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2024-06-29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通用6篇)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篇1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施工设计和建设、生产矿井施工作业过程中技术管理,规范我集团安全技术的审查与审批程序,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标准、规范、有效执行,促进集团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参审人员及职责

第二条集团参审人员为:总经理 总工程师 集团机电副总部门经理。各矿参审人员:矿长 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副矿长 技术员 采、掘、机、通、运各队(科)长。集团总工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把关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所在矿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措施,落实有关技术方案、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在会审、审批各种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有关领导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集团公司审批、备案内容

第五条各矿编制的采、掘方案、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

核,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各矿采掘计划及配套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审查,集团总工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七条各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编制技术革新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总工审核备案,由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执行;

第八条各矿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需编制开采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同意后、矿长审查后执行,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巷道断面、支护形式)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各矿每月、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各矿瓦斯防治规划、瓦斯抽采计划、瓦斯防治目标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呈报集团总工审核,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维修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自行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设备及材料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巷道贯通、盲巷排放瓦斯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矿井通风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由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审阅。

第十八条井下防水闸墙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建设矿井审批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建设项目招投标协议、合同,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施工力量、机械化程度和工程平均进度指标等,由建设项目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与审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井筒检查钻孔报告,施工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机械化程度,各种规范、规程和规定以及各种协议、合同等,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等单位参与编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审并签字,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矿长签字同意。报集团公司和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队负责编制,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工队会审并签字,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签字批准。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各类单位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提出变更理由,矿长签字同意,呈集团公司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需由建设项目总工程师呈报集团公司对相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后,集团公司派人参与验收。

第六章规程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及时补充完善。各矿井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停止作业。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完善的,须及时对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或安全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如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2000元处罚。

第七章附则

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篇2

第一条 安全技术文件是施工生产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时安全生产的源头。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企业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有: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5、《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7、《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单位。第二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1、矿建、土建、安装、特凿等各类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重要分部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技术交底;

4、特定时间空间、特定的工艺工序、特殊部位或施工环节的错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6、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7、“四新”技术应用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8、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工种操作规程;

9、施工生产中涉及的其他安全技术文件。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 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六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由公司承揽的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第七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1、矿建工程

(1)所承揽新建。续建井筒(立井井筒、平硐、斜井井筒)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二、三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风量计算、配风、风流方向、防尘、防火措施、设施布置、监测监控、通风系统图等);

(5)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针对高瓦斯项目制定的“一通三防”方案;(7)新建立井地面、工作面治水方案;(8)双突矿井的揭煤安全技术方案;(9)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0)“四新”技术应用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11)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施工技术方案;

(12)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抢险、救灾技术方案;

(13)本单位系统技术管理制度(如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综合防尘、“一通三防”、探防治水、井筒防坠、设备防爆等);

(14)其它需要专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土建工程: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周期长,需各工种施工交叉频繁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如7层以上或单跨20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3、安装工程:

(1)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2)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的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对重复安装的施工设备,根据不同施工条件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第八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1、井筒、井巷、硐室、煤仓等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2、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单位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针对本项目部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实施细则;

6、项目部“一通三防”、“井筒防坠”、“提升运输”、“顶板管理”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特定时间空间、或特殊工序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停工复工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贯通措施、井巷施工防治水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等);

8、已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作业规程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须编制的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9、非双突矿井的揭煤措施;

10、井巷施工边探、边掘、边注施工方案及壁后注浆、截、导水等治水措施;

11、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特种技术操作规程;

12、7层以下或单跨20m以下的工业或民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13、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

14、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批准权限

第九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公司组织审批,公司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矿建工程

(1)立井井筒、平硐、斜井掘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立井井筒、平硐、斜井续建、延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直径大于4米、深度40米以上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上、倾角大于25度的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4)冻结法、沉井法、钻井法、帷幕法等特殊凿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矿井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临时改绞后施工的须有临时改绞方案及验算);(6)矿井施工进入三期工程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预注浆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8)井筒、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设计及措施;(9)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的通风计划;

(10)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时,综合防突措施;(11)重大事故处理计划和措施;

(12)规程规定应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其它安全技术文件。

2、土建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净跨在30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或七层以上具有中央空调或电梯系统的单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安装工程

(1)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上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2)深度500m以上立井井筒转入平巷的改装工程(临时改绞)施工组织设计;

(3)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上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上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上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上的水泵,10吨以上管式锅炉,装载设备,地面煤仓及洗选设备、35KV线路及变电所,600万元以上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4)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大型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十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工程处组织审批,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

1、第七条中由工程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但不需要上报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

2、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

(1)井筒(立井、斜井、平巷)施工作业规程、井筒特殊区段施工作业规程;(2)井下巷道(平巷、斜巷)、硐室、煤仓工程施工作业规程;(3)深度40米以下暗立井、长度300米以下暗斜井施工组织设计;

3、重要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和长度800m以下的斜井井筒永久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深度500m以下立井井筒临时改绞;

