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2024-09-04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共8篇)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1

主办:上海普瑞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0年7月21-22日

价格:¥2500/人(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午餐等)地点:上海 课程背景:

开源节流是经营企业两大法宝,采购就成为当今企业获取利润的第二源泉。企业产品开发、保证质量、生产效率、成本控制等都离不开供应商的支持,现代企业竞争已是整个供应链的竞争!供应商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供应商管理的挑战有哪些?在面对数十家供应商时,我们应该如何分类管理?新供应商开发时,为什么经常选不准?为什么我们与供应商会经常发生合同或订单纠纷?信得过的供应商还要不要加强日常管理?货期延误,我方有无责任?每年的供应商绩效评估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课程收益:

供应商采购管理的挑战有哪些? 如何优化采购运作流程?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如何做好供应市场的调查? 如何选对我们的采购对象? 如何评估新供应商? 如何防范合同的纠纷?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如何评估现行供应商?

课程内容:

 如何做好采购岗位的设置? 第一讲:供应商采购管理的挑战有哪些?

 采购管理的KPI指标有哪些?  岗位设置的依据  采购管理的目标顺序应该如何?  组织结构的类型  沃尔码采购与宝洁采购有何区别?  职能、项目与矩阵型  各种采购管理的目标差异  各种组织架构的比较  如何做好一次性的采购?  按照采购流程定岗位  如何做好商贸型采购?  老板式采购模式  为什么采购部门‘老受气’?  按照采购分类定岗位  外资与民企相互学习些什么?  采购岗位地图  如何提升我们的采购职业能力?  如何确定采购人员定额?  如何建立采购绩效考核制度?  管理岗位如何设置

 如何使采购人员具有良好的操守?

 如何做好采购岗位的设置? 第二讲:如何优化采购运作流程?

 采购管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 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 各种采购的关键难点在哪里  如何设置考核指标?  先有组织架构还是先有流程?  采购人员的职责  如何做好流程分析?

 如何表述流程 第三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 如何发现职能流程中的不合理性  采购物品的分类  有没有必要n个部门都介入  案例分析:饼干公司的原材料分类  流程示意图的三种方式  本人所负责的采购物品分类  部门流程式-上下式和左右式  采购物品分类的相对性  不同采购的流程差异?  采购分类的作用是什么?  分散采购好还是集中采购好?  同一物品的单一与多家战略  经销商是多好还是少好?

 集团的集中采购与分厂采购?  多家分支单位共需物品

 如何处理瓶颈物品和日常物品?  联合采购

 买卖关系的类别?

 两类关系的采购战略区别?  如何分析采购供应风险?

 可口可乐与富士康的供应链区别在哪里?  四种供应链类型对采购的挑战?  不同供应市场的采购风险分析  Pareto(帕累托)分类法  ABC的分类

第四讲:如何做好供应市场的调查?

 供应产品的分类  市场规模

 生产供应厂家的数量及部分名录  供应市场主要角色是谁?  供应市场进出的难易程度?  行业政策与法规的影响  市场竞争的特点?

 产品供应的区域性和性质性特点  营销模式  供应链特性

 原材料供应的特点  行业的生命周期阶段  行业利润水平

 供应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  CPI、PPI、PMI  行业性报价网站

 如何获取供应市场的信息?  如何撰写供应市场的调研报告

第五讲:如何选对我们的采购对象?

 卖饮料与卖钢材的营销区别是什么?  供应商(重复性)的客户分类  供应商为何会报不同的价?

 供应商的能力与积极性-应首选哪个?  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供应商?  供应商选择的三步曲

第六讲:如何评估新供应商?

 供应商评估的四大内容?  不同类型供应商的评价侧重点  经销商的选择  产品的现状及能力  供应商的愿望和实力

 如何评估供应商的保障能力? 

1、总则 

2、采购 

3、设备

4、监测与改进

 调查问卷设计的注意事项  问题设计的形式

 如何权衡调研结果?  评估指标的权重分析  新供应商评估表范例 

第七讲:如何防范合同的纠纷?

 口头协议有效吗?  不同合同类型的纠纷  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 要约与要约邀请

 签了字的合同有效吗?

 供应商要求涨价怎么办?  不可抗力的合理性确定

国际合同与国内合同的区别

第八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QA与QC的区别在哪里?  不同采购类型的管理差异  什么是供应商的风险管理? 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风险管理?  导致“问题”的诱因预见  实战演练

 各种诱因的风险分析

 如何预防各种诱因的发生?  如何避免“不得不收”?

