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4-05-07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共8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1

摘要: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在当前中国老龄化现象突出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选取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在分析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衔接;基本社会制度;老龄化现象;养老问题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5-0188-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15.089

民间借贷现状

1.1 民间借贷速度增长过快

民间借贷的增长速度过快是现阶段国家经济的表现形式,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的民间借贷数额快速增长。根据国家调查,每年的增长速度超过15%,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013年年初,已经达到15%~65%,并且两者增长率逐年上升。相对的,大量的金额交易却缺少有效的控制手段,无法准确地寻找到每一笔账目的记录,给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处。

1.2 民间借贷呈现高利率、高风险特点

如今的民间借贷呈现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可以帮助需要的公司在短时间获得大量资金,成功完成项目,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导致借贷无法偿还,就会成为拖垮自身企业的根源所在。房地产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在多年内成功获得大量利润,而过去数年由于政策的改变,房地产的销售量大幅度的降低,致使许多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导致企业破产。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多行业的互补与融资渡过难关,而中小企业却由于其高风险的存在,难以获得资金,最终遭受到最大的损失。

1.3 民间借贷影响金融体系稳定

现阶段,银行信贷业务在不断收紧的过程中,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银监会的调查显示,银行的信贷业务出现许多坏账,并且伴随检查的深入,坏账数量在不断增加中。上述问题会致使各地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断增长,整体发展前景不容乐观。而如今已经出现多家公司准备或已经建立专门的金融公司用于融资与金融的相关业务,而许多中小企业已经不再依赖于银行等机构的金融信贷,而是选择更加便捷、门槛更低的民间借贷,更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稳定产生影响。2012年之前,超过20%的家庭或个人,接近60%的企业参与到民间借贷行业之中,市场规模临近12000亿元。2012年,市场规模已经超过40000亿元,2013年超过52000亿元,年利率达到36%,国内中小企业与个人的资金来源超过三分之一是通过借贷来得到的。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2.1 整体客观环境

2.1.1 国际经济环境恶化。自美国金融危机开始以来,国际经济发生巨大波动,整体经济下滑。随后欧洲又发生了债务危机,更加剧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变。同时,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出现回缩现象,传统的廉价劳动力、材料等成本价格出现大幅度提升,人民币汇率的改变,出口行业竞争越发激烈,中小企业的利润不断减少,致使各制造行业的数量快速下降,转向房地产业、服务业或资源开发等。但如今的房地产业与资源开发行业已经处于困境之中,导致许多企业转型失败,面临破产。部分企业会再度进行转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民间贷款,保障自身企业可以渡过难关。

2.1.2 国内货币政策环境紧缩。我国在数年内多次出台政策与计划,用于刺激内需,包括4万亿内需刺激计划,调整存款的利率与准备金率,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多次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出现信贷量减少的情况,对于不稳定的市场环境,多数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民间贷款获取资金。同时,利率与准备金率的调整使得银行可用资金不断减少,对金融、信贷等部门的支持能力快速下降,资金大量流向个人与企业,最终致使民间借贷的出现。

2.1.3 小微型企业经营困境。小微型企业经营困境体现于三点:第一,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居高,银行在进行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时,出于风险的考虑,很难通过审核。所以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方式往往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进行,信贷额度十分低廉;第二,小微型企业缺乏知识储备量,不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其防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第三,从小微型企业的各项数据上看,总体收入并不算高,整体经营规模较小,自身劳动力低廉,生产出的产品并不具备明显的特色、高新技术与品牌效应。以上三点的存在对于小微型企业的影响十分严重,最终导致经营上出现困难,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与融资来解决当前困境。

2.2 金融体系的结构缺陷

2.2.1 银行信贷比例过高,资本市场发展缓慢。银行信贷更偏向于制造业与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行业与中小企业的信贷则很难通过,前者风险较小,且具有抵押物,后者风险相对较高,缺乏资产与信贷物。因此,银行信贷项目一直存在着“重大轻小”的结构矛盾,致使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如今,这种矛盾更是越演越烈,银行对房地产行业与各地政府参与的项目的信贷比例不断增加,两者贷款比例已经超过总额的34%,并且在不断提升中。同时,银行理财在2014年上半年就达到8.5亿元,收益率超过5%,信托产品利率达到20%,增长率超过60%,更导致银行将目光与资金投入转向其他部门。

