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024-08-24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1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只能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②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③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④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⑤负责标准计量工作。⑥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⑦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⑧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车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检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2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对机动车维修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对机动车维修管理重视不够, 没有按时对机动车进行检修管理, 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不到位, 没有形成一种周期性的维护管理制度, 致使机动车出现大故障时才进行大修。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总是不够大大降低了机动车的运行性能, 缩短了机动车的使用周期, 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的成本, 加快了机动车更新速度, 增加了机动车管理成本的投入。

(二) 传统的机电维修管理落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 机动车的不断更新, 在机动车不断发展的同时, 机动车维修管理却没有与时俱进, 相反, 机动车维修管理备受忽视, 传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仍然普遍存在, 注重对生产技术的管理, 而忽视了经济效益的管理, 机电车维修管理满足不了机动车日益发展的需要。机电车传统维修管理与新时期技术管理与经济效益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相悖。

(三) 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 我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一些地区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范, 对客户接待、合同签订、进厂检验、维修作业、结算交车、竣工检验等内容有了制度性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动车维修作业规范化, 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和全面, 缺乏系统性。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维修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 这些针对机动车维修的进厂接待、维护作业、结算交车等服务规范仅仅对某种产品或者某个区域有约束力, 造成不同品牌、不同区域维修管理差异大, 无法从根本上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二、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机动车维修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一) 改进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

在管理对象上, 要加强对机动车规划、设计、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管理时, 要对机动车发生故障的原因以及故障发生后的影响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分析。同时建立一个机动车维修管理体系, 密切结合机动车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四个环节, 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有效管理。与此同时, 要具体分析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薄弱环节, 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具体措施, 提高机动车的使用性能, 延长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另外, 还需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维护的人员的培训, 提高维修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水平;建立机动车日常的维护规范体系, 加强对机动车的日常检查工作, 维修与保养工作, 人员轮流检查的分配的规范管理。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在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时, 合理规划管理机动车的检修工作, 对机动车检修管理的各个设计环节进行分析研究, 根据机动车的使用说明书, 对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需求分析和科学统计, 并制定机动车维修观测计划。从而保障机动车检修工作的规范、合理。在此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严格分析机动车的维修状况, 制定出每个品牌机动车的维修周期, 确定每个维修环节的具体维修策略, 同时贯彻规定机动车定期维修制度, 保障机动车维修管理管理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 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适应机动车的运行。

(三) 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

首先完善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模式, 提升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能力, 应从目前急需的经营模式入手, 建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救援网络, 包括机动车救援服务中心、救援网点、通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等部分。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服务规范, 统一服务平台、统一救援呼号、统一收费标准, 形成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管理系统, 协调省际救援工作。其次是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品牌建设, 品牌经营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确保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 要创新现代维修经营模式, 开展电话咨询、G PS定位、维修检测以及救援等全方位服务模式, 提高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竞争。

(四) 规范维修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 确定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客户接待工作、进厂检验工作、车辆维修工作、竣工检验工作、车辆交接工作、客户回访工作的服务标准, 并建立相应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规范化, 保障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质量, 建立和谐、融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氛围,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目前, 机动车维修管理还存在管理落后、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迫切需要改进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 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维护管理制度, 提高机动车维修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规范维修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同时, 需要全面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机动车维修行业异军突起。伴随着车辆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社会对机动车维修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交通部2005年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对机动车维修管理做了全新的规定, 但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概述机动车维修管理进行概述, 然后详细分析当前机动车维修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以期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维修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参考文献

[1]祖学智.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黑龙江交通科技, 2007.

[2]张勇.浅析我国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 2010.

[3]陈学才.机电设备管理在煤矿生产中的运用[J].经营管理者, 201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3

【关键词】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对策分析;展望

在80年代之前,人们对私家车想都不敢想,但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真正的汽车大国。在我国汽车不但多,而且品种繁多,有进口的中高档汽车,有国内与国外联营生产的中高低档汽车,也有国内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这就给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可很大的维修管理上压力,汽车维修业的维修质量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目前国内汽车的维修行业还远远的跟不上汽车的发展,维修质量更是令人担忧,本人就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维修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参差不齐,与西方国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配件仍有一定市场

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档汽车,有些车主图便宜,或者没有时间去厂家专修店去修,因此更换配件应付了事,而这些配件达不到使用期限就报废了,同时使用这些假冒伪劣的配件对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不但换的配件过早的报废掉了,其它的配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扔存在一定的市场。对于高档次的车辆也存在很多品种,如有的是从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厂家认证的,还有从非正规全渠道进口的没有通过外国厂家认证的,这些都打着原厂正宗的牌子。因此造成目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混乱。

