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2024-09-02

德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精选8篇)

德阳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1

宝钢教育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为了做好宝钢教育奖的评颁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宝钢教育奖设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五个奖项,每年评颁一次。

第二条

宝钢教育奖在以若干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审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名额。

第三条

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委任;委员由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任。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顾问同时也是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他们可以自愿参加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相应成立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本单位宝钢教育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并在本学校、本单位内指定一个部门与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口联系、开展工作。第六条 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教育基金会决定特设台湾学生、港澳学生奖学金,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试行期间,有关问题详见附件《宝钢教育奖关于港澳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宝钢教育奖关于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宝钢优秀学生奖:金额为5000元/人,每年 700-800名;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30-50名; 宝钢优秀教师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200-30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金额为10万元/人,每年1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金额为3万元/人,每年名额不定。第八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参照上一年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学生奖、教师奖名额,并根据上一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评审出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质量情况,分配本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名额。

第九条 为了表彰全国其它高等院校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特在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设立少量机动名额:宝钢优秀学生奖10名,宝钢优秀教师奖5名。申报的学生和教师须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及程序见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条件 第十条 宝钢教育奖申报对象主要为宝钢教育奖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在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编教师。

第十一条 申报宝钢优秀学生奖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以下简称五种能力);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十二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申报宝钢优秀教师奖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授课在64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手段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

4、注重因材施教与学生的“五种能力”的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有与职称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特别是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第十四条 宝钢优秀教师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 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评选中要注重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学生要侧重对其“五种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对申报教师要侧重其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以及对学生“五种能力”培养成效的考核。并注意向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七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获奖者应为本单位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第十八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评定,报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对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须在《评审表》“学校意见”或“单位意见”栏中,简明扼要地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后,须由本人按要求填写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宝钢优秀教师《评审表》;其真实性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确认。学生或教师《评审表》首先由其本人所在学校在《评审表》 “学校综合评价意见”栏中填写学校意见,由学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尔后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在《评审表》“推荐学校意见”或“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推荐学校领导或推荐单位领导签名与加盖公章,并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推荐1名宝钢优秀学生候选人或宝钢优秀教师候选人。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老师,其《评审表》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过资格审定后,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选,并提出入选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学生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1名(个别评审学校、评审单位2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以书面材料方式寄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供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列,提交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获奖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教师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1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书面材料寄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各位顾问和委员,供各位顾问和委员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底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结果进行审议。秘书处按候选人在通讯表决中得票票数从高到低排列汇总,将前20名提供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审议。凡是通讯表决得票前10名并且得票数超过表决票数1/2(含1/2票),首先确认其入选。确认入选人数不足10人时,在未获确认入选的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往下类推按缺额的一倍提取,作为第二轮候选人,进行投票补选。在第二次表决中,入选教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评委70%以上(含70%)的票数,且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补足10名。但审议和表决结果最终评出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人数不应超过10名。

4、在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第二次表决的候选人,没能入选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教师,即自动获得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生动、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教师的业绩和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教师的事迹应用具体的事例介绍其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培养和考核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突出成绩;学生事迹应介绍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特别是入校后在“五种能力”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相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如填写项目出现马虎、敷衍了事者,将取消该候选人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当年《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通知》从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及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9月1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并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包括本学校或本单位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9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各位顾问与委员,以进行评审和通讯表决。

10月20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负责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与委员,将《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10月1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包括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每位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彩色免冠2吋近照一张。

10月25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由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11月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将《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各项材料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寄出,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未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宝钢教育基金会于每年年底通过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公布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获奖名单。宝钢教育基金会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每两年一次联合举行宝钢教育奖颁奖庆典活动,届时邀请获奖师生代表出席。获奖师生代表一般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

第三十条 宝钢教育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各评审学校应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也可以与本地区宝钢教育奖设奖的其它学校联合举行颁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条款不一致的其它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姬五女三甲教育基金会章程 篇2

山西省人大代表、著名企业家姬五女同志致富不忘家乡人民,为了家乡的教育事业,为了家乡的优秀学子学业有成,他慷慨解囊,设立“姬五女三家教育基金会”,为使此教育基金确实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一、宗旨

本基金用来奖励三甲镇籍的研究生、优秀大学生、高中生和成绩优秀的教师;扶助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优秀大学生和高中生;支持本镇教育事业的发展,二、基金来源

