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2024-09-12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共13篇)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1

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是防病治病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真实合法的广告宣传对普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上市和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广告往往造成对消费者使用的误导,轻者使用无效,蒙受经济损失,重者延误病情,损害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因此,加强广告市场整治,净化广告领域是一个克不容缓的问题。本人就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保

健品广告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归纳,仅供参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公然造假,无中生有。1.2准备多个广告版本,套取广告批文。1.3召开专家咨询会,把专家讲话断章取义,获取有利药品销售的证言编入广告。1.4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部门处罚。

2、存在的原因2.1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2.2监管体制不顺,行政交通低下。2.3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量。

二、几点建议鉴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规章,创新监管手段,与时俱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改革我国现行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明确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具有审批权和

监督管理权,实现药品广告监管中的职、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漏监”、缺位的问题,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

2、完善药监部门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时可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扩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定义为“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于“药品广告中扩大疗效宣传的药品”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则药监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直接处罚。

3、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机制和自律机制的建立。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把企业换证和gmp、gsp认证工作与企业药品广告行为结合起来,对个别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重,企业信用差的广告主,在换发许可证和认证时予以考虑。

4、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加强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促使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合法宣传经营。当前我国有关虚假违法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日益增多,扰乱了正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少公众人物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行象作证明的广告,影响很大。自著名演员陈小艺与其儿子代言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两个版本的广告,被北京电视媒体停播后,人们对公众人物代言医疗广告议论纷纷。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对“公众人物”有关问题的探究

在对公众人物代言药品广告这一

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时,在我国,公众人物只是一个名词而已,其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某一自然人并不因其属于公众人物,法律就对其区别对待。但公众人物确能对普通大众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二、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简要分析

我国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医疗广告活动进行规范的行政规章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此外规范广告活动的还有诸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

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医疗广告中严禁出现的内容第项规定“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重点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包括“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

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前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两个规范性文件,既不是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或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国务院内部的一个工作部门,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其所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是其所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仅属于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个文件,同样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当我们抛开法律效力的问题不谈,会发现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范”的对象并不是公众人物,而是由公众人物参与制作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的发布活动。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法律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此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此,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诸多规定中,我们找寻不出有关规范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参与制作广告的条文。

如前所述,公众人物这一词语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无任何法律意义。如果要探讨其参与制作了某一已经播出的虚假广告,其承担责任有如下几个前提条件:

1、法律是否设定了自然人在参与广告拍摄前的审查义务;

2、法律是否规定了某一自然人参与拍摄虚假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因此,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自然人参与广告拍摄时,并不具有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义务;从法律规定看,迄今为止也未见某一法律条文规定,自然人参与拍摄虚假广告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四、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假广告

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公众人物作

广告确实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并且某些医疗、药品及保健品的广告确实含有虚假的成分,但是,我们从逻辑上不能得出这样一个推导——因为很多虚假广告中有公众人物出现,所以只要是公众人物所参与的医疗、药品及保健品的广告都是虚假的,都应成为专项整治的对象。或者说,因为很多虚假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并且广告中大都有公众人物的出现,所以只要杜绝公众人物拍摄广告,就能杜绝虚假广告,起码虚假广告的的影响范围要小一些。这种逻辑推理值得商榷。如果说普通人有这样的想法还情有可原的话,如果相关监管部门也这样想,就不太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条文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

因此,杜绝虚假广告的根本在于国家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杜绝公众人物拍摄广告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也应当依法而行,不要搞运动,一阵风。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法律概念,但毕竟一些名人的言行确有较大影响,在国家行政机关强化职责的同时,我们也呼吁“名人们”在接受拍摄广告的要请时,审查广告主的广告批文,以更客观的言行对待广告内容,担负起名人对社会的责任,杜绝为了金钱置道德正义与不顾的行为。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横行。由于违法主体具有特殊性,广告监督管理中又存在审查认定标准、处罚幅度未完全统一、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加之媒体、广告经营企业轻社会效益,重自身发展,轻社会责任,法制观念不强,致使大量违法广告频频出现在各种报刊和电视媒体上,且屡禁不止,误导了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前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主要危害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商业欺诈,牟取暴利。一些不法商家以宣传保健食品的疗效为诱饵,抓住患者“有病乱投医”的心理,拿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甚至用假冒伪劣从事坑骗活动。第二个是误导广大消费者,危害群众健康。一些保健食品广告把产品吹得神

乎其神,似乎服用了某些保健食品就能保证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健康。另外造成的负面作用是诱导消费者过量地食用保健品,认为获得身体必需营养的办法惟有多吃保健品。殊不知,如果变成了依赖型的消费,造成体内营养元素的不均衡,同样有害健康。

而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也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

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其实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群众对保健食品缺乏了解,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违法广告泛滥的原因。这说明保健食品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群众缺乏相关知识。因此要从对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入手,扩大宣传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同时对不法行为进行曝光,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要广

