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24-06-17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1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6.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7.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8.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9.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0.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2

一、目前我国煤制油仍处于示范工程

建设阶段, 不能一哄而起、全面铺开。应坚持通过煤制油示范工程建设, 全面分析论证, 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煤制油技术发展主导路线, 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工作。

二、经我委报请国务院批准, 目前可

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煤制油示范工程项目有已开工建设的神华集团公司煤直接液化项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与南非沙索公司合作的宁夏宁东煤间接液化项目, 需在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除上述项目外, 一律停止实施其他煤制油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 严禁化整为零、巧立名目、违规审批。

三、对确定可以继续的示范工程项

目, 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集中力量, 加强关键技术和工艺研发, 对技术可靠性、项目经济可行性、项目用水需求保障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 如具备核准条件,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能源局,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如可行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 要采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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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4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7〕国管财字第19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

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第四条 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第五条 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条 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凭据报销。

第七条 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接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安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按30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 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或去世,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

第十条 住宅区与办公区接近的单位,住宅公务电话应利用电话总机安装分机,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应低于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属于补贴、津贴性质,不计入个人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

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

(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

(三)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足额安排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经费及事业发展所需项目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四)配合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绩效考评与评估。

第三章 培育与认定

第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采取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方式,从省级博物馆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和培育,每5年核定一次,予以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省级博物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文物藏品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完整体系;

(二)陈列展览与本馆使命、宗旨紧密契合,社会影响力强;

(三)专业技术力量雄厚,能够承担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任务;

(四)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文化传播与社会服务功能有效发挥;(五)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商财政部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列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对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计划完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商财政部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委派,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馆长、职工代表以及热心博物馆事业的社会人士代表担任。

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社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藏品征集、学术研究、展示教育等专业委员会制度,负责向理事会、馆长等决策、执行机构和人员提供咨询建议,落实员工和公众对博物馆经营管理的参与权。

第十四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馆长人选应为具有丰富博物馆管理经验和全国性学术影响的专家,馆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非法定或特殊情况,不应随意更换馆长。

第十五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科学设置岗位,完善职位管理,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

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制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核准。

第十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共建要求,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晰本部门与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之间的事权责任。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重大项目,必须纳入绩效考评计划。

第十八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之间应建立战略协作机制,并整合全国博物馆资源,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展示、利用行动计划。

每年应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性专题展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巡展和博物馆文化推广。

第十九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负有对本省(区、市)和全国中小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的义务。

积极推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对中小博物馆的托管或连锁运营。

第二十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积极推动博物馆事业社会化,引导和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博物馆进行捐赠,不断壮大“博物馆之友”、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发挥行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依托文物藏品、陈列展览等文化元素,大力开发具有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创造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意品牌,成为博物馆文化产品研发的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加大开放力度,保障藏品、科研资料、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建设成为文化遗产领域国家公共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文化遗产、博物馆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文化遗产、博物馆合作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每年末编制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于次年2月末之前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计划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及社会教育工作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安全、财务管理情况(含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组织对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告,并作为次年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估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连续三年居于评估末位的,不再列入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省(区、市)比照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模式,按照省(区、市)地共建的原则,建设省级博物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6

建精办[201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的通知》(文明办[2012]20号)要求,现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讲。

附: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

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宣讲提纲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2012年5月14日,中央文明委召开视讯会议,对于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刘云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地各部门要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迅速把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开展起来。为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准确掌握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制定宣讲提纲如下。

一、关于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出发、深入分析当前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公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正确认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状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将其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战略任务,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精神,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巩固发展了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道 德主流。一是紧紧围绕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线,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之转化为全社会的价值导向和全体人民的精神追求,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不动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紧紧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应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抗击冰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大力宣传团结一心、攻坚克难的伟大实践和丰功伟绩,中华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进一步增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广为弘扬,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三是紧紧围绕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学习、宣传、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精心组织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积极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深入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和“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社会环境、公共秩序、城乡面貌明显改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深入人心,全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可以说,这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与公民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公民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密不可分。

2.高度重视解决当前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肯定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主流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社会道德领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行为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在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发生了道德冷漠、丧失良知的现象,一些领域出现了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事件,一次次冲击道德底线,挑战公众良知,人民群众意见很大。这些问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背道而驰,与民族传统美德格格不入,影响十分恶劣。对此,我们既要历史辨证、科学理性地分析,看到这是前进中的问题,是社会转型经历的道德阵痛;又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切实增强抓好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责任感紧迫感。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在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帮助人们确立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道德准则,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

二、关于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

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把握活动主题和工作着力点,明确基本要求,扎实推动目标任务实现。

活动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遵循道德建设规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坚持群众自我教育管理与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相结合,坚持加强道德教育与依法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阶段性教育治理与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人们知荣明耻、扶正祛邪,不断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和践行力,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群众基础。

活动总体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先在同人民群众生活关联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行业、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三个领域进行,今年9月底以前,在全国文明城市(区)中先行推开,取得经验后,下一步再向其他领域拓展,向面上延伸。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主要着力解决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问题。在食品行业,要把制造、包装、销售各个环节当中存在的不讲诚信问题梳理出来,逐一加以解决。在窗口行业,要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讲诚信问题梳理出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公共场所,要针对公德缺失问题,加强道德教育和有效管理,规范人们的言行,引导人们谦恭有礼、文明友善。