从2006年开始,省人大代表姬五女先生每年出资不低于30万元作为基金来源,三、基金使用

姬五女三甲镇教育基金分奖学金、助学金、积累金。按照优先助学略有节余,滚动积累的原则使用。

四、设立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

1、奖励对象

(1)当年参加高考拿到大学一本、二本院校通知书并正式入学的大学生;

(2)当年参加全国组织的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入学的研究生;

(3)当年参加中考被高平一中、高平二中录取并入学的三甲中学应届毕业生(不含扩招生)。

2、奖励标准

(1)被清华、北大和院校重点的炼焦专业录取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被大学一本、二本院校录取入学的大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3)考取研究生的每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4)在高平市高考文科、理科前10名者的每生奖励5000元,全市中考前10名的每生奖1000元;

(5)被高平一中录取入学的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500元,被高平二中录取入学的学生一次性奖励400元。

(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金

1、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三甲镇籍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只指一本、二本院校)和高平一中、高平二中就读的原三甲中学应届毕业生(不含扩招生和复读生)。

2、家庭困难的划定标准

(1)被列入低保户的家庭;

(2)因家庭情况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①父母双亡;②父母单亡,而另一方又无一定的经济收入者;③直系亲属中有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困难;④父母下岗工人,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3)家里两个以上同时在高中以上就读的且家庭困难的。

3、资助标准

(1)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每生每年资助学校所收学费的50%。

(2)在高平一中、二中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600元。

(三)优秀园丁奖

1、奖励对象:

当年教育教学成绩优秀,为三甲镇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

2奖励办法

依据教办综合考评对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特困教师扶助金

对家庭特殊困难的教师为解决后顾之忧,让其安心工作,给予一定资助。

五、组织机构

(一)姬五女三甲教育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主任:孟向东(三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王进文(三甲镇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

安晋太(三甲镇政府武装部长)

王万青(三甲镇党委委员)

牛学恭(三甲镇教育办公室主任)

委员:崔书中(镇民政助理员)

毕海燕(镇妇联主任)

杜晓鹏(镇团委副书记)

李保堂(教办干事)

王书中(三甲中学校长)

(二)姬五女三甲教育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名誉主任:姬五女(青龙公司董事长)

主任:张晋文(三甲镇党委书记)

副主任:张培军(三甲镇人大主席)

高福光(三甲镇党委副书记)

委员:陈振国(青龙公司财务总监)

六、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前述条件的奖励和资助对象均可。

2、以上对象如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不予申请。

(二)申请方法

对于符合要求的学生可直接或由班主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姬五女三甲教育基金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可得到奖金或资助金。

七、基金审核发放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村委会出据相关证明→填写《姬五女三甲教育基金申请表》→监委会审核、考察→公示→监委会、管委会主任签字→办理人签发→发放基金。

八、其他事宜

1、管委会接受监委会和全镇人民的监督,定期对本基金收支情况在《三家报道》上进行公示。

2、以上各种奖励与资助一律以2006年升学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往的学生不作为本基金奖励和资助对象。

3、接受本基金的学生,要给姬五女先生写感谢信,并经常保持联系,汇报本人的学习情况。

4、被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资助的学生不在基金资助范围之内。

5、被资助情况存档备案。

6、每年举行隆重的资金发放仪式。

7、以上各种奖励不重复执行,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8、本章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修改和完善。

9、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委员会。

新坡仔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 篇3

一、总则

1、本基金会为新坡仔村面向全村干部、群众和村外出工作人员募捐的公益教育基金会。

2、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尊师重教、崇文尚学优良传统,奖励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考上研究生、大学、重点高中的优秀学子;奖励新坡小学各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困难的贫困子女就学,振兴教育,推动新坡仔村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

二、受益范围与对象

1、奖励本村每年研究生、高考、中考优秀学子,奖励新坡小学各年级优秀学生,奖励新坡小学优秀教师。

2、以借款的形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毕业工作一年后偿还本金,以保证基金的循环利用。

三、组织机构

1、本基金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会计1名,出纳1名,监事会理事1名。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可聘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2、理事会成员通过民意调查,民主推荐,选拔有公信度的人员组成。第一届理事成员由村两委、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3、理事会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基金募集和管理,审批评奖、颁奖等重要事项。村两委负责对基金会进行监管。监事会理事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捐赠5000元以上,即进入监事会成为理事,参与监督资金的使用,或由捐赠者委托一位家人进入监事会参与监督。

