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2024-07-01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共8篇)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1

关注就是力量:中国法治在“微时代”推进

骆兰兰李铁柱

“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在一次又一次重大法治事件中得到印证,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从“微博打拐”开始,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难忘。中国法

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言法治:以“围观”参与法治建设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微博报告》称,截至11月底,微博用户已增长到3.2亿,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信息超过1.5亿条。是真正的“微博应用元年”。

3.2亿,占中国网民数量(4.85亿)的66%。这3.2亿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几乎“围观”了发生的每一起法治热点事件,或发布信息,或评论,或质疑,然后借助舆论的力量一次又一次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微博质疑,考验行业公信力。一个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于是“炫富”与“慈善”瞬间冲突,引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行业和有着百年历史的红十字会开始了反思现有的慈善体制和机构。慈善立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微博传播,事故真相第一时间抵达受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条求救微博在事故发生后的10小时内被网友转发10万余次,为事故伤员献血的动员微博在12小时内被转发17万余次……无数网民通过微博追寻真相,传递哀痛和关注。网民对事故真相的追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

微博关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立刻在微博上发酵。随着事故原因调查的深入,舆论也从关注甘肃校车事故这一个案转向关注中国校车制度建设上来,最终促成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回顾这些法治热点事件,正是由于微博的存在,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并由此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程度。那些曾经在微博上被快速传播和放大的事件或者人物,经过网民评论、转发,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民智,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政法微博: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

在媒体盘点的政法工作亮点中,政法微博赫然在列。

9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由此迈出了政法机关利用微博亲民互动的第一步。

截至目前,短短两年间,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政法官员仅在腾讯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就达7101个,发布微博132万余条,粉丝超过2.1亿余个。政法微博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

这些政法机关、政法官员或利用微博线索执法办案,或通过新媒体手段提升政法机关的网络公共形象,或与草根网民、社会精英在这一新媒体平台上激烈论争、平等对话、公开交流,全方位铺陈出web3.0时代官民互动、凝聚共识的全新网络政治图景。微博为政法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模仿《见与不见》的文体在微博上发布的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缉令《逃与不逃》,让众多网友耳目一新。此后,各地公安机关的微博通缉令相继出现了“淘宝体”、“三国杀版”等多种形式。政法机关在微博平台上采用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一改刻板、严肃的传统形象。

微博自首事件也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中山”收到网友私信,称想了解目前网上追逃人员自首的有关政策,并且询问:“这种情况,如果自首能否取保候审?”中山警方对这则来自微博的自首信息高度重视,并积极动员其尽快自首。在得到“平安中山”的答复后,该网友很快就“主动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网络舆情方面,微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对“女狱警殴打修车老人”事件的应对堪称经典。8月,山东济南发生了一起女狱警伤人事件,济南警方迅速通过官方微博公布大量现场细节,并对动手打人的女狱警及时作了处罚。事态很快得到平息。

“微博为政法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这个渠道可以让政法机关能够迅速、快捷地了解到突发事件现场不实的言论,并准确、及时地对不实言论进行引导。”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侯长峰认为。

此外,政法机关在利用微博公开部门信息、服务民生、宣传公共形象、普及法律、执法办案等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而这些探索积累起来的经验将为政法机关观察社情民意、推动网络问政、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

“如果没有微博,我们可能达不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最大

程度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目标。至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工具可以代替微博。”江苏省徐州市司法局矛盾纠纷协调处处长李健说。

舆通政和:重构官民互动依法执政新生态

如果说微博给政法机关带来的是全新的执法手段、执法理念,那么当我们将视线再深入一点,微博或许正在改变执政者的执政理念,正在重新构建一种全新的官民互动形式。

微博的崛起,对中国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汪玉凯说。

目前,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课程表上,“提高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等课程已经开设,微博等新媒体已经被列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课程,微博的作用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政府官员的重视。的确,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借助微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微博逐渐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平台。同时,微博也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执政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微博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1月17日,“北京微博发布厅”在新浪上线运行,首批20个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政务微博加入这一发布平台,成为全国首个省市级政务微博发布群。“北京微博发布厅”除了发布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政策法规、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外,还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此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实名认证的“上海发布”微博平台也开始“发声”,不到10天时间,“上海发布”粉丝数量在新浪网上已突破36万,在腾讯网上突破64万。

“政务微博开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座里程碑。”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系主任廖圣清说。

对于政府部门和官员纷纷开通微博,网民则报以热烈的回应,借助微博这一平台,官民之间良性互动日渐增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因开通微博而成为网络红人,拥有数千万粉丝。微博在畅通官民对话渠道、拉近官民距离、塑造政府机构亲民形象方面所产生的巨大无形收益正在凸显。

在很多人看来,微博带来的或许并不仅仅是传播手段的创新,更重要的还在于促进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微博只是一种形式,在微博推动下,发生变化的将不只是公众打开电脑之后看到的内容,还将是政府为公众服务模式的巨大改变,我们拭目以待。”