6、起吊单件重80吨以下金属构件井架、直径3.5米以下各种临时提升机,直径3.0米以下各种永久提升机,出水管直径在200毫米以下水泵,10吨以下管式锅炉,装载设备,600万元以下井下系统永久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7、安全技术措施

(1)井筒表土冻结段采用放炮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2)揭煤或探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3)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4)突出煤层掘进时的防突措施;(5)打开密闭排放瓦斯的措施;

(6)作业内容有重大变动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7)井筒、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以及公司审批意见要求补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被迫停工,整改完成后复工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停工后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9)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部编报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第十一条

下列技术文件由项目部审批,技术负责人签发执行,报工程处备案:

1、由工程处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补充内容的补充措施;

2、因施工条件变化急需采取措施处理的应急措施,如临时停电造成瓦斯积聚,排放瓦斯的措施等;

3、一般单位工程中,特殊工序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技术操作规程;

5、低瓦斯矿井的二期工程中,同处已审批单位工程具有相同辅助施工系统,断面在10㎡以下,工程量不超过200m的一般巷道工程或措施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

6、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7、项目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组织编制的技术制度类文件;

8、第八条中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但不需报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第五章 安全技术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工程处(厂)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人员、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公司。公司收到后由生产技术部召集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公司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工程处(厂)总工程师、专业副总、相关专业主要编制人员3-4人。

第十三条

需工程处(厂)审批的技术文件,应由项目部(工区)技术负责人按第十四条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然后按要求上报本处(厂)。处(厂)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工程科(技术科)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处(厂)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取得助工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报送单位参加会审人员有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技术文件编制人等1-2人。技术文件编制人必须取得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部审批的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副经理、调度组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参加会审,会签后报本处(厂)备案。第六章 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设计、一部位一措施,严格按照编制责任和审批权限进行编制、上报、审批、签发,未经批准和超越权限签发的技术文件一律无效。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技术文件在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前,编制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报批的技术文件要做到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层次分明、相关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文件按照其重要程度及覆盖范围对涉及到的技术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施工现场要有专人保管技术文件。公司、处(厂)、项目部按技术文件的涉及范围各自归档管理,以确保技术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上级单位收到下属单位要求审批的技术文件,在14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审批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在开工前15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及时报审,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要在单位工程开工前10日内编审完毕。无安全技术文件或技术文件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工程处(厂)向公司报批技术文件,必须以请示文件格式,请示文件和技术文件各呈报一式7份,请示文件应由处总工程师签发。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向处(厂)报批技术文件,必须在项目部初审会签后进行,技术文件应随附电子文件,以便于审批过程中对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完善。第二十二条

技术文件批准方式:

1、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批复意见通过公司总工程师签发的正式文件下发并附有关部门会签的审批记录;

2、由工程处审批的技术文件,由参加审批的人员签字、部门盖章,由处总工程师签发批准,并附审批意见和审批记录,签发、签字、盖章页应装订在技术文件的首页;

XX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篇3

安全技术措施是公司安全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安全、有效的发挥作用,特制订本审批制度。

1、公司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形成技术文件,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必须经过公司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技术负责人签名,报经理批准。

3、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坚决实施,由技术负责人执行,安全负责人监督。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安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价。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篇4

瓦斯防治检查考核

制 度 汇 编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打钻管理制度

抽放管理制度

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资金管理制度

防治瓦斯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培训制度

瓦斯治理人员科技攻关制度

防治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办公会议制度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瓦斯治理技术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编制、季度、月的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并随采掘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通风科罚款300元。

2、在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对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提前报施工部门,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3、具有瓦斯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治瓦斯措施后生产,没有采取防治瓦斯措施而生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4、具有瓦斯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写防治煤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参与防治煤与瓦斯管理、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对所在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6、在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必须编制防治瓦斯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瓦斯危险性预测方法、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瓦斯措施等内容,无防治瓦斯设计或设计内容不全的,分别对通风科罚款100--500元。

7、煤岩巷道的布臵应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不准施工,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通风工负责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立,保证通风系统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安全监测系统可靠。

9、地测科要密切关注采掘工作面情况,做好煤岩状况描述工作,及时修改图纸,并对前方的地质构造做出准确预测,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否则每次对地测科长罚款100元。

10、机电科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完好,杜绝失爆,并有记录可查,记录不全者每项罚款50元。

11、通风科负责编制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瓦斯措施内容必须包括地质资料、瓦斯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瓦斯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的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无防治瓦斯设计的采掘工作面不准施工,内容不全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元/项。

12、防治瓦斯措施必须及时修改、补充,不及时修改、补充防治瓦斯措施的,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13、所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均采用会审制,没有采用会审制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使用,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进行处罚。

14、所有入井人员均需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15、施工单位负责向本单位所有人员贯彻、考核已批准的瓦斯治理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少一人次罚款50元。

16、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17、通风科人员每月检查一次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8、通风科人员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安全评价内容逐项进行测定、鉴定,拿出准确的评价意见,指导采掘面的安全生产。