 如何提高采购订单的计划性?  建立滚动计划制度  冻结计划与滚动计划

 如何借助库存策略消化风险  如何防范供应商的大意  最难搞的供应商是哪些?

 买卖关系生命周期的六阶段?

 怎么避免“价格便宜就可以质量差”? 如何建立良性的冲突?

 如何帮助供应商避免“缺料”?  如何避免‘收货时不能发现问题’  抽样的三类方法

 服装检验的抽样方法  一次正常抽验表

 如何减少物流运输不畅?  如何才能发现? 

发现后怎么办?

第九讲:如何评估现行供应商?

 新供应商评估与现行供应商评估的区别有哪些?

 绩效评估的原则

 供应商表现的考评指标  质量指标  供应指标  经济指标

 支持、配合与服务指标  绩效评估的频率和方法

讲师介绍 张仲豪

1986年获美国Gerber公司的奖学金赴美国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立大学)留学,获硕士学位。毕业后,受聘于美国Heinz(亨氏)集团公司。张老师曾先后受聘于美国亨氏公司、英国联合饼干公司、美国美赞臣公司等,曾任美赞臣公司的技术及运作总监。从2000年开始,张老师开始自己创业,从事于多行业的经营管理。张老师既有世界500强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丰富阅历,又有作为企业老板的心得体会。在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张老师曾接受过各种国际国内的职业培训。曾赴加拿大、美国、英国、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考察学习。曾任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参与、制定和审核国家级别的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准。曾任广东省食品工业协会的理事以及其它多项社会职务。张老师的授课富有很强的激情,现场感染力强,风趣,幽默,现场气氛活跃;思维敏捷,反应能力强,看问题较为深刻。张老师的课件设计力求深度、实用;案例多为工具性案例,有很强的实操。课程内容跨度大,尽量吸取各个行业的精粹,具有高度的浓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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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性综合评估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2

一、物资的供应

(一)物质供应管理体系

物资采购过程中要符合销售和生产的计划,生产高质量的物资为目的。编制采购方案,制定根据生产单位所需的材料制定详细计划,总结各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规律,加强供应管理体系。在供应时要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对外进行购买。采购资金要在企业经济范围内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拨出。注重管理程序的实施,严格检查物资质量,防止劣质假冒产品的流通,给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要求各站保管员要对入库物资进行认真查验,实行质量问题通报制,建立物资质量管理责任分析体制,制定物资管理责任追究范围。

(二)物资管理程序

在煤炭企业发展经营要经过多个阶段:采购、供应、保管、使用,集合这四点为一体是煤炭企业物资供应的总称,也是煤炭企业必要经历。煤炭企业有三个重要的生产环节:供应、生产、销售,这三个环节在企业的经营中是必不可少的。煤炭企业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为煤炭资源是当今生活中的主要资源,自身的成本也比较高,规定要求也相对多,做好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是一份重大的任务。物资管理应根据检验的原则实施职责,准备相关齐全的证件,保证物质质量的必须符合要求,采购部门对到货物资进行初验,合格后通知质检科、总库、服务大厅共同进行验收,同时提供随货同行的相关资料。质检人员必须对产品检测质量过程负责,端正工作态度,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企业的利益为职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需求量的不断增加,采取合理手段,运用先进技术高效生产提高企业创造的更多经济效益。

(三)企业物资供应的途径

企业在采购物资时应加强物资源头考察,寻求价格低廉的资源采购,深入市场认真调查,收集信息选取最符合企业需求的货源,选取价格物资同时也要保证物资的可靠质量。为负责到货物资的质量数量验收、入库物资的保,收集使用单位对物资质量的意见及建议,定期向上级汇报质量信息。采购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生产人员要抓效率,销售人员努力销售,只有员工们共同努力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目前市场上的煤炭企业大多数是自主经营,这样不合理化的市场导致购买物资渠道混乱,造成价格波动不定,影响了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企业生产的混乱。