1.2维修技术落后

远远跟不上汽车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进口车辆的涌进,我国的汽车维修业看到了发展的机遇,各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办了各种汽车维修班,来增加维修业的技术力量,但仍满足不了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内控制系统翻新很快,如目前的电控发动机系统、ABS防抱死系统、EBD制动力分配系统等,这些先进设备配备使一些老旧落后的维修企业束手无策,但却给重视技术发展的维修企业带来生机和高额利润。之所以能获得高额维修利润主要是大多数落后的维修企业,缺少高素质的维修人才,这也说明了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的汽车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汽车生产行业发展相对缓慢,高技术人才数量也就相应少。

1.3汽车维修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汽车行业相对比只能是汽车生产的初级阶段,因此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对落后,很多维修技术人员都不是从正规汽车维修学校毕业的学生,而是通过师傅教出来,有些甚至连汽车说明书都看不懂,只能是照葫芦画瓢式的维修,因此体现出汽车维修全行业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低、维修成本高,其结果是汽车事故率高。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表现为整体素质低、学历低,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瓶颈”,汽车维修人才的数量已远远的满足不了现代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2.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对策

(1)汽车维修行业的人才开发。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已接轨,汽车先进国家的各种品牌汽车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消费红火,已有一定的数量,为了满足各种品牌汽车维修,各省市汽车管理部门首先要组织高技术汽车维修人才举办汽车专业维修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目前维修市場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人员的就业机会,同时减少由于汽车维修不利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不断的为汽车维修企业增加维修人才,以新代旧,以此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培训班开课的内容要符合当前汽车的发展,科目要全面。在对学员培训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让学员们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有动手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毕业考试要严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坚决不予发证书,严把汽车维修人员素质关。

(2)对于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以增加对汽车维修的监管机制。检查的内容包括:汽车配件质量、配件价格、人员的持证上岗等。

1)汽车配件的质量是控制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的配件进入汽车维修市场,首先要清理配件销售市场,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一旦发现没收其全部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剪断假、冒、伪、劣配件的流通环节。这样不但使汽车配件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对配件的价格得到相对统一。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对没有证件上岗的企业要严肃处罚。有些维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招收部分学徒工,因为学徒工资低、能干活、要求少,但素质低,一旦上岗维修就会造成维修质量问题,因此要坚决杜绝。

3)要建立汽车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后不到运行周期就发生问题的维修车辆一旦用户投诉,要认真登记,投诉达到一定数字要给维修企业挂黄牌,高出某个数字,对维修企业进行整顿或者取缔,以此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3)在一些先进的汽车国家,对于配件采用旧件的修复工作,就是由国家成立汽车旧件修复企业,在汽车大国美国和德国,很多汽车配件都来自于旧件修复企业,这样既减少了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配件的成本。我国已迈入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势在必行,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不仅提高汽车设备利用,采用专业化进行修复,流水线作业,使修复的配件质量能够得以保证。

3.对汽车修理的展望

随着国内汽车数量的增加,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汽车维修行业前景看好。

3.1汽车修理向着集约型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的大型维修企业,与国内几个大型的汽车生产厂进行合作,对这几家的汽车进行专业维修,这样不但使用的配件是原厂的,同时对维修厂家的汽车生产技术更加清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更加有保证。

3.2汽车维修向着专业化发展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4S店悄然出现,并有星火燎原之势,所谓的4S店就是四位一体即: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及用户信息反馈,这样极大的满足了汽车用户的需求,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规范。4S的出现,使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3.3大量进口车的涌进,先进技术的使用,是我国汽车维修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市场的火爆,世界各国的先进汽车涌入我国,维修的利润空间不断加大,使我国汽车维修技术也不断提高,使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不断缩小。

4.结束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技术的不断使用,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重视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跟上现代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维修市场,使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滨,王春晖,解莉媛.浅谈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维修行业观念的更新[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1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问题的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维修质量问题是指汽车维修后,车辆维修部分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或者影响安全、或者维修质量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汽车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为100日或者20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在承诺保质有效期内,汽车维修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回厂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维修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维修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维修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企业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款。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其它修理厂维修,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要求原修理厂负责支付全部费用,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在维修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汽车维修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维修维修应

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 篇5

1、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合同具有自愿的属性,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对于一些维修质量要求高,标的数额大的维修项目,签订书面合同是必要的,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3、签订维修合同是在车辆发生故障进厂后,修理厂根据故障现象和车主的描述,进行修前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和实际观察判断故障原因,确定维修项目,制定修理方案后签订的。

4、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法订立维修补充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及档案要求 篇6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同时保存原始单据;实行一车一档,规定内容应当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相关单据齐全,具体维修作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托修方在相关单证上签字,不得随意变更。

二、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并在维修合同中明确。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行选择使用。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应当征得托修方的书面同意。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

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七、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八、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并将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随意调整。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

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车辆,发现有伪造证明、证件,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有明显改动或者破坏痕迹等情况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报告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

十四、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建立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内容应包括业户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业户管理情况等。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相关资料。机动车维修业户分立或合并,应当将原业户质量信誉档案完整移交。