打钻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打钻施工质量,确保瓦斯释放及抽放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1、打钻施工地点必须及时下水槽,否则影响文明生产的对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各罚款50元。

2、钻孔设计由抽采技术员设计,业务科室审批,不按时设计审批的一次对抽采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

3、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否则对施工队长罚款50元,并立即停止打钻作业。

4、不按设计施工钻孔的对施工人员每孔罚款50元。

5、打钻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的罚款50元。

7、超前钻孔直径必须大于75mm,否则不计进尺,并对打钻工罚款50元。

8、每班打钻施工中,班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钻孔打完,跟班、队长、安全员验收签字;跟班队长向调度室汇报打钻及进尺情况,否则罚款50元;其它后果自负。

9、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度,每班对跟班队长、班长、安全员各罚款50元。

10、打钻施工完毕,通风科技术员必须及时绘出钻孔施工图送交有关部门,否则对瓦斯治理人员科长罚款50元。

11、抽采值班人员要详细如实填写“打钻汇报记录”表,否则罚款50元。

12、打钻完毕开始掘进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开掘位臵用白漆打上明显标志,否则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元。

13、主管技术员要根据煤厚等情况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否则对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

14、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或测量工具不齐全的对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

15、每一次钻孔设计经审批后,现场施工前,瓦斯治理人员技术员必须绘制一张打某个钻孔相对应的钻机相对位臵及水平角、倾角的关系图,以保证打钻施工严格按设计执行。否则对通防部长罚款50元。不按设计施工的对班长、打钻人员每孔各罚款50元。

16、每班打钻施工中,打完一孔退钻杆时,专职安检员必须在现场审查钻杆杆数,及时填写打钻记录(包括开孔位臵、打钻角度、钻孔深度等),否则对专职安检员各罚款50元。

17、因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而不进行补孔出现丢钻杆、钻头及损坏钻械设备的,照价赔偿,并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在以后的掘进过程中进行回收的,可由专职瓦检工、安检员进行签字,由通风科酌情进行减免。

18、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的,当时补孔或全部设计钻孔施工完毕进行补孔都可以,但不补孔而掘进的按盲目掘进论处。

19、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尺,每次对查住人罚款100元,对施工工区区长罚款200元,并取消虚报进尺。

20、停止打钻期间,要加强钻机的维修保养,保证钻机的完好可靠。如果检修质量不好,钻机带病工作,影响打钻,除按进尺考核外,一次加罚50元。

21、钻机使用单位根据钻机使用情况提前造出配件计划,经总工审批后,送达物资供应部,否则罚款50元/件;配件采购不及时影响打钻的对物资供应部门罚款100元/件。

抽放管理制度

1、对于设计需要进行抽放的采掘工作面,不进行抽放而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区队罚款500元。

2、破坏抽放管路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因运输而撞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瓦斯泄漏或事故的,分析处理。

4、不按抽放设计施工抽放钻孔,每孔次对抽放人员值班、跟班长各罚款50元。

5、打钻参数、抽放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抽探负责人罚款50元,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6、对抽放管路或钻孔封堵不严的,每处对相关人员罚款50元。

7、泵站司机违章操作,每次对司机罚款50元。

8、抽放泵司机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对司机罚款50元,对值班区长罚款50元。

9、抽放参数测定不全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对检测人员罚款50元。

10、抽放管路出现问题,管路维护人员没有及时处理的,每次对维护人员罚款50元,造成瓦斯泄露的分析处理。

地质预报管理制度

1、在采掘活动中,地测科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工作面,对煤岩层变化、煤岩情况、构造情况作详细观察、记录,情况有异立即与技术科联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技术科对反馈上来的情况必须及时分析或下井详查,并有记录,否则对技术科科长罚款100元/次。

2、地测科要经常有人到煤巷掘进面了解煤层、煤性、地质构造情况,并根据已有钻孔资料和岩巷掘进收集的资料,对前方地质情况做出正确预测,如有变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指导煤巷掘进,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3、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地测科必须对采面地地质情况做出全面预测,否则罚款50元/次。

4、地测科必须及时修改地质图并将地质变化情况、地质预测情况及时送到主管矿长、安监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用以及时修改瓦斯地质图,指导安全生产。否则对地测部罚款50元/次。

5、通风科根据钻孔资料、瓦斯梯度和已揭露的煤岩地质情况,对前方瓦斯做出科学判断,以便实现瓦斯分极管理,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

为了保证能及时进行预测及效果检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通风科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预测人员预测,若安排失误,对通风科值班人员罚款50元。

2、预测(效验)人员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效果检验,因施工区队不提前通知造成影响的,一次罚值班区长50元。该预测时,施工区队不配合者一次对跟班区长罚款100元。

3、预测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50元。

4、通风科值班人员接到汇报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工区进行补孔或掘进,否则罚款50元。

