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管理职责

2024-07-06

公司行政管理职责(通用6篇)

公司行政管理职责 篇1

1、公司清算的内涵

(1) 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两种:解散和破产。解散又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于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或者由于公司处于严重的经营困难状态或者基于主管机关的意志被撤销, 以及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依据前述公司终止发生的两种原因, 清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

(2) 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是指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终止事由出现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等。其区别于清算组, 为清算的实施主体, 而清算组是清算主体在组织清算时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的内容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债权、债务, 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及收回和清偿的合理性依据, 以回收债权、清偿债务, 安置公司的职工,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4)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从而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

2、公司清算的意义

公司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时代以来最伟大的创举, 但同时这一法人制度的优越性也被恶意投资者所利用, 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后一环, 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唯一途径, 不仅保护股东的权益, 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锋利的武器。经过清算程序的梳理, 清理公司财产, 了结公司业务, 收回公司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 分配剩余财产, 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才能得以维持。

二、公司清算中的会计及其职责

企业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经营, 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企业终止经营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 自行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加强企业清算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 有利于依法规范清算行为,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1、清算会计的特点和会计要素

(1) 界定企业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内容及其价值。偿债资产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对象, 也是依法偿还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物质基础。偿债资产的归类及其价值计量, 应当采用符合清算动机和目的的方法及标准。对于清算企业而言, 偿债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其“快速变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 资产的“变现能力”也是“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不是“积极”的形式。

(2) 界定待偿债务。企业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变现企业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确定待偿债务的规模、结构、具体对象及数量等, 是企业清算活动的主要内容。

(3) 变现非现金资产。清算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般以现金方式完成。清算企业的财产变现, 其交易价格一般低于正常交易价格 (特殊财产如土地使用权除外) , 也低于其账面价值。清算企业财产的变现过程, 会形成变现收益或变现损失。

(4) 偿付债务。清算企业偿还债务, 必须严格按法定偿债顺序进行, 在债务偿付前应先充分估计偿债程度。

(5) 分配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企业在偿付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属于企业所有者 (投资者) 所有, 一般按投资比例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割。

(6) 支付清算费用。企业清算费用是清算活动正常、合法进行而必需的支出。清算费用具有“单向性”, 是一种“损失”, 无法按因果关系与相关收入“配比”。

结合上述企业清算会计的特点, 可以确立清算会计要素如下:清算资产, 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 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 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2、清算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确认

清算会计要素的确立, 是企业清算业务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清算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是企业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清算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通过复式记账方法在特定的清算会计账户加以记录, 并按债权人等的要求加以报告。清算会计计量以清算价值属性 (清算状态的可变现净值) 为计价标准。清算价值属性应用于清算资产等价值的衡量以及清算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 清算资产是指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 包括清算开始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其他属于清算企业的资产。我国将清算企业的财产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类:破产财产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超额担保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非破产财产包括担保财产和属于他人的财产。这种分类方法着眼于清算企业财产的实质性分配, 强调企业整体的财产关系, 却不便于清算会计的确认和计量。

(2) 清算债务指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对于清算企业而言, 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已无必要, 因其一切清算债务都需在短期内偿还而成为“流动负债”。从便利清偿角度, 清算债务可按其法定受偿顺序分为先偿债务和一般债务。先偿债务即优先偿付债务, 如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偿还的清算借款、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职工安置费、未付税款等。一般债务是指不具有或已经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待偿债务, 相同于企业破产法所指的“破产债权” (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优先受偿权或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 , 其在内容上包括无担保债务、担保差额债务、放弃先偿权的债务和其他不具先偿权的债务。

(3) 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其内容包括资本和清算净损益, 其中清算损益为清算利得与清算损失相抵后之净额。由于清算净权益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总额与清算债务总额之差, 因而清算净权益数量取决于清算资产和清算债务的计量结果。

(4) 清算利得。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包括资产变现收益和其他利得等。资产变现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拍卖、出售等变现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变现某项非现金资产所实际收回的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资产变现收益, 反之则确认为资产变现损失。清算企业以实物资产偿债所发生的收益, 可视同资产变现收益。

(5) 清算损失。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 包括支付清算费用、对资产进行变现、核销不可变现资产等导致的清算净权益减少。

