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2024-07-04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通用7篇)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xx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4、签订合同。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后,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科学设岗

第九条 根据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资格条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聘用条件合理,严禁突破编制设置岗位。

第十条 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人选,征求职工意愿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在岗位聘用期限内,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考核聘任制度。即按照上级规定,结合考核,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自筹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适当扩大设岗的自主权,可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但须得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设置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生产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 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 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单位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聘上岗的程序是: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办法及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每个应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岗位竞聘。

(三)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竞聘条件的,取消竞聘资格。

(四)演讲答辩。演讲答辩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认识,上岗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标措施等,同时考核竞聘人员的表达

严格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十三条

首次实施聘用制,截止到~年底,男满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受聘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六)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五十三条 从事~工作,或曾从事~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十章 聘后管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受聘人员考核分为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

(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十六条 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二次调解,并做出调解结论。对调解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2

关键词:测绘单位,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

0 引言

测绘作为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 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 与传统测绘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如测绘精度要求高、技术集成化、成果实时化、作业动态化、图形数字化、过程自动化和应用智能化, 这样都给测绘单位的人员管理, 尤其是测绘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要想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测绘行业, 激励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快速成长, 建立一个科学的、适用的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机制至关重要。

根据近几年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物质激励、晋升激励、成长激励和情感激励方面探讨激励机制的构建, 设计了测绘单位对编外人员的激励模型, 并通过模型的实际应用, 证明了激励效果。

1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组成

前几年,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投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开展, 测绘市场快速扩大, 大多数测绘单位需招聘人员, 扩大生产能力。然而, 部分事业单位受编制的限制, 只能通过聘用编外人员自行解决。目前测绘单位聘用人员主要包括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 其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一是院校毕业生;二是退休人员;三是农村流动人员。据统计, 测绘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普遍超过单位员工总数的30%, 有的甚至超过正式在编人数。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都有较强的责任心, 能够做到工作勤恳, 任劳任怨。他们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是企业领导应该重视的最主要人才资源。但由于这些编外聘用人员中的大多数人属于社会流动人员, 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同时绝大多数测绘单位属于外业工作, 测绘单位在编外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要想管好、用好这些编外人员有一定的难度。

1.2 测绘单位在编外人员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水平普遍偏低, 企业考核机制不健全, 缺少激励机制, 劳动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测绘外业施工实行综合计时制, 施工日的作业时间远远超过8 h, 如何将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每日工作8 h、每周工作40 h”?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的兑现程度是否到位?同时, 学历、职称和岗位及其技术含量的不同与差异不能客观地体现出来, 导致不同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差异也不大。此外, 对于规模较大的测绘单位, 其绝大多数编外聘用人员往往从事野外作业, 造成企业管理人员很难有序开展日常考核, 结果会导致企业对聘用人员了解不多, 考核不全面。同时, 工作勤恳和对企业忠诚的编外聘用员工往往也得不到合理晋级或晋职机会。企业这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方式最终会使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企业人文关怀缺失, 编外聘用人员很难形成企业归属感。测绘单位领导与聘用编外人员、项目主管与聘用编外人员、聘用编外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相互理解。编外聘用人员即使比有正式编制员工干得更好, 也享受不到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 与其他在编人员有着一条非常清晰的鸿沟。此外, 聘用工作的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家庭和生活的压力、个人前途的不明朗等诸多原因导致编外聘用人员很难形成企业归属感, 难以形成以企业主人的角色参与测绘企业生产与管理。

2 企业编外聘用人员激励机制的构建

企业编外聘用人员激励机制的构建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对他们在单位发展所做的贡献和个人发展需求进行分析和研究, 制定切实有效的的含物质激励、晋升激励、成长激励和情感激励等激励综合方案。

2.1 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是指运用物质的手段使受激励者得到物质上的满足, 调动受激励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物质激励有资金、奖品等, 最重要的就是薪酬激励[1]。通过满足要求, 激发其努力生产、工作的动机。物质激励的出发点是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 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物质激励始终是一种最直接的外部刺激方式, 既适合于成长型测绘单位, 也适合于成熟型测绘单位。

