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4-06-15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共12篇)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

【周燃安字】2016—023号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部(室)、站: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运营,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6】4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周安委【2016】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决定近期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近期省市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各部门要彻底排查和整治在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稳定运行。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涉及公司各个经营场所,包括加气站、输配站、配气站、城区运营中低压管网、燃气用户、高压输气管线等。

(二)整治重点:

1、燃气管道和设施占压、圈占问题。2、2016年入户安检及台账建立情况,全年安检任务完成比率,剩余比率完成方案,用户存在的问题整改跟进情况。

3、高中低压管道警示设施完好及维护补充问题。

4、站区安全警示标示及应急消防、安防设施完好状况,消防应急通道畅通问题。

5、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执行问题,记录是否完整属实,是否为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各操作室、控制室值守运营情况。

6、站区人员持证工作问题,安全设施及附件(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防雷设施、加气机、高压软管、流量计)、消防应急设施(消防器材、报警器、防毒面具、燃气泄漏检测仪)、安防监控设施定检情况,报告的完整性。

7、燃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漏点的发现及处理。

8、档案建立情况,如运营维护台账,教育培训台账,应急演练台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用户宣传台账,三级安全教育台账,用户安检台账,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台账,巡线记录,应急出警台账,用户宣传台账等。

9、抢险车辆及应急工具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使用问题,确保设备设施齐备完整。

10、一线岗位工作人员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保用品配置穿戴问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配置等问题。

11、电器设施及线路良好使用问题,对违规使用问题给予整改。

12、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私接私拆私改问题处理,偷盗气查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及管理系统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次专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不走形式,认真彻底。

2、各部门把整治情况务必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于安全部王冠处,材料要附有整治工作照片。安全部将按部门逐一落实跟进,并曝光、通报、考核。

3、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一线,抓好这项工作,不得敷衍,要全面掌握部门隐患情况,亲自制定方案督促整改。

此通知,望各部门认真落实。

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2

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 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 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 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 严格程序、堵塞漏洞, 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要依法严厉查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要依法严惩, 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一经查实, 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 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 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 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坚决予以查处, 并将其法人代表 (经营者)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 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 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 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 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 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9月)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 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 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 。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 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予以督促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

(三) 督查总结阶段 (2013年2月) 。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 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 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保障, 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 强化协作配合关系,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 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 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 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 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发动社会监督, 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沟通情况。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3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4

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2月3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后实施,实施整改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市、区(县)建设交通委、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

3、巡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市装饰装修协会、市物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巡查组,并邀请媒体参与,对各区(县)玻璃幕墙建筑进行整改巡查。巡查重点是自查、整改阶段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核查区(县)自查、整改覆盖率。

巡查中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力的,或经多次督促仍不予整改的产权单位,管理部门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依法强制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依法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具体推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应当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检查整治。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检测机构协同参加本次专项检查整治。

(二)落实责任。产权单位是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玻璃幕墙建筑检查工作,对自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城市公共安全高度,提高认识,重视既有玻璃幕墙检查整治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切实将检查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建立档案。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玻璃幕墙建筑信息系统,将本次检查整治的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录入系统,今后将检测、维修等信息及时录入,市、区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化管理。

(五)行业自律。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联合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专项整治咨询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组织专家针对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认真做好解答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附:《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5

自查自纠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县涟运管{2015}26号文件《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县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切实抓好此次“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单位特设“打非治违”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位“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的开展。组长:王树明;副组长:夏锦军、孙志洪;成员:潘子刚、胡婷婷、罗佳文、徐成、王郑文。对公司进行了一次排查,情况如下:

一、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有过期未年审; 经查我公司驾驶员、押运员证件齐全,无一过期未年审的。

二、从业人员是否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经查我公司从业人员都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没有违反相关安全作业规定的。

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我公司对危险货物车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我公司的所有危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

四、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险品是否熟悉施救方法; 我公司不规定时间对从业人员进行紧急施救方案、预案学习,并进行演练。