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进而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由于虚假广告和无序竞争的存在,不仅误导了群众消费,也影响了正常的行业秩序。因此,要严格媒体广告的管理,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经常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遏止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的空间。

夸大宣传效果。以非药品宣传为药品,称其有治疗作用,以药品宣传为非药品,欺骗消费者。如近几年在电视、广告、药店坐堂医生宣传的治癌灵药“康仕佰”,宣称是最新抗癌生物治剂,可以治疗各种癌症,并请“托”以患者的身份现身说法,而在药品包装上赫然打着“卫食健字第0263号”的批准文号,全称为“康仕佰健蜂灵胶囊”,是一种并不具备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青春常驻是每个女性的梦想和追求,可一些生产延缓衰

老功能的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目的,肆意夸大产品延缓衰老的功能,竟然宣称服用后可多活30年,可以改善睡眠,预防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提高性生活质量。众所周知,人体衰老是不可抗拒的,保健食品只是对人体衰老稍有改善作用,如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在2014年8、9月间通报涉嫌违法发布食品广告中提到的郑州爱迪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惠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康丽素牌大豆异黄酮营养胶囊,不属于保健食品,但在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并称该产品“能使女性青春常驻”,“有很强的补充治疗作用”,而大豆异黄酮是一种植物性雌激素,可延缓容颜衰老,短期并适量服用是安全的,但长期并大量服用雌激素容易引发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癌症,这样的宣传隐蔽性非法强,消费者易上当受骗。

销售形式失控。借义诊为名高价推销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保健食品推销中的新现象,花几千

元买一盒牛初乳,花几百元买回一瓶无用的“水”,花样各异,目的只有一个:骗钱。现在有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促销,用高额的费用在电视电台做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在网站上滚动播放小广告,有的企业为了省去高额的广告费用,便派业务员以义诊、疾病普查、召开推广会等形式在卫生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发放传单资料,免费试用,雇“托”夸大其词等形式,在地区内流动销售。加强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现在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今年7月份已承担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职能,要做到“审批与监管”并重,克服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中的“只审批不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我认为须做到以下几点:

1、对保健食品广告主进行《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告之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形,教育广告主在发布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2、要求广告主在申请发布广告时递

交保证书,保证在发布广告过程中严格 执行相关法规;

3、对已登记备案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全面监控,特别是对租用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广告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地进行暗访,发现违法宣传立即责令停止。保健食品广告是食品监管的一个方面,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各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当地的新闻单位签订拒绝虚假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任书,新闻单位的一把手负总责,所有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播放和出版前,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方可有效。再有就是对散发虚假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主实施严厉的行业驱逐政策,如果一旦查出有此恶劣行为,要在新闻单位公示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在几年内,不再播放或出版该厂家的所有产品广告,这是标本兼治之计,不妨值得一试。

一是“新发现类”广告。这是药品广告中常见的一种。被病痛折磨的患者希

望科学家们能发现新药,一举治愈顽疾。于是,不少药商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以科学实验发现为幌子,推销自己的药品。有一种叫“益多酯”的药,广告宣称两名美籍德国人从哺乳动物肝脏中提取出来一种叫“益多酯”的物质,这个发现相当于上世纪发现青霉素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老崔服用“益多酯”半年,却没有任何效果。

二是“洋专家类”广告。今年5月,一种介绍汇一堂“脑心安”胶囊的广告到处刊播。广告里称,美国人米勒和费雷德维奇发现人体内有纤溶酶和超氧化物歧化酶,即“自身溶栓酶”,两人因此获得1985年诺贝尔医学奖。“脑心安”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刺激“自身溶栓酶”的药物。“国外专家”和“诺贝尔奖”,这样的“权威性”让老崔深信不疑。他兴冲冲跑到药店,又看到几名医学院的学生在帮助销售,老崔真信了,买了几个疗程的药回来,坚持服用。可是,经内蒙古北方医 院检查,老崔的甘油三酯等指标仍然偏高,病情也未减轻,广告所说的“三降六抗”“三个月根治”完全没有实现。老崔后来在另一本介绍汇一堂“脑心安”的广告中看到,同样的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获奖发现又变成了“高密度脂蛋白和超氧化物歧化酶”。满腹狐疑的老崔上网一查得知,1985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是美国科学家布朗和戈尔茨坦因,他们因胆固醇新陈代谢方面的贡献而共同获奖,根本不是米勒和费雷德维奇。

三是“患者自述类”广告。通过服药患者的亲口讲述,来证明药品疗效。这些患者有名有姓,甚至连住址、电话都有,看不出有什么破绽。然而,老崔发现一些广告里的“患者自述”互相抄袭。在内蒙古通辽市某蒙药广告中,有这样一个病例:“詹某,男,70岁,新疆乌鲁木齐人,高血压、脑中风、全身瘫痪,不会说话,只会大声哭,生活不能自理。服药以后,下肢不再冰冷,并有暖意回缓,眼睛明亮有神,僵硬的手脚变得柔软起来,现在充满信心。”随后,老崔在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稽查局于2010年7月26~29日在内蒙古举办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管理培训班,邢勇副局长在开班式上做了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的工作报告。参加培训的同志学习了有关《广告法》修订内容;研究了国内外广告监管法律制度;部分地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的同志进行了经验介绍。各省(区、市)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负责人员及SFDA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100多人参加了培训。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3

