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024-07-15

设备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共2篇)

设备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篇1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设备采购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篇2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及结算技巧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杨磊律师

固定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格合同,又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做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各种条件变化不大,风险可以预见并可以控制;

2.工程设计详细、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计算工程报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对于承包人的风险

1、承包人要承担合同报价失误的风险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漏报均属于承包商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

(3)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2、承包人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有时给出工程量清单,有时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人投标报价。此时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3)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人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者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人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承包人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有在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承包人的所赔机会有限,而业主对工程造价容易控制。

固定总价合同有扩大使用的趋势

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对于业主来说,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较,结算更为简单,容易控制成本,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而对于承包人的风险较大。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基于业主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存在扩大使用的范围倾向。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一些施工企业因为签订合同失误、报价偏低,造成承包人赔本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承包人索性中途停工,或者解除合同,引发了大量施工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 探讨如何突破固定价,帮助承包人分析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技巧,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十分必要。参考本所律师处理大量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纠纷案例,承包人可以考虑以下结算办法:

1、施工合同无效,可以突破固定价,请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因为合同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无效,包括双方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方式也就当然无效,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2、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惯例,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一般要给承包人预付款或者风险金,如果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预付款,也没有约定风险金,那么,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就是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以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条款。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或者风险金,但是,发包人逾期给付的,此时发生物价上涨,承包人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

3、如果发包人以初步设计图纸让承包人进行报价,以后又按照深化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承包人既可以提出按照两图纸的工程量之差,追加工程款。

4、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5、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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