5、预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危险性预测记录表”,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50元。不经效果检验,盲目掘进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6、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严重超标的,施工工区跟班矿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情况,立即进行补钻,立即汇报部长及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预测(效验)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的预测孔施工不符合要求时,有权不进行预测,并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对跟班矿长、跟班班长各罚款50元。

8、在预测(效验)过程中,不论预测指标有多高,每一预测循环必须把预测孔全部施工、预测完毕,否则少一个孔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在打完一循环设计的钻孔后,如果效验指标仍然超限,则要分析钻孔设计及现场打钻施工情况,如钻孔设计存在问题,要求通防部技术员根据分析情况修改设计,如钻孔施工有问题,则对班矿长、跟班班长、安检员罚款50元。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工区负责管路的敷设,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工区负责安装。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3、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臵,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臵;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臵(5个袋)。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臵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15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臵;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臵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15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臵设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臵。安装距离每超距1m,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每少一个压风自救袋罚责任单位100元。

5、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5个为一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安装压风自救袋时,压风自救袋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袋阀门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6、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300m设臵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

7、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有无气、漏气、1~5处(个)罚责任单位500元,5个以上加罚1000元。

8、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臵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臵。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压风自救装臵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9、采区上、下山φ100㎜(包括φ100㎜)以上的压风管路由区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10、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臵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11、机电工区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工区罚款500元。

12、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米,导致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臵正常使用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3、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斯检查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向通风科值班室汇报,并作好记录。压风自救系统存在问题,瓦斯检查员又没有采取措施(以记录为证),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14、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5、压风自救系统移交由通风科组织交付单位、接管单位参加,办理书面手续,各单位留底备份。

16、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通风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9、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臵均由安装单位领取。

2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通风科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技术科,不参加者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抽放设施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工监管不力的,对通风工罚款5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工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臵的,每项对通风工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工罚款5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工罚款50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防治瓦斯计划管理制度

1、矿长对防治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防治瓦斯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瓦斯工作的实施。

2、通风科必须及时拿出防治瓦斯工程、项目所需设备、资金等计划,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物资供应及集团公司,否则除对通风科罚款500—1000元外,还要对由于计划不当产生的后果负责。

3、所需防治瓦斯设备、配件,通风科必须提供厂家、型号、功率等技术参数,否则,除不予列入计划外,还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件。

4、企管科必须把、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计划列入、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否则对罚款100—500元,并立即整改。

5、财务、物资供应、人事都必须把、季度、月的防治瓦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供应、劳动力计划,并及时交计划部随生产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部门罚款100元,并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防治瓦斯资金管理制度

1、矿财务部门根据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要求组织防治瓦斯措施所需资金,资金不到位,对财务部门罚款2000元。

2、防治瓦斯措施资金要建立专账,设有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所有防治瓦斯措施资金的使用,必须有主管防治瓦斯的矿领导和矿长签字,否则对财务部门进行所用资金5000元罚款。

4、每月末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防治瓦斯措施资金使用情况,和下月防治瓦斯措施资金筹集及准备使用情况,否则对财务部门罚款1000元。

5、财务部门要有防治瓦斯措施资金、季度、月的计划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并报通防副总、总工程师审阅,否则,对财务部门罚款1000元。

防治瓦斯器材供应管理制度

1、通风科、材料计划必须及时送到物资供应部门,否则,对通防部罚款10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防治瓦斯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必须将下一月材料使用计划送往物资供应,否则,罚款50元。

3、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根据防治瓦斯材料计划催要设备,对完不成采购计划的,对物资供应科罚款100元/件。

4、防治瓦斯设备到货后,通防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否则,不得入库,不参加验收者,罚款50元/次。

5、防治瓦斯材料严禁挪作他用,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和100元。

瓦斯治理培训制度

为了使我矿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干部预防及处理瓦斯事故的水平,使井下工人熟悉瓦斯预兆和瓦斯治理的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安全瓦斯治理意识,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特对职工培训做出具体规定:

1、教培中心制定、季度、月度培训计划时,必须制定防治瓦斯培训计划,并作为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教培中心分别罚款200元。

2、培训计划上分别对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岗位工人、瓦斯治理专业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式、内容、时间等做出具体规定。

3、教培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瓦斯治理教材,组织培训师资,没有编制瓦斯治理培训教材的,对通防部罚款500元,并令其限期编制。

4、教培中心对瓦斯治理培训要建立档案,档案必须正规、规范,否则对教培中心每项罚款50元。

5、教培中心对培训结果负责,工人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于培训不合格而发证的,对教培中心罚款100元/人次。

6、教培中心对瓦斯治理培训经费要设立专账,保证瓦斯治理费用的合理正常使用。

瓦斯治理人员科技攻关制度

为控制煤与瓦斯事故的发生,探索出一条符合我矿煤层瓦斯防治和管理的新路子,特制订防治煤与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制度。