令人欣喜的是,客观、公正、理性的声音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微博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微博实名制。公众说话的勇气与信息传播的责任,由此得到了较好的统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出建设性的声音,助推政府提高执政能力。

微力量,考验了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对依法执政将会渗透更深的影响力。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2

中国能够走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主要是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 1949年10月1日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 在这个过程中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法令, 为了加强国家的政权, 社会的秩序。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后来的法律条款, 都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和经济制度。制定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 奠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次, 在八大召开后到“文化大革命”的开始,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实现, 中国开始迈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八大的提出, 让社会主义中国展现了一片好景象。当然在此期间, 由于反右运动的扩张, 让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下坡路, 法治观念不被肯定。后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民主和法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十年之间, 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 需要停止, 整个国家陷入了动乱状态。然而,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下发生了转变, 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后, 多数人都认识到了, 一个国家需要稳定, 安居乐业, 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抓起。达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根据这一时期相关法律的颁布, 使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从1993年以后, 中国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为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定的经济基础, 1994年国家领导听了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于实践问题的专家讲座。1996年2月8日下午, 第三次法治讲座在南海召开, 这次讲座的意义极其远大。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 讲“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写入了法修正案。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后, 更加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法治更加的完整, 也全面落实了依法治国的战略。从这些历史进程发现, 走过的是一条人治到法治的路。

2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程

法治作为一种文明制度的范畴, 需要和一个国家的国情结合在一起的, 自从和改革开放几十年一来, 在做好法治的过程中, 始终不能忘记要追求符合国家的法治文明。后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指出:“民主、靠法制, 并向人民保证,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经过鸦片战争不断侵略, 西方国家的文化也在间接的抨击着中国传统、落后的文化, 同时, 也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以各种手段强迫清政府签订一些不平等的条约, 让中国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中, 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和耻辱。只因为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性, 是因为, 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有、体系有差异, 对此才会产生这样的纠葛, 巨大地影响着中西方的同上合作, 只是单单一种形式维持着。这是观念差异带来的后果, 导致中西方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中西方的生活观念、法律道德观念也不同, 引发着各种事件的发生。当然, 从不同的方向来看, 有利有弊, 两次的鸦片战争让中国发生的扭转。因此, 我们对西方的法制文化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了解, 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条件, 不仅仅要靠文化, 还需要经济、政治的配合。当然。也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在长期的法制之下, 我国开始了法制的调整。在1979年3月到6月底,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像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第七部法律草案, 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中断了二十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再加上十一届三中全会, 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步入了正式的轨道。

3 对三十年的实践认知

(1) 强化党的领导。回顾历史, 改革开放一来我国的法治文明的建设之路, 获得了一些对实践的认知, 这不仅是对走过道路的认知, 同时, 也是未来发展需要走的路。首先, 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建设,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使命, 是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因此,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将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2) 坚持依法治国。回首历史, 经历了人治到法治, 走过了太多的路, 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成立, 到十一届三中全会, 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 从“制”到“治”, 走到了今天, 这是艰难的一步。然而, 法治建设不仅要有法可依, 而且还需要符合当下的时代精神, 建立在民主之上, 要清楚知道法治需要保障人人平等。通过一系列的法治改变了中国以前的旧面貌, 同时, 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 它也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3)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众所周知,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经是国家的方略和社会的共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水平就不断的呈现上升趋势, 也取得了显耀的成就。但是如何保持这种趋势, 需要我们考虑。根据经验, 我们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改革开放, 所以法治是不能遗漏的。根据1997年9月12日,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不管什么, 这都是来自人民的心声, 一切都是为了人民, 法治不仅是党的选择, 也是人民的选择, 更是人民的需要。

4 结论

法治是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也会促使人的发展, 党在十五大提出, 需要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然而,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以人为本, 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保障人的自由和谐发展。因此, 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利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人民提供自由发展的保障。更加全面的了解中国的法治, 不仅需要知道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优势, 还需要了解中国法治给我们带来的弊端和局限性。中国也应该建立在实践的过程中, 更深的方面将法治建设目标成为自己国家的状态体现的文明, 不断的完善, 而实践才是能够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最后, 还需要把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变成建设制度文明的目标, 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李虎.西方法治的政治基础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赤峰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4) .

[2]郑言.正确看待新中国60年的法制建设[J].探索, 2010 (1) .