活动重点任务:一是围绕增强人们的道德荣誉感,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贯彻活动始终,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抓起,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二是围绕诚信建设,集中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不讲诚信、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 活动,惩戒约束违背道德的不良行为,积极营造惩恶扬善、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三是围绕发挥重点人群的示范作用、基础作用,深入推进道德实践活动。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目标,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四是围绕树立正确的道德取向,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积极实施文化环保工程,坚持不懈地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在完善制度、保持常态上下功夫,为推进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关于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基本方法

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从我国社会道德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1.把公民道德教育贯穿始终。必须坚持教育为本、以德育人,把公民道德教育贯穿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全过程,体现在各个环节,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人无常心,习以成性;国无常俗,教则移风。”道德建设是在人的头脑里面搞建设,本质上是培育道德理念、塑造高尚人格、树立良好风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写一批“讲诚信、守公德”简明教育读本,组织读书学习和讨论交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组织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依托市民学校、村民学校等基层宣传教育阵地,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进村镇举办讲座报告,推动讲诚信、守公德观念广为普及、深入人心。要广泛开展修身律己活动,吸引人们积极参与“道德讲堂”、“网上修身”等活动,激发道德自觉。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做全社会的道德表率;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引导公众人物注重道德修养、强化社会责任,为社会作出示范;引导服务行业和窗口行业人员爱岗敬业、以诚待人、推己及人,竭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重信守诺、以德兴业,通过诚实经营谋得长远发展。

2.开展道德问题自查自纠。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首先是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问题。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找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诚信和公德两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向群众通报。要通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和设立公众信箱、行风热线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运用群众监督力量,促进突出问题有效治理。要善于运用社交网络、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与公众进行多层次、开放式的交流互动,汇聚社情民意,了解社会诉求,作出及时回应。

3.组织市民志愿者巡查活动。广大志愿者是推进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力量。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市民代表,深入到食品行业、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进行明察暗访,评估道德状况,找出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问题,并督促整改。要把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与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招募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市民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在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公交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劝阻纠正违背公德的言行,引导人们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4.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要重视群众舆论评判对道德建设的重要影响,发挥“民间舆论场”的作用,促进工作开展。参与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单位,要建立由干部群众推举、德高望重的人组成的道德评议会,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社会上的反映,进行分析评议,形成阶段性道德评估意见,用道德评议的方式形成有力的道德约束。要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道德理事会”、“社区议事会”、“小巷论坛”等活动,引导人们评议道德现象、讨论热点话题、分析典型案例,明辨善恶美丑,提高道德判别力。

5.选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道德楷模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是道德建设的宝贵资源。要注意发现宣传基层一线、百姓身边的好人好事,激励人们知荣弃耻、学习先进。发动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推举诚实守信、讲究公德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习评议活动,运用多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要在各地各部门遴选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审核后,在网上公示200个守诚信的单位和200个讲公德的个人,经网民投票,评选出100个先进单位、100个先进个人,形成网上网下道德建设比、学、赶、帮的热潮。

6.运用管理手段治理突出问题。道德建设靠教育也要靠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道德与法律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机制,充分运用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度引领规范社会道德。要在公共服务和窗口行业组织开展以“讲诚信、树新风”为主题的集中治理活动,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严格的办事程序、严明的纪律要求、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着力树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当前,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继续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打击制售“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各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逐步形成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营造恪守诚信的社会环境。

7.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宣传基层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形成良好舆论环境。要办好道德建设专栏专题,推出有分量、有影响的深度报道和专题节目,播发内容丰富、生动鲜活的通讯综述,刊发把握准确、说服力强的评论和理论文章。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行为、丑恶现象,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监督,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要正确引导道德热点问题,培养理性思维,凝聚社会共识,防止片面渲染、不当炒作,误导公众情绪。要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深入推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形成道德建设的网上正面舆论强势。要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引 9 导采编人员培养良好操守,牢记传媒责任,坚决杜绝虚假报道,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在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四、关于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原则要求

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是道德建设一项新探索,难度大、要求高,社会关注、群众期待。要确保这项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必须遵循道德建设规律,把握正确方针原则,以科学的态度、有效的方法加以推进。

1.坚持重在建设、正面引导。道德建设是帮助人们确立正确道德观念、启发道德觉悟的过程。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着力提高思想认识,着力培育高尚品德,着力养成文明行为。要大张旗鼓地褒扬良好道德情操和良好道德行为,形成关爱好人、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社会氛围,激发人们伸张正义、扶危济困的积极性。要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把道德建设要求体现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中,融入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导向性,弘扬正气、激浊扬清,增强人们崇德向善的动力。