2.2.2 缺乏针对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机构。我国在2010年社会融资行业达到2000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长68%。小微型企业大多属于新兴企业,缺少融资方面的经验,同时由于其自身产业问题,银行很难通过其信贷的审核,导致发展出现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缺少针对性的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的询问途径,这就需要各地政府大力开展与扶持愿意支持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机构,帮助其创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

2.3 民间融资规范性较差

民间融资借贷的问题相对集中,以程序不具有规范性为主,而引起的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与管理。民间借贷机构的大小不尽相同,小型借贷机构由于其资金与能力的限制,并不会出现违反法律的部分,而大型借贷机构则相反,众多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管理,最终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作为民间融资手段之一,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前民间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仅占35%左右,而光房地产一项,就超过20%,并且不包括大量未上报的贷款,缺少整体规范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但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针对民间借贷与融资的监管工作也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约束,虽然国家在2003年左右将监管责任交由银监会专门负责,但仍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违法融资与借贷工作的规范问题。

解决民间借贷的对策

3.1 逐步放宽金融管制

现阶段,金融市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利率管制所造成的结果,其引起资金价格发生不正常的变动,导致金融信贷发生两极分化,银行只能优先进行风险较低的企业信贷工作,剩余中小企业由于具有较高的风险,导致无法进行金融信贷,这就是民间借贷的形成根源。在这种大环境下,单纯的提升整个市场的资金成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放宽金融管制,改变利率管制的现状,将金融市场的两极分化重新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率政策所导致的市场运行问题与资金配置困难的局面。加快金融市场的变革,由市场资金供求率的变化随时改变利率管制的利率变化,只有完成上述变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经济金融转型的困境。对于民营金融借贷机构担忧主要源于其高风险问题,但是现阶段,大量民间金融借贷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已经逐渐达到世界金融市场的水平,与此同时,普遍担忧的欺诈问题也可通过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增强监管进行防御。对此,我国政府应针对现状重新制定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允许民营机构合法化、正规化,以政策鼓励民营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从而构建良好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借贷利率也会逐渐改变,发展成更适应当前情况的标准利率。市场的需求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项目,金融市场也会随之改变,进行不断的发展与延伸,保持活力与动力。

3.2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民间借贷具有多种优势,包括提高创业资金、增加就业岗位、防止中小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等,也可提升金融机构与银行的竞争意识,带动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多方面改善现有问题,包括服务意识与水平、信贷要求、融资难度等。以上各项优势皆是建立在通畅的民间借贷运行下,一旦运行过程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民间借贷与融资发展。对此,就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检查体系,避免民间借贷出现高利贷与保障借贷正常运行。现阶段,不断有政府机构开始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其职能包括投资公司、寄售行、股权投资公司等监管工作。过去,上述机构缺少有效监管,难以保证其合法的运行,在如今加入监管机构后,可使其在严格的监督下,完成各项相关工作。同时,民间融资系统应加入确实的记录程序与查询系统,使放贷人可以随时查看借款人的各项信用信息,避免诈骗与纠纷的出现。

3.3 发展新型民间借贷形式

传统的民间贷款形式都是以自身的资金储备进行贷款工作,导致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时常发生。这就需要民间贷款机构增加全新的经营模式,以适应现阶段贷款的数量与金额大幅度提升的现状。全新的经营模式应当以合作的形式展开,吸收多方面资金来源,最终形成贷款平台,将单一化的民间借贷发展成大型金融市场。资金的来源可以包括金融机构、国家入股、海外上市等方式进行合作与融资,保障资金的充足,为接下来的发展打好基础。这种模式具有风险低、资金利用高效化等优势。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播,加强企业与个人的贷款法律知识,防止出现诈骗与纠纷等问题的出现,使其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贷款市场的有序发展。