3、清算会计的职责

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 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 公司资产的清理、公司债务的清偿和公司剩余资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等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则是整个清算过程的主要内容。因此, 公司解散清算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 会计责任重大。

(1) 当公司解散时, 通常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无论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何, 公司清算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一般解散清算的基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现金和实物资产 (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 应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下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 应通过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或其他证明文件予以核实;对公司的债权 (如应收账款) , 由清算组或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向债务人发函询证, 以核实账款的可收回性;对公司的投资, 如果属于有价证券投资, 应对其进行盘点或作其他方式的核实;如果属于其他投资, 则必须核查有关的投资文件 (如投资协议等) , 以核实投资是否实际存在;对待摊费用、开办费等递延费用, 应分别进行审查核实, 留待清算开始后予以注销。

在对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务进行彻底清理的基础上, 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这一会计程序与公司编制年终会计报表的过程十分相似, 所采用的方法 (如对存货的盘点、对债权债务的询证等) 也基本相同。但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更彻底、更全面, 对债权债务须逐笔核实。

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仍然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 但也可按公平市价对资产变现能力及债务的清偿顺序编制一张《财务状况估算表》 (也可称为《偿债能力估算表》) , 以鉴定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估算结果表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 则有可能终止一般解散清算, 这时公司将面临着被申请破产的境地。

(2) 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处理, 支付各项清算费用。将资产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以及所支出的清算费用记入新开设的“清算损益”账户。

(3) 按有关规定清偿公司债务, 如有清算净收益, 必须依法交纳所得税。在清偿公司债务时, 还需考虑债权人的优先权, 对于这种优先权, 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通常公司清算的资产变现收入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偿债顺序为:支付所欠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和保险方面的费用、支付所欠税款、清偿各种债务。

(4) 待公司的债务清偿完毕并交纳所得税后, 编制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通常在这张表上只有现金和股东权益两个部分, 其中现金的余额即为在公司清算结束时可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在全体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的剩余资产。

摘要: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 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处分和分配, 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 其余原因引起的终止, 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行政管理职责 篇2

会计造假问题由来已久。自2000年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以来,会计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世通公司高达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更使得公众与投资者对会计诚信的信任度跌至冰点,对股市的投资信心大大受挫。而后,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会计丑闻再一次震惊世人,公司CFO索尔达托竟是这宗丑闻的始作俑者,他和老板坦齐串通一气欺骗投资者。在我国,从“农凯”系到“德隆”系,从棱光实业到ST达曼,这一系列给投资者带来数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损失的事件表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已成为财经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调查得知,这一系列的财务丑闻都跟企业的财务总监(CFO)密切相关。

一、上市公司造假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及内在条件

1.保护上市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将被作为ST 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实施特别转让处理。上市公司一旦戴上ST、PT的帽子,则意味着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无法与其他上市公司拥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丧失了再融资的权利;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常常采取多种方法粉饰报表,力求“扭亏为盈”,防止退市。

2.上市公司资金的需求

资金短缺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困境,而从资本市场和信用市场融资和再融资是解决其困境的极好办法。为了筹措资金,一些经营业绩欠佳的企业采用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方式或采用高评资产的途径来增加资产和净资产的方法,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包装”,以期获得有关方面批准其上市。而上市后,为了获取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政策,又在经营业绩上大作文章,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以求再次募集到低成本的资金。

3.勾结、操纵流通市场股价

股票价格的升降直接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往往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与庄家、股评机构联手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从而抬高股价,从中牟利。

4.大股东独揽公司大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内部人或控股股东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公司运作实质上呈现为关键人控制。关键人往往利用其地位优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通过抬高新股发行价格、转移利润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5.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利益驱使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企业高管人员政绩的体现,同时也与高管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密切相关,这就使得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直接增加其个人利益。

(二)会计造假的外部环境

1.外部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市场和社会监督等。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制体系尚不健全,证监会力量薄弱,在监管的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查处力度上都亟待改进和加强。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欠缺,加之社会媒体以及证券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勇气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以及法制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的明显滞后,使得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2.会计准则、制度不够完善

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在指导实际工作中,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理解,这客观上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和目标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的角色