1、科技攻关实行在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

2、瓦斯治理人员科技攻关由通风科,地测科,生产技术科拿出具体科研攻关方案,并负责项目的上报、技术咨询、鉴定等工作。

3、以通防科为主成立科技攻关小组,相关部门拿出自己的防治瓦斯攻关计划。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4、积极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结合,大力开展瓦斯治理技术攻关。鼓励瓦斯治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摸索出一条适合我矿瓦斯治理新路子。

5、科技攻关应定期、不定期交流、研究、总结,实现项目互补,成果共享,不进行总结交流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6、科研项目完成后,要编制技术总结报告,经评审确实对我矿发展有利的给予有关人员以重奖,并有通防部负责上报该科研成果。

7、矿井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瓦斯治理人员研经费,促进科技攻关的开展。

防治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教培中心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瓦斯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效果,无培训计划或培训效果不好的,对教培中心罚款500元。

2、通风科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煤与瓦斯瓦斯措施计划,并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

3、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将防治煤与瓦斯瓦斯资金设立专账,否则,对财务部门罚款500元。

4、通风科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各科室、区队领导必须及时将下井检查出的防治瓦斯问题及时汇报信息办,否则罚款50元/次。

6、安检员对井下防治瓦斯措施进行监督落实,没有落实措施而施工的,对安检员罚款1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安全大检查时,必须对防治瓦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对组长罚款100元。

8、各有关部门没有按时参加防治煤与瓦斯瓦斯专项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通风科没按规定检查防治瓦斯措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各部门没有建立防治瓦斯管理责任制的,对部门罚款5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瓦斯治理办公会议制度

1、瓦斯治理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瓦斯治理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这个会议。

2、瓦斯治理办公会议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参加瓦斯治理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是有关部门行政正职、瓦斯治理人员管理人员、瓦斯治理人员全体人员,正职有事请假的,可有副职代替。

4、对于无故不参加瓦斯治理办公会议的,罚款50元/次。

5、瓦斯治理会议上安排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又没有及时向领导说明的,罚款100元/次。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

一、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范围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

3.采掘工作面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

4.发生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

二、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

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区长或班长报告,安全监控员、瓦斯检查员、跟班区长或班长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矿长或班长、瓦检员带领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米处设臵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

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小于3.0%时,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通风科,制定安全措施,对瓦斯浓度超限区域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时批准后,由通风科安排人员进行排放。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矿长、副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开区队长、生产科室科长、生产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随身携带。

二、使用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臵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煤机上。

三、使用时间

下井后实行8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

四、发放

各单位根据安通科发给的仪器牌,凭牌领取,每个单位的使用人员应和牌上的编号对应,丢失时,罚款50元/个。

五、使用管理:、监测人员应按时调校仪器,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性能不稳定的仪器,不得下井并及时更换。

2、领取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有问题时可要求更换,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仪器到交仪器超12小时),将给予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100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

3、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50~600元的赔款,丢失者赔款600元。

4、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凡发现不带时,可给予50~100元罚款。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

根据《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部1996年4月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

一、发放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预防性措施,并不是发福利。劳资部门负责制定办法和标准,供应部门要严格按标准和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购买,井下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并经安检部门的验收方可入库。

三、与安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损坏的,随坏随换,以坏换新。

四、电焊面罩、防护眼镜、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劳动保护用品,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六、凡公司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劳资、供应、安检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女工的特殊保护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劳资部门,采购归供应科,发放归劳资部门,监督检查归安监处。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1)凡与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1)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排放瓦斯,并且必须有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专门措施。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停风区的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两个级别;

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但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因为停风区内需要排放的瓦斯量并不大,认真采取控制风流措施,完全可以做到安全排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必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但必须有瓦检、安检、电工等有关人员在场,并采取控制风流措施。

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需要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点公用一个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有关领导负责贯彻,负责落实道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查。

(2)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排除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

(3)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的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包括受排放瓦斯风流影响的硐室、巷(6)二级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科负责实施,安全科现场监督。

(7)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8)两个串联工作面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严禁同时排放。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依次类推。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分区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9)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2、排放瓦斯浓度风流的控制

1)变频风机排放法

利用高速变频原理,调节局部通风机的转速和风量,改变排放瓦斯巷出口高浓度瓦斯的混合风流流量,使回风巷混合处的瓦斯浓度按排放瓦斯措施所规定的限制进行排放,从而实现自动、安全可靠地排放瓦斯。

2)风筒增阻排放法

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通过收紧或放松绳索来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

3)风机外增阻排放法

在启动局部通风机前用木板将局部通风机进风处处挡住一部分,根据需要逐渐拉开木板来控制局部通风机的风量。

4)错开风筒接头调节排放法

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永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巷道的风量。

5)“卸压三通”调节排放法

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第一节风筒上设臵“卸压三通”,用绳索控制“三通”卸压口的大小,以调节送入巷道的风量。

卸压三通调风排放法,具有制作简便、易于操作和安全实用等优点,现简述如下;

