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2024-09-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共12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1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

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已到有效期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新的已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3年。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2

1 落实贯彻各项法律规则制度,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为医院管好麻精药品提供有力保障。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颁布)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颁布) 等法律法规[5], 我院制定了完善的麻精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麻精药品采购及入库、储存及领药、配发及使用、报残损和销毁等全程管理制度, 及麻精处方管理、麻精处方鉴的保管及领取等。

2 加强麻醉药品使用知识培训

2.1 药师培训

鉴于麻精药品的特殊性, 强化药师麻醉药品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极为重要。药师须熟练掌握麻精药品的临床适应症及禁忌症、熟知每一种麻精药品的常用量、极量, 以免滥用及浪费[6]。加强道德教育, 杜绝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 及时更新麻醉用药观念。通过麻精药品培训考核合格者才授予麻醉处方调配资格。

2.2 医师培训

组织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麻精药品知识培训, 认真学习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掌握“癌症患者三阶梯治疗”原则及规范, 防治麻精药品的的滥开滥用[7]。熟知我院所具有的麻精药品品种、用法、用量、最大限量等, 规范麻精处方书写。执业药师考核合格后方取得相应处方资格, 药剂科需将其签名留样备案。

3 具体管理环节

3.1 药库管理

根据我院医疗需要, 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在库存保持合理条件下, 按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在指定企业定期采购。

麻精药品实施货到即验。由库管人员与药剂科麻精药品管理人员双人验收、查对。

3.2 药房管理

医院药房工作在麻精药品用药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加强药房管理工作对麻精药品用药安全及医疗质量至关重要[8]。为此, 我院药房制定了以下措施: (1) 交接班制度:确定接管人, 然后对其进行上岗前相关的管理知识培训。移交人先清点并登记值班柜及周转柜中所有的药品、处方、空安瓿及废帖数量, 然后与接管人当场进行交接班, 双方清点无误, 签名确认。交管理麻精药品柜的钥匙共2把即周转柜的上锁 (1把) 与值班柜的下锁 (1把) 。打印更换麻精药品培训人的通知, 双方及主任签名 (一式两份) , 一份西药房留底, 一份交给药库。 (2) 盘点制度:清点值班柜的药品数量与处方消耗药品数量以及空安瓿和废帖数量, 药品数量+处方消耗药品数量+科室备药=西药房总基数。统计出帐、入帐药品数量, 计算当月消耗药品的数量和金额并上交统计组。盘点时, 登记现存的药品实物数。 (包括值班柜、周转柜及科室备药的总数) 。 (3) 平时管理:麻精负责人要经常查看交接班记录。 (有无缺漏、涂改等, 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检查处方登记册:日期、项目、是否填齐, 有无回收废帖等。检查处方:一般项目及正文各项等是否填齐, 注意规格、用法用量是否填对, 若有缺漏, 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及时督促配方人、医生改正。查看药品:有无近效期药品先用;有无到基数下限, 若有, 及时补充药品。处理西药房麻精管理的日常工作, 解决问题。若有问题, 及时反映上级处理。每天给每种药品的处方按顺序编号。 (4) 麻精药品补充制度:检查值班柜的药品是否到基数下限, 若近下限及时补充。补充前, 先清点值班柜中的药品、处方及安瓿 (或废帖) , 核对交接班本的数目, 将要补充的相应处方收起, 然后将周转柜中的药品补充进去, 使其数目相符。在交接班本用红色笔登记补充的药品数目并签名。在帐本上登记日期, 减去所用的药品数目。 (5) 领药程序:清点中转柜中的需领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和废贴的数量。清点值班柜需领的处方、空安瓿。填写空安瓿或废帖数量表单。如果回收废贴数量不够, 填写“废贴不能回收原因的证明”, 并由科室主任签名。在药房管理系统中输入申领单, 到仓库领药。领药回来后, 马上入帐;然后补充药品, 核对其数目, 在交接本上签名, 当班人签名确认。

3.3 临床科室管理

(1) 麻精药品使用管理:使用麻精药品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 记录麻精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基数、使用量、患者信息、存量 (包括原存量及现存量) 、空安瓿等, 并实行每日交接班制度。 (2) 残存量管理:对注射室、病区、手术室因患者病情需要而形成的残存量, 应在另一人的监督下及时销毁, 并在麻精药品注射登记册上详细登记双签字。

4 结语

由于麻精药品的特殊性, 其存放、领取、发放、空瓶回收等任一环节均须需按要求严格规范化管理, 任一环节疏漏均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9,10]。我院建立了规范化流程管理, 对麻精药品“一针一片”进行追踪, 不仅重视了麻精药品数量管理, 也避免了麻精药品的余量、空安瓿等去向不明等管理漏洞, 既保障麻精药品合理应用, 又防止其滥用、杜绝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总之,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采用规范化管理简捷方便, 可操作性强。