入世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篇3

入世谈判过程曲折,结果喜人

张玉卿回顾了中国复关和入世的那段令人难忘的历史。实际上,中国一开始就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原始缔约方,只是签订GATT的是当时的民国政府。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退出了GATT,但自1965年1月至1971年10月又在GATT中以“观察员”身份自居。

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的中国由于注重国内的稳定与发展,加上对关贸总协定不是特别了解,因此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缺。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受到了各种限制,这时中国才从《多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了解到GATT的作用。1986年7月,我国开始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

当时,中国的外经贸部对GATT作了很多的调查和了解。中国提出三条标准:第一是恢复在GATT中的席位;第二是关税减让;第三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加。之后便开始了漫长的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这三条在中国于1986年7月提交复关申请后,一直在争论探讨当中,缔约方对中国进行了长期的经济、贸易体制的审查,使复关和加入WTO进入了长期的马拉松谈判。当然,中国加入WTO也涉及到很多其他的政治因素。

张玉卿感慨道,当时的外经贸部以及谈判团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国内不同产业部门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外面有来自不同WTO成员的要价以及WTO法律规则的要求。原外经贸部就像“三明治”,还好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指引,有懂得WTO规则的专家、学者的支持。

入世15年的成果证明当时中央的决定是正确的。中国入世以后,在经济贸易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成为了现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贸易国,国际地位有了巨大的提升。“现在国际上无论是哪方面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都没有办法决定,也不敢决定。这一定程度上归功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作为中国入世的见证者、参与者,张玉卿也十分珍视这段历史,一个细节就是,至今他依然清楚地记得重大节点的具体时日。

中国入世“修法”的力度,世界少有

“变化是翻天覆地的。我经历了中国从复关到入世的整个过程,对此深有体会。”张玉卿感慨地说。为了履行《WTO协定》和入世承诺,虽然我国正式成为WTO组织成员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1日,但是启动大规模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工作在1999年就开始了。“因为1999年11月15日,我国与美国就我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那时中国加入WTO已经指日可待了。”

1999年12月1日,外经贸部(商务部的前身)成立了“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张玉卿时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当时任务很艰巨,要清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所有内部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等,然后逐步扩展至其他各部委。国务院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

对于入世前夕的一个细节,张玉卿仍然记忆犹新。他说,在加入WTO之前进行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WTO秘书处法律司有位专门负责“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法律工作的官员哥特勒曾专程来到中国,向张玉卿了解中国法律以及法律法规的清理情况。哥特勒提出,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向WTO提出给予两年过渡期的请求,也就是在入世两年后再使中国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符,这样也会使中国清理法律法规的时间宽松一些。

虽然哥特勒的建议是出于好意,但“我们担心如果不进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有可能会使中国在过渡期内不能取得完全的WTO成员地位,不能完全享受WTO的权利。最终,我们还是没有采纳他的建议,仍然继续进行庞大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而且必须要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完成”。

据了解,到2005年底,我国制定、修改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仅入世后3年内,地方政府就清理出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根据WTO的规则和入世承诺分别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与WTO成功配套。

“从这个角度说,WTO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是最明显和突出的。它确保了中国经济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协调性,一个符合WTO原则和市场经济总体要求的统一、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体系得以建立,为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的经济大国、贸易大国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张玉卿总结说。

加入WTO加速开放,促进内部改革

提及当时中国加入WTO时修改法律遭遇的阻力和质疑,张玉卿诚实相告:“说实在的,当时法律的修改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比如《对外贸易法》的制定首先得走基层,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部门的意见。而其中是涉及到部门利益、企业利益的,要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不容易。”

张玉卿表示,这些相关利益部门当初是反对加入WTO采取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措施的。比如外贸经营权,就有人反对放开。而如今我国外贸大发展,成为全世界第一,如果当初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开放,不会有今天的发展。

与当初的阻力相比,今日之成就显得更加珍贵。张玉卿认为,当时就是要以开放促改革,通过加入WTO加速开放,促进内部改革。中国如果不加入WTO,还是过去那套模式,是不会有目前世界经济第二、贸易第一的地位。所以,加入WTO,虽然当初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阻力,但是在党中央的推动和决策下,我们成功入世,并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

“中国过去15年在WTO的表现应该说相当不错,可圈可点的”。比如参与多哈回合的谈判,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派驻强大的中国常驻WTO代表团,积极参与各种会议、项目活动,发表意见,特别是在巴厘协定谈判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促使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

未来中国要为WTO做奉献

张玉卿退休后这些年忙着研究和出书,是想让更多人学习和了解WTO规则。

如今中国在全球治理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而国际规则对中国的要求将更加严格或者挑剔。张玉卿说,未来考验中国的不是过去15年已经取得的辉煌骄人的成绩,而是今后在长期的发展中能否保住已经取得的地位。现在中国的硬实力位居世界前列,但是软实力有待提升。未来如何把中国的经验、理念传导出去,让世界认可,产生共鸣,这是个大问题。“在当前WTO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作为全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中国必须有所作为。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视野和动力”。

“我们要对WTO充满信心。中国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多边的贸易体制上,因为这是我们重点的所在。当前,我们应积极推动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敢于发挥一个贸易大国的主导作用。市场准入的扩大、补贴的减少或取消,这无疑都会使中国受益。同时,我们要意识到,WTO是维持国际贸易秩序的根本保证,中国应积极主动地维护WTO多边体制和规则”。