3.4 提高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近日,温州曾经出现民间借贷危机,导致当地大量中小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中小企业是民间金融借贷中的主要贷款人,其自身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多,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出现。多家企业老板因无力偿还债务,选择逃跑。中小企业一旦出现融资困难、资金周转紧张等问题,借贷方的银行只会因其高风险,加快贷款的回收,也不会进行金融信贷,致使中小企业不断发生倒闭的状况。针对上述难题,就需在保证中小企业可以得到金融贷款的同时,改变授信额度。只有通过上述方案,才能将民间借贷正规化、规范化,加快改变我国各地的金融变革,逐步减少行业垄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手段与力度。除此之外,各地政府应针对当地实情,推出相关政策,促使中小企业实现自身产业转型,使其可以在良好的环境下不断发展。结语

民间借贷各项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我国实行由政府进行掌控的金融体制,这也是致使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就要从问题源头上解决我国民间金融借贷,需构建完善的借贷规制机制,也需对现有的金融体制进行变革,以符合当下情况。目前,经过数年的改变,金融体制已经出现完整的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与监督监管体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问题一定会得到真正的解决,中小企业也会真正在良好的环境下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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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现状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8).[3] 杨梅兰,周岑茗,张景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规制难点与法律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6).[4] 唐蔚红,杨伟锋.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表现及防范

措施[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3).[5] 胡武艳.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相关立法问题浅探

[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作者简介:王浩(1992-),男,黑龙江富锦人,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2级学生。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2

关键词:保险,待遇,提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 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件利国惠民、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好事, 但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的不到位、激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等因素, 导致目前与其“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相去甚远。

一、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 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不强

据统计,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1044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20897元, 后者是前者的20倍。同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各地城乡生活保障线, 以目前已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15个省为例, 当前养老金月人均87元, 而同期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9元, 养老金还不及低保标准的一半。由于个人月养老金领取额较低, 被视作“零花钱”, 远远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致使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实践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往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照本宣科, 未能深入领会和掌握政策的要领和精髓, 不能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 如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和最高标准2000元连续缴纳15年, 到60周岁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若换作连续缴纳44年, 到60周岁又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又如缴纳的保费是如何计息的等问题。甚至有小部分不到60周岁的老百姓尚存在不参保缴费, 到60周岁可自动领取养老金的认识误区。由于政策宣传的不到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长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 我省执行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首先, 从补贴阶梯上升幅度上看, 缴100元至2000元的12个档次标准, 随着档次标准的提高, 补贴幅度从最高30%下调到最低的4%。这造成我省80%以上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标准进行参保的现状, 表明补贴政策不能有效激励高档次缴费参保, 部分有较高缴费能力的对象却选择低标准缴费。其次, 以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为例, 不论参保人员自身经济条件如何, 一般优先选择缴1000元。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分析

按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支付终身。其中,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 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系数139。

若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 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102.39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83%, 年养老金合计1228.68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18430.20元;若连续缴费44年, 月养老金标准为168.28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51%, 年养老金合计2019.36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30290.4元。两者相比较, 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1860.2元, 后者与同期农村低保每人每月189元仅仅相差20.32元。

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 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363.32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23%, 年养老金合计4359.84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65397.6元;若连续缴费44年, 月养老金标准为1417.44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6%, 年养老金合计17009.28元, 15年可领取养老金255139.2元。两者相比较, 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89741.6元, 后者与同期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420基本持平。

通过上述分析, 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 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83%下降至51%;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 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 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23%下降至6%。这大大弱化了各级财政补助所占比例, 真正体现了长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升途径和措施

(一) 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服务工作, 以“三个突出”为着力点, 推进政策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一是突出政策宣传的主动性, 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 找准政策宣传服务与各自业务工作的结合点, 精心组织策划, 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 引导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掌握政策, 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二是突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 在宣传政策的过程中, 要紧紧围绕推进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 明确个人资金帐户可继承的问题;三是突出政策宣传的服务性, 切实让政策宣传走出机关、走出办公楼、走进基层, 到基层开展各种政策宣传活动, 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讲解, 解疑释惑, 实现政策服务零距离。

