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能源管理

2024-09-12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精选8篇)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 篇1

据了解,九三学社在这份名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公共建筑节能》的提案中指出,我国的建筑面积为世界最大,但单位面积建筑能耗较高,95%以上建筑是高耗能建筑。据测算,公共建筑节能潜力普遍在30%以上,有些大型公共建筑甚至可达50%以上。

九三学社指出,尽管《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公示等。但总体上,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尚未全面开展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工作。

九三学社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就在于:一是单个项目商业合同额低,企业积极性不高。二是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包括机电设备系统,系统运行控制调节措施以及建筑设施运行管理等多个环节,各项技术有机结合才能达到节能效果,过程十分复杂,目前多数节能公司只能提供单一产品或一到两项技术。三是综合改造周期长、回报慢。据测算,运行维护和使用者的节能意识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高达36%。

针对以上情况,九三学社提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压力巨大,建筑作为节能减排重要领域,应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应全面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办公建筑是公共建筑中节能资金来源最为稳定的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风险较小。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把政府机构办公建筑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突破口。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政府机构签订长期的综合改造合同,全面进行综合改造,发挥政府机构对于市场的引领作用。

其次,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制度。能耗定额是非常有效的约束机制,由于建筑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上没有成熟的先例可以借鉴,能耗定额的出台需要较长过程。在此之前,建议推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制度,强制要求定期在重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上公布公共建筑的名称、业主以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3项信息。尽快出台公共建筑能耗公示惩罚细则,明确相关责任。

再其次,适当提高合同能源管理补贴标准。目前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偏小,建议适当加大建筑节能改造补贴力度,尤其是提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补贴标准。同时,为鼓励综合改造,建议对达到改造规模或者节能量的建筑节能项目给予额外补贴。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 篇2

对于新建建筑要严格管理, 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目前在许多地区对于实行65%或者更高的节能标准都存在困难。在操作方面, 我们要从建筑保温材料着手, 加强管理, 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标准来衡量。对于既有建筑, 在逐步改造过程中, 要按照先公共建筑、商业建筑, 后住宅的顺序进行, 房屋建造同时要主要解决窗门隔温、外墙保温等相关问题.另外, 如果建筑能利用太阳能, 应使用这一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 尽量实现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 重点节能考虑。建筑中节水考虑也是节能的一部分, 在雨水以及中水的收集与利用上多做文章, 还有已经废弃的建筑材料也可以进行加工再利用, 充分节约能源。

建筑节能工作空前艰巨, 由于涉及到政府、企业以及每个公民, 在建筑方面, 涉及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 因此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国家大力倡导节能, 建筑节能方面如果仅仅靠简单的操作或者办法就想完成国家要求的节能标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一直在思索, 不断的探索和研究, 找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那么当前形势下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很有必要。

2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能源消耗不断增加, 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 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 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 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 (EPC) 。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 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 (EMC) 迅速的发展起来, 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 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 关于EMC

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 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 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 可行性研究, 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 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 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 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 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 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 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

(1) 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 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 节能工程施工完毕, 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 (3) 在合同结束以后, 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4) 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 关于EMC的运作流程

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 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 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 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

在项目前期准备中, 根据用能诊断报告, 提出项目建议方案, 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 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 同时工程设计, 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 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 示范工程

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 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 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 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 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 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 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 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 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 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 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 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 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

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 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 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 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

(1) 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 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 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 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 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 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2) 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 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 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 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

(3) 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 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 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 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 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 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

(4) 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 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 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 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 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 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 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 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4 结语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在我国的北京、以及辽宁和山东都成立了很多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通过运行, 这几年以来示范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能保持在30%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这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节能项目, 使得耗能企业非常受益。而且使得示范项目的节能新机制同时获得很好的节能效果, 比如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这种新型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会迅速蔓延开来。

摘要:建筑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的问题, 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文中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并加以改进, 通过恰当的机制激励和控制, 使相关的社会各利益方在改造现有高耗能建筑的过程中能够积极合作,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EMC

参考文献

[1]戴彦德.节能投资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J].北京节能, 1999 (1) , 5-7.