(四)企业在物资管理的对策

煤炭企业在注重物资管理之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对物资管理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应用体制处理,对物资设定一个完善的保护系统,要求企业各个部门同时对物资共同监督管理,避免漏洞导致对物资产生损失。对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的过程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在调查中遇到的物质质量问题和退换程序。负责对物资的抽查及检验,对供应商的生产规模、技术进行考察。注重企业员工的素质培养,让员工以企业为核心利益发展共同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对物资的购买及鉴定有一个深刻的了解。负责工商、技术监督局、集团公司安监局、 技术中心等部门检查的迎检及协调工作。加强企业物资内部管理能力,深化改革企业的发展方向,落实有效的控制方针。全方位管理管理操作物资保存方法。根据先进技术完善物资保存,对有破损的物资进行回收利用,加大自制力度减少新的物资投入,使企业科学发展。煤炭企业应正确处理物资购买及保存,合理化的编制购买、生产、销售工作策略,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不要盲目的实施自认为新的可行措施。

二、煤炭采购管理

(一)物资采购归纳

在企业活动管理活动中物资管理是占据局部重要的位置,关键在于物资的采购步骤,对于企业生产中的优化资金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定期向上级汇报物资消耗规律, 依据各生产单位上报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各单位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材料消耗规律,申报月度材料需用计划。在采购过程中对采购程序和选定的供应商有建议时,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出整改方案。企业在购买物资方面想降低成本必须对采购管理务必重视,在物资的采购过程中要以降低购买成本为目,并且保证需求物资的数量,严格提高管理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在处理事务方面有统筹兼顾的态度,加强采购管理的作用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有利条件。做好管理工作,对接受订单工作人员不能进行收款、开票工作。做好销售工作,制定各种销售方案,对各个企业单位统筹经营销售。

(二)煤炭采购管理的问题

煤炭采购并不是一项简单容易的任务,购买时会出现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要加强管理予以消除,改进措施和制度保障物资的供应。在物资采购计划的汇报、审核、实施过程中,要做好采购计划中的供应商和价格的保密工作。对于泄露采购计划信息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这些有可能的问题有:采购物质耗时长,在购买物资时如果用时很长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企业资金的周转不畅,市场的影响对物质价格的不定期波动导致价格上升等等。这就要求企业在采购要速度,采购人员要有积极的工作态度;认真寻找合作商家,高质量的供应商对企业产品的生产也是一个强大的有利保障,应该与信誉好、价格公平的供应商合作,重视供应商的多方面考察,及时更新产品的服务,不应该限定合作商家。要在复杂的市场中建立一个好的形象掌握有利的竞争局势。

(三)对物资采购的建议

物资采购是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同时,对市场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市场也在发生着内在巨变。首先我们要在市场中建立一个基本定位, 在这基础上逐步发展自己的实力,与那些高质量的供应商建立相互帮助、信任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供应商的考察中可分为两种选择:多家供应和独家供应产品,这样做的好处是为了得到合理的购买价格,提高高质量产品的购买选择把握市场提升竞争力。加强物资购买过程管理,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企业制定严格的采购制度,不定期的检查,要求对产品严格把关。对市场进行仔细调查,对供应商进行层层筛选。建立科学的采购体系对产品进行规范检查,与供应商共同建立审查制度,避免造成质量不过关的情况。对价格变动有异议的物资审计部门要严格审查,制定解决办法报价格审定,采购部门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做好催货、到货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三、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行列下,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追求高质量高品质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采购商要与供应商之间建立一个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改善自身技术,与时俱进融合先进科学技术生产高质量的煤炭产品。保障市场煤炭的需求,企业应提高面对各种情况的解决能力,使煤炭企业创造适合自身发展的有利平台,提高企业的管理管理和竞争能力。保障生产所需的材料的材料供应,顺应市场发展潮流,与时俱进管理,结合自身的发展趋势改进,升级管理方法。煤炭企业的强大发展离不开高质量提供物资的合作伙伴,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竞争、发展、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摘要:当今社会煤炭资源的利用已经占据资源使用的大部分市场,企业做好煤炭物资的采购、供应是一项重要“工程”,是我国社会资源发展的重要能源,在所有能源中占据主导地位。煤炭物资采购上要根据现实要求,认真考察各个物资供应方的煤炭质量,与高质量的煤炭资源供应方之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保证高质量生产提高物资供应需求量。

关键词:煤炭供应,煤炭的采购,企业物质管理

参考文献

[1]茹湘兰.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几点建议[A].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6年学术交流论文汇编[C].2006年

[2]司光耀,张强.绿色开采技术的研究现状[J].露天采矿技术,2009年03期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3

【关键词】煤炭;物资供应;采购管理;现状;对策

随着市场改革力度的加重,煤炭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煤炭物资供应及采购的成本对煤炭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使得煤炭企业的成本意识越来越高,煤炭企业必须提高煤炭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的水平,才能使煤炭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的成本降低,保证高质量的生产提高煤炭物资供应的需求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的煤炭企业在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煤炭企业迫切需要的。

