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资料(共10篇)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资料 篇1
(试行)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3、工程开工证明;
4、施工期间会商记录和监督巡查照片及记录;
5、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应急);
6、设备或主要元器件的产品合格证;
7、专项检验合格证及报告;
8、工程竣工移交资料(含更换拆除部分的处置方式);
9、工程验收报告及验收会议记录;
10、工程付款申请书及转账支付证明。
要求:
1、验收单位必须有甲乙双方、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社区居委会参加;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资料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凡结合建设项目修建的人防工程,经我办批准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单位(业主)须按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施工并申请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
一、施工要求
(一)施工依据
1、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二)施工准备
1、技术交底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人防工程技术交底,邀请市(区)人防办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通风、防护等设计内容作详细交底和明确,特别是封堵构件、预留孔洞、地漏、套管等的预埋处理;防护密闭墙、密闭墙上开孔开洞的防护密闭处理;防护设备与墙体、顶板、底板的砼整体浇灌措施;人防门门前通道的长度、宽度及门槛高度应满足人防门自由开启要求等。
2、防护设备和防水材料
国家对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实行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所有防护设备必须选用具有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资格的专业设备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应有人防工程施工专篇。
(三)、隐蔽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必须与主体结构施工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在隐蔽前,向市人防办申请隐蔽验收。其内容有:
①战时出入口及口部房间的施工;
②人防门、防爆波活门等人防设备的安装;
③人防门门框的配筋,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的配筋;
④战时封堵构件的预埋件,防爆地漏,抗爆按钮,防护及密闭的套管、预埋件等的预埋;
二、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验收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18条);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国人防办字[1995]34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1--2002)
5、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二)验收程序
程序时间
隐蔽工程验收 ————————————人防工程主体浇注前发《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记录表》 —————人防工程隐蔽验收合格后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前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三)、必备文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由市规划局审批1:500总平面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由市人防办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含建筑、结构、水、风、电)各一份;
4、《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记录表》,质量保证资料各一份。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完成情况的检查报告。
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以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记录。
(四)、出具的文件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篇3
(转)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一、基本资料装订(以下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2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建费用(基金)统一征收交纳证书;
3、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凭证。
二、设计文件资料装订(1、2、3点须提供1份复印件并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登记表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审查备案表。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
3、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意见)书;
4、建筑设计总说明;
(以上1、2、3点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须提供蓝图首页)。
5、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时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统一按要求设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的公示牌,彩色照片或黑白A4打印的图片均可)
三、自验资料装订(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各一份。用A3、A4纸打印或手填均可)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
(如出现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各单位分别填报;商住楼须分别填报公建、住宅申请表)
2、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住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保证书;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特别注意:以上各单位提供的报告内容须与施工现场做法保持一致,须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厚度一致;如部分节能措施有变化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8、建筑主体完工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核查意见单。
(在主体完工阶段及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通知我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的意见单,该意见单是施工过程中检查及专项验收备案检查的依据)
四、保温材料装订(以下每份报告须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2、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3、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原件;
(保温材料、钻芯取样、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拉拔、饰面砖粘结强度等各类主材和锚固件拉拔、粘结强度等辅材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4、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板、地下室顶板、与空气接触的楼板、变形缝、阳台门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5、外窗及幕墙三性、传热系数、中空露点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6、低压配电电缆截面、电阻值进场设备复检报告原件;
(以上需根据原设计要求提供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2份,且为不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7、须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购销发票,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8、须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保证书》原件;
9、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特别注意:复检报告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并与该项目有关系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报告须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检验项目以及产品的规格型号、代表批量等内容。
五、其它资料装订
1、热交换站热流量总表、分栋热流量表、分户热计量表、温控安装照片;
(属于天然气集中供热的项目提供)
2、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发票。注意事项及要求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资料 篇4
建筑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由工程监理机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各参建施工单位(土建、幕墙、门窗、钢结构、采光棚、暖通、空调、电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
本站质监员在监督节能分部专项验收时,根据国家建筑节能验收标准,应审核下列资料:
1、施工图纸(建筑、幕墙、钢结构、采光棚、暖通、空调、电气)。
2、各建筑节能专业设计报审表、节能计算书(土建、幕墙、钢结构、采光棚、暖通、空调、电气)。当设计变更涉及到建筑节能时,应重新报审图机构审查。对于免图纸审查的定销房,应重点查节能计算书。
3、审图中心针对土建、幕墙、钢结构、采光棚、暖通、空调、电气设计的审图意见。
4、各专业设计单位(土建、幕墙、钢结构、采光棚、暖通、空调、电气)针对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的回复及变更。
5、屋面、墙面、设备保温材料(保温砂浆、保温板、保温棉、网格布、钢丝网、抗裂砂浆、锚固件)和绝热材料的合格证、推广证或备案表、型式检验报告。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现场抽样检测报告。保温层锚固件的拉拔试验报告。
6、住宅及使用保温砂浆外保温的公共建筑,应审核其外墙保温性能现场热工检测报告。