对于测绘单位编外人员而言, 薪酬是他们个人和家庭生活来源的重要途径。在进行薪酬激励设计时, 应根据单位的性质和测绘项目差异采取相应的的物质激励方式:对于一般编外聘用人员, 薪酬激励要做到工作考核客观公正与同工同酬, 实现有级别的差异, 但是在同一级别内保证统一;对于技术骨干性编外聘用人员, 薪酬激励除了执行单位编外人员的一般标准外, 还应对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这部分人员进行特别物质激励。

2.2 晋升激励

晋升激励是企业主管领导将员工从低一级的职位提升到新的更高的职务, 同时赋予与新职务一致的责、权、利的过程。晋升激励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 可选拔出优秀人才和激励现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晋升激励是一种精神层面的肯定与鼓励, 这种激励往往使受激励者对自我价值进行认同。

企业如能将一部分编外聘用人员提拔到更高、更重要的岗位上, 对编外聘用人员或对企业发展都形成巨大的意义和影响。企业规模的不同以及编外聘用人员个性差异, 决定了测绘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不会是完全一样的[2]。尤其对于一些工作经验丰富或技术能力强的编外聘用人员而言, 单纯的物质激励已经不再是他们的唯一追求。在目前的测绘单位是否有上升空间、能否晋升到管理层成为他们很关心和能否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重要原因。

因此, 测绘单位应该建立一个公平、科学、透明的晋升考核机制, 对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客观和公正的综合评价, 实现表现杰出的编外聘用人员的晋升激励, 形成单位内部良好工作环境和工作风气。

2.3 成长激励

成长激励更加关注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是一个比薪酬激励和职位激励更重要的激励手段[3]。因此, 测绘单位必须更加重视对编外人员的成长激励。

当前, 测绘单位编外人员区别于一般的劳动人员, 他们接受过现代测绘知识, 能够熟练的掌握GPS、遥感等新技术。解决温饱问题不再是他们的个人工作需求, 他们会很理性地判断目前测绘企业是否有利于自己今后的长远发展, 企业能否给自己提供新的发展与成长平台。因此, 对于测绘单位来说, 重视成长激励是企业激励机制发展的重要方向。

测绘单位在给编外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后, 更要重视给编外人员提供学习深造或培训的机会, 实施成长激励措施, 满足编外聘用人员对新事物的追求和自身的学习欲望。

2.4 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是指企业管理者以真挚的情感增强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情感, 尊重员工,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促成企业员工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3,4]。一个人平常表现的工作能力水平与经过激励可能达到的工作能力水平存在着约50%的差异。大多数人在情绪稳定, 心态平和的状态下工作, 往往会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很容易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由此可见, 激励的发挥空间之大。在关注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同时, 单位领导更要采用情感激励手段, 重视对编外聘用人员感情的投入和交流, 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加强单位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形成良好的企业人文关怀, 增强编外聘用人员的企业归属感。

3 激励理论在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中的应用

测绘单位加强编外人员的激励管理, 应该以企业自身的实力和规模为基础, 对测绘单位的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的预测评价, 重视激励对企业发展及其聘用人员管理的实质效果, 实施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夯实编外人员的激励机制。某一测绘院结合自身实际, 根据激励相关理论构建的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模型如表1所示。该模型包括工作成就、个人成长、人际关系和工作自主等4个因素, 包含了决策参与度、成就感、自我实现、岗位锻炼、继续学习、个人特长、晋升机会、工作环境、企业文化、人文关怀、同事认可、领导认可、工作自主、薪酬和福利等15个指标, 这些激励因素对于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重要程度存在差异, 甚至还有主次之分, 而且在不同的条件下也存在差别。

该测绘院设计的编外人员管理激励模型综合考虑了各种激励因素, 从激励方式、激励程度等要素出发, 体现了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以及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大大提高了测绘单位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了激励资源的有效配置。

2011年, 该测绘院开始采用上述激励模型, 加强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有7人完成本科专业学习, 5人获得工程测量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10人担任作业组长, 1人考核获得一等奖, 2人转入事业编制。

2011年, 该测绘院完成经营收入1 100万元, 比上年增长47%;编外聘用人员总数增加了5人;聘用人员年均收入增加了6 000元, 增长率为12.5%。

4 结语

由此可见, 测绘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实施激励管理, 调动编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提升编外聘用人员的企业归属感和满意度, 同时能吸收更多的编外人员加入企业。测绘企业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管理是今后测绘单位管理必须思考的永恒话题, 测绘单位要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措施, 真正建立起适应企业特色和编外人员需求的开放的激励体系, 提高测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促进测绘单位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封俊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构建研究[J].中国商贸, 2011 (3) :54

