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2024-06-06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共10篇)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1

情况汇报

根据武政办[2011]74号文件《关于印发武鸣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镇组织安全办、工商所、派出所等部门对全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本次检查对镇内2个工厂、1个石场,3超市、2个菜市和肉行、8家饮食店、2个酒楼、12个经销店等各类经营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无证经营汽油、烟花爆竹点3个,并下了检查整改通知书,对非法违法的给予停止经营处理的1个。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县安监部门一系列工作决策部署,精心组级别人员队伍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对各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教育、建立和执行重要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存放、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

(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的安全检查;对历年和今年开展安全生产检 查中排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处理机制情况和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是否配备了消防等应急器材,工作人员是否真正会使用和操作消防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整改。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安阳市及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7月27日安阳市在我市召开的打非治违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和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xx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陵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x政[2011]1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按照林州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重点打击一下非法、违法行为: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二、时间要求

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的执法小组。根据本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第二季度以来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创新手段措施,及时发现新的非法违法我点,增强打击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营造氛围,强化监督。严厉“打非”,必须加强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主动参与到执法监管专项行动中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剧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近远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主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承销机制。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3

(2011年4月27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强化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办发„2011‟11号文件、京政发„2010‟40号文件、市政府228号令等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坚决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人员密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违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以下简称“三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违法建筑拆除工程等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厉打击。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副市长苟仲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卫、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家明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分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四、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协同、联合检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划分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种类,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标准,做好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单位于2011年5月5日,将梳理情况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至各区县及相关部门。

(二)各区县政府。

各区县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三是对辖区所有建筑物情况进行排查,边查边打,逐一登记建档,不留死角。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的时间为4月中旬至7月上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

为。要充分利用12350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结合2011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制定全市“打非”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抽查、媒体曝光等形式,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专项行的情况。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畅通

投诉举报渠道,“12350”等行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一律对外公布,并认真受理、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落实“打非”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分别于每月15日和30日报送“打非”专项行动统计报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2011年7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

附件:1.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统计报表(略)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4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园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园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监察监管任务艰巨繁重。其中陕西药王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10”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铜耀安委发〔2011〕2号)精神,现就我园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

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顺利完成,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和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几大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范围;在内容上要把区内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从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一)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

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沿路石子、熟料、黄土、矿渣等抛洒严重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监理单位无安全监理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监理,监理人员无相应资质进行工程监理的;

(5)劳务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和劳务分包的。

4、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时间和阶段划分

时间从4月中旬至7月上旬,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4月中旬至4月下旬,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结合现状,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提高认识、自查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4月下旬至6月中旬,由管委会组织,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对区内水泥、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集中进行严打。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三)督查评估阶段。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上旬,由管委会组织人员,组成督查考核组,对园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评估,对重大问题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并评比表彰先进企业。同时迎接区安委会的综合督查。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细化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27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情况于7月8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要针对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

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家规定,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社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5

黄土乡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指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两个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乡人民政府已成立黄土乡人民政府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其成员如下:

组 长:曾昭堂 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刘晓东 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陈明洪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田永刚 乡政府副乡长

成 员:冉启河 派出所所长

肖玉叶 综治办干事

黎 进 黄土办事处总支书记 冉茂万 李家办事处总支书记 田景周 司法所所长 肖国东 安监站站长 高伟劲 乡企站站长 肖明飞 财政所所长 谯思勇 乡国土所所长 李 军 供电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办公室,由肖国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三、时间和工作重点

(一)时间:2011年5月1日~10月31日。

(二)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非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9)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行公务人员的。

2、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非煤矿山。

①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③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①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②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③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④在集市上任意停靠车辆或在校园门口逗留的车辆。(3)建筑施工。

①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②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③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④施工单位违法占用交通要道、利用公路堆放建筑物品或器材的。

(4)危险化学品。

①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②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③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5)烟花爆竹。

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6)民用爆炸物品。

①非法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②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5月10日前,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12日以前报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

5月13日至9月15日,乡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村负责本区域专项行动的开展;乡综治办、派出所、乡安监站和乡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既要根据监管职责开展本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行动,又要根据乡政府统一部署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促检查整改阶段