十五、对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业户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实施以下行政措

施: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业户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

(二)限期整改业户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告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工作。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7

配件仓储作业流程是指配件在仓库中从入库开始到出库过程中必须经过的、按一定顺序相互连接的作业环节。按其作业顺序主要经过接运、卸车、检验、入库、存储、保养、装卸搬运、分拣、发运等环节。

总体来说, 配件的仓储作业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入库作业:入库验收, 核对入库单, 登记, 装卸、堆放。

库内作业:配件合理分类, 定期检查库存配件, 确保配件保管条件, 维护仓库清洁。

出库作业:配件出库单据齐全, 数量、规格准确, 出库车辆、路线选择经济, 出库单据归档。

2 配件入库管理

配件入库作业流程图1:

2.1 配件验收

验收程序:验收准备, 凭证核对, 实物验收。

配件的验收入库是仓储的重要内容, 实物验收是验收工作的核心。复核配件数量是否与入库凭证相符、配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配件包装是否保证配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有些配件需要进行内在质量和性能的检验, 仓储人员应积极配合检验部门完成验收工作。严格的验收不仅为配件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而且也为可能发生的退换及索赔行为提供依据。经过有效的验收, 可以避免配件积压, 保证配件的质量, 减少经济损失。

2.2 入库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

验收过程中发现诸如证件不齐、数量短缺、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2.2.1 数量不符:

由收货人在凭证上做好记录, 按实际数量签收。

2.2.2 质量问题:

当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时, 应同承运方清查检验, 明确责任, 并用承运方编好记录或出具证明, 作为索赔的依据。

2.2.3 包装问题:

包装有水渍、玷污、损坏等情况时, 应进一步检查内部细数和质量, 并做好记录, 单独堆放, 以便处理。

2.2.4 有配件无单据:

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待单据到齐后再验收入库。

2.2.5 有单据无配件:

将单据退回注销。

2.3 入库交接

配件经数量和质量检验合格后, 由管理人员安排卸载配件、入库堆码, 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配件和相关文件, 并签署有关单据, 划清运输部门和仓库的责任, 由仓储有关人员进行配件的登帐、建立档案, 以完成入库交接工作。

3 库内作业

3.1 配件的存放方式

配件的存放需要分区域, 分类存放。按照动车组车型的不同, 动车配件的存储分为三大区域:CRH2、CRH5、CRH3。根据配件的特性、包装方式、形状及保管要求, 遵循方便作业及充分利用仓容等原则确定配件的存放方式。配件存放的方式主要有:地面平方式、托盘平放式、直接码垛式托盘堆码和货架存放式。

3.2 盘点

配件经历入库、在库、出库三种状态, 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误差, 会使库存资料数据和实际数据不相符合。为了有效控制配件的数量和质量, 要对配件定期进行清点和测试, 这个过程称为盘点。盘点是仓储环节的重要内容, 通过盘点可以查清库存数量, 使账面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改善仓储作业流程和作业方法来解决问题, 从而降低配件的物流成本, 提高人员素质。

盘点的作业内容: (1) 查数量:通过点数计数查明在库货物的实际数量, 核对库存账面资料与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一致。 (2) 查质量:检查在库配件的质量, 有无超过使用有效期, 必要时需要对配件进行技术检验。 (3) 查保管条件:检查保管条件与配件要求的保管条件是否一致, 如货物堆码是否合理稳固、库内温度及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4) 查安全:定期检查消防器械和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盘点的方法: (1) 账面盘点法:将每一种配件分别设帐, 对配件的入库和出库详细的记录, 不必实地盘点即能随时从电脑上查悉配件的存量。通常量少单价高的配件适合这种盘点方法。 (2) 实地盘点:根据盘点的时间频度又分为期末盘点及循环盘点。期末盘点是指在期末一起清点所有配件的数量、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状态, 并及时更新账面配件的状态。而循环盘点是在每一天、每周即做少种少量的盘点, 到了月末或者季末对配件进行一次盘点的方法。 (3) 盘点作业流程图如图2:

4 配件出库作业

出库作业流程图如图3:

配件的出库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使配件的仓储时间降到最低, 保证配件的安全性能, 提高仓储管理效力。配件需按以下程序出库: (1) 订单审核:配件的出库凭证, 需由相关业务部门签字或者盖章。仓库接到出库单时, 对数据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对, 如证件上的印鉴是否齐全, 有无涂改,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库信息处理和拣货作业。 (2) 拣货作业:配件的拣货一般需要机动车辆, 根据经济和便捷的方法选取车辆和运输路线, 尽可能迅速、准确的将货物分拣出来。 (3) 配件出库信息处理:得到出库单、送货单后, 将完整的出库信息输入到系统中, 及时更新配件的在库信息, 这是确保库存信息准确无误的基础。