对待WTO的态度取决于对WTO规则执行的程度。中国不但要从WTO得到利益,还要为WTO做奉献。如何联合国际上主要的贸易成员国,就WTO今后的发展商量对策,推动WTO往前发展,这是很大的课题。

这也是现在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望和要求。张玉卿打了一个比方:“中国的块头太大了,就跟一个大人跟一个小孩子似的,小孩子有时候说一句错话、淘气一点,大家可以视之不理,无所谓。但是如果一个大人做了不规范的事情,大家就会感觉到他有点差劲,要求他改。”

张玉卿建议,我国对WTO规则的认知应该持之以恒,拿出当初入世时的精神和劲头认真地学习和践行WTO规则。否则,将来会受到国际的挑战和质疑。在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的同时,中国也要特别防止在区域或双边优惠贸易方面被边缘化,丢失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而在这其中,张玉卿认为核心的是人才。“其实,我国现在有一些对WTO十分了解、经验丰富、语言出色的人才,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人的作用和影响力,让他们能够继续发挥余光余热,为中国人在WTO方面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他还建议,WTO研究也需要深入,每个研究者要专注一个领域,有所成就才好。简而言之,提升中国的软实力不能一蹴而就,而要从教育这个根本入手,把这些理念贯彻到教育中,培养既熟悉国内法律,又有国际视野和素质的人才,才能为我国未来在WTO的表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这也是中国提升软实力的必由之路。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4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秋菊打官司》——从一部电影走向一种符号。一个穿着红袄的农村女人给予中国法治的思考:关于那个时代,关于法治环境。

——题记

《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里面花了很多功夫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这部电影给我印象最深的地方就是秋菊的不断上诉,有时,我都觉得事已至此,差不多就可以了,可秋菊仍坚持不懈,一定要“讨个说法”。影片中表现出的我国的地方治理状态着实令人深思。

首先,先谈谈秋菊打官司的缘由。

秋菊打官司的原因在于村长踢了他丈夫的“要命的地方”。事情的起因是秋菊家种辣椒,要在地里建个晒辣椒的棚子。当时中国政策禁止在地里修建房子。村长于是以此为理由阻止他建棚子。这样的情况在中国乡村是常见的。由国家来管制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这使得地方官在执行时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而这是如何造成的呢?这完全是地方自治缺失的缘故。在自治的情况下,地方的治理任务应完全由地方自己负责。自治的地方用不着中央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如果这样,秋菊一案也就不会出现了。

秋菊第一次告到李公安那里时,处理的结果是村长赔偿200元医药误工费。但村长拒绝道歉。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村长道了歉认了错,村长的威信就不存在了,日后国家交付的任务也就难以完成了。由此他认为国家会站在他一边,因为国家还有求于他。那么这该怎么看待呢?事实上,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如果基层官员由地方民众选出,对地方民众负责而不是对中央负责,那村长也就用不着为自己权威的丧失而担心了。

其次,我们来谈谈这部影片所反映出的农村的法制建设问题。

这部影片反映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并不成熟,农民们乃至一些下层的政府工作人员很大程度上并不懂法。我们看到虽然秋菊有上诉的请求,说明她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她还是不懂法的。譬如在影片中,秋菊曾给公安局的同志说:“我上过中学。”这就算农村妇女中拥有比较高的学历的人了,因此才会有“讨个说法”的觉醒。这个例子也同样的从侧面表现出了农村人对于法律意识的觉醒,亦反映了农村人不懂法的愚昧。又譬如那个带人写状子的老汉,“村长打人,犯了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在村里就算是个懂法的明白人了。那么法律在农村的普及程度也就可见一斑了。

然而,事实上农民们脑海中已经有了些许法律的萌芽,但是植根并不深,法治观念都十分薄弱,还有很大一部分有旧社会的影子。例如,从一开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他们家要在自己的承包地建辣子楼,村长不同意,他们就认为是村长从中作梗,跑去跟村长争吵,这说明,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旧社会,认为自己的土地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后来,李公安为化解双方矛盾,私自买了礼物代村长向秋菊赔礼,这虽然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手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调解是双方的事情,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处理纠纷的机关,应该要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让双方自己做出决定,而不是为减少麻烦而自己掏腰包解决。还有后来,秋菊去县里告状,她听信他人的话花了30元写了一篇文理不通的诉状,在当时的中国30元算是很大一笔钱,可秋菊就是因为不知道法律程序,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常识,而导致自己平白无故损伤了一笔钱。后来,去市里告状时,她又去买礼物,认为现在的政府还是和旧社会一样,进衙门总是要钱的,于是买了镜子和水果,结果镜子在路上打破了,又损失了一笔钱,但是最后局长并没有收她的水果。这都反映了农村的法制建设的不成熟。

