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2024-06-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共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1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冒载、沿途撒漏等造成的扬尘污染,努力改善城乡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3号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通告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6月15日起,原来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实行两证合一,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在此之前,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自2010年6月15日起停止使用。

二、自2010年6月15日起,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必须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登记制度,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即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之前,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详见成都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规定,由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如实填写《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办证窗口领取),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会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分为正证和副证。只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才能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四、《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在批准的运输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自动作废。不得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密闭要求,实行密闭运输,保证车身整洁,不得超载冒载、沿途撒漏。

七、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运渣车主及司机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单位的信用体系。

八、2012年5月1日起,在绕城高速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将实行全封闭式密闭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前改为全封闭式密闭运输,政府工程在招标时将优先使用这些车辆。

特此通告。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2

(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是,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据中投顾问提供的数据显示, 我国大部分乡镇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率不及50%。处理能力仅维持在无害化阶段, 资源化率不及20%。有关专家指出,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减量化与资源化率不高, 产业发展虽然进入上行通道, 但面临市场进程缓慢的困境。

面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严峻形势, 《意见》指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

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意见》明确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意见》提出: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意见》要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并具体提出了, 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强化规划引导、完善收运网络、选择适用技术、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水平、加快存量治理;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法规标准、严格准入制度、建立评价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激励机制、健全收费制度、保障设施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实施人才计划等措施。

一些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对空气的污染, 一直是周边居民投诉的重点。为此, 《意见》要求, 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同时, 已运行垃圾处理设施将来还要针对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 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 必须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为此, 《意见》提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

垃圾处理需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为此, 《意见》要求, 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意见》重点提出了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解决生活垃圾问题, 首要的要在源头上减量。一些产品的过度包装, 是产生生活垃圾的一个重要源头。为此, 《意见》明确提出: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并强调, 将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 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同时, 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据统计, 城市生活垃圾里面有1/3都是包装性垃圾, 而包装性垃圾中一半以上都由过度包装产生,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过度包装情况最严重的国家。包装废弃物体积已占固体废弃物一半, 每年废弃价值达2800亿元。新国标强制规定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 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据环保专家、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教授介绍, 目前我国50%以上的商品都有过度包装的现象存在。

导致过度包装愈演愈烈的原因是什么?专家指出, 最重要的原因是监管不力,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到位, 已颁布的标准也有漏洞。

据了解, 目前国家关于过度包装的监管只有2005年9月2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月饼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2010年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以下简称《要求》) 。《要求》只完善了食品和化妆品领域的相关标准, 而未涉及药品、保健品等其它领域的相关标准, 因此该标准有些片面, 仍需完善。而且, 迄今为止, 国家仍未出台保障行业规范运行的政策法规。《要求》只是针对企业的一种条文性限制, 一旦违规了, 没有处罚性条例, 所以实施起来便成了一纸空文。

有专家指出, 过度包装是制造垃圾的重要“元凶”, 应该完善商品包装政策中的成本和层数等定量标准, 对包装材料的限制应该是强制性的。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意见》提出,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 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 城镇人口急剧膨胀, 城市生活垃圾大量产生。以北京市为例, 2005年时, 北京一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有1.2—1.6万吨。现在估算, 北京每年的生活垃圾量约有1亿吨, 按人均产生量计算已经可以排在世界第二。一方面, 垃圾大量产生, 另一方面, 处理能力又严重不足。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金瓶颈。

收费, 作为经济杠杆的调剂, 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着积极作用。当然, 从不收费到收费, 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手段, 这需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 提高其认识, 增强其自觉性, 并形成一种传统习惯。实施垃圾收费, 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要做好铺垫工作, 不能“硬着陆”。