4、理事会成员要确立公益服务意识,树立清正廉明形象,取信于民。

5、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重大问题要通过全体理事民主协商,表决通过。

6、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7、本基金会由村两委监管,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基金管理

1、基金筹集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发动村干部群众和外出工作人员捐赠。捐赠的款项进入新坡仔村教育基金会帐户,并由教育基金会开具捐赠收据。

2、奖金运作。基金会主要采取“存本取息”形式,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可以适当进行投资、理财,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每年度获得的收益,连同该年度募集到帐的资金,在支付该年度奖学金、资助金后剩余部分全部返回基金本金。

3、资金公开。基金筹集原则上1年1次,也可视资金情况每2―3年1次。每次筹集的善款金额与名单向全村公布。每年奖教奖学、颁奖晚会资金使用数目全部公开,每年学子偿还的本金和帐面剩余资金数目向全村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全村群众监督。

3、奖学资学办法:奖励、资助对象首先由秘书长和各位理事收集每年考取信息,报理事会通过,由会长签批。基金会每年评审和发放一次,对新坡仔村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试行)奖励、资助的金额和人数可视基金募集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4、教育基金会是专为教育设置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5、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本基金会配备会计、出纳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附则

1、本章程为试行稿,未尽事宜有待实施过程逐步完善,再行修订。

基金会章程 篇4

2006-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助学基金会章程 篇5

(企业概括):。

xxx女士,xx 人,公司经理(董事长)。x女士长期从事 工作,生活朴素,乐于助人,心系教育,情思师生,为了表达他对中国西部贫困地区人民的深情,x女士决定设立“x奖励基金”。

一、奖励宗旨:

设立“x奖励基金”,旨在弘扬尊师重教、帮贫扶困精神,解除贫寒学生贫困之忧,激励其好学上进,完成学业,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二、资金来源:

“x奖励基金”由

公司经理(董事长)x女士设立,每年向x捐资壹万元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五名,以后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及基金的社会效应可逐年递增。

三、奖励对象:

1、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本校贫困学生。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的本校贫困学生。

3、高考成绩优秀的本校贫困学生。

四、资金管理:

学校成立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核资金的发放工作。

1、助学基金理事会: 名誉会长:x

长:x(xx校长)副 会 长:x(x党支部书记)

x(x副校长)x(x副校长)x(x副校长)

秘 书 长:x(x教导主任)理

事:x x x

2、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由x女士在x农行设立奖励资金账户。

(2)奖金发放从2013年秋季高一入学新生开始,每学年初发放一次,由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大会并张榜公布奖励人员名单及奖金数目。

(3)学校于每学年期末将奖金使用情况向资助方汇报。(4)学校及时联系媒体对资助方进行宣传报道。(5)受助学生向x女士汇报资助情况、学业情况(4)本章程解释权属助学基金理事会。

x

x基金会

员工关爱基金会章程 篇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章基金会组织

第四章员工关爱基金会资助期限与标准

第五章员工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靠集体的力量,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体现组织和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在员工发生突发事件、重危疾病、经济困难时,给予一定补充性的经济资助,以缓解员工的暂时困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特设立XXXX员工关爱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员工关爱基金会是由XXXX全体在册员工参加,员工自我管理的员工关爱互助互济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员工关爱基金会应坚持以下四条原则:救急不救贫原则;透明公开原则;逐级申报、集体讨论原则;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员工关爱基金由员工内部捐款和公司捐赠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员工关爱基金会成立时,公司捐赠壹万元人民币作为员

第 1页(共 5页)

工关爱基金会资金垫底。

公司以员工捐款总额为基数向员工关爱基会捐赠。

第六条员工捐款以自愿原则。

第七条员工关爱基金接受公司以外的捐赠。

第八条员工关爱基金应保持一个基本的稳定数额,每年至少清算一次,不够时,及时组织员工捐款注入。

第九条在员工关爱基金筹款汇总后的一周内由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将筹款名单和金额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金会组织

第十条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是员工关爱基金会的管理组织。

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十一条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员工关爱基金会章程。

(二)定期公布员工关爱基金会的运作情况,讨论决定员工关爱基金会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监督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员工关爱基金会日常工作。

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委员常务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主任由员工关爱

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第十三条员工关爱基金会委员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本会章程,做好日常工作。