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 篇3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

0 引言

在建筑节能的统计和研究中可以得出的是楼宇占据了大量的能源,几乎占到全球能源的百分之四十,并且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高,直接影响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建筑节能方面来说目前我们重视程度不够,数据表明在我国约430亿平方米的建筑中,仅有4%的建筑采用了先进的能源效率改进措施。

在市场化的减排机制中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应用范围较为拘束,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建筑行业当中。

1 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现状

1.1 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 目前来说我们的招投标程序主要面对的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用建筑,对于这种建筑形式来说要采取公开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司的选择,避免在招投标程序确定之后有些公司由于利益相关放弃了改造项目,造成经济的损失。

1.2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 在设计管理程序问题上由于很多管理工资没有相关设计资质,不能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资格证明,这就造成了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项目采取挂靠的形式,从而造成了质量得不到保证,这就需要对这些公司选择科学的管理方式,避免对资质的硬性要求造成问题。

1.3 节能改造工程监理机制问题 对于建立机制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的要求,需要对改造项目直接纳入监理工作,这种情况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复杂性,增大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这就需要对监理机制进行科学的选用,从而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性。

1.4 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 工程验收时工程最后的质量保障,采用了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造之后的项目如何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和形式如何采用,这些问题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造成了验收过程中无据可依,对于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目前采用只要达到预期效果即为合格,但是在各项管理和验收政策中需要不断的完善,从而保证在相关验收工作中保证工程质量。

2 完善管理措施

2.1 政策支持 政策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有效也必须的支持,首先来说建筑节能建造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从技术方面、资金方面和服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不断的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和应用效果,具体来说就需要在已经明确的政策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建筑节能问题对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服务产业进行细化,从而对建筑节能工作不断的推进,需要做的包括,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降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项目风险,保障企业的初期发展条件,不仅如此,对于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贷款方式也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融资的门槛要求,对融资渠道不断的扩大和畅通,最重要的一项包括对该项目加大宣传和强制推广力度。对于节能效果以及节能意识的了解和提高需要宣传才能扩大范围,加大对用能单位的宣传,提高其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知和认可度,同时对公共机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高耗能建筑应强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从而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释放更大的市场空间。

2.2 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断实施过程中,对于建设程序进行了简化,促进了改造项目的快速有效进行,但是这种简化工作不能对合同能源项目的改造质量要求降低,必须依旧保证质量要求,首先是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其次是对相关改造产品以及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于技术指标和使用年限要严格控制,另外对于质量后期的保修制度也要有效的确立,避免合同能源公司出现利益问题。

2.3 简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要求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在投入和应用当中的风险来说,对相关单位来说没有承担风险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应用中的成本较高,对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就容易不能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从而造成经营风险问题,这时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一是采用竞标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公司的选择,第二是对一些以建筑改造为主的产品技能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对公司的审核要以技术为主,避免对设计施工进行无用的审核,最后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程序进行有效的简化。

2.4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对于建筑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合同的完善,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出发,从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正和指导,对于建筑节能项目特点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具体的核定方式要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进行选择,对已经经过改造的建筑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建筑应用的具体现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气候行为方面因素,对核定方法进行确定,保证核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在现有的单位基础上对第三方的节能核定机构加快培养的力度,对于机构的工作范围以及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改造措施以及改造技术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节能方式和节能效果,从而在选择的时候能够更有针对性,能够更便于核定和应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从而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效果,促进建筑节能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元圆,陈展.合同能源管理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意义[J].环境保护,2009(4):53-56.

[2]沈量生.合同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J].工程与建设,2010,24(5):646-648,676.

[3]赵东来,胡春雨,柏德胜,等.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J].建筑节能,2015(3):116-121.

能源合同管理范本 篇4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

1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

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

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篇5

班级:计算0801班

姓名:周飞龙学号:1081220128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它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政府通过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o),十年左右的探索与实践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的可行性得到了验证。同时,节能减排愈发成为中国政府工作重心之一。2004年,《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公布,规划延伸到2010年,将对高能耗大产业节能减排工作产生长期稳定支持的作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出台,确立了节能作为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节能减排的鼓励措施和惩罚方式等,并提出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支持;2009年,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承诺;2010年4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明确而直接的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这些政策出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鼓励更多的合同能源公司成立和发展,并在用户端产生了更多的节能压力和动力,拓展了合同能源管理需求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从2005年左右至今,中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并将在未来保持高速增长。