因此, 有专家提出, 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以科学的垃圾分类作为基础, 要做好三项工作:首先是加强教育引导, 提升市民素质, 让垃圾分类成为市民自觉自愿的行为。收费只是手段, 不是终极目的。其次是公共服务部门要积极作为, 对于垃圾分类, 政府应出台政策予以支持, 保障无障碍推行。同时, 要推行“绿房子工程”, 使垃圾处理进入有市场机制参与的有序运营状态。所谓“绿房子”, 就是一个集约型的生活垃圾中转站, 是在居民家门口设立的全覆盖的、全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平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3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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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4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控制扬尘、遗撒、乱倒乱卸行为,现就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车辆须为绿标车且加装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保证不扬尘、不遗撒。

二、车辆后箱板喷涂反光、放大车号,字体大小为车牌号的2.5倍,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示宽条为红白相间。

三、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个体)名称,喷涂字迹端正,字号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四、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三棱体标识顶灯,规格为长90cm,底宽10cm,高20cm,灯身为白底红字,印有“渣土运输”字样,顶灯夜间保持开启状态。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加装硬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继续使用,但要确保不扬尘、不遗撒。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必须将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纳入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施工(拆除)单位和运输车辆,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惩处。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5

管理的通知

在怀各监理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 我站在近期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与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现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验收时未严格审查,导致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并安装使用。为了有效杜绝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械流入施工现场,我站规定如下:

一、产权备案补充要求

产权备案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前,除提供文件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厂资料证照、购销合同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件上喷绘产品合格证编号的证照存档,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应证照必须加盖公章,未提供实物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给予办理产权备案。

二、各类型建筑起重机械刷号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刷号部位

①、塔式起重机应在操作室内、操作室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顶升装置、吊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②、施工升降机应在吊笼室内、吊笼外壁、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③、物料提升机应在吊篮、传动装置、基础标准节、普通标准节等相应部件

上喷绘该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编号。

2、刷号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相应部位喷绘的产品合格证编号必须字体规范、清晰、具有一定的耐水性,编号不得随意涂改、伪造。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审查验收,由产权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附件一)并填写起重机械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审查资料,监理项目部人员负责组织并填写审查核验内容,施工项目部人员参与。

1、资料审查

产权备案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向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以下资料:

①、建筑起重机械文件要求的产权备案资料;②、上次的检测报告;③、上次的安拆前资料审查表及使用登记注销证明;④、租赁合同等相应资料;⑤、进场前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⑥、重大维修记录。监理单位应严格核查合同的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杜绝未办理产权备案或来源不明的建筑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

2、实物验收

产权单位还应另行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在产权备案资料中的实物证照,便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实物比对核验。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②、建筑起重机械颜色、外观形态、新旧程度,各相关部件是否配套、是否有明显质量缺陷;③、各

相应刷号部件是否已刷合格证编号。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证照不相符,未检查、维护、保养,存在明显质量缺陷,资料不齐全未能补充完整的一律清退不得进行安装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向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提供安拆资质、安拆人员证书、安拆合同及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应资料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及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进行审查和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严禁他人冒签、代签。各责任相关单位审查签章后,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将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上报告知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工程师。监督人员应及时核查该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应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监理及施工项目部见到审查确认后,方可允许安装单位安装建筑起重设备。

五、违规的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况我站查实后,视其情况严重性将上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上报行政处理。

1、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的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安装的。

2、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及告知程序,而擅自安装的。

3、各责任单位审查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起重机械在施工

现场安装使用的。

4、未经审查验收、未履行告知程序及审查验收不符合要求,而擅自安装,且监理项目未及时上报我站监督人员的。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014年1月17日

抄送:各县(市、区)质安监站;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审查验收表

产权单位签章:提交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6

2011年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门

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区、市)“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省(区、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7

1 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缺乏专业的操作规范

随着建筑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 某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揽到工程就无限度压价, 如果中标, 工程的利润就不高, 那么, 就没有办法保证施工中的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 这样就导致了他们在施工中该投入的设备和安全费用不到位, 使得施工现场出现一些混乱的情况, 这样就很可能出现一些安全事故。而且在施工现场, 由于经费不足, 保证不了基本的管理, 更谈不上是对安全的管理, 给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很多隐患。同时, 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多数都是是农民工, 他们整体的素质不高, 而又没有健全的培训机制, 他们在上岗之前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和教育, 这样, 他们就没有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只是一味的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而如果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不到位的话, 就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1.2 施工单位承包项目有违规操作行为