(二) 进一步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标准

目前,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 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 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 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 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 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 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 进一步完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对某些年龄阶段参保对象的引导和鼓励。按照现行政策参保, 缴足15年并满60周岁后, 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每月85元, 没有体现出参保时间的长短区别, 将可能导致16至40周岁青年人特别是35岁以下的居民不愿尽早参保。

总之, 随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全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整体框架已经形成, 伟大宏图已然绘就。各地在推行该项制度试点工作时需结合实际, 强化制度的细节设计, 抓好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宁波专员办.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财政补助的几点建议[EB/OL].中国财政网, 2013-03-28.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困境;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4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5-73-2

0 引言

在2014年,我国首次建立起全国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根据人社部的数据,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9750万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缴纳保费正在以每年一千多亿的速度不断上涨,在新的历史时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健全[1]。在我国现阶段,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遇到了一些问题,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实现保费基金的增值保值,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做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举措。

1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制度保障力度较小、激励性较弱、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间小、经办水平不高、财政投入过少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这些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困境,严重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1.1 基金的管理投资水平过低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层次偏低和投资渠道过窄的问题导致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逐渐变大。目前,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暂由县级管理,但由于县级经办单位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国债。银行存款和国债的信用风险较小,但是收益率偏低,在通货膨胀时代,其中存在的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依然不低,这些单一传统的投资渠道反而不利于基金投资风险的分散。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过低的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将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管理层次偏低、管理和风控体系不健全,这些现状已经成为制约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的障碍。

1.2 制度的政策宣传效果不明显

随着“新农保”、“城居保”的合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规模不断提升,但目前依旧有3亿人尚未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待继续扩大。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中,养老保险补贴和保障的力度仍不高,尚未对部分城乡居民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例如,养老金支付的标准不够高,对一些老年人来说,养老金尚不足够支付其日常开销,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度、覆盖面等也有待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势尚未被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1.3 经办人员能力不足

在参保人员缴纳保费的过程中,由于缴费环节过多,各地经办单位对缴费各个环节的截止日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一些经办人员未及时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居民缴纳保费存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并导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计息起始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经办水平的不足,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性。

2 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2.1 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升基金保值增值空间

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权衡风险和收益,在保障基金安全性的基础上,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和方式。通过建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定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并提高基金管理运作的监管力度,将投资方式多元化,才能更快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成熟资本市场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发展形式,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用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特点的传统投资渠道,例如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二是采用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点的投资渠道,例如企业债券、股票、期权期货、境外投资等;三是采用风险和收益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例如基金、金融债券等[3]。

2.2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才能有效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模,使更多群众受惠。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传播工具,或者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单页,向广大城乡居民普及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吸引居民主动参保。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当地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的动态予以公示,将参保和领取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透明化,并欢迎广大群众的咨询、投诉、监督等。

2.3建立健全养老金待遇的长效调整机制

综合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认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居民人均纯收入挂钩, 通过建立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动态投入机制,使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虽然国家提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物价水平上涨适时调整,但对调整的办法并没有明确。应明确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力,以企保待遇调整机制为参考,建立根据不同缴费档次予以待遇调整的长效机制,如此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能极大地增强城乡居保制度的吸引力。

2.4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财政投入

为向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更加方便贴心的服务,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应当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以此提高养老保险的经办能力和保障水平[4]。面对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的事实,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进一步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的科学增长机制,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成果。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家庭养老保障等模式的结合,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作用,切实为广大城乡居民带来实惠。

参 考 文 献

[1] 吴丽丽,卢成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后的困境与突破探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16-19.

[2] 钟玉英,司文晴.善治理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策略[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14-19+24.