当然,相对于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只是初具规模,并不如预期般顺利。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知度不够等。

政策方面。1)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融资方面。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企业方面。(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以上三点是中国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当然,瑕不掩瑜,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篇6

2010年是我国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攻坚年。近期,我国正从战略高度推出系列政策扶持举措,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今年4月份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解决融资、税收、会计等问题的针对性举措。6月8日财政部决定在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伴随着一系列的政策利好,必将吸引更多的节能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我国每年都有一大批节能服务企业“热血沸腾”地投入EMC项目,但其中会有部分企业撤出这个市场。

面对这种现象,北京乐普四方方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物资总监王学岭认为,很多企业在看到EMC政策利好的同时,并没有实际地认识到EMC现阶段的风险,更谈不上有效的风险控制。

EMC项目成败关键在于风险控制

乐普四方作为中国节能服务的先行者和践行者,已经在EMC项目的实施上积累了近十年的经验。王学岭介绍到,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个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几乎承担了项目运作中的全部风险。

王学岭坦言,一开始实施EMC项目时,他们对风险的认识也不高,也曾经有过“一分钱没有收到,把设备拉回来”的痛苦经历。在经过几年的市场打拼之后,他们逐渐认识到,“EMC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对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是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选项、设计、建设、运营阶段发生情况的不确定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风险不是不能防范和控制的,应首先对风险加以识别,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他把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大体分为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诚信风险和质量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法律、金融环境还不健全;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方面的变化;汇率的变化等等。

市场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很多人对这一模式不了解,由于信息不畅通,造成交易成本增加;EMC运营周期比较长,所以企业自身的运营情况不可预期也可能造成风险。

诚信风险:部分客户缺乏诚信,就会产生支付风险。有业内人士表示,节能企业接下100个EMC服务的单,就有95个在资金回笼上有问题,甚至有1/3根本收不到钱。

质量风险主要是,项目运行过程中所产生设备故障、甚至包括企业停工损失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来承担;项目运行不稳定造成的损失,项目由于客户等种种原因造成的无法按期实施过程中的损失由服务公司承担等等。

尽管这些风险的存在与目前我国EMC发展还不健全、不成熟有关。但是乐普四方人依然认为,真正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沉着地面对并控制这些风险。

论合同能源管理 篇7

( 一)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 ( EMC) 是指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并以用能单位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取之前的投资以及获得利润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减排机制, 能为节能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效益。

( 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模式。第一种是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约定的合同期内, 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节能效率,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第二种是能源费用托管模式。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负责用能单位能源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来进行节能改造, 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设备的托管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对用能单位能源设备的节能改造所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就是其投资的回报。第三种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用能单位节能设备的运营管理, 并承诺会实现定量的节能, 超出所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收益会与用能单位共同分享, 直到收回其投资和利润为止。而如果不能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的那部分消耗的费用, 则由其自行承担。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2015 - 202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 ( EMC) 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 2003 - 2013年,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复合增长率高达50. 45% , 说明行业发展迅速。在十一五期间,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不断走向成熟。表现为EMC会员呈现5倍的递增。到2015年, 力争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 预计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三千亿元, 总计完成节能能力六千万吨标准煤。在节能环保行业中, 节能服务行业将会成为最具市场化、最具活力性的朝阳行业。

( 二) 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服务水平处于参差不齐、相差较大的状态, 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 例如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等。其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缺乏良好的信誉环境,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存在互不信任的问题, 时常发生违约事件, 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诚的合作。最后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 普遍规模小, 注册资本少, 财务制度不规范, 银行资信等级较低, 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 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比较困难。

三、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 一)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确定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无论何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诚合作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节能服务行业规范, 对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快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所以国家和政府应尽早就行业服务标准、合同规范、节能检验标准等方面, 制定相关法律及出台相关政策, 确定行业规范, 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 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 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建立健全机制, 规范市场环境。只有在一个成熟、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效果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和独立第三方的监管以及审计等机构的参与, 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之前, 就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干预, 促使该行业尽快实现自我良性循环。

( 三) 扩宽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财政、税收方面支持。节能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也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 那么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就会停留在用能单位一段时间,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承认这些投资资产的实在性, 也就不会满足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为了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研究可行的融资模式, 政府也应对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语

国内经过30多年的工业化发展, 对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随着能源的紧缺、价格上涨, 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进行节能改造, 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其低成本、高效的优势受到企业、政府部分的欢迎, 因此可以预期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参考文献

[1]赵静.电力行业节能浅析[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3) .