由于存在不规范的招投标环境, 一些承包商进行一些不合法的转包。甚至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没有队伍, 没有施工机械情况下, 在设法揽到工程并提取一定的费用之后, 就进行一些不合法的分包和转包。

1.3 施工项目管理薄弱

由于建筑施工复杂, 流变性大, 有很多的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资源也很多而且复杂,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 施工项目管理中, 组织协调工作相当困难。

1.4 施工机械设备防护不规范

在施工现场, 没有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只是一味的追求进度和经济利益, 却忽视了在安全方面的投入。甚至有一些生产设备的厂家, 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 在生产设备时偷工减料, 这就无法保证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系数, 施工现场如果使用了这些劣质的设备, 施工现场在无形中就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1.5 施工现场用电不规范

在施工现场, 线路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没有正确的安装相关用电设备, 漏电开关的参数不符合要求, 一些相关的防护措施不到位, 这样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 提高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

2.1 要规范招投标及合同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 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确保招投标的严密性, 要严禁一些违规操作, 要从根本上控制某些不合格的组织或者是单位混入。所签订合同中的内容要完整, 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条约。合同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这样如果后期有争议, 就可以通过合共进行解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要及时纠正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和内容。可以通过这些做法进行:第一, 要不断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要杜绝建筑行业的垄断和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程序, 要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 进而确保其健康有序的开展;第二, 建立招投标活动等较为集中的交易场所, 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的场所进行统一管理, 进而为整个过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三,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和各机构的联动机制, 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第四, 承包商中标之后, 要严格监督其履行合同中的承诺, 不能对其随意进行修改。

2.2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一, 要进行科学的管理, 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的综合实力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企业想要真正具有竞争优势, 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能力, 同时要提高自身的各项管理水平, 使得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管理不断提高, 这样才能塑造良好的集体氛围, 使其凝聚力不断得到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第二, 在施工现场的用电方面, 要严格按照一些施工现场的用电规范和要求进行, 要根据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用电方案, 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要做到安全用电。

最后, 在现场施工机械的防护方面, 在设备进场时, 要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 严格检查设备的性能, 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调试,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不能使用, 对设备的操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 对设备的日常的养护和使用情况要有相关的记录,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在管理过程中应重视的问题

3.1 要加强事前控制

在开工之前, 首先要检查施工队伍的各方面情况, 保证施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相符;其次要对其施工队伍的质量和安全体系进行严格检查, 要保证与投标标书中相一致;最后要保证施工队伍能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的工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要有很强的可行性, 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不断加强质量控制。这些都是工程开工的基本前提, 也是其能成功的关键。

3.2 要重视施工中的监控

对于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 要予以高度的重视, 手、脚和脑都要勤, 要及时并全面掌握施工中的一些动态, 对质量、进行和造价等方面要做好协调, 为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证。要及时做好工程的签证, 给工程预算提供依据和基础, 同时一旦发生纠纷, 保证纠纷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3.3 不能忽视事后控制

在工程结束后, 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一旦发现问题, 要及时进行整改, 认真进行总结, 要做好相关的评价工作, 以便给以后的工程管理积累经验。

4 结束语

总之,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城市建设的步伐也快速前进着, 建筑业也如雨后春笋。建筑市场出现了一片繁荣景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同时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仅仅依靠原有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 已经适应不了当前建筑行业质量管理的需要, 建筑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只有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才能提高建筑质量, 从根本上促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才能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长期立足。

参考文献

[1]刘向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重点和方法[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 (1) .[1]刘向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重点和方法[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 (1) .

[2]杨志惠.浅谈创精品工程篪工质量控制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 (3) .[2]杨志惠.浅谈创精品工程篪工质量控制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 (3) .

[3]刘泽正.新时期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0 (20) .[3]刘泽正.新时期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0 (20) .