1.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桂龙药膏”。广告宣称“通过内外双修,手脚疼痛症状消失,胃肠功能恢复,血压恢复平稳”等。

2.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糊药”。广告宣称“激活黏膜的自我修复能力,从此告别老胃病、老肠炎”等。

3.西藏金哈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十味乳香丸”。广告宣称“其药力是普通药材的30倍,清理99%的骨痹毒素,全面消除关节炎症”等。

4.河南洛阳远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力补金秋胶囊”。广告宣称“腰膝酸软选择它,滋补肾阳依赖它,生活没有激情需要它”等。

5.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男宝胶囊”。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一排二清三修复,最后将男性疾病彻底根治”等。

6.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关节痛消贴、远红外腰椎痛消贴(广告中标示名称:仙草骨疼贴、仙草活骨膏)”。广告宣称“一个月软骨逐渐修复,滑膜恢复正常;根本无需吃药打针做手术,轻轻松松治好多年老骨病”等。

7.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颈腰关节镇痛贴(广告中标示名称:千年活骨膏3号)”。广告宣称“适用于久治不愈、卧床不起,对治疗失去信心的人,2~3个疗程清死骨生新骨”等。

8.合肥润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凉膜膏”。广告宣称“无论轻、中、重度静脉曲张,脉管炎,老烂腿均可使用,无需手术,有效果”等。

9.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10392,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改善糖尿病并发症,比蜂胶强百倍,和慢性病有关的就没它治不了的,而且见效特别快”等。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4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同时,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审查,严把保健食品广告准入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对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必须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申请人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交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每月要定期印发《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邮编:100050。

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附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5

从药品零售终端分析中国保健品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背景

从80年代到今天,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发展之迅速让人瞠目结舌,而保健品企业的大起大落更让人触目惊心。许多营销专家、经济学家、企业经理还未来 得及对它做出有效的分析、评估之时,就已进入这一市场的另一风云变幻时期,白云苍狗,世事如云。然而,正是因为其发展之猛,变化之巨,激起更多的人想去揭示它的发展轨迹。长期以来,人们对保健品市场做出了种种分析;有从消费者角度分析的,有从保健品企业本身的营销策略角度分析的,也有从整个社会政策环境与经济环境角度分析的„„等等分析,角度颇多,都不同程度的揭示了保健品市场发展轨迹的一部分,但综观各类分析,目前我国 尚未发现有通过医药市场销售终端数据来反映整个保健品市场的现状及发展的,为此之际,正好SDA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建立了中国药品零售分析系统。现利用该系统收集的全国20多个城市的500多家药房每月统计数据整理出保健品一年多的数据,同时结合统计学原理和研究所信息中心多角度的医药市场调查报告,反观中国保健品市场,以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从 量化的角度揭示保健品市场的发展轨迹。

保健品市场历史回顾

如果把十多年中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过程按照一定时期的有代表性的保健产品命名作一个时代,那么从80年代后期到现在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基本可以划分成四个时代;它们是80年代后期的太阳神时代、90年代中期的三株时代、90年代后期的红桃K时代、现在的百家争鸣时代。这种划分并非现今才有,以前也有一些研究保健品市场的专家做出过类似的划分,这种划分是有它的理由的,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对保健品市场发 展过程的划分让人们清楚看出;中国的保健品市场经历了从启蒙到混乱到初步平稳发展这样 一个过程。为什么如此说,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80年代后期是中国保健品市场的启蒙时期,1991保健品年销售额过100亿元。1994~1995年是中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鼎盛时期,1994 年保健品年销售额为400亿元左右,1995年保健品年销售额为400多亿元。1996~1997是中国 保健品市场的整顿和平滞时期,1996的保健品产值跌至200亿元,1997年又滑至100亿元。19 98年以后中国的保健品市场进入平稳发展时期,在1998年保健品市场总额上升至300多亿元,1999年达到400多亿元,2000年中国保健品市场总额根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药品零售终 端调查数据推测可达到445亿~480亿元。从这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保健品市场的基本发展轨迹,下面我们将细分保健品在药品零售终端的销售情况,透过这个统计表再参照相关保健品品牌知名度调查资料,我们发现近两年的保健品品牌知名度与其销售额之间的差异较之保健品市场发展初期的差异度 增大,这种差异概括来说就是品牌知名度很高的不一定是销售额最高的。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保健品市场的一种自觉消费行为正在形成,例如,彼阳牦牛骨髓壮骨粉,红桃K,脑白金等几种品牌的知名度差异并不大,这里的品牌知名度统计是综合全国90多个城市多个调查意见而总结的。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消费区域差异性问题和保健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市场定位划 分问题。所以,个别区域的保健品品牌知名度调查不能说明保健品市场的整体消费趋势,但综合各个零售市场的信息则能说明一定问题。相近的品牌知名度,差异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在名牌保健品中较为明显,在药品零售终端显示的数据中,脑白金的市场份额很高,远超过彼阳牦牛骨髓壮骨粉和红桃K的市场份额,但是,其知名度在多个区域的保健品知名度调查资料中并不及彼阳牦牛骨髓壮骨粉和红桃K高,而且它的知名度更不具有红桃K、三株、太阳神时代的名牌光环,但其市场份额之高的事实可以看出现在人们对保健品的消费已从初期的盲目性消费发展到现在的理智型消费,这种发展促进了各类保健品的消费渐趋均衡。让我们 回过头比较表1中的名牌产品在各自所属保健品细分板块中的市场份额和表2中的名牌产品在 保健品整体市场中的份额,更进一步说明,保健品细分市场之间发展已趋平衡。在各细分板块市场份额的相互比较中,有绝对优势的保健品类别已不存在。但我们也注意到下面的情况。

