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2024-06-25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精选4篇)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篇1

财字„2009‟001号 签发人:??

关于下发《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现将《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二○10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下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董事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发(共印19份)

????集团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益,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派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企业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该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

第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

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 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3、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下属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下属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2、监督和检查下属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3、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企业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4、拟订下属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下属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在下属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下负责企业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负责下属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6、负责下属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绩效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下属公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承担共同责任。

2、对下属公司预算与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下属公司各项资产的保全承担监督责任。

4、对下属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承担监督责任。

5、对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

6、对下属公司的内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7、对其他职权范围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作原则、工作关系、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七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原则,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与监控职责上与所属公司保持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任命,按集团的相关制度进行聘任(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所属公司无权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2、经济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其工资、奖金、补贴、社保等费用由集团公司发放,年终由派驻企业将上述费用统一支付给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等管理费用按派驻企业的制度在派驻企业开支。

第八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所派驻企业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与派驻企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如下:

1、与派驻企业的关系:

1)为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2)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企业总经理; 3)行政上接受派驻企业总经理的领导;

2、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关系:

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机构;

2)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3)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提名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人选并对其薪酬提出建议,可以对当前的财务负责人提出解聘或撤换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接受其工作述职;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当其离职或轮岗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事管理,对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和人事变动有建议权,拟定其薪酬,并按集团公司的决定起草任命、调动或解聘文件;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参与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集团公司原则上安排轮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目标管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企业文化、职业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保证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第四章 工作报告与述职

第十二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下述定期工作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

2、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警报告;

4、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1、对超出公司授权权限的各项经营活动及时报告;

2、对企业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要人事变动及时报告;

3、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涉税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4、对经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5、对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需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进行工作述职。

1、定期工作述职分为月度、季度和年终述职。述职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述职必须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按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如计划与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报告人选择合适的格式,将事情清楚、明了、完整、准确的表述即可。

2、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他主要事项。

3、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季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和建议等。

4、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说明和建议等。

5、述职报告内容必须反映派驻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虚假;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亏,有无呆坏账发生的可能;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重大政策性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是否有账外资金、体外循环、滥发奖金、截留隐匿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对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篇2

一、我国较多集团公司内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我国的许多集团公司, 都是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 快速成长起来的。这些企业往往存在着发展基础不牢固、底子薄、核心竞争力缺乏等问题, 反映在财务管理当中, 就是企业子、分公司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等问题, 具体地:

(一) 企业财务人员流动性过大

一方面是子、分公司的规模较小, 吸引人才不易;另一方面是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综合结果就是许多子、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的流动性过大, 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流动性大使得新人占比过高, 而能够胜任财务管理的员工, 必须是对企业的深度熟悉, 这样新人占比高的事实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准。

(二) 企业财务人员管理水平有限

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之下, 财务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做报表那么简单的事情了。而更重要的任务是要通过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 合理的进行预算管理、投资管理, 并为公司的经营决策献智献策。但是, 我国当前许多集团公司的子、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仍然仅限于制作流水账和财务报表, 且缺乏足够能力的财务管理人员去做经营决策建议。

(三) 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条线的有效配合是集团公司是否具备高效率的重要条件, 而实际上, 我国许多的集团公司在部门、条线上的配合工作做不到位, 直接影响到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二、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委派制下的财务负责人 (总监) 等都是集团公司总部的专业财务管理干部, 代表集团公司总部驻扎子、分公司, 并履行其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这些财务负责人的人事管理、编制等都在总公司, 并且由总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这种制度之下, 可以较为有效的加强对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具体如下:

1.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工作更加专业, 且专司财务管理工作,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也更加高效有力。另外, 由于其人事关系、考核管理都在总部, 因此其更能有效地执行贯彻总公司的政策。

2.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能够对下级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管。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分公司等都有独立的利益所在, 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 难免出现“阳奉阴违”的情况, 这也有可能会造出集团公司整体的利益损失及子、分公司的短视行为。而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到达, 直接遏制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使得子、分公司的经营方法与集团公司要求的一致。

3.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 在进行各部门和条线上的协调沟通能力较强。委派下的财务负责人, 既有集团公司总部的资源, 也可联系其具体负责子、分公司的业务实际, 可有效地建立总部和子、分公司之间的业务配合。并且由于其总部管理人员的身份, 使其对子、分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也有所加强。

三、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制度, 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还比较多、比较严重, 需要在实践当中充分考虑。具体如下:

(一) 集团公司总部要赋予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全面职权

具体地, 在实际工作当中, 委派下的财务负责人要有权力对子、分公司的一切财务问题负责。这包括有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招聘、任免、考核等, 也包括对子、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预算、投资预算等负责任。赋予财务负责人权力的同时, 也赋予了他相应的责任, 这也就可以从内部机制上激烈财务负责人尽职尽责的工作。

(二) 解决好委派下的财务负责人的费用问题

由于委派制下的财务负责人的身份是集团公司总部的员工, 因此其驻扎子、分公司的过程中, 要考虑到其费用问题, 包括有交通费、异地补贴、通讯费等。通过解决其个人费用, 可以避免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一心二用, 并且通过总公司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可以很好的激烈其对工作全面负责起来, 而不是一种天高皇帝远的心态。

(三)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能力要求

集团公司总部委派的财务负责人, 更多的角色是一种管理和协调的只能。因此其在子、分公司的驻扎当中, 除了要能够把事情做好外, 也尤其要有进行财务部门管理的能力。集团公司总部在进行财务负责人的选择当中, 有时会过于注重其实际业务能力, 而轻视其管理能力。业务骨干不一定是管理骨干, 并且考虑到财务部门在公司管理中的特殊地位, 因此集团公司总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 子、分公司要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良好配合

不论是财务负责人还是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都是建立在企业内部对其配合的基础之上的。子、分公司由于其独特的利益, 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问题, 有时会出现或明或暗的不配合行为, 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但不利于财务负责人很好的开展工作, 也不利于子、分公司的长期发展。毕竟, 只有当集团公司整体的利益得到实现后, 子、分公司的长远利益也才能有所保障。

参考文献

[1]栾海珍.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 2006.