[2]潘明.浙江中小企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 2011 (19) :144-146

[3]常玲.高科技企业员工激励管理的有效性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 2011 (14) :134-137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3

关键词:事业;聘用;制度

人力资源是单位重要的资源,单位的社会价值体现、功能发挥、长远发展都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实现。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方法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单位的效益最大化,是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的课题。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制度,建立能上能下、量才定位,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聘用机制,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发展人才、留住人才,形成单位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现就这一问题做一个粗浅探讨。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制定原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通过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专业技术岗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是搞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用人机制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单位存在人员职责不清晰、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激励作用不明显的现象。在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中要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试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聘用机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才能相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有利于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有利于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梯度成长,可以有效地优化单位人力资源结构,积累单位人力资源资本。从而,从长远、可持续发展方面提高的单位的综合实力,完成单位发展目标,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效益。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竞争体现

竞争本质上包含着一种更新更高的追求,正是这种更新更高的追求,促进了自然界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体系,进行科学的、多层次的、规范化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是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实际工作当中,评聘的过程就是一个竞争上岗的过程,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及其工作的实质作用,才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才能。一是要认识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工作水平,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养和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二是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申报与聘用是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主要部分,制定方案、有序实施、有章可循,使评聘工作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强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专业技术岗位职称的评审和聘用,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和效益的需求,一方面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尊重,一方面还与个人利益紧密相连。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报名、申报材料、量化赋分和岗位聘任这四个关键步骤,进行公示,接受专家评审和群众监督,把工作业绩突出,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员选拔出来,聘任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最大化地挖掘专业技术人员的潜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通过竞聘上岗,实行利益驱动,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激励作用的体现。竞争机制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原动力,通过竞聘上岗,可以发现人才、造就人才,激发人才选拔机制的活力。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机制完善

事业单位是从事精神生产,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类型较多,职能各异,差别性大,专业性强。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方案时,要从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特点出发,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最佳方式,从而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实际效果。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把现有的事业单位化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中因受岗位设置限制可以采取灵活设岗的方式,对评审通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而受聘任指标限制没有聘用的人员按等级由单位自筹资金兑现职称岗位工资,也可严格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可要求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再进行岗位聘任。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因为单位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要严格按上级批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人数进行评聘。专业技术人聘用制,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单位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断改进,才能使制度逐步完善。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一定要秉持“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才能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人力资源的精华,是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力量。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的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展示自身专业素质和才华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是事业单位构建高素质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重要支撑。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进忠 浅谈干部聘用制.水文软实力的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2、周文霞 人力资源管理,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4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八条 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聘期内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单位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精神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合同鉴定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5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意见:

1.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被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3.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根据用人需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明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为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

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增人计划内安排。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5.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4)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

(5)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6.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由单位负责人)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7.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由双方约定。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同意。

8.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工作纪律;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下列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10.聘用合同期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告

知或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同意后,在对受聘人员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工作关系自动解除。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及对方要求妥善处理工作移交和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必要时,对担任领导职务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受聘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审计。

11.受聘人员被聘上岗后,享受本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职务和工资。

12.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1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在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处刑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5.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程序:

(1)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说明解除

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

(2)事业单位要在规范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文本上注明单位所属的人事、工会(或职代会)等相关部门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明确意见;

(3)被聘人员须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明确的意见;

(4)被聘人员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阐述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以及上级管理机关要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审批意见。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17.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内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18.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16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19.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20.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21.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

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经受聘人员同意,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聘用单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3.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之日起计算工龄,变动单位工龄连续计算。

24.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降职、工资增减的依据。受聘人员参加聘用单位平时考核与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受聘人员在工作中作出成绩和贡献时,可以获得政府、社会组织和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荣誉称。

25.事业单位必须为新聘人员建立档案,可委托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6.受聘人员可以取得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受聘人员参加统一职称考试时,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在申报评审职称时,事业单位有义务推荐够条件的受聘人员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及有关材料。

