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2024-09-11

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共8篇)

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1

一、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实现何种目标?具体措施将有哪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是探索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将使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实体化、市场化。

股份化是指通过折股量化的形式,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建立集体资产与农民之间“按股享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连接机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体化是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市场化是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体现集体资产的市场价值。

从宏观而言,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有助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自由流动、优化组合,真正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助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就微观而言,有助于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明确集体资产范围和归属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权到户。而对农民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保障其对耕地、草地、林地等拥有最基本的承包经营权,还可以赋予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在集体资产经营中的收益份额。

与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方面的改革相比,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何不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方向是在稳定集体土地所有制、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和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多元化,也存在争议分歧,主要体现在改革的组织载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权能、产权流转等方面,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没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和看法。

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体现在改革对象涉及面广,它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还包括集体资源;既涉及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郊区,还涉及广大农区;其次,改革情况比较复杂,从地域来看,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差别较大,进而导致有的地区改革需求十分强烈、甚至非改不可,而有的地区已经出现大量空壳村、负债村,这些村账面资产少,土地升值空间小,因此缺乏改革动力。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健全的,而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却是缺位的,建设和发展滞后直接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补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的短板。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农村集体所有制关系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延续而来,而过去的“队”,现在已演化为组、村、乡镇,这使农村集体资产在当前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中都有分布。

总的改革思路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应按照集体产权归属和会计核算单位,分别在不同层级开展改革,可以是村级或组级,也可以是乡(镇)级。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在村民自治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完成撤村建居的地方,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已经进行村组合并的地方,应分别在合并前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改革。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要探索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增加集体收益分配。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许多村是村民多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那么身份界定的原则应该是坚持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标准一致、程序公开,从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以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等方面入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决定,还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重大而崭新的政策创新,在当前的改革推行中,有哪些硬骨头要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改革实践,是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目前全国只有2.8万个村和5万个村民小组完成改革,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等制度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清晰可辨的路径选择。

在改革进行中,我们发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集体产权代表主体法律地位缺失、税费负担过重、经营水平低下、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制度与利用政策改革等四方面的难题。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定的集体产权代表主体,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完全不同的组织类型,需要通过立法创设其法人地位。解决其身份地位问题,是当前改革试验要总结的。第二,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企业法人,那么就要面临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据我们统计,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项税费综合税负超过30%,在办理集体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时,要缴纳超过资产总额13%的变更费用,一些地方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第三,截至2013年底,无经营收益的村达32万个,占总数的54.5%。全国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集体资产经营水平低下,许多地区还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负债村。第四,对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而言,可以根据地域不同进行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改革,在发达地区要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确保城乡建设用地的权利平等,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在农村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东部地区较西部地区而言进展更为顺利些,那么广大中西部地区应当如何改革,特别是在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上如何寻找突破口?

: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找到了发展集体经济的成功路子。但对广大中西部地区来讲,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思路还不够开阔。在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我认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文章还是主要做在土地上。

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2

1.美国。

在18世纪, 世界各国都集中于工业发展, 比较重视工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空白。美国1790年实行的专利法在农业方面只提供对机械和农化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 而生物学发明被认为是天然产品, 不能申请专利。在20世纪20年代农作物杂交育种技术的诞生, 由于杂交育种技术本身的特性, 使得农民必须每年购买新的种子, 从而使育种者的经济回报得到了保证。因此, 私有育种工作者都把重心集中到了玉米、高粱和向日葵等为数不多的几种作物杂交品种的研制方面上来。在这些品种的研制过程中, 私有育种工作者投入了资金和劳动, 倾向于拥有这些品种的所有权。为了保护私有育种者的所有权, 并且处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鼓励, 美国首次在专利法中确定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2.中国。

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简称为UPOV) 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 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面对世界上各国都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 我国于1999年加入签署该公约, 把植物新品种列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1985年《专利法》实行, 这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二、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迁比较

1.美国。

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第2章第15节规定, 植物专利为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和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 包括培植出的芽体、突变、杂交及新发现的种苗 (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 者, 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该植物的专利权。当时由于无性繁殖被认为是育种者能够确保其繁殖的植物在各个方面与其亲本一致的唯一方式, 因此藉由植物专利法保护无性繁殖之植物新品种。该专利法提出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 (主要是果树和观赏植物) 的专利保护, 但却不包括大田作物品种。1970年出台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提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特别是对大田作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1980年对植物品种保护法的修订又将蔬菜品种纳入了保护范畴。1994年再次修订后, 限制了农民对受保护品种种子的再销售权, 增加了对块茎作物品种的保护, 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年限从17年延长到了20年。