5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 企业生产要素获取与产品营销范围的日益扩大, 建立高效的物流系统以降低物流费用和保证产品质量, 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竞争的核心。对于动车段, 如何提高配件仓储工作效率, 降低仓储成本, 从根本上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保证配件运用质量, 从而确保动车检修的质量, 已经成为动车段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在以后的生产中, 动车段在配件仓储管理系统上, 会不断地完善配件管理系统, 提高配件管理人员从业素质, 让仓储技术在安全生产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2012年, 北京动车段要完成对CRH2、CRH5、CRH380型动车组三级修自主检修的生产任务, 随着生产要素和维修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如何提高检修质量和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 改善工作环境, 实现必换件、偶换件、互换件的合理仓储与配送, 成为动车检修配件仓储的首要问题。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8

市场大,项目好,才是赚钱硬道理

电话采访河北邢台梁刚时,他正忙着给人修理电动车。梁刚告诉我说,星期六和星期天生意都很好,一般会忙到晚上八九点才关门。从4月20号开业到现在,他的店已开始赢利。

梁刚是河北省宁晋县一名普通的工人,曾干过电工。单位效益不好,他一直想找一个小本项目创业。经过一年多对“修耐德”的关注,他才最终下定决心辞职。3月份在“修耐德”总部接受技术培训和营销培训后,拿下了河北邢台地区总代理。

梁刚的小店30平方米,开在河北宁晋县城的小区集中区,因为房子是自家的,共投入2万元。按照总部的指导,他印发了一些宣传单在附近小区散发。有品牌的专业维修非常容易引起人们关注,这种花钱不多的广告很有效果,开业当天,就有很多客户上门。当地虽然有几家维修电动车的,但像“修耐德”这种专业维修店,梁刚是当地第一家。开业一个月后,梁刚的店在客户中已有很好的口碑,生意也越来越好。

梁刚给我讲了发生在他店里的这样一件事。

开业后不久,有一位大哥来修车,来到店里开口就说:“我这车控制器坏,给换一个。”梁刚初步判断说控制器没坏,这位大哥非常不爽。梁刚也不和他争执,开始动手为他检查,结果还真不是控制器的问题,只是电路上的一个小毛病。原本要花160元换一个控制器,结果花几元钱就修理好了。而这几元钱梁刚也没有收,算是第一次上门维修给予优惠。这位大哥不由得对梁刚的技术和人品深深佩服,成了梁刚的忠实顾客和朋友,并给他带来了不少客户。

梁刚说,过硬的技术是维修的根本,“修耐德”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再加上总部的营销指导,所以,我们才有底气。负责“修耐德”加盟市场指导的侯总,有过长达五年的电动车维修经验,指导加盟商都是从实践中得来的宝贵经验,而且服务到位,认真负责。正是由于这些独特之处,才使得 “修耐德”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

山东周村加盟商徐文涛,4月23号开业,开店头一个月,赢利2000元。

徐文涛的店90平方米,总投资4万元。除了电动车维修,他还增加了电动车销售业务,以电动车的微利销售来带动电动车维修。虽然徐文涛以前做过桶装水和水产生意,有过一些做生意的经历,但都是为亲朋帮忙,算不上真正的自主创业。于是,他选择了“修耐德”电动车维修成为他事业的起点。

开业时,“修耐德”市场总监侯总特地带着新一批加盟学员到周村祝贺并现场教学取经。结合徐文涛开店的现场参观学习,让学员们受益非浅。徐文涛的自信和大胆也让学员们获得极大的鼓舞。徐文涛说:“做生意,说没有压力,那是骗人的。开店就是要赚钱,赚不到钱或者钱赚少了,都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信心很重要。开业后,按照总部的营销指导,我印发了宣传单,效果很好。现在我准备在每个村都做一个喷绘广告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修耐德’电动车维修。‘修耐德’专业维修的品牌力量,加上自己的精心经营,我相信,我会做得越来越好。一定会赢!”

在电话回访的加盟商中,还有山西太原的赵文胜,山东东营的缪文松,河南漯河的蔡合民,山东威海的李军奎,湖北荆门的宁志兵……他们都已经开店并赢利,经营良好。

学员11人,采访到的8人都成功开店赚钱。这说明什么?几乎所有的学员都一致认为:关键是项目好。怎样才算是项目好呢?那就是要有市场需求,要有科学的赢利模式和系列的市场指导,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而这些,“修耐德”都做到了。

修耐德电动车维修加盟相关链接:

加盟费用:

县级市加盟2980元,地级市加盟4980元(每地市只限一家,免费代理配件),所有配件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维修。电动车维修培训880元,免费推荐工作。(因床位有限,有意加盟者请提前电话预订!)

投资指南:

店面选址尽量选在电动车销售比较集中的区域、居民小区及主要的交通要道沿街区域。店面10-20平方米即可,加盟费用,修复仪器,维修设备,常用工具和可营业周转的配件,一定的流动资金等在内,6000-10000元即可开店。据已加盟者的经营情况来看,每个月3000-5000元收益是能保证的。

友情提醒:为保证加盟者的安全,来时请致电告诉行程,公司好派人接送!

