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2024-09-13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精选8篇)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1

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必须持有本乡(镇)场农业户口的农民;

2、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3、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新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民;

4、需要分户,年龄满20周岁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民。

5、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2、申请人未满20周岁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

4、将原有房屋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他人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规定,修建房屋依法拆除后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符合申请、办理宅基地条件的,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附:村委会、乡政府、国土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规划局收文件);

2、《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申请人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

1、村委会、乡政府批准意见;

2、宅基地公示单;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及文件、文号;

4、本村农业常住户口;

5、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1、工本费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1、转让行为合法的,由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书面申请;

2、《农牧民住宅用地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填写新的土地使用者情况);

3、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老《宅基地使用证》(绿本)的,需由新的宅基地使用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红本)并已办理过规划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详见“土地登记申请书模版”中的内容);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0、原宅基地使用者书写保证书,内容大致为:

1、出卖宅基地的理由?

2、本人现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我夫妇保证不另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若违反,我夫妇无偿的将违反规定而多占的宅基地交回当地村委会,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也自行作废。

11、原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和转让协议、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

12、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3、工本费复印件

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依据

科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租赁金)、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测绘费

依据:《关于公布库尔勒市农用土地基准地价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标准的通知》(库政发〔2006〕18)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标准:开发期在五年内(含五年)的土地按3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在六到十年(含十年)的土地按5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土地按100元/亩﹒年标准收取。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7.5元/公顷、国有土地使用证30元/本。测绘费20元/亩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规划耕保科审查;

4、如未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转交执法检查大队处理后转地籍科审查,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直接转地籍科审查;

5、分管领导审核

6、主管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

8、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者申请报告(由本人书写,需注明何年开垦、土地坐落等)

2、政府批文、名单、公告、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复印件

3、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申请人在申请表的最后签章)

4、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5、土地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

6、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7、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和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8、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

9、缴费票据(需提供测绘费、土地补偿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2004本和之后的租赁金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的,由所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所里证明、保证书(所长签字加盖公章)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变更、年检换证,均按变更登记办理〕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科室审查;

4、分管领导审核

5、主管领导审批

6、登记发证

7、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正、年检换证时面积变更的均按变更登记上报资料

1、申请报告(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书写一份);

2、原土地使用证、合同、红线图和转让协议;

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转受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

4、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土地权属来源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在四至100米以内的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签名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7、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不变);

8、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9、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0、缴费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发证当年的租赁金至2008租赁金、缴纳契税第四联原件,测绘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复印件和超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租赁金,复印清晰并按排放;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缴费情况,所里需列清单说明);

11、变更后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10%的,需调查土地来源,来源合法的,需上报政府审批;

12、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每宗地的资料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的复印件,缴费票据需复印齐全。

耕地保护

1-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

1-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1-4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2-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3.耕地保护具体措施: 3-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4.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的几方面:

4-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4-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5.永久性基本农田

5-1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因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5-2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意义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3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保护措施:

5-3-

1、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5-3-

2、定人、定责实施保护,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级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班,每村有协管员,小组有信息员、户户有责任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追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不仅追究本级责任,而且要追究上一级责任。

5-3-

3、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5-3-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6.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六不报批”和“六项制度” 6-1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6-1-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6-1-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6-1-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6-1-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6-1-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2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6-2-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6-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6-2-

3、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6-2-

4、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6-2-

5、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6-2-

6、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6-3“六不报批”

6-3-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6-3-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6-3-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6-4-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6-3-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6-3-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农用地、宅基地填报中出现的问题:

1、名称(姓名):必须以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为主。常出现的错误为:土地使用者名称或单位名称填错。

2、身份证号:常出现的问题是:身份证号错误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原信息未改。

3、土地座落:经常出现的错误为: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中的土地座落不一致,原因为。

4、面积:偶尔出现的错误:平方米折合亩时出现面积不一致。

5、初审意见:常出现的错误:名称或土地证号、文件号填写有误(原因是粘贴过程中原信息未改。)

