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24-07-22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选8篇)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1

各县、市、区建设局,临汾、侯马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晋建质函

[2011]423号)转发给你们,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8月17日—28日检查的准备。

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建设局一是要立即对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对照检查内容和检查表格(附件1)进行自查。二是要按照要求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附件2)。三是各县(市、区)建设局确定一名联系人。项目清单和联系人于8月15日上午10:00前报市建设局建筑业科

联系人:郭军涛电话(传真):2036721 电子邮箱:lfqqb@163.com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2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0日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内容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 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 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 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 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促进治污减排, 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 明确目标, 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 精心组织, 全面部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 “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 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供水管网改造, 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海水利用等, 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 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 以节水促减排, 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

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 以限排促节水, 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 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 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 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 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 (单位) 和节水型小区创建, 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 坚持人水和谐, 促进科学发展。

各地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 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 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 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 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 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 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 坚持科技创新, 提高城市节水水平。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铜仁市、黔西南州水务局,各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黔东南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荔波县、赤水市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科学减灾,依法应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5〕19号)、《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防灾减灾主题,认真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

在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紧扣“科学减灾,依法应对”这一防灾减灾主题,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防灾应急能力。活动内容可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避险逃生演练、防灾减灾知识讲座或竞赛、赠送科普读物、张贴宣传挂图、参观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和有关纪念馆、观看防灾减灾影视作品,以及开展抗震技术研讨和技术应用的现场观摩等。

二、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深入推进灾害风险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灾害风险评估,深入推进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针对辖区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频发易发灾害威胁,重点排查社区各类建筑和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在前期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基础上,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二是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小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小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在建重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组织开展对在建重大房屋建筑工程和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程序性检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抗震设防论证的,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三)开展城市燃气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清理和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加大隐患治理工作力度;二是组织开展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宣传,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整改,消除户内安全隐患,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三是开展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非法供应站(点)。

(四)开展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严格落实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设施安全巡检制度,加强设施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二是加强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等水质检测,优化运行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三是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系统维护工作,清淤排水管渠和雨水篦子,检修维护排水泵站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排涝通畅;针对径流汇流低洼路段、下沉式立交、地下构筑物等往年易涝地点,逐一制定和落实排涝方案,必要时设立醒目、易于辩识的警示标志。

(五)开展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防灾避险各项情况进行排查,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防灾避险设施标识完整清晰,危险地段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游乐设施按期检验检测且要合格,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装备。对于排查、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区域内安全休闲娱乐。

(六)加强对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针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尤其是238所受地质灾害威胁学校治理工程),开展施工现场临时围墙、临时建筑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二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结合汛期安全施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切实消除灾害事故隐患。

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央在黔及省属大型施工企业要认真总结宣传工作和隐患排查情况,于5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总结报我厅相关处室,由建筑业管理处汇总上报住建部和省减灾委员会。

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851—85360292;传真:0851—85360058;电子邮箱:gzjzyaq@126.com。

城建处:联系电话:0851—85360305;传真:0851—85360300;电子邮箱:gzjstcjc@163.com

房产处:联系电话:0851—85360228;传真:0851—85360231;电子邮箱:87386150@qq.com

城管处:联系电话:0851—85360850;传真:0851—85360850;电子邮箱:693079670@qq.com

风景处:联系电话:0851—85360263;传真:0851—85360268;电子邮箱:448579803@qq.com

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851—85360130;传真:0851—85360131;电子邮箱:2066472787@qq.com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4

砂浆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2-08-27浏览次数:652 京建发〔2012〕37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要求各地组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检查,并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对部分“禁现”城市进行检查。为此,现将我市迎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并进行二次结构或装饰装修阶段的在施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设计图纸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预拌砂浆设计,明确了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有无违规设计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情形(查看施工设计图总说明)。

(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是否按照文件规定,明确了砌筑、抹灰、地面等用途预拌砂浆的预计使用量(查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规定落实使用预拌砂浆,方案中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搅拌机等现场搅拌砂浆的文字表述(查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相关章节)。

(四)施工现场有无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砂子、水泥搅拌机的行为;是否符合《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要求。

(五)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预拌砂浆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前复试执行情况;10月1日起,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于9月2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应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各大施工集团也应同步完成本集团

所有施工项目的自查活动。

(二)抽查阶段:10月-12月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陪同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市“禁现”工程进行抽查。抽查阶段,还将抽检预拌砂浆、水泥、砂子实物质量状况。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我市是商务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列入全国的第一批重点“禁现”城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各大施工集团务必以首善意识认真组织完成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广预拌砂浆。

(二)及时上报“禁现”工作总结和在施项目清单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落实本市“禁现”工作的具体做法、自查情况和进展情况,于9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总结和所有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施项目清单(见附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大施工集团应于9月2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集团落实本市“禁现”工作有关制度建设、做法和在施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五、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将对贯彻“禁现”、推广散装预拌砂浆工作不力的区县进行通报,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企业。

附件:在施项目清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刘洪波;电话:59958959;传真:59958947;邮箱:bjsn6@sohu.com)

主题词:城乡建设 禁现 检查 通知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5

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9]9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督促各地按要求完成“十一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情况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3、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4、对2008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2、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3、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4、新建建筑(含公建、居住)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含公建、居住)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7、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的完成情况。

