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服务税率

2024-08-25

建筑劳务服务税率(通用3篇)

建筑劳务服务税率 篇1

2016全面营改增方案落地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砂、石、砖、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

四、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五、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技术服务合同增值税率 篇2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___

(注:本参考格式可以应用于产品设计、工艺编制、测试分析、计算机程序编制、工程计算等辅助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元,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

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注:双方可约定由乙方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等方式)

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保密期限为:_____。

第五条 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注: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____方负担。

第九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_ 服务方担保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建筑劳务服务税率 篇3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3-05-24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但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果却与之大相径庭。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基本数据及分析(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与此次调研测算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涵盖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金华、衢州、舟山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22家;按企业资质分,特级企业6家,一、二级企业19家,三级(含本级)以下企业1家;按主营业务类型分,房屋建筑企业22家、市政工程企业2家、建筑装饰企业1家、交通工程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经汇审,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当地收入170.10亿元,外地收入255.52亿元),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4.27亿元。“营改增”后,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销项税税额测算

经测算,2011年销项税额42.30亿元。26家企业2011年由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按增值税率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383.32(425.62/1.11)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383.33亿元×11%)亿元。

2.进项税额测算

经测算,26家企业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据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

(1)理论测算42.34亿元。2011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341.55亿元,按照进项税率17%、13%、11%、6%分别计算,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总计为42.34亿元;

(2)据实统计19.02亿元。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1年进项税额总额为19.02亿元;

(3)据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44.92%。以理论计算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12.39%(42.34/341.55),以实际统计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5.57%(19.02/341.55)。根据2011年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达到理论测算的44.92%(19.02/42.34)。

这是目前影响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从26家测算企业看:劳务支出,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38亿元,据实统计全额无法抵扣;外购商品混凝土,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6.92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60亿元,为理论测算的23%;外购其他辅助材料,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99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77亿元,为理论测算的35%;经营性设备租赁,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0.88亿元,据实统计只有0.08亿元,为理论测算的9%;外购钢材,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15.70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1.35亿元,为理论测算的72%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

3.“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按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和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分别计算,理论测算需缴税2.02亿元,据实统计需缴税26.07亿元,实际多于理论测算24.05亿元。

(1)理论测算:按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分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24.66亿元,进项税额26.50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1.84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这11家企业的进项税额是26家企业进项税额总额的62.59%,由此可以判断,如果进项税发票控制得好,有近一半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实惠。

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64亿元,进项税额15.84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1.80亿元,即为应缴增值税,同时应缴城建税7%为0.1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0.09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2.02亿元。

(2)据实统计:据实统计发现,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42.30亿元可抵扣19.02亿元,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应缴城建税1.6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6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26.07亿元。

以下为2011年调研测算的该26家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分析:

1.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1年实际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425.62亿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14.27亿元,平均税负为3.35%(14.27/425.62);

2.增值税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抵扣后,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2.02亿元,同时还有1.84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按据实统计,进项税抵扣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总计为26.07亿元,平均税负为6.13%(26.07/425.62)。综上分析,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个百分点(6.13% 3.35%),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11.8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5.02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6.78亿元。

按上述测算的数据,如仍保持这26家建筑企业2011年14.27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即税负率3.35%,那么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建筑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应该为8.1%。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

(来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局)

为测算分析建筑安装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该公司多次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分析,以2009年~2011年3年建筑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按照单环节税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和全环节税改(建筑业相关产业均改征增值税)两种方案对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进行了认真测算。

1.测算思路 ⑴单环节税改。按照上海地区增值税改革方案提出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11%)以及相关政策,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成本数据,结合有关项目部实际取得税票的比例,分项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分析计算单环节税改方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按照内插法计算在不改变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单环节税改的合理增值税率。

⑵全环节税改。全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和单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计算确定税额、计算税基的方法上,结合有关定额资料并按照有关项目的成本习性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等因素,采取了分析计算的方式。

2.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

为提高测算的准确性,我们重点选择了所属GL工程项目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实、测算,以下将以该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为样本,测算该工程局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分析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GL项目部实际清查取得税票的情况看,由于建筑施工行业人工费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成本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的主要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中的部分维修费、燃料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中的电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中的个别项目费用。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32.21%,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等)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1.42%,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0.53%。

