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6-24

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精选2篇)

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篇1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四、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咨询。

江苏省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四)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六)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下载表格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领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方式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五)验收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备案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二)备案范围、时限和方式

除上述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上具体备案方法见消防办事大厅使用帮助。

(三)抽查程序和方式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其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暂不提供);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消防局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篇2

一、建设单位必须报送下列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一)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情况登记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三)建筑工程项目1/500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四)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五)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六)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

(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时限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对七层以下的普通住宅,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室外消防供水有保证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建筑物,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多层办公楼、教学楼、居住楼等内部装修的一般工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般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核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如图纸、资料不齐,应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专项验收,报送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含灭火器、应急灯等所有消防器材)。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含检测公司的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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