8、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9、集中供热单位数量、面积、热源燃料结构、供热能耗及所有制和收费情况。

10、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三)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1、各地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情况,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

2、36个重点城市“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3、污水处理厂进口处污水COD浓度全年变化及出口处COD浓度全年分布情况。

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5、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再生水利用情况。

6、对2009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2009运行负荷低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垃圾处理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实际运行情况及垃圾处理收费情况,重点是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整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9年12月上中旬。

(二)检查范围:除四川省、新疆以及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受检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的1个地级市、1个县。

(三)组织方式:我部共组成9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每个组检查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受检城市提供检查范围内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提供以下书面汇报材料:

(1)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计量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宣传贯彻《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利用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

(3)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4)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5)供热设施安全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情况。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各受检城市提供2009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县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1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4、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2009年12月4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现场考核项目,地级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无在建项目或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3、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区)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帐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本次针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反馈意见。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标准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专项检查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6

(2015)256号]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45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原则上不查省会城市),抽查6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下辖县(市)抽查4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不少于4个。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部署情况,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项目是否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违法发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5年4月~11月,共分四批,检查安排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待定。

四、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10人,包括组长1人,联络员2人(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1人),专家6人(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各2人),记者1人。组长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稽查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由组长向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检查组专家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受检工程。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区、市)、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受检工程相关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六、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内容。

(三)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每批检查完成后,我部将及时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7

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川建发〔2015〕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附表下载.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第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流程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3)。

第十五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4)进行现场踏勘。

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5),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四)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2),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3),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以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检自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加(减)分。综合评分=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二)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三)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3分;

(四)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六)因安全生产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5)分,且不超过40分。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对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非法施工或者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机构已经依法按照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九)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监督机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十六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同时废止。附件1: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条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下列进度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各方对自检自评结果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机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基坑工程): 1)在基坑开挖深度达到3米时和基坑开挖完成时;

2)桩基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基础工程或地下室顶板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装饰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2)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时;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时;

3、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次。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向监督机构报告。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二)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办法;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批;

(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八)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一)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其他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二)租赁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装、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篇8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和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政法发„201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主体和范围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及辖区所属的所有交通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五五”普法情况进行全面

监督检查。

(二)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及全省高速路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五五”普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三)省港航局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及沿海港口(务)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情况、“五五”普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五五”普法情况进行自查。

(五)厅机关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处室,要认真对照部、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2009-2010年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时限、收费、受理、批准等情况以及“网上审批”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其附件1~4。

(二)详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闽交办政法„2010‟3号)。

(三)详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的通知》(闽交政法„2010‟3号),此次检查主要针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暂不进行考核评议。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案卷评查、组织考试、问卷调查、综合考核评估、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自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自评打分,将自查报告、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综合考核评估表、执法单位考核评议表提交给省厅检查组,并向检查组推荐先进典型。

1.案卷评查。此次检查,抽取2009-2010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数均不得少于10件。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2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2.组织考试。自查时,由各设市交通运输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互查时,试题由厅里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将试卷密封好交各检查组。参加考试的人员为被推荐的先进单位、被检查单位所属执法人员(抽取不少于20人)和被推荐的先进个人。参加考试人员的累计总得分除以考试人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考试最终得分。

3.问卷调查。查看执法现场并向行政相对人随机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卷调查表》。收回的有效问卷数应当不少于10张,所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累计得分数除以所收回的有效问卷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的最终得分。

4.综合考核评估。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考核评估表》中的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逐项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打分。

5.召开座谈会。座谈会由各被检查单位参加,由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向检查组专题汇报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以及“五五”普

法工作情况。

(二)评估打分的具体方式为:被检查单位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执法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40%)+(执法考试最终得分×30%)+(问卷调查最终得分×10%)+(综合考核评估最终得分×20%)。

(三)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向厅提交自查报告(含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的排序结果),并推荐先进典型。厅机关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处室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详实,有基本情况、具体数据、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特别是被推荐的先进典型的考核意见。省厅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基础上,结合自查、抽查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评、择优选择,提出推荐名单向交通运输部进行推荐。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真正把这些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通过这次监督检查活动,切实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

新台阶。

(二)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将自查情况形成执法监督检查专题自查报告及“五五”普法总结报告(附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综合考核评估表、执法单位考核评议表),连同县(市、区)交通局、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及“五五”普法总结报告(附执法监督检查最终得分、综合考核评估表、执法单位考核评议表)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式3份报厅政策法规处。

(三)各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对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和规定的条件,向省厅推荐“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文明执法示范窗口”、“交通运输文明执法标兵”、“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以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连同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式3份报厅政策法规处。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港航局可以在上述6项评优项目中各推荐1个(其中,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推荐的候选名单一律报省港航局汇总审核后按名额数转报),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可以在“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运输法制先进工作者”以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五五”普法先进个人4项评优项目中各推荐1个。各单位在推荐中要严格标准,没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不予推荐。

(四)6月16日至7月10日,省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及“五五”普法进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组工作,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根据检查组的督查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认真落实整改,限定时间,落实到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措施、限期整改。

(五)迎接交通运输部互查和重点抽查。8月1日至8月20日,交通运输部第二检查组将对我省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执法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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