接下来,我觉得这部电影反映了法律在中国农村的矛盾关系。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公安局,是政府,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而这里的秋菊,她就是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个乡土内的问题,因为通过乡土秩序她无法解决,因此总认为法律、公安这些是高高在上的,是有效的。可是,这些适合的也许只是城市社会,并且即使适合,它给的也只是它们觉得重要的东西,比如钱。他们认为那两百块钱就是最好的赔偿,可是,秋菊要的是一个说法,不是钱。所以法律并没有解决秋菊的问题,也没有满足秋菊的意愿,它留给秋菊的是一个模糊的背影,是深深的茫然和失落。其实,秋菊的坚持仅仅是要求村长给赔个礼道个歉。这是面子问题,是乡土社会看重的东西,可法律上没有这东西。法律知识让事情的结局变成了村长被拘留十五天。在他人看来,这似乎就是那个“说法”了,可秋菊最初简简单单的想法变成了如今这个样子,却又有违了她的初衷。

法律自然没有错,凡是有法可依的,就因该依法行使,不容许有人情世故掺杂,可是在农村,这个人情世故占大部分的地方,法律的冰与人性的暖,法律的硬性与人性的弹性就有着尖锐的矛盾,如果依法行使,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因此,依法行事,罔顾人情,会给人们带来另外一些更严重的问题;可同时,考虑人情,罔顾法律,法律又会变成一纸空文,失去了让人遵守的基础,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又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困恼。这便是法律与人性的矛盾。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5

一、深化认识,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感。“法”是人民意愿的反映,是国家或政府意志的体现,是现实社会活动的指南和秩序,公务员学法用法尤其重要。一是应对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和宏伟战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文件进行行政管理已被依法行政所替代。在法制条件下,特别强调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特别强调政府及公务员必须摆脱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必须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二是岗位职责的需要。公务员作为依法定方式的程序任务,担任国家公职的行政组织的成员,其职业性质、工作特点、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的工作人员或公民。行为方式与内容、行为作用与影响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其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直接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声誉和权威,而且对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学法用法,在“法”的范围内活动是公务员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三是法制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因此,公务员学法用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四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学习是个人及保持活力、散发魅力的重要源泉,推动及组织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法用法也是公务员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的需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全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公务员学法计划和法律学习制度,使公务员学法用法列入了正常工作和议事日程抓。

二、从多渠道入手,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在抓好公务员队伍的学法用法中,我们坚持突出五个结合。一是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轮训,全县69个部委办局都坚持每月一日法律学习制度,集体组织学习现行的和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县公务员学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月抽查的方法,监督各部门集体学法的时间、效果落实。同时,并制定和布置个人的学法计划和每月学法内容,实行个人自学。近两年来。我们与县人事局一道,每年都对全县2000余名公务员进行分批分期培训,邀请南大法律系教授为全县股级以上干部举办了法制讲座。许多同志还利用网络资源重点自学了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熟悉理解其适用范围和要求。通过学习,使每个干部能掌握岗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得到拓宽,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改进服务技能的良性循环,实现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科学化,法治化。二是组织拿证书学习和拿文凭学习相结合。在组织学习中,我们还鼓励干部参加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司法资格证书考试,电大、党校的学历考试,县法院80%的人员达到法律本科以上文凭,县公安局70%的人员达到法律大专文凭,调查报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 推进全县法治化建设进程》。县地税局78名干部全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近20人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通过这些有组织的考试,公务人员学法更有针对性和系统性。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三是组织法规考试和开展经验交流相结合。我们在组织培训、自学的基础上多次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尤其是重点加强领导干部、执法一线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法制人员三类人员的岗位测试,全县480余名县管中层干部和8000余名公务员、教师学法考试成绩都在良好以上。同时,结合考试的结果,开展经验交流,部门每季度组织干部至少写一篇学习法律法规的心得,在经验交流会上互相介绍经验、互相查找问题,互相提高执法水平。去年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县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立即开展业务培训,同时要求财税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在新的征管法出台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他们就组织了财税人员闭卷考试,通过考试,使全县财税部门人员掌握了新出台的税法知识,适应了自身的要求。四是把自身学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在抓好公务员队伍自身学习的同时,我们重视组织全县广大公务员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南京日报》xx版,xx广播电视台、xx网站、县图书馆等五大阵地开展法制宣传。县地税局共编辑近90期《xx报》税务专版,拍摄了近五十期《税收广角》电视专题,宣传税收政策。探讨征管办法。广大公务员在法制宣传中,促进了自身的法律法规学习。法制知识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加强。五是年终考评和奖励相结合。学法用法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尤为重要,所以,我们每次的法制考试考核成绩都纳入到干部的能级管理中,年终考评和奖励相挂钩,进一步调动了干部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建设法治中国 建立法治政府 篇6