(1)应用方法。

1〉平时将三通分岐(短节)用绳子捆死,不得通风。

2〉 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之前,现将三通风歧(短节)放开,启动局部通风机检查有无循环风,确认无循环风后,开始排放瓦斯。

3〉当局部通风开启后,大部分风量经三通分歧(短节)的一端进入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内,很少一部分风量通过风筒送往独头巷道,因此不会造成排出瓦斯浓度超限

4〉排放瓦斯过程中,负责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与调风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的变化,指挥调风人员控制三通分歧卸压口的大小;在确保混合后的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情况下,可慢慢缩小三通分歧的断面,待全部捆紧分歧后,送往独头巷道的风量已达最高值。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篇5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公司查证属实,存在不顾公司利益,只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等行为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言语侮辱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审计监督部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决策层或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部门或分公司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或取消相关奖金、福利。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煤业集团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篇6

“3·10”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10日21时38分,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坪煤矿)13071工作面切巷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5万元。

事故发生后,白坪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直至2017年3月16日17时30分,白坪煤矿才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报告该起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017年3月21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组织成立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副局长曹鸿健任组长,白坪煤矿所在地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监局、煤炭局、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的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3〃10”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 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白坪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白坪煤矿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省属国有煤矿。白坪煤矿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幽兰村。矿井于2004年4月18日开工建设,2008年10月17日竣工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截止2016年底剩余可采储量4897.5万吨。

白坪煤矿属于正常生产矿井,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号:C***0000950,有效期2009年2月19日至2033年5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豫)MK安许证字„2009‟01250110Y,有效期2015年01月30日至2018年01月29日;营业执照证号:***,有效期2004年8月20日至长期有效;总经理陈良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4***185715,有效期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

矿井在册人员2686人,下井人数1939人。矿井设有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防治水科、综合调度室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设有综采队、综采预备队、综掘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开拓一队、开拓二队、生产准备队、机运队、运输队、通风队、抽探队、救护队、机电队等生产区队。

(二)煤层赋存及开采条件

该矿井井田东西走向长约10km,南北倾斜宽2~4km,面积约18.37km;矿井主采二1煤层,平均煤厚5.3m。总体构造形态为一单斜构造,走向NW~SE,向NW倾伏。地层倾角5°~24°,一般为10°~17°。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Ⅲ级,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的坚固性系数为0.15。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矿井开拓及采掘布置情况

白坪煤矿采用主斜井副立井混合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矿井现有5个采区,其中11采区回采结束,21采区和13采区为生产采区,23采区为开拓采区,31采区为基本建设采区。

13采区为上山采区。布臵13071工作面一个准备工作面和13011上、下底抽巷两个岩巷掘进工作面。13071工作面正在做安装前准备工作。

(四)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情况

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斜井、副立井进风,中央风井、东翼风井两个立井回风。

供电系统:矿井110kV变电站三回路电源供电(Ⅰ热坪、Ⅱ热坪和观郑线),正常情况下观郑线担负Ⅰ母段,Ⅱ热坪2担负Ⅱ母段,Ⅰ热坪备用。

提升运输系统:副井采用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配1t矿车双层四车多绳罐笼(宽、窄各一个),担负全矿井的提矸、下料、升降人员及设备等任务。主井安装2部强力带式输送机运输,井下主煤流和采区均采用强力带式输送机运输。

排水系统:中央泵房安装7台水泵,其中3台工作,3 台备用,1台检修。副井筒安装3趟排水管路(2趟工作,1趟备用),排水高度为525m。

消防、防尘系统: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共用一套系统,地面有500m主静压水池和600m3备用清水池各一个。设臵有地面与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防尘管路铺设至各用水地点。

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建有2个地面永久瓦斯抽放泵站和2个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共12台瓦斯抽放泵,总抽气量为1052m/min。

六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KJ209N型。调度通讯系统为KTJ139型,分接至各办公地点以及井上、下主要生产场所。矿井在13采区、-175m水平、21采区设臵3个永久避难硐室;超过500m的采掘工作面均设有临时避难硐室;13071工作面设有4个临时避难硐室,其中下顺槽设臵2个避难硐室,上底抽巷设臵1个避难硐室,上顺槽设臵一个避33难硐室。矿井供水施救系统与井下防尘消防共用一套系统。矿井地面安设7台空压机,通过供风管路向各用风地点供风。矿井人员位臵监测系统为KJ139(A)型,井口、井下主要巷道及车场口、紧急避难硐室等主要硐室、采掘工作面进出口等地点设臵有分站;13采区行人车场、13071工作面上下顺槽进出口设臵有分站。

(五)13071工作面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13071工作面位于13采区下部东翼(见图1),底抽巷已全部完工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下顺槽及切巷已掘进到位,与上底抽巷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切巷已扩巷完毕,正在进行扫尾工作;上顺槽尚未施工完毕。

