的清洁、养护和维修服务并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位物业管理费,但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也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1、小区花园未配置室外停车场,只有室内停车提供乙方委托管理的,业主、住户使用人未购买车位产权应按地下车库车位(元/月)的(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应按地下车库车位(元/月)的(博罗物价批准)标准向乙方缴纳管理服务费用。

3、摩托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4、电动车按(博罗物价批准)标准每辆(元/月)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费。

二、乙方应与地面停车场/车库的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停车位的使用、清洁、养护、维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三、维修有偿服务及特约有偿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特约维修服务指由顾客主动提出,由维修人员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由顾客支付维修费用,非公共设备设施类的维修服务项目。

五、乙方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所得,主要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活动的支出(视情况而定)和小区公益宣传、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修缮以及小修。第六条 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业主及商户向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乙方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并签署相关责任书。

二、由于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商铺自己负责。

三、、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或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一、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 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二、条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 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

三、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也应继续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经业主大会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四、如果半年后,物业管理费无法上调、其他创收无法弥补管理费不足及前期投入费时,乙方无法承受亏损而放弃服务合同不视为违约。

五、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赔偿。

七、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6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处理是贯穿于物业管理活动始末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原本是精诚团结、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纠纷,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运用合理的手段,运用相关知识处理好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服务品牌,最终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物业管理;交流沟通;优化关系

一、明确双方的关系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两者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则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其实提供的服务就是一种价值商品,业主要为占有和消费物业管理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提供商品与消费服务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发展关系。但是人们往往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原本平等关系的地位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给物业的管理活动增加了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是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紧张的根源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两者之间合作关系趋于紧张,本应该是和睦相处、互赢互利的两个主体却变成了对立的矛盾双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屡屡发生:一方是要求“收费”,一方是“拒缴”;一方是原告,一方是被告;一方坚守阵地,一方要求解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宣传不到位。

首先,对政策的宣传不到位。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不少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了解甚少,甚至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不能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正确实施监督管理。而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对相关政策的学习也不够,把握政策的能力不足,靠经验管理,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宣传不到位。许多业主在物业管理的概念上了解认识不多,许多要求超出了物业管理的合理范围。部分业主认为: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就应对业主的一切损失负责,提出的许多高标准、全方位服务让物业公司无法做到。如:小区周围公交车等配套设施少;小区附近有歌厅,有餐馆,噪音大;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等问题。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还是要通过宣传来缩小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认识差异。

2.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到位。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不规范,员工服务意识差。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了质价不符的服务;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一味最求利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缺乏科学的管理能力,缺乏正确的沟通能力,缺乏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应有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应急能力、法律水平等,这些都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

3.物业公司缺乏执法权,政府相关政策滞后。

物业管理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复杂,不少业主把对社会不良现象、违章搭建、拆迁政策、开发企业或者现行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转嫁到了物业管理企业身上。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与政府之间、在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甚至在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夹缝中艰难生存。例如现在普遍存在的群租现象,物业只能对产权人和房客进行劝阻,通报房办,但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相邻业主们的不满和投诉,认为物业敷衍了事,恶性循环就导致物业费的拒缴。

三、对策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公司不再是简单的接受业主投诉、报修等工作,还要随时向业主传递服务中心的各项信息、搭建与业主互动的平台,向业主展示物业管理人员良好形象等工作。因此,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是物业管理的关键所在。

1.建立一个业主互动交流平台。

俗话说“通则不痛”,沟通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物业公司可采取建立社区服务网站、小区论谈、业主座谈会、定期拜访、满意度调查、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收集业主信息,了解业主的合理需求,并对及顾客提出的不满与意见及时的处理,了解业主对企业的评价和要求,经过综合分析,结合公司战略,从基本需求、期望需求、超期望需求等方面确定核心服务和支持

服务,最终实现公共关系目标。

上海“万源城”小区是一个物业服务标准五级的高层住宅小区,小区物业在日常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万源城居民的“惠民平台”,每一户居民发放一张会员卡,可以享受到定购蔬菜、水果、体检、健身、旅游等多方面的折扣优惠,从而让万源城的居民感觉到了不同与其他小区的服务,对物业的满意度提高了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每年都是在98%以上。这个成功的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组织在开展一般性公共关系活动的同时,还可以开展一些有自己特色的服务,开辟同业主联系的渠道,打造和树立企业组织的良好形象。