[3] 田勇.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4(37):174-175.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4

班级:学号:姓名:杨俊

写作提纲:

一、概述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50年代初期建立以来,经历了近40多年的实践,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养老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

1。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国家立法,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2: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一)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3。

(二)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

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三)我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应该看到,我国养老金体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覆

盖面仍然偏小,保障程度仍然偏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推动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尊重客观规律、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养老金发展路径。

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实践工作,及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刻地思考,笔者认为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拿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我国现仍有70%以上的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养老保险,其他多数弱势群体均存在高比例现象。二是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到“立法”这个层面上,仅仅是在规章制度上体现,力度不足,基层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三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暖房。四是基层养老保险单位工作态度需加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过程太复杂。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也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4。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

(二)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养老金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统筹

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而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这样可以切实解决“管办不分”的制度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以减少机构和人员设置,降低政府自办的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优质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就应该交给商业机构管理,向它们购买投资管理服务。

(三)要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于经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等养老金业务。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90%。今后,随着各项政策规章的不断完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服务领域将愈加宽广,未来发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四)要积极争取支持养老金发展的外部政策。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养老计划在一定限额内延迟纳税。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养老金管理追求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人们购买的积极性会因自身的短视而受到很大影响。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而养老金的发展,其结果是减轻政府承担养老保障的财政负担。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必须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要加强监管。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5。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

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

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商业养老金和长期寿险产品有着类似的特性,都有较长的缴费期、经营管理期和风险管理期,6。因此,对养老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从参与计划到领取养老金可长达数十年○

要求很高,这就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是促进养老金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共同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共同推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因此从长远和稳健的角度看,养老金监管应逐步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目前,世界上部分国家采取养老金单独监管模式,设立专门养老金监管局,如智利等;更多国家采取养老金与保险等金融服务进行综合监管,一些国家是基于寿险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的相似性,成立保险和养老金监管机构,如比利时、芬兰等;一些国家则是随着金融监管走向融合,将养老金监管纳入其中,成立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和养老金,如澳大利亚、韩国等。中国也应该立

7。足国情,逐步统一养老金的监管○

参考书目:

1《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2006)○》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3张美中《企业年金:中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

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4段家喜《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

5王斌《养老保险权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6李珍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篇5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

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6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农民工、城镇非从业居民最受益

“毫无疑问,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说,“当然,前者人数众多,后者则相对较少。”

人社部统计,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4.98亿,其中2399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褚福灵解释说,“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

“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不衔接的矛盾开始显现。”这位负责人强调,“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此外,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可进可退,三方共赢

“有时出来打工,有时回乡种地,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不如把钱揣在兜里踏实,所以我就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自湖南农村的罗百虎代表了很多农民工,“现在说是能转换了,那就放心了,反正个人交的钱还是自己的。”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同时,暂行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因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钱,这实际上是在引导更多人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褚福灵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民进城后,保障就业是根本,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不但吸引现在还在农村的农民进来,更要使他们进了城还能留得住。”这位负责人说。

“顺向发展”是关键

“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这位专家指出,在两种制度分割的情况下,重复参保是很难避免的,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体现了社保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顺向发展’是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郑秉文说,“城镇化的方向是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城镇人口越来越多,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定要顺势而为。”

据人社部统计,20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年8月,中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对于50多岁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他们很可能已经没有能力缴纳15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那凭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然是很难在城市里生存的。”郑秉文直言不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重点研究。”

这位专家指出,如果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不足部分,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财政补贴归根结底也是纳税人的钱。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7

关键词:医疗保险信息化,概念,目标,存在问题,对策

一、医疗保险信息化的概念及目标

(一) 概念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指医疗保险的管理通过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管理和运作自动化、智能化, 从而达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目的。

医疗保险的信息化建设是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子系统的建设, 该系统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是金保工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种种原因, 目前出现诸多国扰建设的因素。

(二) 医疗保险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

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系, 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 为合理控制基本医疗费用增长, 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 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 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医疗保险信息的特点

