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

2024-07-10

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精选6篇)

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_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共同条件”以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_________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_________份;

3、明细单_________份;

4、品质证明书_________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_________,_________方为__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购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

购方(签字):_________售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 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帐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3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

第二条货物数量:_________

第三条货物单价:_________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_________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_________

第七条目的口岸:_________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发票金额_________%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_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________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①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②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

甲方(盖章):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4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

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订立。

鉴于:

1、甲方决定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为经甲方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筹委会。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其集团成员的进出口业务。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将由甲方代理。

5、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之日,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乙方即为股份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代理权限:

1、甲方确认,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代理乙方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2、甲方同意在其进出口权限许可范围内,代理乙方办理生产经营中所需之进出口{业务,以便乙方进口维持其生产所必需的物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出口。

第二条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助股份公司办理进出口批文;负责对外谈判,代表股份公司对外签约;负责对i外执行合同,包括对外开证、结算、结汇、对外索赔等,并随时向股份公司通报情况;负责提供外方及国内有关部门的资料、单据以便股份公司及时做财务处理。

2、股份公司的权利、义务:

负责进出口项目的全部技术问题,包括设备、原材料的选型、验收;负责签署技l术附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谈判,在价格、运输、保险、索赔等方面提出参考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验收等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保险等事宜;除按照进出口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外,还需及时支付报关、商检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代理费用:

本着对内优惠的原则,在外经贸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

第四条特惠条件:

除代理费优惠外,甲方将利用自身在银行的信誉,为股份公司提供资信担保,减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数额,减少利息支出,加快资金周转。

第五条期限:

本合同规定之进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乙方获得独立之进出口权之日即告终止。

第六条代理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进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清关手续痴及文件,并尽量协助乙方取得有关的进出口批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进出口代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签字)

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 篇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金融危机和欧美等国家对进口化工产品环保标准的提高 (如欧洲的REACH) , 加之人民币的大幅升值、使得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因此, 较为全面系统地分析我国化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 对于提升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十分重要。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化工产品的生产无论在质量、品种和规模上, 与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具有了一定的实力。但是, 发达国家的化学工业占据产业链高端, 牢牢掌握着资源、品牌、金融、技术的核心话语权, 享受着高额利润, 而中国化工产品虽然遍布全球, 却大多都是低端产品, 只是在“为世界打工”, 利润微乎其微。因此与发达国家化工产品相比, 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化工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 我国化工产品品种和质量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 存在产品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矛盾, 造成一般产品总量供过于求而高新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2是研究开发投入低, 自主创新不足。我国化学工业的增长主要还是靠资本、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 研发投入比较低, 技术创新能力弱。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3是企业规模小。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化工企业还非常脆弱, 生产效率低, 规模小, 缺乏抵御市场风浪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4是贸易环境恶化。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变化, 如反倾销、环保与安全问题、国内进出口政策和关税调整以及国际上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性壁垒等等, 其影响将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产品出口量和价格的变化中。

二、提升化工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化工产品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占有地位, 提升化工产品国际竞争力对化工出口贸易企业至关重要。

化学工业正处于难得的战略机遇发展期, 挑战与机遇并存, 我们应抓住契机提升我国化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是要加快调整化工行业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应当分为行业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从行业的角度看, 我国应该扩展精细化工新领域, 发展资源节约型化学工业,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促进产业结构实现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的升级。从产品的角度看, 我国应加强化学产品的深加工, 以国内市场需求大的有机化学原料、化肥、专用化学品、合成材料等产品以及技术水平先进、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学品和新型化学品为重点。2是要加快技术创新, 提高产品竞争能力。要提高我国化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必须加大研发投入, 加快技术创新, 不断提高化工产业的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由于化学工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 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是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关键路径。因此, 化工产品的技术创新不仅是化工产品出口的要求而且也是化工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对策分析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开始复苏的背景中, 面对新的国际营销环境和发展目标,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必须创造新的国际竞争优势, 对国际市场开拓模式进行大胆创新, 选择正确的方式才能达到拓展国际市场的目的。