摘要:目的:探讨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方法:从管理制度建立、药师及临床医师的培训考核、药库、药房及临床科室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结果:通过规范化管理, 我院实现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采购、储存、调配到使用全程合理而安全的使用。结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采用规范化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及简捷性。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冬妍, 葛海生, 赵康虎.部队基层医疗机构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武警后勤学院学报 (医学版) , 2012;21 (11) :922~924

[2] 邵小将, 王伟.关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商榷[J].医药导报, 2010;29 (6) :832

[3] 林文强.实施《处方管理办法》对医院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影响[J].中国药业, 2010;19 (2) :51

[4] 刘亚红, 仇晓峰, 李焕影.规范麻醉药品临床管理的探索[J].2008;5 (3) :57~58

[5] 向登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经验集粹[J].中国医药导刊, 2012;14 (1) :175~177

[6]陈春华.探讨我院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刊, 2012; (12) :2205~2206

[7] 许岭, 马力, 李皓.浅谈我院麻醉药品使用的流程化管理[J].安徽医药, 2010;14 (3) :365~366

[8] 朱永红.麻醉科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J].中国病案, 2012;13 (5) :79

[9] 石岭云.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与管理[J].河北医药, 2012;34 (7) :1078~107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3

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也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有医务、药剂、护理和保卫,管理的环节有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包括处方的记数管理、空安瓿的回收、残余量的处理等),报残损、销毁及安全保卫工作。其中管理的难点是处方的记数管理和空安瓿的批号跟踪。

根据临床摸索和向兄弟医院的学习、借鉴,总结出二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及处方计数管理办法。

空安瓿的批号跟踪,贯穿在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的领用程序中。

首先,药库要有详细的入库验收记录。建立单品种专用账册,包括入库及出库的逐笔记录。项目有:日期、出入库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出库单位)、结存数量、验货人、保管人(发货人、核对人)、领用人。

药房建立:①单品种出入库专用账册。项目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批号、效期、生产厂家、出入库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②空安瓿回收登记本。项目包括:日期、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交回人签字、药房接收人签字、药库接收人签字。(销毁记录:省略)③建立残留量处理登记本。项目:科别、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使用药品名、规格、使用量、剩余量、处理方式、处理人、监督人。

手术室领用:所有的麻醉、Ⅰ类精神药品均从药房领。领取时带上病历及使用过的空安瓿,药房人按病历记录核对空安瓿数并登记,相符后领新,不相符须附说明并签字。手术室应建立残余量处理登记本,由药师核查。

住院及门诊病人使用:首先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根据病情索取,填写一定的证件后按要求开具(麻)或(精Ⅰ)处方。调注射剂处方时,药剂人员不发给患者药品实物,而是交给注射室护士,护士收到实物后在处方背面签收,护士注射完后将空安瓿及残余量处理登记表一同交回药房,并再次在处方背面签字,以确认返回。

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记数管理:①处方专职管理人员建立麻醉、Ⅰ类精神药品处方入库领用登记册。项目:入库日期、入库起止号码、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字、入库接收人。各科室建立麻醉、Ⅰ类精神药品专用使用情况登记册(省略)。②设计麻醉药品、Ⅰ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头,下面是正式处方,中间以带针孔的虚线连接(便于撕取)。处方编号头上的正文编号与下面正式处方的编号相同。医生开具处方时,将正式处方撕下交给患者,自己留下处方编号头。处方用完后,将编号头交给药房,药剂人员与发药处方核对相符后,通知专职管理人员,然后领取新的专用处方。其中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专职管理人员。

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篇4

安全储备设施的情况说明

一、本医疗机构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设立了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有防盗设施,“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门诊、手术室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备了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了专人负责,明确责任,门诊药房并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之间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清点数量,交接班有记录,并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五、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手术室、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未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各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回收的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六、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七、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对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八、保卫人员值班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全州县妇幼保健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5

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特殊药品管理的文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处方医生及调配员),处方保存三年。

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处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四.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门急诊、住院部药房、病区等部门,配备保险箱,门、窗有防盗设施。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每天结算,按月汇总,确保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五、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工作。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七.对晚期癌症病人凭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麻醉药品专用卡”供药。一式二份,一份交药房存档,一份由病人保管。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八.对麻醉、第一精神药品的购入、贮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逐。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收回的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九、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6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剂人员发药时,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5、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信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经结,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斯后2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7

1 方法

1.1 中心药房要求麻醉科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出全新的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

1.2 要求麻醉科安排不同专人分开管理麻、精一药品及耗材。

1.3 建立麻、精一药品基数, 采用钥匙加密码双人保险柜专柜管理。

1.4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麻醉师到专管护师处签名核对领取统一数量的基数袋。并于每天下班前 (17:30) 将剩余基数及已使用的麻醉、精一药品空安瓿和处方交还专管护师,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专管护师将当天正常班内回收的基数袋补充基数后集中放置在保险柜内保管。17:25夜班人员到专管护师处领取基数麻、精一药品基数袋, 次日8:00归还。

1.5 17:30后到次日8:00, 麻醉师则须向住院总归还基数袋,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住院总将回收的基数袋集中放置在另一保险柜内保管, 等专管护师上班后交接补充。