现代企业中的财务总监,正在逐步实现角色的转变。他们已渐渐走出会计与控制,从传统的“账房先生”转变为企业的战略伙伴,他们花在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处理和管理部门内员工上的时间将越来越少,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如何使企业战略转化成切实可行的具体财务政策上来,并且更注重处理好与企业内部经营者以及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关系,更加关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和企业价值增值的实现。

作为管理者,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管理层作为会计信息的控制者,对会计信息失真负有最大的责任,公司的造假初衷也往往源于管理层的要求。按照国外流行的观点——缔约观,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管理层接受投资者委托负责企业的经营,努力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状况与履行责任的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往往决定管理层报酬的高低、股东的信心等,如果管理层为了粉饰公司的不良财务信息,且违背道德的成本趋于零时,其选择造假就很自然了。

财务总监作为虚假财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同时又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二道防线,在道德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两难境地下,能否守住道德底线,往往是虚假会计信息流向外界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因此,财务总监的选择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设置了财务总监,国有企业和其他一些企业当中设置了总会计师,承担了与美国CFO相类似的职责,但其职能却有很大区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传统的管理流程仍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占据决策的主导地位,财务部门的职能基本不被重视,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财务总监自身素质偏低,还不足以担当“战略家”的角色。正如近日普华永道在对亚太区400名CFO调查之后,对外界宣称的:“在中国,除了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财务职能仍停留在传统的记账阶段,CFO更像是账房先生。”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迫于来自高层的压力,只能按照管理层的意图做好“账房先生”,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奕中,往往很难守住自身的道德底线,从而卷入造假之中。

三、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如何避免会计造假

要使上市公司摆脱会计信息造假的局面,财务总监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一名合格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起到遏制造假的作用。

(一)要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从“账房先生”向战略家转型

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一个合格的CFO,他不仅应具有战略眼光,而且是高明的领航员和敏锐的分析家;他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温和的指导者,还应是实施经理和监督官;他不仅要擅长风险管理,还应该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并作为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准;他应该善于资本运作,并对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极为擅长。要做到这一切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向董事会负责,并取得董事会的支持。也就是说,一名合格的CFO应该具备相当的知识和能力,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制定公司财务战略中,用自己的知识及战略眼光为老板出谋划策,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而不必用作假来饮鸩止渴。因此,合格的财务总监需要熟练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微观与宏观经济学知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要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全盘知识,还能根据企业策略,设计和规划经营、管理策略,并对集团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或能对本部门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又是经理决策的参谋与助手。

(二)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 篇3

1、负责公司办公场地管理,确保公司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2、负责所在职场物业关系维护和日常报修联动;

3、负责办公场地合同签订,续签,租金及物业费用付款等事宜;

4、能结合公司需求挑选办公场地,并完成办公装修和其他办公区零星工作改造;

5、负责公司环境维护和管理,提供舒适办公场所;

6、能管理保洁阿姨做好办公室环境卫生等;

7、负责宿舍管理,对接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2

1.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包括考勤、绩效管理、公文公告的制定和传达、会务安排等,协助公司处理各项突发事件。)

2.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内务、安全管理,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和分发工作,节约成本,合理利用公司资源;

3.同时负责公司往来快件的收发及传递。

___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配合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5.与南宁公司总部人力行政相关人员对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6.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31、负责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及实施,保证和维护办公设备设施及网络的正常运行;

2、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福利礼品等物资的采购、盘点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对外联系,日常接待等外联工作;

4、负责做好内部公文的起草、制文、发布,外部公文的接收、处理,以及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5、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制订公司文化建设和相关活动的方案,组织和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与发展(公众号企业文化推广);

6、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临时性事物。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41、会议、活动组织: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内、外部各类公关、宣传、演示、文体等活动的组织、宣传、安排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2、物品管理:负责公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采购、登记、核查管理工作;制定办公用品计划,报主任审批;做好每月的分发、调配、保管工作,建全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3、环境卫生:负责公司及现场指挥部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安全保卫: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负责公司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节假日保洁、保安的值班。

5、资料管理:负责项目资料归档整理。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51、协助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维护工作秩序;

2、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

3、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发放办公用品、印制名片、办理餐卡、定水、定票、复印、邮寄等事务;

4、负责接待来宾,接听或转接外部电话;

5、负责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各类文件的归档管理;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职责61、负责日常办公环境的维护:卫生巡检、绿色植物养护等;

2、负责行政类物品的申请、采购及报销:办公用品、水果、员工生日会等活动举办;