细分板块之间虽趋向平衡发展,但名牌产品在其所属的细分板块内仍占有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地位,如脑白金在增强记忆类品种中的市场份额中达到77.20%,排毒养颜胶囊在美容类品种中的市场份额中占到了62.32%,减肥类的美新达特效减肥胶囊在该大类品种中的市场份额为46.37%。综合统计,排名前六名的名牌保健品在其所属的保健品细分板块中的市场份额在24%-78%之间,这一现象有力说明保健品细分市场中的名牌垄断现象仍然存在。在整个保健品市场行为中,则没有突出的名牌产品垄断行为。

保健品细分市场展望

未来的保健品市场,除继续保持各细分板块均衡发展的现状外,还会产生以下趋势:细分板块市场中产品排名不断变化,名牌产品销售额在整个保健品市场中的份额继续下降,细分板块内少数名牌垄断的势头将发展成板块内多个垄断品牌的形成,下面具体分析。

在保健品市场中,往往一个名牌,其成功营销手段的运用会使它所属的坂块总销量上升,以致产生保健品细分板块市场份额排名变化。目前的增强记忆 类、补钙类、补肾类三大板块中,增强记忆类处于细分板块的龙头地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脑白金一种名牌的强劲销势,在将来,增强记忆类板块中的这一状况将不利于整个板块在大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的稳定。补肾类,补钙类二大板块占总体市场份额的排名今后将相对稳定,因为其板块内部优势名牌较多,“盖中盖口服液”、“彼阳牦牛

骨髓壮骨粉”、“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各自所占板块内部的市场份额差异不大,可以说这一板块被几个名牌垄断,故整个板块发展潜力强劲,在保健品整体市场中排名可能上升。除此之外,在减肥市场,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肥胖症患者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欧美市场肥胖症患者占整个人群的1/5,因而减肥产品若能提高质量,加强管理体制和外销,减肥类板块将容易形成几个名牌,其整体市场份额占有率也会上升。

目前细分板块之间的竞争加剧,板块内的多个垄断名牌的形成将导致单个名牌产品销售额在整个保健品市场中的份额下降,脑白金、排毒养颜胶囊、美新达特效减肥胶囊这三种保健品目前虽说在各自的细分板块内占据了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但综观它们在药品零售终端保健品整体市场中的各自份额,不过分别为18.75%、5.98%、4.22%,而且这个比例还会下降,这一下降趋势在减肥类产品和补钙类产品中今后尤为明显。现阶 段减肥类产品中美新达特效减肥胶囊占有了该类产品46.37%的市场份额,但另外一个品牌的减肥产品(康而福)在该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占有了24.27%。在补钙类产品中,盖中盖口服液占有了该类产品31.40%的市场份额,另外二个品牌的补钙产品,彼阳牦牛骨髓壮骨粉和巨能钙在该类板块中的市场份额也分别占到了24.20%和10.07%,所以未来名牌产品的整体市场份 额将随细分板块内部竞争的加剧而下降。而且因为国家政策规定2004年1月1日开始,“健” 字号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这将会导致未来保健品市场细分板块内外竞争的进一步加大。