9月16日~10月25日,乡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村、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办,迎接县安委会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单位认真抓好整改。

(四)成果巩固阶段

在对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长效机制。10月31日以前,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结情况报送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是推进安全发展,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黄土”活动,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深入扎实地推进专项行动。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

本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所有行业和领域。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打击重点,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在开展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中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二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三是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四是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打击重点、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工作责任,分片、分块、分段抓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不死灰复燃。对专项行动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致使非法现象存在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以及责任人给予严肃的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公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专项行动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及时报送,畅通信息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和材料报送工作。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方案、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要严格落实排查摸底和打非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黄土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经营建设市场 整治方案 抄送:县政府、县政法委、县安委、县经贸局。黄土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日印发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6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三、方法步骤

四、工作要求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15日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省(区、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5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

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7

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建发〔2010〕479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7月份以来事故呈多发趋势,有些事故险些酿成群死群伤事故,暴露出非法违法生产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区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各区县建委应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

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四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五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六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七是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工作步骤

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9月10日,各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各区县建委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从10月1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重点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市、区(县)建委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曝光。

(五)请各区县建委在今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59958841 59958846

联 系 人:陈娜娜 相濛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8

签发:闫广

关于印发《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室、各队:

现将《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山西兴盛鸿发煤业有限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介休市煤炭工业局《介休市煤炭工业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介煤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为在全公司深入开展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根据上级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建设及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督查问责,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计划外作业,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本质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坚决严厉打击不服从安全监管,阻扰安全督查,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整合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构建安全有序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巩固来之不易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完成上级布置的“打非行动”任务,确保全公司“打非行动”收到实效,公司成立了“打非行动”领导组:

组长:闫广

常务付组长:杜继昌

付组长:赵永富雷振明闫中明高效华

闫海亮武太有董铁钢王顺政

成员:为各部室领导和各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主任由赵永富兼任。

三、“打非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

4、虚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和我市2011年煤矿整顿关闭计划中关闭不彻底,不达关井“六条标准”的,关闭后死灰复燃的;

10、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

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11、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12、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3、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裁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4、违反《省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生产、经营、建设的;

15、无证开采煤炭资源的;

16、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活动时间

6月11日—7月31日

五、活动的具体步骤

“打非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6月20日),此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打非活动”实施方案,“打非活动”要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充分利用顶板、壁报、标语、播放录音录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在此阶段公司要结合实际对照《通知》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各部室、各队也应制定相应的“打非行动”活动措施,在6月20日交回办公室。

2、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6月30日)此阶段公司要在自查自纠的情况下,迎接集团公司、张兰镇煤办、介

休市煤炭工业局包片巡查中队(五人小组)的地毯式检查。公司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缺什么,补什么,错在哪里,改在哪里,认真接受上级的指导。

3、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此阶段公司要对“打非行动”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同时,要给予2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评比要严密结合复工复产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对于在“一通三防”、顶板支护、机电运输、防治水等方面整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列入工作落后的序列,给予严厉打击的同时,安监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课,各单位对“打非行动”要认真总结,总结在7月31前交回活动办公室。

六“打非行动”的具体要求

1、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打非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重形势。切实把“打非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作为扭转介休市当前安全形势的重要手段,克服麻痹松劲和厌战情绪严格落实责任。对责任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措施,强力推动,务实实效。

2、安监部要坚持“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追究,严明纪律”的总体要求。抓住采、掘、机、运、通重点环节、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打则打,该罚则罚。

3、安监部要对隐患逐月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找准打击重点,提出解决办法,制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特别是顶板支护质量和运输防治水方面。

4、技术部要把防治水工作作为当前公司安全生产的一个重点,完善各种制度、图纸和台账、井下复工复产后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各部室、各队要把“打非行动”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决不能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统筹解决,在未解决前不非法、不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否则严厉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6、各部室、各队在“打非行动”期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进行宣传,营造氛围,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公司设立举报电话:7334998,欢迎举报,对突出问题、焦点问题要进行曝光,确保“打非行动”在全公司达到预期效果。

