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2024-05-28

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精选4篇)

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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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残疾人个人就业有税收优惠,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有税收优惠,社会各界向残疾人事业捐赠也可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改善了残疾人生活水平,在我国残疾人事业从小到大,获得长足进展的进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2007年,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残疾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目前残疾人事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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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除通过福利企业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外,制定了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目前,大多数省市实行了对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减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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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8级)》的人员。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通知》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政策如下: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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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缴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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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通知》规定,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和以后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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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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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规定,经认定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免进口税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明确,进口肢残者用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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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辅具,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等多种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等多种物品,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向残疾人事业捐赠有税收优惠

残疾人事业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社会各界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向残疾人事业捐赠,能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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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对行政许可的变更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http://s.yingle.com/l/cs/677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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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凭证需要记载的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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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财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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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可以获得哪些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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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应怎样做账 http://s.yingle.com/l/cs/677255.html 会计中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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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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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财务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 http://s.yingle.com/l/cs/677252.html

 涉外及涉港澳的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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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是怎样计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50.html

 债权凭证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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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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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怎么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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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单位员工的火车票可以做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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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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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置换要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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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凭证有哪些含义及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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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办税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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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凭证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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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能降低应收账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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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凭证制度具体有哪些积极作用 http://s.yingle.com/l/cs/677236.html

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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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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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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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起征点调至3000元个人纳税额怎样计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32.html

 付员工工伤的钱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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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的预算编制及其考核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cs/677230.html

 仓储收入构成的表现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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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http://s.yingle.com/l/cs/677228.html

 债权凭证制度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227.html

 新个税起征点下我的工资需缴纳多少个税 http://s.yingle.com/l/cs/677226.html

 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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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职工工资内包括代付保险怎么做账 http://s.yingle.com/l/cs/677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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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利用会计处理职能实现税收筹划 http://s.yingle.com/l/cs/677223.html

 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 http://s.yingle.com/l/cs/677222.html

 犯罪嫌疑人的财务需要扣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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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已粘贴的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将会对其进行何种 http://s.yingle.com/l/cs/677220.html

 财务人员用工证明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cs/677219.html

 企业应收票据核算中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cs/677218.html

 金融负债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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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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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cs/677215.html

 审计局审计项目前要出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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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航时应当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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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体育彩票销售点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212.html

 我单位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能抵扣吗 http://s.yingle.com/l/cs/677211.html

 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http://s.yingle.com/l/cs/677210.html

 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209.html

   共同海损理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08.html 发票购领 http://s.yingle.com/l/cs/677207.html

关于加强农业税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l/cs/677206.html

  土地税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05.html 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l/cs/677204.html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cs/677203.html

2018  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营业税吗 http://s.yingle.com/l/cs/677202.html

 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cs/67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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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的账务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cs/677200.html

 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99.html

  过失损坏财务赔偿 http://s.yingle.com/l/cs/677198.html 不按规定(2018)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l/cs/677197.html

 财务部人员岗位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l/cs/677196.html

 现金流量表编制具体方法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cs/677195.html

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cs/677194.html

 托收凭证模板怎么填写

http://s.yingle.com/l/cs/677193.html

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如何解决

http://s.yingle.com/l/cs/677192.html

 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 http://s.yingle.com/l/cs/677191.html

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篇2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长白山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认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认定以吉林省民政厅核发的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为准,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执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及办法按照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报省级民政部门认定备案。

集中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提供的资料

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发生变更的须重新提供。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应当按月提交。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4.纳税人应按月提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并出具为每个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明细。

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个人(包括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件的复印件。

纳税人首次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吉林省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通过互联网退税审批系统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规程》(吉国税发〔2005〕324号)的规定进行退税审批。

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内容真实准确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核准后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发生变化,应在人员数量及比例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变化后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

(三)对纳税人的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不属同一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符合减免条件的,主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和主管营业税的地税机关应在审批同时加盖“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未减免”戳记,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减免。如纳税人仅符合所得税减免的,则就所得税减免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公式计算确定2007年上半年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额时,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在确定完上半年征免税额后,重新确定下半年应纳税额时,应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的,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为防止残疾人重复安置,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安置卡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岗位培训,增强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对申请、确认及变更等事宜要详实登记,以备到期时提示调整纳税。《残疾人就业税收减免台帐》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自行设定相应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及人数、减征营业税限额、安置残疾人及减征营业税限额变化情况、减征营业税额度、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及所得税加计扣除额度、半年及审核情况等。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主管地税机关对提交的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的残疾人职工比例每半年(6月、12月)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核后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篇3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贺飞跃 2011-4-10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1]

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征。[2]

[3]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4] [5]

4.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6]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1]

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7] [8]

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3.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9]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10]

三、残疾人专用品等的税收优惠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11] [12]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有关单位,是指:

(1)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11]

[12]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13]

4.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征车船税。[14] [15]

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

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 [3]

6.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16]

税收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 财税[2007]9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 国发[1985]19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主席令2007第63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 财税[2010]121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 主席令85号)

[10]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9日 湘财税〔2007〕42号)

[11] 《海关总署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2日 署税[1997]544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第46号)

大连市税收优惠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篇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写说明

新旧动能转换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新增长点有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我们对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与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编辑成册。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摘编的税收政策截止2018年3月底,内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并总结各项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我们将适时更新《指引》,政策执行请依据有效文件。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4月

目录

一、新技术...............................................................(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3.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五)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二、新产业..............................................................(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5662.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增值税........................5.依法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免征增值税........................6.涉农贷款税收优惠..................................................7.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保险公司税收优惠..................................................9.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增值税................................10.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808*********************21***116116117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

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支持企业技术设备升级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

(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②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件、原材料。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依据】

(1)《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三)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0(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4(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

6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新产业

(一)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8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0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2(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

6【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9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

同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享受条件】

同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3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第二条

1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5一条、第三条

1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有关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三)鼓励高端产业装备发展 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73.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优惠内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62号)

(四)鼓励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 1.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电动汽车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

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享受条件】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销售的电动汽车。【政策依据】

9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1(4)符合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列明的药品。包括清单中所列药物及其制剂,以及由两种或三种药物组成的复合制剂。【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4.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自产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享受条件】

(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②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③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3)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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