27.受聘人员有接受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安排受聘人员接受培训。受聘人员接受培训,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做出规定,也可以另行签定培训合同并附加服务期限的条款。

28.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事部门申诉。

29.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规定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6

一、激励机制的概况

在单位结构优化中激励机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 并将其优势有效发挥, 才能实现激励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发展中, 员工积极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生产质量的提升, 并对经济效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 激励主体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 而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激励机制是企业将远大理想转化为具体事实的连接手段。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中, 激励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双向交流。这一步的任务使管理人员了解员工的个人需要、事业规划、能力和素质等, 同时向员工阐明组织的目标、组织所倡导的价值观、组织的奖酬内容、绩效考核标准和行为规范等;而员工个人则要把自己的能力和特长、个人的各方面要求和打算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 同时员工要把组织对自己的各方面要求了解清楚。

二是各自选择行为。通过前一步的双向交流, 管理人员将根据员工个人的特长、能力、素质和工作意向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岗位, 提出适当的努力目标和考核办法, 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并付诸行动;而员工则采取适当的工作态度、适当的行为方式和努力程度开始工作。

三是阶段性评价。阶段性评价是对员工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评判, 以便管理者和员工双方再做适应性调整。这种阶段性评价要选择适当的评价周期, 可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任务确定为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等。

四是年终评价与奖酬分配。这一步的工作是在年终进行的, 员工要配合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并据此获得组织的奖酬资源。同时, 管理者要善于听取员工自己对工作的评价。

五是比较与再交流。在这一步, 员工将对自己从工作过程和任务完成后所获得的奖酬与其他可比的人进行比较, 以及与自己的过去相比较, 看一看自己从工作中所得到的奖酬是否满意, 是否公平。通过比较, 若员工觉得满意, 将继续留在原组织工作;如不满意, 可再与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性磋商, 以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 双方的契约关系将中断。

二、聘用制改革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作用的体现

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签订、定期考核等制度都是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贯穿于事业单位人才任用的整个过程。激励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和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存在必然的联系。从聘用制改革的角度来看, 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用聘用制度的推行, 达到优秀人才的任用。这也是说激励过程是聘用制实施的过程, 通过激励机制可以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并能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利条件, 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事业单位现阶段主要利用竞争激励、薪酬激励与个人发展激励、考核激励等方式, 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

(一) 竞争激励

人才选拔是竞争激励的主要体现形式, 其内容为竞聘上岗与公开招聘制度。

首先, 竞聘上岗。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全面推行, 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用人单位将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员工也可以按照本身情况进行岗位的竞争。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中, 可以确保优秀人才的有效利用。据国家相关规定, 为顺利进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聘用人员可从自身单位原有员工内优先选用, 在面向社会招聘中, 应遵循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员工优先的原则, 这样可以对单位员工的积极性进行最大限度调动, 并将其才能充分挖掘出来。

(二) 公开招聘

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不仅可以进行人才竞争环境的创建, 还可以提高人才流动的合理性, 实现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结构优化的目的。根据每个地区、城市的实际情况, 应制定适合其自身发展的激励措施。如为将高层次人才充分引入, 对高学历、工作经验丰富人员, 破格选用。通过这些方式, 对激励员工积极性、引入优秀人才与单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薪酬激励

薪酬激励主要利用具体工作中产生的报酬和贡献挂钩形式进行其作用发挥。基于对事业单位特性的分析, 为将工资保障与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分为两部分:固定部分与灵活部分, 如表所示。

标注:单位资金来源不同, 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与灵活部分所占比例也有所不同

(三) 个人发展激励

晋升与培训是个人发展激励的重要表现形式。首先, 晋升激励。利用员工职务取得晋升的机会和待遇的提升是晋升激励发挥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才成就的主要表现就是晋升职务。按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分析, 晋升属于激励因素, 也就是利用晋升职务的方式, 来增强员工之间的竞争力, 提高员工的创造能力。晋升职务不仅可以将优秀员工提供给单位, 还可以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出来。聘用制度下, 按照员工专长、能力事业单位可以为其提供晋升的岗位, 针对事业单位管理者, 也可以将传统委任制转变为竞聘、推选聘任等形式, 这种方式的应用, 可以充分提升事业单位的生命力。通过培训, 可以实现发展激励, 也就是为员工提供升职的机会。在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激励中, 加大员工培训力度, 对员工的发展加以重视, 制定每一个员工的工作发展计划, 利用人才培训, 对员工工作生涯起到良好的规划作用。在提升员工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 还可以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这样可以确保单位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四) 考核激励