3、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采购、盘点等相关工作;

公司管理职责制度 篇4

第一节 公司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规定是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为了确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严格遵守规定是每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司规定”旨在使您牢记应遵守的规定和纪律,纠正某些不正确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所有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各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下列规定:

一、上班要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工作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不得穿礼服和其它奇形怪状的服装。

二、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到其它单位逗留聊天,若需离开应先报告主管人员。严禁随地吐痰,大声叫喊,团聚聊天,吃零食等。严禁坐在工作台上,或把脚跷在桌凳上,保持工位清洁。

三、员工请假:员工因事外出、早退或请假,一律事先报告主管,否则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不得擅自干私活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为自己或他人加工,严禁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若有违纪者,除追回财物损失外,坚决予以解职。

五、严禁泄露机密或向外界透露业务计划、技术资料以及文件档案;严禁员工利用工作及职务之便将了解的保密事件向其他员工或外界透露,严重者将被解职处理。

六、严重违抗或拒绝完成指定的工作,或拒绝服从直接主管的指令,尤其表现出无礼态度,并影响其他员工工作情绪者,由直接主管人员报总经理处理,严重者将被解职。

七、触犯国家法律,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者,予以解职。

八、消极怠工或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和恶劣的工作态度等,致使公司利益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影响者,直接报总经理处理,严重者将予以解职。

九、严禁有损于公司声望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发生。

十、每位员工应有团结精神,组织观念,同事相处友爱,不得有争吵打架、破坏秩序之事发生,违者必经调查后严处。

十一、如遇突发事件,如有打架、偷窃、火警、匪警、诈骗事件等发生,应立即报告主管或有关单位干部处理。

十二、凡涉及公司管理和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等,每位员工都有权向公司各级领导提出,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将会受到重奖。

第二节公司管理组织

各部门职责

技术部(部长)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监督全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生产、质量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工艺标准;

4、负责制订或修改技术规程,编制工艺操作方法、机器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5、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计划、实施;

6、负责组织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工作,及时组织新产品的试制工作;

7、负责及时指导、处理、协调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公司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8、参与顾客要求评审;参与供方的评价与选择;负责技术文件包括外来文件的管理;19、负责模具的开发及组织制造

质量部(部长)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协助管理者代表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充分性、适宜性;负责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2.负责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工作;

3.负责产品率的分析工作;

4.协助做好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

5.协助做好公司 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

6.负责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成品的监视和测量;

7、负责采购、生产、顾客与质量体系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

8、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跟踪、监督;

9、负责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控制。

10、负责内外故障成本,产品质量趋势等数据分析。

11、负责模具的验证审核工作。

生产部(部长)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负责下达生产计划任务;

2.安排和控制生产作业进度;

3.对生产作业计划情况的检查;

4.负责生产计划的跟踪、协调与调度;

5.负责对生产产量的统计和物资消耗的统计;

6.订单的审核、登记汇总、安排生产;

7.协调好生产与技术、开发、质量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8、负责货物的准确发货。

9、组织实施顾客要求的评审;

10、负责顾客满意的测量;负责组织对供方的评价和采购的控制;

11、负责实施采购工作;负责组织仓库管理;负责生产设备与工装模具管理。

12、负责新产品、修改后的模型铸出的产品、浇冒口的称重,对其进行比较。

13、负责成品库和模型库的管理。

供销部(部长)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开发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并将其给财务备案。

2、认真组织业务款项的回笼工作,及时催收外欠款,保证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负责与顾客有关过程的管理和沟通。

4、安排对用户的定期走访和回访,在用户中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并将用户的各种要求和建议及时反馈。

5、负责外购、外协材料和其它物资的采购订购和运输、储备工作,在保证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合理控制物资的库存储备量,尽量减少积压和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本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全室人员全面完成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室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各部门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劳动法》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负责抓好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严格考勤制度,定期检查劳动纪律;负责组织公

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建档、辞退等劳动人事关系。

5、负责组织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定额拟定、修改、补充、审批、实施工作;

6、做劳动安全教育,参与员工作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培训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专业技术培训教育组织工作;

8、负责做好来客的日常接待工作;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打印及管理;负责公司5S管理;