6、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本人自己必须签字按手印。

7、租赁合同:问题常出现在租赁年限:填写租赁年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用地变更的租赁年限以初始登记确定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准。如果原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租赁年限应该是原办证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2、已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农用地的租赁年限按办理水土开发证时间加三年再加三十年来定。

3、农用地初始登记的租赁年限以第一次缴费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4、合同签订时间前后要一致

8、地籍调查表:常出现的错误:邻宗地签字按手印与图纸上不一致。地籍调查表中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上必须由两个人签字。

9、图纸:所有邻宗地必须签字按手印,指界人、经办人、测图员、绘图员都要填全。

10、票据填写:如土地使用者有两宗以上的地,开票时要逐宗进行填写,不要把数宗地合在一起开票,发票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国土所负责人要签字盖章。不慎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如何补办?

1、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或租赁合同也丢失要一并挂失),再持报纸到规划科登记,由地籍科核对土地登记信息,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局测绘队收取测绘费并重新出图,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及租赁合同,收取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及所欠的土地租赁金。

2、丢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也丢失要一并挂失),若发证时间较早而没有登记信息的,按初始登记办理;若有登记信息的,由规划科查实后,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者不慎丢失了缴费票据,如何解决?

用地者到辖区国土所申请查询所丢失票据的缴费日期、票号和缴费金额并记录,然后持当事人身份证和“调阅档案申请报告”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档案室调阅票据存根(需缴纳相关调阅费用)。票据复印后,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对拒不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如何处置 对未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的国有农用地实施休耕、停止供水和供电”。对办理了土地登记而无故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滞纳金一起追缴。连续两年未缴纳土地租赁金并未按时年检的,申请注销其土地使用权。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2

一、我国耕地保护的目标与现状

1. 我国耕地保护目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提出规划期内的耕地保护目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 (18.18亿亩) 和12033.33万公顷 (18.05亿亩) 。

从我国近几年耕地保护的现状来看, 基本上完成了上述目标:2009年—2013年, 我国耕地面积分别为20.31亿亩、20.29亿亩、20.29亿亩、20.27亿亩、20.27亿亩, 均完成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确定的控制目标, 守住了18亿亩耕地红线。

2. 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

一是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堪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耕地质量等别成果显示, 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 总体偏低:在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四大类别中, 中等地占52.9%、低等地占17.7%, 两类合计占总耕地面积的70.6%。

二是新增耕地质量堪忧。2010年—2013年4年期间, 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159.25万公顷, 同时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137.36万公顷, 合计净减少耕地面积21.89万公顷。这期间减少的耕地实实在在的减少了, 但增加的耕地在质量上令人堪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 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56个城市开展的例行督察发现, 有47个市的1215个项目 (批次) 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 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涉及面积15.3万亩 (1.02万公顷) ;有45个市将一些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建设用地认定为耕地, 涉及面积10.74万亩 (0.716万公顷) 。据此, 我国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增加的耕地质量 (甚至数量) 状况可见一斑。

二、我国当前耕地保护行政管理制度的构成与问题

1.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构成

第一, 在中央层面, 形成了对地方政府领导、监督、督察“三合一”的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1)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进行领导或监督。内设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等15个司局。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6名。

(2) 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 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

(3) 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土地总督察的关系。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向地方派驻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和西安局共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 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外单列。

第二, 在地方层面, 形成了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人事垂直管理体制。

(1) 市 (地市级) 、县 (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而非组成部门) , 其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以上一级主管部门党组 (党委) 管理为主, 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截至2012年末,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省级32个, 地市级442个, 县级2819个。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有行政人员68692人 (其中处级6162人、科级50431人) , 直属事业机构19121个、实有人员181468人。

(2)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3) 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 (市) 人民政府管理, 县 (市)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按乡 (镇) 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县 (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截至2012年末, 我国乡镇级国土资源管理所25502个, 实有131173人。