(一)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要努力增强自身实力, 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化工产品的国际终端市场几乎为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销商所垄断, 他们凭借资金、品牌、技术、规模化等攫取着高额的营销利润, 我国的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实力弱小, 市场渠道短, 企业各自为战, 甚至为了有限的市场“鹬蚌相争”、内耗严重, 因此我国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除了要从产品质量、内部管理、人才结构等方面增加自身实力和提高自身抵御风险、迎接挑战的能力之外, 最主要的还是要进行企业之间的双赢性的战略联盟, 可采取联合、参与、合作等手段, 改善投资质量, 加强技术创新, 增强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回避国际市场的经营风险。

(二) 了解跨国经营的法律法规, 明确自身地位及权利义务

认真学习了解有关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法律法规, 明确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动员外经贸部、进出口商会及驻外经商参处等对外工作机构, 为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收集国际市场信息, 并协助它们开办一些招商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国际交流活动, 以使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能够准确把握国际市场动向, 顺利开展跨国经营。

(三) 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降低中小化工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出口商以赊销或承兑交单等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 通过与保理商签定保理协议, 将所产生的短期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来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款、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出口企业安全收回货款或获得融资。

保理的运作模式有两种:单保理和双保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双保理模式。在双保理模式中, 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 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 与之签定保理协议, 然后出口保理商与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代理协议, 由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进口商的信用评估, 核准给予出口商的信用额度, 即可以提供坏账担保的额度, 并由出口保理商通知给出口商, 出口商与进口商在赊销或承兑交单基础上达成交易后, 由出口商将发票及有关单据通过出口保理商寄给进口保理商, 由进口保理商传递给进口商, 并到期收取应收账款或者出口商将发票代表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 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 待进口保理商到期收取款项后, 再偿还给出口保理商。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优越性:%1.保理融资能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满足企业流动资金与研发资金需求, 减少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汇兑损失。2.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功能有利于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采取更灵活的结算方式, 有利于开拓海外市场。%3.保理业务的账款催收和销售分账户管理功能可以降低中小化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成本, 提高竞争力。

(四) 加快信息化建设, 努力发展电子商务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商业信息系统网络, 把握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贸易, 可以大大节省传统业务中人员的花费, 运用电子商务还能够使企业向用户提供全天侯的产品信息和服务, 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电子商务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最快、最灵活、接触面最广而且最节省的办法。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的最大问题是业务量小, 而电子商务天然的无国界的特点会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网络贸易无时间、无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非常小, 能够给客户提供“全天候”的产品和信息服务, 任何客户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通过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中国供应商等等) 合作, 迅速占领了市场, 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品牌声誉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开拓市场份额。

(五) 积极应对反倾销

除了正常的关税手段以外, 目前许多国家还往往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环保标准等新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或反倾销来限制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对于国外对我国化工产品发起的越来越多的反倾销, 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不能消极对待, 无所作为, 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应对。同时, 在积极应对反倾销的基础上, 对出口战略要进行及时的调整。

四、总结:

现在世界各国正在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的新一轮大发展积极做准备, 而我国经济也步入企稳回升的关键阶段。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面对新的国际营销环境和发展目标, 必须要努力增强自身实力, 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认真学习跨国经营的法律法规;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应对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 制定合理的国际化经营策略, 才能在国际化工贸易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我国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在2009年经历了一个寒冬。从2010年1-12月份我国的化工贸易企稳回升的态势己明朗无疑, 但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对外贸易的前景依然堪忧, 生产成本持续上涨、人民币不断升值等问题依然严峻。鉴于此, 本文首先全面分析和评价了我国化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结合我国化工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提出了中小化工出口贸易企业如何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 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降低企业的收汇风险;积极推进电子商务, 促进网络国际贸易的发展等;并适时采取灵活的对外贸易政策, 提升贸易企业出口能力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化工出口贸易企业,竞争力对策,国际,保理业务,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1]、韩永奇:影响我国石油化工产品出口的因素与对策.化工技术经济, 2004年第11期