五、安装GPS卫星监控系统

公司目前拥有危险品运输车辆16辆,均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并设有专职的GPS管理人员2名。利用这个监控平台,公司车辆管理人员能够全天候24小时监控每辆车的运行路线及停靠位置、行车速度等,严格执行夜间限行规定,有效的控制了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六、停车场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我公司对停车场地进行了整修,消防设施齐全。

七、从业人员是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公司从业人员都能够参加教育学习,对不能参加的人员,进行补学,并拍照签字,经查无代签字现象。

八、做好车辆的行车前、行使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我公司建立了车辆安全检查台账,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绝不让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我公司将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有效监控,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逐项抓紧落实,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实消除安全隐患。

淮安华发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6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县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学校食堂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西充县2010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西充县2010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食堂是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场所,是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学校食堂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措施,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文件精神,坚持治理整顿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整顿,加快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我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保证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目标

深入开展对学校食堂的集中整顿,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对持证学校食堂监督覆盖率达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严格督促学校食堂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体检与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整治,切实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条件,使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相关制度规范逐步完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整治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以及托幼机构食堂。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是否将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是否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校食堂依法经营情况。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是否按规定办理许可;是否存在许可条件、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手续的现象。

(三)学校食堂环境卫生情况。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学校食堂索证索票制度情况。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学校食堂清洗消毒情况。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学校食堂加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学校食堂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五、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20日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各学校按照整治内容,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学校,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联合检查组根据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集中力量,做到人员、责任、监管工作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加大监督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学校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执法检查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保证整治工作质量。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教育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重点抽验、排查隐患。加强重点品种检验,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7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院:

为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的工作部署和《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落实《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鄂质监食函[2011]648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监督检查情况

2011年底,省局组织各地质监局对部分酒类生产企业实施了监督检查。全省共有152家白酒生产企业、22家啤酒生产企业、113家其他酒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大部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记录清晰,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生产,产品质量稳定。部分小企业存在使用非白酒发酵的呈香物质或食用酒精、香精香料生产非液态白酒,产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此次监督检查中,抽样检验白酒128批次,合格118批次,合格率92.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酒精度、总酯、己酸乙酯、糖精钠等;抽样检验啤酒26批次,全部合格。

二、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督促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力争实现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现结合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各级质监部门进一步深化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重点:

(一)严格审查酒类产品生产许可。

1、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及审查通则、细则从严审查,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

对白酒生产许可,省局将对每个许可事项逐一组织证前抽查,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2、按照《方案》要求,各市州局应于2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获

—2— 证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重新核查,结果报送至当地政府和省局食监处。目前仍有部分市州未报送重新核查结果,部分市州报送的结果存在审查不具体、不严格、不全面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白酒生产企业重新核查是开展今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市州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省局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重新核查工作。未报送或报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州,于3月20日前将详细工作情况及结果报省局食品处。

各市州对基本符合但需整改的企业,要明确限定整改时间,整改后仍达不到生产许可条件的以及在现场审核时判定为不符合的企业,报省局依法撤销白酒生产许可证。省局将根据各地重新核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

3、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及存在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情形的企业,各地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局依法进行处理。

4、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到期的证书原件并依据有关规定按新发证申请,重新编号。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2011年底监督检查和重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质监局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及时向企业宣贯省局关于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最新动态,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签订责任书,报当地质监部

—3— 门备案。

(三)加强酒类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在前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发现问题和检查不到位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督促酒类生产企业严守三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完善五本台帐。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尤其对证书上标明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酒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严防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二是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界定的职责,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加强对酒类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并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杜绝使用食用酒精窜蒸提高出酒率的行为。

三是加强对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监管。督促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

四是根据掌握的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全面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对有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四)扎实开展酒类产品风险监测。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湖北省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监测计划》(鄂质监食„2012‟4号),扎实开展承检项目的风险监测,做

—4— 好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管理等工作。在酒类产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因素,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通报分析研判结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五)建立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强化酒类生产企业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产品标签问题和制假制劣的违法行为。

二是堵塞酒类制假包装原料的来源。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酒类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酒类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制假原料、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要追查来源,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要及时通报。

三是严厉打击使用甲醇等工业产品生产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特别是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