2. 我国耕地保护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地方政府主导违法用地

2005年至2013年, 全国发现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合计为20.04万公顷, 其中地方政府占2.67万公顷、占比12.7%, 村组占2.02万公顷、占比9.6%, 企业事业单位占11.65万公顷、占比55.4%, 个人占4.7万公顷、占比22.3%。从数据上看, 地方政府直接违法用地占比不大, 但从国土资源部2008年以来每年发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来看, 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涉及数量较大的违法用地行为都与当地政府有很大关联, 很多都是地方政府主导。2014年3月12日发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尤其指出, 通过2013年对全国48个城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例行督察发现, 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2.38万个问题, 涉及土地面积20.12万公顷, 地方一些市、县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综上, 粗略估算, 与地方政府有关联的违法用地涉及耕地约占总量的60%以上。

以2005年实行的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界点, 2000年至2004年五年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年均2.32万公顷;2005年至2013年9年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年均2.34万公顷。两相比较, 体制改革前后年均面积减少比例仅为0.86%, 基本未有改善。尤其是在以省以下体制改革后的头三年, 这种情况更为糟糕:2005年至2007年违法用地涉及耕地面积年均3.77万公顷, 比改革前的2000年至2004年年均面积增加62.5%。从这个角度来看, 我国实行的以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未能遏制违法占用耕地现象。

(2) “大的管不了”

国家土地督察体制对违法用地具有较强震慑作用, 但土地督察只是事后监管, 是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既定事实下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 促其整改。违法用地的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在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但地方土地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大的管不了、小的管不好”的问题。

县级和乡级党委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是目前我国违法用地的主要特点。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 以县级土地部门为例, 其领导班子由市级土地部门任免, 但是市级部门要事先征求县级党委的意见;而同时, 县级土地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人员调动等仍由县级党委政府决定。因此, 对于县级土地部门来说, 市级土地部门管着“官帽子”, 县级党委政府管着“钱袋子”, 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 土地部门的处境比较尴尬, 实际工作受到地方的掣肘, 增加了日常工作的协调量。此外, 即使对于设区的市, 作为市级土地部门的直属分局, 区级土地管理分局实际工作中在制止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行为上, 也很难以完全严格执法, 很多时候要考虑到土地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与当地政府的协同和配合。

(3) “小的管不好”

目前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中, 一般设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利用、土地登记、土地执法、矿产管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多个内设机构, 土地执法在人员配合和资源调配上只占整个土地管理部门很少的一部分, 体制力量薄弱, 由此造成:一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在整个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较低, 难以适应现阶段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亟需加强和改革;二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对村组为主导的违法用地和个人建房建厂违法用地方面力不从心, 缺乏强制手段。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私自建设小厂房、驾校培训场地、农家乐、农村住宅等情况发生时, 土地执法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的程序是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立案调查、罚款并责令拆除, 如违法用地行为人对土地部门的行政处罚不理会, 则土地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自身缺乏有效地强制制止手段。在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阶段, 土地违法占用耕地事实已经发生, 违法建筑已经建成, 因此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 在违法用地发生的初始阶段难以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造成违法用地“小的管不好”。

三、完善我国耕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议

1. 进一步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制

我国2006年开始筹建土地督察体制, 2007年“边组建、边工作”全面推进督察工作, 对耕地保护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因为在督察工作中,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有权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省级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对整改不力的, 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 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而这一“暂停”所造成的后果是任何地区经济发展都难以长期承受的, 对地方政府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但是由于土地督察制度还在建设滞后, 尚待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 丰富督察手段, 完善督察制度, 提升督察效力, 强化土地督察对地方政府的督察和制约力度。

2. 改革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

一是将省级以下国土管理部门调整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人、财、事、物统一归地方政府管理, 但不再负责国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是借鉴国家土地督察体制的成功经验, 实行土地行政管理权与土地执法监察权相分离, 将省级以下国土执法体制从国土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 建立直接对省级政府负责的国土执法监察垂直管理体制, 既负责直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不含农村村民私建类违法用地) , 同时负责监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即设立省级国土执法监察总队, 可与省级国土管理部门同级并可由省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总队负责人, 但在市级、县级分别设立与国土管理部门同级但完全独立的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大队;同时赋予国土执法监察机构对省以下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查处的强有力的制约手段, 如可提请省级政府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等。如此调整改革, 既能强化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遏制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行为, 又避免了整个土地管理系统实行彻底垂直改革所带来的编制、经费、人员安排等阻力。