1980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度在Diamond v.Chakrabarty (477U.S.303) 判例中承认微生物专利, 支持生物可拥有专利。在此之后, 1985年扩大到了对植物和植物器官的专利保护, 1987年又扩大到了对动物的保护。1985年美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及冲突委员会在ExParteHibberd (227USPQ443) 案例中, 认为包括植物在内, 任何人为创造物皆可受到实用专利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1年在J.E.M.AgSupply, Inc.v.Pioneer Hi-BredInternational, Inc. (534U.S.124) 案例判决中, 确定了所有新品种皆受到植物品种保护法、植物专利法及实用专利法的保护。从此,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2.中国。

中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1992年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延长了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使中国在专利保护水平方面基本达到了TRIPS协议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正式生效, 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 并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正, 完善了授予专利的条件和程序保护。

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9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 ,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了历史性跨越。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在中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991年6月1日实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在本法中规定凡是农业科技人员在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录像、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科普电影电视剧本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其作者对此均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中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 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1993年3月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保护范围, 不仅保护商品商标, 还保护服务商标。新商标法还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2001年10月27日国对《商标法》第二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农产品商标, 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产权价值和艺术价值, 还可创造出无形资产, 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到目前为止,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散见于《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众多部门法中。

三、中美农业知识产权转让制度变迁比较

1.美国。

美国对农业知识产权流转过程中的保护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主要包括专利办法与许可制度、技术转让自动检索系统的建立、合作研发合同以及其他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变迁。

专利与许可制度是既古老而又新颖的知识产权转让手段。美国联邦实验室有很悠久的专利经营特许权。但在20世纪80年代前, 只允许进行非独占性的技术转让。1980年, 《史蒂文森·怀特勒法》的通过, 才允许他们将自己的发明进行独占性的技术转让。

农业科技服务司通过各种学术会议、工作会议发布研究进展, 或在联邦注册上登广告, 或登载于基于互联网数据库的技术转让自动检索系统 (TEKTRAN) 上。TEKTRAN由农业科技服务司维护, 这个系统上刊载通过同行评议和农业科技服务司审查过的有关研究进展、已经出版或即将出版的论文摘要, 等等 (对有潜在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除外) 。因此, 通过这些文摘, 可以帮助技术转让的承接人去发现、辨明科技创新的内容。农业科技服务司技术转让办公室也在网上发布它所有的技术信息, 包括专利技术信息。

合作研发合同是联系政府与产业界之间的一种非常正式的合作关系形式。合作研发合同通常由农业科技服务司系统的科学家提出。根据美国农业部对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 对合作研发合同有几方面要求:双方研发的目标要一致, 没有利益冲突, 公平对待潜在的合作伙伴。

2.中国。

从1994年1月1日起, 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并建立建立专门的专利审查体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设立了专利管理机构。中国还建立了5000余人的专利代理人队伍, 初步形成了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让中介、专利技术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以促进知识产权转让利益的实现。这一服务体系也为农业知识产权的转让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在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和后来对其的修改中的规定, 农业专利权转让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转让合同来实现, 其中主要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权的转让是通过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发生转让等途径完成的。而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以前申请人要到商标局去领取, 而现在可以在相应的网址上直接下载。目前, 商标局也正通过Internet这一网络平台公布相应信息, 以助于商标转让人获取有力信息, 促进商标的顺利转让。这些对农业商标权的转让也同样适用。

四、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变迁比较

1.美国。

根据美国宪法的明确授权, 1952年国会颁布了联邦专利条例。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负责专利的审批, 设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专利的诉讼。该专利法中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有关无性繁殖植物专利则构成专利侵权。被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救济: (1) 获得相当于合法授权的特许权使用费 (基于侵权人销售的数量) ; (2) 获得损失赔偿, 如因侵权行为失去销售市场的损失; (3) 申请法院销毁侵权产品的命令; (4) 申请法院防止继续侵权的禁令。

