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2024-08-06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共13篇)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1

标题: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1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12日

终止日期:

类别:房地产管理

颁布单位:建设部

内容: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产测量是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的专业测量。搞好这项工作,可 以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和资料。最近国家测绘局以国 测发〔1991〕120号文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房 产测量的行业标准。为加强房产测量工作,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这项《规 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量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凡新组织测量的 地区,一律执行《规范》;过去已经作过测量,并已建立房地产地籍图的地 区,要争取在三至五年内按《规范》要求,逐步修正、更新现有地籍图; 对新建房屋和产权变更、转移的房屋的测绘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各地对房地产管理系统测量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部房地产业司 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房产测量》一书,作为培训教材。

三、加强房产测绘队伍的组织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 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 各地做了大量工作, 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 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 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 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 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 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 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 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 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 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 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设施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 从2014年起, 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 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 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标准, 依据规划要求, 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 (小) 区, 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新建居住 (小) 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 (小) 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 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 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 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时予以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 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 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沟通协调, 建立协作机制, 制定年度计划, 明确工作任务, 落实责任单位, 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实现《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 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 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地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 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 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 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 并填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 (见附件) , 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市直各学校:

学校档案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反映,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记载,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学校在档案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两基”顺利通过国检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由于部分学校领导对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规范学校档案建设的重要作用理解不到位,学校普遍存在只重视工作开展、不重视建档归档,只重视重要工作建档、不重视学校全面的资料收集归档等现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为整合各方面工作,规范学校常规管理,现就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档案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领导要充分认识学校常规管理档案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把学校档案建设工作作为创建常规管理达标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规范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为确保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达标奠定基础。

二、各中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小学、村级小学和幼儿园必须设立学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档案盒,做好学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配置专(兼)职学校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学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切实发挥学校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能准确反映学校当前和过去工作的作用。

四、学校要建立完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制度,建立学校档案集中管理机制,除保密性档案外,各处室及教师个人不再保存学校已完成的工作档案,所有的学校档案采取集中归档并加以分类管理。

五、教职员工要自觉养成建档归档的良好工作习惯,工作一旦完成(除在办的工作),立即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归档。

六、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追踪制度,安排和布置了的工作,分管领导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工作档案的建立及归档情况,使有关资料能及时归档管理。

贵港市教育局办公室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4

2012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围绕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中心任务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十二五”时期工业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为中心,以 “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重点,全面贯彻《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520号文印发),推动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实物质量水平,增强质量文化“软实力”,加快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质量信誉建设的格局,实现工业质量和信誉的全面提升。

二、深化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

(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继续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加强对承诺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力度,扩大质量信誉承诺活动的社会影响。

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组织实施《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启动在平板电视、锂离子电池和卫生陶瓷等领域的规范企业自我声明试点工作。组织行业协会、支撑单位开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自我声明现状调查,制定重点工业产品自我声明规范和建设承诺信息服务平台。

(二)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贯彻《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37号),发挥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研究机构作用,深化推广工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鼓励推广工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政策措施。

支持质量管理课程和教材开发,组织开展可靠性工程、现场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鼓励企业推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医药、食品、航空等行业大力推广GMP、HACCP、AS9100等专业性管理标准。

组织重点行业关键岗位质量管理技能要求的研究,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中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开展质量文化建设研究和交流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文化“软实力”。

继续发挥“银河工程”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和工具、方法应用等宣传和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质量管理骨干人员。

(三)推进工业标准建设和贯彻实施

以支持产业急需、创新成果转化和形成国际标准转变为方向,加快工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开展综合标准化试点,推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物联网等重要领域标准体系的建设。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0]65号),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对标达标管理办法》,支持地区和行业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对标与达标工作,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高工业产品竞争力。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对标与达标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促进工业产品实物质量提高

继续围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制造过程质量保证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新产品开发、工业检验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产品质量攻关以及提升工业企业品牌价值等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产品质量保障、产品检验检测,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服务的平台建设等项目。

继续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开展重点行业关键制造过程工艺调研和研究,提高制造过程工艺管理水平,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稳定制造能力的转化。

各行业协会要组织工业产品对标、实物质量对比等活动;以重点产品为突破口,利用产学研结合,产业链上下游结合,解决共性质量问题,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五)加快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完善质量诚信体系

贯彻《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会商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工业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并交流推广。鼓励地区和行业开展品牌建设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建立品牌培育激励制度。