三是针对农村村民私建类违法用地行为, 鉴于其个案占用耕地面积小、但案件数量多等特点, 可将该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委托给乡镇政府。

3. 逐步推广国土公安执法体制机制, 建立国土公安警察队伍体制, 解决国土执法“小的管不好”的问题

河南省在这方面的探索比较多, 该省洛阳市于2007年在全国率先成立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 为市公安局直属机构, 支队全部人员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 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 主要负责保护全市国土资源, 依法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之后该省的商丘市于2011年、巩义市于2012年、平顶山市、林州市、济源市于2013年先后成立了市公安局国土资源警察支队。其他省份如江西、甘肃、内蒙古等多个省份和自治区也相继探索成立了类似机构。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 该类机构成立以来, 在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用地、有力地打击了土地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收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摘要:我国当前耕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与我国耕地保护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地方政府主导违法用地、“大的管不了”、“小的管不好”等诸多问题密不可分。为此, 亟需从进一步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制、改革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土地管理体制,耕地保护,改革

参考文献

[1]李元, 吕萍.土地行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郭春华.省以下土地垂直统管体制运行状况调查预防分析—以江苏省X市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9, (5) :7-12.

[3]何为, 黄贤金, 钟太洋, 等.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土地督察制度建设进展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 2013, 27 (1) :4-10.

[4]刘敏.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 2012 (16) :40.

[5]李燕锋.全国首支国土资源保卫警察支队在洛成立[N].洛阳日报, 2007-10-12 (01) .

探析耕地保护的耕地管理新形势 篇3

关键词:耕地保护;耕地管理;土地管理、新机制

1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耕地保护指的就是利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措施和手段,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近年来,我国由于非农业的建设占用而使耕地减少占耕地减少总面积的40%左右,耕地面积的大量减少将对农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威胁。另外,耕地保护片面强调数量平衡,不重视或根本不考虑质量平衡或生态平衡,也导致耕地数量平衡与质量下降错位、经济效益低下、生态效益多呈负面的局面,因此协调保护耕地与经济、生态之间的关系,提高耕地保护绩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2概述

2.1国家保护耕地的原则

耕地中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来执行。我国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数量和面积。耕地一旦被征用,都要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表面看只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方式,但实质上也是保护耕地的一种手段。

2.2保护耕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①耕地保护是国家实行长期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方向。

②充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③保持一定数量的耕地,能确保粮食安全。耕地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一旦耕地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将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以及子孙后代的生活。

3当前在耕地的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3.1耕地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①保护耕地意识淡薄,没有形成一种全民参与和保护的激励机制。

②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上就不高。我国土地受偿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但是有的失地农民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却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不到生产和生活的保障。

③缺乏对耕地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操作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占用、买卖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导致农村土地流失。

3.2缺少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我国和各个地区尚未形成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耕地保护规划措施,对土地的使用特别是耕地征用的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不按照实际情况,随意扩大城市规划范围,并且更改耕地位置和调整农业结构,违反规划和计划批地、用地,缺乏对征用土地用途的管控,导致土地资源的减少与浪费。

3.3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耕地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征收导致耕地面积日益减少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推进,征收工作也进行的如火如荼,虽然征收工作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不利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收益,提高土地的使用税费,将土地低价转让,这就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用。这种不合理的征收工作不仅难以对耕地实现有效的保护,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3.4耕地后备资源贫乏,隐匿虚报耕地实有量

我国现仅有约2亿亩耕地后备资源,即使这些可开垦成的耕地得以实现,人均耕地也不足1亩。有些边远地区的乡镇以及农垦系统和军队农场之中,他们实有耕地面积大,而填报统计数量小,隐匿一部分耕地不报。

4在新形势下的耕地保护和管理对策

4.1建立统一的耕地管理机构,使耕地管理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和充实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出现土地不合法转让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要建立好完善的分级规划管理制度,根据国土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要对耕地管理好、利用好,通过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机构和体系,这对土地的科学管理和应用是非常关键的。

4.2全面提高保护耕地意识

首先,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让保护耕地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家为保护耕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二者都明确规定保护耕地,并建立了保护耕地的奖惩制度和征收补偿制度。