特大喜讯:修耐德XD80型电动三轮车电机翻新设备隆重上市

目前,全国电动三轮车数量猛增,尤其以货用电动三轮车为主。电动车电机寿命一般在12个月左右,转子经过长时间运行,换向器表面出现不同程度磨损,产生深浅不一,宽度不匀的金属色带,氧气膜剥离,转子出现跳火-环火-颤抖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电机正常使用,大大缩短了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寿命,用户只能到维修店以旧换新需要花300-500元,单独买一个新电机也需要400-700元不等。

由修耐德总部独家首创研制的电动三轮车电机翻新设备XD80型,通过对电机转子的特殊处理,使其表面获得极耐磨保护层,保护换向器,翻新后可延长电机使用寿命。

XD-80型设备的特点:1.表面结晶致密,光亮度好,与铜体结合强度高;2.表面有良好的导电性和抗氧化性,各项电气参数符合要求;3.修复后的转子有较高耐磨性,硬度高(相当于高碳钢淬火硬度);4.电机运行中对碳刷磨损小,不必频繁更换碳刷,延长电机使用寿命。

公司现面向全国诚征代理商,各县市仅限一家,欢迎从事电动车维修行业的朋友来电咨询,实地考察。

服务保障:公司派专人免费教授翻新技术,免费帮你分析市场,独家代理垄断市场,无任何竞争对手,降低市场风险,给代理商高利润回报,为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修耐德电动车维修连锁加盟总部

财富热线:13969183033 0531-82176296

85902968(传真)

培训部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75号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公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如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于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对于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对于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

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并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篇10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维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的原则。

机动车维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鼓励经营者采用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维修和连锁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维修经营场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名册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明细表及有关检验或者检定、认证证明;

(四)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维修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文本;

(五)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资料。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现场核实,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错误!未找到目录项。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延续手续。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和地址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主修车型、作业项目、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和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技术工人的照片、工号及技术等级。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与托修方依法签订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

(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中无明确规定的;

(三)经营者或者托修方有一方要求签订合同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进行维修作业;需要变更合同或者约定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方,经托修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合同参考文本,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经营者维修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尚未制定标准的,可参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作业;

(二)不得承修报废或者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三)不得拼装或者擅自组装机动车;

(四)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

(五)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机动车的颜色、结构、构造和特征;

(六)废水、废油、废气、机械噪音、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七)不得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

(八)不得采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的配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海关、商检证明;

(二)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标识;

(三)包装和商标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应当有许可证或者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报废的零部件。

第十四条经营者承修外观严重损坏的车辆或者托修方要求车辆解体、改变外观、配置车辆钥匙的,应当留存送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车辆的号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登记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经营者对经过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及二级维护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不具有检验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前款规定必须进行维修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经维修合格交付使用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营者对经过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机动车,应当逐车建立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质量检验单据、维修竣工合格证存根及工时、材料清单等资料。

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机动车维修费用,应当提供维修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并出具维修工时费、配件材料费分列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经营者和托修方因维修合同或者维修质量、价格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者申请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经营行为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规定的证件或者未公示规定的项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和已报废的零部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零部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责令补偿托修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按机动车每辆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职权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的;

(二)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上岗资格证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经营者财物或者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维修”,是指机动车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

(二)“专项修理”,是指从事机动车的发动机或者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美容、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等专项维修作业;

(三)“一级维护”,是指对机动车执行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维护作业,并检查机动车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四)“二级维护”,是指对机动车执行除了包括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还要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容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等维护作业。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11

2009年5月27日,记者采访郝守柱时他刚忙完一些修理活。一听说是记者采访,立即滔滔不绝地说起了自己的创业经历。

郝守柱,吉林汪清县汪清镇人。汪清镇和邻近的几个镇比起来算是一个大镇了,骑电动车的人占镇总人口的1/3。因为北方地广人稀,电动车成了人们的主要交通工具。

郝守柱考察市场时发现,偌大一个镇。没有一家专业修理电动车的,电动车坏了都只能去厂家售后服务点维修。厂家售后维修有几个麻烦:一是时间固定,只能在厂家上班时间修。如果下班时间里车坏了,就找不到地方修,耽误不少事。二是过了保修期换配件价格高。郝守柱想:镇上卖电动车的有6家,如果自己在镇上开一家专业的电动车修理店,肯定生意错不了。

郝守柱在《创富指南》杂志上看到修必德电动车维修的信息后,认定就是自己要找的项目。当即打电话到修必德总部咨询了解该项目。候经理对他说:“你还是来济南实地考察一下吧,我们说得再好也没你自己看见的真。”