2.坚持抓住关键、重点突破。道德领域存在问题不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系统梳理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找准道德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抓住主要矛盾,明确主攻方向。要针对诚信缺失、公德失范等现象,多措并举、集中整治,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推进,一个问题 10 一个问题地解决,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让人民群众看到明显成效,感受到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3.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道德领域的问题成因比较复杂,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的问题属于思想认识不高、品德修养不够、自我要求不严,主要应当依靠教育引导、激励约束的方法,帮助人们自我提高;有的问题属于责任缺失、管理不严、行风不正,主要应当通过严明纪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予以整改纠正;有的问题属于道德沦丧、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严肃惩处、严厉打击。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每个城市、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一定要有的放矢、因地制宜,防止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

4.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道德建设的主体,加强道德建设既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又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吸引群众参与。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愿望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广泛发动群众,把蕴藏在群众中的热情激发出来,把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活动成效的标准,真诚接受群众监督,按照群众意愿改进工作,使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关于加强对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

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凝聚各方面力量,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1.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是今年中央文明委部署抓好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的具体途径,作为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有效抓手,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作出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形成强大合力。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强对专项教育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中央文明委成员单位和部分职能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级文明委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宣传部、文明办作为牵头单位,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发挥联络服务、督促检查作用。综治办、教育、工信、公安、住建、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旅游等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商务、食品安全、纠风办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举措,作出安排部署,把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在本系统本行业率先抓 出成效,为全社会道德建设作出榜样。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各展所长、发挥优势,把工作做到各自联系的群体中去。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要把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作为提升精神文明创建水平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以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努力在道德建设上走在前列、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综合治理,注重把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起来,把部门监管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治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不断优化讲诚信、守公德的良好环境。要注意总结试点城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推广,为其他地区开展活动提供借鉴。要把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把有效措施充实到管理规章中,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把教育和治理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作为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重要内容,形成有力工作导向,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持久深入发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7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 “十二五”期间, 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 “十二五”期间,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 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 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 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 , 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 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 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 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 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 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 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 妥善安置职工后, 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 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 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要求, 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详见附2) 、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 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 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 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 情节严重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 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 转移淘汰设备, 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 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 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 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 情节严重的, 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 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各省 (区、市) 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 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873号) 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本刊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8

(2006年9月24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9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家中。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安排、整合资源,集中对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帮助的群众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要求,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多到老少边穷、受灾地区去,多到困难群众中去,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各类急难问题。做好困难优抚对象和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以及受灾地区群众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开展好对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流动困难群众等的临时救助。优化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

二、保障节日市场平稳运行,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测和调控力度,稳定粮油、肉蛋、蔬菜等重要商品供应,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搞好煤电油气运组织协调,保障城乡居民消费需要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旅游市场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以年节为主题的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文化进万家、文艺界“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普及推广活动,为基层一线群众提供更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坚持正确导向和健康基调,抵制低俗之风,依法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营造良好节日文化氛围。

三、统筹做好春运工作,让群众出行便利、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科学调度各类运力资源,强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等的协同衔接,保障“两节”运力供给。加强票源信息、运行时刻、出行提示等出行信息服务,针对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开展特色购票服务。加强运输安全监管,严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疏导管控,针对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和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防止大规模交通拥堵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集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对烟花爆竹产运储销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火灾事故。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各种严重暴力犯罪。深化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强化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治安管控,严防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

五、坚持务实节俭文明过节,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财经纪律,勤俭过节、文明过节,不得以任何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不得以各种借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加强舆论引导,畅通监督渠道,积极营造节俭文明过节氛围。

六、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持续深入反对“四风”,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借培训中心奢侈浪费,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利用婚丧喜庆敛财,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题典型、突出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七、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应急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公安、消防、医院、气象、银行、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安排好节日值班,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并统筹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确保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篇10

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先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原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运客货运

《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六费”)等收费取消后,通过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分配获得相应资金来源,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需要,逐步推进全国交通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证基数。对地方既得利益格局原则上不做调整,保证地方“六费”基数。

(二)增量调节。增量资金分配既充分考虑各地税收贡献,又适当兼顾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三)统一规范。根据规范的办法,统一确定地方合理的收入基数,并选择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等支出的客观因素进行增量资金分配。

(四)公开透明。分配办法、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公开。办法科学简明,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二、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

每年中央财政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根据当年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总额和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确定。

转移支付总额计算公式为:

转移支付总额=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改革基期年“六费”收入等占按改革相关因素测算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其中,当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包括:提高汽柴油等油品单位税额增加的消费税以及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个数等因素计算。路况指数是指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测定的反映公路平整程度等状况的指标。

影响航道养护的因素为当量航道里程。当量航道里程主要反映已有航道养护所需支出,以四级航道为标准计算,对于其他等级航道根据标准中不同航道尺度等因素加以调整。

增长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某地增长性补助=成品油消耗量分配数+公路养护和建设分配数+航道养护分配数

其中:

成品油消耗量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60%×(该地上年成品油消耗量÷全国上年成品油消耗量)

公路养护和建设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改革基期年公路规费占比×(该地当量公路里程÷全国当量公路里程×20%+该地路网密度因素×15%+该地路况指数因素×5%)

航道养护分配数=全国增长性补助总额×改革基期年水路规费占比×(该地当量航道里程÷全国当量航道里程×40%)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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