其次,政府要执法必严,严格按法律和规定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护耕地最终还是要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等各种途径向市民、村民宣传。

4.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避免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征用权以及不按流程办事的问题出现,应建立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的不同区域归属、规划与使用方向,建立各级耕地保护责任制,并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4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对破坏耕地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的行为。尽量减少耕地闲置现象的出现,帮助那些不能务农的农民办理转让手续,让耕地物尽其用。防止耕地违法转为非耕地现象的发生,防止挪作它用的现象发生,做到占补和平衡,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制和利用。

4.5重视耕地表层土壤的保护和再利用

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坚持不懈地加强土地管理。因此,在城市建设占用耕地时,一定要建立耕地表层土壤保护和再利用制度,保证耕地的再生产力。当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后,至少要将耕地表层土壤20厘米取出再利用,并在生态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对贫瘠土地进行再造。这项工作可以结合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的一项内容。

4.6生态环境措施

实行耕地环境质量评价,加强工业污染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严重污染耕地环境和破坏农业生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以达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农业发展新方式。

5结语

总之,土地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决策,必须要立足实际从根本上转变耕地的发展方式,并从生态、法律,行政制度层面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1] 鹿心社.论中国土地整理的总体方略[J].农业工程学报,2002,18(1):1-5.

[2] 陈桂坤,张蕾娜,程锋等.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的耕地保护政策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2):39-43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4

关于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

自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照安排,我们对辖区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农村宅基地进行了周密细致的排查,全面掌握了耕地、基本农田和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完善规范了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资料,为加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领导,落实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为了抓好此项工作,我社区及时召开机关干部和村组干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由社区主任赵新强同志任组长,副镇长屈大玮同志任副组长,各包村干部和村主管土地工作的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实施。

二、周密安排,细致工作,全面实施 我社区现有基本农田保护区42块,面积28550亩,经逐村逐地块进行核实,严格做到了基本农田“三坚持,四落实,五不准”的要求,未出现非法侵占,毁坏基本农田行为,建立了健全的基本农田保护台账,保护网络,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发放

到户,使群众知晓,将责任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健全,措施有力,保护巡查制度坚持常态化,记录齐全,确保基本农田数目不减,质量不降。

全社区现有宅基地总数1874宗,占地747.6亩,空闲住宅15宗。经对照检查,农村宅基地管理档案、台账,健全规范,全年无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行为,无村组干部批少划多,批非占耕,未批先占,私自买卖,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我社区按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自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工作,能够始终坚持制度化,常态化,未有发生非法侵占和毁坏的违法行为。因自然风化和人为等原因,我社区的耕地保护碑大多陈旧、破损,下一步将计划进行维修刷新。对因实施移民搬迁工程而造成的荒废宅基地申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总之,在县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社区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向更高更好的目标迈进。

特此报告。

XX镇XX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5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成本逼近法评估地价有以下几个步骤:①计算土地开发费用;②计算土地的取得费用;③计算投资利润;④土地增值收益确定;⑤计算投资利息;⑥税费的计算;⑦计算、修正和确定估价结果.估价步骤顺序正确的是。A:①②⑤⑥③④⑦ B:①②⑥⑤③④⑦ C:②①⑤⑥③④⑦ D:②①⑥⑤③④⑦ E:时间因素

2、反映宗地在一般市场条件下正常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和地产市场进行具体管理的依据的地价形式是。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宗地地价 D:出让地价 E:时间因素

3、下列因素不是影响地价的个别因素。A:宗地所在区域环境条件 B:宗地使用限制 C:宗地形状 D:宗地容积率 E:时间因素

4、某公司于1996年8月取得一宗40年期使用权的土地,于1998年8月建成宾馆,建筑物耐用年限为50年.该宾馆年净收益200万元,房地综合还原率为9%.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该宾馆2009年8月的价格为万元。【2009年考试真题】 A:2145 B:2130 C:2040 D:2005 E:时间因素