要建设法治社会,一定要从建立法治政府开始。法治是建立现代化服务型,阳光型政府的先要。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政府来说,不可以逾越法治政府的行为边界,不可以触碰法治高压线。但当下仍然存在政府执法行为失范、执法牟利、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等现象,这些与建设法治中国理念格格不入。所以现代政府只有敬畏法律,时时刻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实现用法治理念来建立现代政府,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执政为民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动力。习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民心,为的是人民过上好日子。所以作为公职类人员,我们要时时刻刻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把人民的冷暖安危放在心里最高点,坚持执政为民,法治为民。真正用暖心之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群众满意的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提升百姓的生活幸福指数。真正将行政机关打造成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提升法治意识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基石。正确的意识决定前进的方向,提升法制意识才能更好的坚持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念。“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员理一定要遵守“规矩”,做好法制政府建立的表率。要领会习总书记及党中央重要的法治中国精神和指示,时刻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也要引导公务员们从思想入手,提升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主动掌握法律法规精髓,自觉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

推进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保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水,行政机关是船。党和国家的发展和前进离不开人民的维护和支持,所以自当服务于民,不辜负人民群众对于党和中央的信任。敬畏民意,要从依法行政开始,一针一毫不差民之情,不违民之义。不能让执政为民之事,成为“危”民之事,行政机关不执政为民,就会动摇百姓的拥护党之心,破坏干群关系和血肉联系,也会让广大群众因此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和依赖。行政机关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的“法治名片”,才能保证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建设。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篇7

一、政府职能未能全面依法履行

目前, 我国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在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 仍然是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一是过分偏重于规定各种静态的行政制度, 忽略或轻视通过现代行政程序对行政法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动态调整。已有程序法的规范比较单一, 操作性不强, 有的行政程序不科学, 重事后程序而轻事前程序。政府在履行职能时无法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行政效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较为随意且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法保护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职能、权限界定模糊, 政府职能不能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但由于我国不同层级政府存在事权界定模糊和一些政府部门分工不合理, 在行政过程中会产生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 政府做了一些不该政府做、也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 不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传统的管理理念。认为权大于法, 在履行政府职能时不按法律办事、恣意妄为, 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决策机制未能依法运行

在我国, 政府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就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的科学、有效、民主离不开决策机制的完善。当前, 我国的行政决策机制未能依法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策程序不够规范。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往往采取经验决策, 独断专行, 忽略公众和专家对行政决策的积极影响,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多流于形式, 导致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受到社会公众的怀疑。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权责不明晰。在目前的行政决策体制当中, 行政决策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 行政决策一旦出现失误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之决策失误追究不严格, 决策者会逃避责任。三是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顾问制度没有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尚需深化

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 行政执法主体庞杂而混乱。如在法律上过度强调专业执法, 一部法规就相应地也有一个执法机构和一支执法队伍, 长此以往, 致使执法机构多而杂, 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行政成本增高。其次, 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 职责定位模糊。这主要体现在现行执法体制中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 职权不清, 责任不明。在纵向上, 上下级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交叉管理, 使得执法力量没有得到合理配置。第三, 行政执法程序繁杂。当前, 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过于繁琐而分散, 政府管理方式较为单一, 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第四, 执法权责不统一。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运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 而较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于现行的执法体制缺乏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使得执法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第五, 没有严格实行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却在从事执法活动, 一旦出现违法现象, 势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较为乏力

目前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权力监督保障机制。包括各地政府力推的行政首长问责制, 也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一是缺乏异体问责, 问责客体模糊且范围较狭窄。异体问责是指本系统之外的问责, 它能够充分保证问责制的有效性。在问责的启动上, 目前还仅限于政府机关, 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的问责;在问责客体的汇报上, 责任究竟应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有待于明确;在调查核实上, 人大机关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问责客体的模糊容易导致某些主要责任人逍遥法外。二是问责范围及内容不明确, 粗线条的内容设计使得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目前, 行政问责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 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 使问责制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 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同时, 在对问责内容的设计上存在线条过粗、框架过大的问题, 过于笼统, 弹性太大, 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三是责任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随着性, 导致问责结果难以令相关人员或民众心悦诚服。在具体问责实践中, 我们经常看到, 行政首长问责中的责任认定主要源于事件发生后民众反应强烈、怨声载道, 为了平息民愤而决定对被调查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毋庸置疑, 这种随意性的问责认定方式是不科学和不民主的, 如果没有相应的硬性规定指标, 就很难做出完全符合事实的决定。而具有随意性的责任认定将导致问责结果不准确, 最终难以让行政官员和民众心悦诚服, 也会降低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可靠性和威慑力。四是责任处理方式缺乏层次感, 处理方式与问责内容联系不紧密。责任处理方式虽然多样, 但仍缺乏明确的层次性, 给问责人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对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政首长, 既可以采用诫勉的责任处理方式, 也可以采用停职的责任处理方式, 且都符合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规定。

