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法律时限

2024-09-08

安全生产处罚法律时限(精选3篇)

安全生产处罚法律时限 篇1

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一、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安全生产处罚法律时限 篇2

一、目 的:落实安全生产 “安全 岗作业,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50元/人,未填写相关安全资料的,对所属班组处罚金10元/份,对于未办理工作证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规定2处理(办理工作证须准备如下物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本人一寸照片一张,缴纳工本费5元,押金10元,押金在退场后退证归还,由所属班组长或分包单位、分部负责人前来办理,所有办理工作证的作业人员,必须签订个人安全协议书和个人劳动合同并向项目部提交相关资料)。

4、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短裤、背心或赤足裸背者,罚款50元并停止作业、由施工方安排学习;

5、高空作业时,随身工器具必须保证安全,严防高空坠物。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胶鞋。未系安全带者每次罚款50元,不穿胶鞋者每次罚款20元。高空坠物者每次罚款100元。

6、打磨(气割)施工不戴护目镜罚款10元;

7、酒后严禁上岗,违者一经发现除罚款100元外,立即责令停工并安排学习。

8、气瓶防震圈必须齐全,压力表完好,违者对施工方罚款50元/瓶;

9、乙炔气瓶使用无阻火器、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不足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足10米的,罚使用者50元/次;若因现场条件无法满足时,要采取防护措施,没有措施的罚使用者100元/次;

10、气瓶乱丢乱掼,未按规定整齐有序摆放或未放在专用支架内,夏季无遮阳措施,在阳光下曝晒,罚责任者100元/瓶,焊(气割)未按“十不烧”作业者,罚款50元。焊接(气割)动火前未按规定办理动火票,罚款50元/次。

11、氧气、乙炔瓶及所用仪表必须保持完好,对于损坏仪表和气瓶必须及时更换,让气瓶和仪表带病工作者,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次。

12、氧气、乙炔瓶必须按氧气、乙炔瓶分类挂牌存储,而且必须按空瓶、满瓶分开挂牌,氧气、乙炔瓶必须有专门的存放点,不得混存,违者处罚金500元/次。

13、在焊割施工中,氧气、乙炔瓶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大于5m),且必须放置于空旷的地方,违者处罚金50元/次。

14、在施工现场围挡内吸烟者(除厕所、办公室、食堂等规定区域内外),罚款50元/次。

15、各工种每天作业前必须对所用施工机具进行检查,确保机具工作状态良好。下班前必须将各施工机具的电源断开,配电箱断电上锁,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6、所有施工机具必须进行接地保护,未作接地保护或接地不良、不合理的每次罚款20

元。

17、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随意搭、挂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电线不用插头直接插孔进线的,罚责任者50元/次;插座已破损裸露仍旧继续违章使用,罚使用者50元/次;

18、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缆跨越干道,未按规定架设或加套管保护,直接埋设地下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违反规程将电缆(线)架设在脚手架或构架上的(或采取绝缘措施的),罚责任者50元/次,发生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19、按要求需接地(接零)的临时使用的铁房休息室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和使用高度,未按要求设置,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20、施工现场电线(缆)零乱、或存在破皮、漏电现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罚款维修电工30元/次;电线(缆)泡在水中罚款100元/次;电线(缆)接头不按规定架设罚款10元/次;

21、破损、老化的电缆不许使用,发现一次,除没收所用电缆外,对该班组处罚金500元整。

22、临电搭接必须按规范,所有3级接线都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保护”,若违反,处罚金200元/次。

23、现场的钢丝绳严禁和电线(缆)相互交叉、挤压,违者每处罚款50元/次;

24、施工机、器具未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或“一机一闸一漏保护”配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的或配电箱内存有杂物、或配电箱无门、无锁的、或箱内进出线路违规乱接的,每发现一项,对违者罚款50元/次。

25、违章使用闸刀开关、空气开关,罚款50元/次;开关未满足“一机一闸一保制”,一闸多用,罚款100元;现场使用的漏电开关失灵、插头、插座破损一处,对维修人员及使用人员罚款50元;

26施工现场临电必须按规范布置,所有电缆必须离地挂起,不得直接接触导体(如架管、钢筋等金属物体和其他一些导电体如污水等)等,若发现电缆拖地或直接接触导体,处罚金200元/次。

27、各种设备施工间断(中午、晚上),未切断电源者,每次罚款50元;

28、大、中型设备、构件等吊装、变电所受电、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实施技术交底,并采取防护和警戒措施,违者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29、吊车作业时必须垫支腿,违者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业者各100元;