5、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是。A:地租理论 B:替代原理

C:预期收益原理 D:供给与需求原则 E:时间因素

6、保险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原则不包括__ A.主体合格 B.内容合法

C.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D.诚实信用

7、下列不属于金融工具的特征的是__。A.有偿还性 B.可转让性 C.收益性 D.不变性

8、在城市规划中,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应确定在范围内。A:小于300 m B:300~500 m C:500~1000 m D:1000 m以上 E:土地

9、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的代表阿兰索将空间作为地租问题的一个核心考虑,引进概念,从理论上解决了城市地租的计算问题。A:同好曲面 B:买价曲线 C:区位平衡 D:非完善市场 E:时间因素

10、关于征地费用各项标准《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A:3~5 B:4~5 C:4~6 D:6~10 E:时间因素

11、某城市写字楼用地的评估中,应选取同时期的对比较案例估价期日进行修正。【2009年考试真题】 A:全国综合地价指数 B:该市综合地价指数 C:全国写字楼地价指数 D:该市写字楼地价指数 E:时间因素

12、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求得的土地价格,称为。A:积算价格 B:比准价格 C:交易价格 D:参考价格 E:时间因素

13、某耕地区片近3年平均年产值为1700元/亩,如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低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年产值的25倍,则该征地区片价为万元/亩。A:4.25~5.95 B:2.72~4.42 C:2.72~4.25 D:1.70~2.72 E:合法性

14、《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__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A.6 B.7 C.8 D.9

15、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中,不包括__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6、现金流量表是以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A:货币资金 B:流动资产

C: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D:库存现金 E:土地

17、经批准,某宗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由工业变更为居住,按规定应补缴土地差价,该差价可用批准时居住用地出让年期的市场价格扣减求得。A:批准时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的市场价格 B:原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C:批准时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期的市场价格 D:批准时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合法性

18、地租是一种经济剩余,即之后余下的那部分。A:总利润减去税金

B:总收入减去总要素成本

C:税后总利润减去社会平均利润 D:总收益减生产成本 E:时间因素

19、在采用市场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对样点数据进行检验。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均值、方差法和t检验法是对样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验的基本方法 B:对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点地价,可以不进行同一性检验 C:基准地价确定时,要求样点总体呈正态或正偏态分布

D:在进行样点总体一致性检验时,需要结合样点数据总体分布类型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 E:合法性

20、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__。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监督 D.会计分期 E.资金流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以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A:误差 B:中误差 C:方差

D:标准方差 E:土地

2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__。A.城市 B.县城 C.乡村 D.旧制村 E.建制镇

23、农业区位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布局使农业生产达到(),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A.节约运费  B.扩大市场需求  C.优化品种结构  D.降低生产成本

24、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层高在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在内.【2007年考试真题】 A:2.0 B:2.1 C:2.2 D:2.3 E:土地

25、剩余法是根据来估算土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2000年真题)A:房地产开发预期总价格与总支出的差额 B:房地产开发的总收益 C:房地产的年租收入

D:房地产的建造总成本和总利润 E:合法性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A:全民所有制 B:社会主义制

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D:初级阶段公有制 E:高级阶段公有制

2、在下列指标中,是反映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的主要指标。A:建筑占地面积 B:建筑容积率 C:建筑密度

D:建筑物平均层数 E:取得开工许可证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A: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B: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C: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D: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E:申请听证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我国部分城市推行土地一级开发,制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主要依据规划。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 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E:城市总体规划

5、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下列__原因终止。A.土地灭失

B.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C.国家依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

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1年的

E.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的

6、由于估价目的不同,价格类型也会存在差异。在下列情况中,__的价格类型是相同的。

A.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B.征收有关土地税费与土地司法鉴定 C.城镇标定地价与城镇级别基准地价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与清产核资

7、根据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当补充耕地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应取__的数。A.等于0 B.大于1 C.小于1 D.等于1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国务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A: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发展改革委员会 E:财政主管部门

9、基础设施用地估价不适宜采用。A:收益还原法 B:市场比较法 C:剩余法

D: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E:成本逼近法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中区位分析与选择包括。A:地域分析与选择

B:具体地点的分析与选择 C:建筑总面积的分析与选择 D:平面布置的分析与选择 E:建筑布局的分析与选择

11、农户李某现需对自家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200平方米的耕地申请转用,根据规定转用需要经批准。A:乡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E:35%~50%