2008年9月,郝守柱去了济南,实地考察后,很放心的交了钱学习电动车维修技术。经过20多天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郝守柱掌握了全套修理技术,带着配送的开业宣传单、营销经营方案回了家。回到汪清镇后,他租了一个40平米的门面,年租金6500元,不用装修,挂了招牌,就营业了。加上前期进配件,共投资1万多元。

前二个月,郝守柱的修理店生意都不太好,有时一天一单生意也没有。郝守柱忙着分析原因,一是自己刚开店,很多人还不知道;二是镇上所卖的电动车都有售后服务点,一段时间内都有保修期,一些人车坏了就直接找到售后点免费修理。郝守柱不着急,按总部指导散发宣传单。他想信自己的技术是过硬的,加上配件价格合理,不愁没有顾客。

果不出所料,慢慢地,知道郝守柱修理店的人越来越多,12月的时候。生意好了起来,一些顾客成了回头客,固定来他这里修。郝守柱也很实在,修得仔细,一般的小毛病,他修好了不收钱,除非换配件才收钱。配件价格也比其他售后点便宜许多,所以,很多顾客知道后,都愿意来他这里修车。

看到自己生意好了忙不过来,郝守柱叫来了自己的爱人、弟弟帮忙。为了方便顾客,他总是一早就开门,顾客来了随到随修,时常忙得饭都顾不上吃,中午才吃早饭是常有的事。晚上只要有人来修车,郝守柱再晚也会修好才关门。凭着他过硬的技术、合理的价格和热情的服务,郝守柱打开了汪清镇的市场。12月份每天平均营业额300多元,除开水电、房租、工资、配件成本,纯利有150元左右,一个月有4000多元的利润。

经过顾客的口碑宣传,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修必德专业电动车修理店。郝守柱的生意一天比一天好,最多的时候他一天要修20台车,收入500多元,纯利近300元。开业8个月来,前两个月赚钱少,赚的钱都购了配件。后几个月,每月有近5000元的纯利,到现在一共有3万多元落入腰包。

陈华:技术好,信誊好,竞争激烈也赚钱

山东潍坊的陈华,32岁,以前在单位是机床工,后来单位效益不好,下岗后一直想找点事做。2008年11月,陈华在《创富指南》上看到电动车维修项目后,感觉投资小,见效快,很适合自己小本创业。通过网上了解电话咨询后。到济南进行实地考察。侯经理热情接待了他,讲解了电动车维修的一些知识,分析了电动车维修的前景后,让陈华先回去考察好市场,再做决定。陈华说:“市场我早考察好了,潍坊卖电动车的多,骑电动车的人也多,修电动车的虽然多,但每个店生意都不错,证明维修有市场。只要技术过硬,我不怕竞争。”

学完技术回家后,陈华在潍坊火车站附近租了一间单位的门面房,面积有13平方米,月租金300元。半年付一次房租,门面不用装修,简单地刷白就可以了。加上前期进的配件,陈华共投资1万多元。

陈华门面所在地周围有几个大的生活小区,每天进出的人多。从店里出来向西1000米,有一家卖电动车的,但修电动车的就有近10家,有些修理自行车的也兼修电动车,修三轮车的也兼修电动车。刚开始,陈华的生意不太好,一是他店刚开业,知道的人少;二是旁边的修理店开的时间长,都有稳定的回头客;三是电动车都有保修期,有些小毛病维修不花钱。陈华也不着急,将总部提供的宣传单,见车就发。一段时间后,修理店生意好了起来。慢慢地有了回头客。

陈华为人诚信,收费合理。来的顾客中,有些粗心的不知道自己的保修期,陈华就如实提醒他们上售后服务点去免费修理,不要花冤枉钱,有些愿意要陈华修理的,他也,Ⅱ是收成本费用。生活小区住的人多,修过几次车后都熟悉了,有时车坏了,往他的店里一扔,就回家了,吃完饭上班时再来取。为了方便顾客,陈华早上6点就开门,白天不休息,晚上再晚只要有顾客都接待,有时就睡在店里。修车过程当中,遇到不懂的疑难问题就电话请教侯经理,侯经理经验丰富,听他说完就能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经过一段时间后,陈华的修车技术日趋成熟。听电动车的声音就能判断出是哪里的毛病,顾客对他都很信服。

潍坊的电动车起步早,规模大,邻近的配件批发不下10家。相邻的几家修理店的配件都是在本地拿货,陈华的配件大部分都是从侯经理那里拿,价格低于本地,在价格上就占了优势。开店第一个月,陈华每天平均纯收入80多元,除开房租、水电外,纯收入50元,第一个月纯收入1500多元。随着生意越来越好,收入也增加不少,以后的几个月平均收入2000多元。

谈谈电动车充电器的四步维修法 篇12

目前, 电动车及电动车充电器的使用很普及, 电动车充电器是很容易损坏的电器.但因价格不高且维修复杂, 其维修率并不高, 被广大车主白白丢弃。本文以市场上常见的电动车充电器无法充电的硬性故障维修为例, 来揭示电器故障诊断与维修的一般规律, 希望对一般维修者有借鉴意义。