—5— 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

四是加强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重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配合工作。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专项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具体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

(一)学习动员(3月)。

今年3月,省局组织召开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贯会议,指导生产环节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一检查标准,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参加人员为各市州食品科(处)长、从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国家注册白酒审查人员。为便于酒类生产企业了解专项整治要求,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此次宣贯会议。

会后,各市州要组织食品监管人员、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负责人认真学习此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求食品监管人员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

此次宣贯会议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承办。会

—6— 议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4月-9月)。

4月至5月,以普查建档为主,在前期对获证酒类生产企业重新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职责界定,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建立企业档案,重点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6月至8月,全面推进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9月至10月,做好前期问题的后处理收尾工作,督查督办违法违规案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建设一批酒类产品生产示范园区,建立一套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三)检查验收(10月-11月)。

除了采取对白酒生产许可逐一组织证前抽查,省局还将组织从事酒类监管、审查、检验的人员,对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得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年底,将采取省局督查、市州互查、企业自查等形式,对全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作为2012年度食品生产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部分市州在前期专项工作过程中存在汇报不及时、不客观等情况,请各地在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省局和地方政府请示

—7— 工作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及时、客观的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落实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合力。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酒类整治

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裴卫清。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8

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参照《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遇到新情况,及时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 日

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1]12号)的要求,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杜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

三、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研制、生产、流通、4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100分,权重 0.6。

2.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省级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 100分,权重 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通过发放问卷(不少于 100份)评价群众满意度情况。分值 100分,权重 0.1。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抽查辖区内各单位自查报告,自我评分。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每类别不少于1家。分值 100分,权重 0.1。

以上 4项中,第 1项由市政府检查评估组参照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 2、3、4项直接采纳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 100分。根据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 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1年 7月1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认真填写自查自评表,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提交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1年 7月中旬,市政府将组成检查评估组对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最终形成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提交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工作,得出评估结果,综合排序形成《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以适当形式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对检查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四)2011年7月下旬,迎接省联合检查组的检查评估。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9

关于集中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小学、幼儿园:

自平安中心小学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校园积极行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态势良好。为将平安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推向深入,保证“中秋”、“十一”等重点时段平安中心校辖区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根据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关于集中开展学校安全督查检查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红教发„2017‟314号)要求,结合中心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校园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既是全区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平安中心校安全大检查活动期间的一次专项行动,中心校校长负责带队检查工作。

二、活动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党政同贵、一岗双责”要求。辖区各校园(长)要切实以良好的工作实绩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安全保障这一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检查活动。各校园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亲自带队深入现场检查,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动真碰硬、整改落实。

(二)继续推动安全大检查深入开展。随着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持续开展,一些校园逐渐出现前紧后松、消极应付的现象。各校园(长)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积极摸索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规律,探索解决影响本校园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隐患,重点解决涉及校园安全管理的根本性、普遍性、长期性和基础性问题,为实现平安中心校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提供基础保障。实施校车接送的民办幼儿园和兰州顺达校车公司要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狠抓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细微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三)抓好国庆、中秋小长假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国庆、中秋假日临近,党的十九大也即将召开,各校园要结合本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采用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专题讲座、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全体小学生、幼儿广泛宣传诸如交通、消防、食品、防溺水及等安全知识和法制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应急避险能力,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他们时刻关注安全、时时注意安全,远离危险场所和地带,全力维护社会、家庭和谐稳定。

(四)做好开展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校园要切实做好文体活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好活动报备工作,完善活动预案,明确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有效预防意外安全事件发生。对突发的安全事件,要做到妥善处臵到位,防范、杜绝事态扩大。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能够快速有效处臵。

(五)及时汇总报送检查信息

此次平安中心校带队检查校园安全工作专项活动 ,确定党海霞老师为联络员,负责将安全检查信息、查出隐患等工作情况汇总。

各校园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校园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活动方案及活动开展情况于9月30日上午报中心校安全办。

联系人:张忠胜 联系电话:6204100 *** 电子邮箱:1450436203@qq,com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0

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区食药监局和区教育局决定联合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校园超市、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2日—3月9日)。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对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将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列入整顿的重点对象,加强检查、排查和巡查,查找食品安全隐患。