一、煤炭误差供应及采购管理的现状

1.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目前的煤炭企业中,有很多在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机构在设置上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在物资供应、采购的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作的意识,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去进行实际操作,甚至违反国家独立职责、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部门的下属分支单位多而杂,各种编制和制度都不统一,造成上级部门管理难度非常大,从而影响了煤炭企业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2.采购监管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采购业发展较晚,在煤炭企业进行物资采购时,经常出现采购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这样会给煤炭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国在采购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都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上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的主体不够明确等情况。这样会导致采购监管工作缺乏有力的依据,不能明确采购人责任,使得采购人员在采购时不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操作,起不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严重影响了煤炭物资的采购质量。

3.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煤炭企业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煤炭企业中的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普遍偏低,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差,人员的配备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在实际的工作中,采购人员很少去进行市场调查,导致采购的数据和成本都难以控制,很容易出现供不应求和物资积压、成本过高的现象。对企业的物资供应和采购的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规范煤炭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的对策

1.制定完善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制定完善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要明确采购人员的职责所在,规范采购人员的行为,采购人员在采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煤炭企业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煤炭企业还要制定完善的奖罚制度,对于不按照管理制度操作的采购人员进行处罚,以确保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顺利落实。

2.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

在进行物资采购时,必须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首先要规范物资采购的成本监督管理,有效的降低物资采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好采购人员的行为,在进行采购前,要做好对市场的充分调查,了解物资的质量、价格情况,同时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完善的采购计划,进行多家对比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要对采购人员全程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盲目采购、无计划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的发生。在采购过程中,还要加强物资采购的开支管理,确保物资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采购成本,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

3.提高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提高煤炭企业物资供应及采购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采购管理团队。因此,煤炭企业要加强对采购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包括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技术素质等等,为物资供应及采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储备。煤炭企业要根据供应、采购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度出一个合理、科学、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其他素质,提高物资供应和采购人员的工作能力。无论是供应、采购或者配送人员,都能够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将企业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这是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的基本保证和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同时还要改变员工的采购理念,将采购人员的管理理念从具体物资采购工作上升到战略高度,其思想意识不能只局限在满足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煤炭企业物资供应及采购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4.加强信息化的建设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申请注册,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监督管理和使用考核等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多点受理、分级管理、互认共享”的原则。

— 1 —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注册资格和登记信息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确认,信息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本地区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受理和变更审查应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复核审定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授予审查机构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初次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也可根据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按采购项目分次授权。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 2 —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本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属项目必需和确实合理的,可以在设臵评审标准时在商务分值中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登记并扫描录入供应商库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与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

— 3 — 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即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当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直接到审查机构上网填报、录入并提交注册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审查机构应当免费为上门申请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提供必要的上网注册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如确实不具备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在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审查机构将入库信息书面反馈给该注册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当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如有);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信息;

(五)财政部门规定应当登记的协议定点或采购代理信息;

— 4 —

(六)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五)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技术资格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如有);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当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查;初审通过后,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八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的,应当予以审查通过,并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公示。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信息等,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或之后公开的供应商信息,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应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资格或评审因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应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视情取消或限制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同时暂停或取消审查机构的授权审查资格;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权限。

— 6 — 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免审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免费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免予提供已审核过的资格证明文件,评审时可免于相关的资格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开设网上商铺,介绍自己的经营特色、发布最新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信息,优先获取政府采购网站广告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 7 —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合法权益;

(四)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注册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二十四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预算金额、中标成交和合同金额、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等进行登记记录并生效:

— 8 —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进行登记,供应商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作出处罚处理的财政部门分别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

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当书面向有关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修正。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和协议定点结果等重要信息需经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

— 9 — 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到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

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

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第三十二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免于发布采购公告,直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并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时间,但最少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供应商库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的,应当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从网上下— 10 — 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第三十四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以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注册供应商应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免于对注册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直接进行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注册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该注册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其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补充提供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当以网上注册登记的信息为准,并请供应商书面澄清说明,或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不符的,应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如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该注册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否则,采购单位可确认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除网上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

— 11 — 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要求其在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当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必须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可以将其作为无效业绩(或案例)进行认定。上述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 12 — 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采购响应文件中应答或谈判时承诺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与实际提供的明显相差;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重要信息的;