车间(主任)岗位(职务)主要职责

1、加强职工思想教育,爱岗爱厂,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强化车间管理,严肃生产计划,组织职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3、协调本车间各工种及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到管理科学,组织严密,调度灵活,指挥有序。督促各岗位职责落到实处,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上下同心协力,使生产组织顺利进行。

4、抓好ISO9000标准的贯彻落实,认真执行公司的质量制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不敷衍,不迁就,不合格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不入库使用,完成产品质量指标。

5、按公司要求安排组织和教育职工,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生产技能。

6、合理利用原材料和废旧物资,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7、教育职工注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规范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生产设备,防止人身与设备事故的发生。

8、组织指导职工执行设备保养制度,对各类设备及时保养,定期检查,保持生产场地的整洁,对职工加强放火、防盗教育,防患于未然。

9、按生产计划做好本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本单位生产所需的材料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并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3、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计划、并考核财务计划完成情况。

4、负责公司全面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加强成本核算和生产费用管理,挖掘潜力,降低消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5、负责编制公司预、决算报告和季度、月度报表,负责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搞好收支平衡。

6、正确核算公司税金、利润和折旧基金,搞好利润分配管理。

7、负责公司货币资金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各项借款审批和费用报销审批制度。

8、负责帐务管理,搞好帐务处理,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证相符,帐款一致,帐帐平衡。管好公司会计资料档案。

9、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为经理提出财务管理和工作建议,供领导参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节招工规定

1、目的:保障企业及时及纳人才,建立相对稳定的招工团队。

2、范围:适用本公司车间员工的招聘、任用工作。

3、职责:本规定由企业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协助执行。

4、要求

(1)招聘渠道:公司招聘可实施网上招聘、媒体招聘、友人介绍等。

(2)应聘条件

A、年龄:18周岁——40周岁

B、文化程序:初中以上

C、身体状况:无任何传染疾病、职业病,身体健康

D、有效证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招聘原则

A、公平原则:凡符合公司所需聘用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考试录用一视同仁

B、竞争原则:应聘人员需凭自身的素质、能力,参加面试或技能考试的竞聘

C、择优原则:有一定经验者优先录用

5、所有应聘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来公司报名,并出具县防疫中心的体检证明。体检包括(血压、心电图、肝功能、胸透)。

6、办公室认真对新进员工做好登记工作,包括年龄、地址、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由何地转来、工作岗位等。

7、应聘合格后的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将受到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考查,对其作出评价,填写试用人员评审表,如果评价是满意的,方能得到正式雇用,如果评价没有达到企业的要求,试用期须延长3个月重新评价或退回资料解除雇用。

第四节违规处罚规定

一、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迟到(早退)1分钟罚款5元,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罚款20元。在一周内连续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包括3次),一月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由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按企业规定时间上下班的生产车间,由车间主任合理安排,并考核。

(2)如有事不能上班者提前写请假条,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有特殊紧急情况没来的及写请假条者必须以电话形式在上班前向经理请假,上班后并及时补写请假条。无故不请假、请假不填写请假条者将视为旷工,每日罚款50元,每月旷工累计三次以上者,将被辞退。

(3)上班时间严禁串岗、聚众聊天(工作需要时除外)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连续发现三次(含3次)由办公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文明生产:

任何生产车间和部门工作时间不允许光背、穿短裤、穿拖鞋。要谈吐文明、举止礼貌。杜绝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生。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一月内发现三次以上(包括3次),由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安全生产: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生产现场的操作工人必须注意安全防护。大炉工、铸件破碎工必须戴安全帽和眼镜;清砂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并选择合理的操作方向,以免伤及他人。机床操作人员要将袖口、衣襟扎好,戴好防护眼镜,留长发的女同志要戴工作帽。气割人员应按规定使乙炔和氧气保持安全距离,并安全使用。所有生产人员都应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严防伤人事故的发生。中午不许喝酒,严禁酒后上岗。违反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发现三次以上(包括3次)由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车间主任负有连带责任,本部门发生违反超过三次,罚车间主任20元。

四、安全使用设备、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操作、维护和保养规程进行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负责人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如发生由于保养不当,操作失误,人为将设备损坏,视情节和经济损失的数额(维修费和耽误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损失1万元以上的,让其按70%赔偿,1万元以下的按80%赔偿。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由办公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车间和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严防和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上述设备事故,车间和部门负责人有连带责任,对其按经济损失的20%—30%进行处罚。