2.建立一套意见投诉受理机制。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作业规程》,从管理处到企业总部建立一个部门内部监督顾客投诉处理情况。做到“专人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妥善处理业主各种投诉意见。而且在投诉时限到达时或投诉处理完毕后要对投诉客户进行回访,以便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质量。投诉事件的回访率应达到100%,同时,针对不同程度的投诉要安排不同的人员进行回访,以体现公司对住户投诉的重视程度。要处理好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企业要遵循一定的公关原则——微笑、理解、致歉、跟进、沟通、回复。作为物业管理行业,有投诉是正常的,关键是以何种心态去面对。很多情况客户的投诉是提高我们管理服务水平的动力。

3.建立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组建高标准管理队伍

目前,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认识到建立起一套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工作标准和服务程序,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能,每一类工作的操作步骤,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让每一个员工工作起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服务质量。

3.1专业化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先决条件。

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专业技能,因此,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员工管理是服务行业的核心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员工管理。通过抓好管理人才的培养,解决好“顾客对服务质量的需求和企业服务水平之间的矛盾,管理人才的缺乏和培训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才能彻底解决企业发展问题。

3.2.规范化管理是增强服务质量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业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减少投诉的发生,应制定各种岗位的操作手册,各种应急预案以及质量监督体系等,并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规范开展工作。对已经制定的管理体系要结合实际管理的项目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订,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3.3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确立人性化服务观念,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把服务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时,将业主视为自己的家人来对待,这样使得业主不会觉得企业只是一味地在赚他们钱,而是认为花钱买方便、买时间、买温馨。而业主也视企业为自己的管家,相关的大事小事与企业商量,共同做好美化物业环境、解决日常问题等各项事务,从而让企业认为自己的提供的服务得到了回报,付出的劳动得到了尊重,从而倍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和默契。例如一些温馨提示、无偿的便民服务等人性化活动,这些都已经在许多物业管理小区里得以证实,让生活和工作在这些小区里的业主们和物业管理员,均感受到相互尊重、和谐融洽所带来的种种好处并以此为豪。因此说,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人性化活动的基础,而人性化活动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表现。

3.4建立“爱岗敬业”的管理团队

物业管理企业要结合自己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守道德、会服务的优秀团队。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对每一位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礼仪礼貌”培训,培养员工与人沟通、协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亲和力是做好物业管理的一大优势。要让每一个管理员都能注重和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积极热情地为每一位业主服务,对一些不太了解、提出抱怨甚至投诉的业主,要主动上门与其沟通、交流。要不怕被业主指出缺点,学会感谢业主提出意见、给予改正和进步的机会,使业主从逐渐了解到最终理解、信赖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要做到政策清楚、管理有方,技术精湛、服务热情,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4、协调好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其实,影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间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由于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短,尚处在成长和发展阶段。物业管理作为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行业,出现问题也是难免的。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正确处理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同时,也应积极协调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沟通,关注政策的变化,并积极服从、执行相关规定,配合行政管理。这种配合与服从,往往会为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支持奠定良好基础,从而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协助、支持行政部门的管理,同时要借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来加强与业主的关系,例如借助行政管理部门来整治违章建筑、取缔群租;在一些沟通会上,可以邀请行政部门的人员参加等等。

我相信,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能一切以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明确物业管理的定位,充分重视业主对企业的投诉,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机制,切实运用公共关系手段处理在日常运作中所遇到的问题,那么,企业的认知度、美誉度必然能大大提高。同时,还能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有利的、和谐的舆论环境,减少其在日常运作中的阻力,最终必能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赵久建.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2]林七七.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投诉中的沟通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2011

[3]刘玉刚,柏静霓.我国物业的管理弊病追究[J].上海商业.2008(10)

长宁公安分局管理处彭菁蓉

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调解 篇7

关键词:业主物权,物业管理,冲突,调试

业主物权是从法律的角度得到的概念。在当前的物业管理中, 逐渐显现出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 业主物权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物业管理同时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 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很难得到有效的提高, 影响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因此, 我国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或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其能够对物业管理起到约束性的作用, 有效的调节了业主与物业部门之间的矛盾。

