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7-13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用10篇)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1

财办建[2016]85号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福建、厦门、江西省(市)财政、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作用,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标准委确定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周边、长江经济带扩大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更好地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推动提高区域乃至全国物流标准化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抓好重点关键标准的应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和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规格、《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 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和物流包装标准化率,促进标准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等相匹配,提升物流供应链标准化水平。

(二)推动建立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一是推动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的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推广带托盘运输。二是加强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上游生产制造企业,从源头推动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减少流通过程的二次包装,提高带托盘运输比率。三是鼓励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150×100×100、200×150×150、300×200×200、400×200×200、400×300×300、600×400×400mm,推动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四是围绕标准托盘和物流包装的循环利用,探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推动发展单元化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三)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 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托盘服务市场建设,提高物流配送与包装标准化水平。推动仓储、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促进物流单元化、一体化作业。加快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服务的标准化,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流设备服务商扩大标准托盘租赁和包装循环利用等业务,拓展增加服务网点,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加强标准化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是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统一接口标准,拓展撮合交易、信用监管等增值服务功能,通过联盟合作、复制连锁等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长效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共享。二是建设“物联网+托盘”共用系统平台,拓展流转监控、质量认证、指数发布、标准宣传培训及供应链服务等功能,以众筹、众包等理念整合标准托盘及包装市场等多方资源,探索交易、租赁、回收可自由转换的市场流通机制,逐步推进托盘社会化共用。三是发展智慧物流配送,鼓励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包装等先进技术设备应用,推广共同配送,建设标准化的智慧物流城市、智慧物流园区、智慧仓储配送中心、智慧末端配送站,促进物流精益化管理。

(五)创新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鼓励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收发货,推动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鼓励集团企业内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带托盘运输,企业间 “结联盟”、“结对子”共推标准化;发展园区式托盘服务市场,完善“基地+网点”布局和公共服务,探索社会化开放式托盘共用;推广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新产品,促进标准器具和物流包装的循环使用;鼓励按商品特点分类探索“周转箱+托盘”的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推广标准化精准包装;鼓励按包装物材质分类探索利用配送渠道回收、社区便利店回收等模式,促进仓储配送和包装绿色化发展。

(六)夯实物流标准化工作基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制定并应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鼓励开展标准托盘质量认证、减量包装认证、物流包装安全测试,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标准宣传,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总结推广先进案例和创新模式。开展物流及托盘市场的统计分析,监测物流运行成本,反映试点成效。

二、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围绕标准托盘(含托盘笼)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相关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托盘服务市场及网点建设。

(二)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共用服务。

(三)支持推进标准化物流运营和服务体系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包括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物联网+托 盘”共用系统平台改造建设,推广共同配送、共享物流,完善标准化的城乡智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四)支持围绕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及其循环利用进行的新型包装推广(符合600×400模数)、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三、试点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及《托盘标准化与循环共用手册》、《仓储配送与包装绿色发展指引》等要求,加强对试点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度,试点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试点城市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地方配套支持政策,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管理项目。试点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按规定要求组织试点工作,规范公开申报、评审、确定项目等程序,事中要监督质量、跟踪进度,事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试点企业进度档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确定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启动试点,并登录“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贸物流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填报备案。

(三)加强资金监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5]25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试点完成期限为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

(四)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城市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做好物流成本、托盘市场监测等统计工作,反映工作成效;总结推广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做法,定期上报动态信息,加大对贯标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辐射带动周边物流标准化水平提升。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试点半年、年度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附件:

1.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工作指南 2.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附件1:

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规范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促进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物流标准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开展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绩效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五)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委指导全国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六)省级商务、财政、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的督导、监管和绩效评价,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上报评价结果。

(七)试点城市商务、财政、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及时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八)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以下相关规范和文件开展: 1.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2.商务部、国家标准委颁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指引; 3.试点地区制订并报送三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 4.试点地区制订的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5.试点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以及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财务会计资料、费用支出凭证、验收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

6.其它相关资料。

(九)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决策方案、制度保障、监督管理、政策宣传等)。

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评价前期工作准备、组织程序、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达标情况等)。

3.资金管理与政策集成情况(主要评价资金投入,资金使用管理,配套政策集成情况等)。

4.工作效果情况(主要评价目标达成、标准化水平提高、模式创新推广情况等)。

四、绩效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十)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根据试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物流标准化试点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有关试点省市可结合实际,细化、调整评价指标。

(十一)绩效评价可采用部门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委托专家评价等方法进行。

(十二)试点城市商务、财政、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试点工作验收评估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督导的基础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进度情况,并于试点结束后三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

(十四)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委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视情抽查复核、综合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十五)绩效评价(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级。