五、环境与卫生:

各车间、部门应保持卫生区域洁净,保证仪器、设备、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养成每天上下班前进行清扫、整理的良好习惯。车间负责人编排队卫生值日表,规定操作人员的卫生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企业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三、新进员工入厂之前必须有县级防疫站的体检证明,近视、远视、色盲、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患者禁止来本厂上班,新进员工入厂后,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所,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系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七、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内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八、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九、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由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资格证书的专业电工切断电源,检查确定无电时,再在维修记录上签字后,方可修理,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是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一、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二、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天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

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

十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要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十四、配电室、电炉控制柜、空压机房、发电机房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五、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问题研究 篇5

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 对于某个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所谓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中所受到的应如何行为的法律约束。这就决定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 而且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做到合理, 合法, 既不越权又不滥用且不违反法定程序, 换言之就是必须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二者均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职能事项。二者共同来源于行政权及法律设定行政权内容与内涵的要求。依据行政法规范, 对行政权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可以将行政权分为很多种, 但是最具有理论价值与法律意义的就是将行政权分为羁束性行政权与自由裁量权。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行政行为, 它的最终要求都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理的, 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 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法律转换形式, 是具体到行政职位上的行政权力, 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羁束性行政行为时, 其行政职责也相对确定, 而当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时, 其行政职责也变得相对灵活、随意。由此可以看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是统一一体的, 是不可分割的。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在协调中的表现及原因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职责很难完全制约行政职权。

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的权力是行使行政职权, 其义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其权利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受到行政权的侵犯。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主体被国家授予行政权力, 因此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 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与国家意志性。因此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权力一旦过大, 就很容易被滥用。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只能无条件服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于绝对的劣势与被动的地位。所以, 仅靠行政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即行政职责很难对行政职权进行完全的制约与监督。

(二)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且难以认定和判断。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处理某些行政事务时, 法律规范没有相关的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处理这些行政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判断做出其认为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始终都处于一个主导的不平等地位, 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从一个自身强势的角度出发的, 这就很容易导致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而当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撤销其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考证而很难认定其不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并很难予以撤销, 这就使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完全被动劣势的地位。由于行政职责只能在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产生, 因此, 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职责也很难对行政职权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

(三) 我国目前关于无效行政行为规定的空白。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由于明显和重大的违法以及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因而不产生任何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 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 而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只承认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撤销, 但是还没有明确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被撤销。因此,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无效行政行为时, 因其具有不可撤销性, 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 只能无条件接受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职责则完全不对行政主体起到制约作用。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虽然是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某些情况下, 仅靠行政职责并不能很好地制约行政职权, 从而致使违法行政现象大量存在, 给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阻碍。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高度统一的对策

(一) 完善法制, 加强行政立法。

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一整套行政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起步晚, 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依然具有很大的滞后性, 还存在很多的行政立法空白, 这些行政立法空白的存在导致很多违法行政案件无法根本解决, 从而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能保持高度统一, 使行政职责不能完全制约行政职权, 迫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因此, 应当在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之上, 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在行政立法的空白领域尽快进行立法活动, 尽量避免同类违法行政行为屡次发生。同时, 要对现有的行政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汇总, 预测在未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在哪些方面发生, 建立行政违法现象研究的预警机构, 提早防范, 在预想的行政违法现象发生时, 应尽快立法, 减缓立法的滞后性, 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始终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

(二) 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机制, 加强行政职责。

对行政职权的制约是减少违法行为现象发生的关键。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 同时也应当是责任行政, 完善的责任机制是实现法治行政的关键所在, 要确保行政职权稳定地在法律框架内运作, 必须要完善行政责任机制, 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这是推行责任行政, 建立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行政责任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即行政职责;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违法现象出现时, 行政机关有权依照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从而有效地遏止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 建立完善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 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不能有效制约的弊端。鉴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的空白与立法的滞后性, 这就决定了行政违法现象在一定的时期内还会大量存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高度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 在这个过程中, 还必然有大量的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必然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害, 因此,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 国家应制定相适应的补偿与救济的法律法规, 避免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过于集中而引起社会问题, 维护公共的利益, 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给行政立法与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个缓冲的时间, 这样就可以逐步解决社会矛盾, 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压力。