未来保健产品价格定位探讨

目前药品零售终端的统计数据中,销售额前十位的保健品价格一般在50元左右,以此看出50元左右的定价是比较符合大众市场的购买力,但有些产品本身的消费群体比较特殊,其价格定位也就比较特殊,如减肥类产品的美新达特效减肥胶囊,价格是一般类别保健品的2倍左右,此外还有改善胃肠功能的保健产品昂立一号,其广告诉求对象集中,因而价位相对高就有一定意义。这也说明针对目标消费群体做出相对高的价格定位的产品,也能够在保健品市场中占据一定位置。但保健品行业内部都知道,现有的多数 保健品零售价格虚高不下,存在很大的降价空间。从销售额前十位的保健品价格定位可以看出,高价位保健品市场份额普遍低于价位在百元内的保健品市场份额,所以保健品的价位将 来以百元内为标准定位较为符合大众购买力,价位虚高的保健品若无特殊消费对象,在将来的保健品市场中只有降价才有出路,不然将面临恶性的价格竞争。

结束语

医药分家的号角已经吹起,WTO的脚步日渐临进,人们的生活水平节节上升,放眼国内外保健市场,欧美的保健品市场90年代以来几乎每年以两位数的增长率发展,中国的保健品市场经历了阵痛之后,正走上自己的轨道。期待中国的保健品市场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6

淮安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现状调查

作者:金华

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03期

[摘要]目的:通过调查淮安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现状,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门人员合理配置、教育培训提供参考。方法:对2009年在岗的从事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学历、性别构成和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的影响因素。结果:受调查的10家药品生产企业共有在岗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182名,其中具有本科学历29名,占23.08%,男性45名,占24.72%。高级职称仅有2名,占1.1%。结论:增加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数量;合理调控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学历、性别和技术职称比例;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整体素质。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检验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笔者采用发放“淮安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情况调查表”,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访谈形式,对江苏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双鹤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正大清江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1江苏省淮安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的基本情况

1.1 组织机构

江苏省淮安市药品生产企业都设立直属于公司直接领导的质量部或质检科,对药品质量拥有一票否决权,检验室能独立行使检验职能,具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组织管理体系。

1.2 学历分布

调查显示,10家企业共有在岗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182名,平均占职工总数的5%左右,其中具有本科学历29名,占15.93%;具有大专学历85名,占46.70%;具有中专学历26名,占14.29%;其他42名,占23.08%。具有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相关专业学历的118名,占64.84%。见表1。

1.3 工作年限分布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1~5年的68名,占37.36%;6~10年的32名,占17.58%;11~15年的15名,占8.24%;15年以上的67名,占36.81%。见表2。

1.5 开展工作情况

10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基本能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行使监督管理和检验职责,设备、仪器基本上能满足检验要求,能够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一些质量问题,未出现重大的药害事故。

2存在问题

2.1 人员结构不合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就是控制企业生命的人之一,“齐二药”的假药亮菌甲素药害事件正说明这点。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素质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而目前我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的人员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穷于应付,给药品使用带来安全隐患,检验人员的技能也难以提高。二是学历偏低,专业人员少。有些药品生产企业一线化验室没有1名药学专业人员,照本宣科地做一些检验工作,对检验原理所知甚少,出现问题不提不问。三是男少女多,男女比例失衡,我们不能说女同志做检验有什么不妥,但就目前检验方法之繁烦,新技术、新方法发展之快,确实更需男同志在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2.2 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

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外出学习进修很少,内部学习培训不全面,更没有联系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学习培训,缺乏敬业精神和开拓创新的意识。

2.3 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不能做到对产品及原辅料进行全项检验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对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又不按规定进行委托检验,致使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中存在漏洞。二是人员素质与检验要求不相适应。随着药品标准的不断提高,对药品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企业的药品检验人员对质量标准理解不到位,不会操作先进的检验设备,不懂得如何处理检验数据。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通过GMP认证后,人员流动频繁,现有检验人员不能较好地掌握需检验药品的标准和方法,药品检验能力和水平较低。三是管理要求不严,有令不行。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部分原辅料和成品未经全检就予放行;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部分企业因无相关检验仪器,无法按照现药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而用其他方法代替,也未进行方法学验证。

3促进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规范发展的建议

3.1 配齐配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

应按照《药品生产企业质检人员要求》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足够数量、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工作。

3.2 加强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政治素质

首先要对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专业、学历严格要求,同时应教育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树立严谨求实、公正规范的科学态度,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检测。要结合药品质量授权人制度,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验的责任,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审核把关,承担药品放行责任。

3.3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要注意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注意业务信息的搜集,了解药学发展的新动态,并把学到的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到实际检验工作中去。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定期学习培训机制,通过派员外出学习,强化质量检验人员操作技能,提高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及科研论文考核,提高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及对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7

据了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违法广告65379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430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1844条次。其中,6个药品和7个保健食品广告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被撤销和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总局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了39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总局公布的10个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如下:①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雪莲虫草合剂”;②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强力脑心康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国药一盒通)”,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③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锁阳固精丸”;④哈尔滨康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涂膜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神农百草膏)”;⑤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壮腰补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张药师壮腰丸)”;⑥乌兰察布市乔氏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眼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百里清眼贴)”;⑦金同(广州)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静电理疗器(广告中标示名称:金同血压安)”;⑧镇平人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消炎镇痛静电理疗贴(广告中标示名称:鲜草活骨膏)”,该产品已于2013年3月19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处理;⑨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绿色小含片盐藻)”;10武汉三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玛卡牌玛卡益康咀嚼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玛卡)”。