12、平均指标用于描述一组数据的。A:集中趋势 B:离中趋势 C:一般水平D:差异程度 E:分散程度

13、下列情况下,行政复议可以开庭审查。A: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C:涉及个人隐私的

D: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查的

E:申请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

14、《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改制包括。A: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C: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5、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__。A.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B.再贴现利率 C.优惠利率

D.公开市场业务

16、以特种产品为主业的A上市公司拟出资收购长期以来专门为其提供原材料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B企业,特委托C公司评估B企业的收购价值。C公司宜采用的评估方法是__。A.重置成本法 B.现行市价法 C.清算价格法 D.收益现值法

17、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有。A:集体所有者与国有使用者之间

B: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C: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D: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E:国家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18、《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逐步建立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A:国家、省(区、市)B:市(地、州)C:县(市)D:乡(镇)E:村

19、影响土地位置优劣的因素主要有__。A.交通条件 B.基础设施 C.生活环境 D.土地潜力 E.人口分布

20、土壤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包括。A:化学污染物 B:物理污染物 C:生物污染物 D:噪声污染物 E:放射性污染物

21、收集与调查的资料包括区域年末耕地总面积、区域人口密度等,用于反映区域对城镇未来用地的供应潜力是指__资料的收集与调整。A.城镇土地供应潜力 B.城镇区位 C.分等基本

D.区域土地供应潜力

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定,出止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__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隋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A.5 B.10 C.20 D.30

23、贴现债券也称__。A.贴息债券 B.附息债券 C.贴水债券 D.本金债券

24、非公开的市场价值包括__。A.不动产的租赁价格 B.不动产的抵押价值 C.征用拆迁补偿价格 D.不动产的征用价值 E.不动产的投资价值

25、《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__的有关规定执行。A.商品住房 B.廉租住房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6

(津党发[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

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并由市计划、财政、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下达开发复垦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从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业开发使用权可以流转。在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可动员社会力量引资开发,也可参股开发,兴办集体农场。开发荒地从事粮食生产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严格审批,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为改善生态环境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必须经区县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凡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取土的,必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预交复垦保证金,并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依法严格管理。

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至2010年,中心市区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75.8平方米;滨海新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内;中心市区和滨海新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2平方米左右;城镇居民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对各类建设用地都应实行规定标准管理。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需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逐级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要坚持城市工业东移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滨海地区不宜农的滩涂和荒地或填海造地。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均须依法纠正。

三、积极推行农业土地整理

(一)抓紧编制土地整理规划,积极推进和开展土地整理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企实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村镇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者结合起来,编制好土地整理规划,力争用15至20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整理。

(二)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按土地整理的需要,依靠集体积累,保证土地整理的劳动投入。同时,要建立土地整理专用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可将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作为土地整理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融集资金,投入承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可以引导外资投入开发,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土地整理投资机制。

(三)把“双优化工程”从城市推向农村。走挖潜和内涵式发展道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实行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村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城乡工业联动,互为依托,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劳动力、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乡镇企业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现代化道路。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一)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村镇土地整理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集中紧凑,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坡地,不占好地的原则,搞好村镇建设。提倡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二)村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要建设节约用地的集中多层公寓式楼房。可以迁村并点、移地建村、改造旧村等形式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拆除旧房后要退宅还耕、节约还田。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暂时无能力集中建设的,村民要依法取得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执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超标部分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予以处罚(处罚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发展乡镇企业要节地挖潜,在盘活、嫁接老企业上作文章,把闲置的厂房、厂地充分利用起来,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按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禁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对已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转产、复耕。严禁将耕地用做制砖取土用地。

(四)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与本集体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并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五)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严禁耕地撂荒。对于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撂荒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要积极推进殡

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和建骨灰堂,严格控制占用土地。对占用耕地形成的坟地,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迁移、深葬等法妥善处理,防止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征用耕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旅乐宫、别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要逐步建立租赁供地方式,制定颁布土地租赁办法。实行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公布制度。土地基准地价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应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特殊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上市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并依法制定具体办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有关规定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应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要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自发交易的清理力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对未经登记的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六)按照中央规定,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及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上缴中央。