(一) 多层次推进的医保目标需要信息化规划极具前瞻性

随着国家社保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实施, 我国医疗保险业务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逐步推进应用的新阶段。IT是为业务服务的手段, 因此医保IT应用的开发须以业务为导向, 过去这种IT与业务的结合仅体现在战术层面上, 即IT应用只为满足特定业务范围的需求而开发, 不能体现医保业务战略的通盘谋略, 这也是其生命周期较短的重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IT与业务的纽带关系, 医保信息化建设正逐步建立一种以业务服务为中心的IT组织模式, 这必然要求IT规划极具有前瞻性和灵活性。

(二) 系统性能要求高

医疗保险需要建立的个人账户和需要处理的数据特别多。支付、按比例划分等业务都比较复杂, 这就特别要求利用计算机2级计算机系统来管理。尤其是现在, 要求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医保信息系统具有分布范围广, 接入点多, 操作人员多, 且存储, 传输的信息较为敏感等特征。系统的高效, 持续, 稳定运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不断改进。

三、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现实意义

(一) 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促进宏观调控, 增强竞争力

由于原始的管理体制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 导致医疗保险的管理繁杂, 效率低下。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化, 将会大幅度降低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将带动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自动化作业, 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社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 变医疗保险的终端管理为医疗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 及时发现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

(二)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完善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于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特别是我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着地区差异大和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 从总体来看, 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 全国除了为数不多的城市建设相对比较好的以外, 大多数城市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四、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对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数据交换频繁, 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狭义上的社会保障至少包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险种、劳动力市场和其它综合业务。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则是涵盖卫生、民政、社区服务和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个系统建设参与单位来看,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民政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以及金融部门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形成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状态, 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需要统一协调才能解决。

(二) 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仍不是很规范

目前医疗保险仍处于政策改革时期, 医疗保险的规划、决策及业务操作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人为因素和主观因素较大,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信息化的前提, 在业务流程及管理不规范化的条件下, 开发出的应用软件系统不会很好地达到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预定的目标。

(三) 不能保证技术和设备的持续更新

医疗保险信息化, 不但要保证硬件建设一次性投资, 还要考虑到软件建设和系统维护, 设备更新的需要。一次性投入资金把系统网络建立起来并不难, 难的是如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源和不断更新这些资源, 以满足医疗保险各方面对信息的需求。

(四) 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消费情况不透明

随着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进程的加快、以及参保人员的消费意识越来越强, 参保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使用情况和医疗消费情况, 但方便快捷的查询实现方式和途径很少, 提高业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迫在眉睫。

(五) 系统运行过程中与开发商的合作协调上容易出现分歧

系统建设实施完成以后, 保证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和平滑升级至关重要。但在与开发商合作过程中, 双方由于费用问题、技术能力不足、企业人员变动、政府需求变化过于频繁等各种原因会中途影响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系统升级, 甚至会出现中止合同现象。

五、解决对策

(一) 领导的重视与参与是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关键

领导的战略指导、重视程度、推动力度及系统建设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力度是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能否有效建设, 持续稳定运行的前提, 此外, 领导还需要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疗保险制度的相互促进关系有深刻的认识, 并具有明确绩效意识。

(二) 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常规业务管理和服务流程

信息化建设要求标准化、规范化, 业务管理和服务流程在各个地区、各个业务之间都需要进一步统一。必须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 并在此基础上重构和优化业务流程, 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 培养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骨干队伍

随着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对信息化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信息化的建设开发只是系统项目的一部分, 系统运行后的正常维护和二次开发, 仍然是一项伴随着系统整个使用过程的长久性工作, 急需培养一大批专业人才来操作。

(四) 不断完善增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种功能

应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医疗保险业务过程全过程监督, 特别是在参保人员就医过程方面。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联网的定点医院看病, 相关就医信息就会立即传入数据中心, 系统会根据病人以往的就医情况、身体状况、药品使用情况和相关检查等核心数据进行预警分析, 发现不合常理的情况会自动报警。

(五) 完善的经费保障制度

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 数量十分大, 可以多渠道筹集, 因医疗保障信息化是政府行为, 可以本着财政补贴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争取多方面的投资, 即建设经费应由财政投入为主, 与银行、运营商合作投资, 费用共同承担, 另外, 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各级政财预算, 由各级政府解决。