2.中国。

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都有规定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措施, 其中主要有民事救济措施中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制裁等措施。例如, 中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 作出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商标法》和《专利法》没有司法当局有权没收侵权商品的规定。1997年《刑法》增设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制裁, 农业知识产权也适用上述规定。

五、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比较

1.美国。

1976年, 美国受理的实用专利权申请案件大概是100000件左右, 而农业实用专利权申请还不到80件。2004年, 美国实用专利申请受理仍然持在100000件左右, 但是农业实用专利权的申请已经达到了1000件。农业生物专利权的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 从1976年不到100件到2000年的3000件左右。另外, 因为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农业知识产权整体的申请受理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目前美国已经成为世界拥有、转让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大国。在农业经济, 尤其是国际农业贸易中占据着优势地位。同时, 由于其他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 往往在国际农业贸易中被美国控告为侵权。美国往往能在这样的案件中掌握主动权, 获得胜诉。美国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转让制度和侵权救济制度也能很好地促进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经济的发展。

2.中国。

近年来, 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尤其显著。来自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近10年的年均增幅始终在40%以上。总之,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进一步的加强, 也相应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事业的发展。

六、比较结论

中国和美国都是农业大国, 也都非常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通过比较, 我们发现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存在以下不同:

1.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备强于中国

几十年来, 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设。一方面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扩大保护范围, 加强保护力度。另一方面, 国家加强调整农业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 自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 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 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美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强于中国

美国政府一直把知识产权看作是美国经济的基础、当今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之一。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不可比拟的, 农业方面的科技创新更是如此。不但美国政府, 美国普通的公民也认为美国今后经济的发展要靠科技的进步和推广。美国一直是粮食出口大国, 而这样出口量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科技创新的原因。所以, 美国是个重视科技创新的国家, 整体的美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就很强。而中国虽然也是农业大国, 但整体的科技创新还落后。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 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很薄弱。

3.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运转效率强于中国

美国通过诉讼管辖、非讼管理、仲裁解决三种手段及时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美国虽被称为诉讼社会, 但相当多的侵权通过双方律师达成和解。因美国法律规定, 若侵权方对权利人的警告置之不理, 一旦诉讼失败, 将面临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颇有威慑力。近年来美国通过仲裁和和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 美国仲裁协会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每年为100余件, 争议额达数亿美元。由于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技术性强, 司法解决存在费时费力, 诉讼当事人难以通过交流来改善关系等诸多不便, 因此积极探求诉讼外途径, 也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方式。中国虽于1995年颁布了仲裁法, 但很少看到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仲裁结案的报道。许多熟悉知识产权法律, 具有专业技术背景, 直接从事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科研、管理和法律工作的人员, 也未能进入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尚未熟悉仲裁制度, 要实现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途径还有许多工作要作。

摘要:通过对中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保护制度变迁、转让制度变迁、救济制度变迁和保护制度现状这五方面的比较, 得出的结论是:第一,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备强于中国;第二, 美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强于中国;第三,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运转效率强于中国。中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在这些微观方面加强。

关键词:中国,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杨国华.中美知识产权问题概观[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8.

[2]宋敏.农业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0.

[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4]春华, 下敏.中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之比较[J].前沿, 2004, (4) :152-154.

[5]廖秀健.我国作物遗传资源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 2010, (2) .

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3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农业部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迈出新步伐,农民负担监管取得新进展,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明显加快。

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紧紧抓住创新农村经营体制这条主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鼓励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本刊编辑部根据中国广播网内容整理)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 篇4

一、政策要求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明确产权。二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三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2、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体制。

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重点突破、分步实施。

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还权赋能”,让农民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和改革成果受益的主体,通过改革实现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5、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把握“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二是坚持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和土地用途。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四是坚持农民自主自愿。五是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细化和完善。

二、问题解答

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好处?

答:农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维护权益;可以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耕地保护基金;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对产权进行流转;可以凭农村产权证书抵押融资;可以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城安居兴业;可以用农村产权入股股份合作社进行股份运作等等。

2、农村产权确权的要求是什么?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要确权到户。

3、确权工作有哪些重点环节?

答:一是清理;二是勘查;三是公示;四是确认;五是发证。

4、我区确权登记的十个环节的内容是什么?

答:前期筹备、召开动员大会、摸底调查、调查结果公示、异议处理、调查结果登记、申请颁证、部门审查、登记结果公告、颁发证书。

5、农村产权确权要做到哪几个一致?