组织落实服装家纺和家用电器等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服装家纺企业自主品牌竞争力评价和品牌价值货币化评价研究和试点。加强对家用电器自主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指导家电品牌建设。

落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从2012年起,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地区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配合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加快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质量诚信“黑名单”制度,打击质量失信行为。

(六)继续改善质量政策、社会和市场环境

继续参与组织“质量月”、“诚信兴商”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继续推动《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在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中,加强对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的要求。开展对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的专题研究,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益。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民爆产品、支农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家电下乡”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继续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替代和减量化工作,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2010]390号),研究制定《关于开展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做好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和指标体系,通过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促进质量提升。

三、组织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

按照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2012年在全国开展“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年活动)。

建设年活动是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的专项行动部署。建设年活动以推动转型升级为导向,以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突出活动特点,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一手抓质量管理,增强产业链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一手抓品牌培育,提升价值链质量效益水平。

(一)活动思路

在深化工业质量品牌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年活动。一是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药品和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问题,以宣贯新版HACCP和GMP管理体系规范为抓手,开展“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质量安全”活动,推动一批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二是以“加快工业品牌培育”为主体,通过百家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带动地区和行业推进品牌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价值。三是借鉴国际通用的标杆管理方法,开展“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以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为主题,总结提炼并组织企业学习实践质量管理标杆经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活动要点

1.“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质量安全”活动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促进药品和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活动,平均每个地区组织不少于50家药品和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参加活动,开展体系认证。药品企业以

实施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重点,婴幼儿奶粉企业以实施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12)为重点,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宣传动员、培训研讨等工作,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培训、咨询和新版转换指导和体系认证等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药品和婴幼儿奶粉企业实施GMP和HACCP能力调研,利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药品和婴幼儿奶粉企业实施GMP和HACCP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在重点地区开展10期巡回宣讲活动,讲解新版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交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2.“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

深化百家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培训交流、指导评价、跟踪调研等活动,总结提炼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品牌培育能力的经验和案例,为地区和行业品牌培育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提升地区、行业和企业品牌培育科学化水平。组建品牌培育专家组,研究品牌培育理论,构建评价模型,推广品牌培育经验,支撑品牌培育活动。研究部属媒体会同协会、专业机构,构建有影响力的平台,探索工业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发布机制。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加快工业品牌培育”活动。每个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一定数量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宣贯《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第一部分 实施指南》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第二部分 评价指南》(工信厅科函[2011]719号文印发),交流和推广品牌培育经验,指导企业建立品牌战略目标,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和品牌竞争力。研究建立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评价和奖励机制。

机械、纺织和石化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品牌竞争力评价研究和试点。纺织工业联合会根据《品牌价值评估指南》(ISO10668),结合行业特点,在服装家纺行业开展货币化品牌价值评价研究和试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消费者品牌调查,研究品牌力指数评价。广东、江苏等地区和机械、纺织、有色等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集群的区域性品牌和行业性品牌培育活动。

3.“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

开展工业“千家企业学标杆,提升质量促转型”活动。“质量标杆”活动是引导广大工业企业学习和实践质量工作的成功经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和竞争力水平的长期性工作。具体按《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落实。

(三)总结交流

2012年12月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根据各地区开展活动的规模、内容和效果,对建设年活动进行评价和总结。召开“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总结交流大会”,交流活动经验,表扬先进地区、行业和企业。

(四)组织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司局参加的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年活动的统筹策划、协调资源和监督检查。科技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建设年活动有关工作。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落实相关资源,策划和推进地区和行业建设年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十二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宣贯《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520号文印发)的基础上,分解规划任务和规划目标,着手构建促进质量提高的重点工程。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确保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规划与《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相协调,形成完善的质量工作规划体系。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策划和开展质量工作,组织建设年活动时,要把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企业中去,切实指导企业增强质量品牌意识,提高质量品牌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竞争力。

(三)强化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质量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开展地区质量工作发展潜力研究,建立地区工业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区质量工作状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统筹策划,产学研结合,攻关解决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质量问题,提升地区质量竞争力。

行业协会要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科[2011]510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在行业内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推动行业质量提升。