其中,根据量化评价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 为较差。

(十六)试点地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价为较差: 1.不按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协议执行,擅自更改试点实施方案、增减或改变试点范围和内容;

2.被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在试点工作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4.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5.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七)评价结果是对各地区物流标准化工作的综合评价,直接与资金安排和后续支持挂钩:

1.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作为以后年度延续支持或加大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2.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作为以后年度延续支持的重要依据。3.评定结果为合格的,酌情作为以后年度延续支持或减少资金支持的依据。

4.评定结果为较差的,通报批评,必要时追回已拨付的试点资金。

(十八)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委对绩效评价(综合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十九)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2

一、确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实效

(一) 加快落实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要求, 再制造试点期为2~3年, 2011年5月份试点到期。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 积极落实各项条件,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确保如期达产达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尽快建成验收, 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带动效益。

(二) 组织评估验收。

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 应当于2011年9月20日前, 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经审核后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尚未实现方案目标的试点单位, 可适当延长试点期, 但最迟应于2011年年底前申请验收, 对无特殊原因且逾期未申请的试点单位, 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 加强跟踪指导。

国家将公布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名单, 将合格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 宣传介绍试点成果和工作经验, 采取制作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验收单位的跟踪, 对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

二、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再制造发展道路, 国家发改委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 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 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一) 扩展试点内容和范围。

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 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

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 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

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 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

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二) 抓紧组织申报。

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 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编写试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 (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 和再制造工作基础 (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 , 再制造发展目标 (原则上为3年) 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 (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以集团形式申报的, 向具体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申报。

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推荐材料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 每个省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

(三) 评审确定名单。

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 并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 国家发改委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 落实支持政策。

国家发改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801号) 要求, 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 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 完善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 将根据试点情况, 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 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 鼓励技术研发。

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 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 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 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 , 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 完善服务体系。

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 (含汽车“4S”店) 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 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 加大宣传推广。

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 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 普及再制造知识, 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国家发改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 可标识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月31日印发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8年以来,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试点地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经验,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是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的职责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等职责。为避免利益输送,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人牟取利益。出现有损投资者权益等情形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

四是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五是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通知》要求凡在试点地区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三种情形外,均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一是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是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在具体备案程序方面,《通知》除明确备案申请主体、受理主体和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就办结备案的时限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六是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通知》要求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仍不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对已经完成备案的,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运作管理情况。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此外,还将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由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最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私募股权融资与公开上市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发展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扩大保险、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为培育股权投资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通过对前一阶段备案试点工作的总结,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当前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问题和《通知》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很快,各种以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资本募集不规范。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以确保只有具备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富有个人才能参与。但是,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股权投资是一种主要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并需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投资方式。但是,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缺乏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范有一定关系。为此,《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问、《通知》所调整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按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就此而言,按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本质特点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名义进行财务性投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设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对一般性投资公司,如果只是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则并不具有“集合投资”的本质特点,通常也不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因而属于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

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豁免备案。可见,《通知》并不调整一般性投资公司,而仅调整具有“集合投资”特点的股权投资企业。

问:《通知》如何处理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由于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和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时,其本身即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相应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责任,故并不单纯体现为管理人所创设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在发展初期,一些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甚至通过自聘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而无须外聘管理机构。因此,《通知》采取了“以股权投资企业备案作为切入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也应附带备案”的管理模式。

采取这种备案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监管;二是只有当受托管理机构成功募集设立了股权投资企业之后方可申请附带备案,因而可以避免一些缺乏资质和资信的机构,假借已经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增信作用,忽悠投资者;三是在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可对其受托管理机构实行附带监管。

问、《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体现了什么样的监管理念?

答:《通知》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适度监管的方式是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是因为,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本,其投资运作不会导致风险外溢。加之在我国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自主设立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已无法律障碍,因此,不需要政府来为投资者审核管理资质,可以采取自主设立以后再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更主要地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发挥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由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问:为什么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答: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了解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三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对现行国际监管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借鉴。四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并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但有利于引导其规范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通知》虽然豁免其备案义务,但其在设立、资本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均须遵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通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4

知》的通知

来源:监管四处 作者:李永明 发表时间:2012-2-6 0:30:4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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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监管四字〔2011〕3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

省局确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为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市也要按要求确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导推动本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达标。各典型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责任,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率先达标,二、加快全省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

各级安监部门和评审单位,要按照《通知》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的通知》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本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规模以上企业,要按照相应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考评类目、项目、内容逐项规范、完善、改进,最终实现安全达标。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努力实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冶金等工贸企业提供借鉴。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2.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冶金等工贸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杆和样板,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的总体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鞍钢集团公司等22家企业作为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典型企业,名单附后)。现就进一步做好典型企业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典型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典型企业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加强工艺设备技术改造,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要抓好企业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三、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指导冶金等工贸企业特别是典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成熟一批、创建一批、达标一批、升级一批。同时,要做好经验交流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工贸企业提供借鉴。