[2]、董涛:2007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现代化工, 2008年第3期

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 篇3

【关键词】化工产品出口;国际竞争力;措施

一、中国石油化工和化工产品出口现状分析

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统计,2011—2015年,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利润、出口总额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9. 19%、14.03%、-1.3%、6.26%。2015年,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1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55.2%,化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8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82%。石油产量、天然气产量和原油加工量分别居世界第四位、第六位、第二位,无机原料、乙烯、甲醇、化肥、农药、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重要大宗产品产量稳居世界前列。

最近几年,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是遭受国际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一方面,美欧等发达国家历来是对我国发起贸易“双反”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欧债危机爆发以来,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也逐步升级。持续不断的贸易摩擦对我国化工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使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现实压力。

二、工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不足之处

1.化工企业的产业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化工产品品种和质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存在产品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矛盾,造成一般产品总量供过于求而高新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是低附加值的基础性原料的产品生产能力过剩,在市场上供大于求,大量产品在中低档次和相当于生产成本的价位上恶性竞争,如无机化工原料等资源型产品;另一方面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比重低,需要大量从国外进口。部分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的市场占有率只有50%,国产染料品种数只能满足纺织工业需求的50%,国产新品种农药仅占农药总量的20%,新品种染料仅占35%,子午线轮胎仅占32%(世界平均已达80%以上)。

2.国际贸易环境不断恶化

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如反倾销、环保安全问题、国内进出口政策和关税调整以及国际上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性壁垒等等,其影响将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产品进出口量和价格的变化中。此外,近年来由于国内部分化工产品的能力扩张较快,过去自身缺口较大的产品现在自给率大大提高,进口需求下降,而自身产能充足的产品在能力扩张、内需趋缓的形势下,加快了国际市场的开拓。随着入世后过渡期的结束,涉及化工行业的承诺基本到位,即取消配额和其它进口限制、减让关税、给予外国公司贸易权和分销权等,我国化工产品将面临市场全面开放、竞争加剧、贸易摩擦增多、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新的更严峻的挑战。

生产和出口位居世界前列的轮胎就能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化工产品贸易环境的严峻形势。目前全球已有澳大利亚、巴西、秘鲁、埃及、阿根廷、土耳其、南非、墨西哥和印度等9个国家对我国轮胎发起过反倾销调查。我国出口轮胎在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出口遭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方面的贸易壁垒也越来越多。

3.研究开发投入不够

我国化学工业的增长主要还是靠资本、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研发投入比较低,技术创新能力弱。同时,中国化工企业技术创新实力不强,研发能力薄弱。我国化工企业的研发投入不够,所采取的技术以及加工装备都比较落后,而且集成配套设备的能力较低;高层次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创新技术不够,使得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撑。 “十二五”时期,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石油和化学工业大国地位进一步稳固,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尽管如此,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科技的总体创新能力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一方面是在企业的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在基础性研究与共性技术开发工作中方面相对比较薄弱。最后,也存在着产学研用没有紧密结合的情况,成果转化率低于30%。

4.品牌效力不足

对于我国的化工类产品,品牌的创建到维护本身就比其他行业的产品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产品的受众群体比较窄,专业性强,产品质量具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同质化严重,同行业之间品牌存在一定的重复性,品牌内涵和价值观念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在未来的化工产品的品牌管理,品牌策略的定位和选择方面仍就有很长的路走。