解读营养品、保健品、药品的区别 篇8

营养品:补充营养成分

营养品,主要指营养补充型的食品,用于补充人体膳食摄入不足而缺乏的营养成分,以改善身体的营养状况,常见的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D和钙就属于这一类。婴幼儿补充维生素D是因为维生素D的食物来源很少,补充钙是针对那些奶类摄入不够的人群,包括缺乏母乳和配方奶粉喂养的婴幼儿,不饮奶或饮奶量不够的儿童、青少年、成人、老人。金奇仕产品就是属于营养食品类。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系教授苏宜香指出,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1~10岁孩子维生素D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为400国际单位,金奇仕鳕鱼肝油每粒维生素D含量为300国际单位,适合日常膳食补充;剩下的100国际单位的差额可以通过正常的膳食和太阳光中获得。

保健品:调节人体的机能

保健品是保健品食品的通俗说法,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标志的颜色为天蓝色图案,图标下半部分有保健食品字样,即俗称的“小蓝帽”。

药品:治疗各类疾病

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维生素AD滴剂就是按照药用剂量配制的,剂量很高,多针对佝偻病患者或严重缺钙人群作治疗性服用。以伊可新维生素AD滴剂胶囊(1岁以上使用)为例,每粒含维生素D达3700单位。

乌鲁木齐地区广告业现状调查分析 篇9

目前,新疆广告业在快速膨胀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乌鲁木齐地区广告现状的调查,分析了乌鲁木齐地区广告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作 者:孙景兵 于冬 孙钰波 李翔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刊 名:新疆社科论坛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年,卷(期):2002“”(3)分类号:F4关键词:广告业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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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管理 篇10

文/张文康

张文康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卫生部原部长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代表团于2010年2月对德国进行了友好访问,专题考察德国生物制药及保健食品行业管理。

访问期间,代表团分别与德国联邦议会卫生委员会主席卡罗拉·莱蔓、德国联邦议会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席汉斯·米歇伊尔·戈尔德曼、德国卫生部国务秘书托马斯·伊尔卡和德国食品法与食品科学协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参观了魁士药业公司等制药企业。德国是世界上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大国,全球的产量仅次于美国名列第二。德国对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管理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在德国从议会议员到政府官员、从卫生部和食品协会专家到普通民众都有一个共识,在德国吃东西可以放心。座谈中,我们了解到,德国联邦议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政府行政部门相对应,各自承担不同职责。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由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只要不违背《食品法》,即可自行上市销售,由消费者自行选购;药品归卫生部药品安全局管理,药品进入市场必须证明药效、说明药理过程和毒副作用,生产、销售审批管理十分严格。对于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管理,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是监督生产条件是否合格,产品包装说明(成分剂量、保质期等)、广告宣传是否合规,食品法与食品科学协会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协会作为联邦一级的行业组织,代表了整个食品行业链,并与律师和科学家进行跨学科的合作,内设有法律委员会和科学顾问委员会。协会的宗旨是,对内遵守法律、尊重科学的基础上,强调企业自律;对位为企业争取良好的自由发展空间。在德国,安全放心的食品和保健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德国联邦议会专业委员会每周开会一次,在出现药品、食品危机事件时可快速反应,可

要求政府官员在第一时间到议会接受咨询,可临时组织有效机构独立进行调查,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向政府发出呼吁或提议出议案。议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的声音,提出的意见,对于政府、媒体、公众甚至欧盟国家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德国,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就会面临严厉的惩罚。

访问中,代表团实地考察了德国魁士药业公司。这家公司已有100多年生产和销售天然营养保健食品的历史,是德国天然植物保健食品领域的领军企业,2008年被德国经济部评为德国信得过百家企业之一。企业旗下的“双心”品牌是德国著名保健食品品牌,据德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有93%的德国人知道“双心”品牌,有74%的德国人知道其主打产品双心口服液是一种强化心脏和促进血液循环的滋补口服液。“双心”牌系列保健食品在德国有5万多个销售点,在药店、超市和百货店都有其产品摆在醒目的位置,深受百姓的喜爱。目前,德国“双心”牌系列保健食品已进入中国市场。

德国之行,德国政府、议会的管理、尽职,德国企业的认真、严谨,德国产品的优质、卓越,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 摘自《中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中国政协委员健康》

专刊 / 2013年3月

一、双心品牌德国骄傲

—— 健康生活 从心开始

1、铸就百年“双心”品牌

长期以来,德国魁士药业凭借其著名双心品牌 Doppelherz 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身为魁士人,深知不生病不代表健康。使消费者一生拥有健康是魁士人工作的目标。