各地区、各典型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

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5

双办字〔2011〕75 号

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柏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室,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双柏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实施方案》经县委、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

(五)有林权争议、权属不清的山林严禁采脂,已采脂的,必须立即停止采脂。

二、工作步骤及措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

主要任务: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由各乡镇和各国有林场对辖区内的松脂采割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逐一将采脂山场、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含租期)、采脂株数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国有林场场长审定后上报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通告、黑板报、粘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双柏县松脂采割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脂采割管理的通知》等松脂采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尤其要重点宣传违规采脂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以及按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此次范松脂采割工作的目的意义、时限、内容和方法步骤,引导林农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资源保护

脂现场,由林权所有者用红漆对采脂范围进行标注,并由工作队在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大队和乡镇林业站配合下依照《双柏县松脂采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对继续违规采脂或蓄意干扰清理整顿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各国有林场对清理整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硬、推进不力、不按时限进行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整改完善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总结完善和检查验收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对规范松脂采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由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工作队对各乡镇、村(居)委会、国有林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对检查出来依然存在的违规采脂户,责令各责任单位、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由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大队和乡镇林业站在县、乡工作队的配合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对符合采脂规程,需要继续采脂的地块,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集体林由林权所有者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并将采脂时间、单位、区域、面积等内容

经培训合格的林农颁发《松脂采集资格证》,并实行年检制度,切实提高采脂户的采脂技术。

(三)松脂采割实行备案制度。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申请备案;集体林由林权所有者向各乡(镇)林业站申请备案。

(四)引导林农成立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制定专业合作组织章程,树立管好自己的山、护好自己的林、用好自己的树的理念,自觉遵守采脂规程,用章程规范和约束松脂采割行为。

(五)加强松脂采脂基地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松脂采脂基地建设的新途径,科学规划采脂基地,并将采脂基地建设与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农增收、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8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006年,各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近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明确要求今年底之前确保关闭4000处煤矿,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今年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确定的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一年。整顿关闭范围由主要是非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对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安全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坚决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向深入。

二、认真负责地落实好各类关闭煤矿名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下煤矿进行认定,提请关闭: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擅自进行“三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三、全面落实“十一五”末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分省(区、市)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到2010年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四、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对于已经停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

各地要抓紧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核准(审批)的违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对拒不停止施工和实施整改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10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和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按建设项目管理等原则。要坚持资源整合后煤矿最低规模标准,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方案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保整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整合方案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整合煤矿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阶段。

六、依法打击非法和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关闭的煤矿、列入关闭公告名单的煤矿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煤矿的监管,坚决防止已关闭的煤矿死灰复燃、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和被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继续组织生产。要抓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核准下达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要以此为依据加强监管、监察。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有关证照之间的关系,着重解决证照有效期限短和变更频繁等问题。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在依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出吊销、暂扣处罚时,应及时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部门,提高行政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近几年,我国煤炭订货改革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协商,促进煤炭价格市场化,为改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仍有可能出现区域性、时段性的产运需矛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现就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铁路运力制约条件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运力配置坚持对居民生活用煤、对高耗能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搞得好的企业优先。

(二)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煤炭衔接。省(区、市)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

(三)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衔接。

(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常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的机组的电厂;高炉有效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钢铁厂;造气炉直径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厂,鼓励供需双方直接衔接。

二、改进运力配置方式,加强和改善政府调控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交通部和有关省(区、市)经济运行等部门按照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在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召开2007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视频会议,明确有关原则、政策和要求,引导企业衔接。--根据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总量及分布,确定跨省区的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7.38亿吨。

--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按限制口、按重点用煤行业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煤矿和用户。

--坚持发挥产运需衔接协调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衔接。

(二)对下达到铁路局的运力配置框架方案,铁路局可根据各煤矿上年实际铁路外运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予以掌握,但各铁路局和省(区、市)一律不得向煤矿或用户分配运力指标。

三、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定合同

(一)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

(二)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必须符合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质价相符,严禁各种欺诈行为。

(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五)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双方按照市场原则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

四、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一)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

(二)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

(三)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五、以提高运输效率为核心,优化运力配置

(一)继续由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

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

(二)铁道部、交通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查落实运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督促协调。

(三)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

--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

--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

--向中长期合同倾斜;

--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

--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

--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

(四)对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合同或衔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予以协调。

对产煤省(区、市)内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由产煤省(区、市)经济运行等部门会同铁路局等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组织实施。对衔接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