(四)加强宣传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质量工作、特别是建设年活动的宣传,提高社会质量品牌意识,展现质量品牌建设成就,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信誉形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利用全国和地方性报刊、网络、会议论坛等多种媒体和活动,积极宣传、扩大建设年活动的社会影响,营造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质量品牌专题调研宣传活动,走访重点地区和优秀企业,集中宣传报道质量品牌建设的经验。

(五)强化质量品牌工作的合力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品牌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质量品牌工作和建设年活动给予支持,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和资金支持。

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质量品牌工作的合力,共同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质量协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年度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并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工作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各省市和行业协会工作计划、内容、实施情况和效果等,进行跟踪、评价和总结。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5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端午节将近,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县委、纪委主要领导要求,现就端午节期间作风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明和重申有关纪律规定。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教育干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公款送节礼、公车私用;安排部署好假期值班和作风纪律自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车封存停驶制度。全县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西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务用车应当集中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备勤、应急抢险和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的要求,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端午节期间公车停驶计划于 6月19日 12时前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6月19日 18时前 公车除值班车辆外封存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和正风肃纪各检查组将对全县各单位假期值班情况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 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实行“一案双查”。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房产测量中的若干问题 篇6

1 房产测量的意义

在计量住宅户型面积时使用的房产测量是计算面积最全面的表现方式, 意义重大。第一, 房屋计量能够给房产产权者供应法律保护基础。对房屋计量后的结果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办法相关证明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益, 发生财产经济矛盾时主要的证明。房产计量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房产产权者的经济利益, 是相关房地产部门为房产产权者提供的自身财产最根本的证明, 也是能够调解房屋矛盾、处理不合法建筑、不合法占地最根本的依据。第二, 城市的建造、设计以及管制最主要的根据就是房产计量。对房屋的计量是根据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测量标准规范以及房屋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 经过对房屋自然条件以及权力条件进行专业的计量, 计算清楚建筑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使用情况, 进而能够对房屋的管制供应相关的依据。计量到的这些信息是颁发房产证明以及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审核的重要根据, 也是登记房屋档案最原始的信息。所以, 房产计量是开展城市计划建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三, 房屋计量能够检测出卖房者是否提供了房屋真实的建筑面积的主要措施。现在房屋的价格一路攀升, 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在面积上做手脚, 普及使用房屋计量, 能够确保买房者以及卖房者两者共同的利益,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 房产测量若干问题研究

房产测量随着房屋价格的上涨而愈发广受关注, 因而在此方面对房屋测量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2.1 共有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是在进行房产测量时无法回避的问题。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销售面积) 为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文件也曾明确指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在此有必要对“共有”和“公用”进行区分。“公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对某物的使用权, 而“共有”则是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 享有对某物的财产权, 共有人对共有物有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置权, 公有物只能被公用人公用而不能被公用人共有。

2.2 常见房产测量技术

房产测量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 目前常见的测量技术主要有:

(1) 房产数字化测图技术

计算机成图就是将采集的各种有关的地物和地貌信息转化成数字形式, 经过数据接口传输给计算机进行处理, 然后需要显示器或者绘图仪绘出房产图。在计量房产地形以及地籍中普遍使用计算机成图法, 计算机成图点位精确度高、改进了传统的作业方式、便于图件的更新等。所以, 计算机成图是房屋成图一个主要前进方向。

(2) 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的计算

在计量房屋出售大小的时候很繁琐, 普遍来讲房屋大小的计量可以分为两部分:用地大小以及房屋大小计量。这里房屋大小计量主要是指建筑物大小、全部建筑大小、产权大小、使用大小等计量, 用地大小计量主要是指建筑房屋以户为单位使用的土地进行封闭性计量。在出售房屋时, 房地产业在房屋大小上经常会有矛盾出现。所以, 这时如果使用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公式作用就会很明显。使用坐标分析方式推动了房产计量的计算方法。

(3) GPS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

GPS技术是当前快速发展的数字定位测量技术, GPS技术因其卓有效的性能而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房产测绘系统以GIS的方式绘制、定义图形及属性, 实现了图形属性的双向连接, 使房屋面积的分摊结果更准确, 并自动生成繁琐的分层分户平面图。从而有利于测绘的精确化和准确化。

3 房产测量中“幢”的划分

幢是在房产考察中最根本的单位, 也是房产计量中使用的最根本的单位, 所以在房产计量中要明确幢的范围以及界线。幢划分的根本标准有以下四点:

3.1 应同期规划、同期建设、同期验收

无论在思想观点中还是实际建筑中, 同为一幢的单位就是一起计划、一起建筑、一起验收的, 对于不一起计划、建筑以及验收的工程都是各自为各自的, 各自成一幢。

3.2 地面以上部分的基础、结构应为统一整体

一幢楼宇, 就是说在表面能够看到的地方、构造都应该是一个计提, 主要包括全部的构造是相互连接的, 就是每个位置的梁、墙、柱之间都是相连接的, 不是分散的。假如房间的各个位置要点之间连接不上, 那么就可以说它们各自为幢。

3.3 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同一产权人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房屋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利属于同一个人的准则是房屋权属记录的最根本的标准。假如房屋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权利不属于同一个人, 同时各个土地范围使用者的土地权属明确, 那么这座房屋就不能算为一幢。

3.4 有共同的共有共用设施

对于我国庞大的购房群众来说, 对于幢的划分, 最关心的是公共使用面积怎样分摊摊销。假如一幢建筑楼宇没有公共使用的建筑设施, 这样, 不管是一幢楼宇还是多幢楼宇, 对于计提分摊的公共使用的建筑面积, 可以不必去计较。

在买卖房屋时以及办理房屋相关手续时一定会使用到房屋计量这项措施, 房屋计量是保证拥有者最根本的前提, 所以要进一步推动房屋计量的措施, 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龚英亮.对“共有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的探讨[J].城市技术监督, 2002 (2) .[1]龚英亮.对“共有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的探讨[J].城市技术监督, 2002 (2) .

[2]李向明.房产测量技术探讨[J].大众科学, 2007 (1) .[2]李向明.房产测量技术探讨[J].大众科学, 2007 (1) .

[3]张勇.浅谈房产测量中“幢”的划分[J].中国科技信息, 2007 (15) .[3]张勇.浅谈房产测量中“幢”的划分[J].中国科技信息, 2007 (15) .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7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越范围,更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的要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属于经营性收费的要及时存入单位账户。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缴、销制度,完善“以票控费”、“以票管费”办法。无论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收据、收款收据,还是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税务发票,或是单位内部往来收据,都要确定专人保管,定期核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杜绝白条报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实相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大额资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各责任人对所保管的资产负责。各单位每年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对于缺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对报废或应予核销的资产,各单位要经集体研究后核销并完善相应手续。

五、严格内控措施,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各单位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控措施,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审批,每张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要确定重大收支在单位内部公开的标准、时限、范围,每要在单位内部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让职工知情。重大支出要有合同、协议;未经审批、手续不全或票据不合规范的支出不得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月终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建设局。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对往来款项应定期清理,防止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8

鲁建城字[2006]6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局)、规划局、房管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建设和水价改革的同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一大批企业、宾馆饭店、学校配套建设了中水设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今年,我厅还评选出了“山东省城市中水十佳企业”、15个“山东省再生水利用示范项目”。但是,各城市在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严重制约了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为全面推进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推行居住区中水设施建设,可以实现生活污水废水资源化,增加可利用的水资源量,提高用水效率;可以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减少水体污染;可以减轻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运行费用。从济南市七里河社区、长清乐天小区、南郊宾馆等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来看,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都非常明显。

(二)当前,推行居住区中水设施建设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大多数开发商不是中水设施真正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其建设积极性不高,造成中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二是有的中水设施利用不足,出水用途不够广泛,特别是效益最好的中水冲厕还不是很多;三是缺少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个别设备不过关,运行成本偏高;四是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够,日常运行监管缺位;五是由于宣传不够,公众对中水的认知程度不够,不少人对中水水质存在疑虑,对使用中水有所担心。

(三)各城市有关部门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使居住小区中水利用工作尽快全面推开。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内容,实施重点考核。

二、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规模以上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调整《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标准。在全省各市城市、县(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凡是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

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各地市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严于省里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查、审批环节,对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凡是在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出现漏审,造成中水设施没有配套建设的,应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三)对在建和已经建成的居住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凡是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建设条件的,一律补建中水设施。各监管部门要以促进中水设施建设为目标,不能搞以罚代建。

(四)搞好水量平衡,合理确定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中水设施设计规模按照居住小区总用水量的75%左右确定,既要防止规模过大、进水量小,“大马拉小车”;也要防止污水多、设施处理能力过小,“敷衍了事”。要提高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水平,推广高效、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提高中水设施的利用率。在稳定景观、冲刷、绿化等用水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中水冲厕。