(十一)恶意举报、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当将该情况按不良

— 13 — 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拱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涂改《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串通行为认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 14 — 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十二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当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第四十四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臵“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其

— 15 — 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

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再扣20分,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分类计算,其中竞价采购每成交10次计为一次,直接订购和协商采购的,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次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1%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该供应商报价1%的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 16 — 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给予供应商报价1%的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给予供应商报价2%的价格增加,依次类推,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

当供应商诚信指数为负数时,系统将自动对该注册供应商的权限进行“冻结”,协议定点供应商将暂停其协议定点资格,直到诚信指数恢复到正数。

第四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同时禁止其参加网上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其相关信息由政府采购网“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发生的,处罚到期后,其名单可以从黑名单库中予以撤销。

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的3年内将不得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 17 —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前如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应以本办法为准;之后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1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5

浙财采监字〔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建设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 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 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不定品牌采购除外)、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除外),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属项目必需且合理的,可以此作为评审因素之一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定期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 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使用审查机构设备自行上网办理或委托审查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初审通过后,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七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等,并同时公布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 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视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其相关信息同时登记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进行管理;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审查供应商入库资格的权限。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预中标成交前免于对该部分资格信息的资格性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优先开设网上商铺、优先获取网站广告权,介绍、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目的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记录,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 信息,可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作出处罚处理的财政部门分别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有关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等的重要信息需经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注册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即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供应商如需解除“冻结”,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同意后解除。“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采购组织单位可直接从注册供应商库中按一定的资格条件筛选供应商,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同时可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最少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见附2),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第三十三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注册供应商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按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登记表进行资格性审查,待其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已补充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应按无效处理,并重新审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如发现注册供应商登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 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的原始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除网上采购或协议定点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要求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应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时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效业绩(或案例)。本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 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1年内在全省被质疑或投诉累计分别在20和10次以上且60%以上被驳回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该情况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属恶意串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 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一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书面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

第四十三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其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 础分±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的再扣20分;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月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分类计算(其中对采购单价和总量较小的部分采购品目的基准合同金额可按系数适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0.5-1%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 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0.5-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按该供应商报价的1-2%的评审价格增加,依次类推,评审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当供应商诚信指数为负数时,系统将自动对该注册供应商的权限进行“冻结”,协议定点供应商将暂停其协议定点资格,直到诚信指数恢复到正数。

第四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同时禁止其参加网上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其相关信息由政府采购网“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发生的,处罚到期后,其名单可以从黑名单库中撤销。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3年 内不得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前如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应以本办法为准;之后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6

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流程优化

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流程优化.txt心脏是一座有两间卧室的房子,一间住着痛苦,一间住着快乐。人不能笑得太响,否则会吵醒隔壁的痛苦。

采购流程优化及供应商评估与管理

开课时间:

2011年9月03-04日 深圳 | 2011年9月16-17日 上海

参加对象:高层管理者、采购、品管、物流、财务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业经理人

参加费用:2800元/人(含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午餐费)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o2o-34O7-125O、34O7-1978(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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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流程优化及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课程纲要(张仲豪主讲)

● 课程背景

开源节流是经营企业两法宝,采购就成为当今企业获取利润的第二源泉。企业产品开发、保证质量、生产效率、成本控制等都离不开供应商的支持,现代企业竞争已是整个供应链的竞争!供应商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供应商管理的挑战有哪些?在面对数十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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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请下载!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应商时,我们应该如何分类管理?新供应商开发时,为什么经常选不准?为什么我们与供应商会经常发生合同或订单纠纷?信得过的供应商还要不要加强日常管理?货期延误,我方有无责任?每年的供应商绩效评估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 课程收益

供应商采购管理的挑战有哪些?

如何优化采购运作流程?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如何做好供应市场的调查?

如何选对我们的采购对象?

如何评估新供应商?

如何防范合同的纠纷?

如何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如何评估现行供应商?

● 课程内容

第一讲:供应商采购管理的挑战有哪些? 采购管理的KPI指标有哪些?

吗?

采购管理的目标顺序应该如何?

购有何区别?

各种采购管理的目标差异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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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公司真的没有发现 沃尔码采购与宝洁采 为什么采购部门‘老受如需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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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与民企相互学习些什么?

如何提升我们的采购职业能力?

如何建立采购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讲:如何优化采购运作流程?

采购管理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各种采购的关键难点在哪里?

如何做好一次性的采购?

不同采购流程的选择

如何合理化?