13071工作面切巷设计长度248m,设计巷宽5m,巷高3.1m,支护形式为锚网索支护。扩大断面后切巷巷宽7.8m,采用锚网索加钢筋梯梁支护,并打设抬棚加固。每道加固抬棚打设3架,舍帮侧、煤墙侧和切巷中间各打一架,舍帮侧抬棚距舍帮不超过0.8m。单架抬棚采用“一梁三柱”方式,单体液压支柱配合工字钢支护。顶梁为长度3m的12工字钢,顺煤层倾向布臵;单体液压支柱型号为DW31.5-200/100,初撑力要求不低于90KN。煤墙侧抬棚与中排抬棚之间安设带式输送机运煤。

#事 故 地 点 及 救 援 路 线 示 意 图事故地点副井主斜井东翼 风井行走路线:13071切巷事故地点163m13071切巷下口1450m13071下顺槽口186m13六车场口276m13行人车场2975m副井底13071切巷事故地点至副井底总距离为5049m。图1 13071工作面切巷煤层赋存稳定,顶底板完好,无地质构造。巷道顶板为大占砂岩,底板为泥岩。舍帮侧第51道抬棚顶板在顶梁中部有1个台阶,台阶高差0.1m,顶梁下端与顶板之间有约0.03m间隙。现场勘查时发现,顶梁中部与顶板之间垫设有3块木板,顶梁下端与顶板之间垫设有1块木板(见图2)。

事故发生于扩切巷尾工处理期间,正在进行落底作业。巷道底板为泥岩,落底高度0.3m;巷道顶板岩石完整,无离层变形现象。

1块木板3块木板

图2舍帮侧第51道抬棚现场及顶板示意图

《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1.打设抬棚期间,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低于90KN,打设单体液压支柱抬棚时必须用铁丝紧紧捆绑牢靠,捆绑的铁丝缠绕单体液压支柱不少于2圈;2.施工区队每班必须派专人对切巷内所有打设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情况进行检查,进行二次注液;发现漏液或卸载的单体液压支柱及时更换,对迎山不照的重新进行打设。

开拓二队在13071切巷施工时,使用铁丝将单体液压支柱与顶梁紧紧捆绑在一起作为防倒措施。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灾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3月10日四点班,开拓二队值班队长、主持全面工作的常务副队长吴廷甫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高邓伟带领8名职工(丁文超、梁俊峰、袁朝军、侯孟景、胡建国、郭新涛、王刘杰、梁玉新)到13071工作面切巷下切口向上大约145m至165m范围高度不足地点进行落底、清碴。

到达作业地点后,高邓伟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用手拍打单体液压支柱的方法对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柱体有松动现象,未进行补液;然后安排工人开始作业。当落底至舍帮侧第51道抬棚时,高邓伟安排王刘杰、丁文超2人在该处落底,其余人员清理切巷带式输送机下方浮煤,高邓伟在舍帮侧第52道抬棚处落底。王刘杰、丁文超落底前未检查舍帮侧第51道抬棚三根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未进行二次注液。王刘杰开始用风镐凿抬棚下端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岩石,丁文超在旁边清碴。王刘杰把下端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岩石松动后,用手镐面向舍帮侧刨挖柱脚下活碴。丁文超用风镐凿舍帮侧第50道与51道抬棚之间底板岩石。21时38分左右,王刘杰在刨挖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活碴时,单体液压支柱倾斜,引起顶梁旋转,造成捆绑上端单体液压支柱与顶梁的铁丝崩断,上端单体液压支柱歪倒砸中王刘杰头部。高邓伟立即上前查看,发现王刘杰安全帽掉在地上(无破口),头部右侧流血,叫喊没有回应。高邓伟立即安排丁文超、侯孟景、胡建国、梁俊峰、梁玉新使用两根皮带杆配合塑料网制作简易担架,将王刘杰向外抬,安排郭新涛向开拓二队值班室吴廷甫汇报,袁朝军留下与下一班人员交接班。吴廷甫接到郭新涛电话后,21时43分,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经过

3月10日22时20分,调度室主任乔军伟向矿总经理陈良华、矿党委书记程国斌报告了事故情况。

总经理陈良华和党委书记程国斌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报告事故。直至3月16日16时27分,总经理陈良华才通知调度室主任乔军伟向上级报告事故。

3月16日17时30分,白坪煤矿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报告该起事故。

(三)事故抢救经过

3月10日21时43分,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梁朝阳接到开拓二队常务副队长吴廷甫汇报,13071工作面切巷单体柱歪倒砸伤人员,请求救护队下井救援。21时48分,梁朝阳通知白坪煤矿专职救护队立即下井救援。21时58分,梁朝阳通知矿医院值班医生到井口等候抢救。22时07分,副总经理闫永涛赶到调度室指挥抢险救援。矿救护队中队指挥员于闯开带领6名队员携带救援装备于21时50分出动,22时10分在13行人车场与高邓伟等人相遇,立即对伤员王刘杰进行查体,发现伤者无脉搏,头部右侧有约4cm伤口。查体之后,对伤员进行人工呼吸、心肺复苏和胸部叩击急救,并对伤口进行包扎。经过近30分钟抢救,伤员仍无呼吸、无脉搏,瞳孔扩散放大,无生命体征。22时40分左右,救护队将伤员转移到13采区避难硐室继续抢救,伤员仍无呼吸、无脉搏、无生命体征。