电动车充电器损坏的原因有很多, 维修的方法和技巧尽管也很多, 但都必须遵循一般的规律。电动车充电器无法充电就是很常见的故障, 现结合本人维修的实际过程, 谈谈电器维修的四步维修法。

2 判断故障现象

在动手维修前, 维修者应首先判断故障现象, 避免因误判故障现象而导致整个维修思路和步骤都发生错误。

本例中, 判断故障现象的步骤有3步: (1) 将有故障的充电器接入电源, 充电器电源指示灯和充电指示灯都不亮; (2) 断开电源, 用万用表测量充电器电源输入端电阻, 阻值为无穷大; (3) 旋开螺钉, 打开充电器盖观察, 发现2A的保险管烧断, 2瓦的反馈电阻R0烧焦。

根据这些观察到和检测到的现象, 可以判断该电动车充电器确实有故障, 需要维修, 且故障现象是由于电源短路造成的电动车无法充电故障现象。

3 分析故障原因

故障诊断与维修的第二步是进行故障分析, 其目的是找出故障产生的真正原因, 为第三步确定故障部位提供理论依据, 故障分析应从两方面着手:1电路原理的分析;2故障原因分析。

3.1 电路原理分析

电路原理分析应结合电路图进行, 该电路原理图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如图1所示。

该电路实质是调宽式开关稳压电源。它可看成以耦合变压器T1为界, 由左右两个部分组成:左边电路主要由整流滤波电路, 脉宽调整器 (UC3842) 和场效应管8N60C组成的振动器组成;右边电路主要由稳压输出电路 (用于给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 电源指示电路, 充电指示电路和电压比较器组成的反馈电路等组成。

该电路原理可简述如下:当充电器接入工频电源时, 220V交流电经整流滤波后, 转变成300V左右的直流电压, 通过电阻R2降压后, 加到UC3842的7脚, 该集成电路被迫起振, 其3脚随之输出1V左右的脉冲电压到达场效应管的栅极, 整个电路进入正常震荡状态, 耦合变压器T2也开始工作, 它的L2绕组产生的交流电压通过整流滤波后给UC3842的7脚供电;它的L3绕组通过整流滤波后通过充电插头输出, 给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充电电流流经R34形成反馈电压, 经比较放大后, 由光电耦合器耦合到UC3842的2脚, 2脚是反馈电压输入端, 该电压与内部误差放大器同向输入端的基准电压 (一般为+2.5V) 进行比较, 产生控制电压, 控制脉冲的宽度, 从而调整充电电压的大小。

3.2 故障原因分析

由于该电路故障是电源短路造成的, 由电路原理可知, 该电源短路故障与反馈电路无关, 与整流滤波电路及UC3842组成的震荡电路有密切关系。整流滤波电路中, 最容易损坏的元件是整流二极管。如果整流二极管击穿, 电源电流通过整流桥构成回路造成电源短路。震荡电路中, 最容易损坏的元件是场效应管8N60C。如果场效应管8N60C的漏极D和源极S被击穿, 电源电流通过L1, 场效应管, 电阻R0构成回路。虽然该电路中有电阻限流, 但因R0为反馈电阻, 且阻值仅6.2欧, 电源电流也会过大造成短路故障。

4 确定故障部位

确定故障部位, 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充电器装上保险, 测量电源输入端电阻, 阻值为0欧, 该电路确实存在短路性故障。

(2) 断开整流桥后面的电路, 测量电源输入端电阻, 阻值仍为0欧。证明断点和电源输入端之间有短路故障。

(3) 在路测量四个整流二极管的正反向电阻, 阻值都很小, 说明四个二极管击穿, 需更换。

(4) 测量断点后面的电路, 其阻值仍为0欧, 说明断点后面电路还有短路故障。

(5) 在路检测场效应管8N60C的漏极和源极的电阻, 阻值为0欧, 拆下检测, 仍为0欧, 说明由于场效应管8N60C被击穿, 导致电路中电流过大, 烧毁了四个二极管和反馈电阻R0。

通过以上操作, 确定了故障部位, 找出了故障元件, 下一步用相同型号的或安全系数更高的元件来替换故障元件。

5 更换故障元件

(1) 由于难于找到相同型号的整流二极管, 考虑电路实际, 作者用1N4007型号的二极管的替换原整流二极管。

(2) 更换场效应管8N60C和电阻R0。

更换完毕完, 通电检测, 电源指示灯亮, 输出端电压正常, 维修完毕。

6 结束语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13

工 作 小 结

根据市运管处关于开展2009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通知要求,我所认真开展了我县3家一类维修企业、13家二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完成了我县一二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其工作小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强化考核

为认真做好本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我所根据市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成立了考核小组和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由专管员、安管办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班子组成。我所以桐运政14号文件下发,明确了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现场考核,逐项对照