1.6 科内给每位麻醉师配一个带锁的不锈钢柜屉, 方便麻醉师白天对麻、精一药品基数袋的保管。

1.7 建立电子版麻、精一药品病人使用专用册, 每天由专管护师对每张处方进行详细登记与核对。

1.8 建立麻、精一药品点数簿, 专管护师每天登记好每天麻、精一药品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做到帐物相符。

1.9 设立规定数量的麻、精一药品借药袋, 医生所取基数袋药品不能满足当天手术需求时, 可向专管护师借用, 并在借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借药袋要求当天归还, 归还时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

1.1 0 建立节假日麻、精一药品交班簿, 周五、六、日 (节假日) 值班人员做好严格交接班, 登记好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不得丢失。

1.1 1 规范麻醉处方的书写。除麻、精一处方规定填写的内容外, 使用的麻、精一药品用量不足一支时, 须注明余量弃去, 并附执行麻醉师及证明人双签名。

1.1 2 每周一及周四由专管护师凭处方及空安瓿到中心药房补充基数。

1.1 3 补充基数时, 中心药房要严格把好关, 处方及空安瓿数量品种必须相符, 不相符的, 拒绝发药。

1.1 4 建立监督机制。中心药房不定时对麻醉科的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监督其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2 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加规范、更有条理;每天专管护师对麻醉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了麻、精一药品账物相符;规范了麻醉处方的书写, 现在该科的麻醉处方合格率达100%。新的管理模式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

3 讨论

麻醉科原有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①没有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 管理较混乱;没有严格执行现行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②麻醉医师只有麻醉基数袋的借用签名, 而没有归还手续。回收的基数袋中剩余的基数连同麻醉空安瓿与借用时常有不符, 专管护师须一班一班地去追查到底是谁没有开麻醉处方, 为何空安瓿不够, 十分被动。③我院麻醉科的麻醉医师比较多 (48名) , 而专管护师除了管理麻醉、精一药品外, 还要兼管耗材, 以致没有足够的时间清晰管理麻醉药品。④检查时有账物不相符的情况出现。⑤麻醉处方书写不够规范, 常有漏填内容等等。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改进和实践,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明确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严谨清晰的交接班制度, 增强了麻醉师的工作责任心;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 从根本上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

摘要:目的 对本院麻醉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简称麻、精一药品) 管理模式进行改进, 优选出规范而又适合本院麻醉科实际工作的管理模式。方法 就本院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现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型, 优选出改进方案。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有条理, 更规范, 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结论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 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8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9

保持合理库存。购买 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 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 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 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 5 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 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

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 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 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 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 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 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 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

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10

为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如下相关程序,各药品使用单元遵照执行。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购入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逐一查验核对至最小包装。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入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号出库,并有专人复核,并记录。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时,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效期、生产厂家等。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后时,要及时、如实填写入库登记本。

6.发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详细如实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发放及空安瓿、贴剂登记册登记本(包括药品名称、发放日期、科室、数量、批号、发放人签名、回收的空安瓿及贴剂数量、批号、回收人签名等),并将收回的安瓿或废贴妥善保管。

7.药品发出后药房负责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篇11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保障本院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弊。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五专”为基本原则的管理规章,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一、专人负责

(1)药库、药房、麻醉科及各临床科室,均须由负责心强的药学技

术人员和医护人员专人负责。岗位换人时,必须进行岗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明确职责,掌握正确的管理办法。必须做好交接班登记,并由交接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2)药剂科每季度到临床科室全面检查一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情况,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二、专用帐册

(1)药库、中心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药

品购进入库必须双人验收、签名。药品出入库的日期、数量应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对帐册不随意涂改,并保存五年。如使用电脑作帐,要与普通药品分列帐册。

(2)门诊药房、中心药房、麻醉科及临床科室,可根据一周药品的使用情况,配置固定的药品基数。临床科室所存基数应在药剂科设立档案,双方签名备案。

(3)麻醉药品注射剂须凭处方及空安瓿领取,住院病人使用芬太尼

透皮贴剂要回收旧贴。空安瓿由药库负责定期销毁,销毁时须由专管人、监督人、药剂科负责人同时清点核对数量,空安瓿的数

量应与所发出使用的药品数量一致,并做好记录签名。

三、专柜加锁

药库、门诊及中心药房储放麻醉药品房间应有防盗设施,选用防盗性能较好的铁柜或保险柜存放。临床科室可选用坚固的木柜存放,加锁保管,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物品混放。

四、专用处方

(1)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签上印有“特药”

字样。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药品名称不得简化,处方涂改无效,药房对不合格处方应作退回处理,不予发药。处方用药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具。

(2)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才

能使用麻醉药品,医生签名笔迹留样存药房备查。其他医务人员不能代开处方。

(3)处方保存期:麻醉药品三年,精神药品两年。

五、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12

印鉴卡规定

1.印鉴卡用途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申请印鉴卡的必备条件

(1)具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有效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4.印鉴卡的申请程序、审批主体、变更手续

(1)审批主体

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2)申请程序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3)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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