抢救至23时40分左右,伤员仍无生命体征,指挥救援的闫永涛与参与指挥救援的总工程师王建伟、乔军伟等人商议后,决定将伤员交给开拓二队,救护队升井。3月11日1时58分,开拓二队将王刘杰运送升井,由矿救护车运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禹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积极抢救30分钟余,患者意识未恢复,心跳及呼吸未恢复,血压及脉搏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直线,抢救未成功,于2017年3月11日04时55分死亡。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白坪煤矿共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28.5万元,工伤保险公司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65.099万元,共计向职工家属一次性赔偿93.599万元。

三、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白坪煤矿调度总机录音记录,调度室调度员梁朝阳接到开拓二队常务队长吴廷甫的事故电话时间为21时43分,吴廷甫接到井下汇报电话时间约为21时41分,井下汇报电话距离事故发生地点163米,步行时间约为3分钟。因此,认定此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21时38分左右。

四、事故类别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本次事故地点顶板支护使用的DW31.5-20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在落底过程中歪倒伤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顶板支护垮倒情形,认定本次事故类别为顶板事故。

五、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察、现场模拟还原试验、调查取证分析,此 次一般顶板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开拓二队当班工人王刘杰在刨挖舍帮侧第51道抬棚下端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活碴时,中间和上端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足,下端单体液压支柱倾 工人丁文超遇难人员 王刘杰 图3事故现场示意图

斜,造成顶梁下端向舍帮侧旋转,顶梁上端以该抬棚中间支柱为轴心向外旋转移动,捆绑上端单体液压支柱与顶梁的铁丝崩断,上端单体液压支柱歪倒砸中王刘杰头部,导致事故的发生(见图3)。

六、间接原因 1.矿井现场管理不到位。舍帮侧第51道抬棚落底作业前未检查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未发现单体液压支柱支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隐患;当班开工前未按措施要求使用压力表检查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未进行二次补液。

2.矿井技术措施存在缺陷。规定采取铁丝捆绑牢靠作为液压单体支柱防倒措施,未考虑铁丝受力时易崩断失去防倒作用,未明确要求采取柔性防倒措施;未明确铁丝的型号、捆扎方法和标准;矿井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

3.职工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前,未对职工进行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及注意事项转岗培训;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不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3〃10”一般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八、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液压支柱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地点,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每班和每次作业前使用压力表对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检查,进行二次补液,发现漏液或卸载的单体柱及时更换。完善监督制度,指定专人对施工单位单体液压支柱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2.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措施安全可靠。结合现场实际,立即修改矿井单体液压支柱防倒措施,采用防倒链、防倒钢丝绳等更加有效可靠的防倒措施。对矿井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一次专项审查,发现内容不完善或不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立即停止作业,修改完善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3.切实加强现场和安全措施管理。现场带班、跟班人员督促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未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要立即停止作业;发现安全措施与现场不符或措施不可靠的,要立即停止作业,通知措施制定部门修改完善安全措施,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作业。

4.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学习,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效贯彻执行。职工转岗或从事新工艺作业前要组织转岗培训。组织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职工

开展单体液压支柱使用专门培训并进行考试。

九、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王刘杰,白坪煤矿开拓二队工人,在刨挖舍帮侧第51道抬棚下端单体液压支柱柱脚下活碴时,作业前未确认作业地点安全状况,作业时操作不当,致使上端单体液压支柱歪倒,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高邓伟,白坪煤矿开拓二队当班班长,当班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措施要求使用压力表检查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未进行二次补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吴廷甫,白坪煤矿开拓二队常务副队长、主持开拓二队全面工作,当班值班队长,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班前会未对切巷落底安全措施提出具体要求;施工前,未要求矿井对职工进行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及注意事项转岗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刘见鹏,白坪煤矿生产技术科技术员。《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存在缺陷,单体液压支柱防倒措施中未明确铁丝的型号、捆扎方法和标准;未明确要求采取柔性防倒措施,未考虑铁丝受力时易崩断失去防倒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李昌秋,中共党员,白坪煤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韩 超,中共党员,白坪煤矿安检科副科长,对《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6.闫永涛,中共党员,白坪煤矿副总经理,分管掘进工作。对《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安排未经转岗培训职工从事13071工作面切巷扩巷作业;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建伟,中共党员,白坪煤矿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当班值班矿领导,矿井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13071切巷扩大切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8.陈良华,中共党员,白坪煤矿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职工培训教育和现场管理不到位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7.37万元30%的罚款2.211万元;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7.37万元70%的罚款5.159万元,共计罚款7.37万元,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执罚。

9.程国斌,中共党员,白坪煤矿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全矿井党务工作。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对事故迟报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给予40万元的处罚,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执罚。

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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