(六) 科学计算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维护与系统升级产生的费用

协调好与系统开发商的合作关系, 在与开发商合作过程中, 后期保证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和平滑升级仍需要大量的资金。要科学计算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维护和系统升级产生的费用, 这样才能保证与开发公司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保证有效地得到技术支持, 医疗保险信息化事业才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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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8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要求;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0-26-2

0 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乡规划主要指的就是政府调控的活动,它是促进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从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能不足、城乡规划管理缺乏相关理论指导、对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城乡规划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应该不断合理调度城乡资源,加大城乡规划宣传的力度,从而保证城乡规划管理的合理开展。

1 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众所周知,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推动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发展。同时,传统的城乡规划管理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求,因此,面对新形势,对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对于经济转型的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使得经济管理方式比较落后,对于城乡规划管理来说,它已经不能跟上经济转型的步伐,因此,我国政府要想进一步推动城乡建设,就必须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创新,要结合当前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城乡发展的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以此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1.2 对于经济模式的适应

由于受到以往计划经济的固有增长模式影响,从而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使得经济处于长期滞后状态,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相关政府就要结合当地城乡经济发展的现状,从而实现科学有效的资源调度,顺应多样化经济增长模式,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综合发展。

1.3 对于经济结构的适应

在以往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主要是以农业发展为主,忽视了工商业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结构主要以工商业为主,农业为辅。现如今,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必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力度,对各个行业资源采取有效合理的分配,从而保证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序进行。

2 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能不足

从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现状来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职能不足,从而使得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漏洞。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其职能与所赋予的权利不相符,同时,相关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技术,导致了城乡规划管理面临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协调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管理职能,从而保证城乡规划空间布局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城乡规划管理缺乏相关理论指导

在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中,还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欠缺的地区,由于当地资金的短缺,使得空间布局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与此同时,由于城乡规划缺乏短视性,没有设置长远的目标,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开展。另外,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起步晚,发展缓慢,再加上缺乏相关理论指导,从而导致了在管理上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2.3 对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

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中,对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也是影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一,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加大了对城乡规划的重视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得城乡规划设计存在很多的漏洞,使得城乡规划管理流于形式。第二,在管理使用城乡土地时,经常出现一些违法用地等现象,由于管理监督的力度不够,使得城乡规划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第三,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并没有把这些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缺乏严格的执法管理力度,从而阻碍了我国城乡建设发展。

3 有效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实现科学化管理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开展,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城乡规划管理。首先,政府应该利用现代化管理技术手段,实现科学合理的管理,并建立科学化标准,从而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其次,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应该改变以往的传统观念,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软件,改变城乡规划管理方式,从而保证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我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比如,建立全市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确保通过搭建技术线路。最后,管理人员要摒弃以往的手工操作,采用计算机辅助手段,把城乡规划中的信息用计算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不仅能够节省大量劳动力,而且又能提高办公的效率;同时,还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新,保证相关数据的实效性和完整性。总之,只有对城乡规划管理实现了科学化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城乡建设的发展。

3.2 合理调度城乡资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发展城市建设上,忽视了城乡结合发展,因此,导致了城乡不和谐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我国政府应该合理调度城乡资源,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经济增长。在以往我国传统的城乡管理中,只是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不考虑当地城乡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得城乡发展很不协调;同时,在具体的城乡规划中还经常出现调配资源的不合理,给城乡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城乡资源的调度力度,保证城乡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减少资源的浪费情况。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方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为城乡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加大城乡规划宣传的力度

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加大城乡规划宣传的力度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有效措施。因此,相关政府应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重视公众参与性,从而保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来加强宣传力度,从而提高群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视度。另外,政府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加大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同时,政府还可以举办一些规划展览活动,让群众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政府还要坚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避免一些违法操作行为的发生。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缩小城乡差距,相关政府部门就应该重视城乡规范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城乡规划宣传的力度,实现合理化、科学化的管理,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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