(二)负责员工关爱基金的筹集、保管、记帐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受理和审查员工申请资助报告,办理有关资助手续。

(四)提出员工关爱基金会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负责向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报告每的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员工关爱基金会资助期限与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关爱基金会资助的主要对象:

(一)公司所有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所有加入本公司的员工,自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基金会且认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自公司停薪之日起,本基金会享受资格自行终止,资助责任结束。

第十五条员工享受员工关爱基金会资助待遇的标准:

(一)员工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危害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可申请特殊资助。

(二)员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达到一级至五级的,一次性给予1000至5000元资助;

(三)员工身患各种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自付医疗费:

3000元到5000元,基金给予30%的资助;

5001元到7000元的,资助40%;

7001元以上,资助50%。

第十六条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因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危害疾病等,医疗费用负担重,家庭经济困难的经调查属实,可申请特殊资助。

员工直系亲属享受员工关爱基金会资助待遇的标准依照第十五条标准的50%资助。

第十七条资助金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基金会资金。

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特大事故需要更多资助时,由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全公司的个案捐助活动。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员工关爱基金会关爱受资助:

(一)在申请资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者。

(二)无论以任何形式参加各类商业保险或按照法律规定已获得相应赔付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员工关爱基金会关爱资助;未获得相应赔付或补助的部分享受员工关爱基金会关爱资助。

(三)因打架斗殴、自残、犯罪行为而造成残或由于员工受益人故意行为造成伤害者。

(四)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员工关爱基金无力承受时,暂停关爱基金。

第五章员工关爱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员工关爱基金资助申办:

(一)由被资助者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本人不能提出时则由主管领导代理提出,并提供申请资助的有效凭据。

(二)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关爱基金的管理:

(一)建立员工关爱基金会专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动他用,确保资金、帐目的完整和安全。

(二)定期报告员工关爱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至少半年一次,并作出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员工关爱基金会管理委员会。

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是由83级86届高中(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传递爱心,互助你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 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公益事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利和内部团结;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利息;

(三)个人自愿捐款;

(四)其它社会捐款和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基金。第二十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由理事会接受、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存折由财务理事A保管,密码由财务理事B保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基金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产。爱心互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务理事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建账保存,并经过其他理事的签名。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凭证报表账本制度,规范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

凭证是证明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入账的依据。由财务理事建收支明细表装订成账本。

第三十一条 财务理事换届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剩余现金的数量。交接后账本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化,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2月公布一次。

会员核对账目,如发现漏洞、误差可以要求理事会给予答复,理事会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挪用公款,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则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和无生活来源,理事会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资助;

(二)生活特困急需资助的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知情的同学代为申请;

(三)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理事会可视情慰问;

(四)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资助规定。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须经资助方签名,用于慰问须三名理事签名。

第三十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报销,必须提供凭证且三名理事签名。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权归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在荣誉主席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篇8

草案修改

(一)2013-07-1

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由陈益民同学发起创始,并由其命名基金会对内对外名称为“寅基金”。

第二条 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所有凡在郭巷中学91届学习的同学组成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会员是指凡是郭巷中学91届同学,承认本会章程且志愿加入的成员。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具体:

(一)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

(二)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发展。

(三)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增进友谊。

(四)基金会会员平等相处,不分高低与贵贱。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基金会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基金会会员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与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基金会会员联谊活动及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其它同学会、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十条 建立同学QQ群网上交流制度,使郭巷中学91届QQ群成为同届同学交流的平台和窗口,每位同学可在群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得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有关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和淫秽语言、图片等,违者逐出本群。QQ群号为194495202。

第十一条 不定期共享《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

(二)维护基金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积极捐助基金会活动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基金会发展献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基金会,互通同学信息,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十四条 参会

(一)参会会员面向全体郭巷中学91届的同学,本着自愿、爱心的原则,每年力所能及向基金会募捐。募捐不限数额,不限起点,不得攀比。

(二)本着自愿的原则,基金会欢迎每一位同学参加本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申请退会会员募捐的资金保留在基金会,不随会员退会而返还。

(二)有严重损害基金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

(四)审议表决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审定活动基金收支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年中前后。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9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基金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指定或分配理事执行理事决议,执行活动的分工任务;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直接管理财务;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大范围全年级同学聚会,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