1 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冲突问题

当前的物业管理过程中, 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业主物权经常同物业管理发生矛盾, 并且这一发生率持续走高,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缓解, 将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据相关媒体的报道, 当前人们对物业管理的态度仍然存在较差的评价, 对当前的服务并不满意,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物业公司没有认清其职责所在, 将业主在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当做重要的工作任务。在一个小区中, 存在众多的小区业主, 如何有效的进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 小区的人员众多, 不可能对其提出的建议意义一一采纳, 那么就需要物业公司适当的平复业主的心情, 在接受合理建议的前提下, 对不满意物业管理水平的业主进行适当的安抚, 这样就能有效的减少矛盾的产生。当前物业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小区内的用地问题、房屋质量的保护问题等, 其中涉及的问题众多, 并且还包含法律的相关要求, 随意如果当地就不具有相应的部门进行协调, 那么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更不必说对职责的认定了。

当前的物业管理中, 主要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业主对物业的安全管理的满意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房屋的装潢方面。当然, 物业管理与业主物权之间的冲突还有很多, 但是这两个方面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急需解决。例如, 有些业主私建乱建, 将重要的消防安全通道挡住了, 如果物业公司不对这一问题加以制止, 将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产生冲突。又如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 部分业主会将房屋的装修工作交付于物业公司进行全权管理, 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任务, 反而将装修所需要的资金用于其他工作中, 造成业主的不满, 影响业主获得合法的权益。

2 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立法考析

《物权法》是国家就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而推出的法律法规。在这其中, 一方面对业主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另一方面还约束了物业公司的具体行为, 使其在规定的法律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方面的活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物权法》不能停滞不前, 还需要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 随着时代的进步, 该法规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这样才能使业主物权真正付诸实践, 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将《物权法》落到实处, 将物业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加以具体的陈述, 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物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使其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对管理条例进行有效的修订, 使其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人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双方严格按照管理条例进行调整, 才能有效的避免更严重的冲突的发生, 同时还能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在这其中, 我们仍不能忽视其中的缺陷所在。一方面, 如果业主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力度没有与违反的现象持平, 这样难免会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失偏颇。另一方面, 相关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要想进一步调节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冲突, 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3 对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之间冲突与调适的理性思考

从法理、市民法治角度, 理性思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可知其是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基础。由于房屋产权多元化、业主对房屋使用业态频繁变换、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擅自拆改墙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引发的诸多矛盾, 已成为当前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物业管理中物权问题的法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新型的共有性质, 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关系, 也不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而是一种新型的互有性质。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其他的还有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 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 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4 结论

综上所述, 要规范物业管理行业, 就要结合国外先进物业管理体制, 逐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体制;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必须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关部门可修改现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可考虑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同服务水平和档次挂钩, 把按房屋性质收费改为按不同的服务档次确定收费标准, 以体现按质论价。

参考文献

[1]吴高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权利说明书——评《物权法》相关规定[J].理论前沿, 2007, 8.

[2]王利明.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J].当代法学, 2006, 9.

开发商勾结与物业“抢”业主 篇8

车位价格猛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汽车,为了爱车有位可停,许多车主不得不购买车位,然而,这个几平方米的空地并不便宜。武汉徐东某小区黄女生最近在小区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总共5平方米左右,算下来每平方米4万元,“比别墅还卖得贵”。

而业主们高价买来或租来的车位,还有不少其实是开发商低价租用的人防工程用地。以武汉某小區为例,开发商以低于1角钱每平方米每天的价格与人防部门签约,又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业主。

公摊费用上做“文章” 有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还在公摊费用上做起了“文章”。比如,有的是先将停车位纳入公摊,由全体业主“埋单”,而后,又将车位再次卖给业主。此外,小区中诸如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费等费用,也多以“公益”之名进行了“公摊”,但使用情况常常不容乐观。

账目从不公开 “小区的游泳池、羽毛球场、网球场等,原本是归业主集体所有的权益,现在却被开发商长期侵占。”北京一小区业主说,小区开发商侵占、转移业主权益获得了五六百万元收益,但并未公布资金去向。

“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湖北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建国说,这些公司要么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要么是开发商选定的企业,与开发商私下签有协议,从各种费用中抽取好处。“有的社区,居委会也与开发商有利益联系,其办公用房也是开发商提供的”。多重利益相互交织,导致一些社区行政和物业管理问题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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