三、提高我国化工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措施

1.优化化工产品的产业结构

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主要可以从产品的结构调整和行业的调整两方面来进行。站在行业的角度来说,我国在化工行业中应当扩展精细化工新领域,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化学工业,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产业结构实现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的转变。在规模经济与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基础上,加快对现有化工企业的改组,在产业中形成企业间充分竞争、产业适度集中,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对化工新材料、轮胎行业、信息用化学品、精细化工等行业重点发展;对涂料、无机盐、染料、有机原料和中间体等产业进行调整和控制,从而使得产品的生产分布与结构更加的合理。对于甲醇、纯碱等一些产能增长过快出现产能过剩或者是部分投资过热的产品,要适当地进行抑制,从而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产品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加强对化学产品的深加工,重点以当前国内市场需求比较大的化肥、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以及附加值高的、技术水平先进的精细化学品与新型化学品为重点。对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有市场竞争的出现,就会有产品结构调整问题的出现。即使是对于一些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也需要对产品的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化工企业要调整化工产品的结构,也需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改进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对产品的档次和质量进行提高,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逐步实现由出口数量型向效益型、质量型方向的转变。

2.对国际贸易环境中的保护措施积极应对

对化工产业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化工企业以及政府等,都需提高管理技术以及环保意识,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进行研究,在国际贸易中要学会正确使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来对本国的化工产业利益进行维护。与此同时,还应当积极组织产品比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对该产品的主要国际市场所在国积极申请国际认证,从而减少化工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所产生的技术壁垒。对国际化工标准的发展动态及时掌握,尤其是对于某些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化工标准、合格评定以及技术法规等进行关注,这对于扩大出口发展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对国际先进技术进行追踪,学习和引进先进技术,对我国的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调整,一方面可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别国的技术或者是限制措施对自己进行武装,从而对我国的化学工业进行保护,使其更好地发展。

对于某些国家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反倾销问题,我们不能够消极地等待,而是需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应对。当前我国的反倾销机制尚不完善,而且我国的化工市场广阔,化工企业较多,因此建议成立常设机构——化学工业市场调查联席会议,由各化工行业协会、外经贸委、海关、反倾销专家组成,并且在重点企业中设置联络官员。对国内化工市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查,及时掌握我国化工行业在重点产品领域、重点市场的进出口情况,逐步形成“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特点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敏感、重点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为适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资料和依据。

如果发现有倾销现象,就需要联合该类产品的生产厂家主动地提出反倾销申请,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调查,并提出有效的反倾销措施。对于发达国家的限制,我国化工企业应当深入研究WTO的各项规则,加强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学会利用WTO的规则所允许的措施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扩大自身发展的空间。

3.提高产品的质量、加快技术更新

近些年来,我国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的化工产品出口产生了一些影响。2007年7月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增加了化工企业出口的成本,影响到化工产品的多个领域。2010年7月,国家又对部分化工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的不断调整可以发现,国家在资源型、高耗能的产品出口方面进行限制,从而对国内的化工产业从生产低附加值产品向着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方向转移。因此,要想保证我国化工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就需要对研发加大投入,促进新技术的研发,大力提升生产技术和装备的水平。当前,化工行业仍然是一项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技术的创新能够对产业调整以及产业升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技术创新对于化工行业而言不仅是扩大出口的要求也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4.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实施品牌战略

伴随着不断的发展实践,我国化工技术应用已初现大体体系,但是受发展起步相对晚,水平不足,一些先进技术难以在绿色化工中发挥有效作用影响,使得我国绿色化工产业发展受到一定制约,也不得不要向先进国家进口各种先进设备。鉴于此,应当强化开展互动交流活动,与先进国家大型企业开展交流学习,经由对先进理论、技术的学习接触提升自身科研水平。

与此同时,品牌成为企业竞争新的利器,成为挖掘企业发展潜能的重要方面,面对这样的竞争环境,化工企业纷纷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产品生产工艺、产品科技创新等来进行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积极寻求本企业的发展空间,通过对品牌管理与品牌策略的研究为化工企业的发展选择有力的品牌策略,积极开拓市场,拓展营销渠道,进行产品的品牌定位和产品的形象营销,最终实现品牌信用度、品牌形象的提升。整个化工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品牌竞争的黄金时代,化工企业纷纷进行品牌管理,进行品牌策略的选择,更好的发挥品牌的价值。

四、结束语

化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出口数量的扩张上,还应体现在出口产品的质量、产品结构的提升以及品牌的管理上。因此,需要积极转变化工产品出口产品结构,企业也需提升出口化工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附加值,不断将我国出口化工产品由资源密集型、高能耗型产品向技术密集型化工产品转变,以增强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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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燕翔.我国化工贸易国际化初探[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7(2):53-54.