(二)秘书长1名: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会员通报情况,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三)理事8名:除了表决重大决议,还要协助会长办处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帮困和慈善的实施;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表决重大决议。

(四)财务会计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五)财务出纳1名:负责募集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跟财务会计对好账。

(六)顾问(监督)若干:负责对常务理事会策划的聚会方案进行把关,对活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提出建议,行使监督职能。支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产生理事会的决议。每年至少两次。

理事会会议包含:提出各项活动议题议案;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做出对个人会员的处理决定,提出理事会人员任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产生大会决议。每年一次。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向会员大会做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七)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基金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八)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及时更新传递同学通讯录。

(九)促进同学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所设会长、秘书长、理事、顾问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2壹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需大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财务会计和出纳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理事会半数举手表决后通过。

第五章 基金的获得、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基金的获得

(一)活动基金原则上由理事会每年向基金会会员募捐一次,由财务出纳统一收缴,现金交给财务保管或存入活动基金银行储蓄户,并将报表递交会长签字,基金收支时时公布在群共享。

(二)活动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积极倡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理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募捐倡议书,欢迎各会员应积极响应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活动基金的用途

(一)大型同学聚会,面对全体同学的大型聚会,费用实行AA制,每人按200-300元的标准,基金会会员由基金会同统一支付,总费用由基金会多帖少补。

(二)小型同学聚会,会员人数大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同第(一)条;会员人数小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全体AA制,基金会不做统一支付。

(三)理事会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四)基金会会员大会的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五)慰问奠仪金,当同学中有人失去血亲直系亲属时,知情同学应及时通知基金会,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携慰问金若干,并以郭巷中学91届同学名义送花圈一个,作为对逝者的悼念,使当事同学在悲痛之时能感到同学们送去的一丝温暖。女性会员当中的失去直系亲属者,以出生地为准。

(六)当同学有重大疾病时,经治疗费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经报理事会通过,会长同意后,由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探望并送去1500元慰问金。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病情的同学给予2000元慰问金。经基金会了解情况后,以基金会的名义可适当提供500-5000元的慰问金;如有特殊困难,可视实际,酌情调整,特殊情况亦可单独募捐。

(七)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比如残疾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募集基金的20%作为经费。

(八)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比如羽毛球,乒乓球,篮球,近郊的登山活动等,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募集基金的5%作为经费。

(九)基金会会在第二,第三年,基金规模超过20万的基础上,可以每年拿出1-2万在郭巷中学设立寅基金奖学金,奖励中考分数排名第一,第十一,第二十一,第三十一,第四十一,第五十一的同学,靠前的同学,也可奖励有突出进步的同学或有困难的同学,名单由学校提供,经基金会核实,奖金随同寅基金章程和会员名单、以及寅基金活动纪要随同奖金一起发放,用于激励每一位努力学习的同学,以及推广和传播寅基金的理念,让师弟师妹也继续发扬同学间的互帮互助精神。

第二十四条 活动基金的管理

(一)活动基金设立银行储蓄户,由财务会计出纳具体管理,会长主管,理事会监督,顾问审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时时向会员在群共享公布。

(二)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会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费用开支均由会长审批,财务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同时在群共享网上公布。

(四)每次支出的请款单上都应有经办人、财务会计、出纳的签名。事后及时由会长签名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五条 基金会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顾问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在同学中有较高声望,热心基金会工作;三是为人正派。

第二十七六条 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立即通知秘书长、以便联系。

第二十八七条 遵循同学聚会“优于日常工作,优于亲友交往”的原则,争取参加每次聚会。

第二十九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二十九条 本章程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即本会成立后实行。

附录:

寅基金会员首次会议于2013年7月13日在鸿泰饭店召开,参会会员12人,分别是(按姓氏首字母序)陈益民、程理、龚万荣、顾晓青、何建新、何永华、李素芳、沈小明、唐忠明、王建娟、吴美香、徐琪慧,占目前会员总数20人的百分之六十。

与会成员讨论了寅基金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详见前三页),推选并举手表决了首届理事会人选。

寅基金理事会人选名单如下:

理事长:何建新

理事(姓氏拼音序):陈建国、程理、何永华、李素芳、孙国华、吴美香、袁心亮、朱学良

财务会计:吴美香

财务出纳:管丽华

顾问(监督):余下的会员

未到现场会员的对人选的意见,会后将逐一沟通,并获得他们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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