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橙种养合作社章程

2024-06-15

脐橙种养合作社章程(共5篇)

脐橙种养合作社章程 篇1

编辑:onweb 时间:2011-09-11 09:15:25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江一体化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0年11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国锋等16人发起,于2010年11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江一体化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国锋。

本社住所: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青龙嘴组雄狮果园,邮政编码:409106。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蔬菜种植、林下土鸡养殖等综合种养项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社在石柱县农业局等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十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和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召开次1-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1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6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八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的要求,本社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话和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种养专业合作社简介05 篇2

兴业县xx种养专业合作社位于兴业县xx镇xx,玉石公路、324国道穿而过,交通方便。该社成立于2015年9月,现有社员26户,主要经营蔬菜、水稻、花苗种植,家畜、家禽、鱼养殖,是种植业与养殖业相结合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采用以“合作社+公司+农户”的模式,把原来村民手中的山林、田地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销售,达到效益、利润最高化。目前,合作社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余亩,即:有机大米生产基地 亩、花卉苗木 亩、果树 亩、瓜地 亩、水面 亩,形成山上养养猪,坡地种果,山下放鱼,农庄种花种菜的现代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模式,年创收 万元,带动周边农户500余户发展农业产业化路子致富。

创新模式,合作共赢。xx种养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社长XX根据村中生活区散养多的实情,本着“合作联盟,共同致富”的原则,创建“小散养户集中养殖”小区,解决小散养户排污问题,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去年以来,在兴业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及xx镇党委政府大力引导,养殖大户并以此为载体,投资xx万元规划建设5幢共3500平方米生猪高架网床养殖楼,创建 “xx小散养户集中养殖”小区。小区以“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让村中小散养户集中在该生态养殖区域进行生猪养殖,即由统一提供猪苗、饲料、防疫用药,实行保价回收出栏肉猪;由xx种养专业合作社作为管理机构,成立由xx村民委员为顾问的监督领导机构,建立了10多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按规模养殖场模式进行管理,设置专职检疫防治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消毒,统一销售,开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产业化道路,既抵抗风险,又争取利润最大化。目前,该小区,一期已投资1000多万的3幢共1800平方米生猪高架网床养殖楼投入使用,现已有24户散养户已迁移到小区集中养殖,迁入生猪1800头。

生态环保,吸引养户。为了消纳养殖小区粪便等排污物,保护环境,该社流在养殖小区周边转土地 亩,种有机米种植 亩,花卉苗木 亩,黄金桔、沙塘桔、春桔 亩,香瓜、西瓜 亩,鱼塘 亩。养殖区通过益生菌的饲喂,可有效降低养殖成本,猪长得更快,肉质更好,粪便经发酵后用于周边的 亩经济林果施肥消纳,实现环境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赢,又吸引了110户小散养殖户预约加盟入社,计划二期建后后迁移到集中养殖小区。现该小区二期投资500多万元2幢共1700平方米(容纳1200多头生猪)的高架网床养殖楼正在建设。

萍乡市群利种养专业合作社 篇3

简介

本合作社自2010年创办以来保着本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依照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下有顺发展,在开发区大星管理处和麻山镇投资近百万元创办了面积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地,现有工作人员10名(见附页),本合作社在经济和有利的优越条件场地下,确保诚信守本,质量保障,合法经营,促进商业守信的原则。让市民吃上合理的放心市场猪肉和价格关子,近两年有跟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互利的营销合同如下(见附页)。

脐橙种养合作社章程 篇4

羊子高效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提要

(一)项目名称:定边县盐场堡镇运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羊子高效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主管单位:定边县畜牧兽医局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定边县盐场堡镇运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齐振雄。联系方式:***

(三)建设地点:定边县盐场堡镇东滩村六组

二、现状与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定边县盐场堡运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专门从事羊产业养殖经营及养殖经验推广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800万元。公司联合盐场堡乡东滩村养羊农户6户,现有土地1000亩,其中50亩拟及于羊场办公和羊舍建设用地,850亩用于饲草饲料生产用地,100亩饲草育种用地。

合作社将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建立健全产权制度、组织领导制度等,形成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中以市场为导向,以降低成本为核心,以提高效益为目标,加强经营决策与生产经营管理,树立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获取主效益回报。

三、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建设规模:盐湖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首期投资200万元,建成标准化养羊场一处,棚圈面积4000平方米,彩钢结构,运动场9000平方米,羊子存栏1500只,其中白绒山羊1000只,滩羊500只,建成办公区300平方米,彩钢结构,饲草基地400亩,饲料库1500平方米,彩钢结构,库房100平方米,彩钢结构,建筑面积合计(彩钢结构):5900平方米,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期工程计划投资300万元,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建成棚圈面积3000平方米,彩钢结构,引进优种白绒山羊1000只,优种滩羊500只,冷库50平方米,砖混结构,饲草基地480亩,其中育植草 地100亩。建成集养殖种植,屠宰加工,冷藏,销售为一体的标准化养殖场,预计到2015年实现年出栏羊子5000只,羊绒1000千克,销售收入500万元。

建筑物:

主要包括标准化羊舍2栋,草棚、库房和饲料加工车间、青贮池,办公室和工人宿舍等建筑物。(彩钢结构共合计:5900平方米)建筑期限:

脐橙种养合作社章程 篇5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资金管理规定,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和成员监督。

二、财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资金进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合理、节约使用。

三、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合作社领导审批与会员监督制度。

四、500元以内由理事长决定,500元以上由合作社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五、合作社设一名会计,会计应根据合作社规定的具体要求处理财政往来和记帐,并妥善保存所有会计凭证、簿和相关资料。

六、会计帐目设总帐、明细帐、分类帐,并按月上报月报。

七、资金收支情况,以凭证为本。每发生一次资金镅支活动必须要有可以证明本项收支业务真实性的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理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八、成员交纳的会费,应予适册登记,半年公布一次帐目,并接受成员监督。

九、一切往来帐目,均应如实入帐,依法使用、专款专用,并将使用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呈报。

十、合作社资金严禁挪用或借用,如出现挪用或借用的情况,合作社除必须追回所用资金外,一切责任由当事人人自承担。

六枝特区万平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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