[3]董海英,朱剑荣.江苏化工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J].开放导报,2014,10(5):89-91.

[4]2015年1~12月中国石油和化工主要产品产销总量平衡表[J].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2016,02:75.

[5]杨瑾. 安徽省化工产品出口竞争力分析[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6:76-77.

[6]裴晓华,徐立青. 我国化工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06,30:11.

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篇4

合同号码: _

买 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

(9)付款条件:

(10)单据: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 _ _(盖章) 买方:_ ___(盖章) 代表人:_ (签字)

代表人:_ __(签字)

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 篇5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陶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595号2108室。

法定代理人何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勇,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65)。法定代表人卫梦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庆,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驳回第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于2005年4月11日撤回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建荣、李佳融,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勇,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庆到庭参加诉讼。应第二被告申请,本院于2005年6月1日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本案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公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作出鉴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从事代理进口业务。同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信用证占用原告资金及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550万美元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后原告、第一被告和上海怡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原告委托怡通公司代办报关、运输、装卸货物事宜。2004年10月22日,原告、第一被告、上海市专利技术工贸公司陈行化工仓库(以下简称陈行仓库)签订《三方仓储协议》,约定原告委托陈行仓库代办仓储事宜,陈行仓库必须凭原告的正本出仓单才能放货。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分别签署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2005年1月18日,第一被告告知原告,货物全部被上海星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彦公司)骗取,并同意尽快与原告结算代理合同项下的款项。2005年1月19日,第一被告书面确认上述7份代理进口合同项下尚欠原告货款及手续费等共计39,396,466.35元。后第一被告将其对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能公司)的债权23,508,851.08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第一被告对

原告的债务。现第一被告尚欠原告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887,615.27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

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887,615。27元;

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2、原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原告、第一被告和怡通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4、原告、第一被告和陈行仓库签订的《三方仓储协议》;

5、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401IM259G、0401IM260G、0401IM265G、0401IM266G、0401IM267G、0401IM271G、0401IM275G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其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款情况表;

6、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

7、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保证书》、《保证书》,第一被告于同日向子能公司出具的《转让债权通知书》;

8、进帐单5份,以证明第一被告支付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15%的开证保证金;

9、第一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原告开具给上海聚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彦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以证明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将编号为0401IM259G、0401IM260G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聚彦公司。

第一被告答辩称:由于第一被告的经营者及相关的业务人员也已经离开了公司,代理人无法核实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对于担保合同上第二被告的公章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形式上看,对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多次的担保关系。担保合同上第二被告的章不应当是假的。

第一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第二被告答辩称:

1、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过其他担保,但没有对本案所涉的贸易进行担保。在第二被告确认的其他两份担保合同上都有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本案所涉这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没有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根据第二被告工作人员回忆没有为这笔业务提供过担保,所以请求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第二被告的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部门预留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2、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把提单交给双方指定的报关公司,由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后将货物运至双方指定的仓库,仓库按原告的指令放货,第一被告在付款后提货。原告和第一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会造成损失。但原告和第一被告擅自变更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将提单交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办理报关手续后,把货交给了他的下家,致使货物被骗。原告和第一被告擅自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致使第二被告丧失了可能控制风险的能力,故第二被告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第一被告涉嫌诈骗犯罪,有多家单位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第二被告已于2005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经鉴定二份合同上第二被告的印章不是第二被告的真实印章,本案也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进一步辩称:

1、2004年8月19日左右,原告的业务员陆姿群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快递给第一被告,由第一被告联系担保人盖章。同年8月27日左右,原告收到了加盖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公章的二份合同。期间,原告的业务员巫军与第一被告的业务员崔亦丽通过电话,崔称当时在第二被告处,并将上述二份合同交给第二被告董事长卫梦飞,由卫在合同上盖章。

2、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条款,把提单交给了第一被告,由第一被告办理报关手续。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及代理业务项下履行期限等各项条款变更无需取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变更合同条款不能作为第二被告免于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

第一被告进一步辩称:第一被告本身是受害人,委托代理进口的货物被星彦公司骗取。第一被告已于2005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法院决定。

第二被告进一步辩称:第一被告的崔姓业务员确来第二被告处盖过章,第二被告董事长卫梦飞是在另外二份担保合同上签名并盖章,而未在本案系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名盖章。

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合同上的第二被告的印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3、4、5、6、7,第二被告不清楚,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9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委托代理业务的总协议,由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化工原料,协议有效期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该协议生效期间,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原告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属于该协议项下的分协议;该协议的保证合同、确认书是该协议的附件或者从合同,两者不可分割;原告根据分协议的规定,对外申请开立即期及远期信用证,若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第一被告应当办理货物质押手续,责令运输单位将货物放入双方协定仓库,第一被告带款提货,在第一被告付清货款前,原告暂不放货;第一被告应于每份信用证开立3个工作日前支付该信用证金额15%的保证金,每份信用证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及代理手续;原告给予第一被告进口开证额度累计500万美元,第一被告按每笔进口合同CIF总价0.9%支付原告代理手续费。该协议由原告和第一被告加盖公章,原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加盖骑缝章。

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内容已知悉,并承诺对第一被告在上述代理业务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550万美元;保证期间至2005年12月底;第一被告未能按上述总代理进口协议办理货物质押手续,造成原告垫付的,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总代理进口协议项下履行期限等各项条款变更无需取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并加盖了原告、第一被告和“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公章及骑缝章。

后原告、第一被告和怡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鉴于第一被告指定怡通公司代办报关事宜,故原告委托怡通公司代办报关、运输事宜,并将属于原告的货物存放在双方协定仓库。2004年10月22日,原告、第一被告、陈行仓库签订《三方仓储协议》,约定鉴于陈行仓库是第一被告指定的仓库,原告委托陈行仓库代办仓储事宜,将属于原告的货物存放在陈行仓库,陈行仓库必须凭原告的正本出仓单才能放货。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分别签署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第一被告除支付每个合同项下15%的开证保证金外,余款未付。

2005年1月18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的7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原告已经将提单交给第一被告指定的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报关后已通知第一被告安排进仓。上述货物本应由第一被告指定的运输公司运输至第一被告指定的仓库存放,第一被告凭原告的出库单出库。由于第一被告与货物的购买人星彦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第一被告轻信星彦公司,同意由星彦公司直接办理运输,仓储手续,现发现货物全部被星彦公司骗走,仓单系伪造。为不给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一被告同意尽快与原告结算代理合同项下的款项。2005年1月19日,第一被告书面确认上述7份代理进口合同项下尚欠原告货款、代理费及手续费等共计39,396,466.35元。后第一被告将其对子能公司的债权23,508,851.08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债务。现第一被告尚欠原告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887,615.27元。

2005年2月25日,第二被告在收到本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报案,该报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为,2004年8月18日、11月1日、11月10日,第二被告分别为第一被告的进出口代理协议项下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付款提供金额分别为550万美元、135万美元、117万美元的担保,第一被告提取货物后未付清货款,该公司的有关人员已经失踪藏匿,造成第二被告被诉至多家法院,损失巨大,为此,请求从速立案,挽回第二被告的经济损失。