六、深入开展非农建设用地的大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9月底之前完成。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等)。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以村民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清理整顿其占用的耕地。

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市情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各级干部培训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教育广大干部认清保护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令行禁止,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划拨土地、土地评估、土地抵押、土地市场都应有管理规定,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形成土地管理法规体系。

(三)要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造就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的管理队伍,作为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组织保障。要健全和充实加强乡(镇)级规划土地管理队伍,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由市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充实加强乡镇土地管理队伍的方案,按程序报批,年内完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

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篇7

习近平指出,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不断扩大的补救措施, 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但必须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去做这项工作,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 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问题,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把好关, 不能让一些人以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对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 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习近平强调,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 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不搞大跃进, 不搞强迫命令, 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强调, 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抓紧整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大力挖掘用地潜力,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规范有序探索和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论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的新机制 篇8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新机制;

我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而对于我国而言,粮食的安全性和充裕性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政府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耕地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以便保证我国粮食的产量和质量。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对耕地起到保护作用,也能够从法律方面为耕地保护提供保障,从而确保我国的经济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

1.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1.1耕地在逐渐减少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扩建所占用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同时,由于大多数年轻劳动力都聚集到城市打工,而农村往往只剩下少量的劳动力,以至于出现了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现象,而这也导致了耕地被荒废和闲置等现象的出现,对耕地的管理也无法得到保证。另外,耕地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也是导致耕地出现流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徒弟的利用率也无法得到保证。

1.2缺乏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率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土地管理的质量却无法得到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土地的征用问题一直都缺乏规范性,特别是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当前,地方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往往只需要简单的审核就能得到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特别是耕地的使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被征用,其才能获得国家的补偿;而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则不仅不能获得补偿,还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土地管理缺乏科学的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土地被非法占用和转让等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好的对耕地进行保护,并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国家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管理机制,以便保证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能够得到科学的使用。

2.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建立方法

2.1建立分层管理制度

在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时候,规划人员应将城市土地的使用作为重心进行规划,并制定科学的土地使用和管理方案,以便使土地管理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从而确保耕地能够得到更好地保護。城市边缘地区的耕地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逐渐被减小,农业结构也应随之进行调整,以便使现代农业市场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在此过程中,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管理工作也应受到重视,以便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和使用质量。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省级单位也应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监管,而国家也应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管理机制,以便确保土地资源的利用,特别是耕地的利用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此外,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对所处地区的土地资源的使用给予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以便提高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效果。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其在现代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科学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使土地管理预期效果得到真正实现,也能够提升耕地保护的质量。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规划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并利用这些数据资料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以便使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

2.2建立用地审批制度

在城市建设中,土地资源是必不可少的资源。而在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征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要将需要征用的土地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批,而该部门也应对土地的征用进行严格的审批,以便使土地资源的征用能够合理、合法。现阶段,国家所实施的建设用地报批与审批方式有一定的缺陷,被征用耕地的资料往往是由土地所属地提供,审批部门主要依靠地方提供的土地资料进行审批,没有完全的了解被征用的实际情况,这就导致耕地被征用情况无法得到真实的体现。在土地管理机制逐渐被完善后,国土资源部门也依此建立了一套适宜的日常审批资料,对用地地块的审批也能够变得更加及时、准确,以便使被征用耕地的审批能够得到科学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质量和效率,体改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利用率,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现行的用地审批制度进行调整,并建立与数据资料挂钩的用地审批制度,改进用地审批方式,以便使土地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从而达到对耕地进行科学保护的目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城市的扩建,会导致耕地面积逐渐被减少,而这对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极为不利。为了更好的对耕地进行保护,并提高土地管理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对耕地进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使用能够得到更好地管理,从而保证耕地的使用能够真正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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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桂云.浅谈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J].中国科技投资. 2014

[3]蔡云鹏,刘健.关于建立城乡用地管理新机制的探讨——论“双储双控”[J].中国土地科学. 2000

[4]汪冰玉.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之探讨[J].安徽农学通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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