(四)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是行政职责高度制约行政职权的保证。法律是由执法人员来实施和执行的, 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 避免行政违法现象出现的关键。大量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与我国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的低下有很大关系, 在不知法, 不懂法, 不精通法的执法队伍面前, 行政职责就只是一个傀儡, 其对于行政职权的制约无疑是形同虚设。因此, 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也是至关重要的。然而, 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务员录取选拔制度是保证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

四、结语

总之,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是统一一体不可分割的, 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保障。同时, 应该面对现实, 勇于正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 从而使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依法行政, 避免行政违法与不当, 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 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法制的框架下顺利进行。

摘要:本文试通过分析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指出它们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代依法治国的理念综合分析, 通过完善法制、建立行政责任机制、建立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来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从而达到高度的统一。

关键词: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小君.行政法治理论探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0

[2] .贡世康.公务员法原理[M].兰州:西北大学出版社, 2004

浅析烟花爆竹的消防管理职责 篇6

关键词: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出口国,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各个环节问题频出,令人防不胜防,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惨痛损失。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2006年1月29日,河南省林州市梨花花炮有限公司库房发生爆炸,共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2009年元宵节,央视新址配楼因业主单位违规燃放明令禁止的A類烟花引发大火,导致外墙大面积立体燃烧达6个小时,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元。湖南省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是全球烟花爆竹的最大生产基地,也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多年来,湖南省的烟花爆竹事故也不少,但2010年初发生的两起烟花爆竹事件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深深的震动,2010年1月2 6日,湖南省岳阳临湘市桃林镇长春鞭炮厂突发火灾并引发连环爆炸,三名消防官兵在扑灭火灾的战斗中英勇牺牲,一名消防战士身受重伤。2月12日,湖南怀化溆浦县城三角坪广场因私自燃放烟花引起邻近多栋建筑和门面发生火灾,3名消防在现场扑救过程中不幸壮烈牺牲。承担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的义务,消防部队进入异常危险的烟花爆竹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转移群众义不容辞,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最大可能的减少我们消防部队的危险性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的深思。目前,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非常弱化,仅限于对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到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有哪些监管职责,如何监管及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在此,笔者作简要分析。

一、对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仅限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六类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审核和验收,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进行审核和验收。其理由是为贯彻落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1994年公安部委托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研究,确定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并编制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GBl226-90),其范围只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毒害品;可燃助燃腐蚀品等六大类,没有爆炸品。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年来,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一些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了审核验收,而从未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进行审核验收。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其理由是,第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已废止,该令及其贯彻该令的规定不能再作为执法依据。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后,公安部2002年5月颁布了第64号令,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按照公安部令第18号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施监督检查,不仅包括不再发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还应当包括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为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而编制《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不再限于上述六大类。第二,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的解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而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的黑火药和黑火药制品。所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第三,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烟花爆竹不属于军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工厂、仓库不属于军事设施,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上述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多年来,正是对公安部第64号令理解上的偏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场所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审核验收,而对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场所放松了监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改变思路,切实履行好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消防行政许可职责,从源头上把好烟花爆竹火灾隐患、事故关。安监部门应当在烟花爆竹工厂生产厂房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

二、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1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出台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不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其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进出口检验。而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的部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部门不再介入。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具体是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配备、生产车间员工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性管理,当然也涉及消防安全,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其理由:第一,《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2009年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草原和森林的消防工作外,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工作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不属于上述企业或者场所,所以应当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也应纳入消防监督范围。第三,消防管理标准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提出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10.2条规定,在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这类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作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还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当然,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上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有一定交叉,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采取报告政府,函告安监,联合执法等形式,充分利用、发挥、借助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来履行自身的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離。第六十一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设置在居住建筑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查处。实践中,由于对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不明确,致使大量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设在同一建筑的情形下依法取得了安监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这导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该类消防违法行为时,经营业主对消防执法行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对此,公安部在《关于建议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的函》中曾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在审批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网点经营许可证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楼设在同一建筑,对已经审批的,要加以清理。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此类行政许可前,要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切实杜绝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居住建筑内。

四、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个人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烟花爆竹和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依法被查处,但由于这两项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其罚则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只能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有关规定,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所以,这两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能据此作出处罚,也即不是执法主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移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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