答:要做到“五个一致”,即:台账、土地、证书、合同和耕地保护基金五个一致。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有哪些?

答: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包含哪些范围?

答:①2004年(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建设用地;②2004年(规划基期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8、哪些情形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①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完善相关手续的;②在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尚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③从事商品住宅开发;④土地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⑥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

9、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对象及要求是什么?

答: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对占用两处及两处以上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对在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申请人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对超过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只能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予以批注。

10、耕地保护基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主要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农业保险补贴、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的专项基金。

11、耕保基金有哪些主要用途?

答:一是用于耕地流转的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的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的10%);二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组织的现金补贴(占当年耕地保护基金总量90%)。

12、耕保基金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答: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要按照承包地确权颁证在先,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在后的工作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未经实测确权颁证的承包地,不得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13、耕保基金发放的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承包经营权并且承担了保护承包耕地责任的农户。

14、耕保基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分类发放。补贴标准为:基本农田400元/亩,一般农田300元/亩,提取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10%)后农民实际领取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一般农田270元/亩。

15、耕保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村民小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面积的分类面积,先计算出该村民小组统一的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标准,再按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耕地(含园地)面积,将耕地保护补贴发放到农户。

16、耕保基金是以哪种方式发放?

答:根据《耕地保护合同》,国土部门将农户的耕地保护补贴金额直接划入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用社对其账户进行监管,用于农民购买农民养老保险,农户中家庭成员符合参加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平均分享。

17、提取耕保基金现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为保证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老有所养,耕地保护基金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户养老保险帐户,不能直接领取现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领取耕地保护补贴现金。

(1)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2)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3)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18、农户承包地流转后耕保基金补贴如何发放?

答:承包地流转后耕地保护补贴仍补贴给原承包地农户,但农户需继续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约定的保护耕地义务。

19、《耕地保护合同》约定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农户享有获得耕地保护补贴的权利。同时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弃耕抛荒,保护耕地不受破坏,不得用于非农业用用途,是基本农田还必须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 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20、违反《耕地保护合同》后如何处理?

答: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答: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符合规划;②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②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方式?

答:(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

2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几种形式?

答:(1)出让(2)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3)抵押(4)转让、转租。

2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限是多少?

答: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2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用途?

答: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等经营性用途及建设农民住房。

2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归谁所有?

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政府要按一定比例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

三、确权登记工作十个关键环节

9、产权制度改革决议 篇5

青浦区朱家角镇庆丰村村民代表大会 关于庆丰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决议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产权改革的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于2014年对我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4年 月 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我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大会决议。我村共有村民代表 名,到会代表 名,以签名表决方式,同意我村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代表 名,一致(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有效。

村民代表签名:、、、、、、、、、、、、、、、、、、、、、、、、、、、、、、、、、、、、、、、、、、、、、、、、、、、、、、、、、、、、、、、、、、、、、、、、、、、、、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篇6

村位于

南面,距县城

公里,全村有

户,总人口:

人。耕地面积

亩,亩林地,其他用地

亩。

2018年以来村两委认真按照镇党委、政府关于我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安排和部署,本着“有法依法,无法依归,无归依民”、“程序规范”、“群众满意”要求,扎实开展了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我村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根据县镇召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后,我村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先后召开了两委会和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产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成立了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由各小队成员参加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员认定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职责分工。为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

1、认真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一是多次召开两委会议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把每个阶段的工作向群众进行讲解,使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产改工作动态和每个阶段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从而主动参与和主动监督,做到了产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监督小组工作人员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村干部参加县培训学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业务知识,确保了产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2、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在产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改正,我们及时做好人员登记公示和清产核资的各项公示工作,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总的情况来看,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按照市县、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安排要求进行认真浇实,绝大部分群众是认可和满意。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因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群众的利益重新调整,特别是很多群众把村积蓄当做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块蛋糕,借这次改革可以分导一份的想法,我村将在下上一步工作中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和讲解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二是及时解决人地认定中的矛盾,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三是抓好年龄核实工作推进和圆满的按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每一步工作。