(五)全面开放中水设施市场,允许具备资格的各类企业参与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同等条件下,物业公司可优先承揽该业务。鼓励实力强、业绩好、具有自主技术产权的中水企业承揽中水设施建设、运营总承包业务。以“十佳中水企业”为重点,培植一批中水行业的龙头企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中水设施建设运营的激励机制

(一)中水设施属于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时免收配套费等费用,同时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在严格计量、检测的基础上,对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城市水体的,可按照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模式,依据处理量核拨污水处理费。

(三)对贷款建设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企业,各城市可在年度城市建设资金计划中,安排贷款贴息补助,实行以补代奖。

(四)合理定价,保证中水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和运营收益。对于自愿使用中水的用户,可由供需双方实行协议定价。对于中水冲厕等公共用途,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物价部门制定中水水价标准。建立中水交易制度,扩大中水的处理规模和使用范围。

(五)在各类居住小区的评比考核中,把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作为重要内容。凡是没有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中水设施运营不正常的,一律取消各类评比表彰资格。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提高中水设施运行水平

(一)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细则。要从法规、规章,到规范、标准,形成一套完整的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各类审查、审批,都要进审批服务大厅,做到办事公开,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对中水设施的运行监管。各城市节水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中水设施的运营监管标准、规范和具体办法,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中水设施运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中水水质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三)要加大居住小区中水回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水平,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公众使用顾虑,做好社会监督。

(四)各城市都要加大对居住小区中水回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尽快推出一批典型,现场示范,以点带面,尽快推开。各地在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市直各单位驻村工作组:

近年来,全市各级基层办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打造了一大批工作亮点,为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进上下了解,加强横向交流,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地推进全市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促进“三级联创”活动、固本强基工程、“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和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农村基层任职锻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1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市直各单位驻村工作组要高度重视信息的报送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不断调整充实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院党委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专职信息员具体从事基层组织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并于3月28日前以传真形式将分管领导和信息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传真号码报市委基层办。

二、信息报送内容

1、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实施固本强基工程采取的新举措、创造的新经验、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变化。

2、第三批“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农村基层任职锻炼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特色、工作体会。

3、基层组织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成功经验。

4、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5、其它需要报送的内容。

三、信息报送数量和方式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要在每个季度末上报驻村工作季报(2007年第一季度未报的,请在3月30日前上报);从4月1日起,各县(市、区)、市直工委每周应报送基层组织建设信息稿件不少于3篇,其中农村党建(驻村工作)方面的信息不少于2篇,机关、学校、社区、“两新”组织、国企党建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不少于1篇;各驻村工作组应每两个月报送1篇工作

进展情况汇报,每半年上报1篇工作体会文章。信息报送可通过传真或邮件传到市委基层办(传真:8988339;邮箱:yfgbqj@126.com)。市委基层办将以简报的形式,对各地上报的有价值、有特色、有利于相互交流学习的信息予以编发,并在《云浮党建网》、《云浮先锋网》进行广泛宣传。对未按要求定期报送信息的单位和驻村工作组,市委基层办将予以不定期通报,并将信息报送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四、信息稿件要求

报送信息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既要保证数量,更要注重质量,突出“新”、“实”、“快”、“精”,即信息要有新情况、新内容,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并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反馈信息要及时、快捷,文字要精炼。

中共云浮市委基层办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11

建质电[200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2008年11月15日15时20分,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萧山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长约100米、宽约50米的在施区域塌陷,施工现场侧路基下陷。截至11月18日,已造成施工作业人员8人死亡,13人失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要择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和设计时间,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勘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勘察精确度,充分探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情况,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可靠;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作出重点说明。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设计质量;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工程中,要在设计方案中作出专门的安全防护考虑。

二、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工程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资料,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投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在施工前必须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等资料彻底摸清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选择施工工法,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方法和工序流程,加强对相邻建(构)

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情况的监测;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进入在施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对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除施工单位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远程监控,根据采集信息实行动态评估和预警。

三、强化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对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坚持抓,把监管主体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地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要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清除出市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重大问题。

四、开展在建地铁工程安全检查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自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勘察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要继续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工。

随着国家进一步扩大内需政策和新增投资的到位,全国建筑工程规模将呈现较快增长态势,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各地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12