主题词:安全生产打非行动方案通知报:介休市煤炭工业局、张兰镇煤办、平遥县兴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办。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9

活动报告

根据哈大客专工程[2010]162号文件精神,保证此次《关于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有效落实,我项目部接到通知后,立即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通知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并逐项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1、我监理组目前共有协作队伍5家,为人工费承包模式,没有转包、分包现象;协作队伍资质符合铁路建设承包资质要求,无超范围从事铁路建设活动行为。

2、进场后及时对协作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率100% 且协作队相应资质齐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100%,无无证上岗现象。

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建设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中,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针对上级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书面回复。

5、在施工初期,及时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编制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在实际生产中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6、除甲供材料外,其它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均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招标管理,符合行政许可、认证认可规定。

7、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符合国家、铁道部相关文件及规定。

9、按时准确的填报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各种报表,无迟报、露报、瞒报、谎报现象。

10、对铁路建设安全监管及监督指令,我项目部能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11、对在施工中出现的事故,严格按照铁道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制定相关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铁一局哈大客专TJ-1标第三监理组

仙湖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篇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5月5日国务院安委办有关视频会议精神,根据省(冀安委 [2011]5号)精神、市(保安委[2011]5号)、县(定安字[2011]10号)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从即日起到汛期结束,在全局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集中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通过全面排查、重点打击、严格执法等措施,集中打击非法采砂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水利领域安全生产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安全度汛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局于5月25日开始对本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排查和治理,现将排查治理和督导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稳步实施

为确保“打非治违”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我局制订了《水利局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打非治违”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1 和检查。局机关有关股室、下属各工程单位对开展此次“打非治违”活动认识充分,把握了具体工作要求,把检查工作落实到了每一个项目和岗位,坚决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各有关股室、各下属工程单位负责同志都履职尽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

二、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针对防汛物料、水利工程施工、防火、易燃、易爆、清障、堤防、桥、闸、涵、防汛、排涝、易腐蚀设备、橡胶坝安全、启闭设施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机站、拒跃渠道管理所工作人员对现有排水闸、扬水闸、蓄水闸等进行了启闭运行,对因年久未用而生锈部位进行了除锈处理,遇洪水通过时使用不出现事故,使洪水顺利过境;对橡胶坝、河防办事处等电力线路和电力设备进行了细致检查。

2、组织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南召河防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储备的防汛常备料进行了逐一检查。物资仓库地面已硬化;对易蛀物资进行药物处理,定期通风防潮;对大绳、木桩等易燃物料单独存放,做了防火处理,添置了灭火器、消防锹、消防镐、消防砂等防火设备和器材;铅丝、铁锅等易生锈物料进行了防潮处理;严格值班制度,防范物资盗窃。确保使用时拉得出、用得上。

3、定期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停炉后邀请安监部门对锅炉进行了检查,聘请有锅炉修理资质单 2 位对锅炉进行大修,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压力容器的运作正常;定期向责任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按要求每年对锅炉和司炉人员上岗资格证进行年检。

4、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随时查验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检查施工人员劳动防护情况,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全面落实各类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目前已进入汛期,突发性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防汛形势十分严峻,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各类度汛措施,特别是严肃防汛纪律,严格落实“4224”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处理好当天事宜,认真填好值班记录,并依照值班安排表,按时交接班,坚决杜绝脱岗、空岗现象发生。要求全体干部职工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同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虚报事件发生,确保全县水利系统工作正常运转,为全县安全度汛奠定良好的基础。

2、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安全生产工作与当前的防汛工作紧密结合,各下属事业单位按照防汛检查表和局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排查了各项水利工程和各种设备、物料的安全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发现问题采取及时处理、上报、监控等措施。加强河道管理与安全整治,3 严肃查处违法采砂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全体干部职工增强安全保卫意识,切实加强安保工作,制定了安全保卫措施,制度严格,责任明确。

四、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夯实基础

坚持宣传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多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在经常性宣传基础上,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型宣传。查找执行《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每名干部职工自查不注意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深挖不注重安全生产的思想根源,安排各单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二是有针对性的组织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为防止出现的问题出现反弹,我局将采取措施,对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确保全县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安全度汛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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