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2024-06-28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精选12篇)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1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2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诉讼的代理委托合同 篇3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人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乙方、乙方承办人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甲方对乙方承办人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

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

3、代为出庭;

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

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

6、代为提起上诉;

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元;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按指印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4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1、;

2、;

3、;

4、。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5

签订时间:

承办律师: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电邮: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电邮:

甲方因与纠纷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中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下述诉讼工作(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委托代理事项,“X”为非委托代理事项):

第一审诉讼;

第二审诉讼;

再审诉讼;

执行。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如下(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授权事项,“X”为非授权事项):

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

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代为起诉/撤回起诉;

代为出庭参加诉讼;

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代为申请回避;

代为申请鉴定/重新鉴定、勘验/重新勘验

代为提出答辩;

代为提出、变更或者放弃己方诉讼请求;

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反诉/撤回反诉;

代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代为提起上诉/撤回上诉;

代为申请执行;

代为收取执行标的;

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及时;

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

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因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事项;

5、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6、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

7、乙方及其委派的律师/律师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收费方式(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

“X”为非选择方式):

风险收费方式;

非风险收费方式;

(2)双方约定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按如下约定计付律师费(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按胜诉的诉讼标的额的百分之(%)计付律师费,暂计金额为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甲方为原告的,以甲方的诉讼请求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计算基数;甲方为被告的,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的诉讼标的额为计算基数;实际律师费均以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数额为准进行结算;

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额的百分之(%)计付律师费,暂计金额为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

(3)双方约定采用非风险收费方式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

(4)支付期限:

①双方选择风险收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自乙方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甲方之日起日内支付律师费,或者自甲方收到执行财产之日起日内支付律师费(甲方委托乙方代收执行财产的,乙方可直接从执行财产中扣除律师费)。

②双方选择非风险收费方式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

2、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根据约定在“”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实报实销: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日内据实报销;

包干: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万仟佰拾角分(¥)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

事务所”;采用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4、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者因案件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增加律师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其他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理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支付/未报销的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案件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2、本合同生效后,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和解做出生效的裁定、调解的;

3、本合同生效后,原告撤诉、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案件终结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或终结之日(以本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准)止。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送达方式的一方承担。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双方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约定:

1、略

2、略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承办律师:

委托代理行为须合法 篇6

被申请人某广告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申请人吴某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6年,从未休息,从未领取过一分劳动报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合计72万多元。吴某某持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申请人吴某的陈述都是事实,愿意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并请求仲裁委尽快结案。被申请人经营者陈某对吴某某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委托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

目前案件中止审理。

案例分析:

从当事人双方的观点来看,他们对事实毫无争议,此案似乎是一起很简单的劳动纠纷,但仔细分析,又存在诸多疑点。用人单位为何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案件标的巨大,为何双方却态度平和?既然态度平和,双方为什么不愿意和解而一定要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仲裁员怀疑此案有可能是吴某与吴某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结案方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经查,吴某和吴某某是父女关系,而吴某某与广告商行的经营者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因夫妻关系不和,正在进行离婚诉讼。陈某根本不知道有此案,而吴某也从来没有为其提供过劳动,他本人也没有委托吴某某作为广告商行的代理人处理此案。至此,案件背后的真相已经揭开:本案的申请人吴某为广告商行经营者陈某的岳父,为了帮助女儿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女儿吴某某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方式,恶意炮制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仲裁员中止审理案件,陈某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吴某某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

诉讼代理委托合同探讨与研究 篇7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诉讼代理委托合同1

甲方与_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经济困难,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案追回款额,甲、乙双方按比例提成。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积极及时提供本案全部证据,如实介绍情况,不得提供假证、伪证。

第四条 乙方负责本案一、二审诉讼直至执行完毕全部代理。乙方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和解、上诉、执行。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终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应承担按比例提成罚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追回的款项,汇入由乙方指定的帐号,乙方按比例及时支付给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终结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8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付看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诉讼代理范围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合同、赠与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咨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哪些是律师非诉讼业务

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

1、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公司业务;

3、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5、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着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6、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 篇10

被受托人:

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委托人XXX现委托受托人XXX在我与被告XXX纠纷一案中,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权限为: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调解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 授权。

委托人: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年 月 日

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篇1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如何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 篇12

来源:作者:

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二)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论其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经历、国籍如何。但是,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活动中,参加诉讼的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二是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那些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代理权限一定要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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