近年来, 中央财政逐年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 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农牧业县, 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从全国来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是好的, 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着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力, 违规违纪甚至贪污受贿等现象。近期, 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了该省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发生, 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 也严重干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常实施, 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 暴露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不力, 措施不到位, 甚至缺失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要求切实加强监管, 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 确保政策效应的发挥, 让农民真正受益。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 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加农民收入, 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部门, 下同) 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落实好工作责任,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履行监管职责, 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管好、用好补贴资金,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 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 积极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 核查其销售台账, 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 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 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 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针对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的典型案例, 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 认真查找管理漏洞, 并举一反三, 以服务为中心, 以监管为重点, 以公开为手段, 立即研究改进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 以及挂图、明白纸等形式, 加强补贴政策宣传, 让农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 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 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实现“阳光操作”。在补贴资金分配上, 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 并突出补贴重点。在补贴资金结算上, 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 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的审核, 并增加结算频次, 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补贴对象确定上, 要解决不公平问题, 不得优亲厚友,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 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 增加地方投入, 实行补贴对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上, 要执行有关规定, 不得指定农机生产企业、机型和经销商, 在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 不得以补贴资金指标有限为借口, 变相为购机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经销商, 并对经销商资质条件给予限定, 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资质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经销商。同时,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减少购机环节, 实现供需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 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自查。同时, 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 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 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 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并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将派出检查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 给予严肃处理, 决不姑息迁就。

五、认真总结经验, 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 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 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 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 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各省 (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到本通知后, 要及时传达部署, 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提高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农业部要督促直属垦区按照本通知精神, 做好落实工作。请各省 (区、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将本通知落实情况, 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篇13

关于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巡防工作及技防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平安建设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提高我镇群众安全感,打造“平安XX”,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巡防工作及技防建设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组建巡防队伍,开展治安巡逻和建设技术防范设施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相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XX”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安巡逻、建设技术防范体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力投入,根据地域特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巡逻,安装电视监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成覆盖本辖区的监控报警体系,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打造由治安防控网络支撑的“平安XX”,达到全镇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巡防队伍建设

1、队伍建设。各行政村在原有巡防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力量,成立由6人组成的巡防队伍,除X村专职2人、兼职4人外,其余各村均要组建专职巡防队伍,队员年龄不超过45岁(兼职除外),巡防队统一服装、标志,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逻工作。

2、队伍管理。巡防队由村聘任,镇村共管。各村巡防队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镇综治办统一领导管理,巡防工作开展按照镇综治办安排开展。

3、经费保障。各村两委要为巡防队工资等经费做好保障,各村巡防队工资标准由各村自行制定,镇政府对各村巡防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工资补贴。巡防队员工资由镇综治办统一发放,每月月底25日前,各村将人员工资直接造册交镇综治办,镇补贴部分由镇财政所拨付,镇综治办根据各村人员名册和镇综治办及各村两委日常考勤情况发放工资。

4、监督管理。各村巡防队按照镇综治办安排开展巡防工作,镇综治办对各村巡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不按要求开展巡防的村巡防队伍,按照巡防队管理制度,扣发队员工资补助,给予警告直至建议村两委予以辞退。

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按照市综治委技防全覆盖工作要求,我镇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措施在全镇各村开展技防建设。

1、技防建设标准。各村技防设施建设以电视视频监控系统为主,各村应在村内主要路口设立视频监控探头,具体要求为:大村探头数量不低于12个,小村探头数量不少于8个,在村委会建设集中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有专人值守。

2、技防建设实施要求。X村、X村、X村为第一批建设村,于10月底前要建成村级视频监控体系。X村为第二批实施单位,于2011年底前建成,其余各村除X村已经建成外,X村、X村、X村、X村在安置小区建成入住后三个月以内高标准建成小区视频监控系统。

四、奖惩措施。

根据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各行政村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对新建成的监控系统,在建成后由镇组织统一验收,对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给予一个探头500元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巡防队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任务的村,在完成此项工作前不得参与任何评先活动,同时扣发该村两委主要干部、主管人员工资。对不落实工作部署,造成我镇在全市安全感指数调查中排名落后的村,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措施,由镇综治委给予该村重点管理、黄牌警告,直至报镇党委给予一票否决。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综治 联防 技防 通知

X县XX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9月18日印发

上一篇:读书收获范文下一篇:小学数学典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