村村民委员会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篇7

关键词: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动因,问题,措施

0 引言

我国地域辽阔, 自然条件复杂多样, 森林资源面积蓄积数量大, 居世界前列, 但人均占有量小, 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从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统计数据可知, 无论是森林面积还是森林蓄积, 其绝对数值是很可观的, 在世界上占有一定地位。但是依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 排在世界第139 位。人均森林面积0.145 km2, 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10.151 m3, 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

近年来,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 如何改进和加强新一轮的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1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虑:经济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以及转变生产方式方面。

1.1 经济方面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最根本的动力是追求经济利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 产权是有效激励与约束的前提。只有产权明晰, 各经济利益主体才能有清晰的预期收益, 从而充分刺激其生产的积极性, 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然而, 林业资源的集体所有制, 没有明晰的产权, 往往使得林业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林业部门拥有庞大的管理机构和众多的管理人员, 这其中有很多部分都是冗余的, 最终导致机构臃肿, 包袱沉重, 整个林业经济都没有活力, 更严重的是各种费用的居高不下, 侵犯林农的利益。因此, 追求经济利益是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

1.2 市场经济体制方面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 使众多生产要素充分涌流, 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度提高。而市场经济其实是交换经济, 产权的交换是其实质。所以,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分有必要进行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1.3 转变生产方式方面

要改变林业的现状, 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转变过去的不合理的生产方式, 将过去的粗放式生产转变为集约式生产。原有林业资源的粗放式的经营, 导致森林质量低下, 林业资源浪费以及林业经济的低迷。只有进行产权改革, 才能高效地利用林业资源, 才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2 林业资源产权的历史归属以及现状

建国初期, 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要由私人所有, 随着林产制度改革的提出、实施、推进, 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体也发生着变化。见表1。

现如今, 在《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导下, 我国正在积极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努力完成资源增长、林区和谐、生态良好、农民增收的目标。但由于林业资源涉及到众多因素, 我国林权安排还有诸多问题, 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以及林农的收入增长, 更加不利于我国林业的长远发展。

3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实例

3.1 以江西省的“林改”为例

江西省于2004年9月开始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武宁和铜鼓等8个县市先行试点。并于2005年4月在全省推广, “多予、少取、放活”是其指导思想。江西省宜春市通过大量的宣传活动, 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 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明晰产权过程中, 林权发证前进行三榜公示, 保证了公开透明;补全了责任山、流转山、联营山的合同, 明确了权责关系;严格落实减负政策, 取消了不合理收费项目。最终评比时显示, 该市“林改”工作综合评定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成效明显, 初步实现了“林农增收、林业发展、林区稳定”的改革目标。通过“林改”, 实现了“一创四增”。

3.1.1 “一创”

创造了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条件。新农村建设的5大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林权制度改革具体落实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思想。解决了“四权” (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 不清的问题, 权责更加的统一, 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

3.1.2 “四增”

1) 促进了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

各地在“林改”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 使广大林农真正参与到“林改”当中来。在具体的“林改”过程中,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保证了广大林农的“四权” (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 做到了“四公开” (程序公开、方法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 。广大农民通过这次“林改”, 逐渐形成了基本的现代民主管理法制意识, 有利于农村社会民主化的进程。

2) 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

此次“林改”严格贯彻减负政策 (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 真正地减轻了林农的负担。据统计, “林改”政策共计让利于人民1.288亿元, 由此, 山区地区林农年人均收入增加48~156元, 平原地区林农人均收入增加11~15元, 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

3) 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林改”前, 林农的利益被严重损害, 表现为有些地方木竹市场长期处于个别企业的垄断经营, 甚至规定木竹只能以指定价格出售给指定企业, 林农被剥夺自主经营权。“林改”后, 各地均采取切实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 规范了木竹市场, 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4) 提高了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林改”以来, 林农、企业以及民间资本对于林业的兴趣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林农造林积极性十分高涨, 由“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企业造林成为新景象, 由向政府要林转变为主动投资造林;民间资本也纷纷涉足林业, 由过去政府投资为主转变为民间投资为主。

3.2 以四川省兴文县的“林改”为例

兴文县位于四川盆地南缘, 川滇黔结合部, 历史悠久, 农业发达, 自然资源较为丰富, 经济快速发展。全县东西长47 km、南北宽43 km, 县城距宜宾市、泸州市均为105 km。兴文县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县之一, 林改效果在全国都遥遥领先, 曾经入选全国百强林改典型县, 集中林地面积广 (见表2) 。