30、大型构件起吊作业时,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旗、哨齐全,违者扣罚吊车司机和起重作

业人员各100元;

31、各种起重机械司机或操作者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款100元;汽车吊违章载人罚吊车司机20元/人;

32、高空作业严禁随意向下抛扔物件,违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3、高空作业不按措施要求设置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设隔离棚(层)防护的,罚作业单位100元;高处作业不走安全通道,私自攀越栏杆、管线、阀门者,罚款50元/次;

34、高空作业下方不按规定设警戒区或未设专人监护,罚作业者100元;

35、违反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脚手架未经验收、交接、挂牌手续就直接投入使用作业的,对架设及使用单位各罚款500元;在脚手架上堆放重物,以及小型工具和小配件直接放在脚手架跳板上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罚作业者100元,罚单位500元;

36、安全平、立网铺设未按规范要求铺设绑扎的每发现一处罚操作者50元;

37、脚手架搭设时,作业层无防护栏杆、无安全通道、架体不稳,各罚搭设单位200元;基础、杆具、剪刀撑、拉结点不符合要求,存在单跳板、探头跳板、跳板未铺满,绑扎、铁丝扣未打倒,每处罚款100元;

38、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变更脚手架,罚款100元;随意损坏、切割架设脚手架,罚款300元,发生事故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9、“四口”、“临边”防护没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40、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罩、保险装置失灵,罚款100元;

41、酒后操作机械设备者,处以500元罚款;

42、施工期间施工作业面零乱,拆除建筑物垃圾不能及时清理,要求限期整改,无故不整改者,每次每处罚款责任单位300元;

43、现场施工完毕后,塑料布等污染环境物品不及时归类并清理入垃圾箱,每处罚款50元;

44、现场内部随地大、小便,每人次罚款50元;

4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逾期不进行整改且不能提出合理理由者,罚单位500元,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各种易燃、易爆物(如气瓶、油漆等)的运输、存放、使用按规定进行。否则每发现一次300元/次以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47、对安全工作搞的好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结束后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嘉奖(安全周红旗班200元/把,黑旗200元/把)。

48、安全经济处罚按照管理权限上一级处罚下一级的原则随时进行,按规定给予罚款,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罚款手续由安全员下发罚款通知,并通知财务从施工队工程款中扣除。

49、不允许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如将灭火器、灭火器材柜当凳子或垫脚),如有违反,抓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0、临时用水要注意节约,作业中各种用水作业及设备要控制好污水的排放,若发现污水横流,临时用水到处泄露的现场,发现一次,处罚金500元/次。

51、特种作业必须有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焊、电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架子工等),若无证上岗,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2、兼职安全员不履行职责,上班不佩戴袖标的,发现一次处罚金200元/人.次。

53、高空作业、临边、临口作业必须佩带并系好安全带,对于不佩戴安全带,不系安全带的,抓到一次,处罚金200元整。

54、动火(如电焊、气割、现场生火加热等)必须开具动火证,并安排看火人员,准备齐全消防器材方可动火。未开具动火证、无看火人员或未准备消防器材者,处罚金500元/次。造成既成事实后果的,处罚金2000元起,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55、所有仓库、办公室、值班室、宿舍,不许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危险器具取暖,若违反,处罚金500元/次。

xx项目部

关于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篇3

制作有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国家林业局对2000年来来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予以公布。为了做好延续工作,2000年以后发行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延长使用期限至2013年6月3日止。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对于有明确的违法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违法名称”命名,违法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违法人姓名。填写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4、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住址。填写经常居所地、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6、单位及职业。填写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姓名,或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辽源市填写“辽”;“()”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林政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林”;“()”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了,„‟中填发文;„‟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是男性的,填写“男/女”。

(一)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二)为了便于装订入卷,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 210mm,天头(上白边)30mm,订口(左白边)30mm,(右白边)26mm版心尺寸237mm×154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文书边距具体使用方法:

第一步:打开Microft Word,将要制作的文书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步:点击“文件(F)“一次,出现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面设置(U)”点击,出现另外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边距”。

第三步:将 上(T)3.0厘米 下(B)3.0厘米

左(L)3.0厘米 右(R)2.6厘米

装订线(G)O 装订线位置(U)左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

(三)文书中的笔录、多功能笔录的格式设置方法

第一步:将笔录文书电子版式样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第二部:在工具栏中查找“行距”,点击小三角,1.0、1.5、2.0、2.5…….其他。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

第三步:在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查找“缩进和间距(I)中的间距栏中,填写(O)行

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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