魁士药业拥用一百多年的历史,对健康领域的深入研究是魁士的一贯传统。

1897年,药剂师AlfredQueisser在汉堡以他的名字成立了魁士公司,当时他的公司生产牙膏、液体皂和润肤露。1919年,德国药剂师Josef Peter Hennes从草药和其它天

然植物中萃取多种有效成份配制成双心滋补液,在德国埃森市生产。1976年,魁士公司和双心产品的创始人Josef Peter Hennes的公司合并成魁士药业。

两位创始人对事业的追求以及目标明确的开拓精神促成了今天的魁士药业。他们治病救人的精神不存在今天仍能感觉到,而且也是公司运营的推动力。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魁士药业归属于Herm.G.Dethleffsen AG & Co.KG,这是一家位于弗伦斯堡、始建于1738年的著名家族企业。

1987年,魁士药业迁至弗伦斯堡。双心滋补液及其它双心品牌系列产品在这里进行生产并投放市场。

双心滋补液是德国最著名的品牌产品之一。93%的德国人知道这个品牌,74%的德国人都知道双心是一种强化心脏和促进血液循环的滋补口服液。

于1992年上市的双心活力滋补液(又名双心牌双心口服液)不含酒精和糖,糖尿病患者也可服用。双心能量滋补液和双心活力滋补液从山楂花、山楂叶、啤酒花、蜜蜂花等植物中萃取多种有效成分,配制成口服液,以纯天然的方式强化心脏功效和促进血液循环,保护大脑。

2、全球最严格的质量标准

魁士产品的成分基本取自于纯天然,在制剂过程中遵循严格的工艺,这对于它们在人体组织中的积极疗效至关重要。

世界卫生组织在多年前为药品制剂生产制定了质量规范,魁士药业通过了药品GMP认证(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药品质量规范(GMP)不仅保证了产品质量,也确保了产品按照规范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从而确保产品符合其预期的益于健康的用途。

“GMP规范所要求的,正是我们魁士所追求的。我们所掌握的技术很多,但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我们严格控制出品的数量”,魁士药业的质检总监Sabine Lorenzen 博士说。高质量标准也同样用于滋补液的生产过程。

在滋补液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检测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酒精含量、液体浓度、含糖量以及口味和气味。产品绝不添加人造增味剂,所以可能由于原材料植物成熟时的气候不同,从而使滋补液产品的口味有所不同。这一点明确证明,我们的产品遵循了“纯天然,无化学”的原则。

有效成分本身还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和健康食品,在它们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将其加工成制剂产品。在魁士药业,每个产品的生产过程都依据固定的生产参数和全面的数据管理,这确保了所有产品都拥有稳定且经得住考验的品质。魁士药业和其它制药商一样定期接受官方的审查,由此更保证我们的生产符合德国及欧盟地区的规定。

3、“双心”的成就与辉煌

世界卫生组织 颁发 GMP(优良制造标准)证书

2008年获德国佛伦斯堡工商协会“产品质量管理优质奖”;

德意志联邦平等机会委员会颁发(机会均等)人事政策荣誉证书

2009年获德意志联邦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政府“专业发展模式奖”;

2007-2009年被德意志联邦经济部评为“德国百强企业最佳雇主单位”;

获德意志联邦就业局颁发“2009/2010发展促进奖”;

2011年获瑞士“蒙特勒金奖产品”荣誉。

4、双心品牌背后的团队

“成功在于团队合作”这句话是魁士员工的左右铭。在魁士药业,不管是在弗伦斯堡的总部还是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各个工作环节紧密相扣、相辅相成;每个部门互相合作、积极交流。

支撑魁士成功运作的是一支以平等和开放为原则的管理团队。这里的平等和开放意味着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观点的和谐交流。

“我骄傲,我是魁士人”,这是公司销售总监Bernd W.Hildebrandt 的一句名言,每位魁士员工都为自己身为魁士人而感到骄傲。

魁士药业总经理Gert Bendixen 在总结企业内部的团队氛围时说道:“为了能够和大型的国际集团竞争,我们作为中型企业必须做到大胆、快捷和灵活。为此我们需要优秀并且积极地员工以及一个平等的企业平台。我们作为一个团队不断成长,为我们的品牌和产品及整

个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我们希望,将这种积极的氛围带到市场上、药店里直至产品的陈列架上。

5、用心与消费者交流

消费者如今已不再把自己的健康完全交给医生,而是自己主动进行自我保健。“在这方面,魁士产品是引领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更加健康和自主的生活方式的指路标。”魁士药业总经理Gert Bendixen 肯定的说道。

今天见多识广的消费者还持有这样的观点:质量和价格成正比。他们不再盲目的购买产品来和自己关心的、无价的健康开玩笑。消费者知道自己需要什么,通过比较他们更清楚,优质的保健食品更能为自身赢得健康。

“人类重新体会到,生活中最珍贵的是健康,所以人们比以往更不惜重金来留住健康”,魁士药业的系哦啊手总监Bernd W.Hildebrandt 用自己的职业经验证实了市场调查研究的结果。

如今任何一家成功企业都希望做到与消费者成功交流。“您的意见我们放在心上”,这句话在魁士药业不是一句平淡无味的广告词,而是真正的体现在了产品上。“我们认真对待消费者,询问他们的需求,如果可能,在我们的产品中运用他们的建议”,魁士药业市场部经理Claudia Harding 说道。“在这方面,我们所做的远远高于德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善待消费者,对我们极为重要。”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11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和销售,给群众医疗和用药安全埋下隐患。那么,如何正确区分保健食品和药品呢?