(二)专项监督检查阶段(3月10日—3月20日)。各单位整治重点对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及自查情况进检查督导。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浆、豆角(四季豆);严禁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散装食用油,严禁面制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严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经营过期食品,无标签食品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立案查处;对存在较大、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经责令整改未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重罚。确保校园内食品安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三)总结提高阶段(3月21日—3月25日)梁子湖区食药局、教育局根据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对本次专项整治情况中发现的先进典型予通报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将存在较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予以约谈、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四、检查内容

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看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建立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是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对外承包经营是否严格准入条件,是否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

2.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看是否持有有效的证件,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和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等行为。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看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是否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从业人员着装是否整洁规范。

4.硬件设施和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看所需设施设备是否齐备,运行是否良好;场所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是否具有“三防”等防护措施,场所与污染源的距离是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等。

5.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购销台账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及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索证索票及建立台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渠道来源是否合法,储存运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是否安全,有无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等。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重点查看米、面、油等大宗食品是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6.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规范。看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是否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以及食品原料的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生产加工过程是否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霉烂过期变质回收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等。

7.清洗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情况。看清洗消毒和留样设施是否齐全和够用,是否按照要求清洗和消毒,食品留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8.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看操作流程和制度是否执行到位,配送企业资质是否齐全有效,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能力供餐情况等。

9.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实施情况。看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标准要求执行;是否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主动建立信息公示牌,是否主动加大投入改善学校食堂软硬件条件使其达到相应规范要求,各项管理是否规范等。

五、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检查以各镇食药监所、中心学校为主体,组建专项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镇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必要时会同安监办、派出所、卫生院、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开展工作。区食药监局与区教育局成立督查小组,负责对各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春季是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高发期,学校就餐人员集中、风险高,各镇食药监所、中心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将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做到监督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处罚措施到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组织培训,开展自查。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要在开学前和开学后,适时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3.加快评定,提升等级。各检查小组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各自辖区内所有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提升计划的实施。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学校加大提升改造投入建设力度,确保2016年底我区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80%的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

4.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食药监所要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分门别类,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和查处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5.加强沟通,及时报告。各食药监所、中心学校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股室的沟通与联系,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做到信息互通和共享。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区食药监局办公室,联系人:毕夏夏,联系电话:2411366。

附件1:梁子湖区2016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表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1

厦建工〔2010〕118号

索引号:XM00116-54-01-2010-095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0-12-21]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落实,增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重要管理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效的通知》(厦建工〔2010〕14号)及《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8]23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教育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我市备案的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来在我市建筑工地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厦建工〔2010〕14号”和“闽建建 [2008]23号”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教材、培训师资、考试大纲和考卷、培训学时、培训教育经费,以及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等。

三、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将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认真落实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对未认真按“厦建工〔2010〕14号”和“闽建建 [2008]23号”文件规定进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的企业和相关人员,我局将给予相应处理。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篇12

各基建矿井:

根据天煤安字【2012】767号《天安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及集团公司发展建设局《关于开展基建系统第三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基建矿井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活动安排如下:

一、活动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2、实体工程的安全情况:

(1)井下工程重点检查矿井瓦斯与通风管理、防治水管理、顶板与运输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管理等;

(2)地面工程重点检查高边坡、深基坑、大型脚手架、垮塌与坠落、机电设备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管理等;

(3)“冬季三防”工作。

3、工程建设三方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方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落实等情况;

4、督查前两次百日专项活动中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整改情况;

5、天煤安字【2012】767号《天安公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的内容。

二、活动范围

基建矿井建设项目

三、活动时间

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3月5日

四、活动方式

1、各单位自检;

2、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

3、配合发展与建设局组织各单位互检;

4、配合发展与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5、配合省级督查组检查。

五、活动要求

1、各单位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于12月31日报工程项目部2、2013年3月10日各基建矿井将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工程项目部。

联系人:郭利霞

联系电话:2129982

电子邮箱:xmb2129028@126.com

附件:发展建设局《关于开展基建系统第三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知》

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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