五、政务公开不够透明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六年有余, 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立法上存在着层级较低、技术较粗等问题。首先, 政务公开立法层级较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 立法层级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 《条例》第十四条即规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而在实际的政务公开过程中很难做到这一点。其次, 政务公开自由裁量权过大。《条例》总则强调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但对公民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却未做出直接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抽象和模糊, 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三, 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质量不高。公开的内容信息表面化, 一些地方政府有选择地进行公开, 对于公民普遍关心的事和涉及到自身权力及问题实质的事情, 遮遮掩掩。“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特例”悄然演变成了小事公开、大事不公开, 不重要的公开、重要的不公开, 结果公开、过程不公开, 对政府部门或个人利益没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公开、有影响或影响较大的不公开等怪象。普通市民要想看到政府相关数据并非易事, 对政府公布的诸多数据也持一定程度的不信任。第四, 政务公开的形式比较单一, 有的流于形式。这一问题在一些基层政府要突出一些。在一些乡镇, 有的政务公开栏的内容从年头到年尾都是没有变化;有的虽按要求定期公开, 但公开的内容由乡镇主要领导先选定, 其中并没有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乡镇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特别是招待费、办公费、通信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 政务公开只是搞形式、走过场, 根本谈不上乡镇政务真正公开, 乡镇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个别政务乡镇公开不及时, 有的甚至一届任期内都没有公开过乡镇政务, 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摘要:当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都要求政府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党课参考》.重庆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主办, 2014.12.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8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纵深发展的一年。《中国经济报告》记者日前就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问题专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怎样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的关系

中国经济报告:2016年的“两会”即将召开,你认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怎样处理好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关系?

陈光中: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领导制定法律,不等于党的决定就是法律。前者是党的意志,后者是国家的意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党中央的决定,适时地制定和修改法律以体现党的主张,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法律化,才能让全国各级组织和全国公民遵守奉行。例如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计划生育政策改为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样就能从法律层面保障党的政策的实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符合世界人口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大多都鼓励生育,中国目前老龄化的比例也越来越高,造成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的状况较多,这种现状不能持续下去。所以,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是大势所趋。

党对立法具有领导权的同时,也要让立法部门有立法的主动权。具体来说,日常的立法工作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进行,但为保障党对立法的坚强领导作用,一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党中央提出建议;二是立法规划应当报党中央审查批准;三是立法中事关大局的问题要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总之,党只能管大政方针,不能管得太多、太细。

法治与民主结合,保障人民权益

中国经济报告:中国应该如何着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换言之,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陈光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关键问题是必须同民主相结合,而不能单纯讲法治。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治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品质,当代法治要将民主法制化。法治以民主为灵魂,民主以法治为保障。归根结底,法治是为人民的主体地位服务的。

古代的法家也讲法治,但目的是为君主专制服务。当代法治要以民主为前提,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对于各种言论要有包容性,既要强调主旋律,也要允许其他声音的存在。在不触犯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今网络时代,信息沟通时间短、速度快,地球成为地球村,我们必须要承认社会的多层性、文化的多元性,面对现实,理性对待不同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自信就不怕挑战,不怕风吹雨打,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立于不败之地。何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若没有言论自由,怎么能算真正的主人?

法治为经济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经济报告:经济建设需要法治建设的保障。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陈光中:经济社会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就要把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如工厂、商店、公司等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使他们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经济建设,这就必然要求法治保障。法治能够规范各行各业的主体怎么进行经济运作,从注册登记成为合法的经济主体开始,主体的具体运作都要遵循各种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大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经济主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不允许任何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这样让公司企业感觉到自己的权利是有保障的,义务是明确的,他们才会有经营安全感。我们应该给每个企业以安全感和独立的经营权,这样他们才能施展创新才能。

事实证明,企业的安全感越强,创新空间就越大。增强企业的安全感,就要减少行政干预,慎用惩罚手段。企业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当然应当进行处罚,如果涉及犯罪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有些并非犯罪、或者是犯罪界限不清的企业,如果进行刑事惩罚,会使企业感觉没有安全感。这不仅仅会造成一个企业的损失,其他的企业看到,物伤其类,也会心感不安,将会导致资金外流到环境好的国家。候鸟选择湿地栖息,企业也要选择合适的地方投资。可见法治越健全,合法权益越有保障,就越能为经济发展和防止GDP下滑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造成经济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因素。过去,中国GDP保持了长期的两位数高速增长,已经将发展的能力有所透支。2008年经济危机时期4万亿投资存在一定的浪费,造成内需空间窄化。这些问题后来逐渐暴露,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从法治方面来说,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来保障中国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国经济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结合国情吸收和借鉴国外的陪审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在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你有什么建议?