一、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看,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从定义的含义上看,二者有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替代。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仅有保健作用并无治疗作用,因此,消费者患病必须到正规医院医治,以免贻误病情。

办法》明确,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二、保健食品的几种违法宣传销售形式

结合基层药品稽查实践,笔者总结出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违法宣传和销售的几种形式:

一是义诊。销售人员利用晨练这一老年人相对集中的时段,以义诊名义无偿为老年人检查身体,检查结果是多数老年人应服用其销售的产品。销售人员往往一边向老年人介绍某种疾病的危害,一边讲解产品的功能主治及疗效,以达到促销之目的。

二是免费咨询、赠药。销售人员先是散发免费咨询、赠药的宣传单,然后假扮专家举办讲座,声称免费赠送产品,患者用后可达到药到病除的效果。这种赠药活动往往为限量赠送,同时向患者发放购货优惠卡,引诱患者大量购买其产品。

三是到偏远农村进行销售。销售人员利用农村交通不便、农民对保健食品和药品辨别能力较差的特点,深入偏远村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小卖店等场所,与事先安排好的“托儿”配合,诱骗农民购买保健食品。

以上几种宣传销售形式,由于方式隐蔽、流动性强,即使消费者发觉上当受骗举报到相关部门,调查的难度也较大。

三、如何辨别保健食品

杜绝保健食品违法宣传销售,除了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以外,提高消费者自身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因此,消费者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辨别保健食品:

一是通过外包装进行识别。保健食品外包装必须注明以下内容:保健食品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要看清时间。保健食品必须标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食用周期。其次要看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应印有专门的“保健食品”标志(图案为蓝色草帽形状),其下方印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根据规定,批准文号标示方式为“卫食健字(××××)第××××号”(2003年6月前批准的)或“国食健字(××××)第××××号”(2003年10月以后批准的);进口的为国食健j字,前面的四位数代表批准年份,后面四位数代表流水号;每个品种只有一个批准文号。第三要看保健功能。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只能规定保健作用的适用人群、适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

二是将外包装与说明书上的内容进行对比。如果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批准文号不一致,则该产品的内在质量也很难保障。

三是将同一企业的不同品种或是不同企业的相同品种进行对比。如同一企业两个品种保健食品的生产原料完全相同,则该产品的作用就值得怀疑。

四是通过保健食品审批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批通过的品种已上网公布,发现质量可疑的保健食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辨别产品真伪。

保健品药品广告现状调查 篇12

一、加强非药品类商品合法性审查。建立非药品类商品采购制

度,对经营的非药品类商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企业的合法性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产品的合法批件、生产单位的资质、供货单位的证照和销售单位业务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质材料,并索取相关材料存档,建立首营产品和供货方资质档案。

二、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验收管理。建立非药品类商品的验收

制度,对所购进的非药品类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购进验收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索取每个批次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三、加强非药品类商品营业场所的陈列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

营非药品类商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类商品专售区域,不得将非药品类商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非药品销售柜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商品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和“非药品不能代替商品”的安全忠告语。

四、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管理。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

员工,不得在店内从事销售、宣传和推销工作。销售非药品类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企业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广告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

保健品经典广告词 篇13

给您父亲一份意外的惊喜!(保健品)

天然精品,风华奉献!(风华营养品)

一句祝福,一片深情!(口服液)

人类健康的保护神,新资源食品有机锗!(营养口服液)

浩浩生命大潮,滴滴中华多宝!(多宝口服液)

天磁在手,健康长寿!(天磁牌磁化杯)

一杯在手,乐在其中!(磁化杯)

每天使用的代价= 喝一口饮料(保健营养品)

奇妙锗茶饮一杯,健康长寿永相随!(保健品)

宫廷秘方,春宝健身!(保健品)

一天一支,活泼可爱!(口服液)

它是你最理想的保健品!(保健品)

拥有了它,便拥有了勃勃生机的青春!(保健品)

请喝希望之水,踏上希望旅程!(净水器)

中华大地,多宝魅力!(保健品)

多宝与您携手,一生更难追求!(保健品)

谁能让时光倒流!(保健品)

一分“珍”情,一分“寿”获!(珍珠口服液)

您需要空气、阳光,还有中华多宝!(中华多宝保健品)

“多宝”多多好,多多饮“多宝”!(多宝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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