按照上述取票比率,我们以企业近3年建筑施工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了测算。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64.39亿元,可抵扣进项税27.99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36.39亿元,在不考虑相关附加税种的情况下,对比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则需多缴纳税款18.93亿元,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增加了108.42%。这说明按照11%的税率实行建筑业单环节的税改,将大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沿用上述条件,我们采用内插法对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为7.523%。

3.全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如果完全改变现行税收体制,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征税办法,则企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将有较大增幅。以该工程局近3年数据测算,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可以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企业总成本的61%,其中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41.6%,取得的11%的增值税票将达到13.7%,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2.3%,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3.6%。根据以上测算资料,建筑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4.39亿元,按照不同税率分项计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40.87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23.52亿元,对比企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加了6.06亿元,预计企业流转环节的流转税负将增加34.7%。该测算说明,即使实行全环节税改,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依然较高。

采用内插法对全环节税改情况下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9.72%。

相关分析

1.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了实际,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这种理想的税收环境在建筑业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2.模拟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所购进的产品与服务,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这也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实际情况是建筑业存在着本行业的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汪士和说。苏中集团和南通四建是两家正在筹备上市的特级企业,他们分别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进行了认真测算,结论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其中,苏中集团增加税负122.15%,南通四建增加税负91.78%。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十多家企业后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根据此次测算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又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32.7%的负担。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例如: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1年应交营业税为524.69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1470.11万元,增加945.42万元,即增加1.8倍的税负;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118.66万元,多交205.44%。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1064.07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182.69%。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营改增: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

时间:2013-03-01 17:24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点击:次 摘要: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目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而言,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已经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一致认为如果税率制定不合理,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有些企业则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反正向建设单位要。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X税率=不含税价格X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方式由上述公式确定。所以,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关注“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思想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收税的办法。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只是时间早晚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这就致使原先寄希望于税率上“讨价还价”定低一点、减轻建筑业负税偏重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同时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二项规定意味着过去和现在依然存在的行业微利和进项税不能按理论上取得发票扣除困难等问题都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的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这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企业须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所以企业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负税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业管理者也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这次“营改增”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怎样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必须及早做准备,甚至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的工作准备

既然文件下发了,征税税率确定了,照道理只有执行的份,但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部署,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32.7%的负担。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例如: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1年应交营业税为524.69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1470.11万元,增加945.42万元,即增加1.8倍的税负;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118.66万元,多交205.44%。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1064.07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182.69%。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做好强化企业自身管理的各项准备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因此非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不可。例如: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是否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据调查,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约占70%,实际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占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10个方面:

一是“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苏中集团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3.47亿元,只占理论数的的38.7%。即: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二是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以上,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超过30%。

三是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苏中达23%),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不是理论上的17%),仅这一项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从事交通、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是不小的负担。苏中公司近三年新添3.38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6871.62万元,占理论可抵扣3.9%。五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六是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七是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八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苏中公司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取得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九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据说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十是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应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到的社会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必要准备

现行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税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逼迫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可以言正名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将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工作。

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扣代交。改增值税后,定额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属规定不能获得进项税扣除的内容,而哪些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差额部分能否进行补偿,允许在一段时间实施过渡期内的新定额标准。听说上海采取“企业及时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办法,但对于建筑行业不一定行得通,一是当地财政不可能给外地入驻的施工企业以补偿,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也难拿出补贴的资金。所以,直接的做法还是允许将可补偿的部分进入工程成本。行业内应该切实改变现有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资金压力将日益加重。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交纳各类保证金大致有: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修)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占合同造价10%,如果采取把各类保证金打包,拦腰一砍收取5%的综合保证金,在不改变各职能部门执法保证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将该5%保证金转作质量保修金之用,相信施工企业会十分感激。

固定资产折旧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是否考虑采取“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对待”为好?对新添加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2年。应该既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又让新政推行有一定缓冲,不要让多数企业承受不尽情理的税负。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

作者:汪士和

上一篇:学前班拼音教学随笔下一篇:德育教研室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