7、暖通设备、空调设备、电气设备的合格证。采暖系统中散热器的散热量、金属热强度现场抽样检验报告。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供风量、出口静压、燥声及功率的现场抽样检验报告。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的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8、暖通、空调、电气系统的现场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9、门窗合格证、门窗及幕墙的三性检测报告(其中门窗的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可代替“三性检测”报告中的气密性检测部分)。幕墙断桥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现场抽样检验报告。玻璃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10、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保温节能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保温节能分部验收记录。
11、施工单位的保温节能分部施工小结、监理单位的保温节能分部质量评估报告。
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说明 篇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德仲广场(1-3幢及地下车库)商业楼工程位于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由中山市德仲健康医疗信息研发有限于2012年12月30日开工建设。
我公司2013年8月1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对德仲广场(1-3幢及地下车库)商业楼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05789.98㎡,建设内容为3幢商业楼,(其中1幢25层、2幢17层、3幢6层)。目前1幢和2幢形象进度已施工到6层,3幢已经封顶,已完成施工面积约5万平方米,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和竣工交付使用。特此说明
中山市德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篇6
2009-02-27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
4、工程预算书;
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7、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验收资料 篇7
申请报告
尊敬的 :
我冰洞小学现在使用的教学楼是“义教工程”项目的楼房,起建于1999年8月,于2000年3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整栋房(两楼一底)均是非框架的砖混结构,楼板均为预投制板,楼顶没有经过防漏特殊处理,教学楼楼顶(三楼的三间教室)是2003年雨季开始漏雨,2006年我们请来了楼顶防漏专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当年不漏,但2007年又再次漏雨,并逐年严重,“亮丽工程”中刷得白白的内壁现在已污迹斑斑,三楼东面的一间教室(现六年级教室)尤为严重,“室外一大雨,室内一小雨”的情形用来这里的真实情况再恰当不过了。三年来,我们一直在想办法维修,但算算那少得可怜的办公经费,我们只能一拖再拖到现在。眼看学生和家长们强烈的抱怨情绪,我们不能再拖了,只好向我们的父母——你们求助了,望请你们想想办法,给我校筹集到维修楼顶的资金,把楼顶给维修好,让学生安心上课,以平家长们的抱怨情绪。特此申请
附:
1、图片
2、维修方案及资金
申请单位:冰洞小学 2010年11月2日
附件1:
“亮丽工程”建设前
“亮丽工程”建设后
楼顶漏雨,地面积洼,我们照样学习
污迹斑斑的“天花”板
污迹斑斑的“天花”
污迹斑斑的“天花”板 附件2:
冰洞小学教学楼顶维修方案
一、维修领导小组: 组长:朱坤
组成员:邰再成、刘权、刘腾、潘文春、刘必瑞、潘应文
二、指导思想
在杨秀彪校长的指导下,经我校维修领导小组的认真严肃讨论研究,我们秉着建筑结构安全第一的宗旨,我们一致认为按如下步骤进行维修,才能既确保楼顶不漏雨,又能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
三、维修步骤
第一步:把原先的破烂不堪的隔热板拿掉;
第二步:在楼顶原先板面铺盖上一层防水渗透的塑料薄膜; 第三步:用与原先隔热板同等重量的钢筋混凝土重新盖上; 第四步:防热胀冷缩留缝切割、沥青补缝处理; 第五步:重新疏通排水渠道。
四、维修材料及资金(维修面积:211.6平方米)
1、钢筋:634.8公斤,折合人民币3174.00元;
2、沙子:39.6吨,折合人民币3150.00元;
3、水泥:132包,折合人民币3300.00元;
4、塑料:22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450.00元;
5、沥青:80公斤,折合人民币:800.00元;
6、工价:10700.00元;
维修材料总额:20574.00元;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篇8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报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
2、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应该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维修项目的建成时间及保修期证明,工程预算,维修涉及范围及业主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施工队伍的选择方式、维修工程保修期等。
3、登录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维修信息,生成维修项目任务单、费用分摊清册和首付款拨付申请书。
4、将维修方案、维修工程预算书和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醒目位置及相关楼宇出入口进行公示(示范文本),公示期不少于五日,申请单位应现场拍照取证。
5、书面征求与维修、更新改造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示范文本)。
6、选择施工队伍,签订维修合同。
二、申请材料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示范文本);
2、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及公示照片等证明材料;
4、业主征询意见书;
5、维修单位营业执照、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维修项目任务单、费用分摊清册和维修项目首付款拨付申请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由相关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注: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实施物业管理,可由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等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人办理维修资金申请手续,维修资金划拨至相关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手续。
四、维修资金拨付
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拨付至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账户。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后,办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后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1、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维修项目尾款拨付申请书;
2、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示范文本);
3、维修费用审核证明(示范文本)和结算发票;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由相关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申请办事 篇9
一、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申请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江府办[2017]13号
三、受理范围
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
四、条件
资料完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材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申请书
六、办理流程
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对账,须明确写明对账楼幢及用途(非维修使用,原则上一年申请对账一次)。
2、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账资料。
3、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对账资料后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对账资料。
4、申请人领取对账资料应在小区公示栏或显眼位置向小区业主公示5天,公示期满须向中心反馈公示照片。
七、咨询
咨询途径:开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2290183,2208275;
八、受理地点: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开平市虹桥路29号,联系电话: 2290183。
九、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维修资金对账申请书
开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兹有
小区因维修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需贵单位提供我小区/我小区
幢业主维修资金余额数据对账,请给予办理,特此申请!
申请人:
珠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篇10
(第一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商业等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用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交存主体】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标准自愿交存。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部分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应当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的交存标准为:
(一)未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每平方米70元;
(二)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每平方米90元;
(三)非住宅物业每平方米100元。
第八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新建物业项目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统一代为交存,建设单位在销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
没有出售或者由建设单位保留自用的物业单位,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九条【建设单位代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间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属于预售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将该新建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监管银行”)。