考核工作由分管所长与考核小组人员一起进行,逐户开展。考核内容包括考核表、开业表和安全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逐项对照打分,凡是缺项漏项的一律如实记录。现场对照考核时间在2010年5月20日完成。

三、认真汇总,集体考评

所领导小组明确专管员和协会专家根据开业标准、安全管理、经营行为等内容进行综合汇总,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汇总情况进行集体考评,明确考核等级。我县一二类维修企业考核等级均为AA级。

四、查找问题,强化措施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篇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对汽车、电动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对机动车维修市场实施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作业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人员名册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职称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的面积和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及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以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不得超越许可事项和许可时限。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和监督电话。

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应当向所在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不得拼装和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十六条 下列维修项目,经营者与托修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

(二)维修费用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

(三)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作规定的;

(四)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

经营者和托修方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文本,参照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机动车维修。维修中认为确有必要在合同以外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更换零部件,应当通知托修方,重新约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维修的机动车,经营者和托修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付,给托修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托修方逾期不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不提取车辆,影响经营者经营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应当标注竣工出厂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在结算清单中,应当对工时费、材料费分项计算。

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并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对维修车辆产生的废油、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维修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标准或者规范尚未规定的,可以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使用的新配件和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三)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实施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认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经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竣工检验资质的维修企业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二级维护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比例进行竣工质量检测。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保存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经维修的机动车质量保证的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免责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维修竣工的机动车,托修方应当验收维修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继续修理、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维修经营行为的必要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有关资料。

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受理机动车维修投诉,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调解纠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经营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和许可时限的,非法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二)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的;

(三)经营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的;

(四)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机动车维修档案的;

(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六)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经营者或者托修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篇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是指,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存在赔付责任为前提, 以弥补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蒙受的损失为目的,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二) 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有必须投保的义务, 保险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具体到交强险上, 即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三) 交强险是无过失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 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 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人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现状评价

(一) 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 这是国际惯例, 也是交强险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随后出台的《条例》第28条则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可见, 我国法律明确否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二) 救助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原则性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但具体办法至今仍未出台, 《条例》也只是进行了有限的概括性规定, 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法律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未作任何具体规定, 该制度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交强险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上述笔者分析的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为妥善衡平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交强险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必须要进行完善。为了“对症下药”, 应从赔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一) 赔偿机制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最能体现交强险的特征。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 节约诉讼成本, 强化受害人的权利, 尽快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3]也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如德国1965年的《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 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4]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也规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在投保人的责任范围内, 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 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5]我国在日后修订交强险立法时应首先增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求偿权的规定, 具体而言: (1) 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保险人不得用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 (2) 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赔偿后, 还可以就其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部分再向加害人求偿。 (3) 被保险人在未向受害人支付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之前无权向保险人求偿。 (4) 扩大受害人的解释, 增加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同时赋予受益人与受害人同等的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二) 配套制度

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补偿决不仅仅依靠某一个法律制度就能解决。一个孤立的制度基本上不可能发挥出该制度的设计目的, 相反, 一个制度只有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下才能有效地运作, 从而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6]在交强险制度之外设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补充机制, 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如法国的“机动车担保救助基金”, 德国的“公众赔付救助基金”, 韩国的“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救助基金”等。我国立法机关也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和《条例》已经确立的制度为依据, 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以使受害人获得更及时、更充分的救济。

1. 救助基金的来源。

经费是救助基金的根本, 只有经费充足且稳定, 救助基金才能发挥其设立时的最初目的, 否则救助基金无法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鉴于我国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笔者认为不宜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较高比例, 而应另行增加救助基金来源渠道。除《条例》规定的来源外, [7]有学者建议在燃油零售环节开征适当的救助基金税, 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包括未投保强制保险者, 负担救助基金的部分来源。该来源较为可靠且收取便利, 同时, 缴纳燃油税较多的机动车必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 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 要求其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的。从燃油税中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大的投保人因为增加成本而减少驾驶。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的交通事故。[8]

2. 救助基金的管理。

救助基金比交强险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 故不宜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其他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是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负责,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 笔者建议, 可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共同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管理办法, 设立救助基金财团法人进行运作。

3. 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

鉴于目前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有限且无责任限额规定, 建议为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设定责任限额, 救助基金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全部人身损害 (不包括精神损害) 的赔偿费用承担责任。同时应对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具体分析, 如果找到逃逸车辆并能确定为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 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国家机关、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需要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同探索。唯有在我国真正确立起符合当今世界立法潮流和我国具体国情的交强险法律制度, 才能实现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新宝, 明俊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侵权责任解读.人民法院报, 2003-11-7, (3) .

[2]邹海林著.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1998.

[3]张新宝, 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 2006:244.

[4]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407.

[5]张新宝, 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 2006:244.

[6]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262.

[7]《条例》第25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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