2005年6月1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本案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中缝上盖有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文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相一致;《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人栏及合同中缝上盖有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文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不相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二被告是否与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过本案系争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上加盖骑缝章,表明第二被告有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的印章不一致并不代表上述印章就是假的,而且,第二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还向公安部门报案,承认为第一被告提供了本案系争业务的担保,故《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第二被告则认为,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了多次担保,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误以为为第一被告提供了本案系争业务的担保,但事后经经办人员回忆未做过本案业务的担保,遂向法院申请鉴定。第二被告仅使用过一枚公章,从未使用过《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因此,第二被告未提供过本案业务的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不应当确认。原告为本案进出口合同担保一事与第二被告有过接触,但第二被告并未在进出口代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上盖章,对于上述鉴定结论,第二被告也无法作出解释。本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是第一被告和原告,原告在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时要求第一被告提供担保,并在该协议中载明担保合同是该协议的附件,因此,第二被告在《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上加盖骑缝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担保人的身份所为。而且,第二被告在向公安部门报案时承认,2004年8月18日为第一被告提供了金额为550万美元的担保,即本案《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的担保,上述行为发生在第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第二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对自己做出的上述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清楚的,因此,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认。第二被告在诉讼中先承认为本案提供过担保,之后又推翻上述自认,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先前所做的自认出于错误,故第二被告所作自认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550万美元的担保的事实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通常情况下两份合同不可能在同一天形成,而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在其他场合使用过《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因此,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加盖印章。另外,从两份合同的内容上看,《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规定原告为第一被告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第一被告应当将货物质押给原告,并详细约定了货物的报关、仓储以及带款提货等质押手续,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的责任范围仅限于货物按约质押后所存在的风险;而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和第一被告变更上述总代理进口协议项下包括办理货物质押手续等各项条款,无需取得第二被告的同意,第二被告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较《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约定明显对担保人不利,第二被告在明知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在同一天又签订内容截然相反的担保合同,既不符合逻辑,又有违情理。基于上述理由,本院难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内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和第一被告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变更了部分条款,不影响第一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现第一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的款项及代理费用等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887,615.27元应予支持。纵观本案的证据材料,第二被告虽然为第一被告提供了本案《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550万美元的担保,但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尚难以认定是第二被告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内容。而系争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损失,正是由于原告和第一被告变更有关货物质押的约定,未办理货物质押手续所致,按照《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在第二被告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外,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手续费、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15,887,615。27元;

二、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448元,由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朱志红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进出口合同 篇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本进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1、甲方决定独家发起,采取社会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为经甲方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筹委会。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权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代理其集团成员的进出口业务。

4、股份公司成立后,将成为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将由甲方代理。

5、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之日,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自动转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的乙方即为股份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代理权限:

1、甲方确认,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代理乙方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2、甲方同意在其进出口权限许可范围内,代理乙方办理生产经营中所需之进出口{业务,以便乙方进口维持其生产所必需的物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出口。

第二条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助股份公司办理进出口批文;负责对外谈判,代表股份公司对外签约;负责对i外执行合同,包括对外开证、结算、结汇、对外索赔等,并随时向股份公司通报情况;负责提供外方及国内有关部门的资料、单据以便股份公司及时做财务处理。

2、股份公司的权利、义务:

负责进出口项目的全部技术问题,包括设备、原材料的选型、验收;负责签署技l术附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谈判,在价格、运输、保险、索赔等方面提出参考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验收等工作;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输、保险等事宜;除按照进出口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收付款外,还需及时支付报关、商检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代理费用:

本着对内优惠的原则,在外经贸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至百分之××。

第四条特惠条件:

除代理费优惠外,甲方将利用自身在银行的信誉,为股份公司提供资信担保,减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数额,减少利息支出,加快资金周转。

第五条期限:

本合同规定之进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乙方获得独立之进出口权之日即告终止。

第六条代理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进出口所必需的报关、清关手续痴及文件,并尽量协助乙方取得有关的进出口批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进出口代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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