(二)属于现房销售的(含有产权的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将该新建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监管银行。
建设单位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相应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确权等手续。
第十条【业主向建设单位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 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专户监管银行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账折》向业主收取相应数额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第十一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交】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宜采用同一种方式补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采用分期交存的,未配置电梯的住宅按照每平米每月0.3元、配置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4元的标准补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物业项目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权利主体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案,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组织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低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业主应当将续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镇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专户监管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专户监管银行的职责】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本市专户监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增值、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监管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由上至下的四级账户核算。以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二级账户,按幢设立三级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四级账户。
第十七条【专户监管银行票据管理】 业主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查询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专户监管银行监督】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专户监管银行查询制度】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使用、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结存】 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存: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监管银行之日起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余值。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物业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物业所有权转让时,该物业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查询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未依法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灭失】 物业灭失的,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范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分摊方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幢或多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某单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区域内配建的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未出售物业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二十六条【常规使用流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常规使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依据业主要求和物业实际情况,拟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当包含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标准、费用预算(单次费用预算超过十万元的,表决前应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分摊明细、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当根据需要对招投标文件、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事项做出安排。
(二)在物业所在地镇街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对维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三十日以上,公示需拍照留存备查。
(三)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将维修方案、表决结果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特殊情况的,备案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单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超过五十万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二次核查,核查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区物业主管部门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凭物业所在地镇街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专户监管银行接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核拨单后,根据工程进度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至施工单位账户。
(六)维修工程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经物业所在地镇街盖章确认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维修决算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
(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将分摊明细表送交市物业主管部门,由专户监管银行在业主单元户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应急使用流程】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报告
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将相关紧急使用情况、维修费用总预算等以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街。
(二)确认 物业所在地镇街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实地查勘现场,必要时可以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查勘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持证明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不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单次费用预算超过五万元的,表决前应当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造价咨询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单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超过五十万的,由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进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维修及资金划拨
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在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专户监管银行在收到物业所在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后,按工程进度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拨至施工单位账户。
(四)公示
抢修完成后三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把相关抢修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维修费用清单和票据、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镇街协调处理。
(五)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及时将分摊明细表送交市物业主管部门,由专户监管银行在业主单元户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禁止行为】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备案部门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资金支付流程】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通过转账结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支取现金。
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等单位账户中。
第三十条【一次性表决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分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五万元以下。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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