些内容

如何编写岗位说明书?

职能说明书编制的原则

什么?

第三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分类管理?

原料、运作采购的分类?

采购分类的作用是什么?

一、分散采购好还是集中采购好?

同一物品的单一与多家战略

好?

集团的集中采购与分厂采购?

日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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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商贸型采购?

采购流程不合理的后

职能说明书应包括哪

采购人员的职责

各职能的KPI指标应是

经销商是多好还是少

如何处理瓶颈物品和 如需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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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集团的集中采购?

二、买卖关系的类别?

两类关系的采购区别?

买卖关系的确定

三、降低采购成本的方法有哪些?

如何分析采购供应风险?

四种供应链类型对采购的挑战?

风险分析

采购‘服务’的特点

Pareto(帕累托)分类法

第四讲:如何做好供应市场的调查?

1、市场规模

3、市场进出的难易程度?

影响

5、供应产品的分类

户)

7、市场竞争的特点?

和性质性特点

9、营销模式

11、原材料供应的特点

13、行业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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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供应市场的采购

采购服务的挑战

ABC的分类

2、生产供应厂家的数

4、行业政策与法规的6、已应用的领域(客

8、产品供应的区域性

10、供应链特性

12、行业的生命周期阶 如需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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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供应市场的调研报告?

XX公司供应市场调研报告

第五讲:如何选对我们的采购对象?

卖饮料与卖钢材的营销区别是什么?

供应商(重复性)的客户分类

供应商为何会报不同的价?

性-应首选哪个?

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供应商?

第六讲:如何评估新供应商?

供应商评估的四大内容?

价侧重点

产品的现状及能力供应商的愿望

估供应商的保障能力?

应该问谁?怎么问?

评估指标的权重分析

第七讲:如何防范合同的纠纷?

为什么会产生合同纠纷?

口头协议有效吗?

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将不得含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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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能力与积极

供应商选择的三步曲

不同类型供应商的评

供应商的实力如何评

如何权衡调研结果?

不同合同类型的纠纷

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

签了字的合同有效吗?

不可抗力的合理性确 如需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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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与国内合同的区别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第八讲:如何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QA与QC的区别在哪里?

采购供应链日益脆弱的原因

不同采购类型的管理区别

服务性采购的日常管理

如何确保供应商的履约性?

采购价格与质量有无关系?

质量与价格的关系

如何提高抽样的准确性?

如何提高采购订单的稳定性?

如何提高生产、采购系统灵活性?

如何与供应商保持好日常关系

为什么要建立一定程度的积极性冲突?

如何建立良性的冲突?

买卖关系生命周期的六阶段

要有强烈的因果意识如何做好供应商的风险管理?

第一步:导致延误的诱因预见-鱼骨图法

第二步:各种诱因的风险分析

第三步:如何才能发现?

第四步:发现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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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如何评估现行供应商?

新供应商评估与现行供应商评估的区别有哪些?

绩效评估的原则

绩效评估的五大内容

一、操作性指标的评估

如何设计供应商月度评估表?

某公司的供应商月度评估表

二、运作服务性指标的评估

三、供应商的现场评审内容有哪些

如何判断供应商表现的好与坏

供应商的改进方案

好供应商的奖励制定

表现不佳的供应商?

● 相关认证(可选)

认证费用:中级600元/人

高级800元/人(参加认证考试的学员须交纳比费用,不参加的学员无须交纳)备注:

1.凡希望参加认证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参加考试合格者,颁发(国际职业认证标准联合会)>国际国内双职业资格证书,(国际国内认证/全球通行/雇主认可/官方网上查询);

2.凡参加认证的学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大一寸数码照片;

3.课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快递寄给学员;

4.此证可申请中国国家人才网入库备案。

● 讲师介绍:张仲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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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他是改革开放后早期海归派讲师。1986年获美国Gerber公司的奖学金赴美国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立大学)留学,获硕士学位。毕业后,受聘于美国Heinz(亨氏)集团公司。张老师曾先后受聘于美国亨氏公司、英国联合饼干公司、美国美赞臣公司等,曾任美赞臣公司的技术及运作总监。从2000年开始,张老师开始自己创业,从事于多行业的经营管理。所以,张老师既有世界500强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丰富阅历,又有作为企业老板的心得体会。在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张老师曾接受过各种国际国内的职业培训。曾赴加拿大、美国、英国、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考察学习。曾任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参与、制定和审核国家级别的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准。曾任广东省食品工业协会的理事以及其它多项社会职务。张老师的授课富有很强的激情,现场感染力强,风趣,幽默,现场气氛活跃;思维敏捷,反应能力强,看问题较为深刻。张老师的课件设计力求深度、实用;案例多为工具性案例,有很强的实操。课程内容跨度大,尽量吸取各个行业的精粹,具有高度的浓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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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谈判技巧与供应商管理 篇7