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之我见 篇3

【关键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集团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集团所有者监督其子公司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必要性及意义

1.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必要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贯彻执行的原則,这就形成了集团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往往会致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利越位,造成监督机制失灵,企业投资管理混乱、资产不实、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等,使企业处于恶性循环、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甚至陷入经营的困境。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实行,可以有效地弥补集团公司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缺陷,是规避、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能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发挥相对独立的职能作用,加强了监督职能。集团公司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企业集团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利于强化集团财务监督,加强集团财务风险控制,有利于规范集团子公司行为,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2. 集团公司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意义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一种高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制衡性。意义在于:

(1)可以强化集团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贯彻集团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作用。集团公司通过实施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制,不仅能对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从时间和数量上进行监督,同时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这样集团公司就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子公司的全部财务信息动态,,强化了监督管理。

(2)保证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战略与集团的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在这种委派制的制度下,财务负责人可以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在子公司中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 保证了经营战略目标的一致。

(3)可以增强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沟通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当前在集团公司中,一些子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往往都是子公司经营管理人为了其经济目的,或企业的短期行为而不顾及集团利益而授意下属子公司编制而形成的,但通过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可以增强其工作独立性,子公司的财务开支及重大资金调配都必须经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审核、核实、批准后方可执行,它是被委派财务负责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一道屏障,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提高财务信息的沟通能力,提升会计信息。

(4)可提升委派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利于财务负责人成为多面手,对保护所有者的权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能发挥受限

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人事归集团公司管理,他既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管理权同时,又是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就具有双重人格,既要履行职责又要为子公司提供经营管理决策,在工作中往往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影响和制约。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双向管理使其时常陷于两难的境地,影响了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的独立性,,弱化了监督职能,使得委派职能发挥受到限制。

2.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缺少独立地位

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是集团公司委派下来的监督者又是下属子公司的直接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实际工作中,当其个人利益,如考核、奖罚、福利待遇等与派入子公司的经济利益挂钩,或当集团利益与子公司利益出现冲突时,通常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取舍于监督和执行的矛盾中,影响了其工作的公正性,难以发挥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3.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拥有所有者赋予的代表其对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监督与控制的职能,又有协助企业管理者参与经营管理的反映和服务的职能,因此,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职业素质要求应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但目前,一些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缺乏广博的知识结构、娴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水平单一;同时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能力;缺少严谨的工作作风、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及对企业、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因此,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得以有效实施、健康运行的关键。

4.频繁不合理的轮换,影响委派制优越性的发挥

合理的轮换制度可以使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经营团队的牵制关系加强,有利于提高整体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防止内部舞弊行为,加强提升监督职能。但是频繁不合理的轮换,不利于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的延续性,同时也容易产生财务信息的外泄,在一定时期内会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实施过程中在岗位轮换制上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重视不够,意识比较淡薄;(2)人才储备不足,无法满足轮岗条件;(3)存在信用危机,在用人上任人为亲,而不是任人为能。

三、进一步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措施

1.完善制度,让委派人有法可依

集团公司要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健全并规范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实施严格的财务负责人选拔制度、实行聘用制度、回避制度、报告制、离任审计制度等。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从根本上改善依法监督的环境,才能使委派人在制度的保护下,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

2.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监督与服务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既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也相互制约。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履行好职责。监督应优先于服务,服务应该是建立在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基础上的服务。因此,委派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者的提供帮助与服务。不能强调监督而放弃服务,也不能强调服务而不顾监督。监督要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督。

3.建立健全监控制度

加强日常管理。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集团应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事案、业务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加强考核,集团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应纳入集团本部考核体系中,,建立考核操作办法,按照本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程序执行。

实行报告制度。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工作进展、工作思路、工作安排及其职责履行情况,在报告方式及程序上以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相结合,以确保被委派财务负责人职责旅行到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4.完善考核制度

建立积极有效的业绩考核机制,并通过奖罚制度来实现,能更好地调动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对于工作出色的,相应给予一定的物质的、精神奖励,充分体现出竞争机制。

5.适当地实行岗位轮换

应制定符合本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岗位轮换管理辦法,如:总则、实施轮换的办法、轮换纪律等;建立完整岗位工作流程;规范岗位轮换程序等以发挥岗位轮换制度的积极作用。

6.提高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综合能力

财务负责人要有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管理工作中融会贯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的沟通协调才能保障财务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是管理成功的关键;其次,要有高度敏锐性和前瞻性,这样才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为公司谋取最大的利益;最后,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同舟共济,才能做好财务工作,并把财务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海燕. 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思考[J]. 当代经济,2009(7).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篇4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

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管理制度《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

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

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第四章

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

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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