陈光中:人民群众参加、监督司法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民主的表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要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正在探索。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扩大人民陪审范围。在过去,越是重大案件人民越不能参加陪审,现在是死刑案件以外的案件尽量让人民陪审员参加。死刑案件不让参加,因为涉及到判死刑人数的保密问题。我认为,就今后的发展方向来说,死刑案件的禁区也要打破,死刑案件也应该允许人民陪审。除了涉及国家保密的案件不适合陪审以外,包括死刑案件在内,都可以实行陪审。

第二,降低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要求。过去我们要求人民陪审员要有大专文化水平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但是西方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陪审员从普通老百姓角度来分析判断案情,而不要求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评判。中国陪审员的文化水平条件目前有所改变,从大专改为高中,也不要求有法律知识,这有利于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陪审。

第三,探索陪审员逐步过渡到只就证据事实问题进行判断,而不参与适用法律的合议裁判。这是吸取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中国经济报告: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方面有着什么重要作用?应当如何加强?

陈光中:对人民监督员,没有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所以与人民陪审员相比,人民监督员的法治性比较弱。人民监督员的权利比陪审员要少,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本身是检察长垂直领导的体制,限制了人民监督权利的扩展空间。法院合议庭在法院内部基本上是独立的,法院上下级不是领导关系,是监督关系。所以,陪审员比人民监督员权利大,有一定决定权。

但是,我还是非常支持发展中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体现人民直接参加监督检察机关。四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此项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首先应当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分量进一步加重,检察工作中比较重要的环节要让人民监督员参加。其次,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最关键的一步是要将人民监督员法制化,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列入《人民检察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

劳教废除后,如何处罚一般违法行为

中国经济报告:中国已经废止存在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你认为,废止劳教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劳教废止后,法律应该如何填补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区域?

陈光中: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维持治安的作用,但毕竟不符合民主法治发展的要求,因此,废除是必然的。我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后,没有必要创制某个新制度来加以弥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大部分行为可以改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惩罚,只需要对该法进行一些小修改即可。这样也不会关得很长时间,以前劳教一般要1-4年,治安处罚不超过半个月,合并处罚不超过20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取消劳教制度并没有发现社会治安受到多大影响。

因此,国家不用另立制度,而只需对刑法做个别的修改。刑法修正案9在个别问题上已经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空间了,例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原规定是一次不超过1000元,多次小量盗窃的则处以劳动教奍,现在刑法修改为多次盗窃小数额财物的也构成犯罪。可见,不需要机械搬用外国做法搞“保安处分”之类的新法律制度。

强化法援制度,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

中国经济报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有什么重要作用?应该从哪些方面推进?死刑复核被明确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有什么积极意义?

陈光中: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文件,有关部门正进一步落实。我认为,死刑关乎生命的剥夺,必须加强辩护,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死刑复核的案件必须有法律援助。以前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可以参加,但是没有要求法律援助,现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那律师就必须参加了。二是应当要求有经验的律师参加死刑复核。目前中国已经明确死刑复核案件都要搞法律援助,但是,参与律师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死刑案件重大,保障辩护质量很重要,应当规定,律师至少从业5年以上才能当死刑复核案件的法援律师。

目前,中国对死刑和无期徒刑实行法律援助,我认为应进一步扩展到无期徒刑以下。事实上,判20年、15年、10年也是重罪,包括:抢劫、放火、盗窃等,其中很多被告人收入很低,大部分都请不起律师,这就造成中国刑事法律案件中有辩护律师的比例仅为20%-30%,也就是说,100个案件中有律师参加的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参加,这样对人权保障很不利。我认为,应该把法律援助的范围至少从无期徒刑扩大到重罪,即先扩大到可能判10年徒刑以上的案件。如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到5年或3年。

反腐败须准字当头,加强程序正义

中国经济报告:中央目前在大力反腐,你如何看待中国强化反腐败案件的惩治?从反腐败案件中可发现哪些问题?

陈光中:铁腕反腐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得人心的重大举措,中国确实已经到了不反不得了的地步。反腐败成绩辉煌,但也要防止出现失误。在打老虎方面问题不大。由于老虎地位高、数额大,办理这类案件证据比较扎实,一般不会搞错。而拍苍蝇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基层案件,官不大,数额也不多,处理不好容易出问题。

首先,在案件的前期司法调查阶段,存在搞刑讯逼供、特别是疲劳讯问等变相刑讯的可能,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太真实。因为腐败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手法比较隐蔽,客观证据难以取得,造成了取证难——往往是行贿人揭发,收贿人不承认,又要加强打击力度。因此,办案人员很容易采取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取证。其次,在检察院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受外部协调的影响,检察院对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难以完全独立运作,把关不严。再次,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反腐败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程序不够规范,污点证人(行贿人)一般不出庭,被告人、出庭证人往往翻供翻证,经不起对质,所以法院不让证人出庭。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以审判为中心,庭审起决定性作用,要对质在法庭、辩论在法庭、法官心证形成在法庭。但是,基层的行贿案件中绝大多数证人是不出庭的,即便翻供也照样判。因此,要杜绝拍苍蝇的个别案件经不起法律、社会检验的情况发生。反腐败非常必要,必须深入持久下去,但也要防止出偏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适用于反腐案件。反腐案件也要避免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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