一、采购谈判技巧

1. 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采购活动的出发点,在于用自己认为的理想价格获得相应的产品,而准备工作对于采购成果有着关键的影响。首先,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需要,确定所需产品的数量、金额预算等,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其次,采购人员应当对产品本身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在供应商提供货品时做出判断,比如在购买机械设备时,需要考虑到设备是否进口,是否涉及到税率问题等; 最后,要对供应商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的报价,价比三家,才能得到合理的价格。

2. 谈判对象的选择

在采购谈判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任务角色,如推销员、企业代表、主管等,而与哪一级别的谈判对象进行沟通,就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小,需要的产品数量也小,那么不需要通过上级批示,销售人员就可以做出价格上的优惠或者是数量上的调整; 而如果企业规模较大,涉及到的采购金额数量较多,就需要与供应商方面有权做决定的高层人员进行谈判,这样可以节省中间环节,节约时间和精力。 与供应商高层人员谈判时,要了解对方的职位以及权限,可以做出相应的谈判方案预设,更有效地提高谈判的成功率。

3. 开端谈判的重要性

良好的开端可以使谈判双方都身心愉悦,可以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采购谈判时,良好的开断就是先创造一个低于供应商的谈判起点,再通过让利的方式来吸引对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打击一些同类的竞争对手,可以与供应商达成一致,这时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引导供应商做出让步,以此来达到企业的利益目标。在谈判的过程中,采购人员是否能够观察对方需求,并且做出适时的策略调整来满足对方的需求,会影响供应商对企业的印象,当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之后,再进行谈判就更加容易。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员应当对是否让步做出适当的表态,让对方无法猜测内心的想法,才能达到自己想要的谈判结果。

4. 报价与还价

采购人员爆出自己的开盘价时,要明确、坚定,而且完整,给对方留下认真和诚实的对象,也不需要做出过多的说明,因为对方自然会对报价做出衡量,如果过多的解释和说明只能让对方觉得我们对价格十分在意。在双方都报出自己的价格之后,必定会有一番讨价还价的激烈讨论,这时采购人员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不能因为对方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就着急做出结果,而应当找准机会,尽量减少价格的影响因素,最终获得满意的价格。

二、供应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 供应商的选择不科学

供应商选择的科学性直接影响采购的效率,企业要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需要供应商足够的物资保证,但是有的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往往是局限在传统的采购思想中,缺少前瞻性采购理念,只有在物资供给不足时才会想到采购,这时选择供应商就难免会将主动的优势变为被动的劣势, 而且容易受到供应商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限制,所以无法保证企业采购效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利润。

2. 缺乏分类管理供应商的理念

企业在供应商的管理方面缺乏分类管理的思想,往往是将所有的供应商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在与供应商的关系方面大多是处于对立、竞争的形态,却没有重视供应商分类管理的重要性。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企业对于产品的需求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有的产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而有的产品则是可有可无,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务必会使很多重要的供应商无法体会到自身的重要性,也会影响供应商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供应商的流失,重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必定会造成企业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 缺乏对供应商价值的正确认识

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采购部门的工作仅仅是企业生产活动中的一项辅助工作,而供应商只是为企业提供物资的供应者,在这种思想影响下,管理者不会对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思考,也缺乏对供应商价值的正确认识; 同时,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企业也很难与供应商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无法将供应商管理纳入到企业战略管理工作中,很容易引发企业材料供应的中断。

4. 供应商信息监督和反馈机制不健全

由于管理者没有认识到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所以也忽略了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的建设,对于供应商信息的了解,仅仅局限于采购人员的描述, 却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撑,无法完全掌握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等, 这也在无形中影响了企业生产活动的持续开展。同时,缺乏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供应商和企业之间无法针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和及时反馈,企业不了解供应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供应商也无法了解企业应用产品过程中是否出现问题等等,缺乏评价机制,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的对策与途径