兴文县从1999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截至2006年“退耕还林”地面积已经达到14.1万亩, 配套荒山造林14.4万亩, 成为四川省重点“退耕还林”基地县之一。该县周家镇在“林改”中做到“三注意”“四不准” (见表3) , 确保该镇“林改”工作顺利完成。

2007年, 兴文县抓住被确定为四川省“林改”试点县的机遇, 加快研究落实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 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成为四川“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该县在“林改”过程中, 主要运用了四大措施 (全面宣传, 提高思想认识, 让退耕农民心里更踏实;认真确权, 抓紧登记发证, 让退耕农民权益更稳固;深化改革, 创新机制, 让退耕农民发展更有力;搞好服务, 发展产业, 让退耕农民群众更富裕) , 取得了越来越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见表4) 。

4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4.1 “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 林权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

虽然山林产权得以明晰, 奠定了林木有效流传的基础, 但是分产到农户后, 大部分林农经营的只是自己家周围的山林, 而远处的山林却弃置不管;而且很多林农依然保留“土地就是命根子”的思想, 导致他们不愿放弃土地, 最终造成市场的供给不足。

2) “林改”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治理木竹经营垄断的方面, 虽然引入竞争机制, 但是发现个别地方依然存在阶段性垄断经营 (限制原木原竹流转、划定销售区域等) ;在指标的采集方面, 个别地区出现指标采集不透明, 采集没有落实到户等现象, 干扰到最终的评估。

3) 林业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市场机制条件下, 林业同时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在这两种风险的作用下, 林农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比较困难, 个别林农连成本也难以收回。在江西省的例子中, 宜春市没有完善林业风险防范机制, 影响到了林木使用权, 导致林木使用权的需求乏力。

4) 林业资源的转让以及评估难。

随着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 林业资源逐渐增多的有偿转让, 林业资产评估的工作亟待开展。目前, 各地面临专业机构的缺乏, 尽管林业技术人员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却没有资质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且没有签字权;而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却不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及缺乏林业知识的专业评估技术人才, 以至评估价格难以令人满意, 影响了林产改革的进程。

5) 监管措施滞后。

林产改革惠及广大林农, 但是需要有效的监管, 否则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的现象, 容易引发企业的“寻租”行为, 使林农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 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 不符合“林改”的初衷。

4.2 解决方法

1) 完善相关法律。

有效的市场交易需要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来保证实施。没有相关法律做后盾, 市场交易一定会处于无序的状态;对于企业对管理者的“寻租”举动, 应予以严厉打击, 决不姑息。

2) 提供信息平台。

各个省市都应根据各地自身的林区规模、交通状况以及发展水平等因素, 合理布局林业资源产权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的资源, 加快林业资源的交易, 在各个地区建设信息平台, 提高林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便利林农办理业务。

3) 合理分配利益。

林业资源具有典型的“共有资源”特征, 容易引发“搭便车”现象。在产权界定难以保障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时,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林区的财政分配力度, 充分发挥重点林区保护生态的作用, 在财政上也要得到保障;另一方面, 要实施合理的采伐分配机制, 在严格控制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的同时, 放宽商品林的采伐。

总之,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 确保改革具体方式以及管理形式的科学性。在保持林地所有制度平稳改革的前提下, 把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真正交给林农, 让“林改”真正产生经济效益, 让林业焕发出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王怀燕.对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09 (36) .

[2]陈珂.辽宁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后农民投资行为的调查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 2008 (3) :247-249;

[3]张蕾, 文彩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基于江西, 福建, 辽宁和云南4省的实证研究[J].林业科学, 2008 (8) :74-79.

[4]刘宏明.我国林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4 (3) .