考核结果与奖酬是考核激励作用发挥的重要途径。聘用制在事业单位应用中, 其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制度的建立。通过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建立, 可以为考核效果与质量提供可靠的保障。在员工续约、解聘、工资提升、晋升职务中考核结果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的基础上, 可以转变事业单位的用人模式, 将事业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出现, 起到人力资源激励的最佳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作为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 对单位整体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通过分析人力资源的激励机制, 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聘用、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 为此, 事业单位必须重视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为事业单位的高速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 市场竞争也愈加激烈, 进而增加了事业单位员工的流动性及不稳定性。随着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激励机制的应用有利于竞争气氛的形成, 对整个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及增强员工的单位归属感, 将确保员工与单位经济效益的共同实现。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爱景.基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 (4) .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 篇7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事业单位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办事效率,我国事业单位摆脱“端铁饭碗”的用人模式,将聘用制纳入到事业单位的人事任用制度中。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既要对不同类型的任职人员进行公平管理,又要注意实际绩效考核。笔者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发现近几年刚刚实施的聘用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下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1.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清晰,缺乏执行力

当前,很多事业单位刚刚实行聘任制时间不长,单位内同时存在编制内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盲点,往往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大都是编制内有铁饭碗的职工,欠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能很好地从聘用制员工的需求出发进行管理。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套严格的定性定量的管理办法,从而明确员工的工作定位,增强员工的责任感提高工作热情,促使每个人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缺乏完善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在“体制内”的稳定工作,一般只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没有对不同职责的员工进行细化考核,考勤比较放松,薪资、奖金基本与工作实绩优劣无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同虚设,职工的潜力也得不到有效的激励。

3.没有真正形成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在很多事业单位的人才招聘后,用人机制只是停留在文本形式上,并没有真正转变原有的职工管理模式。尽管聘用制员工走的是人事代理制度,在道理上是实施岗位管理、定编不定人,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事业单位还大都按照一录用定终身的管理制度的话,那么聘用制的实施基本没有什么大的作用,也难以改变人浮于事的状态。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成因

当前处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制的初期,很多领导还没有转变思想,没有将聘用制改革作为事业单位未来的发展方向。一些员工也存在抵触心理,一方面编制内员工歧视聘用制员工;另一方面聘用制员工在单位里看不到发展希望。除此之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对于聘用制员工的职责和义务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同时,当前聘用制员工只要签订聘用合同和编制内员工待遇差异不大;未对聘用年限的控制,缺乏退出、解聘相关管理机制。

三、事业单位聘用制下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1.严格确定劳动关系,加强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事业单位需要从一开始就与在聘用制机制下进入事业单位的员工明确劳动关系,采取公司形式的管理办法,将聘用制员工的档案进行人事代理,签订有明确任期的合同。同时,所有聘用制员工从入职、培训到岗位考核都必须归单位内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不能出现某部门的偏私现象。

2.合理设置招聘岗位,以需定岗,以岗定资

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制改革为的就是解决编制不足和单位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聘用制可以让事业单位招聘更多的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但是在对外招聘时,也必须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合理设置招聘岗位,不能因人设岗、随意设岗,避免过度招聘。同时,对于不同岗位以及岗位的不同职责要求来定资,而不应因人定资。这样一方面可以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内部公平的实现。

3.建立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强化竞争和激励

在事业单位的发展中,需要建立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员工之间的竞争来实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尤其是绩效考核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将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引向公司化管理的形式,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有益竞争。在考核评估中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编制员工和聘用制员工一视同仁。另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该发挥监督监管的职能,以促进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体制

事业单位聘用制还处在初期阶段,很多职责、权利和义务体现的都不明确,尤其是事业单位内部对于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不到位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有些聘用制的员工甚至还在期待能够转成“编制内”。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新的社会体制的形成,让事业单位聘用制走上正轨、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更加规范。

综上所述,聘用制的实施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想要实现聘用制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事业单位形成一套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从人员的进出、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逐步实现新型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袁亚刚.基于聘用制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5,24:248-249.

[2]胥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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