[4]郭金波.迟燕华.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筑质量[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 (19) .[4]郭金波.迟燕华.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筑质量[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 (19) .

[5]邓明.新时期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0 (3) .[5]邓明.新时期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0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8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加工,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之一,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工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保障建筑工地食品安全。

三、认真落实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有关规定,着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在工地经营食堂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方能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

四、切实提高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设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加工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按要求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综合自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确保落实食品采购、加工、存放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食物中毒。

五、积极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做好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宣传疾病防控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卫生习惯。要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六、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9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处理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垃圾处理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我们瓯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运。

很难平衡与市民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的矛盾。如果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我区将面临“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困境,会严重制约瓯海的现代化新城区建设,影响着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切实化解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与水平,促进瓯海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此,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议如下:

一、加快垃圾消纳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等工程建设,尽快解决我区当前垃圾终端无害化消纳设施不足的矛盾。按照便利快捷的原则,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加快各镇街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建设,满足垃圾收集、贮运需求。

二、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认真总结和完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经验和做法,坚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处理范围,重点抓好企业生产垃圾和成型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存量。

三、积极推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对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收集、运输,并按照严控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制定政策鼓励引进和培育利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环保型企业,通过企业化生产,变废为宝。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10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2008-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11

(沪建安质监[2008]第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门窗、玻璃质量管理,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本市建筑门窗、玻璃质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型材、玻璃及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对门窗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审查。门窗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深化门窗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二、加强检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评估认可的建筑门窗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检测。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建筑外窗应至少抽取一组(3樘)样品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复验,其中外窗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检测要求见附件2。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至少抽查3樘。

(3)委托建筑门窗产品检测时,应填写本市统一的建筑门窗《检测委托单》(见附件3)。

(4)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门窗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5)检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门窗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2、建筑门窗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由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及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保证书、建筑门窗配件质量保证书。门窗及门窗玻璃的取样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随机抽取试样,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

建筑门窗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的,监理人员应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留取反映现场检测情况的影像资料,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3、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通过能力和行为评估认可,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送样品或现场实体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判定是否满足该工程的设计要求。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出具建筑门窗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4、加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检测信息应纳入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筑门窗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上报制度,并对上报检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制作质量管理

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试验室,加强原材料和门窗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建筑门窗及门窗玻璃的监管,认真检查门窗、玻璃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建筑门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篇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0]26号

2010-05-21 来源:税政三处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 【纠错】 | 【关闭】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理顺征管秩序,实现税收征管精细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必须到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开工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地来长的施工企业,除需提供第(二)项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跨区的施工企业,凭《建筑安装跨区施工证明》到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手续。

(四)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送竣工结算报告,结清税款,办理施工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统一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代开)。

(二)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直接在建安项目登记时登记分包信息,系统根据分包登记信息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情况自动判断可以开具分包发票的金额;如分包工程单独建立项目登记的,总承包人根据接收的分包人发票报县市区局征管(综合)科审核并主管局长审批后,增加总承包人可开发票金额。

三、征收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一律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涉外企业除外)。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在开具建安发票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2%的个人所得税。对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施工项目,由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按有关程序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即征即退、按月、按季、按年或项目竣工结算后的方式,按“退库程序”办理退税。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账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挂靠视同为转包行为),因承建单位自身无法完成的专业工程作业确需分包的,必须在项目登记时进行分包登记,结算时,必须有合法、有效分包发票。

(三)对此文下发以前已审批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对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应取消其不附征资格,补征个人所得税。

四、具体要求

(一)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以前已缴纳税款,凡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据及有效证明,提请县市区局审核,凭《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补开建安发票。

(三)施工单位一律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检查结算。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只对项目进行征收、管理、结算。

(四)实行项目责任制,施工项目地的税收管理员是该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各项税费全面负责。市局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征管原则,如有不按规定征收的,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征收分局)长及主要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市局要求执行,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开票征税或不附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批准向纳税人提供建安发票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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