农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8

摘 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经历史证明的科学的产权理论,在我国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合理界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权制度,实行股权多元化等方面,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79-02

我国实行国有产权改革,是以不动摇公有制为前提,通过调整公有产权关系来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绝非改变生产关系,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不是将“社”变“资”,将“公”变“私”的简单改制。改革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学家对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曾一度重视西方产权理论,而边缘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经过多次的探讨和实践,最终发现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才是能够经得起历史与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才是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支点。

一、马克思主要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理论的论述,有如下主要内容。

1.产权的本质

产权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虽然从现象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鲁滨逊”那样的社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在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关系的社会里才有实际意义。所以,产权实质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是首先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问题,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即所有制,它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认为,人们对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质,所有占有关系是产权关系的最初表现形态。这种占有关系确定物的归属主体。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可见,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

2.产权是一组权利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察了资本主义以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财产权形态后,提出产权关系的内容是由所有制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决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支配权指主体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客体(财产、资本)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由所有人行使或消费产权物资的权能;收益权是对支配的物资享受其利益的索取权;经营权指经营主体掌握对所经营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继承权是指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依其遗嘱制定,将其遗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受赠人,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权利。

3.所有制、所有权及产权的关系

马克思对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概念没有明确陈述,但是可以从对其经济理论的整体把握上去理解。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一种经济存在,而且是再生产各个领域中各种物质资料,特别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主要回答物或其他资源的归属问题,以及根据其运用要求获取应有的经济利益。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权利。“产权”则不同,这一概念的主体不是财产归谁所有,而是指运用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可见,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表现,它是特有生产阶段、特有分工结构下形成的特定利益分配格局。它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他权利和利益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有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它是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从二者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

4.产权的权能结构

马克思对产权各项权利统一与分离的考察是其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的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又可以分离。产权统一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原始公社时期,公社全体成员既是财产的所有者,也是财产的占有者;二是个体小生产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三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如奴隶制社会经济。

产权分离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亚细亚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一个典型形态。土地被较大的公社世袭所有,不属于较小公社或个人,他们只是使用者;资本主义阶段,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地主,但资本家通过支付地租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劳动力与活劳动分离的状况下,所有权归工人,使用权归雇佣资本家。三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借贷资本和股份公司产权关系中,资本实行两权分离,借贷资本所有权归借贷资本家,使用权归执行职能资本家;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所有权归股东,而股份资本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掌握。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理论,产权权能结构理论,都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科学原理,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指标,为我们解决公有制社会产权问题指引了方向。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问题上,马克思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要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并不是要否定其他产权制度,而是指在坚持主体所有制性质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应该适时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

我国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对国家公有财产制度的改革,目的是转换机制,制度创新。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在经济布局、经营效率、产权配置和流转、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经济控制力等诸多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再者,各经济利益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界定与维护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都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息息相关。

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学说,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为我们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具体路径,即按照权利既分离又统一的原则而不是转向私有化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关系进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和调整;是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避免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无端干预或者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变相侵蚀倾向;这种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其统一性而言,其意义就是必须保证而不是弱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博大精深,为经济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方法,尤其是其关于产权分离的思想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在于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对具体产权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所以我们应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合理界定产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马克思的产权权能结构理论,合理界定产权就是要对产权这一权利束中的各项权能都作以界定。当各部分权能都界定明晰了,才能实现各产权主体在责、权、利上的统一,继而强化对不同权利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部分产权主体通过比较成本与收益来选择实施路径,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自由流动,产权合理交易,提高资源有效配置。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所有权界定清晰,但经营权界定却并不清晰,以致企业的产权也难以清晰的界定。同时,产权的界定不但要清晰还要合理。进行产权改革,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效率原则,对产权进行合理的界定。产权界定合理还要保障能够自由流转,不然就难以实现经济资源的互相调配,不能够把资源从低效益的产权主体撤出,转向高效益的产权主体,那么资源价值就得不到最大化发挥,也就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了。这种认识对于我国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2.进行权能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能分离的思想,可以用来指导当前我国产权权利分离等改革工作。科学运用合理有效的分解财产权能,形成权利与财产,即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这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积极发展,全面探索多种企业合作经营,研究各主体产权关系,以构建公有制多样化运营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巩固发展国有经济。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责权有限的独特性,在企业的筹资融资,分散风险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3.推进股权多样化,建立市场体系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私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就是私有制转向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过程中的“过渡点”。可见,股份制作为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与公有制相对抗,而是对抵结合的,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股份制来促进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多元化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运转,较大程度地盘活固有资本,有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所以,我们应该把推进股权多元化作为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展国有企业股权的多样化,为国有企业大力引入非国有资本,要鼓励互助参股,开展合作、合资经营,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鼓励资本流动,产权重组,建立一套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陈建兵.国内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研究综述[J].云梦学刊,2007,(5).

上一篇:游园会作文500字下一篇:《那一天》诗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