附件:2007年跨省区煤炭运力配置框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8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69号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1993-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国税发〔1993〕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个人应税收入实行申报纳税,是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征收办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所普遍采取的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强化税收征管的指示精神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要在全国开展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根据我局1988年制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88)国税集字第041号]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纳税试点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试点的目的

开展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是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推进个人收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法,取得经验并逐步推广。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切掌握税源构成,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二)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普遍提高,自觉申报纳税的人数逐渐增多;

(三)税收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四)在征管模式上要有所突破,变税务部门上门催税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试点地区的选择

每个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级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个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要有较好的基础,具体体现是:税源单位配合较好;收入大体能控制;税务干部素质较高;征管手段较先进;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强;能够得到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试点的范围

实行申报纳税试点的应税收入项目,一般应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等四项综合收入项目;经我局同意实行综合收入改单项收入征税试点的地区,可以只对工薪收入试行申报纳税。其他各项应税收入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暂不纳入试点范围。为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可只要求对达到征税起点的纳税人必须申报纳税。对于收入普遍较高的重点行业和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已使用电脑等较先进征管手段的,不论纳税人是否达到征税起点,可要求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试行各种应税收入全面申报纳税。

四、试点的方法

实行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后,仍要坚持按月计征、按月入库。对试点地区内的支付单位,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条件具备的,也可以完全改为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试行按月预征,按季申报,即预先规定预扣率,每月由代扣代缴单位预扣税款(不扣除费用),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多退少补。

五、试点的步骤

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一般应经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完善、逐步推广等阶段。

六、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抽调专人组成,以便对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和加强指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做好试点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参与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明了试点工作的意义、目的、方法和具体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工作。

(三)注意发现和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研究改进,使试点办法逐步完善,达到试点目标,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征管法》,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尽快开展,正式实施阶段最迟不得晚于九月份。各地的试点方案及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今年底、明年初各地要对试点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注重重点突破。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以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选取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到基层政府的所有政务领域和服务事项。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适应基层特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基础,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等15个省(区、市)的100个县(市、区)(以下称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附后)。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省(区、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重点任务

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梳理政务公开事项。要组织试点单位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启动后,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围绕试点范围,有力有序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期一年,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组织试点验收。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内容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同时对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跟踪评估、参与制定政务公开相关标准等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要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工作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题,集中展示本地区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组织交流。

(四)做好考核评估。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在全国基层政府推广的意见,并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附件: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

附件

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

序号

组织实施省份

(15个)

试点单位(100个)

试点内容

北京市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共5个)

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开鲁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乌海市海勃湾区(共7个)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无锡市滨湖区、徐州市新沂市、常州市天宁区、苏州工业园区、南通市如皋市、宿迁市沭阳县(共7个)

云南省 保山市腾冲市、昭通市绥江县、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共6个)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宝鸡市岐山县、咸阳市彬县、渭南市华州区、延安市安塞区、榆林市靖边县、安康市紫阳县(共7个)

上海市

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虹口区、金山区(共5个)

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医疗卫生、涉农补贴、城市综合执法、养老服务等方面

河南省

长垣县、济源市、汝州市、郑州市上街区、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洛龙区、安阳市汤阴县、信阳市潢川县(共8个)

湖南省

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株洲县、衡阳市衡阳县、常德市武陵区、岳阳市平江县、郴州市资兴市、永州市蓝山县(共7个)

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佛山市禅城区、梅州市平远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高要区、云浮市新兴县(共7个)

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凤冈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共6个)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汤原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西市密山市、绥化市肇东市(共7个)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方面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瓯海区、嘉兴市嘉善县、金华市义乌市、衢州市江山市、台州市临海市(共7个)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亳州市蒙城县、宿州市灵璧县、滁州市定远县、六安市金寨县、宣城市宁国市、铜陵市义安区、黄山市徽州区(共8个)

四川省

成都市新津县、攀枝花市西区、泸州市合江县、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盐亭县、广元市青川县、达州市万源市、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共8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固原市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共5个)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篇10

发布时间:2014-04-29 13:46 浏览次数:64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中省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扎实做好我市各项工作,现将我市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特殊技术、保密和安全等要求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都要实行抽取定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中、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债、国家对外借款所筹资金项目、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和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只要具有法定公开招标的情形,全部纳入抽取定标的范围。中省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面实现政府预算公开,细化政府预算公开内容,政府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市县要全部公开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公开,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以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特别是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重大民生专项支出,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除“两会”外,各级各类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酒店召开,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资源,节约行政成本。

四、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做好接待工作。就餐超过10人以上的安排自助餐。公务接待不送礼品、土特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出部分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严格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审批。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编制标准和配备标准更新、购置公务用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中、省规定,清理超标车辆,清理出的超标车辆,一律公开拍卖,不得留用。

七、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的原则。各级党政群、政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公开招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有关政策公开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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