1.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资料数据库

首先,要对所有供应商的数据信息收集,并且录入到供应商管理系统中,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对供应商进行系统的管理,通过企业所需的供应信息查询与之相适应的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同时,通过数据信息的变化情况可以了解供应商的变化,这时可以帮助企业对供应商做出科学的评价,淘汰与企业发展不适应的供应商,这样也可以提高供应商队伍整体的质量,有利于促进企业采购效率的提升。其次,要对供应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需要对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有全面的了解,除了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专业因素以外,还需要了解供应商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生产技术的先进性、信息化程度等等,通过综合信息的评价可以对供应商整体的供货水平做出科学的评价,为采购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依据,也可以减少由于判断失误而导致供货中断的问题。

2. 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可以按照供应商产品的重要性,将供应商按照ABC分类管理法进行分类,将相应的供应商等级进行划分归类,可以提高供应商管理效率的提升。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对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就将其归类为A类,以此类推,分别将供应商划分到相应的类别中。而对不同等级的供应商在管理方式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突出保护重要供应商,对于次要供应商则应当给予不同管理策略,这样才能提高管理效率。

3. 推行供应链管理模式

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供应商与企业之间不再是毫无关系的个体,而是息息相关的合伙伴,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除了单纯的采购与供应,还应当注重双方的共同发展,都要从对方的角度出发,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方利益的价值实现,也就是说,让供应商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更多了解企业所需要的商品,一次来提高商品的针对性。同时,供应商与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也可以及时对各种产品的信息进行分享,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将损失降到最低,有利于促进双方利益的共同提升。

4.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反馈机制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对于一些短期合作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对于具有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供应商,由于合作时间久,而且供应商数量较多,所以在管理方面的难度也较大,这时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信息进行共享和反馈, 才能提高供应商管理的效率。因此,企业需要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起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供应商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对产品的需求,企业也可以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在信息沟通机制下可以完成信息的反馈过程,根据反馈信息可以为企业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提供依据,对供应商的供应产品、价格等信息的变化及时了解; 供应商也可以通过企业的信息反馈,了解企业对产品的应用需求,再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的完善,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另外,企业也可以根据信息反馈的评价结果,对供应商做出激励或者惩罚的措施,以此来激发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满足企业采购的需求。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采购谈判与供应商管理是影响企业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高超的采购谈判技巧和良好的供应商管理,都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 促进库存管理的科学性,可以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增强企业竞争力。 因此,企业要关注对采购部门人员相关谈判技巧的训练与强化,并且正视供应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保证供应商关系处在良好、稳定的发展态势,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日渐激烈,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采购对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重要性,所以对采购环节也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在采购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的谈判技巧降低采购成本和供应商关系的管理,是两项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现代新型的采购关系模式下,对于供应商的有效管理已经成为了企业采购工作健康开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基于此,就主要针对采购谈判技巧与供应商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 篇8

一、法律、法规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效投诉量大幅增加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不合理或无理投诉给予相应的处罚的规定,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所投项目稍有疑问或不理解,即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而供应商投诉的零成本(投诉失败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使有些供应商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动不动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小问题能整出大毛病,没问题也能拨弄出几条是非。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性,也是导致质疑投诉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长,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与《招标投标法》或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存有冲突。比如说联合投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就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前者规定参加联合投标的供应商均应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并出具联合投标声明;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要求联合投标体只要主投一方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即可。法律、法规的分歧性,经常会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二、政府采购程序方面

(一)采购方式确定依据的“模糊性”

《政府采购法》只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予以了框架性的界定,缺乏明确客观的标准。而同类采购项目为什么采用了不同的采购方式,这中间既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也不排除有人为因素影响,而这些也常常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之一。

(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的“倾向性”

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在整个采购项目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采购文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公平实施。采购文件编制环节表面上看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沟通,而实际上采购人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制作技术方案时需咨询相关的供应商,这就造成了其所提交的技术方案往往是根据某家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这样的方案必定会包含倾向性的特殊条件或隐性条款。而技术方案中的倾向性也是最常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打分的“不透明性”

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法律、法规赋矛了其对评审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和不受干扰权,但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排除有些专家责任心较差,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不按评审规则打分,或随意打分。而根据相关规定,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情况均属于保密范畴,作为评审专家的使用方——采购机构无权向投标商透露这些信息,最终只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裁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打分的“不透明性”就成为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焦点之一。

三、对质疑与投诉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就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问题作出更为具体、更为明确的规定,以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有关部门牵头,尽快协调解决《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方面的矛盾性和冲突性,实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三)财政监管部门严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选关,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专家队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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