[2]李梅, 文福拴.电力市场化改革环境下发电环节的节能减排[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4) .

[3]曾鸣, 史连军等.与市场机制相协调的节能发电调度相关问题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5) .

合同能源管理:叫好不叫座? 篇8

在深圳有这样一家节能服务企业,它向深圳市民承诺每年节省空调运行费用300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24.3%,相当于每年节电400万度,折合节约标准煤15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860吨。

它是如何做到的呢?该企业表示,其自主研发的平台可以帮助建筑降低20%-30%的能耗。如果你就此认为它是一家公益性企业,则有失偏颇。事实上,该企业是深圳市的公共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方,如果按照10年合同期计算的话,在深圳“市民中心”零投入的情况下,可为其节约1050万元电费支出;而作为投资方,扣除投资成本,该企业则可从节能收益中最终获得827万元收益。

以上就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商业创新模式带来的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这种模式被業内称为是可以实现“你节能、我出钱、省了钱大家分”的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

何为合同能源管理?

正如前文所言,合同能源管理(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是一种由企业进行投资改造的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具体来说:节能服务公司全额出资,为用能单位提供相应的设施改造和监测管理服务,用能单位将部分节能收益用于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费用,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为了控制某些高耗能产业的增长,淘汰相对落后的产能,并有效地促进工业、建筑和交通能领域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而应运产生发展的。这种模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这种机制能形成多赢局面,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能受益,同时也能形成很好的社会效益。

事实上,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1997年,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拉开了在中国推广普及的序幕。目前它已成为我国节能环保服务业的主要商业运作模式。

在中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运作模式。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例,假如你是生产企业,并且是能耗大户,节能公司会帮助你设计节能方案、筹集资金、采购设备、建设并运营,节能公司从中分享节能效益,而在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归生产企业所有。

服务商融资新解

近几年,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曾经出台过多项利好政策,以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发展,似乎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已经到来了,况且从其商业模式本身来看,更是毫无疑问的颇具吸引力。但事实上,多位业内人士都反应称该模式在发展中存在着“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有分析人士甚至用“一场美丽的泡沫”来形容它的发展困境。

涉及的困难集中在多个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技术升级缓慢;多方利益分享是否合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成熟的行业规范来对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约束条款。等等。

其中,多个利益群体的博弈被认为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例如耗能企业关心能否达到节能的目的;服务方旨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现最终盈利;金融和保险机构考虑资金风险问题;第三方的利益等等。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而能耗企业通常在项目完成之后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前期投入承担较大的融资压力。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低碳专家联盟副秘书长李军认为,为什么这个节能服务行业走到了今天,还是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我认为是这个行业的特点,以及传统的一些金融服务工具无法与之真正对接。

据了解,目前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即来自于企业自身,外源融资则又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及政策资金,但目前来看主要是以世行的贷款形式为主。目前,虽然国内的一些商业银行以及包括世行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都会为节能服务企业定制相关金融服务,但是会存在整体融资额不大,对于小项目照顾不周等问题。

所以,节能服务机构也在寻求新的融资渠道。例如融资租赁的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快资金周转。中国节能协会服务产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朱霖介绍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在很多方面与合同能源管理是比较相像的,因此与之协同的效果很好,可以说是给合同能源管理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据朱霖介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建设期,融资租赁模式可以直接介入,将租赁来的设备给企业直接装上,这样就可以省去了前期采购大设备的问题。而在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面,可以把整个项目卖给相关的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来,这样就可以增加一笔资金的收入,再通过每月交租金的模式将资金盘活。盘活的资金可以投入到新的项目或其他的经营中,以此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不过,朱霖也称,融资租赁的模式目前也在进一步探讨中,“我们也希望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和节能服务公司有效地结合起来,来共同打造出一些新的模式。”

此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挂牌新三板等也是一些节能企业的融资渠道的选择。2012年6月,第一支以合同能源管理为概念的股票上市,为节能公司摊开一条新路。另外,目前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也在筹备过程中,旨在通过环交所的交易,做成股票交易。以此缩短整个效益分享的很长的资金占用,来加快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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